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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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為姓。
” 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禦名上一字與諸王相連,按太宗、玄宗朝故事,人臣諸王合避相連字,改從單名。
”從之。
晉天福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禮經雲:‘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注雲:‘嫌名謂聲音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二名不偏諱,謂孔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稱征,言征不稱在。
’此古禮也。
唐太宗、玄宗二名皆諱,人姓與國音聲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與古禮有異。
若廟諱平聲字,即不諱側聲,若諱側字,即不諱平聲。
所諱字正文乃偏傍,皆阙點畫,望令依令式施行。
”敕:“朝廷之制,今古相沿,道在人弘,禮非天降。
況以方開曆數,虔奉祖宗,雖逾孔子之文,未爽周公之訓,冀崇孝行,永載簡編。
所為二名及嫌名事,依唐禮施行。
” 梁開平元年八月敕:“朝廷之儀,封冊為重,用報勲烈,以隆恩榮,固和親臨,式光典禮。
舊章久缺,自我複行。
今後每冊封大臣,宜令有司備臨軒之禮。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太常禮院奏:“準制,尚書令秦王李茂正備禮冊命,檢詳舊儀,無不帶節度使封冊之命,宜準故襄州節度使趙匡凝封楚國例施行。
秦王受冊,自備革辂一乘,載冊犢車一乘,并本品鹵簿鼔吹如儀。
”從之。
三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吳越國王錢镠将行冊命,按禮文合用竹冊。
敕:“宜令有司修制玉冊,俾稱元勲。
”〈議者以玉冊帝王所用,不合假諸人臣,蓋當樞密院承旨段回受錢镠之賂,曲随其請,樞密使郭崇韬不詳典禮故也。
〉 天成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中書奏:“舊制凡降冊命,至尊臨軒。
伏自陛下纂襲,繼有崇封,但申節度之儀,尚缺臨軒之禮。
今後或封冊,請禦正衙,雖勞萬乘之尊,冀重九天之命。
如此則行之時禮備,受之者感深,甯惟轉耀于皇猷,亦永标于青史。
”從之。
仍付有司。
清泰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申,冊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備鹵簿車辂法物,皇帝臨軒行冊禮;如在外鎮,正衙命使押冊赴本道行禮。
車辂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禮無明文。
今奉制命幽州趙德鈞封北平王,青州房知溫封東平王,皆備禮冊命。
其合用車辂法物,在兵部、太常太仆寺,請載往本州行禮後,送納本司。
”從之。
後唐清泰元年正月,尚書吏部員外郎劉鼎奏:“臣伏睹建中元年正月敕:‘中外文武臣寮授官上任後三日,舉一人自代,事下中書,如除用選人,所薦多者拟議。
’多事已來,此敕久廢,今後重乞舉行。
”從之。
漢乾祐元年正月赦節文:“應内外常參官,宜準唐建中故事,上任後三日,表舉一人自代。
” 後唐天成二年六月,戶部尚書李麟奏:“應升朝官四品以上,各許薦令、錄兩人;五品六品官各許薦簿、尉兩人。
”敕:“所舉人除官後,仍于官告内坐舉官姓名,赴任之後,或有不公,連坐舉主。
兼三品以上,有舊谙行止堪充兩使判官者,各具才業上聞。
” 周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應在朝文資官,翰林學士兩省官内,有曾曆藩郡賓職、州縣官者,宜各舉堪為令、錄者一人,務在強明清慎,公平勤恪。
其中有已曾任令、錄,亦許稱舉,并當擢用,不拘選限資序,雖姻族近親,亦無妨嫌,祇須舉狀内具言。
除官之日,仍署舉主姓名,若在官貪濁不公,懦弱不治,職業廢缺,處斷乖違,并量事狀輕重連坐。
仍令禦史台催促本官,旋具奏聞,限兩月舉狀齊足。
如出使在外者,侯回日準此指揮。
” 四年六月敕:“應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一人堪充令、錄及兩使防禦、團練、軍事判官者。
自前或因公過微有殿犯者,亦許稱舉。
馀準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處分。
”其年八月诏:“應在朝上将軍、統軍大将、率府副率等,宜令各舉有武勇膽力,騎射趫捷,堪為軍職者兩三人,仍具年歲及曆職去處聞奏。
如已在禁軍者,不在稱舉。
候舉到日,并當比試騎射,看驗人材,雖是姻親,亦宜公舉,但于狀内具言。
如應任用之後,不副所舉,即量事狀輕重坐舉主。
” 五年五月诏:“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堪為幕職令、錄者一人。
所舉幕職州縣官罷任後,便與除官,仍并許赴阙。
” 後唐長興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奏: 奉敕詳定太子親王見師、傅禮如左: 一、準開元禮,皇太子與師、傅、保相見前一日,尉衛設次于宮門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軒懸于庭。
