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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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其子官品第降一等,亡母追封國号,祖母已上第降一等。
”敕:“其内外準敕合與三代已下封贈者,并以現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
付中書門下準此。
”其年十二月敕:“應内外文武臣寮,父母在,如子品秩及格,各與加恩。
若在朝列者,父與緻仕官,母與叙封郡邑号。
其外四品已上,節度團練防禦使、刺史,父與緻仕官,其馀與同正官,母與叙封郡邑号。
如内外官父已有緻仕官及同正官,母已曾叙封,子品高者更與加進;如父有職官者,不在此限。
馀準格文處分。
” 漢天福十二年九月,尚書司封奏:“當司合行事件如後:皇太後三代祖母并追封國太夫人。
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母,亦追封國太夫人。
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并追封國太夫人;如母在,叙封母為國太夫人,妻為國夫人。
〈已上并在中書施行。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并許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母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東宮二品、西班二品、尚書省三品、禦史大夫、中書門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兩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母應緻仕官如未緻仕日曾任五品以上正官,合得叙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許封叙,如非嫡、繼及正室,不在論請封叙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許施行。
”敕:“從之。
” 乾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敕:“應内外文武官員,有父、母見在合得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階品齊,但見居官品合與父加恩、母叙封進封者,便與施行,馀準前敕。
”其年七月三日,尚書省奏:“準赦書節文,在朝文武臣僚,父、母在者并與進封,内有父在見任官,母合叙封否?中書帖吏部廢置司,令具新舊敕例。
父在見守官,得承子蔭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事例申上。
吏部廢置司以前後格敕内,衹言父、母許與加恩,即不說父在見守官,及前任得承子蔭加恩例。
司封以檢詳前後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即不說父在不加‘太’字。
近例有中書舍人艾穎,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禦史,父在,繼母李封縣君,不加‘太’字。
尚書司門郎中尹倔,于天福八年三月任尚書倉部員外郎,父在,母宋封縣君,不加‘太’字。
”奉敕:“應内外臣僚,如父準恩敕合承子蔭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與緻仕官,見任亦自該恩赦,又難用子蔭,如已去任,願授緻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
其父在母承子蔭叙封、追封,合加‘太’字與不合加,雖有艾穎、尹倔近例,恐是一時特恩,别無敕例,宜令尚書省集議奏聞,永為常式。
”尚書省奏議曰:“臣等詳本司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不載為母加‘太’字之文。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
父在不合以其子蔭加母‘太’字;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從之。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十九日敕:“近代已來,文武官階稍高,便授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初官便授上柱國。
官爵非無次第,階勳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制。
今後加勳,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仍永為常式。
” 清泰元年八月,尚書司勳郎李盈休奏:“近日朝廷凡初叙勳,便至柱國。
臣伏見本朝位至宰輔藩鎮,其勳皆從初叙,蓋欲承人揚曆功用之重也。
勳格自武騎尉七品至柱國正二品,凡十二轉。
令從群官得叙封者,并請自武騎尉依次。
”從之。
”敕:“其内外準敕合與三代已下封贈者,并以現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
付中書門下準此。
”其年十二月敕:“應内外文武臣寮,父母在,如子品秩及格,各與加恩。
若在朝列者,父與緻仕官,母與叙封郡邑号。
其外四品已上,節度團練防禦使、刺史,父與緻仕官,其馀與同正官,母與叙封郡邑号。
如内外官父已有緻仕官及同正官,母已曾叙封,子品高者更與加進;如父有職官者,不在此限。
馀準格文處分。
” 漢天福十二年九月,尚書司封奏:“當司合行事件如後:皇太後三代祖母并追封國太夫人。
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母,亦追封國太夫人。
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并追封國太夫人;如母在,叙封母為國太夫人,妻為國夫人。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并許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母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東宮二品、西班二品、尚書省三品、禦史大夫、中書門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兩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母應緻仕官如未緻仕日曾任五品以上正官,合得叙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許封叙,如非嫡、繼及正室,不在論請封叙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許施行。
”敕:“從之。
” 乾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敕:“應内外文武官員,有父、母見在合得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階品齊,但見居官品合與父加恩、母叙封進封者,便與施行,馀準前敕。
”其年七月三日,尚書省奏:“準赦書節文,在朝文武臣僚,父、母在者并與進封,内有父在見任官,母合叙封否?中書帖吏部廢置司,令具新舊敕例。
父在見守官,得承子蔭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事例申上。
吏部廢置司以前後格敕内,衹言父、母許與加恩,即不說父在見守官,及前任得承子蔭加恩例。
司封以檢詳前後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即不說父在不加‘太’字。
近例有中書舍人艾穎,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禦史,父在,繼母李封縣君,不加‘太’字。
尚書司門郎中尹倔,于天福八年三月任尚書倉部員外郎,父在,母宋封縣君,不加‘太’字。
”奉敕:“應内外臣僚,如父準恩敕合承子蔭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與緻仕官,見任亦自該恩赦,又難用子蔭,如已去任,願授緻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
其父在母承子蔭叙封、追封,合加‘太’字與不合加,雖有艾穎、尹倔近例,恐是一時特恩,别無敕例,宜令尚書省集議奏聞,永為常式。
”尚書省奏議曰:“臣等詳本司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不載為母加‘太’字之文。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
父在不合以其子蔭加母‘太’字;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從之。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十九日敕:“近代已來,文武官階稍高,便授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初官便授上柱國。
官爵非無次第,階勳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制。
今後加勳,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仍永為常式。
” 清泰元年八月,尚書司勳郎李盈休奏:“近日朝廷凡初叙勳,便至柱國。
臣伏見本朝位至宰輔藩鎮,其勳皆從初叙,蓋欲承人揚曆功用之重也。
勳格自武騎尉七品至柱國正二品,凡十二轉。
令從群官得叙封者,并請自武騎尉依次。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