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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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四年大明天啓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乙巳,上行正朝望闕禮于崇政殿。

     ○前判書李時發卒。

    時發字養久,慶州人。

    爲人英敏,博洽經史。

    年甫弱冠,登己醜文科。

    逮遭壬辰之變,奔走王事,多有勤勞。

    嘗以接伴官,與天將駱尙志,論兵書,則尙志大驚服曰:「似君之才,天下亦未易得也。

    」其後出按慶尙道,治效茂著,時年纔三十矣。

    光海時,廢母之論起,獻議立異,又不參庭請,廢處江上。

    己未有虜警,以贊畫使,出鎭關西累年,至是卒。

     1月2日 ○丙午,夜,黑雲一道如氣,起巽方,長十餘丈。

     1月3日 ○丁未,上下敎問號牌廳擧行形止及官吏勤慢,仍命罷推郞廳之不勤仕者、監司、守令之慢忽者,或推、或拿。

    平安監司尹暄,亦以後期當罷,本廳啓請姑先推考。

     ○兩司以各衙門、諸宮家魚鹽冒占之弊,論執踰月。

    至是,始命該曹査處。

     ○特進官李曙,啓於榻前,請砲手三保,必以一邑之人定給,俾無濫數疊錄之患。

    訓錬都監覆啓言:「砲手之準帶三保者,十無一人。

    今若一切以一邑之人,定給一人之保,則必不能隨闕充定。

    但當明査本案,各給三保,抽其剩數,充給未準之人,如有數外濫定者,色吏及望定人,依律重治,則自無濫僞之事。

    」答曰:「知道。

    明査濫數,嚴治奸吏,俾無此弊。

    」 ○先是,自甲子還都之後,經費蕩竭,百官俸祿,無以頒給,正二品以上各減二石,八品以上各減一石。

    至是,戶曹以朝臣俸祿太薄,不足以代其耕,事甚未安,請自春等,依甲子以前頒給,以示忠信重祿之意,從之。

     ○東陽尉申翊聖上箚,辭先朝賜與漁場,答曰:「先朝恩賜,在卿何嫌?宜安心勿辭。

    」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謝段絮米肉之賜,答曰:「近者予在憂遑,日又寒澟,肩輿之命,久未傳諭。

    省覽卿箚,喜其如對。

    段絮等物甚薄,卿勿深謝。

    且如此寒天,強疾出入,則病必深重,卿其安心在家,勿以爲嫌。

    」 ○判敦寧李直彥上箚,謝賜米肉、段絮,答曰:「省箚具悉。

    卿年踰八旬,淸操彌堅,惟予敬歎,奚啻古人?段絮、米肉,是實微物,卿其勿辭。

    」 1月4日 ○戊申,憲府啓曰:「臣等旣蒙査處之命,又承勿煩之敎,亦可以止矣,而生民之休戚,國家之利病,所係非細,未容遽休,請探本而論之。

    魚鹽之有稅,係是任土之貢,而忠勳府之賜,所以優待勳臣;成均館之賜,所以贍養多士。

    若此之類,未必非祖宗朝良法美意,而行之旣久,弊端漸生,衙門所得,僅如毫毛,而斂怨於外方者,不啻丘山。

    奪之於飢民口吻之中,以充奸吏、猾胥之腹,此豈不痛心哉?至於諸宮房之折受,權貴家之橫占,則又所謂:『利源一開,末流彌廣;作法於涼,其弊猶貪』,官私交病,將至於國不能國。

