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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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故者,依故殺論。
若雖不依法拷掠,即非托故挾情以緻其死而無情故者,請減故殺一等。
若本無情故,又依法拷掠或未拷掠,或诘問未诘問,及不抑壓因他故緻死,并屬邂逅勿論之義。
”從之。
晉天福三年八月,大理寺奏:“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晖沖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毆撃緻死。
準律,鬥毆者原無殺心,因相闘毆而殺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準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敕:“法寺定法,比不因闘毆故傷人,辜内死者以殺人論。
蓋微相類,且非本條,罪有可疑,法當在宥。
徒二年半,刺面配華州,發運務收管。
” 後唐長興四年六月十四日準敕:“枉法贓十五匹絞,準格加至二十匹。
乃自喪亂以來,廉恥者少,舉律行令,戒人遠财。
國家常切好生,上下頗能知禁,犯既漸寡,法亦宜輕。
起今後犯枉法贓者,宜準格文處分。
贓名條内有以準加減及同字者并倍累贓,并宜準律令格式處分。
凡有告事者,除鹽麹條流外,宜據輕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賞之限。
” 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奏:“所用法書竊盜條,準建中年,贓滿三匹以上決殺,不及三匹量情決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诏禦史中丞龍敏等議。
贓滿三匹,準舊法;一匹以上,決徒一年半;一匹以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丞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
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财,杖七十。
”從之。
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刺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祇合倍加乳哺,豈可自緻瘡痍?一昨張宗允,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援律,罪止徒流。
臣聞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斟酌。
”禦史台、刑部、大理寺同奏議曰:“準律,枉法贓十五匹絞,天寶元載加至二十匹。
請今後枉法贓十五匹準律絞,不枉法贓準三十匹加徒流。
受所監臨贓五十匹流二千裡。
今請依統類,不枉法贓過三十匹,受所監臨贓過五十匹。
”從之。
晉天福五年十月敕:“今後竊盜贓滿五匹者處死,三匹以上決杖配流,以盜論者依律文處分。
” 漢天福十二年八月敕:“應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并宜處死。
” 周廣順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并依晉天福元年以前條制施行。
應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沒家産,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
”乃下诏曰:“赦書節文,明有厘革,竊慮邊城遠郡,未得詳審,宜更申明,免至舛誤。
其盜賊,若強盜,并準向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者,并準律決殺。
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第等決斷。
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奸者,男子婦人并準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馀奸私,準格律處分。
” 晉天福三年二月,左散騎常侍張允進駁赦論曰:“臣聞管子曰:‘赦者小利而大害,久則不勝其禍。
不赦者小害而大利,久則不勝其福。
’又漢紀雲:‘吳漢病笃,帝問所欲言。
對曰:願陛下無為赦耳。
’竊觀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則降德音而宥過,開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赦救災者,非也。
假有二人訟,一人有罪,一人無罪,有罪者見赦,則無罪者銜冤。
銜冤者何疏乎?見赦者何親乎?如此則是緻災之道,非救災之術也。
至使小民遇天災則喜,皆勸為惡,曰:國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災。
如此則赦者教民為惡也。
且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是則天助惡民也。
故曰天降之災,所以警誡人主,豈以濫舍有罪而能救其災乎?是知赦不可行也明矣。
”上深納之。
後唐清泰三年二月,尚書刑部郎中李元龜奏:“準開成格,應斷天下徒流人到所流處,本管畫時申禦史台,候年月滿日申奏,方得放還本貫。
近年凡徒流人,所管雖奏,不申禦史台報大理寺,所以不知放還年月,望依格律處分。
”從之。
梁乾化二年四月敕:“近者星辰失度,方在修禳,宜令兩京及宋州、魏州取此月至五月,禁斷屠宰。
” 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下:“凡軍人、百姓将牛驢及馬宰殺貨賣,今後切要斷除。
如敢故違,便仰擒捉,不問職分高低,所在處斬訖奏。
其本軍指揮使,若不切钤轄,緻軍内有人違犯,别處捉獲,亦當取斷。
” 天成二年三月敕:“訪聞京城坊市軍營,有故犯條流,殺牛賣肉者,仰府縣軍巡嚴加糾察,如得所犯人,準條科斷。
如自死牛,即令貨賣,每斤不得過五文。
鄉村死牛,但報本村節級,然後準例納皮,曉示天下,以此處分。
” 長興二年九月敕:“其五方見在鷹隼之類,并宜就山林解放。
此後諸色人不得辄有進獻,仰閣門使有此色貢奉表章,不得引進。
