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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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稱天授禮法延祚八年
春正月,遣使如契丹進鹘。
契丹自西征敗衄,山前後困敝殆甚。
又女真、渤海,所在擾亂。
元昊知其衰,常以兵掠其境。
契丹主怒,欲起傾國兵讨之。
元昊因以白鹘貢。
(《遼史·興宗本紀》) 二月初,遣使如宋賀正旦。
時使臣聿則以留延州議事,故後至也。
宋帝賜口宣雲:“王歲肇新,人正伊始。
眷乃世藩之屬,主茲邦土之封。
爰效忠規,聿修貢式,緬懷款至,良用歎嘉。
”(《宋史·仁宗本紀》、《長編》一百五十四及《文恭集》) 複互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
及元昊稱帝,互市絕,保安軍榷場遂廢。
陝西并邊主兵官,猶與屬羌交易,後并禁之。
元昊數請複,乃複置場于保安軍及鎮戎軍之安平寨。
(《宋史·食貨志》) 宋诏陝西、河東經略司:夏國雖複稱臣,其令邊臣益練軍,毋得辄弛邊備。
從吳育之言也。
(《長編》一百五十四) 三月,宋樞密副使龐籍言:元昊已受封冊,請早令延州保安軍立定封界。
(《長編》一百五十五)夏人三千馀人,劫掠宋筚篥會城。
(《範文正公年譜補遺》) 夏四月初,遣人如宋賀乾元節。
(《宋史·仁宗本紀》)駐兵葫蘆河。
元昊凡入塞,先遣人放牧牛羊,與蕃戶、漢人相習久之,然後縱兵肆掠,故緣邊莫之為備。
是時,令二萬騎遊牧近宋界柽栅至葫蘆河一帶,蕃漢人戶恐元昊複襲破鄜州故事,驚懼,宋邊帥遣使來問。
(《範文正公年譜補遺》) 五月,歸石元孫。
谏官、禦史奏:元孫軍敗不死,為國辱,請斬于塞下,以示西人。
賈昌朝獨引《春秋》谷臣、知罃故事,請赦之。
因入對,又袖出《魏志·于禁傳》以奏曰:“前代将臣覆沒而還,多不加罪。
”帝乃貸元孫,編管全州,子弟嘗受陣亡恩澤者,并追奪之。
(《長編》一百五十五。
按李元綱《厚德錄》:賈文公昌朝為中丞,劉平、石元孫陷西虜,或誣以降,議收其族。
昌朝言事未可知,乃不果收。
及在相位,元孫自西夏歸,議賜死。
昌朝獨曰:“自古将帥被執歸,不死。
”元孫得不死。
) 閏五月,遣使如宋謝冊命。
又遣蕃僧吉外吉、法正等謝賜佛經。
(《長編》一百五十六。
)遣使貢于契丹。
(《遼史·興宗本紀》)秋七月,宋使來賀生日。
宋帝賜生日使禮物,口宣雲:“紹複前徽,述修貢職。
素秋建始,良用誕彌。
用示眷恩,式将慶賜。
無忘朝寵,益濟世忠。
”(《文恭集》)宋诏陝西四路:依近降夏國誓诏,毋得招納西界蕃戶。
先是,環慶經略司誘西界作過蕃官朗幹等七百六十二人,朝廷恐因而生事,故約束之。
(《長編》一百五十六)八月,宋保安軍移文來诘地界,不聽。
初,元昊獻栲栳、鐮刀諸寨,繼言九州十三縣向屬故土,乞賜還,中國不許。
及進誓表,宋帝诏延州保安軍别定封界,其馀皆如舊境。
元昊不肯如約。
鄜延經略司以聞,诏保安軍移文宥州,令遵守誓約指揮。
元昊遷延不奉诏。
(《長編》一百五十七。
按九州十三縣,陳師道《後山談叢》作求割三州十六縣,此據馀靖《奏狀》。
州縣之名,史不詳載。
) 出遇乞妻沒藏氏為尼。
元昊殺旺榮、遇乞。
久之,野利後訴旺榮兄弟無罪。
元昊悔之,令求遺口,得沒藏氏于三香家,迎養宮中。
已,與之私。
野利後覺之,不忍殺,使出為尼,号“沒藏大師”,居于興州戒壇寺。
(《長編》一百六十二) 冬十月,宋始來頒曆。
(《宋史·仁宗本紀》)契丹以所俘夏國羊馬獻于宋。
(《宋史·仁宗本紀》)請宋歲賜毋逾歲暮,不許。
夏人以歲賜緩移宋邊,曰:“願毋逾歲暮。
”宋帝诏吏報許,知敷政縣李師中更牒曰:“如故事”。
樞密院劾為擅改制書,師中曰:“所改者郡牒耳,非制也。
”朝廷是之,薄其過。
(《宋史·李師中傳》) 十一月,宋诏河東、陝西經略司:自今内屬蕃部,毋得侵擾西界。
犯者當以軍法論。
如西界人馬先犯境,方聽出兵捍禦之。
(《長編》一百五十七。
又十二月,河東經略司言:“比奉诏,蕃部内寇,即許出兵捍禦。
若西界人馬至境,不許出兵。
”诏如西界辄入,先放箭射官軍,即領衆掩殺之。
) 子阿理謀逆,殺之,及妃咩米(一作密克默特)氏。
咩米氏,元昊第四娶,生子阿理,無寵,屏居夏州王庭鎮。
阿理年漸長,謀聚衆為亂。
其黨卧香乞(一作鄂桑格)以告,元昊執阿理,沉于河,遣人賜咩米氏死。
