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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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至受誓戒及赴祠廟日,監祭使具錄公卿行事官名銜,申迎班狀。

    應行事官未受誓戒前,牒陳有故請假,并是吏部别差官行事。

    如受誓戒後及緻齋之内,有官陳牒有故請假,監祭使差次官通攝行事。

    祠齋前一日,本寺按閱申堂,如至行事日,音律樂官祇應前卻,監祭使量罪區分。

    太廟夾室行祫享之禮,所差行事公卿等,并聽别敕指揮。

    諸祠祭有同日享祀,監祭使具狀申禦史中丞,請差官祀。

    若是無官可差,監祭使牒太常博士通攝。

    如缺太常博士,監祭使通攝。

    祠祭行事公卿官員職掌等,每至冬寒請柴炭,太常禮院差禮生請給,監祭使監散。

    ” 後唐末帝清泰三年九月,車駕将北幸,太常博士段颙奏:“河陽路當徽陵,今車駕經由,合親朝谒。

    ”于是至陵所朝拜。

     周世宗顯德元年六月,車駕征太原回,親拜嵩陵,望陵号恸,至陵所俯伏哀泣,感于左右。

    再拜訖,祭奠而退,賜奉陵将吏及近郊人戶帛有差。

     後唐清泰二年正月,宗正寺奏:“北京永興、長甯、建極三陵,應州遂、衍、奕三陵,準曹州溫陵例,下本州府官朝拜;雍、坤、和、徽四陵,太常、宗正卿朝拜。

    ”從之。

     晉開運三年七月八日,中書門下奏:“太常禮院狀,得宗正寺牒,今年八月,擇日朝拜諸陵。

    今太蔔署擇用八月十二日庚午,告北京義、惠、康、昌四陵。

    準天福二年七月敕,宜就昌陵都朝拜,其朝拜官以本府上佐官等充,行事禮料亦準上供備。

    ” 後唐同光三年十月,貞簡皇太後葬于坤陵。

    初,上欲祔于代州太祖園陵,中書門下奏議曰:“伏以人君以四海為家,不當分異南北,洛陽是帝王之宅,四時朝拜,理須便近,不能遠幸代州。

    且漢朝諸陵皆近秦雍,國朝陵寝布列京畿,後魏文帝自代遷洛之後,園陵皆在河南,兼敕應勲臣之家,不許北葬。

    今魏氏諸陵尚在京畿,祔葬代州,理未為允。

    ”從之。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以尚書工部郎中李途為長安兩路檢視諸陵使,其年五月二十四日,敕宗正寺:“嚴切指揮諸陵台令、丞,不得辄令影占人戶。

    其諸陵舊制合破巡人,仍仰酌量額定數目,自本州縣于中等人戶内差遣,交付陵所。

    切不得自招,影占人戶,攪擾鄉村,緻妨縣司差遣色役使。

    仰密具本官姓名申奏,當行朝典,仍具條約,曉示諸陵台及本州縣訖聞奏。

    ”其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陵台令、丞,并請停廢,以本縣令兼知陵台事。

    ”從之。

     三年六月敕:“關内諸陵,頃因喪亂,例遭穿廢,多未掩修,其下宮殿宇法物等,各令奉陵州縣府據所管陵園修制。

    仍四時各依例薦享。

    逐陵各差近陵百姓二十戶放雜差役,充陵戶,以備灑掃。

    其壽陵等一十陵,亦一例修掩,量差陵戶。

    仍授尚書工部郎中李途京兆少尹,充奉修諸陵使。

    ” 周廣順元年正月敕文:“唐莊宗、明宗、晉高祖,宜各置守陵十戶,以近陵人戶充。

    ”五月,宗正寺奏:“準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今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

    伏候敕旨。

    ”敕:“特置令、丞各一員。

    ” 後唐天成三年又八月九日敕:“尚書工部郎中蕭願奏:‘每遇宗廟不樂之辰,宰臣到寺,百官立班,是日降使賜香,準案禁樂、斷屠宰、止刑罰者。

    ’帝忌、後忌之辰,舊制皆有齋會,蓋申追遠,以表奉先。

    多難已來,此事久廢。

    今後每遇大忌,宜設僧道齋一百人,列聖忌日齋僧道五十人。

    忌日既不視朝,固難舉樂,所奏止刑罰、斷屠宰,宜依。

    兼河南府向來送酒行香宰臣,自此止絕。

    天下州府至國忌日,并令不舉樂、止刑罰、斷屠宰、馀且依舊。

    ” 四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大忌前一日,請不坐朝。

    ”從之。

     晉天福五年正月,禦史中丞窦正固奏:“每遇國忌行香,宰臣跪爐,僧人表讃,文武百官俨然列坐。

    今後伏請宰臣跪爐,百官依常位立班。

    ”從之。

    仍令行香之後,齋僧一百人,永為定制。

     後唐天成元年六月十二日敕:“朕聞古者酌禮以制名,懼廢于物;取其難犯而易避,貴便于時。

    況‘征在’二名,仰有前例。

    恭以太宗皇帝,自登寶位,不改舊稱。

    時則臣有世南,官以民部,靡聞曲避,止禁連呼。

    朕以眇躬,托于人上,冀遵聖範,非敢有廢。

    文書内所有二字,但不連稱,并不得回避。

    如是臣下之名,不欲與君親同字者,任自更改,務從所便,庶體予懷。

    ” 三年正月,诏曰:“本朝列聖及親追四廟諱,近日章奏,偏傍文字皆阙點畫。

    凡當出諱,止避正呼,若回避于偏傍,則虧缺于文字,宜從樸素,庶便公私。

    此後凡廟諱,但避正文,其偏傍文字,不必減少點畫。

    ”其年八月,诏曰:“凡有姓犯廟諱者,改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