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應今日已前修蓋得寺院,無令毀廢,自此後不得辄有建造。
如有願在僧門,亦宜準佛法格例,官壇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 三年六月七日敕:“應天下大寺及敕賜名額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樓閣,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馀小小占射或舍施及置買,目下屋宇雖多,未有佛像者,并須量事估價,一時任公私收買。
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随處長吏,均配于大寺安止。
如院在僻靜之處,舍宇無多,不堪人承買者,便仰毀拆,其材木給付本僧,田地任人請射。
仍限敕到後十日内,并須通勘騰并了絕,如敢遷延及有故違,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并勒還俗。
若有形勢借庇,當移不移,诳惑官中,更求院額,既達聽聞,所知之人,不系官位高低,并行朝典。
如要增修福利,則任于合留寺院内興功。
” 晉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創造寺宇,所有自前蓋者,即依舊住持。
” 開運二年七月,左谏議大夫李元龜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日多聞元住僧轉與相典貼,伏乞明行止絕。
”從之。
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一、諸道州府縣鎮村坊,應有敕額者一切仍舊,其無敕額者并仰停廢。
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與限一月,騰并于逐處州軍縣鎮合留寺院内安置。
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鎖收管。
所有資财、衣缽、斛鬥、孳畜、什物,并仰分付本主。
一、天下諸縣城郭内,若無敕額寺院,隻于停廢寺院内選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
若無尼處,隻留僧寺院一所。
其在軍鎮及偏鎮坊郭戶及二百戶已上者,亦依諸縣例指揮。
所違邊遠郡無敕額寺院處,于停廢寺院内,僧尼各留兩所。
一、兩京諸道州府,除見留寺院外,今後不限城郭村坊、山林勝境古迹之地,并不得創造寺院蘭若。
如有僧尼、俗士辄違敕命者,其主首及同句當人,并徒三年,仍配役,其僧尼勒還俗。
本州府錄事參軍、本判官、本縣令佐,并除名配流。
地分廂鎮職員所由,當并嚴斷,長吏奏請進止。
一、王公戚裡、諸道節刺已上,今後不得奏請創造寺院及請開置戒壇。
如違,仰禦史台彈奏。
” 四年九月,賜京城内新修四寺額,以天清、顯靜、顯甯、聖壽為名。
梁開平三年正月敕:“兵革方偃,久廢燃燈,屬在上春,務達陽氣。
宜于正月上元前後三晝夜,開坊市門,一任公私燃燈祈福。
” 周廣順三年七月,京城民晁諸殷等,為永壽節請各于門首齋僧,燃燈三晝夜。
從之。
後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上國兩街僧道,自前賜師号,不數人而已,至于賜紫,并系特恩。
近日諸道州府,因應聖節,表薦僧道頗多,宜令中書門下,此後凡有諸處不系應聖節及橫薦僧道,不得等閑申發章表,請行命服師号。
” 二年六月七日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緻奸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辄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并準奸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财,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诘告不虛,準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隻開一坐。
兼不得僧于尼寺内開講,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請僧于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并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
如違,準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此後有志願出家,準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于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隻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诳誘人情,或傷割形體,或負擔鉗索,或書經于都肆,或賣藥于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并
如有願在僧門,亦宜準佛法格例,官壇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 三年六月七日敕:“應天下大寺及敕賜名額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樓閣,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馀小小占射或舍施及置買,目下屋宇雖多,未有佛像者,并須量事估價,一時任公私收買。
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随處長吏,均配于大寺安止。
如院在僻靜之處,舍宇無多,不堪人承買者,便仰毀拆,其材木給付本僧,田地任人請射。
仍限敕到後十日内,并須通勘騰并了絕,如敢遷延及有故違,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并勒還俗。
若有形勢借庇,當移不移,诳惑官中,更求院額,既達聽聞,所知之人,不系官位高低,并行朝典。
如要增修福利,則任于合留寺院内興功。
” 晉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今後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創造寺宇,所有自前蓋者,即依舊住持。
” 開運二年七月,左谏議大夫李元龜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日多聞元住僧轉與相典貼,伏乞明行止絕。
”從之。
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一、諸道州府縣鎮村坊,應有敕額者一切仍舊,其無敕額者并仰停廢。
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與限一月,騰并于逐處州軍縣鎮合留寺院内安置。
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鎖收管。
所有資财、衣缽、斛鬥、孳畜、什物,并仰分付本主。
一、天下諸縣城郭内,若無敕額寺院,隻于停廢寺院内選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
若無尼處,隻留僧寺院一所。
其在軍鎮及偏鎮坊郭戶及二百戶已上者,亦依諸縣例指揮。
所違邊遠郡無敕額寺院處,于停廢寺院内,僧尼各留兩所。
一、兩京諸道州府,除見留寺院外,今後不限城郭村坊、山林勝境古迹之地,并不得創造寺院蘭若。
如有僧尼、俗士辄違敕命者,其主首及同句當人,并徒三年,仍配役,其僧尼勒還俗。
本州府錄事參軍、本判官、本縣令佐,并除名配流。
地分廂鎮職員所由,當并嚴斷,長吏奏請進止。
一、王公戚裡、諸道節刺已上,今後不得奏請創造寺院及請開置戒壇。
如違,仰禦史台彈奏。
” 四年九月,賜京城内新修四寺額,以天清、顯靜、顯甯、聖壽為名。
梁開平三年正月敕:“兵革方偃,久廢燃燈,屬在上春,務達陽氣。
宜于正月上元前後三晝夜,開坊市門,一任公私燃燈祈福。
” 周廣順三年七月,京城民晁諸殷等,為永壽節請各于門首齋僧,燃燈三晝夜。
從之。
後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上國兩街僧道,自前賜師号,不數人而已,至于賜紫,并系特恩。
近日諸道州府,因應聖節,表薦僧道頗多,宜令中書門下,此後凡有諸處不系應聖節及橫薦僧道,不得等閑申發章表,請行命服師号。
” 二年六月七日敕: 應條流三京諸道州府縣鎮寺院僧尼事: 一、訪聞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請托,以便參尋,既往來以為常,緻奸訛之有幸。
自此後如有官中齋會行香,顯有告援,及大段齋供,請命即行,依時赴會。
除此外不計齋前齋後,僧尼不得辄有相過。
如敢故違,仰逐處坊界所由及巡司節級,畫時擒捉,并準奸非例處斷。
其所犯人衣物資财,便充捉事人優賞。
如有人诘告不虛,準此酬賞。
一、此後如有修補寺宇功德,要開講求化,須至斷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開啟,仍許每寺隻開一坐。
兼不得僧于尼寺内開講,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請僧于諸寺開講。
如敢故違,法師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
其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因三場齋月開講,亦不得過僧舍。
如公然通同,許捉獲所犯人,并加極法。
今後僧不因道場及齋會,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
如違,準上科斷。
一、訪聞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此後有志願出家,準舊例,經官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
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于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隻勒還俗。
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分據。
一、訪聞近日有矯僞之徒,依憑佛教,诳誘人情,或傷割形體,或負擔鉗索,或書經于都肆,或賣藥于街衢,悉是乖訛,須行斷絕。
此後如有此色之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