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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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時,州府及本司向來元不曾書校給牒,祇于解由曆子内,批出考數者,欲與檢勘,解日曆子内,不豎過犯,稱在任日并無公事遺阙,證驗分明,亦據在官年月日,給與牒知。
如檢勘無憑者,不在給牒之限。
其今年各準格赴集選人,便合請給省校考牒,直至南曹受納告敕已前,并許經所司投狀檢勘出給。
其考牒又準格須奏下當年内出給。
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
如或實有事故,次年内請給。
自今後當年奏下敕考,許至來年内請給。
如更違格限,請一年與殿一選。
如至三年外不請給者,所司不在出給之限。
其已前校奏下内外赴選官員考課,其間有未曾請給考牒者,并合投狀請給,以備選曹磨勘。
如将來選人,今在考第,依前固違格條,不經省司勘校給牒,及已曾奏校下敕考,不請給考牒者,南曹不在檢勘判成之限。
一、應申投内外官員考課文解,須依格限到省。
如申發後,其間或有非時事故停任,所司無以得知,請委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專切提舉事由申省,以憑點校錄奏。
一、準故事校考舊條,内外官員并校考之時,諸道差朝集使應考,内即差中書舍人、給事中監考。
伏自校勘不行,往例盡廢。
自今後省校之時,伏請中書門下選差清望官兩員,監校内外官員考課,便同點校申奏。
其合經由中書、門下兩省,準例各供宣黃,清守舊規,以為永制。
一、應申校内外官寮考課,如有過犯,便降書下考。
如在任之日,于常課之外,别有異績可稱,比之上下考。
如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故違格例,不具錄在任事績功過,依限比較,申牒到省,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及在京諸司,并請準前殿罰。
一、應諸司諸流外職掌人等,準令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
今伏請準新定格内條件内,逐年依限投狀,各具在職功過,書校考第,檢勘錄奏。
一、應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憂,不計有官無官,并一百日後舉追。
如願終喪,不在舉限。
除丁憂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許計選數赴集。
其丁憂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終喪者計三年憂。
一、諸色選人使上考減選,其下考并合殿選,并注令錄铨曹勘驗,祇憑考功報檢,多有差錯,今請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敕下後,請具單名牒門下省,及申三铨關報南曹,以憑勘會,并須九月以前報畢。
從之。
清泰二年五月,尚書考功奏:“奉去年五月敕:‘中外官員,宰臣、節度使已下,并逐年書考。
’僅千馀員。
當司人吏貧乏,乞依三铨例,當司歸司官,逐月支賜紙筆糧錢。
敕考功司人吏依三铨例,給與糧錢,春冬衣賜。
諸司不得援例。
”從之。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節文:“其省校考牒,如是奏下後滿三年不請給考牒者,宜令考功準先降敕文,不在出給之限。
” 三年三月十四日敕節文:“起今後,諸州府更有功中考簿違格限申到者,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軍仍殿一選,本句押官典委本州各行科斷。
如違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到考帳,依例施行。
所有科罰,準前處分。
若是校考過時,即與次年依格奏校。
”又敕:“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省故,停任員阙,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一周年,便與依例書校一考申省。
如書校時少欠月日,即與次年附帳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違,罪本道書考官吏。
” 顯德五年閏七月,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内者。
’當司所書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
如考滿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
兼逐年月日,自上已來課績功過。
第二考須具經考後課績,不在重疊計功。
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
自今年正月一日已前授官到任者,準格例三十個月書校三考。
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者,準新敕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不在其内。
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應諸司諸色流外出身人等,準格,并須待附甲下然後與申考。
近年不經奏考,
如檢勘無憑者,不在給牒之限。
其今年各準格赴集選人,便合請給省校考牒,直至南曹受納告敕已前,并許經所司投狀檢勘出給。
其考牒又準格須奏下當年内出給。
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
如或實有事故,次年内請給。
自今後當年奏下敕考,許至來年内請給。
如更違格限,請一年與殿一選。
如至三年外不請給者,所司不在出給之限。
其已前校奏下内外赴選官員考課,其間有未曾請給考牒者,并合投狀請給,以備選曹磨勘。
如将來選人,今在考第,依前固違格條,不經省司勘校給牒,及已曾奏校下敕考,不請給考牒者,南曹不在檢勘判成之限。
一、應申投内外官員考課文解,須依格限到省。
如申發後,其間或有非時事故停任,所司無以得知,請委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專切提舉事由申省,以憑點校錄奏。
一、準故事校考舊條,内外官員并校考之時,諸道差朝集使應考,内即差中書舍人、給事中監考。
伏自校勘不行,往例盡廢。
自今後省校之時,伏請中書門下選差清望官兩員,監校内外官員考課,便同點校申奏。
其合經由中書、門下兩省,準例各供宣黃,清守舊規,以為永制。
一、應申校内外官寮考課,如有過犯,便降書下考。
如在任之日,于常課之外,别有異績可稱,比之上下考。
如諸道州府及在京諸司故違格例,不具錄在任事績功過,依限比較,申牒到省,其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及在京諸司,并請準前殿罰。
一、應諸司諸流外職掌人等,準令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
今伏請準新定格内條件内,逐年依限投狀,各具在職功過,書校考第,檢勘錄奏。
一、應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憂,不計有官無官,并一百日後舉追。
如願終喪,不在舉限。
除丁憂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許計選數赴集。
其丁憂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終喪者計三年憂。
一、諸色選人使上考減選,其下考并合殿選,并注令錄铨曹勘驗,祇憑考功報檢,多有差錯,今請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敕下後,請具單名牒門下省,及申三铨關報南曹,以憑勘會,并須九月以前報畢。
從之。
清泰二年五月,尚書考功奏:“奉去年五月敕:‘中外官員,宰臣、節度使已下,并逐年書考。
’僅千馀員。
當司人吏貧乏,乞依三铨例,當司歸司官,逐月支賜紙筆糧錢。
敕考功司人吏依三铨例,給與糧錢,春冬衣賜。
諸司不得援例。
”從之。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節文:“其省校考牒,如是奏下後滿三年不請給考牒者,宜令考功準先降敕文,不在出給之限。
” 三年三月十四日敕節文:“起今後,諸州府更有功中考簿違格限申到者,本判官并錄事參軍各罰五十直,其錄事參軍仍殿一選,本句押官典委本州各行科斷。
如違限一月已上不申到者,仍令尚書考功催促,候供申到考帳,依例施行。
所有科罰,準前處分。
若是校考過時,即與次年依格奏校。
”又敕:“州縣官或特敕除授,或非時省故,停任員阙,除官到任者,緣赴任不拘期限申發,考帳之時,但滿一周年,便與依例書校一考申省。
如書校時少欠月日,即與次年附帳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或有違,罪本道書考官吏。
” 顯德五年閏七月,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并以三周年為限,閏月不在其内者。
’當司所書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
如考滿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
兼逐年月日,自上已來課績功過。
第二考須具經考後課績,不在重疊計功。
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
自今年正月一日已前授官到任者,準格例三十個月書校三考。
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者,準新敕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不在其内。
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應諸司諸色流外出身人等,準格,并須待附甲下然後與申考。
近年不經奏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