    今若革去此弊,則必須痛斷根株,一洗舊習然後,可以有濟。

    古昔中興之主,承積弊之餘,必有大變革之政,以新一代耳目,未嘗膠守祖宗已弊之法。

    此乃所以爲繼志、述事之道也。

    請亟奮乾斷,無論各衙門、諸宮房所屬,一切罷去,悉令度支句管,以補國用,以悅民心。

    」答曰:「已令該曹査處,勿爲如是瀆擾。

    」 1月5日 ○己酉,以鄭孝成爲江華府尹,金時讓爲應敎,金堉爲文學,金光炫爲校理,李埈爲司諫,崔惠吉爲司書,樸潢爲修撰,金光爀爲注書。

     ○憲府啓曰:「罪人李佑兇慝悖戾之罪,當初合逬遐裔,以禦魑魅,而聖上以前日微勞,特施惟輕之典。

    使渠少有人心,則所當縮伏屛息,畏法悔罪之不暇,而自到配所,略不懲戢,益肆兇悖,侵暴居民,極其殘酷。

    每以告變之語,爲恐喝之資,一邑之民,鳥驚魚駭,皆思渙散之計。

    甚至出入官門,威制守令,人皆畏懼,莫敢誰何。

    甕津之民,獨非王民,而忍令遭此毒痡乎?請絶島移配,圍籬安置。

    」答曰:「傳聞,未必盡實,有功之人,不可深治。

    更爲詳聞,論之可也。

    」 ○上下敎曰:「近來凡承傳公事,兩銓之官,視諸尋常,絶不擧行,已極可駭,而今此都目政,則比前尤甚,無一注擬,予甚怪焉。

    擧義討賊、扈從等,捧承傳之人,已盡擧行而然耶?爲國竭忠之人,未得一官,妻子呼飢,修飾奔走之徒,自擇美爵,親故得我,爲國之道,豈可如是?兩銓所爲,殊極不當,堂上、郞廳,竝爲推考。

    」 ○左承旨趙翼回啓曰:「臣以傳敎之意,問于吏曹則雲:『都目政,專以仕滿陞遷爲主,故前銜及捧承傳人,皆不得擬望。

    至於初入仕,則本曹以仕路庸雜爲患,堂上、郞廳,曾已會坐同議,抄選可合人,按名注擬,故有承傳人亦不得擬望,而獨齊陵參奉池達源,乃鹹鏡道人也,聞變倡義,有除職承傳,故擬望受點』雲矣。

