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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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顯德六年正月,樞密使王樸上疏曰:
臣聞禮以檢形,樂以治心。
禮樂者,聖王之大教也,形體順于外,心氣和于内,而不治者未之有也。
故治定必制禮,功成必作樂,一人作之于上,萬國化之于下。
政令不嚴、功力不勞而天下理者,禮樂也。
行政者禮也,成禮者樂也,故聖人盡心焉。
夫樂作于人心,成聲于物,聲氣既和,反感于人心者也。
所假之物,大小有數。
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
半之,清聲也;倍之,緩聲也;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
十二變而複黃鐘,聲之總數也。
乃命之曰十二律。
旋疊為均,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于八音,著之于歌頌,将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賓旅,恢政教,厚風俗,以其功德之形容告于神明,俾百代之後知邦國之所由行者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
洎東漢雖有太子丞鮑邺興之,亦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惟用七聲,其馀五律謂之啞鐘,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複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複見于時,在縣之器方無啞者。
所以知太宗之道與三五同功焉。
安、史之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纰缪。
逮乎黃巢之馀,工器都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官酌詳,終不知其制度。
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官考工記之文,鑄镈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
雖有樂器之狀,殊無相應之和。
逮夫僞梁、後唐,曆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暇及于禮樂,至十二镈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而擊之,編鐘、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作黃鐘之宮一調,亦不能備,其馀八十三調于是乎泯絕。
樂之缺壞,無甚于今。
陛下天縱文武,奄宅中區,思複三代之風,臨視樂懸,親自考聽,知其亡失,深動上心,乃命中書舍人窦俨參詳太常樂事,不逾月調品八音,粗加和會。
以臣曾學律曆,宣示古今樂錄,令臣讨論。
臣雖不敏,敢不奉诏。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
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鐘;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二分,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鐘;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鐘;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六分,設柱為仲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鐘之清聲。
十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惟宮,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而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下中書門下,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制曲。
八十四調,曲有數百,今見存者九曲而已,皆謂之黃鐘之宮。
今詳其音數,内三曲則是黃鐘宮聲,其馀六曲錯雜諸調,蓋傳習之誤也。
唐初雖有旋宮之樂,至于用曲,多與禮文相違。
既不敢用唐為則,臣又懵學獨力,未能備究古今,亦望集多聞知禮樂者,上本古典,下順常道,定其義理,于何月行何禮,合用何調曲,聲數長短,幾變幾成,議定而制曲,方可久長行用。
所補雅樂旋宮八十四調,并所定尺寸、所吹黃鐘管、所作律凖,謹并上進。
乃诏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 昔帝鴻氏之制樂也,将以範圍天地,葉和人神,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鐘,伶倫截竹,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鐘石。
然後覆載之情?合,陰陽之氣和同,八風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空桑、枯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經秦滅學,雅道淩夷。
漢初制氏所調,唯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傳。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立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樂淪缺,京房準法,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沉重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嗣。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叙八音,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凖所調,音同數
禮樂者,聖王之大教也,形體順于外,心氣和于内,而不治者未之有也。
故治定必制禮,功成必作樂,一人作之于上,萬國化之于下。
政令不嚴、功力不勞而天下理者,禮樂也。
行政者禮也,成禮者樂也,故聖人盡心焉。
夫樂作于人心,成聲于物,聲氣既和,反感于人心者也。
所假之物,大小有數。
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
半之,清聲也;倍之,緩聲也;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
十二變而複黃鐘,聲之總數也。
乃命之曰十二律。
旋疊為均,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于八音,著之于歌頌,将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賓旅,恢政教,厚風俗,以其功德之形容告于神明,俾百代之後知邦國之所由行者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
洎東漢雖有太子丞鮑邺興之,亦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惟用七聲,其馀五律謂之啞鐘,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複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複見于時,在縣之器方無啞者。
所以知太宗之道與三五同功焉。
安、史之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纰缪。
逮乎黃巢之馀,工器都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官酌詳,終不知其制度。
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按周官考工記之文,鑄镈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
雖有樂器之狀,殊無相應之和。
逮夫僞梁、後唐,曆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暇及于禮樂,至十二镈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而擊之,編鐘、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作黃鐘之宮一調,亦不能備,其馀八十三調于是乎泯絕。
樂之缺壞,無甚于今。
陛下天縱文武,奄宅中區,思複三代之風,臨視樂懸,親自考聽,知其亡失,深動上心,乃命中書舍人窦俨參詳太常樂事,不逾月調品八音,粗加和會。
以臣曾學律曆,宣示古今樂錄,令臣讨論。
臣雖不敏,敢不奉诏。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
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鐘;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二分,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鐘;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鐘;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六分,設柱為仲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鐘之清聲。
十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惟宮,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而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下中書門下,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制曲。
八十四調,曲有數百,今見存者九曲而已,皆謂之黃鐘之宮。
今詳其音數,内三曲則是黃鐘宮聲,其馀六曲錯雜諸調,蓋傳習之誤也。
唐初雖有旋宮之樂,至于用曲,多與禮文相違。
既不敢用唐為則,臣又懵學獨力,未能備究古今,亦望集多聞知禮樂者,上本古典,下順常道,定其義理,于何月行何禮,合用何調曲,聲數長短,幾變幾成,議定而制曲,方可久長行用。
所補雅樂旋宮八十四調,并所定尺寸、所吹黃鐘管、所作律凖,謹并上進。
乃诏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 昔帝鴻氏之制樂也,将以範圍天地,葉和人神,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鐘,伶倫截竹,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鐘石。
然後覆載之情?合,陰陽之氣和同,八風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空桑、枯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經秦滅學,雅道淩夷。
漢初制氏所調,唯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傳。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立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樂淪缺,京房準法,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沉重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嗣。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叙八音,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凖所調,音同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