(《長編》一百六十二) 十二月,宋诏延州:自今夏國有合議邊事,先具經劃利害以聞,其常事,聽一面移文宥州。
(《長編》一百五十七)侵屈野河西,執麟州指使魏智。
契丹自西征敗衄,山前後困敝殆甚。
又女真、渤海,所在擾亂。
元昊知其衰,常以兵掠其境。
契丹主怒,欲起傾國兵讨之。
元昊因以白鹘貢。
(《遼史·興宗本紀》) 二月初,遣使如宋賀正旦。
時使臣聿則以留延州議事,故後至也。
宋帝賜口宣雲:“王歲肇新,人正伊始。
眷乃世藩之屬,主茲邦土之封。
爰效忠規,聿修貢式,緬懷款至,良用歎嘉。
”(《宋史·仁宗本紀》、《長編》一百五十四及《文恭集》) 複互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
及元昊稱帝,互市絕,保安軍榷場遂廢。
陝西并邊主兵官,猶與屬羌交易,後并禁之。
元昊數請複,乃複置場于保安軍及鎮戎軍之安平寨。
(《宋史·食貨志》) 宋诏陝西、河東經略司:夏國雖複稱臣,其令邊臣益練軍,毋得辄弛邊備。
從吳育之言也。
(《長編》一百五十四) 三月,宋樞密副使龐籍言:元昊已受封冊,請早令延州保安軍立定封界。
(《長編》一百五十五)夏人三千馀人,劫掠宋筚篥會城。
(《範文正公年譜補遺》) 夏四月初,遣人如宋賀乾元節。
(《宋史·仁宗本紀》)駐兵葫蘆河。
元昊凡入塞,先遣人放牧牛羊,與蕃戶、漢人相習久之,然後縱兵肆掠,故緣邊莫之為備。
是時,令二萬騎遊牧近宋界柽栅至葫蘆河一帶,蕃漢人戶恐元昊複襲破鄜州故事,驚懼,宋邊帥遣使來問。
(《範文正公年譜補遺》) 五月,歸石元孫。
谏官、禦史奏:元孫軍敗不死,為國辱,請斬于塞下,以示西人。
賈昌朝獨引《春秋》谷臣、知罃故事,請赦之。
因入對,又袖出《魏志·于禁傳》以奏曰:“前代将臣覆沒而還,多不加罪。
”帝乃貸元孫,編管全州,子弟嘗受陣亡恩澤者,并追奪之。
(《長編》一百五十五。
按李元綱《厚德錄》:賈文公昌朝為中丞,劉平、石元孫陷西虜,或誣以降,議收其族。
昌朝言事未可知,乃不果收。
及在相位,元孫自西夏歸,議賜死。
昌朝獨曰:“自古将帥被執歸,不死。
”元孫得不死。
) 閏五月,遣使如宋謝冊命。
又遣蕃僧吉外吉、法正等謝賜佛經。
(《長編》一百五十六。
)遣使貢于契丹。
(《遼史·興宗本紀》)秋七月,宋使來賀生日。
宋帝賜生日使禮物,口宣雲:“紹複前徽,述修貢職。
素秋建始,良用誕彌。
用示眷恩,式将慶賜。
無忘朝寵,益濟世忠。
”(《文恭集》)宋诏陝西四路:依近降夏國誓诏,毋得招納西界蕃戶。
先是,環慶經略司誘西界作過蕃官朗幹等七百六十二人,朝廷恐因而生事,故約束之。
(《長編》一百五十六)八月,宋保安軍移文來诘地界,不聽。
初,元昊獻栲栳、鐮刀諸寨,繼言九州十三縣向屬故土,乞賜還,中國不許。
及進誓表,宋帝诏延州保安軍别定封界,其馀皆如舊境。
元昊不肯如約。
鄜延經略司以聞,诏保安軍移文宥州,令遵守誓約指揮。
元昊遷延不奉诏。
(《長編》一百五十七。
按九州十三縣,陳師道《後山談叢》作求割三州十六縣,此據馀靖《奏狀》。
州縣之名,史不詳載。
) 出遇乞妻沒藏氏為尼。
元昊殺旺榮、遇乞。
久之,野利後訴旺榮兄弟無罪。
元昊悔之,令求遺口,得沒藏氏于三香家,迎養宮中。
已,與之私。
野利後覺之,不忍殺,使出為尼,号“沒藏大師”,居于興州戒壇寺。
(《長編》一百六十二) 冬十月,宋始來頒曆。
(《宋史·仁宗本紀》)契丹以所俘夏國羊馬獻于宋。
(《宋史·仁宗本紀》)請宋歲賜毋逾歲暮,不許。
夏人以歲賜緩移宋邊,曰:“願毋逾歲暮。
”宋帝诏吏報許,知敷政縣李師中更牒曰:“如故事”。
樞密院劾為擅改制書,師中曰:“所改者郡牒耳,非制也。
”朝廷是之,薄其過。
(《宋史·李師中傳》) 十一月,宋诏河東、陝西經略司:自今内屬蕃部,毋得侵擾西界。
犯者當以軍法論。
如西界人馬先犯境,方聽出兵捍禦之。
(《長編》一百五十七。
又十二月,河東經略司言:“比奉诏,蕃部内寇,即許出兵捍禦。
若西界人馬至境,不許出兵。
”诏如西界辄入,先放箭射官軍,即領衆掩殺之。
) 子阿理謀逆,殺之,及妃咩米(一作密克默特)氏。
咩米氏,元昊第四娶,生子阿理,無寵,屏居夏州王庭鎮。
阿理年漸長,謀聚衆為亂。
其黨卧香乞(一作鄂桑格)以告,元昊執阿理,沉于河,遣人賜咩米氏死。
(《長編》一百六十二) 十二月,宋诏延州:自今夏國有合議邊事,先具經劃利害以聞,其常事,聽一面移文宥州。
(《長編》一百五十七)侵屈野河西,執麟州指使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