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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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夏國傳》:元祐四年六月,稍歸永樂所獲人。
《哲宗紀》:元祐五年二月己亥,夏人歸永樂所掠将士百四十九人。
《傳》、《紀》互異。
) 宥州牒:“已指揮所委官,臨時有可相近取直處,令相照接連,取直分劃。
”(《長編》四百三十五)十二月,遣使如宋賀興龍節。
(《宋史·夏國傳》) 是月,宥州牒:“去城十裡作熟地,外十裡兩不耕作草地。
”(《長編》四百三十六) 西夏稱天儀治平四年 春正月,遣使如宋,賀宋帝及太皇太後正旦,并進馬、駝。
宋帝诏曰:“诏夏國主,省所差人進奉賀正馬、駝共一百頭匹事具悉。
春朝講禮,外服輸忠,走專使以來庭,絷良蹄而在禦,風宜所尚,歲貢靡愆。
省閱之馀,嘉歎良厚。
今回賜銀、絹、茶等具如别錄,至可領也。
其差來人所賜物色,亦具賜目。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春寒,比平安好否?書指不多及。
”太皇太後诏曰:“诏夏國主,覽所差人進奉賀正馬駝共一百頭匹事具悉。
眷惟列土之邦,世奉勤王之職。
載臨元朔,遠效貢珍,羁地産之奇毛;實天閑之外廄。
言觀備物,益見輸忠。
今回賜銀、絹、茶等具如别錄,至可領也。
其差來人所賜物色,亦具賜目。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春寒,比平安好否?書指不及多。
”(《蘇魏公集》) 梁乙逋請婚西蕃,約取邈川。
乙逋威權日甚,其弟、侄皆握重兵,陰謀篡奪。
聞阿裡骨與溫溪心構怨,思并邈川。
遣使青唐,請為子結婚,互為應援。
阿裡骨許之,亦遣搬察約攻邈川城。
使人近北往來,不由邈川,恐溫溪心知也。
搬察,乃蕃部使役之稱。
(《長編》四百四十四) 三月,保安軍牒索陷将景思誼。
思誼以永樂之圍,缒城被執。
及還陷沒人口,思誼已死,中國未知。
延帥趙卨移牒來索,乙逋令宥州回牒報之。
(《長編》四百三十九)宋移牒宥州,議界至。
鄜延路經略使趙卨言:“夏人商量分劃界至,催索公牒。
準樞密院劄子,除塞門寨于東、西、北三面各取二十裡為界外,其蘭州界并定西城堡寨及本路義合與河東吳堡寨,比接諸城,邊面齊截去處,于城外打量二十裡照直為界,擇地卓立封堠,修建堡鋪。
仍詳此大意,潤文修定牒本聞奏。
”诏鄜延經略司,令保安軍移牒宥州訖奏。
(《長編》四百三十九。
又《長編》:是月,宥州牒,除塞門屈曲分劃,其馀比接諸城,取直劃定,其間地土雖甚闊遠,亦割屬漢。
) 夏五月,請廢蘭州之質孤、勝如新堡。
二堡,古榆塞地,漢趙充國屯田所。
中膏腴五十馀頃,據兩川水泉,以資灌溉,國人稱為“禦莊”。
自李憲城蘭州,築堡其地,土人悉走天都山及會州境,饑羸難以存活。
秉常嘗令蕃衆自為争複計。
元豐六年,蘭州被兵,西關堡破,二堡遂廢。
熙河遣兵耕種,辄為夏人所殺。
及議劃界,二堡在蘭州界内,熙河将範育等修葺故址,屯兵為守。
乙逋欲得其地,令宥州牒保安軍,請廢所築新堡。
