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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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威儀之屬,各準平生品秩所司,仍以木瓦為之,不得過七寸,及别加畫飾。

    諸纛今謂之鵝毛五纛,五品已上竿長七尺,五品已下長五尺,無官品者勿用。

    諸三品已上引、披、铎、翣、挽歌鼓六行,每行六人。

    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四行,每行四人。

    九品已上二翣。

    無官者勿用。

    諸車轝,三品已上油幰、朱絲絡網,施襈,兩廂畫龍虎,幰竿朱末,垂六旒蘇,今之纓帶也。

    七品已上油幰,襈,兩廂畫雲氣,垂四旒蘇。

    九品已上無旒蘇。

    車轝上有結絡者,三品已上及将相有鳳台,自諸官品及郡守升朝者,羚羊山華,馀并平幰。

    百姓喪葬,祇合使鼈甲車,無幰、襈、畫飾,并無已前儀。

     禮部格物,凡官人百姓送葬,競為奢僭,不依禮式,宜令所司切加糾察。

    如物色等數目大小有違條式,及辄飾以金銀者,杖六十。

     奉敕:“今後文武兩班及諸司官吏,并諸道經商客旅,凡有喪亡,即準台司所奏故事施行。

    其街坊百姓及軍人之家,每有死喪,兼所使厮兒妮子,因依暝行,投井自缢,非理自緻身命者,據台司狀,委府縣及兩軍軍巡差人檢勘。

    竊慮前件事故之家,或所居隘窄,兼阻暑毒之月,屍靈難久停留,若待申報官司檢勘,縱無邀難,須經時日。

    今仰本戶可便喚四鄰看驗,如無他故,便任本主遂殡,仍具結罪保明文狀報官。

    若有枉有傷害緻死,鄰人妄有保明,本戶并保人勘責不虛,各量罪科斷。

    兼聞諸州縣府士庶之家,或有死喪,亦是須候分巡院檢勘,頗緻淹留,既鼓怨詞,甚傷風教,亦仰約以在京事理條例處分。

    其庶人喪葬所設車轝儀注格例,狀稱近日庶流,多有違越,台司又難将孝子盡決嚴刑,祇以供人例行書罰,添助本司支費,據此懲罰名目,且非為政憲綱。

    自今以後,所有各計品秩之外,及庶人喪葬,宜令禦史台委兩巡禦史點檢,假賃行人,須依條例,如有違越,據所犯重輕,臨時科斷,台司不得妄有攪擾。

    ” 二年六月三十日,禦史中丞盧文紀奏: 奉六月十四日敕:“喪葬之儀,本防逾僭,若容錦繡,難抑奢豪。

    但人情皆重于送終,格令當存于通理,宜令禦史台除錦繡外,并庶人喪葬,更檢詳前後敕格,仔細一一條件,分析奏聞。

    冀合人情,永著常令者。

    ”今台司再舉令文及故實條件如後。

    凡銘旌,三品以上長九尺,五品以上長八尺,六品以上長七尺。

    諸輀車,三品已上許使油幰,施襈,兩廂畫龍虎;七品已上祇許使油幰,施襈,兩扇畫雲氣。

    男子幰、襈、旒蘇皆使素,婦人使彩。

    又諸官五品以上許使三梁六柱轝車,轝上有結絡;三品已上帶将相者有鳳台。

    自諸品官及郡守升朝官者,羚羊山華,馀平幰。

    諸棺椁不得雕镂彩畫,施戶窗欄檻,棺内不得有金寶珠玉。

    諸喪葬不得備理者,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

     準元和六年十二月刑部兼京兆尹鄭元狀奏:“條流,文武官及庶人喪葬,三品以上明器九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内,不得過二尺五寸,馀人物并不得過一尺,園宅方五尺,下帳高方三尺,共置五十舁,挽歌三十六人。

    輀車使開轍車,油幰,朱絲絡網,兩廂畫龍虎。

    幰竿朱末,垂旒蘇緭帏襯幕及額帶等,其幰竿長二丈六尺,帶五重,旒蘇十八道,并不得使绫羅、錦繡、泥銀、帖金、彩畫及結鳥獸、香囊等物。

    使四引、四披、六铎、六翣。

    挽歌并練布深衣。

    輴車、志石車任畫雲氣,不得置幰竿、額帶等。

    方相車載方相外,及魂車除幰、網、裙簾外,皆不得更别加裝飾,并使合轍車。

    纛竿長九尺,不得安大朱、帖金銀、立鳥獸旗幡等。

    五品以上明器六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内,園宅方四尺,下帳高方二尺,共置三十舁,減志石車、輀車。

    幰竿減四尺,長二丈二尺。

    旒蘇減二道,使十六道。

    帶減一重,使四重。

    披、引、铎、翣、各減二,使四。

    挽歌一十六人。

    并無朱絲網絡、方相。

    使魌頭車,纛竿減一尺,使八尺。

    帏額、魂車準前。

    九品已上明器四十事,四神十二時在内,園宅方三尺,下帳高方一尺,共置二十舁,減輴車、輀車。

    幰竿減三尺,使一丈九尺。

    旒蘇減二道,使十四道。

    披、引、铎、翣各減二,使二。

    帶減一重,使三重。

    挽歌一十六人。

    纛竿減一尺,使七尺。

    其帏額、魌頭、魂車準前。

    明器并使瓦木為之,四神不得過一尺,馀人物等不得過七寸,并不得用金銀雕镂、帖毛髪裝飾。

    内侍省品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