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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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郊廟祠祭,大祠、中祠、小祠并朔望告廟等,逐季所請禮料,并牒省于諸庫務請領,送納入禮料庫,逐月旋具祭數請領,于本庫寺封記,赴祠部造馔供應。
四般肉醬并鹿脯,諸司元指揮在禦廚年支制造,合使升合斤兩,請領供應。
皇帝親拜南郊,自太廟朝飨至郊壇供備,并銮駕巡幸,準例,城門外軷祭,告天地、社稷、太廟,各合申請禮料供應。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太仆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謹具如後:諸郊壇廟祠祭昊天上帝、〈上辛一祭無羊。
〉太社、太稷、皇地祇,逐祭各供犢子一頭、羊一口。
神州地祇、朝日、夕月、百神,已上四處,并太廟,逐祭元供犢子一頭、羊一口。
準顯德二年八月敕,皆不用犢,今逐祭供羊一口。
黃帝、青帝、赤帝、白帝、黑帝,元逐祭祇供犢子一,今亦準敕用羊一口代。
九宮貴神、先農、風雨五龍、文宣王、武成王,逐祭各供羊一口。
司寒逐祭供黑羊一口。
先牧、馬祖、馬社、馬步、靈星、中溜,逐祭各供羊肉一斤半。
司中、司命、司人、司祿,逐祭各供羊肉六斤。
太廟朔望祭,逐祭供羊肉七斤、羊心肝肺一副。
銮駕出宮,城門外軷祭,别供羝羊一口,差寺丞一員充獻官。
禘飨逐祭供羊二口。
已上犢子,寺司申省,準指揮下開封府收買,交付當寺。
其羊并肉等,亦準省牒于牛羊司請領供應。
” 後唐長興二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兼禦史台每月支錢三百千,充曹司人力、紙筆、糧課。
其大理寺先支二十千,與台中比類錢少,宜于兩班罰錢及三京諸道贓罰錢内,每月支錢一百千,與大理、刑部兩司。
其刑部人力不多,所使紙筆校少,仍與所賜錢内三分支與一分。
”其月十一日,大理卿李廷範奏: 當寺今有要切事節,謹具逐件如後: 一件,寺司每奉敕旨斷案,準格須委法直司據罪人所犯,檢定法條,本斷官将所犯罪名,并所檢法律及法書本卷,對驗不差,然後逐件于法狀上署名,下法定斷。
伏見寺司案内,每将法直官所檢條件法狀,備錄在詳斷案。
伏準格文,法直官祇合錄出科條,備勘押入案,至于引條判斷,合在曹官,仍不許于斷狀内載法直官姓名者。
自今已後,其法狀,臣欲落下留充寺司案底,不錄在奏狀中,冀免元敕法狀三重在案。
其本斷官仍于斷狀後具言,臣所斷前件文案,皆是将法直司所驗條法,一一周細詳認,悉是罪人所犯科條;或言将某色律條,比附詳斷,逐件參檢,并無漏落法律,及無欠少案内事節。
一件,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員外張諷奏,大理官結斷刑獄,準舊例,自卿至司直訴事,皆許各申所見陳論。
伏以所見者是消息律文,附會經義,以谳正其法,非為率胸臆之見,騁章句之說,以定罪名。
近者法寺斷獄,例皆緝綴詞句,漏略律文。
且一罪抵法,結斷之詞,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
臣請今後各令尋究律文,具載其實,以定刑辟。
如能引據經義,辨析情理,并任所見詳斷。
若非禮律所載,不得妄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一件,詳刑定罪,實在法律一科,須是犯人本條,或取比附詳斷。
自今後大理寺詳斷文案,祇得以本犯一條法律斷罪,不得更将稍似格律,于本條前後安排。
如是罪人合以官品減等、官告贖罪之類條件,即許于法狀内次第區分。
右奉敕:“大理寺每有詳斷刑獄案牍,準律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又稱:“準格詳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後敕合破前格。
今後凡有刑獄,先引律令格式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
敕内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
格内又無正條,即比附定刑。
先自後敕為比,事實無疑,方得定罪。
或慮律令難明,錄奏取裁,仍當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隐法文狀在案。
本斷官祇據愆狀書法定罪,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
刑部詳覆官、法直官亦準此。
兼自此禦史台、大理寺準推斷刑獄之際,刑法官及諸朝臣,不得以見所推斷人罪名合使條格,奏請改易。