    」答曰:「知道。

    許多守令,未必皆仕滿之人。

    如趙相禹輩,亦爲參望,而前後捧承傳之類,皆以庸雜目之,吏曹意見,殊未可曉也。

    本曹難免廢閣、欺飾之罪,當該郞廳拿推。

    」 ○政院陳啓,請少霽嚴威,還收拿推之命,不許。

     ○振武功臣鄭忠信、邊潝、柳孝傑等,以趙溭疏辭,爲張晩訟冤,答曰:「爲將訴冤,分義之所當爲;被誣欲辨,人情之所不已也。

    但振武功勞,朝野無不洞識;溭等妖誕,自上旣已洞燭矣。

    怪妄之語,於張晩大功,何傷之有?區區相較,不如置而不言之爲愈也。

    且此時瀆擾,亦涉過濫,卿等竝爲安心勿煩。

    」 1月6日 ○庚戌,憲府啓曰:「臣等伏覩下政院之敎,辭旨嚴峻,有若以兩銓注擬,皆出於奔走請囑者。

    非徒兩銓之官,惶恐踧踖,不安在職,見擬被差之人,擧將內懷不寧。

    大聖人包荒撫世之德,似不當如此。

    至於拿推該郞,又是近來所無之事,擧措甚重,見聞惶駭。

    恐非發而中節之怒,尤極未安。

    請少霽嚴威,還收拿推之命。

    」答曰:「銓官明有所失,爾等不思彈論,反爲伸救,予竊怪焉。

    該郞被推,有何未安之事?勿爲更煩。

    」 ○吏曹判書吳允謙、參判張維、參議李植等上疏,乞與該郞同下司敗,以正人臣廢閣上命,修開欺罔之罪,答曰:「省疏具悉。

    卿等宜安心退去。

    」 ○夜,流星出亢星上,入南方。

     1月7日 ○辛亥,夜一更,流星出井星下,入弧星上。

     1月8日 ○壬子,初昏,白雲一道如氣,起坤方,指巽方,長十餘尺、廣尺許。

    夜一更,流星出天園星下,入屛星下。

     1月9日 ○癸醜,上下敎曰:「纂修設局,已閱三載,而怠慢日甚,杳無完畢之期。

    修史,重事也,而尙且如此,則國事之無可爲,益可知也。

    官吏之怠於事公事,豈有如今日之時哉?令本廳各房郞廳,仕進勤慢,一一査啓,完事之期,亦爲書啓。

    」纂修廳啓曰:「臣等査考都廳、郞廳仕日置簿,各其名下,懸錄公私故,實仕日別單書啓,而所謂公私故,亦多由於臣等之不得頻數仕進之緻,惶恐竝啓。

    」答曰:「知道。

    一年仕進,未滿四十日,殊極寒心矣。

    都廳以下,難免怠慢之失,竝推考。

    」 ○摠戎廳啓曰:「本廳別抄軍,抄出團束,意非偶然,而但官給糧餉,實是難繼之道,如無給保之規,勢難長久。

    依正兵例,給一保一丁,以爲自食之地。

    其中私奴砲手,則公私兩役,尤難支保,加給一丁,以資身役;向化則令以自中代盡者給保,似爲便當。

    請令兵曹,覆啓施行。

    」從之。

     1月11日 ○乙卯,憲府啓曰:「務安縣監李益,本以卑賤之人,曾爲梁護軍官。

    梁護瓜滿之後,欲圖仍任,駄載物貨,又出駿馬數十匹,納之嬖姬,旣仍梁護之任,以其餘資,圖得大靜而去,物情莫不駭憤。

    今授本職,未免爲淸朝之羞辱,請命罷職。

    監察具山鬥,爲人麤鄙。

    曾在光海時,奴事李大燁,至爲監董其起第之役,因得洪原縣監,爲人所唾棄久矣。

    今爲殿中之任,物情駭憤。

    請命罷職。

    」答曰:「具山鬥、李益遞差。

    」 ○訓鍊都監啓曰:「本局屯田之設,專爲策應軍需,周給兵食,以爲輦下腹心之用,而近來,應食之兵日益滋,饋餉之路日益狹。

    如屯田、鹽盆、魚箭貿販之物,雖似零星,不可謂無助,而各處屯田,隻憑屯田成冊,土地肥瘠、結蔔多少,亦不能的知,以緻歲入漸縮,或有託稱都監屯田,而中間免稅者,委屬寒心。

    都監算員給馬發送,與本官及屯官眼同打量,而全羅道扶安縣沿海之地、邊山近處,多有煮鹽便好之地,邊山素稱船材茂盛之處,亦令都監別將,眼同本官,兼掌區處,或斫船材,以造貿販之船;或伐雜木,以爲煮鹽之用,亦爲便益。

    且蝟島、羣山島,俱是海中要害之地,廣設鹽盆、魚箭,募集民丁,兼爲把守之計宜當。

    請嚴立科條,著實擧行。

    」答曰:「依啓。

    船材斫伐事,不允。

    」 1月12日 ○丙辰,以趙邦直爲掌令。

     ○全羅道觀察使閔聖徽馳啓曰:「曾因監司李溟狀啓,罷舟師統營添防之擧,今至三年,而大槪水、陸軍各浦分防,本是八番,癸亥以後,分作十六番,以減其番朔之半,故軍無久戍之苦,民無格糧之弊,軍民之蒙惠大矣。

