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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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商量,自兩使判官、州縣令錄在京除授,即望令于内殿謝官,便辭赴任,不更進納官告。

    其判司、主簿,不合更許朝對,敕下後望準舊例處分。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兵、吏部應出給書寫印署官告,其本曹郎中,令自今後于本官幕次當直,候知印宰相、當制舍人出授即歸,人吏并勒随本官祗候,仍下度支逐日量破食料。

    其本行尚書侍郎、左右丞等,每日赴朝遇行敕,旋即印署發遣,免至公事淹延。

    ” 三年十一月,吏部奏:“流外官今後衹考年勞,乞不試判。

    ”從之。

     四年十一月敕:“今後應是官告,除準宣破外,其陳乞除官、并追封、追贈、叙封、進封官告,及舉人冬集,绫紙、羅褾軸、錦袋等,宜令并與官破,仍勒各随色様尺寸,如法裝修,疾速書寫印署進納。

    ”其月敕:“應諸道州府令、錄等官告敕牒,元是中書進納入内,令閣門宣賜。

    其判官、主簿官告,舊是所司發遣受恩。

    今後赴本任,地理遠近,各有程限,比候進納,恐有停滞,況绫紙、褾軸,價錢近已官破,今後所除州縣官告身敕牒,宜令中書門下指揮,不要進納,并委宰臣當面給付。

    ” 長興二年閏五月十九日,吏部狀奏:“當司制敕甲庫專知官,一例近停廢者。

    伏緣當司主掌制敕甲庫,與三庫不同,常日檢尋,諸司取證,稍有差謬,所失非輕,無人主持,必虞敗阙。

    今欲于吏部令史内選差一員句當,又緣公事至重,仍遣别不執行他事,兼乞除本役外,特與減二年勞考者。

    ”奉敕:“宜依。

    其中書、門下省兵部甲庫公事,亦準此。

    ” 後唐同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奏: 當司奉今年三月二十八日敕:“内外文武官母、妻,可據品秩高卑封邑号者。

    ”當司檢會舊起請叙封條貫如後: 一、準舊條,應内外文武及緻仕官母、妻,叙封進封邑号者,或遇特敕,别加獎封外,其馀官據官階齊五品,母為縣太君,妻為縣君;官階齊四品,進封母為郡太君,妻為郡君;官階齊三品,母進封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

    如未經封邑,雖位至三品,亦以從初品叙。

    近年多于所司陳狀,便請依官品叙封,既非特敕,恐失舊規。

    其所請準例封,并請依格條施行。

     一、準舊例,應外任,其上州刺史或帶使額都督府,在京軍諸衛将軍、小将軍已上初任,聽準例各與母、妻依品第叙封。

    其東宮雜五品初任升朝,并中下州刺史,并許至第二任叙封。

    如自班行及遙郡除授中下州刺史者同,已兩即許聽叙,其他并請準例。

     一、諸道節度副使、節察兩使判官,先準起請節文。

    如曾任五品已上升朝官聽叙封。

    緣帶使職,不合與諸色帶職官同列。

    自今後,如全未經封者,許與母、妻一度封叙邑号,仍須官階合格;如更除授歸班官,領郡符,即許進封;如守職就加官階,不在進封之限。

    今又伏見諸道有奏置行軍司馬并參謀者,其職位實在副倅之上。

    自此是曾任升朝官并刺史者,亦請節度副使并兩使判官例處分。

     一、前資官請與母、妻封進邑号,或多積歲,或曾經殿累停替,皆妄有申請,當司請各立年限,其邑号得替後一年内聽叙,一年外并殿累未改頭銜,并不在申請之限。

     一、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邑号者。

    竊緣先有文武官授官敕申,并先封邑号敕申,累經散失,無憑檢詳。

    近者多是身在他處守官,于所司投下公狀,則削去現在頭銜,卻稱前任官品。

    若當司便與申奏,則敕下後所給告牒,年月不同。

    自此請準前後起請節文,如省司失墜敕申者,京官引驗本官告身敕牒及母、妻前封邑号。

    告身敕牒如因失墜,即磨勘曆任。

    如官序顯著,參詳前封不虛,即取登朝官三員充保,仍須結罪使印,方與進封。

    如是曾任節度、觀察、團練、經略、防禦、刺史等,則責本道進奏知後院狀入案。

    刺史無知後院,即取使府進奏官狀,并準京官例,取登朝官三員充保。

    其五府少尹、左右司馬、外道帶職官等,若自班行除授,即準京官例檢勘;若自本道奏薦,即準節度使已下至刺史取進奏官狀詳驗。

    如無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