(《長編》四百四十二及四百四十四。
按請廢質孤、勝如二堡,宋诏熙河岷蘭路經略司:“密勘會勝如、質孤兩堡内見屯蕃漢兵馬并巡檢使臣等人數,其城壁樓橹甯禦之具,各有何次第?自元豐五年修後,有何事迹或文據可為西界照驗?今當何辭折難回牒?及所稱廣割嶺是何處?繪圖以聞。
”) 六月,攻質孤堡,毀之。
乙逋請廢二堡不得,以五千馀人乘大霧猝至質孤,蕩平之。
進攻勝如,縱火焚掠而還。
(《長編》四百四十四及四百四十八。
按毀質孤、勝如二堡,秋七月,宋诏移牒宥州诘問。
) 與宋趙卨會議,分劃疆界。
夏人來言:“劃疆界者不依綏州内十裡築堡、鋪供耕牧,外十裡立封堠作空地例,以辨兩國界。
”诏曰:爾逖領蠻畿,恪循世守,伻來稱币,廷閱奏書。
永言疆埸之安,未及溝封之劃。
兩界繩直,罄忠順而可嘉;十裡荒蕪,瀝悃忱而有請。
力祈矜許,蚤遂底甯。
惟析壤之求,初無故事;念安邊之議,亦既累年。
顧省恭勤,特行開納。
然綏德城本無存留草地,诏旨今既欲于漢界留出.草地,即于蕃界亦當依數對留。
應見今合立界至處,并須明立封堠,内外漢、蕃各對留草地十裡,不令耕種。
仍各于草地以裡,自擇安便處,修建堡、鋪。
如熟地内不可修建,即于草地内修立,各不得逼近界堠。
其馀疆劃未盡事,已令押伴官委曲開谕,進奉使副訖及。
”已,诏鄜延路經略司:“夏國如欲議事,許差人赴延州計議。
眷方陲悅義之心,既輸悃愊;而朝廷綏遠之意,已示優容。
宜深體于恩懷,亟保和于封略。
”(《宋史·夏國傳》及《長編》四百四十五) 秋七月,遣使如宋賀坤成節。
使至京師,正邊臣報兵躏質孤堡時,使者略不顧憚,蓋知中國不敢苛留使人也。
(《長編》四百四十五及蘇轍《三論熙河邊事劄子》)冬十月,複毀勝如新堡。
初,夏兵犯質孤等堡,勝如巡檢計守義擒殺遊卒四人,修葺所毀城門。
工甫竣,乙逋複率兵焚毀之,殺守義,擄其兵役而還,二堡遂不複作。
(《長編》四百四十八及四百五十二按十二月壬辰,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十月内,西賊累犯勝如、質孤堡。
縱穿城雖無所傷,緣夏國見商量分劃地界,今乃不遵诏命,先起事端。
乞朝廷定牒本,下鄜延路經略司,移牒宥州诘問。
”诏令本路經略司移鄜州問故,定碟本降下。
又按是月乙未,鄜延路經略司言:“宥州移牒,稱先為定劃疆界,有诏漢界留出草地十裡,蕃界依數對留。
欲于蕃界令存留五裡為草地,夏國于所存五裡界内修立堡鋪。
今拟到回牒雲:‘朝廷務敦恩信,特從所乞。
應見今分劃界至處,許于蕃界内存留五裡空為草地,漢界草地亦依此對留五裡為兩不耕地,各不得于草地内修建堡鋪。
”從之。
) 十一月,遣首領允領舉入熙河議疆事。
夏初議界至,請以綏州例二十裡為界,中國從之。
繼請留生地十裡,又從之。
乙逋見委曲遷就,遂議于非所賜城外,總以拶直二十裡相照取直。
而熙河路蘭州質孤、勝如二堡,指為非舊堡寨,欲自龛谷寨打量取直,則蘭州質孤、勝如,皆為夏界熟地。
又自定西城熨鬥平第三寨接連取直,則南牟山、呸累州、結龍川一帶,亦屬夏國。
議久不決,乃令宥州牒稱:“現于納葉經克節進築,所有蘭州耕種處及屯駐人騎,乞行毀徙。
”知熙州範育不敢應,乙逋尋令允領舉詣熙河石硖子,堅執前議,以分界至。
