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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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
一、準考課令,諸司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行能,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
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
外官,去京一千五百裡内,八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三千裡内,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五千裡内,五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七千裡内,三月三十日已前校定;萬裡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本州定訖。
京官,十一月一日送簿。
外官,朝集使送簿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
考後功過,并入來年。
無長官,次官考。
縣令已下及關鎮庶官、嶽渎令并州考。
津非隸監者亦州考。
一、準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勘訖,别為簿具言功過。
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并平章事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以下及馀外官,并使人量定聞奏,單數仍備狀進,中考并單名錄奏。
一、準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并錄送考司。
一、準考課令,諸官人治績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
其前任有犯私罪,斷在今任者,同見任法。
即改任,應計前任日為考者,功過并附。
其狀不得過兩紙。
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得過三紙。
注考證之最: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
一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
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
一最已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
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
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
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
背公向私,職務廢阙為下中。
居官谄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
若于善最之外,别有可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詳定。
一、準考課令,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田農,并緣馀功進考者,于後事若不實,縱經恩降,皆從追改。
一、準式,校京官考限來年正月内、外官考限二月内者,所司至三月内申奏了畢。
伏以書校内外官考課,逐年申送考簿,各有程期。
近年已來,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所送考解,多是稽違。
自今後,所申考簿如違格限,二十日不到,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伏請各罰一百直,本直句官,請委本道科責。
如違一月日已上不申到,本判官伏請罰二百直,錄事參軍量殿一選,本直句官請委本道重加懲斷。
在京諸司如違格限不關牒到者,其本司人吏牒報禦史台,請行追勘。
一、準格,應所阙縣令計日成四考,馀官計日成三考阙。
今後州縣官等,并許終三十個月成三考。
自上官後至年終,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頭考。
次二年即須兩考滿足。
如頭考滿足,第二考全足,即許計日成末考,方與三十個月事理合同。
如過月限無替人到,準上條處分者。
伏以每年書校官員考課,格限則顯有舊條,授上則雖為定制。
但以每月之内,皆有除移,今準格,且以六月内上為凖。
一、應申校内外六品已下赴選官員考課,準格,自上任後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
年終非書考時,須至來年準格書校時并申兩考。
如六月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時頭考日足,即考後功過并入來年。
如至書校時,頭考欠日未成資考,亦至來年準格書校時,并申兩考。
如六月以後至年終上者,并至準格日收計一考,有剩日不在重使之限。
一、應經考後,合收次年,以一周歲為限。
如未滿一年停替者,但及三百四十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之限。
一、應收末考,但經考後去任時,得及二百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之限。
如過月限無替人,并準上條處分。
一、應申校内外官員赴選考課,頭須具經考,已後課績,不得重疊計功。
其末考,須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
一、應申校内外六品已下官員考第,以去京地裡遠近,逐年書校,申送考解,各有程期。
今後應内外赴選官員考第,既準格依限,逐年比校,即不合更将州府及本司考牒為據。
其有已前罷任官員,不計年限考第,未經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詞考牒全備者,欲據在任年月日檢勘,省司給與牒知。
如在任
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
外官,去京一千五百裡内,八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三千裡内,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五千裡内,五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七千裡内,三月三十日已前校定;萬裡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本州定訖。
京官,十一月一日送簿。
外官,朝集使送簿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
考後功過,并入來年。
無長官,次官考。
縣令已下及關鎮庶官、嶽渎令并州考。
津非隸監者亦州考。
一、準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勘訖,别為簿具言功過。
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并平章事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以下及馀外官,并使人量定聞奏,單數仍備狀進,中考并單名錄奏。
一、準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并錄送考司。
一、準考課令,諸官人治績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
其前任有犯私罪,斷在今任者,同見任法。
即改任,應計前任日為考者,功過并附。
其狀不得過兩紙。
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得過三紙。
注考證之最: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
一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
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
一最已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
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
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
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
背公向私,職務廢阙為下中。
居官谄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
若于善最之外,别有可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詳定。
一、準考課令,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田農,并緣馀功進考者,于後事若不實,縱經恩降,皆從追改。
一、準式,校京官考限來年正月内、外官考限二月内者,所司至三月内申奏了畢。
伏以書校内外官考課,逐年申送考簿,各有程期。
近年已來,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所送考解,多是稽違。
自今後,所申考簿如違格限,二十日不到,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伏請各罰一百直,本直句官,請委本道科責。
如違一月日已上不申到,本判官伏請罰二百直,錄事參軍量殿一選,本直句官請委本道重加懲斷。
在京諸司如違格限不關牒到者,其本司人吏牒報禦史台,請行追勘。
一、準格,應所阙縣令計日成四考,馀官計日成三考阙。
今後州縣官等,并許終三十個月成三考。
自上官後至年終,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頭考。
次二年即須兩考滿足。
如頭考滿足,第二考全足,即許計日成末考,方與三十個月事理合同。
如過月限無替人到,準上條處分者。
伏以每年書校官員考課,格限則顯有舊條,授上則雖為定制。
但以每月之内,皆有除移,今準格,且以六月内上為凖。
一、應申校内外六品已下赴選官員考課,準格,自上任後但滿一百八十日便與成頭考。
年終非書考時,須至來年準格書校時并申兩考。
如六月已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時頭考日足,即考後功過并入來年。
如至書校時,頭考欠日未成資考,亦至來年準格書校時,并申兩考。
如六月以後至年終上者,并至準格日收計一考,有剩日不在重使之限。
一、應經考後,合收次年,以一周歲為限。
如未滿一年停替者,但及三百四十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之限。
一、應收末考,但經考後去任時,得及二百日與成,如欠日,不在收計之限。
如過月限無替人,并準上條處分。
一、應申校内外官員赴選考課,頭須具經考,已後課績,不得重疊計功。
其末考,須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
一、應申校内外六品已下官員考第,以去京地裡遠近,逐年書校,申送考解,各有程期。
今後應内外赴選官員考第,既準格依限,逐年比校,即不合更将州府及本司考牒為據。
其有已前罷任官員,不計年限考第,未經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詞考牒全備者,欲據在任年月日檢勘,省司給與牒知。
如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