” 三年五月一日敕:“凡羅網彈射并諸弋獵之具,比至冬初,并宜止絕。
若有犯者,随處官吏科違禁之罪。
起今後每年二月中,便作此敕曉谕中外。
”
若雖不依法拷掠,即非托故挾情以緻其死而無情故者,請減故殺一等。
若本無情故,又依法拷掠或未拷掠,或诘問未诘問,及不抑壓因他故緻死,并屬邂逅勿論之義。
”從之。
晉天福三年八月,大理寺奏:“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晖沖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毆撃緻死。
準律,鬥毆者原無殺心,因相闘毆而殺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準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敕:“法寺定法,比不因闘毆故傷人,辜内死者以殺人論。
蓋微相類,且非本條,罪有可疑,法當在宥。
徒二年半,刺面配華州,發運務收管。
” 後唐長興四年六月十四日準敕:“枉法贓十五匹絞,準格加至二十匹。
乃自喪亂以來,廉恥者少,舉律行令,戒人遠财。
國家常切好生,上下頗能知禁,犯既漸寡,法亦宜輕。
起今後犯枉法贓者,宜準格文處分。
贓名條内有以準加減及同字者并倍累贓,并宜準律令格式處分。
凡有告事者,除鹽麹條流外,宜據輕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賞之限。
” 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奏:“所用法書竊盜條,準建中年,贓滿三匹以上決殺,不及三匹量情決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诏禦史中丞龍敏等議。
贓滿三匹,準舊法;一匹以上,決徒一年半;一匹以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丞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
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财,杖七十。
”從之。
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刺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祇合倍加乳哺,豈可自緻瘡痍?一昨張宗允,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援律,罪止徒流。
臣聞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斟酌。
”禦史台、刑部、大理寺同奏議曰:“準律,枉法贓十五匹絞,天寶元載加至二十匹。
請今後枉法贓十五匹準律絞,不枉法贓準三十匹加徒流。
受所監臨贓五十匹流二千裡。
今請依統類,不枉法贓過三十匹,受所監臨贓過五十匹。
”從之。
晉天福五年十月敕:“今後竊盜贓滿五匹者處死,三匹以上決杖配流,以盜論者依律文處分。
” 漢天福十二年八月敕:“應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并宜處死。
” 周廣順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并依晉天福元年以前條制施行。
應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沒家産,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
”乃下诏曰:“赦書節文,明有厘革,竊慮邊城遠郡,未得詳審,宜更申明,免至舛誤。
其盜賊,若強盜,并準向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者,并準律決殺。
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第等決斷。
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奸者,男子婦人并準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馀奸私,準格律處分。
” 晉天福三年二月,左散騎常侍張允進駁赦論曰:“臣聞管子曰:‘赦者小利而大害,久則不勝其禍。
不赦者小害而大利,久則不勝其福。
’又漢紀雲:‘吳漢病笃,帝問所欲言。
對曰:願陛下無為赦耳。
’竊觀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則降德音而宥過,開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赦救災者,非也。
假有二人訟,一人有罪,一人無罪,有罪者見赦,則無罪者銜冤。
銜冤者何疏乎?見赦者何親乎?如此則是緻災之道,非救災之術也。
至使小民遇天災則喜,皆勸為惡,曰:國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災。
如此則赦者教民為惡也。
且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為惡之人而變災為福,是則天助惡民也。
故曰天降之災,所以警誡人主,豈以濫舍有罪而能救其災乎?是知赦不可行也明矣。
”上深納之。
後唐清泰三年二月,尚書刑部郎中李元龜奏:“準開成格,應斷天下徒流人到所流處,本管畫時申禦史台,候年月滿日申奏,方得放還本貫。
近年凡徒流人,所管雖奏,不申禦史台報大理寺,所以不知放還年月,望依格律處分。
”從之。
梁乾化二年四月敕:“近者星辰失度,方在修禳,宜令兩京及宋州、魏州取此月至五月,禁斷屠宰。
” 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下:“凡軍人、百姓将牛驢及馬宰殺貨賣,今後切要斷除。
如敢故違,便仰擒捉,不問職分高低,所在處斬訖奏。
其本軍指揮使,若不切钤轄,緻軍内有人違犯,别處捉獲,亦當取斷。
” 天成二年三月敕:“訪聞京城坊市軍營,有故犯條流,殺牛賣肉者,仰府縣軍巡嚴加糾察,如得所犯人,準條科斷。
如自死牛,即令貨賣,每斤不得過五文。
鄉村死牛,但報本村節級,然後準例納皮,曉示天下,以此處分。
” 長興二年九月敕:“其五方見在鷹隼之類,并宜就山林解放。
此後諸色人不得辄有進獻,仰閣門使有此色貢奉表章,不得引進。
” 三年五月一日敕:“凡羅網彈射并諸弋獵之具,比至冬初,并宜止絕。
若有犯者,随處官吏科違禁之罪。
起今後每年二月中,便作此敕曉谕中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