育等令往鄜延路再議,允領舉至延安,因言辭不協,徑還。
(《長編》四百五十二) 十二月,遣使如宋賀興龍節。
(《長編》四百五十二)
按《宋史·夏國傳》:元祐四年六月,稍歸永樂所獲人。
《哲宗紀》:元祐五年二月己亥,夏人歸永樂所掠将士百四十九人。
《傳》、《紀》互異。
) 宥州牒:“已指揮所委官,臨時有可相近取直處,令相照接連,取直分劃。
”(《長編》四百三十五)十二月,遣使如宋賀興龍節。
(《宋史·夏國傳》) 是月,宥州牒:“去城十裡作熟地,外十裡兩不耕作草地。
”(《長編》四百三十六) 西夏稱天儀治平四年 春正月,遣使如宋,賀宋帝及太皇太後正旦,并進馬、駝。
宋帝诏曰:“诏夏國主,省所差人進奉賀正馬、駝共一百頭匹事具悉。
春朝講禮,外服輸忠,走專使以來庭,絷良蹄而在禦,風宜所尚,歲貢靡愆。
省閱之馀,嘉歎良厚。
今回賜銀、絹、茶等具如别錄,至可領也。
其差來人所賜物色,亦具賜目。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春寒,比平安好否?書指不多及。
”太皇太後诏曰:“诏夏國主,覽所差人進奉賀正馬駝共一百頭匹事具悉。
眷惟列土之邦,世奉勤王之職。
載臨元朔,遠效貢珍,羁地産之奇毛;實天閑之外廄。
言觀備物,益見輸忠。
今回賜銀、絹、茶等具如别錄,至可領也。
其差來人所賜物色,亦具賜目。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春寒,比平安好否?書指不及多。
”(《蘇魏公集》) 梁乙逋請婚西蕃,約取邈川。
乙逋威權日甚,其弟、侄皆握重兵,陰謀篡奪。
聞阿裡骨與溫溪心構怨,思并邈川。
遣使青唐,請為子結婚,互為應援。
阿裡骨許之,亦遣搬察約攻邈川城。
使人近北往來,不由邈川,恐溫溪心知也。
搬察,乃蕃部使役之稱。
(《長編》四百四十四) 三月,保安軍牒索陷将景思誼。
思誼以永樂之圍,缒城被執。
及還陷沒人口,思誼已死,中國未知。
延帥趙卨移牒來索,乙逋令宥州回牒報之。
(《長編》四百三十九)宋移牒宥州,議界至。
鄜延路經略使趙卨言:“夏人商量分劃界至,催索公牒。
準樞密院劄子,除塞門寨于東、西、北三面各取二十裡為界外,其蘭州界并定西城堡寨及本路義合與河東吳堡寨,比接諸城,邊面齊截去處,于城外打量二十裡照直為界,擇地卓立封堠,修建堡鋪。
仍詳此大意,潤文修定牒本聞奏。
”诏鄜延經略司,令保安軍移牒宥州訖奏。
(《長編》四百三十九。
又《長編》:是月,宥州牒,除塞門屈曲分劃,其馀比接諸城,取直劃定,其間地土雖甚闊遠,亦割屬漢。
) 夏五月,請廢蘭州之質孤、勝如新堡。
二堡,古榆塞地,漢趙充國屯田所。
中膏腴五十馀頃,據兩川水泉,以資灌溉,國人稱為“禦莊”。
自李憲城蘭州,築堡其地,土人悉走天都山及會州境,饑羸難以存活。
秉常嘗令蕃衆自為争複計。
元豐六年,蘭州被兵,西關堡破,二堡遂廢。
熙河遣兵耕種,辄為夏人所殺。
及議劃界,二堡在蘭州界内,熙河将範育等修葺故址,屯兵為守。
乙逋欲得其地,令宥州牒保安軍,請廢所築新堡。
(《長編》四百四十二及四百四十四。
按請廢質孤、勝如二堡,宋诏熙河岷蘭路經略司:“密勘會勝如、質孤兩堡内見屯蕃漢兵馬并巡檢使臣等人數,其城壁樓橹甯禦之具,各有何次第?自元豐五年修後,有何事迹或文據可為西界照驗?今當何辭折難回牒?及所稱廣割嶺是何處?繪圖以聞。
