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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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兵部申:“春秋上戊釋奠武成王廟,每祭差獻官三員:初獻官,上将軍充;亞獻官,上将軍充;終獻官,将軍充。

    于漢乾祐三年奉中書門下指揮,帶使相上将軍不差。

    自後祇差大将軍行事,仍改亞獻為再獻官,終獻為三獻官。

    ” 周廣順三年九月,南郊禮儀使奏:“用圭璧制度,準禮,祀上帝以蒼璧,地祗以黃琮。

    祀五帝以圭、璋、琮、琥、璜,其玉各依本方正色。

    祀日月以圭、璋,祀神州以兩圭,有邸。

    其用币,天以蒼色,地以黃色,配帝以白色,日月、五帝各從本方之色,皆長一丈八尺。

    其圭璧之狀,璧圓而琮方,圭上銳而下方,半圭曰璋,琥為虎形,半璧曰璜。

    其圭、璧、琮、璜皆長一尺二寸四。

    圭有邸,邸本也,圭著于璧而四出也。

    日月、星辰以圭璧,五寸。

    前件圭璧有圖様,而長短之說或殊。

    按唐開元中,玄宗诏曰:‘禮神以玉,取其精潔,比來用珉,不可行也。

    如或以玉難辦,甯小其制度以取其真。

    ’今郊廟所修圭璧,量玉大小,不必皆從古制。

    伏請下所司修制。

    ”從之。

     顯德四年四月,禮官博士等準诏議祭器、祭玉制度。

    國子祭酒尹拙引崔靈恩三禮義宗雲:“蒼璧所以禮天,其長十有二寸,蓋法天之十二時。

    ”又引江都集禮、白虎通諸書所說雲:“璧皆外圓内方。

    ”又雲:“黃琮所以禮地,其長一尺,以法地之數。

    其琮外方内圓,八角而有好。

    ”國子博士聶崇義以為璧内外皆圓,其徑九寸。

    按阮氏、鄭玄圖皆雲九寸。

    周禮玉人職又有九寸之璧。

    及引爾雅雲:“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

    ”郭璞注雲:“好,孔也;肉,邊也。

    ”而不載尺寸之數。

    崇義又引冬官玉人雲:“璧好三寸。

    ”爾雅雲:“肉倍好,謂之璧。

    ”蓋兩邊肉各三寸,通好共九寸,則其璧九寸明矣。

    崇義又雲:“黃琮八方以象地,每角各剡出一方六寸,共長八寸,厚一寸。

    ”按周禮疏及阮氏圖并無好。

    又引冬官玉人雲:“琮八角而無好。

    ”崇義又雲:“琮、璜、圭、璧俱是禮天地之器,而爾雅唯言璧、環、瑗三者有好,其馀諸器若琮、璜等者,并不言之。

    則琮、璜八角而無好明矣。

    ”時太常卿田敏以下,以崇義援引周禮正文為是。

    乃從之。

     梁開平二年七月敕:“祭祀之典,有國大事,如聞官吏慢于恪敬,禮容牲選,有異精?。

    宜令禦史台疏具條件聞奏。

    ” 周顯德二年八月,兵部尚書張昭等奏: 今月十二日,奉聖旨,以每年祭祀,多用太牢,念其耕稼之勤,更備犧牲之用,比諸豢養,特可愍傷,令臣尋讨故事,可以他牲代否。

    臣仰禀綸言,退尋禮籍,其三牲八簋之制,五禮六樂之文,著在典彜,疊相沿襲,累經朝代,無所改更。

    臣聞古者燔黍捭豚,尚多質略,近則梁武面牲竹脯,不可宗師。

    雖好生之德則然,于奉先之儀太劣。

    蓋禮主于信,孝本因心,黍稷非馨,鬼神享德。

    不必牲牢之巨細,笾豆之方圓。

    苟血祀常保于宗祧,而犧牲何須于繭栗,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

    以臣愚管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用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

    雖非舊典,貴減犧牛。

     其月,太常少卿田敏又奏: 臣奉聖旨,為祠祭用犢事。

    令太仆寺供犢,一年四季多用犢二十二頭,唐武德九年十月九日诏:“祭圜丘、方澤、宗廟已外,并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又天寶六年正月十三日赦文:“今後每大祭祀,應用骍犢,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常式。

    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馀祀享并宜停用犢。

    ”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圜方澤,任依常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

    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馀祭則随事而供。

    ”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

    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

    據上元二年起,請惟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祇九頭矣。

    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

    按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

    乞今後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馀祭則否。

    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并依舊用犢。

    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并不用犢。

    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其日,又诏曰:“今後諸祠祭,應有牲牢、香币、馔料、供具等,仰本司官吏躬親檢校,務在精至,行事儀式,依附禮經。

    大祠祭合用樂者,仍須依前教習。

    凡關祀事,宜令太常博士及監察禦史用心點檢,稍有因循,必行朝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