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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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長興二年八月敕:“禦史台每月支錢三百千,充曹司人力紙筆糧課。

    其大理元支二百千,刑部一同,未曾支給,宜于兩班罰錢及三京諸道贓罰錢内,每月支錢一百千,賜大理寺、刑部兩司。

    其刑部官吏不多,兼使紙筆校少,宜于所賜錢内,三分支與一分。

    ”其月二十九日敕:“刑部、大理寺宜各置法直官兩人,仍召曉法令者充。

    ” 四年四月敕:“刑部、大理寺、禦史台奏:‘三司官每推斷案牍時,特與免朝,恐滞推覆。

    ’法官推覆時,不得私行人事。

    公事畢日,朝參如常。

    ” 晉天福三年三月,詳定院奏:“前守晉州洪洞縣主簿盧粲進策:‘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

    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諸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具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

    或有案内情曲不圓,刑部請行覆勘。

    ”從之。

     梁開平三年十月敕:“過所先是司門郎中、員外郎出給,今寇盜未平,恐漏奸詐,宜令宰臣趙光逢專判。

    凡出給過所,先具狀經中書點檢,判下,即本司郎中據狀出給。

    ” 晉天福三年六月敕:“應管關令丞等,宜準唐天成四年四月敕,本司不得差補,祗委關鎮使钤轄。

    今日已前差補者,宜令畫時勒停訖奏聞。

    ” 漢乾祐元年七月六日敕:“左司員外郎盧振奏請:‘應有經過關津州府諸色人等,并須于司門請給公驗,令所在辨認,方可放過。

    ’宜依所陳,頒示天下,仍令司門準向來舊規,合施行事件,子細條舉奏聞。

    ” 後唐天成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尚書禮部員外郎和凝奏: 臣當司補奏齋郎,今重起請如後。

     一、應請補齋郎等,舊制,當司衹憑都省發到狀,便給補牒。

    旋團甲申奏:“伏緣當司已前久無正官,多是諸司權判,或有投狀多時并不團奏,或有才投文狀即先團奏,遂緻積聚人數不少。

    自同光二年二月後至今年十月已前,共計二百一十人未曾團奏。

    ”今臣點檢,除有礙格條、一官并補兩人三人,并使祖蔭者落下外,猶有一百七十馀人。

    人數既多,虛謬不少。

    若取年深者團奏,終成積滞。

    今欲限一月内,并須正身将已前所受補牒,到當司磨勘後,委是正身及是嫡子,年顔人材不謬者,團甲引過中書門下引驗後,一齊申奏。

     一、合使?官,請自今後若遇改官,須是轉品,即許更補一人。

    明言是長子、次子,仍須不得過三人。

    其所補齋郎,五品已上蔭太廟齋郎,六品蔭郊社齋郎,仍須是嫡子。

    以侄繼院者,即初補時狀内,言某無子,今以侄某繼院為子使蔭。

     一、應補齋郎等,祇憑都省發狀,便給補牒。

    請自今後,須得正身齋狀到當司比試呈驗。

    除三省官外,并引驗告敕,及取保任官狀,委是親子,即給補牒。

    每年旋于八月上旬,具狀解送赴南曹。

    仍團奏時,别具子細三代鄉貫、使官蔭狀,赍赴中書門下引驗,候無差謬,即得團甲申奏。

    仍每年祇限團甲奏,一年一甲三十人,以為常式。

     一、按六典,所補齋郎,并兩試小經,取粗通文義者充。

    奏補之後,非久為官,若不達經書,則難通吏理。

    請自今後,齋郎所投文字狀,并須親書,仍須念得十卷書者,即得補奏。

     一、使父皇任官蔭者,并須将前任告敕呈驗,仍取在朝三員清資官充保,及移牒所曾任官、台、省、寺、監,勘有此官及年月日同否,委無虛謬,即得補奏。

    仍準千牛、進馬例,不得過十年。

    其所使祖皇任官蔭者,年月深遠,難知子細,今後請不許補奏。

     從之。

     長興二年十月敕:“應千牛、進馬、齋郎,遇有員缺,據資蔭合得,先受官者先與收補,後受官者據月日次第施行。

    如或徇私,公然越次,本人及官吏當行責罰,仍令禦史台常加察訪。

    ” 周廣順元年八月,吏部南曹先為去年冬集選人年滿,室長季溥、張宗義為奏補不依年限駁放後,便值兵火,失墜補牒,優牒申中書門下取裁。

    欲判依選人失墜文書例,出給公憑。

    奉敕:“宜令所司各出給失墜文書公憑,候參選日磨勘理本官選限外,仍各殿兩選。

    應乾祐元年已來及自今,如有齋郎奏補後,年限滿,合定冬集及改補室長時,有違格條不依年限者,違一年,殿兩選;違二年,殿三選;二年已上,不在施行之限。

    ” 後唐長興二年七月敕:“天下州府,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