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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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稱天賜禮盛國慶三年 春正月,钤轄結勝(《長編》作結星)自宋逃歸。

     初,結勝與宋麟州步将王文郁戰,敗,遂降宋,宋授供奉官。

    至是,謀竄歸,為人所告。

    帝曰:“勝力屈而降,家在西界,其欲歸宜也。

    可聽其去。

    ”因诏放還,量給口券路費,仍令經略司指揮宥州于界首交割,并厚賞告者。

    已而劉庠言:“勝少壯武勇,恐歸為夏人向導。

    ”又言:“前保勝者蕃官五十人,殆非實,所以奏者,姑慰衆心耳。

    今厚賞告者,恐開誣告之路。

    ”王安石曰:“夏人若能深入,豈少如勝者為向導?勝得免罪遣還,夏人又嘗殺其愛女,豈肯為夏人緻死于我?衆蕃官敢為期罔,為将帥者更枉道以慰其心,此皆無理。

    ”文彥博曰:“将帥于事,不得不反複思慮詳合如此。

    ”帝曰:“如此思慮非是,告叛得實,顧不敢賞,恐開誣告之路,此甚無謂。

    ”卒賞之。

    (《宋史·夏國傳》及《長編》二百二十八。

    按呂陶《淨德集·樞密劉庠墓志》:夏國降羌數千人,公慮其為患,請遣詣境上,召其酋歸之。

    有不去者乃留,外以示大體,内以消奸萌,兩得其策。

    事未報,果有謀歸者,中旨亟令徙内郡。

    公謂:“降羌遷則生變,宜假宴犒,漸移徙至太原。

    并邊既無虞,比次區析于華人之中,久則吾民矣。

    ”從之,塞外以甯。

    ) 梁氏以女請歸于西蕃董氈子蔺逋比。

     董氈有子蔺逋比,初娶于甘州回鹘。

    環慶之役,董氈使率兵侵夏有功,授錦州刺史。

    梁氏久畏其強,欲與之和,及聞王韶降青唐,将複河湟,吐蕃諸部勢蹙,遣人請以愛女為蔺逋比妻,董氈許之。

    (《長編》二百三十三。

    按《長編》:五月丁亥,上出西邊探報,雲:“董氈子與秉常妹為婚。

    ”王安石曰:“洮河一帶内附,董氈不能不憚,與秉常結婚,理或有之。

    ”上憂其合,安石以為在我而已,此不足慮。

    上又曰:“呂公弼言董氈與夏國結親事,其意又似惡緣邊安撫司,若不招納蕃部,亦豈能止董氈與夏國結親也?”安石曰:“董氈與夏國結親,于邊事都無所計。

    但我能親附蕃漢人,使樂為用,即董氈雖與夏國深相結,亦不敢違背朝廷恩信。

    況但結為婚姻,豈不顧利害,以國徇兒女親家。

    ”上以為然。

    又按《長編》:邈川城主郢成溫納支,力足敵董氈。

    董氈與夏國結親,遣兵援送必過邈川,溫納支素與董氈為仇,今夏董合婚,已孤立其間,必被攻襲,明告夏國曰:“如此,我必歸漢。

    ”又遣人至熙河經略司王韶處訴其事,韶請以利害說董氈,令與夏國絕婚。

    上從之。

    考湯思退《哲宗實錄》,回鹘、夏國皆以女妻蔺逋比,養子阿裡骨為董氈嗣,悉取二妻。

    又《長編》:董氈子熙甯九年二月,以旗号蕃字至洮、疊州,誘脅順漢部族為寇,是當日絕婚之議不行也。

    ) 掠綏德城。

     無定河東滿堂、鐵笳平一帶,地土膏腴,夏人賴以為國。

    自中國城綏德,不得耕種者數年。

    梁氏表請于城北退二十裡為界,中國未之許,數遣人馬入綏德抄掠牧放,鄜延經略司以奉旨通和,不敢追擊,請牒宥州诘之。

