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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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曆任經堂陳述,候裁下點檢訖,即卻勒從初封叙。

    如進拟後再勘,及有人糾告,稱官階及前封邑号謬妄,并在官雜帶職官違礙條格,亦自落職名請叙封者,其本官具名銜申奏,其陳狀句當人申堂取裁。

    其諸色官并各守條限指揮。

    其句當人,如與外州府刺史、諸色官句當者,即須系外州府職名。

    其所通狀,仍須具鄉貫,兼取本道進奏官連署識認,使本道進奏院印,方可施行。

    如是京官下句當人,不系見任、前資,并須是本任官司局人吏句當,仍于狀内分明豎出某司印,兼委本行令史署保,如違格條,不在施行之限。

     一、應升朝并諸州刺史、左右司馬、五府少尹,凡與母、妻封邑号事,其中或有進奏官句當人,才敕下便經省陳乞封叙,當司若便施行,又慮卻有追改,稍或逗撓,即緣恩命已行,官階合格,前後起請節文,未曾條制。

    自今後京官或身在京除授外官者,并在外除授,或帶職,或諸道奏薦,受官階品職銜合格者,不系四品五品已上,候印給告身畢日,将至當司引驗,方許據狀封叙。

     一、應諸色官階,合格後卻授陵台令、州縣官,或帶諸雜散職,或授場監職銜,有礙格條者,卻即引前任階銜論,若一例施行,恐紊條式。

    自此後,須待再授官階相當,即許叙使,不在以見任不合格例官銜請論進拟之限。

     一、準舊例,應諸衛小将軍、上中下等州刺史、都督使額,母、妻封至郡君并止。

    縱檢校官或階爵至三品,亦不在論請進封之限。

    如是防禦、團練、經略等使已上,階至三品,許至郡夫人、郡太夫人。

    其馀諸色官,并請各循元格階品。

     一、準舊條,應外任除五府少尹、諸州刺史封叙外,其左右司馬與長史、别駕,一例厘革,不許封叙。

    自後諸道論請不絕。

    今勘會大都督左右司馬,與五府少尹資序不殊,自今後請準五府少尹例,特許叙封,仍須檢勘出身,不礙正條,方與團奏。

    馀并依元起請條流。

     一、準往例,諸道上州司馬别駕、陵台令、率府諸衛郎将、中郎将、司天五官正,雖是五品,并不在封叙之限。

    其大理正,先有起請,不許。

    緣是次對官,即與五官正不同。

    今請同諸五品例施行。

     一、諸色官請與母、妻進封邑号,準舊例,若遇改官加階爵、或加檢校官者,勒句當人于狀内豎出所加官轉階年月,當司檢勘不虛,即與進封。

    如不遇改官轉階,不在進封之限。

     一、文武官封王,爵邑加實封,準舊例,合司封印給敕牒告身。

    自離亂已來,兵、吏部多錯誤印給。

    若是因檢校官加階,或因除正官,便封爵邑加實封者,便以文為首,即合兵、吏部印給。

    如回封爵邑實封或封王,事在司封,印給請準例處分。

     一、文武常朝官,初請與母、妻封邑,經都省發狀後,當司驗本官告身敕牒。

    伏緣近日多不便出告身,遂緻無憑引證。

    自此除當司檢兵、吏部甲庫勘授官年月日敕頭外,請許通納前任告身,或兩司料錢曆子,分明不虛,并子案牒送門下省,許驗申奏。

     一、當司所給王公封爵承襲告身,如帶同中書門下,使色背金花绫紙;如節察不帶使相者,白背金花绫羅紙;已下諸官,并使白绫紙。

    其追封并邑号,則不系品位高卑,并使色背金花羅紙。

    其紙面除内出翰林修寫告身外,不得辄畫龍鳳。

    又除堂封送到書及國夫人已下叙封告身外,當司所給諸色官員告牒焚黃等,諸選定書寫吏人,并所供绫羅紙三人,各錄姓名入案,及給牒知使省号印子為驗,貴免參雜。

     敕:“宜依。

    ” 長興二年十月敕:“在朝臣寮及藩侯郡守,據禮例合追贈者,新授命後,便于所司投狀,旋與施行。

    自中興以來,外官曾任朝班,據在朝時品秩格例,合得封贈叙封,未霑恩命者,并與施行。

    其叙封妻室,品蔭子孫,仍令所司一一具格式申奏。

    其或應得而不與,應不得而與之,罪在所司。

    ” 晉天福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準二月二十六日敕:‘内外臣僚亡父母、祖父母,據品秩未封贈者與封贈,已封贈者三代更加恩命。

    ’按舊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