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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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四司直、八評事、十司,于議獄堂參詳,令依典式。

    其法官中能辨雪冤獄、迹狀尤異者,二人已上者請書上下考,三人、四人已上者超資與官。

    今欲望依慶初所奏,法寺置議獄堂,凡斷公事,并集法官詳議,然後連署奏聞。

    天下諸州案牍,亦望本判官與副使已下,督廳會議。

    ”敕:“法寺議獄,宜且于寺卿廳内;法官賞罰,宜依所奏。

    天下州府有疑者,判官集議;尋常案款,則準法施行。

    ” 晉天福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大理寺申:“當寺自前每月公案一道,除斷狀外,須全寫三本,内一本申奏,一本送刑部,一本下本道者。

    伏緣近年諸處公案并多,寺司常慮淹延,況所行斷遣案文,此已舉明條法,況本道已有元推公案,固不煩備錄施行。

    今欲祇錄斷狀,連敕頒宣,亦不礙于規矩。

    況刑部、大理寺亦是已有具案,元祇以斷覆詞降敕歸司,其諸道元推司,今欲乞準刑部例,祇降斷狀,連敕施行,所貴将來免滞刑獄。

    ”從之。

     周廣順三年八月敕:“漢睿陵、穎陵,今後系鴻胪寺管。

    ” 周顯德五年七月,太府寺奏:“準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當寺見管銅鬥一隻,銅秤一量,?子一十隻,銅升一隻,銅合一隻,五尺鐵度一條,應鬥、升、尺給付諸道州府,及在京貨賣,收系省錢。

    鬥每隻省司支作料錢三百五十文,依除官賣九百文,八十陌。

    秤每量支作料錢二百三十五文,依除官賣六百二十文,八十陌。

    升每隻支作料錢五十文,官賣一百三十五文,八十陌。

    尺每條支作料錢三十文,官賣一百八十文,八十陌。

    ” 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司農寺奏:“奉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當寺每年季冬祠祭,合供使芹、韭、菁、蔥、葵菹等五件,準例至浥藏之時,牒三司支給。

    寺司請領藏浥,準備一冬供應。

    ” 後唐同光三年正月敕:“少府監鑄造印文,元屬禮部,兩司互有推注,及諸道使臣,廣征銅炭價錢。

    自今後凡鑄印,宜令本司限敕到五日内進呈,不計諸道、在京,并不得征納銅炭價直。

    所破物料,于租庸院請領。

    ” 晉開運三年二月,诏少府監:“今後凡修制親王婚禮法物并冊文,出降公主九樹花钗、箱盝等,宜令不得用龍鳳紅縧帕。

    ” 梁開平三年十二月,國子監奏:“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下見任官,俸錢每貫克留一十五文。

    ” 後唐天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以祭酒之資,曆朝所貴,爰從近代,不重此官。

    況屬聖朝,方勤庶政,須弘雅道,以振時風。

    望令宰臣一員兼判國子祭酒。

    ”敕:“宜令宰臣崔協兼判。

    ”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國子祭酒崔協奏:“請國子監每年祇置監生二百員,候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

    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黨備谙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與解送。

    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門戶,兼太學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戶差役。

    又每年于二百人數内,不繋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試,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

    ”敕:“宜依。

    ” 五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

    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于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及不納光學錢,祇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

    南曹近年磨勘選人,并不收?監司光學文抄為憑。

    請今後欲準往例,應諸色舉人及第後,并先于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并納光學錢等,各自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

    ”奉敕:“宜準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于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

    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占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 清泰三年五月敕:“國子監每歲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監舉人,并準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

    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

    若初投名,未曾本處取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便收補。

    其淮南、江南、黔、蜀遠人,不拘此例。

    ” 周顯德元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

    其今年内新收補監生,并仰落下。

    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準令式收補解送。

    ”〈近年有諸州府不得解舉人,即投監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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