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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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

    折獄定刑,無出于此。

    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覧者難以詳明。

    格敕則條目煩多,檢閱者或有疑誤。

    加以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奸,寖以成弊,方屬聖明之運,宜申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

     臣等商量,望準聖旨施行,仍差侍禦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禦史率汀、職方郎中劉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砺、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寺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編集新格,勒成簿帙。

    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難者,随事删除,止要谙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

    其中有輕重未便當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攻,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

    候編集畢日,委禦史台、尚書省四品已上官,及兩省五品已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進取止。

     從之。

    至五年七月七日,中書門下及兵部尚書張昭遠等奏: 所編集勒成一部,别有目錄,凡二十一卷,目之為大周刑統。

    伏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統類、開成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

    自來自宣令指揮公事,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

    應該京百司公事,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書門下詳議奏聞者。

     奉敕:“宜依。

    ” 後唐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禦史台、刑部、大理寺奏: 奉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越訴之條,本防虛妄,須用懲斷,以絕效尤。

    如或實抱深冤,無門上訴,其越訴律内,不載杖數,仍令大理寺别具奏聞者。

    ”寺司準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若或不經台省,何得複雠?事在酌中,理難執律,其應出律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雲:斷罪而無條。

    謂一部律内犯無罪名者,準雜律,不應得為而為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雲:雖犯輕重,觸類宏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

    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阙,故立此條,其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奉敕:“宜依。

    ”其年七月,洺州平恩縣百姓高宏超,其父晖為鄉人王感所殺,宏超挾刃殺感,攜其首自陳。

    大理寺以故殺論。

    尚書刑部員外郎李恩夢覆曰: 伏以挾刃殺人,按律處死,投獄自首,降罪垂文。

    高宏超既遂報雠,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視死如歸,曆代以來,事多貸命。

    長慶二年有康買得,父憲為力人張莅乘醉拉憲,氣息将絕,買得年十四,以木锸撃莅,後三日緻死。

    敕旨:“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

    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減死罪處分。

    ”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悅殺父之仇,投縣請罪,敕旨:“複雠殺人,固有彜典,以其伸冤請罪,自詣公門,發于天性,本無求生,甯失不經,特宜減死。

    ”方今明時有此孝子,其高宏超若使須歸極法,實慮未契鴻慈。

     奉敕:“忠孝之道,乃治國之大柄,典刑之要本。

    誅惡之深文,差若毫厘,系之理道。

    昔紀信替主赴難,尚青史之永刊;今高宏超為父複雠,即丹書之不尚。

    人倫之□,法網宜矜,可減死一等。

    ” 長興二年四月,大理寺劇可久奏:“準開成格,應盜賊須得本贓,然後科罪。

    如有推勘因而緻死者,以故殺論。

    臣請起今以後,若因而緻死,無故即請減一等,别增病症而死者,從辜限,正賊減本罪五等。

    ”中書門下覆奏:“今後凡關賊徒,若推勘因而緻死者,有故以故殺論,無故減一等。

    如拷次因增疾患,候驗分明,如無他故,雖辜内緻死,亦以減一等論。

    ”從之。

    至晉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 據刑法統類節文雲:“盜賊未見本贓,推勘因而緻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減一等。

    ”又雲:“今後或有故者以故殺論,或無故者影迹顯然,支證不謬,堅持奸惡,不招本情,以此緻死者,減故殺罪三等。

    其或妄被攀引,終是平人,以此緻死者,減故殺罪一等。

    ”臣按上文雲:“有故殺者,以故殺論。

    ”此即是矣。

    其無故殺者,亦坐減一等罪,即恐未當。

    假如官司或有刑獄,未見本情,不可全不诘問。

    托言有故者,則是曾行拷掠,及違令式,或粗大勘棒,強相抑壓,以此緻死者,并屬有故。

    無故者,即是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違法律,亦不堅有抑壓,此則并屬無故,不坐罪。

    假若有犯事人舊患病疾,推勘之際,卒暴身亡,不可以坐推司減等之罪。

    又據斷獄律雲:“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逅緻死者勿論。

    ”邂逅,謂不期緻死而死,且彼言拷決,尚許勿論,此雲無故,卻令坐罪,事實相背,理有未通。

    請今後推勘之時緻死者,若實情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

     詳定院奏:“臣等參詳,若違法拷掠,即非關托故挾情以緻其死但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