    (《長編》二百二十八至二十九) 二月,遣使如宋,議綏德界至。

     梁氏移牒延州,言中國自不肯立滿堂平等界,本國除綏州外,向有封堠、壕塹,無須更定。

    朝議以前退二十裡折之。

    梁氏遣首領楊巴淩等與折克隽議,乃抵以為初未嘗約二十裡,中間立堠開壕而已。

    于是朝廷欲令牒宥州,王安石曰:“但令克隽折難可也。

    ”(《長編》二百二十九至三十。

    按《長編》:是年正月丁酉,趙卨言:“西人數至綏德城抄掠牧放,既奉朝旨通和,不能追襲。

    乞碟宥州,诘間夏國,令止絕。

    ”诏卨以慶曆七年正月指揮,遇有人馬殺逐出界,仍牒報宥州。

    卨又乞碟宥州,催打量綏德城地界。

    王安石請勿催。

    上曰:“今不催,即邊事未解嚴,又恐彼謂可便得歲賜,故不急。

    ”安石曰:“彼必有定計。

    催之不能使移易定計,徒示汲汲,生其驕易。

    且歲賜須降誓诏,降誓诏須待地界了當,彼自當汲汲。

    ”上曰:“彼既雲依命,或不須計會,便令人往打量如何?”,安石曰:“彼若誠肯退二十裡地界,則理須計會彼首令分擘界至。

    彼若尚首鼠,讵聽我打量。

    ”上乃從安石言。

    又丙午,延州言:夏人集兵界上,恐以地界延袤為說。

    先是,立堡寨,樞密院言:若于二十裡内作堡寨,須止約。

    王安石曰:“未降誓诏,不須止約。

    彼必已有定計,方欲通和,決不肯爾。

    或猶倔強,非止約可禁。

    兼約二十二日會議,今已二十六日,降指揮亦無所及,但當委自延州應接。

    ”上從之。

    又丁未,延州以夏人牒來上,牒稱:“除綏州外,各有自來封堠、壕塹,更無整定。

    ”上批:“差官照認地界文字,且令未要發去。

    ”文彥博、吳充因言:“諸路不須打量,況自來争競亦不因地界,多緣邊吏侵彼。

    ”王安石曰:“侵争之端,常因地界不明。

    欲約束邊吏侵彼,亦須先明地界。

    彼所以有此言者,惟欲速了耳。

    陛下當察人情緩急而應。

    彼既自急,即我當以緩應之。

    我以緩應彼,彼自當急而就我。

    ”上以為然。

    又曰:“恐不須問彼,便可自立界至。

    ”安石曰:“如此即不可。

    彼牒稱免見頻損要盟,有傷大體。

    今及未降誓诏以前,不與先定界至。

    降誓诏後,若彼卻有争占,不可便與絕好。

    便與絕好,則傷國體。

    不與絕好,則彼已得歲賜,于應報未肯汲汲。

    宜令延州牒宥州雲:‘今來界至雖不全要整定,然自來未有封堠、壕塹不分明、及全無封堠壕塹處,須合差官重别修立。

    ’若不計會,夏國首領又慮邊臣或以侵占久遠,卻起争端。

    ”上從之。

    ) 夏四月,鄜延路使來召定界至。

     夏國邊界,東接麟、豐,西鄰秦、鳳,中間犬牙相錯,缭繞幾二千裡。

    宋帝以夏國表辭漸順,欲乘此明立界限,遣鹽鐵判官張穆之至鄜延,與夏人會議。

    穆之以前有議事官幾為夏人所獲,令保安軍北巡檢張藻,召宥州首領至本軍議,首領不赴。

    (《長編》二百三十二。

    按《長編》:是月丙寅,诏趙卨于綏德城界相度要便,有水泉處修置堡寨。

    先是,卨欲乘夏人不意,占據生地築堡寨,上問執政如何,佥以為卨不肯妄作,宜從所乞。

    王安石曰:“今若要與夏人絕,即明絕之;要與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