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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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廟殿,續更添修,不惟重勞,兼恐未便。
竊見廟殿見虛東西二夾室,況有未祧遷之主。
欲請不拆廟殿,更添間數,即便将夾室安排六室位次。
所有動移神主,若準舊禮,于廟庭權設行廟幕殿,即恐雨水猶多,難于陳設。
請權于太廟齋宮内奉安神主,至脩奉畢日,庶為宜稱。
一、按禮記雲:“廟成則于中屋刲羊以釁之,夾室則用雞。
”又大戴禮及通典亦有夾室。
察文觀象,乃是備廟之制。
況新主祔廟,諸經有遷易之名,考古沿今,庶合通理。
伏請遞遷諸室,奉安大行皇帝神主,以符禮意。
敕從之。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太常禮院奏:“來年四月孟夏禘享于太廟。
謹按禮經,三年一禘以孟夏,五年一祫以孟冬。
已毀未毀之主,并合食于太祖之廟。
逐廟功臣之名,配享于本廟之庭。
寶應元年定禮,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既廟号太祖,百代不遷,每遇禘祫,位居東向之尊。
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已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南北相向,合食于前。
聖朝中興,重脩宗廟,見享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享。
将來禘祫,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禘享不及于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于禮意。
今所脩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
事須具狀申奏。
”敕下尚書省集議。
戶部尚書韓彥晖等奏議:“伏以本朝尊受命之祖景皇帝為始封之君,百代不遷,長居廟食,自貞觀至于天祐,無所改更。
聖祖神孫,左昭右穆。
自中興國祚,再議宗祊,以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祖宗,欲尊太祖之位,将行東向之議,爰命群臣,同議可否。
伏睹本朝列聖之舊典,明皇定禮之新規,開元十年,特立九廟,子孫遵守,曆代無虧。
今既行七廟之規,又已祧太祖之室。
昔德宗朝,将行禘祫之禮,顔真卿議,請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景皇帝暫居昭穆之列。
考之于正元則以為誤,行之于今日正得其禮。
今欲請每遇禘祫之歲,暫奉景皇帝居東向之尊,自元皇帝以下序列昭穆。
”從之。
周顯德五年六月,禘于太廟。
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廟無祧廟之主,不當行禘祫之禮。
國子司業聶崇義以為前代備廟,累遷及追尊未毀者皆有禘祫,援引故事九條以為其證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崩,至五年二月祫祭,明年又禘。
自茲已後,五年為常。
且魏以武帝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己,未有毀主而行禘祫,其證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
其太學博士議禘雲:“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毀主而行禘祫,其證二也。
梁武帝用謝廣議,三年一禘,五年一祫,故謂之殷祭,禘祭以夏,祫祭以冬。
且梁武乃受命之君,僅追尊四廟而行禘祫,則知祭者是追養之道,以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薦以首時,祭以仲月,間以禘祫,序以昭穆,乃禮之經也,非關宗廟備與不備,其證三也。
唐禮:貞觀九年将祔高祖于太廟,國子司業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是時乃立六廟,而行禘祫。
今檢會要及通典并禮閣新儀,皆載此禮,并與實錄符同,此乃廟亦未備而行禘祫,其證四也。
貞觀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祿大夫、宗正卿、紀國公段綸卒,太宗甚傷悼,為不視朝,将出臨之。
太常奏禘祫祭緻齋不得哭,乃止。
此明太宗之時,宗廟未備,實行禘祫,其證五也。
貞觀二十三年,自九嵕葬回,迎神主于太極殿之西階,日中行虞祭之禮。
有司請依典禮以神主祔廟,高祖欲留神主于内寝,旦夕供養,申在生之敬,诏停祔禮。
英國公李??等抗表固請曰:“竊惟祖功宗德,飾終之明典;文昭武穆,嚴配之明訓。
”今停祔廟,奉徇哀情,即據典章,乖替為甚。
又國哀已後,而廟時停祭,逾月之後,須申大祫。
以唐禮九廟觀之,自太宗以上,才足七廟。
未有毀主,将申大祫,其證六也。
貞觀十六年四月癸醜,有司言将行禘祭,依今禮,祫享功臣并得配享于廟庭,禘享則不配,請命禮官學士等議。
太常卿韋挺等議曰:“其禘及時享,功臣皆應不預。
”故周禮六功之官,皆大蒸而已,大蒸即祫祭也。
梁初誤禘功臣,左丞駁議,武帝允而依行。
降及周、隋,俱遵此禮,竊以五年再祫,合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推論,小則人臣不預,大則兼及有功。
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理不可易。
太宗改令從禮,載詳此論,該曉曆代,援據甚明,又貞觀年中,累陳禘祫,其證七也。
