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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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暁文義。
于是孔循獻議,因唐室侍讀之号,即創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馮道等為之。
〉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令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祗于翰林學士内選任。
”〈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如三館之制,職在官下。
及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 梁開平三年十二月,以前進士鄭緻雍為翰林學士,非常例也。
後唐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銮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
〈時莊宗初建号,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
〉 二年七月,以侍省内給事楊彥珞充學士院使。
其年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顯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系其官。
雖事任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制。
議官位則上下不常,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
今後翰林學士入院,并以先後為定準。
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
”其年十二月二日,學士院記事:“樞密院近送到權知高麗國諸軍事王建表,今賜诏書者。
其高麗國未曾有人使到阙,院中并無彼國诏書式様,未審呼卿呼汝,兼使何色紙書寫及封裹事例,伏請特賜參酌詳定報院者。
中書帖太常禮院林析申堂。
據狀申,謹按本朝太宗皇帝親平其國後,不立後嗣,是以祗書新羅國,請約賜新羅國王書诏體様修寫。
奉敕:‘賜高麗國書诏,宜依賜新羅、渤海兩蕃書诏體様修寫。
’” 長興元年二月,翰林學士劉昫奏:“臣伏見本院舊例,學士入院,除中書舍人即不試,馀官皆先試麻制、答蕃、批答各一道,詩、賦各一道,号曰五題。
所試并于當日内了,便具呈納。
從前雖有召試之名,而無考校之實,每遇召試新學士日,或有援者,皆預出五題,潛令宿構,無援者即日起草,罕能成功。
去留皆系于梯媒,得失盡歸于偏黨。
今後凡本院召試新學士,欲請權停試詩、賦,祗試麻制答,共三道,仍請内賜題目,兼定字數,付本院召試。
”從之。
晉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奏:“準翰林志,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行大誅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書,并使白麻書,不使印。
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
至雙日,百寮立班于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閣門出,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馀付中書門下,并通事舍人宣示。
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宣示。
”敕:“據翰林志,言立後不言立妃,言儲君不言親王、公主,兼三師位在三公之上,文并不載。
今後立妃及拜免三師三公宰相、命将,封親王公主,并降制命,馀從今式。
”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闱,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
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
” 五年九月敕:“廢翰林學士院,其公事并歸中書舍人。
” 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
偶自近年,權停内署,況司诏命,必在深嚴,将使從宜,卻仍舊貫。
宜複置翰林學士院。
”至三年正月,賜翰林學士院诏書金印一面。
周顯德三年八月,宣翰林學士院:“今後凡與諸侯王诏書,除本名外,其文詞内有與其名同者,宜改避之。
” 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學士職系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
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晩朝。
”〈舊例,翰林學士與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
世宗欲朝夕賜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诏。
〉
于是孔循獻議,因唐室侍讀之号,即創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馮道等為之。
〉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令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祗于翰林學士内選任。
”
及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 梁開平三年十二月,以前進士鄭緻雍為翰林學士,非常例也。
後唐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銮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
〉 二年七月,以侍省内給事楊彥珞充學士院使。
其年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顯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系其官。
雖事任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制。
議官位則上下不常,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
今後翰林學士入院,并以先後為定準。
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
”其年十二月二日,學士院記事:“樞密院近送到權知高麗國諸軍事王建表,今賜诏書者。
其高麗國未曾有人使到阙,院中并無彼國诏書式様,未審呼卿呼汝,兼使何色紙書寫及封裹事例,伏請特賜參酌詳定報院者。
中書帖太常禮院林析申堂。
據狀申,謹按本朝太宗皇帝親平其國後,不立後嗣,是以祗書新羅國,請約賜新羅國王書诏體様修寫。
奉敕:‘賜高麗國書诏,宜依賜新羅、渤海兩蕃書诏體様修寫。
’” 長興元年二月,翰林學士劉昫奏:“臣伏見本院舊例,學士入院,除中書舍人即不試,馀官皆先試麻制、答蕃、批答各一道,詩、賦各一道,号曰五題。
所試并于當日内了,便具呈納。
從前雖有召試之名,而無考校之實,每遇召試新學士日,或有援者,皆預出五題,潛令宿構,無援者即日起草,罕能成功。
去留皆系于梯媒,得失盡歸于偏黨。
今後凡本院召試新學士,欲請權停試詩、賦,祗試麻制答,共三道,仍請内賜題目,兼定字數,付本院召試。
”從之。
晉天福二年四月,中書奏:“準翰林志,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行大誅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書,并使白麻書,不使印。
雙日起草,候開門鑰入而後進呈。
至雙日,百寮立班于宣政殿,樞密使引案,自東上閣門出,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馀付中書門下,并通事舍人宣示。
若機務急速,亦使雙日,甚速者,雖休假亦追班宣示。
”敕:“據翰林志,言立後不言立妃,言儲君不言親王、公主,兼三師位在三公之上,文并不載。
今後立妃及拜免三師三公宰相、命将,封親王公主,并降制命,馀從今式。
”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闱,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
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
” 五年九月敕:“廢翰林學士院,其公事并歸中書舍人。
” 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
偶自近年,權停内署,況司诏命,必在深嚴,将使從宜,卻仍舊貫。
宜複置翰林學士院。
”至三年正月,賜翰林學士院诏書金印一面。
周顯德三年八月,宣翰林學士院:“今後凡與諸侯王诏書,除本名外,其文詞内有與其名同者,宜改避之。
” 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學士職系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
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晩朝。
”
世宗欲朝夕賜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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