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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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一日赦節文:“其諸寺監攝官,如滿七周年已上,應奉公事無遺阙,文書灼然者,并與同明經出身。

    如不滿七周年者,任逐便穩,今後寺監不得以白身署攝。

    如違,本司官吏并行朝典。

    ”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敕節文:“起今後,諸處州縣官,考限已滿,替人未到間,宜令且守本官,執行公事,仍令依舊請俸,不得擅離任所,州府亦不得差署攝官替下。

    如有遭憂停任、身故、假滿百日及非時阙官之時,祇可差人承攝。

    ” 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敕:“攝官承乏,或久罄于公勤;因時側揚,宜特行于旌錄。

    諸處自前應有攝官,曾經五度者,與一時出身,仍先令所司磨勘。

    須得任親公事,文書解由分明,每攝須及半年已上,方得充為任數。

    仍令所司引驗人材,及考試書判,灼然堪錄用者,方得施行。

    ” 後唐同光三年閏十二月敕:“初平僞蜀,應僞署官員等,官至太師、太傅及三少并太尉、司徒、司空、侍中、中書令、左右仆射已上,并宜降至六尚書,臨時更約高卑,為六行次第。

    階至開府、特進、金紫者,文班降至朝議大夫,武班降至銀青。

    爵如是舊僞署将相已上,與開國男三百戶,馀并不許有封爵。

    其有功臣名号,并須削去。

    如檢校官,至郎中、員外郎、兼侍禦史已下。

    如是僞署節鎮,率先向化,及立功效者,委行營都統緣事迹獎任。

    如刺史除停罷外,有見任政績可稱者,但許稱使君,不得更有檢校及兼官。

    其僞署班行正官四品已上,依此降绌。

    五品已下,如不曾經本朝授官,又無族望可稱者,材智有聞,即許于府縣官中量材任使;如無材智可錄者,并宜放歸田裡。

    若西班有稱統軍上将軍者,若本是功臣子孫及将相之後,并據人材高下,與諸衛小将軍、率府副率、中郎将,次第授任。

    如是小将軍以下堪任使者,委西川節度使補衙前押衙已下職。

    所有歸降官,除軍前任使外,并稱前銜,候續據才行任使。

    ” 應順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如有賣官、買官人等,并準長興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斷魏欽緒犯買官罪,決重杖一頓處死敕處分。

    其詐假官及冒名接腳等,并準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敕指揮。

    ” 漢乾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準吏部南曹鎖宿内選人中,有契丹會同年号曆子解由考牒,未審合各令改就天福年号,為複别有指揮?奉敕應是僞命文書,不在施行之限者。

    今有緣晉朝授官,契丹年給解由曆子,若執格敕,又慮有廢身名。

    凡州縣幕府,曾授契丹僞命者,追毀文書,祇取唐、晉朝出身文書參選,本選外仍殿五選,降三資注拟。

    凡唐、晉朝諸科及第人,于契丹年号内出給文書,許追毀換給,仍自新給年月日理選。

    ”從之。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禦史台奏:“所除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刺史、縣令及諸道幕府,兼諸司帶憲銜兼官,合納光台錢,謹具本朝元納及減落錢數如後:兼禦史大夫元納三十千,減外納一十五千。

    兼禦史中丞,元納二十千,減外納一十千。

    兼侍禦史,元納八千三百,減外納四千一百五十。

    兼殿中侍禦史元納一十一千三百,減外納五千六百五十。

    兼監察禦史元納一十三千三百,減外納六千六百五十。

    以前台司,準本朝例及減落後所征錢數,分析如前。

    應有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經略防禦等使及諸道幕府上佐官,并諸司班行新受兼官者,并合送納前件光台憲銜禮錢,今欲準例勒辭謝樞使官申報,兼牒兵部,勒告身案,除準宣取外,準例候送納光台禮錢畢,朱鈔到方可給付。

    仍轉帖諸道進奏及諸州使後院等,準前事例申報催征,無緻有隳舊規。

    ”敕:“從之。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申見行事件如後:“應新除節度、防禦、團練、刺史、賓幕、州縣官兼帶五院憲銜,合征光台禮錢,如是已曾納過,準舊例不征。

    兼禦史大夫元征三十千,今征六千。

    兼禦史中丞元征二十千,今征四千。

    兼侍禦史元征八千三百,今征一千六百六十。

    兼殿中侍禦史元征一十一千三百,今征二千二百六十。

    兼監察禦史元征一十三千三百,今征二千六百六十。

    ”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一日,禦史台奏:“本朝舊例合行公事如後:應諸道進奏院,準本朝例,各合置台巡驅使官一員,凡有公事,并合申台巡,逐日在台承應公事。

    應諸道進奏官,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