高宗上元三年,有司祫享于太廟,止有七室,未有遷主,通典、會要及禮閣新儀,俱明此禮,其證八也。
中宗景龍三年八月,帝将祠南郊,欲以韋皇後助行郊禮,國子司業郭山等議雲
竊見廟殿見虛東西二夾室,況有未祧遷之主。
欲請不拆廟殿,更添間數,即便将夾室安排六室位次。
所有動移神主,若準舊禮,于廟庭權設行廟幕殿,即恐雨水猶多,難于陳設。
請權于太廟齋宮内奉安神主,至脩奉畢日,庶為宜稱。
一、按禮記雲:“廟成則于中屋刲羊以釁之,夾室則用雞。
”又大戴禮及通典亦有夾室。
察文觀象,乃是備廟之制。
況新主祔廟,諸經有遷易之名,考古沿今,庶合通理。
伏請遞遷諸室,奉安大行皇帝神主,以符禮意。
敕從之。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太常禮院奏:“來年四月孟夏禘享于太廟。
謹按禮經,三年一禘以孟夏,五年一祫以孟冬。
已毀未毀之主,并合食于太祖之廟。
逐廟功臣之名,配享于本廟之庭。
寶應元年定禮,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既廟号太祖,百代不遷,每遇禘祫,位居東向之尊。
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已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南北相向,合食于前。
聖朝中興,重脩宗廟,見享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享。
将來禘祫,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禘享不及于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于禮意。
今所脩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
事須具狀申奏。
”敕下尚書省集議。
戶部尚書韓彥晖等奏議:“伏以本朝尊受命之祖景皇帝為始封之君,百代不遷,長居廟食,自貞觀至于天祐,無所改更。
聖祖神孫,左昭右穆。
自中興國祚,再議宗祊,以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祖宗,欲尊太祖之位,将行東向之議,爰命群臣,同議可否。
伏睹本朝列聖之舊典,明皇定禮之新規,開元十年,特立九廟,子孫遵守,曆代無虧。
今既行七廟之規,又已祧太祖之室。
昔德宗朝,将行禘祫之禮,顔真卿議,請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景皇帝暫居昭穆之列。
考之于正元則以為誤,行之于今日正得其禮。
今欲請每遇禘祫之歲,暫奉景皇帝居東向之尊,自元皇帝以下序列昭穆。
”從之。
周顯德五年六月,禘于太廟。
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廟無祧廟之主,不當行禘祫之禮。
國子司業聶崇義以為前代備廟,累遷及追尊未毀者皆有禘祫,援引故事九條以為其證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崩,至五年二月祫祭,明年又禘。
自茲已後,五年為常。
且魏以武帝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己,未有毀主而行禘祫,其證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
其太學博士議禘雲:“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毀主而行禘祫,其證二也。
梁武帝用謝廣議,三年一禘,五年一祫,故謂之殷祭,禘祭以夏,祫祭以冬。
且梁武乃受命之君,僅追尊四廟而行禘祫,則知祭者是追養之道,以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薦以首時,祭以仲月,間以禘祫,序以昭穆,乃禮之經也,非關宗廟備與不備,其證三也。
唐禮:貞觀九年将祔高祖于太廟,國子司業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是時乃立六廟,而行禘祫。
今檢會要及通典并禮閣新儀,皆載此禮,并與實錄符同,此乃廟亦未備而行禘祫,其證四也。
貞觀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祿大夫、宗正卿、紀國公段綸卒,太宗甚傷悼,為不視朝,将出臨之。
太常奏禘祫祭緻齋不得哭,乃止。
此明太宗之時,宗廟未備,實行禘祫,其證五也。
貞觀二十三年,自九嵕葬回,迎神主于太極殿之西階,日中行虞祭之禮。
有司請依典禮以神主祔廟,高祖欲留神主于内寝,旦夕供養,申在生之敬,诏停祔禮。
英國公李??等抗表固請曰:“竊惟祖功宗德,飾終之明典;文昭武穆,嚴配之明訓。
”今停祔廟,奉徇哀情,即據典章,乖替為甚。
又國哀已後,而廟時停祭,逾月之後,須申大祫。
以唐禮九廟觀之,自太宗以上,才足七廟。
未有毀主,将申大祫,其證六也。
貞觀十六年四月癸醜,有司言将行禘祭,依今禮,祫享功臣并得配享于廟庭,禘享則不配,請命禮官學士等議。
太常卿韋挺等議曰:“其禘及時享,功臣皆應不預。
”故周禮六功之官,皆大蒸而已,大蒸即祫祭也。
梁初誤禘功臣,左丞駁議,武帝允而依行。
降及周、隋,俱遵此禮,竊以五年再祫,合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推論,小則人臣不預,大則兼及有功。
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理不可易。
太宗改令從禮,載詳此論,該曉曆代,援據甚明,又貞觀年中,累陳禘祫,其證七也。
高宗上元三年,有司祫享于太廟,止有七室,未有遷主,通典、會要及禮閣新儀,俱明此禮,其證八也。
中宗景龍三年八月,帝将祠南郊,欲以韋皇後助行郊禮,國子司業郭山等議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