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關燈
,次日便留。

    自留而退,唯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曆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

    今較定逐日行分,積逐日行分以為變段,于是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

    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

    别立諸段變曆,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自古相傳,皆謂去交十五度以下,則日月有蝕,殊不知日月之相掩,與暗虛之所射,其理有異焉。

    今以日月徑度之大小,校去交之遠近,以黃道之斜正,天勢之升降,度仰視旁視之分數,則交虧得其實矣。

     乃以一篇步日,一篇步月,一篇步星,以卦候沒滅為之下篇,都四篇,合為曆經一卷,曆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曆一卷。

     臣檢讨先代圖籍,今古曆書,皆無蝕神首尾之文,蓋天竺胡僧之妖說也。

    近自司天蔔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

    蓋從假用以求徑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數。

    後學者不能詳知,便言曆有九曜,以為注曆之常式,今并削而去之。

     昔在唐堯,欽若昊天,陛下親降聖谟,考曆象日月星辰,唐堯之道也。

    其曆謹以顯德欽天為名。

    天道元遠,非微臣之所盡知,但竭兩端以奉明诏,疏略乖謬,甘俟罪戾。

     世宗覽之,親為制序,仍付司天監行用,以來年正旦為始,自前諸曆皆廢。

     後唐清泰三年十一月,遣司天少監趙仁锜往汴州取渾天儀。

    〈先是,梁朝曾造自汴梁,久在汴州,故司天監胡果奏取,竟以舊渾天儀損折,不能施用。

    〉 晉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奏:“臣等準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十分四刻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已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巳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

    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奉敕:‘宜依,令本司集寮屬讨定奏聞者。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刻漏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以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

    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從之。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十一月,鎮州地震。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夜,魏府、徐、泗地大震。

     明宗天成二年七月,鄭州地大震,殺二人。

    長興二年六月,太原地震,自二十五日未時,至二十七日申時,二十馀度。

    〈左補阙李祥上疏曰:“臣聞天地之道,以簡易示人;鬼神之情,以禍福為務。

    王者祥瑞至而不喜,災異見而必驚,罔不寅畏上玄,思答天譴。

    臣聞北京地震,日數稍多。

    臣曾覽國書,伏見高宗時晉州地震,時侍中張行成奏曰:‘天陽也,地陰也,陽君象,陰臣象,君宜轉運,臣宜安靜。

    今晉州地震,彌旬不休,将恐女谒用事,臣下陰謀。

    且晉州是陛下本封,今地震焉,尤彰其應。

    伏願深思遠慮。

    以杜未萌。

    ’又開元中,秦州地震,尋差官宣慰,兼降使緻祭山川,所損之家,委量事制置奏聞。

    伏惟陛下中興唐祚,起自晉陽,地數震于帝鄉,理合思于天誡。

    況聖明禦宇,于今六年,歲稔時康,人安俗阜。

    臣慮天意恐陛下忘創業艱難之時,有功成矜滿之意。

    伏望特委親信,兼選勳賢,且往北京安慰,密令巡察,問黎民之疾苦,嚴山川之祭祀,然後鑒前朝得喪之本,采曆代聖哲之規,崇不諱之風,罷不急之務。

    ”上深嘉之,賜以四品之章服。

    〉 梁太祖一。

    〈開平五年正月丙戌朔,太史言:“案前史,漢高祖末年,日蝕于歲首。

    ”上甚惡之,于是素服避正殿,命百官各守本司,降敕赦宥罪以答天譴。

    〉 少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