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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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待漏行立失序,談笑喧嘩,入衙内執笏不端,行立遲慢,至班列行立不正,趨拜失儀,拜跪不俯伏舒腳,穿班仗出門,不即就班,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拜起無度,抵夜退朝不從正衙門出,非公事入中書,每犯者奪一月俸。

    ’今商量此舊條各減一半。

    如所由指揮,尚或抵拒,即準舊例錄奏貶降。

    ”從之。

     後唐長興元年七月敕:“諸道得替防禦、團練等使及刺史,到京朝見後,并宜于班行比拟。

    如未有員阙,可令随常參官逐日立班。

    ” 二年十二月,谏議大夫盧損奏:“請前任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每五日随例起居。

    ”從之。

     清泰元年十一月,禦史台奏:“前任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近儀五月一日内殿起居皆綴班,序立元系班簿,雖曰便殿起居,其遇全班起居時,亦合綴班。

    ”從之。

     晉天福二年五月敕:“宜令在朝文武官臣僚,每人各進封事一件,仍須實封通進。

    ” 後唐長興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見任宰臣四外,其馀諸使兼侍中、中書令、平章事,并是使相,向來班序皆在見任宰臣之下。

    今緣秦王從榮是親王,新加兼中書令,與諸使相不同,每遇排班及到中書,位次未定。

    今後望諸親王官至兼侍中、中書令,則與見任宰臣分班定位。

    宰臣居左,親王兼侍中、中書令居右。

    如親王及諸使守侍中、中書令,亦并是使相,既不知印,不署敕,亦分行居右。

    其馀使相依舊規。

    ”從之。

     四年九月敕:“天下兵馬大元帥秦王從榮,位隆将相,望重磐維,委任既崇,等威合異,班位宜在宰相之上。

    ”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知彈禦史奏:“今月二日,班入遇雨,移班廊下。

    移班台吏董瑾引仆射在中丞三院禦史之下。

    仆射诘問,董瑾稱準常例。

    台司尋刺都省,請檢讨舊儀。

    都省稱國朝以端揆之重,師長百僚,雖在列司,皆為統屬。

    且左右仆射,常朝不在中丞之下,赴晏廊下餐并在中丞之上。

    況中丞有公參之禮,進下路之儀,詳其道理,自有等降。

    台司又堅稱李琪、盧質任仆射日,班亦如此。

    又引通事舍人在一品班上,尋申中書門下,奏宰臣判令廊下使重定班位。

    廊下使言,今後遇雨,移班廊下,欲請依殿前磚位次第,二品在三品前、一品後。

    如中丞、大夫俱置,即大夫在中丞前,其西班準此。

    謹具奏聞。

    ”敕:“宜令置一品、二品、三品磚位。

    ” 晉開運二年八月,禦史台奏:“宰臣和凝新除右仆射,入朝就列儀注,責得台吏喬德威狀稱,新除仆射正衙朝謝後,次日中丞率三院禦史到仆射廳公參,相次文武百官公參,趨朝時不序班,入在中丞之前。

    兼舊例,除拜禦史大夫趨朝退出在兩省之前,仆射出在大夫之前。

    近年已來,入朝祇在中丞之前,朝退仆射出卻在兩省之後。

    銀台司遂檢唐朝舊儀,伏見元和七年二月七日敕,所定仆射趨朝出入儀注甚重。

    今後欲請常朝序班,候禦史中丞群官先入,以次東宮保、傅入,次兩省入,次仆射入。

    及朝退,仆射先出,以次兩省官出,東宮保、傅出,次禦史中丞百官出。

    ”從之。

     周廣順三年十一月,中書省奏:“新除起居舍人邊珝、任徹,其邊珝已謝任,徹奉便未回任。

    徹自左補阙除授,邊珝自右補阙除授。

    任徹舊官已在邊珝之上,今任徹是敕頭,近日同制受官,多以先謝為上。

    伏慮任徹使回,行立班次難定。

    ”敕:“同制授官,但以敕命已定,班次不可辄移,謝日或有先後,豈得便為升降。

    今後同授制官,宜準元和十五年敕,行立班次以敕内先後為定,其考満月數以朝謝月日計數。

    ” 周顯德元年正月一日敕節文:“今後升朝官,四任以上著綠,十五周年者與賜绯。

    凡州縣官曆任内曾經五度參選者,雖未及十六考,與授朝散大夫階,年七十以上合授優散官者并賜绯。

    非時特恩,不拘此例。

    ” 梁開平二年七月敕:“車服以庸,古之制也,貴賤無别,罪莫大焉。

    應内外将相,許以銀飾鞍勒;其刺史、都将、内諸司使以下,祇許用銅飾,仍永為定式。

    ” 四年五月敕:“奇邪亂正,假僞奪真,既典刑之不容,宜犯違而莫赦。

    應東西兩京及諸州府,制造假犀玉、真珠腰帶、簪珥并諸色售用者等,一切禁斷。

    應公私人家先已有者,所在送納長吏面前毀棄。

    ” 後唐天成二年正月敕:“今後三京及諸道州使職員名目,是押衙兵馬使、指揮使已上,騎馬得有暖坐。

    諸都将衙官使下系名糧者,祇得衣紫皂衣。

    庶人商旅,祇著白衣。

    庶人有富戶或投名于勢要,以求影庇;或希假于攝貴,以免丁徭;如此色人,仰所在禁勘,以肅奸欺。

    ” 晉天福三年五月诏:“應中外臣寮,帶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及諸道節度使,并許私門立戟,仍并官給及據官品依令式。

    ” 晉天福五年七月,詳定院奏: 先奉敕:“正冬二節朝會舊儀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宜,差太常卿崔棁、禦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