刑法中或有不便于事者,任具奏聞。
馀依李廷範所奏。
” 四年二月,大理正張瑑奏曰:“臣伏見鹹通十年二月二十九日,大理少卿劉慶初奏,請于法寺置議獄堂。
每寺丞詳斷刑獄畢,集大卿、二少卿、二正、六
四般肉醬并鹿脯,諸司元指揮在禦廚年支制造,合使升合斤兩,請領供應。
皇帝親拜南郊,自太廟朝飨至郊壇供備,并銮駕巡幸,準例,城門外軷祭,告天地、社稷、太廟,各合申請禮料供應。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太仆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謹具如後:諸郊壇廟祠祭昊天上帝、
〉太社、太稷、皇地祇,逐祭各供犢子一頭、羊一口。
神州地祇、朝日、夕月、百神,已上四處,并太廟,逐祭元供犢子一頭、羊一口。
準顯德二年八月敕,皆不用犢,今逐祭供羊一口。
黃帝、青帝、赤帝、白帝、黑帝,元逐祭祇供犢子一,今亦準敕用羊一口代。
九宮貴神、先農、風雨五龍、文宣王、武成王,逐祭各供羊一口。
司寒逐祭供黑羊一口。
先牧、馬祖、馬社、馬步、靈星、中溜,逐祭各供羊肉一斤半。
司中、司命、司人、司祿,逐祭各供羊肉六斤。
太廟朔望祭,逐祭供羊肉七斤、羊心肝肺一副。
銮駕出宮,城門外軷祭,别供羝羊一口,差寺丞一員充獻官。
禘飨逐祭供羊二口。
已上犢子,寺司申省,準指揮下開封府收買,交付當寺。
其羊并肉等,亦準省牒于牛羊司請領供應。
” 後唐長興二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兼禦史台每月支錢三百千,充曹司人力、紙筆、糧課。
其大理寺先支二十千,與台中比類錢少,宜于兩班罰錢及三京諸道贓罰錢内,每月支錢一百千,與大理、刑部兩司。
其刑部人力不多,所使紙筆校少,仍與所賜錢内三分支與一分。
”其月十一日,大理卿李廷範奏: 當寺今有要切事節,謹具逐件如後: 一件,寺司每奉敕旨斷案,準格須委法直司據罪人所犯,檢定法條,本斷官将所犯罪名,并所檢法律及法書本卷,對驗不差,然後逐件于法狀上署名,下法定斷。
伏見寺司案内,每将法直官所檢條件法狀,備錄在詳斷案。
伏準格文,法直官祇合錄出科條,備勘押入案,至于引條判斷,合在曹官,仍不許于斷狀内載法直官姓名者。
自今已後,其法狀,臣欲落下留充寺司案底,不錄在奏狀中,冀免元敕法狀三重在案。
其本斷官仍于斷狀後具言,臣所斷前件文案,皆是将法直司所驗條法,一一周細詳認,悉是罪人所犯科條;或言将某色律條,比附詳斷,逐件參檢,并無漏落法律,及無欠少案内事節。
一件,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員外張諷奏,大理官結斷刑獄,準舊例,自卿至司直訴事,皆許各申所見陳論。
伏以所見者是消息律文,附會經義,以谳正其法,非為率胸臆之見,騁章句之說,以定罪名。
近者法寺斷獄,例皆緝綴詞句,漏略律文。
且一罪抵法,結斷之詞,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
臣請今後各令尋究律文,具載其實,以定刑辟。
如能引據經義,辨析情理,并任所見詳斷。
若非禮律所載,不得妄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一件,詳刑定罪,實在法律一科,須是犯人本條,或取比附詳斷。
自今後大理寺詳斷文案,祇得以本犯一條法律斷罪,不得更将稍似格律,于本條前後安排。
如是罪人合以官品減等、官告贖罪之類條件,即許于法狀内次第區分。
右奉敕:“大理寺每有詳斷刑獄案牍,準律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又稱:“準格詳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後敕合破前格。
今後凡有刑獄,先引律令格式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
敕内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
格内又無正條,即比附定刑。
先自後敕為比,事實無疑,方得定罪。
或慮律令難明,錄奏取裁,仍當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隐法文狀在案。
本斷官祇據愆狀書法定罪,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
刑部詳覆官、法直官亦準此。
兼自此禦史台、大理寺準推斷刑獄之際,刑法官及諸朝臣,不得以見所推斷人罪名合使條格,奏請改易。
刑法中或有不便于事者,任具奏聞。
馀依李廷範所奏。
” 四年二月,大理正張瑑奏曰:“臣伏見鹹通十年二月二十九日,大理少卿劉慶初奏,請于法寺置議獄堂。
每寺丞詳斷刑獄畢,集大卿、二少卿、二正、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