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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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開平五年二月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況丞相尊位,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愧之。

    宜令日食萬錢之半。

    ” 乾化二年十月,加宰相俸至二百千,命豐德庫逐月以見錢給之。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敕:“朝廷每有将相恩命,準往例,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并列銜于敕牒後,側書‘使’字。

    今兩浙節度使錢镠是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

    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于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

    今後每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錢镠、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 長興四年九月敕:“馮赟有經邦之茂業,宜進位于公台。

    但緣平章事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諱,可改同平章事為同中書門下二品。

    ” 清泰元年五月,宰臣劉昫奏:“中書以近敕祠祭行事官緻齋内,惟祀事得行,其馀悉斷。

    又宰臣行事緻齋内,不押班,不赴内殿起居,不知印。

    臣緣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國忌、行香,伏乞特免。

    ”從之。

     二年三月,宰臣張延朗奏:“臣判三司事,每日内殿祗候,其合綴前班押班,伏乞特免。

    ”從之。

     晉天福四年八月敕:“皇圖革故,庶政維新,宜設規程,以諧公共。

    其中書知印,祗委上位宰臣一員。

    ” 五年二月,升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二品。

    其年三月敕:“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官,于兩省上事,宰臣押角之禮,宜廢之。

    ” 後唐同光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凡有進狀乞官,及應諸州府奏請判官,薦舉前資,自詣中書求官等,所稱頭銜,多有逾越。

    中書既無舊案,除授何以為憑?起今後凡有諸色前資,若合命官者,除近曾任朝官,及有科第曆清資官為衆所知外,并須追到前任告敕,中書點檢,方可進拟。

    ”從之。

     長興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凡是在京及諸州府判官,得替一年後,則得求官,擢才特敕,勿以為例。

    ”從之。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太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将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得替,已經二十月,即别任用。

    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并祗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

    西班将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軍,今祗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将軍,方入上将軍,并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

    或曾任金吾将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

    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

    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

    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禦史,即除中下縣令;若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朝官。

    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

    諸州防禦、團練、判官、推官,并許本州辟請,中書不更除授。

    應出選門官帶三院禦史、供奉裡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

    諸州别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

    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比未有官者送名。

    ”從之。

     三年五月敕:“近以内外臣僚,出入疊處,稍均勞逸,免滞轉遷。

    應兩使判官、畿赤令長,取郎中、員外郎、補阙、拾遺、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别耀賓階;次則緻朝列人臣,備谙時政。

    令後或偶阙員,依此施行。

    ” 晉天福二年正月敕:“令後應朝臣中,有藉才特除外任者,秩滿無遺阙,将來拟官之時,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

    其陳乞外職,及不是特敕,不在此限。

    ” 後唐天成元年九月二十五日,門下中書兩省狀:“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

    伏見尚書省檢校官禮錢,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已下,并三司職掌監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官等,凡關此例,并可征收者。

    伏緣省司舊例,别無錢物,祗征禮錢,以充公廨破使。

    蓋值離亂,緻失規繩,即日縱有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