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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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長興四年四月,以秘書監劉贊為秦王傅,前忠武軍節度判官蘇瓒為秦王友,前襄州觀察支使魚崇遠為秦王府記室參軍。

    〈時言事者請為秦王置師傅,上顧問近臣,皆以秦王名勢隆盛,不敢置議,請自選擇,方降是命。

    〉 後唐長興二年八月敕:“應内外緻仕官,自此凡要出入,不在拘束之限。

    ” 後唐同光三年八月敕:“諸寺監人吏授官,從來祇計勞考,年滿起選,方許離司。

    近日以來,頗隳條制,到司曾無考課,公事尚未谙詳,便求薦論,深為僥幸。

    遂使故事都廢,蓋由舊人不存,豈惟勞逸不均,兼緻司局曠敗。

    自今除年勞考滿三铨官,即許赴任,非時不得奏薦。

    如有主掌任重,勞績可稱,許赴司奏聞,當與減選。

    或是顯然事迹,在司年深,祇役不任,即許解職赴任。

    馀依格條處分。

    ” 天成四年九月敕:“諸司寺監,凡有文簿施行奏覆,司長須與逐司官員同簽署申發,不得司長獨有指揮。

    其主印官或請假差使,其印須依倫次主簿,不得逾越。

    ” 長興二年八月敕:“應諸司職掌人吏,前後選授州縣官,考滿日委本處申奏,各追還司職,依舊職執行公事。

    ” 四年六月十日敕:“起今後諸司初除官、勒留職人吏等,并于省員州縣判司簿尉内除授。

    免侵使見親公事正員,及不支料錢。

    ” 周顯德三年十月敕:“應諸司寺監,今後收補職役人等,并須人材俊敏,身言可采,書劄分明,履行清謹。

    敕本司關送吏部,引驗人材,校考筆劄。

    其中選者,具引驗可否,連所試書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回文,及正身引送中書後,吏部具夾名聞奏。

    候敕下,勒本司收補,馀從前後格敕處分。

    每年祇得一度奏補。

    其諸司寺監舊額人數,仍令所司量公事繁省,于未奏補人數内酌詳增損,别為定額。

    ” 後唐天成元年十月十六日敕:“朕以削平區宇,撫育蒸黎,頃當災歉之馀,未絕瘡痍之苦。

    緬維邦本,實系官常,苟未緻于雍熙,則曷寜于宵旰。

    必在求之良吏,委以親人,倘或因循,遂成勞擾。

    先朝以選門既無,攝官尤多,近年以來,铨注無幾,遂至諸道州縣,悉是攝官,既無考課之規,豈守廉勤之節?而況多因薦托,苟徇請求,替罷不常,迎送為弊。

    殘民害物,熾然成風,言念所聞,焦勞何已!宜令三司及諸道州府,據見任攝官,如未有正官,具差攝月日,錄名申奏。

    如已後或為公事及月限已滿,乞行替移,即須具因由,并選差将來攝官曆代職任姓名,聞奏替兌,無故頻有替換。

    如有内外臣僚,辄行薦托,當舉憲章。

    ” 四年正月,敕大理寺:“近為陵台令冒稱試銜,按法以詐假論。

    又據長定格,選人無出身,未曾任正員官,使虛銜散試官,奏受正員官,及權知、權判等官,未得資自以諸事故解官,并立選集限。

    敕天下州府,例是攝官,或因勘窮,遂為詐假,法書中雖雲不可,選條内其奈不無。

    今日以前或有稱試銜者,一切不問,此後并宜禁止。

    ” 晉開運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諸司寺監,若無出身,不合一例差署攝官。

    況自前元無敕命指揮,又不曾具名奏聞。

    其太常寺太祝、奉禮,逐年祇應祠祭行事,不可缺人。

    其太常寺已差攝官滿五年者,宜比三傳出身;其馀諸司寺監,今日已差攝官滿五年者,宜比明經出身。

    今既稱已年滿者,各委本司一月内具所差年月鄉貫三代申奏,下中書追引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點檢不虛,奏覆敕下後,方理選數,仍給與優牒,候合格日赴選。

    如攝太常寺太祝、奉禮,有已滿三年已上者,亦許一齊奏過。

    候滿五周年,準前事例施行。

    其馀諸寺監攝,未滿五周年者,不在施行。

    兼今後諸司寺監,不得更差攝官。

    其太常寺如正官數少,宜許差前資判司主簿及黃衣選人充,仍先具姓名申奏取裁,不得充原額人數。

    所攝一任,限三周年為滿,每年與減一選,候罷攝日,準前給與優牒。

    候本選合格日,執優牒赴選。

    ”從之。

     三年五月,敕:“省司差攝官員,今日已前任攝滿五年者,宜追驗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并鄉貫三代點檢者,與授初官。

    起今後,所司如更有阙,須差攝官者,可具所攝鄉貫三代奏聞。

    ” 周顯德元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