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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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所在街坊巡司糾察,準上決配。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于街衢逢見呵殿官寮,并須回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号者,便委長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别人請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于法會,潛縱恣于淫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刺。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并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清泰二年三月,兩街功德使奏:“每年誕聖節,諸道州府奏薦僧尼紫衣師号。
今欲量立條式,試講論科、講經、表白各三科,文章應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禅科,聲贊科,并于本技能中條貫。
”從之。
晉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節文:“祠部奏:‘請不置官壇剃度,但于皇帝降聖之辰,即于本住處州府陳狀,便比試學業、勘詳事行不虛,則容剃度,及取本鄉裡五人已上耆宿保明文狀,具言已前實是良善,兼須結罪,如為僧之後,别行惡事,即罪甘連坐。
如是外來百姓,不得辄有容許。
候剃訖,仍具鄉貫姓号,申祠部請告牒者。
’當司欲依前敕,再舉條流:如此後遇皇帝降聖之辰,即于逐州府投狀剃落,仍驗所習經業不虛,即具出家因依、本居鄉裡、俗姓、法名、年幾,申省請給告牒,始永為公據。
若有不遵條理、衷私剃度者,便委逐州府本判官追收勘責,事由不虛,其新剃度之人,并請重行決斷發遣,歸本鄉裡收管色役。
其元招引師主及保人等,先具勘責,違犯條流愆罪,亦請痛行決斷。
常住所在,仍具流号寺院因由申省,如是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不申請祠部告牒,其原行官吏,請行朝典。
”奉敕:“宜依。
” 周廣順二年四月敕:“永壽節每年諸道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奏薦僧尼道士紫衣師号,今後見任帶使相共奏二人,見任防禦團練、刺史隻許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後更不得奏薦。
” 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一、今後僧尼不得私剃頭,應有人志願出家者,并許父母、祖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處分,候聽許方得出家。
其師主須得本人家長聽許文字,方得容受。
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經文五百紙,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經文三百紙者,方得經本州陳狀,乞剃頭。
委錄事參軍、本判官試驗經文,合敕條者,隻仰聞奏。
其未剃頭間留髪髻。
如有私剃頭者,卻勒還俗。
其本師主徒三年,勒還俗,役配三年。
其本寺院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還俗。
一、僧尼今後不得私受戒,隻于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壇。
候受戒時,兩京委祠部差官引試前項所習經業,其大名府等三處戒壇,隻委本判官、錄事參軍引試,合敕條者分析聞奏。
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師主、臨壇三綱知事僧尼,并同私剃頭例科罪。
如引試經業不精,辄與剃頭受戒者,本試官當行朝典。
一、應合剃頭受戒人等,仰逐處于天清節一月前,具姓名、鄉貫、寺院、年幾,及所習經業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不得非時施行。
起今後應有僧尼剃頭受戒,無祠部憑由者,并勒還俗。
一、應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無兒息侍養,不聽出家。
如違,其本師主重行科斷。
一、應曾有犯遭官司刑責之人,及棄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奸人、細作、惡逆徒黨、山林亡命、未獲賊徒、負罪潛竄人等,并不得出家剃頭。
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
其地方巡司官吏,不能覺察者,仰概申奏。
一、自前多有逃避軍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與剃削。
起今後,有向曾在軍門,面帶瑕痕,逐處寺院辄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鄰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
地方官所由,不能覺察,重行科斷。
一、應有僧尼衷私創置院舍,私與人剃頭受戒,及容賊盜、惡逆、徒黨、奸細、背軍之人,辄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
一、此後應是僧尼,不計高低,于街衢逢見呵殿官寮,并須回避。
如有故意違犯者,便可收送法司。
若在身有章服師号者,便委長吏舉奏,當行剝奪;如無章服者,仰所在擯逐出城。
若有房院,便許别人請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稱聖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明散,托宣傳于法會,潛縱恣于淫風。
若不祛除,實為弊惡。
此後委所在州府縣鎮及地界所由巡司節級,嚴加懲刺。
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尋,關連徒黨,并決重杖處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諸道州府長吏,分明曉示逐處管界,各令遵守。
清泰二年三月,兩街功德使奏:“每年誕聖節,諸道州府奏薦僧尼紫衣師号。
今欲量立條式,試講論科、講經、表白各三科,文章應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禅科,聲贊科,并于本技能中條貫。
”從之。
晉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節文:“祠部奏:‘請不置官壇剃度,但于皇帝降聖之辰,即于本住處州府陳狀,便比試學業、勘詳事行不虛,則容剃度,及取本鄉裡五人已上耆宿保明文狀,具言已前實是良善,兼須結罪,如為僧之後,别行惡事,即罪甘連坐。
如是外來百姓,不得辄有容許。
候剃訖,仍具鄉貫姓号,申祠部請告牒者。
’當司欲依前敕,再舉條流:如此後遇皇帝降聖之辰,即于逐州府投狀剃落,仍驗所習經業不虛,即具出家因依、本居鄉裡、俗姓、法名、年幾,申省請給告牒,始永為公據。
若有不遵條理、衷私剃度者,便委逐州府本判官追收勘責,事由不虛,其新剃度之人,并請重行決斷發遣,歸本鄉裡收管色役。
其元招引師主及保人等,先具勘責,違犯條流愆罪,亦請痛行決斷。
常住所在,仍具流号寺院因由申省,如是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不申請祠部告牒,其原行官吏,請行朝典。
”奉敕:“宜依。
” 周廣順二年四月敕:“永壽節每年諸道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奏薦僧尼道士紫衣師号,今後見任帶使相共奏二人,見任防禦團練、刺史隻許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後更不得奏薦。
” 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條流僧尼,畫一如後: 一、今後僧尼不得私剃頭,應有人志願出家者,并許父母、祖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處分,候聽許方得出家。
其師主須得本人家長聽許文字,方得容受。
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經文一百紙或讀得經文五百紙,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經文七十紙或讀得經文三百紙者,方得經本州陳狀,乞剃頭。
委錄事參軍、本判官試驗經文,合敕條者,隻仰聞奏。
其未剃頭間留髪髻。
如有私剃頭者,卻勒還俗。
其本師主徒三年,勒還俗,役配三年。
其本寺院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還俗。
一、僧尼今後不得私受戒,隻于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壇。
候受戒時,兩京委祠部差官引試前項所習經業,其大名府等三處戒壇,隻委本判官、錄事參軍引試,合敕條者分析聞奏。
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師主、臨壇三綱知事僧尼,并同私剃頭例科罪。
如引試經業不精,辄與剃頭受戒者,本試官當行朝典。
一、應合剃頭受戒人等,仰逐處于天清節一月前,具姓名、鄉貫、寺院、年幾,及所習經業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不得非時施行。
起今後應有僧尼剃頭受戒,無祠部憑由者,并勒還俗。
一、應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無兒息侍養,不聽出家。
如違,其本師主重行科斷。
一、應曾有犯遭官司刑責之人,及棄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奸人、細作、惡逆徒黨、山林亡命、未獲賊徒、負罪潛竄人等,并不得出家剃頭。
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
其地方巡司官吏,不能覺察者,仰概申奏。
一、自前多有逃避軍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與剃削。
起今後,有向曾在軍門,面帶瑕痕,逐處寺院辄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鄰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
地方官所由,不能覺察,重行科斷。
一、應有僧尼衷私創置院舍,私與人剃頭受戒,及容賊盜、惡逆、徒黨、奸細、背軍之人,辄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