”) 六月,攻質孤堡,毀之。
乙逋請廢二堡不得,以五千馀人乘大霧猝至質孤,蕩平之。
進攻勝如,縱火焚掠而還。
(《長編》四百四十四及四百四十八。
按毀質孤、勝如二堡,秋七月,宋诏移牒宥州诘問。
) 與宋趙卨會議,分劃疆界。
夏人來言:“劃疆界者不依綏州内十裡築堡、鋪供耕牧,外十裡立封堠作空地例,以辨兩國界。
”诏曰:爾逖領蠻畿,恪循世守,伻來稱币,廷閱奏書。
永言疆埸之安,未及溝封之劃。
兩界繩直,罄忠順而可嘉;十裡荒蕪,瀝悃忱而有請。
力祈矜許,蚤遂底甯。
惟析壤之求,初無故事;念安邊之議,亦既累年。
顧省恭勤,特行開納。
然綏德城本無存留草地,诏旨今既欲于漢界留出.草地,即于蕃界亦當依數對留。
應見今合立界至處,并須明立封堠,内外漢、蕃各對留草地十裡,不令耕種。
仍各于草地以裡,自擇安便處,修建堡、鋪。
如熟地内不可修建,即于草地内修立,各不得逼近界堠。
其馀疆劃未盡事,已令押伴官委曲開谕,進奉使副訖及。
”已,诏鄜延路經略司:“夏國如欲議事,許差人赴延州計議。
眷方陲悅義之心,既輸悃愊;而朝廷綏遠之意,已示優容。
宜深體于恩懷,亟保和于封略。
”(《宋史·夏國傳》及《長編》四百四十五) 秋七月,遣使如宋賀坤成節。
使至京師,正邊臣報兵躏質孤堡時,使者略不顧憚,蓋知中國不敢苛留使人也。
(《長編》四百四十五及蘇轍《三論熙河邊事劄子》)冬十月,複毀勝如新堡。
初,夏兵犯質孤等堡,勝如巡檢計守義擒殺遊卒四人,修葺所毀城門。
工甫竣,乙逋複率兵焚毀之,殺守義,擄其兵役而還,二堡遂不複作。
(《長編》四百四十八及四百五十二按十二月壬辰,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十月内,西賊累犯勝如、質孤堡。
縱穿城雖無所傷,緣夏國見商量分劃地界,今乃不遵诏命,先起事端。
乞朝廷定牒本,下鄜延路經略司,移牒宥州诘問。
”诏令本路經略司移鄜州問故,定碟本降下。
又按是月乙未,鄜延路經略司言:“宥州移牒,稱先為定劃疆界,有诏漢界留出草地十裡,蕃界依數對留。
欲于蕃界令存留五裡為草地,夏國于所存五裡界内修立堡鋪。
今拟到回牒雲:‘朝廷務敦恩信,特從所乞。
應見今分劃界至處,許于蕃界内存留五裡空為草地,漢界草地亦依此對留五裡為兩不耕地,各不得于草地内修建堡鋪。
”從之。
) 十一月,遣首領允領舉入熙河議疆事。
夏初議界至,請以綏州例二十裡為界,中國從之。
繼請留生地十裡,又從之。
乙逋見委曲遷就,遂議于非所賜城外,總以拶直二十裡相照取直。
而熙河路蘭州質孤、勝如二堡,指為非舊堡寨,欲自龛谷寨打量取直,則蘭州質孤、勝如,皆為夏界熟地。
又自定西城熨鬥平第三寨接連取直,則南牟山、呸累州、結龍川一帶,亦屬夏國。
議久不決,乃令宥州牒稱:“現于納葉經克節進築,所有蘭州耕種處及屯駐人騎,乞行毀徙。
”知熙州範育不敢應,乙逋尋令允領舉詣熙河石硖子,堅執前議,以分界至。
育等令往鄜延路再議,允領舉至延安,因言辭不協,徑還。
(《長編》四百五十二) 十二月,遣使如宋賀興龍節。
(《長編》四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