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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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上按于高平,觀其退縮,慨然有懲革之意。

    又以骁勇之士,多為外諸侯所占,于是召募天下豪傑,不以草澤為阻,進于阙下,躬親試閱,選武藝超絕及有身首者,分署為殿前諸班。

    因有散員、散指揮使、内殿前直、散都頭、鐵騎、控鶴之号。

    〉 二年十二月,改東西小校為東西班承旨。

    其月,以新收複秦、鳳州所擒獲川軍,署為懷恩軍。

     四年四月,以先降到江南兵士,分為六軍,共三十指揮,賜号為懷德軍。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敕:“随駕收複汴州,并扈從到洛京南郊立仗都将官員,自檢校司空以下,宜并賜協謀定亂匡國功臣,自檢校仆射、尚書常、侍至大夫、中丞,宜并賜忠勇拱衛功臣,其初帶憲銜,并賜忠烈功臣,已有功臣名者,不在此限。

    其節級長行軍将,并賜扈跸功臣。

    ”〈唐玄宗平内難,賜衛士葛福順等為唐元功臣,不過十數人。

    德宗駐跸奉天,賜從駕立功将校為奉天定難功臣。

    及僖宗、昭宗,頻年播遷,功臣差多。

    至是遍及戎卒,非賞典也。

    〉其年九月敕:“如聞蕃方入奏之人,多于京内私買衣甲,宜令總管司密加覺察。

    ” 晉天福二年二月敕:“在京及諸道馬步諸軍,若長行違犯,便委副将據罪處理。

    如副将、十将違犯,即委本指揮使科斷。

    指揮有罪,若不出軍,即委都指揮使具錄申奏;若行營在外,即委行營統領依軍法施行。

    其諸道軍都在本處者,即委本處節度使防禦團練使、刺史據罪科斷。

    ”其年十月,敕禁諸道不得擅造器甲。

     開運元年三月,命諸道州府縣點集鄉兵,率以稅戶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營之。

    至五月,敕諸道新點鄉兵,宜以武定為名。

    至三年正月,改武定為天威軍。

    尋命放散。

    其年十月,敕作坊及諸道,造作衣甲器械,今後并不得用金銀裝飾。

     梁開平四年十月,頒奪馬令,冒禁者罪之。

    〈先是,梁師攻戰,得敵人之馬必納官,故出令命獲者有之。

    〉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诏下河南、河北諸州和市戰馬,官吏除一匹外,匿者坐罪。

    〈時将讨蜀故也。

    〉 長興元年七月,分飛龍院為左右,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

     四年十月敕:“沿邊藩鎮,或有藩部賣馬,可擇其良壯給券,具數以聞。

    ”〈先是,上問見管馬數,樞密使範延光奏:“天下常支草粟者近五萬匹。

    見今西北諸蕃賣馬者往來如市,其郵傳之費,市估之直,日以四五十貫。

    以臣計之,國力十耗其七,馬無所使,财賦漸銷,朝廷甚非所利。

    ”上善之,乃降是敕。

    〉 清泰三年十月敕:“諸道州府縣鎮,賓佐至錄事參軍、都押衙、教練使以上,各留馬一匹乘騎。

    及鄉村士庶有馬者,無問形勢,馬不以牝牡,盡皆抄借。

    但勝衣甲,并仰印記,差人管押送納。

    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

    節度防禦團練等使、刺史,除自己馬外,不得因便影占。

    管軍都将,除出軍及随駕外,見逐處屯駐者,都指揮使舊有馬許留五匹,小指揮使兩匹,都頭一匹,其馀凡五匹取兩匹,十匹取五匹,更有多者,并依此例抽取。

    在京文武百官、主軍将校、内諸司使以下、随駕職員,舊有馬者任令随意進納,不得影占人私馬。

    各下諸道準此。

    ” 晉天福九年正月,發使于諸道州府,括取公私之馬。

    〈時契丹入寇,上駐軍澶州以禦之,故有是命。

    〉 漢天福十二年九月,诏天下州府和買戰馬。

     德靖,梁贈尚書令、廣王全昱。

     文穆,故天下兵馬都元帥、吳越王錢元瓘。

    〈初,所司谥曰“莊穆”,敕改谥曰文穆。

    〉 文昭,故天策上将軍、湖南節度使、守尚書令、贈太師馬希範。

     文懿,贈尚書令、瀛王馮道。

     文忠,太子太保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