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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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候次日,亦可允依。

    所請三铨免朝,事系?省,選人既少,公務非多,宜且依請奏,铨鎖前五日免朝。

    将來人數漸多,須容點檢,即許開曹後免朝,永以為例。

    ”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書舍人劉贊奏:“往例,應諸道節度使兩班大僚,凡對明庭,例合通喚,近日全廢此儀。

    伏乞特诏所司重定。

    向來格例若合通喚,準舊施行。

    中書帖四方館,令具事例分析申上。

    據狀稱,舊例節度使新除中謝,及罷任赴阙朝見,合得通喚。

    文班三品已上官、武班二品已上官,新除中謝及使回朝見,亦合得通喚。

    ”從之。

     四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奏:“準往例,起居、補阙、拾遺、禦史、郎中、員外郎、少卿監、國子司業已下,每加新命,祇于正衙謝後便常朝。

    竊見邊遠令錄,尚自對揚,班行臣寮,并宜中謝。

    今後凡升朝官,望并令中謝。

    ”從之。

     長興二年十二月七日敕:“前任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今後免逐日常朝,宜令五日随例起居。

    ” 四年四月九日敕:“禦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員,遇有公事推勘詳斷時,宜與免朝參,兼不得私行人事。

    若無公事,即依尋常赴朝。

    ” 清泰三年三月,閣門奏列内外官吏對見例:“應諸州差判官、軍将貢奉到阙,無例朝見,以名銜奏放門見,賜酒食得回。

    诏進榜子放門辭。

    臣今後欲祇令朝見,馀依舊規。

    應諸道兩使判官、推官、巡官,無例中謝,奏遇謝放辭。

    如得替歸京,無例朝見。

    臣欲今後除兩使判官許中謝門辭,其書記已下新除授及得替,并依舊規。

    應文武朝官除授,文五品、武四品已上并中謝,已下無例對謝。

    以天成四年正月敕,凡升朝官新授并中謝,欲準此例。

    應諸道節度使差判官、軍将進奉到阙,朝見得回,诏下榜子,奏過令門辭。

    應諸道都押衙、馬步都虞侯、鎮将得替到京,無例見,或在京授任,無例中謝,進榜子放謝辭。

    應諸道商稅鹽麹諸色務官在京差補,亦放謝辭,得替歸京,亦無見例。

    在京商稅鹽麹、兩軍巡使,即許中謝。

    應新除令錄并中謝,次日放門辭,兼有隻宣誡勵。

    應文武兩班差吊祭使及告廟祠祭,祇于正衙辭見,不赴内殿。

    諸道差進奏官到阙,得見後請假得替,進榜子放門辭,已前六件,望準舊例施行。

    ”從之。

     晉天福五年正月,宰臣馮道奏:“宰臣朝見辭謝,在廟堂橫街之南,及至馀官,即悉于崇元殿門内,此蓋事因偶爾,習以為常。

    又入閣禮畢之時,群官退于門外,定班如初,候宣放仗。

    惟翰林學士、前任郡守等,不随百官,即時直入直出。

    此二者禮僭序失,伏乞改正。

    ”敕:“官爵之班,即分高下,見謝之位,豈有異同?宜立通規,以為定制。

    今後宰臣使相朝見辭謝,并于崇元門内,與諸官重行異位,一時列拜,假内橫行,即從舊例。

    又入閣之儀,其翰林學士、前任郡守等,今後入閣,宜依百官班列,不得先出。

    ” 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時屬炎蒸,事宜簡省,應五日百官起居,即令押班宰臣一員押百官班,其轉對官兩員封事,付閣門使引進,本官起居後,随百官退,不用别出謝恩。

    其文武内外官寮乞假、甯親、婚葬、病損,并門見、門辭。

    諸道奉進物等,不用殿前排列,引進使引至殿前,奏雲‘某等進奉物’,便出。

    進奉使朝見日,班首一人緻詞,都付起居。

    刺史并諸道行軍副使、馬步軍都指揮使已下,差人到阙,并門見、門辭。

    州縣官謝恩日,甲頭一人都緻詞,不用逐人告官。

    其供奉官、殿直等,如是當直及合于殿前排立者,即入起居;如不當直排立者,不用每日起居。

    委宣徽院專切點檢,尚須齊整。

    ”從之〈時帝不豫,難于視朝,故權有此奏。

    〉 開運元年八月,尚書倉部郎中、知制诰陶谷奏:“内外臣寮正衙辭謝,欲望除宰臣、使相依舊押班,其郡牧、藩侯、台省、寺監長史等不得令部内本司卑冗官員同班辭謝”從之。

     周廣順三年三月,禦史台奏:“應除授節度使、防禦團練使、刺史、行軍副使等,近日不到正衙辭謝,多稱别奉宣旨。

    ”敕:“今後此色除授,宜令閣門告報,勒正衙辭謝。

    如有宣旨放辭謝,閣門具姓名分明投禦史台、四方館。

    ”其年十月十二日敕:“今後起更有受官不赴衙謝人,宜令門下省、禦史台檢舉,追勘聞奏。

    其授官後違程不赴任,并準元敕殿選。

    如選未滿便來乞官者,除□□外,别行降黜施行。

    ” 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奏:“文武百官,每日赴朝參不到。

    如是常朝不到,于本官料錢上每貫罰二十五文;如是内殿起居、入閣行香、出城衆集及非時慶賀、禦殿橫行參不到,并是倍罰。

    台司先榜幕次,曉示本官,限三日外即牒三司克折,如有故曾陳牒,即将領由呈驗。

    又十六年條,準元和二年十二月内禦史台奏:‘文武常參官,準乾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吊慰、相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