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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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未奉敕命許令依舊征理,其檢校左右散騎常侍,乞依尚書省。

    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并許征收。

    所冀朝廷故事,免失于根原;省閣舊儀,長存于規制。

    謹具本朝元征舊例錢數,乞奏聞者。

    中書約本省舊征禮錢及蠲減錢數如左:防禦、團練、刺史、諸道郎官、三司職掌、檢校左右散騎常侍,舊例各納錢一十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五千。

    兩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馬、别駕、長史,舊例各納錢一十千,今減外各納錢四千。

    諸道将校,舊例納錢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三千。

    都押衙至大将軍,各納錢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二千五百。

    進奏官各納錢二千。

    其馀都頭、指揮使已下,并與免放。

    ”右奉敕:“宜令門下中書兩省準此,逐月具數申中書門下。

    ” 長興元年十一月,給事中崔衍奏:“當省給納諸州銅魚勘問,本行令史将狀稱:‘内庫每州銅魚一隻,長留在内,一隻在本州庫,逐季申報平安。

    左魚五隻,皆镌次第字号。

    每新除刺史,到郡後遣人到省,請合左魚,當司覆奏。

    内庫次第出給左魚一隻,到州集官吏取州庫右魚契合,卻差人送左魚納省。

    如别除刺史,班司又請次第左魚,周而複始。

    ’臣以州司差人往來,須有煩費,今後所除刺史,在京受命或經過都城者,可令自牒當省請左魚,本州契合後,差人納省。

    ”從之。

     周顯德六年三月敕:“諸道牧守,每遇除移,特降制書,何假符契?其請納銅魚,宜廢之。

    ” 晉天福七年五月诏:“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才能,方來贽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今後應進策,中書奏覆,敕下,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元進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

    合格選目:其試策上者,委铨司超一資注拟;其試策中者,委铨司依資注拟。

    如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内不曾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内曾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内并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

    馀準前後敕處分。

    ” 後唐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奏:“伏準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于中書都堂上事,禮絕百寮,等威無異,刊石紀壁以列姓名,事系殊恩,慶垂後裔。

    舊例,赴鎮後合納禮錢一千貫,充中書及兩省公使。

    伏自近來,全隳往例。

    今皇綱再整,墜典鹹修,合舉成規,冀将集事。

    臣等商量,今請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中書建立石亭子一所,镌紀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馀錢,請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鋪陳什物。

    ”敕:“從之。

    ”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在京則中書差直省一員引接,及赴鎮拟合追還。

    緣使相在京,百官請谒,須差直省引接,兼街衢出入,或恐朝列誤沖。

    及到本道,自有客司通引官引接。

    其從榮、從厚雖為皇子,職本侯王;王建立、孔循曾掌樞衡,見居藩鎮。

    況諸道使相,無直省者甚多,其到青州、許州先将去直省,并宜追還中書。

    ” 清泰二年二月,中書奏:“近日除官,制書未下,已多漏洩,此後除改,候畫下,所司以正敕寫官告進納,如畫黃未下,請不催素。

    ”敕:“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事關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畫下給賜,即恐滞留。

    敕樞密院,凡經由處,不得漏洩,其尋常除命,依中書所奏。

    ” 晉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門下侍郎為清望正三品。

     七年二月敕:“門下侍郎班位,宜在左、右散騎常侍之下。

    其俸給考限,依左、右散騎常侍例。

    ” 晉天福五年二月,敕以中書侍郎為清望正三品。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敕:“中書舍人所撰诰詞,當以其人揚曆功效,分明訓獎,以代王言。

    ” 晉天福五年九月,诏曰:“六典雲:‘中書舍人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

    凡诏旨制敕、玺書策命,皆按故事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

    其禁有四:一曰漏洩,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

    所以重王命也。

    ’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