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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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天成元年七月二十七日,尚書省準堂帖:“應内外帶職除官,自三公至郎官,合納禮錢送尚書省,都司具舊例如左:檢校太師、太尉舊例各合納錢四十千,準蠲減外,今各合納錢二十千。

    檢校太傅、太保舊例各納三十千,減外今納十五千。

    檢校司徒、司空舊例各納二十千,減外今納一十千。

    檢校仆射、尚書舊例各納一十五千,減外今納七千。

    檢校郎中、員外郎舊例各納錢一十千,減外今納三千四百。

    ”敕:“會府華資,皇朝寵秩,凡霑新命,合納禮錢。

    爰自近年,全隳舊例,方當提舉,宜振規繩。

    其間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自軍功遷陟外,其馀自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判官以下,三司職掌監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官等,凡關此例,并可征納。

    其檢校官,自員外郎至左仆射,衹取初轉一任納錢,若未改呼,不更征納。

    仍委尚書省都司逐月具數。

    申中書門下。

    ” 梁開平三年三月,升為正一品。

     後唐天成二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據新授尚書左仆射李琪狀:‘準舊例,上事日合有恩賜百官酒食,具載開元禮文者。

    ’尋下太常禮院檢開元禮,祇有從太師已下至六部尚書、太常卿、太子詹事、諸衛大将軍、京兆河南牧、上州刺史,受冊拜廟,各就本司禮上,無中書門下送上之文,亦無恩賜酒食之事。

    又檢禮閣新儀,并不載諸品大臣上事禮例,唯仆射初上見群寮輕重之禮。

    惟元和六年禦史中丞窦易直奏,七年尚書左丞段平仲奏,太和四年中書奏覆,下太常禮院并尚書省詳議,終未能定。

    大凡禮上為領本司公事及與官寮相會,并受人吏參賀,内外無異,前後皆同。

    李琪尋會群僚,不稱新授,已領公事,已請料錢,更引上儀,即非通制。

    今請李琪任便赴省,發遣公事。

    今後文武兩班受恩命者,不計高卑,未領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請料錢。

    内廷學士、中書舍人,不在此限。

    ”從之。

     長興四年十一月,新授尚書右仆射盧質奏:“臣忝除官,合赴省上事,若準舊例,左、右仆射上事儀注,所費極多。

    欲從權務簡,衹取尚書丞、郎上事例,止集南省屬僚及兩省官送上。

    亦不敢辄援往例,有費官中自量力排比,兼不敢自臣隳廢舊規。

    他時任行舊制。

    ”從之。

     梁開平二年四月,改為左、右司侍郎。

    〈避廟諱也。

    至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複舊為左右丞。

    〉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升尚書右丞官品,與尚書左丞并為正四品。

     後唐同光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準本朝故事,如封建諸王、内命婦及宰相、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諸道節度、觀察、團練、防禦、留後官告,即中書帖吏部官告院,索绫紙、褾軸,下所司修寫印署畢,進入内宣賜。

    其文武兩班并諸道官員及奏薦将校,敕下後,并合呈本道進奏院,或本人自于所司送納朱膠、绫紙價錢,各請出給。

    今後請除内司大官并侍衛及賞軍功将校轉官外,并請官中不給告敕。

    ”從之。

     三年正月,敕吏部:“今後特恩授官,侍衛軍功改轉,内庭諸司帶職,外來進奏受官,绫紙并宜官給。

    舊例朱膠一切停廢,禮錢亦不征取。

    又慮所司人吏,不辦食直糧課,逐月兩司各支錢四十千。

    至于台省禮錢,宜特蠲減,比舊數五分許征一分,其特恩已下,不得征納禮錢。

    仍令中書門下,條流敕畫經過,諸司不得停滞。

    其官告,若是宣旨除授及品秩合進呈者,準例進内,馀并送納中書門下,點檢給付。

    敕畫到本司,十通已上官告,限三日内印署,三十通已上限五日,五十通已上,中書門下與限催促。

    如臨時緩急宣賜,不拘此限。

    ” 天成元年七月,中書奏:“近奉宣旨:‘使府判官、州縣官告身敕牒,今後據通數進納,仍令祇候宣賜者。

    ’舊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宣賜官告。

    因僞朝條流,凡準宣授官,即特恩頒賜,今使府判官,皆許本道奏請,或聞多在京師,至于令、錄,悉是放敕後,本官自于吏部出給告敕,中書不便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