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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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禮作樂,故三王不相襲,五帝不相沿,随代創制,于理無爽。
矧或情關祖祢,事系蒸嘗,且追谥追尊,稱皇與帝,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
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不可加帝,五帝之代不可言皇。
爰自秦朝,便兼其号。
至若玄元皇帝,事隔千祀,宗追一源,猶顯冊于鴻名,豈須遵于漢典。
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于眇躬,惜一字于先代,苟随執議,何表孝誠。
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于中書,各陳所見。
惟李琪等請于祖、祢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衆議,奏曰: 恭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系承祧,義符緻美。
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在漢代封崇之時,複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滞,未葉聖谟,道合變通,方為民則。
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
若應州必立别廟,即地遠上都。
今據開元中追尊臯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皆立廟于京都。
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禦劄,并加皇帝之号,兼請于洛京立廟。
敕:“宜于應州舊宅立廟,馀依所奏。
”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莊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内,合有祧遷。
”中書門下奏議,議祧懿祖一室。
後下百僚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議請從中書所議。
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
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
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太子太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于舊典,疑事無質,素有明文。
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複隆宗廟,追三祖于先代,複四室于本朝。
式遇祧遷,旋成沿革。
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
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祗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
引事既踈于故實,此時須禀于新規。
将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懿祖,既葉随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
”從之。
〈時議者以懿祖賜姓于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
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
而議谥者忘鹹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将朱邪三世與唐室四廟連序昭穆,非禮也。
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
以禮,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
”從之。
二月,太常博士段颙議曰: 夫宗廟之制,曆代為難,爰求禮經,以昭故實。
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
”此是堯之廟也,然猶未載其數。
又按郊祀錄,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
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
後漢光武中興後,别立六廟。
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
晉武受禅,初立六廟,後卻立七廟。
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
隋文帝初受命,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禅于唐。
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
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
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玄注雲:“高祖以下至祢四世,即親廟也。
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其五廟也。
”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此是降殺以兩之義。
又按尚書鹹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又按疑義雲:“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
”如四廟者,從祢至高祖已上親盡,故有四廟之禮。
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要後代子孫觀其功德。
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矣。
又按周舍雲:“自江左以來,晉、宋、齊、梁、陳相承,多立七廟。
”今颙等參詳,惟立七廟、四廟,即通其理。
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四廟、七廟之文,參酌厥理,俱得其宜。
他所論者,并皆勿取。
伏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從之。
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颙所奏宗廟事。
伏以将敷至化,以達萬方,克緻平和,必先宗廟。
故禮記王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疏雲:“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太祖,後稷也。
殷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又雲:“天子七廟,皆據周也。
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
”此天子諸侯五七之異明矣。
至于三代以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
今欲請自立高祖已下四親廟。
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候聖裁。
禦史中丞張昭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别立始祖一廟。
近奉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惟殷、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
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雲:“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後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
”又曰:“殷人六廟。
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
矧或情關祖祢,事系蒸嘗,且追谥追尊,稱皇與帝,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
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不可加帝,五帝之代不可言皇。
爰自秦朝,便兼其号。
至若玄元皇帝,事隔千祀,宗追一源,猶顯冊于鴻名,豈須遵于漢典。
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于眇躬,惜一字于先代,苟随執議,何表孝誠。
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于中書,各陳所見。
惟李琪等請于祖、祢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衆議,奏曰: 恭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系承祧,義符緻美。
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在漢代封崇之時,複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滞,未葉聖谟,道合變通,方為民則。
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
若應州必立别廟,即地遠上都。
今據開元中追尊臯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皆立廟于京都。
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禦劄,并加皇帝之号,兼請于洛京立廟。
敕:“宜于應州舊宅立廟,馀依所奏。
”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莊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内,合有祧遷。
”中書門下奏議,議祧懿祖一室。
後下百僚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議請從中書所議。
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
今太廟見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獻祖、太祖、莊宗。
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太子太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于舊典,疑事無質,素有明文。
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複隆宗廟,追三祖于先代,複四室于本朝。
式遇祧遷,旋成沿革。
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
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祗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
引事既踈于故實,此時須禀于新規。
将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懿祖,既葉随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
”從之。
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
而議谥者忘鹹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将朱邪三世與唐室四廟連序昭穆,非禮也。
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
以禮,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
”從之。
二月,太常博士段颙議曰: 夫宗廟之制,曆代為難,爰求禮經,以昭故實。
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
”此是堯之廟也,然猶未載其數。
又按郊祀錄,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
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
後漢光武中興後,别立六廟。
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
晉武受禅,初立六廟,後卻立七廟。
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
隋文帝初受命,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禅于唐。
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
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
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玄注雲:“高祖以下至祢四世,即親廟也。
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其五廟也。
”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此是降殺以兩之義。
又按尚書鹹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又按疑義雲:“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
”如四廟者,從祢至高祖已上親盡,故有四廟之禮。
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要後代子孫觀其功德。
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矣。
又按周舍雲:“自江左以來,晉、宋、齊、梁、陳相承,多立七廟。
”今颙等參詳,惟立七廟、四廟,即通其理。
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四廟、七廟之文,參酌厥理,俱得其宜。
他所論者,并皆勿取。
伏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從之。
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颙所奏宗廟事。
伏以将敷至化,以達萬方,克緻平和,必先宗廟。
故禮記王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疏雲:“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太祖,後稷也。
殷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又雲:“天子七廟,皆據周也。
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
”此天子諸侯五七之異明矣。
至于三代以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
今欲請自立高祖已下四親廟。
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候聖裁。
禦史中丞張昭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别立始祖一廟。
近奉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惟殷、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
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雲:“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後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
”又曰:“殷人六廟。
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