其日,諸衛所部屯門列仗,典谒設師、傅、保位于西階之西,東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東向,北上。
師、傅、保及三少至宮門,通事舍人引師、
” 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奏:“禦名上一字與諸王相連,按太宗、玄宗朝故事,人臣諸王合避相連字,改從單名。
”從之。
晉天福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禮經雲:‘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注雲:‘嫌名謂聲音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二名不偏諱,謂孔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稱征,言征不稱在。
’此古禮也。
唐太宗、玄宗二名皆諱,人姓與國音聲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與古禮有異。
若廟諱平聲字,即不諱側聲,若諱側字,即不諱平聲。
所諱字正文乃偏傍,皆阙點畫,望令依令式施行。
”敕:“朝廷之制,今古相沿,道在人弘,禮非天降。
況以方開曆數,虔奉祖宗,雖逾孔子之文,未爽周公之訓,冀崇孝行,永載簡編。
所為二名及嫌名事,依唐禮施行。
” 梁開平元年八月敕:“朝廷之儀,封冊為重,用報勲烈,以隆恩榮,固和親臨,式光典禮。
舊章久缺,自我複行。
今後每冊封大臣,宜令有司備臨軒之禮。
” 後唐同光二年二月,太常禮院奏:“準制,尚書令秦王李茂正備禮冊命,檢詳舊儀,無不帶節度使封冊之命,宜準故襄州節度使趙匡凝封楚國例施行。
秦王受冊,自備革辂一乘,載冊犢車一乘,并本品鹵簿鼔吹如儀。
”從之。
三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吳越國王錢镠将行冊命,按禮文合用竹冊。
敕:“宜令有司修制玉冊,俾稱元勲。
”
〉 天成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中書奏:“舊制凡降冊命,至尊臨軒。
伏自陛下纂襲,繼有崇封,但申節度之儀,尚缺臨軒之禮。
今後或封冊,請禦正衙,雖勞萬乘之尊,冀重九天之命。
如此則行之時禮備,受之者感深,甯惟轉耀于皇猷,亦永标于青史。
”從之。
仍付有司。
清泰元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申,冊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備鹵簿車辂法物,皇帝臨軒行冊禮;如在外鎮,正衙命使押冊赴本道行禮。
車辂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禮無明文。
今奉制命幽州趙德鈞封北平王,青州房知溫封東平王,皆備禮冊命。
其合用車辂法物,在兵部、太常太仆寺,請載往本州行禮後,送納本司。
”從之。
後唐清泰元年正月,尚書吏部員外郎劉鼎奏:“臣伏睹建中元年正月敕:‘中外文武臣寮授官上任後三日,舉一人自代,事下中書,如除用選人,所薦多者拟議。
’多事已來,此敕久廢,今後重乞舉行。
”從之。
漢乾祐元年正月赦節文:“應内外常參官,宜準唐建中故事,上任後三日,表舉一人自代。
” 後唐天成二年六月,戶部尚書李麟奏:“應升朝官四品以上,各許薦令、錄兩人;五品六品官各許薦簿、尉兩人。
”敕:“所舉人除官後,仍于官告内坐舉官姓名,赴任之後,或有不公,連坐舉主。
兼三品以上,有舊谙行止堪充兩使判官者,各具才業上聞。
” 周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應在朝文資官,翰林學士兩省官内,有曾曆藩郡賓職、州縣官者,宜各舉堪為令、錄者一人,務在強明清慎,公平勤恪。
其中有已曾任令、錄,亦許稱舉,并當擢用,不拘選限資序,雖姻族近親,亦無妨嫌,祇須舉狀内具言。
除官之日,仍署舉主姓名,若在官貪濁不公,懦弱不治,職業廢缺,處斷乖違,并量事狀輕重連坐。
仍令禦史台催促本官,旋具奏聞,限兩月舉狀齊足。
如出使在外者,侯回日準此指揮。
” 四年六月敕:“應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一人堪充令、錄及兩使防禦、團練、軍事判官者。
自前或因公過微有殿犯者,亦許稱舉。
馀準顯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禦劄處分。
”其年八月诏:“應在朝上将軍、統軍大将、率府副率等,宜令各舉有武勇膽力,騎射趫捷,堪為軍職者兩三人,仍具年歲及曆職去處聞奏。
如已在禁軍者,不在稱舉。
候舉到日,并當比試騎射,看驗人材,雖是姻親,亦宜公舉,但于狀内具言。
如應任用之後,不副所舉,即量事狀輕重坐舉主。
” 五年五月诏:“在朝文資官,各令再舉堪為幕職令、錄者一人。
所舉幕職州縣官罷任後,便與除官,仍并許赴阙。
” 後唐長興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奏: 奉敕詳定太子親王見師、傅禮如左: 一、準開元禮,皇太子與師、傅、保相見前一日,尉衛設次于宮門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軒懸于庭。
其日,諸衛所部屯門列仗,典谒設師、傅、保位于西階之西,東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東向,北上。
師、傅、保及三少至宮門,通事舍人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