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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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祀典神祠破損者,仰給公使錢添修。

    ” 周顯德二年五月六日敕:“兩京諸州府,每年造僧帳兩本,一本申奏,一本申祠部。

    逐年四月十五日後,勒諸縣取索管界寺院僧尼數目申州,州司攅帳,委錄事參軍本判官點檢,至五月終已前,文帳到京。

    如出限不到及漏略僧尼、寺舍,申奏鹵莽,其本判錄事參軍、州縣官典,并等第科斷。

    今後僧尼籍帳内無名者,并勒還俗。

    如有身死、還俗、逃亡者,旋申報逐處州縣,次年帳内開脫,其馀巡禮行腳,出入往來,一切取便。

    ”〈其年,諸州供到僧帳,見存寺院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廢寺院凡三萬三十六,見在僧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四,尼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六。

    〉至五年七月敕:“今後僧帳,每三年一造,其程限準元敕施行。

    ” 三年十一月诏:“廢天下淫祠,仍禁擅興祠宇。

    如有功績灼然,合建置廟貌者,奏聽敕裁。

    ” 後唐長興元年十月,國子尚書博士田敏奏:“請依春秋藏冰頒冰之義,以消陰陽愆伏之沴。

    ”敕:“藏冰之制,載在前經;獻廟之義,廢于近代。

    既朝臣之特舉,按典禮以宜行。

    田敏所奏祭司寒獻羔事,宜依。

    其桃弧棘矢,事久不行,理難備創;其諸侯亦宜準往制藏冰。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秘書省奏:“奉今年七月七日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當省逐季準祠部牒到,畫日,預先牒著作局修撰祝文,兼牒太常禮院詳定神名首尾。

    及準太常寺牒到逐季五嶽四渎,牒著作郎修撰祝文,牒太常禮院詳定神名。

    候太常、宗正兩寺供到祝版及獻官名銜,省司帖着楷書修寫。

    ” 漢乾祐三年八月,殿中省奏:“當司儀仗,車駕都洛京時所差,至今管系,逐年分番祇候,執擎儀仗。

    昨京兆府奏,依平戶例差使。

    伏恐忽有大禮,無人供應。

    ”敕:“殿中省執擎儀仗,關西道色役人員,地理遐遙,分番勞擾。

    宜據姓名,并還州縣。

    今後執擎人缺,别奏取裁。

    ”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監門衛将軍判内侍省李紹宏兼内句。

    〈紹宏在莊宗皇帝潛龍日,為中門使。

    及即位,命潞州監軍張居翰與郭崇韬為樞密使,以紹宏為宣徽使,心常不足。

    崇韬知之,乃置内句之名,凡天下錢谷簿書,悉委裁決。

    州縣供帳煩費,議者非之。

    〉 天成元年四月,中書門下奏:“請廢諸道監軍使,并内句司。

    ”從之。

     後唐長興三年正月,太常卿劉嶽奏:“先奉敕删定鄭馀慶書儀者。

    臣與太子賓客馬缟,太常博士段颙、田敏、路航、李居浣,太常丞陳觀等,同共詳定,其書送納中書門下。

    奉敕:‘宜差左散騎常侍任贊、右散騎常侍楊凝式、兵部尚書梁文矩、工部尚書崔居儉、太子賓客裴高、尚書左丞王權、尚書吏部侍郎姚??等七人,與劉嶽再于鄭馀慶書儀内子細檢詳。

    除文臣起複及士庶冥婚準敕不行外,應篇目一一立出元舊條件,據有合定者,逐件别書出。

    ’今詳定式様,其不可改易者,亦須具言請仍舊施行。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太常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謹具如後:每有四季祇應,諸郊壇廟禦署祝版,并是牒三司起請,卻于少府監請祝版,差人吏部抄寫細名銜,牒秘書省寫文牒,閣門進署訖,赍赴祠所。

    遇銮駕巡省,準堂判于留守衙書禦名祇應。

    逐年四季諸州府祭嶽鎮海渎祝版,當司于進奏院抄寫本州細名銜,具錄牒秘書省撰文書寫,牒閣門進署,分付本州。

    如銮駕巡省,亦于留守衙書禦名。

    四季諸郊壇廟粢盛禮料,諸般物色,并是逐季計算申請,牒省支給,逐處請領,納太廟禮料庫。

    逐月卻于禮料庫請領,逐祭分擘十數升合,赍赴壇廟祇應,兼句當諸處焚奠火龍。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宗正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謹具如後:見管齋郎室長,逐季候大飨,捧馔行禮,及出給每年行事曆子,見管禮料庫收貯。

    諸司納到諸郊壇廟祠祭禮料,逐月給付。

    逐季太廟并别廟祠祭祝版,當寺于少府監請領,送秘書省書寫訖,卻将應奉祠祭,候年滿則将齋郎室長,于每年八月印發文字,解送赴南曹。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光祿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謹具如後:逐年四季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