    今見備局行移,則丙寅爲始,統營添防,還復八番。

    臣之妄意,號牌時未磨勘,軍兵之逃故,百不補一,本道各浦,猶不得準數分防,則添防之數,勢難分排。

    且其所給糧料,將收民結,今年雖似豐稔,又加暴斂於常賦之外,則臣恐民不知豐年之樂也。

    徐待明年歲末,詳加講究,自丁卯爲始,還復舊例,則軍民庶可蘇息。

    令備局相時度力,更加善處。

    」備局回啓,從其議。

     1月13日 ○丁巳,執義尹知敬啓曰:「臣性質愚戇,不能含容。

    以此不見容於人久矣。

    臣於平日,素惡金起宗爲人,心常鄙之。

    往在丁巳年間,科擧循私之習方極,場屋未設,書題先播,人人預言某題當出。

    及夫東學設場之日,中場所出之題,果若嘗所雲雲。

    累改累出,次第皆驗,滿庭多士,一時齊憤,同辭笑罵,門啓而出。

    其時試官任性之、李用晉等,恐其罷場生事,設詭辯而誘之,士皆環立不顧,散而歸者過半。

    起宗首應其誘,終得入格,人以踰墻應募目之,其拔身不正甚矣。

    其後韓惟翔、吳煥等,相率而附會於賊臣,起宗亦與其論,當時有識,莫不唾鄙,其他奸邪之狀,不一而足。

    臣於中興之初,嘗以此言,偶發於私會中,鄭百昌力言其不然。

    及臣忝居本職,聞起宗立功於有事之日,意其才必有可用之實。

    論人之道,不當以所短棄所長,故不復言前日事矣。

    今者百昌,逆料臣必將論起宗前事,輕肆嗔罵,顯示脅制之狀,張皇氣勢,傍若無人。

    是不過輕臣庸劣,欲令畏縮,不敢論其所親之罪耳。

    臣在鄕閭傳聞,百昌善罵詈人,雖衣冠之徒,視同奴隷。

    臣聞來,不覺慨然,而竊恐其爲淸朝之累,不料今日,遽及臣身也。

    旣被醜詆,勢難在職,請命罷斥臣職。

    」答曰:「勿辭。

    」本府以輕肆罵詈,所失在彼,請出。

    知敬旣出簡通,而同僚皆以爲不必追論,知敬又以此引避。

     ○山城募民等,呈訴于都體府從事官,乞蠲免宣惠廳未收米一百餘石,體察使張晩,啓請依願施行,從之。

     ○義禁府堂上金瑬、李貴、金藎國等,以上敎嚴峻,待罪曰:「贓汚之罪,固不可容易處置。

    兩南禦史狀啓,不法文書現捉人,如梁諫、李廷喆、李汝賀、金振緖等,與李時吉同罪,而臣等隻據近例,以問本道監司,査覈處置回啓矣。

    實無一毫私意於其間,而不自覺其伸救罪人之歸,臣等謬妄不察之罪大矣。

    」答曰:「不法雖同,所犯輕重懸殊。

    旣無可疑之端,則有何査處之事乎?本府回啓,似乎不察,故言之耳。

    卿等宜安心勿待罪。

    」 1月14日 ○戊午,諫院啓曰:「賞以勸之,罰以懲之。

    賞罰不中,何以爲國?今者鴻山縣監卞悌元,以米穀辦納之故,至授堂上重加。

    國家施賞之典,其可謂得中乎?此路復開,人皆駭訝。

    設有微勞,豈無相當之賞典乎?況未經三品之人,不許陞堂上者,曾有成命。

    請改正卞悌元通政資。

    鴨島春秋刈薍之役,爲畿輔莫大之弊。

    海西水軍價布,逐年上來之數亦多,而盡歸於下輩之手。

    畿邑之民自願赴役,則繕工下人,侵毒百般,故甘心破産,而不得供力役。

    各邑不得已分徵於田結,以充雇立之價,疲殘編氓,至有賣牛、脫衣以償之,而侵漁之弊,逐年滋甚。

    監刈之際,若使措置得宜,雇立分明,則海西價布,足堪支給,而如或不足,則以宣惠廳所儲米,從便添補,可紓畿民結役之苦。

    請自今爲始,監刈官吏,有踵前日之弊習者,該官則論以贓律,色吏則全家徙邊。

    」答曰:「依啓。

    卞悌元盡心奉職,使百裡蒼生,均蒙實惠,予甚嘉焉。

    一資之加,實無過濫,勿爲更論。

    」累啓,乃從之。

     ○是夜,啓運宮卒逝。

    命招大臣、禮官,下敎于左議政尹昉曰:「復節次何以爲之?」回啓曰:「《儀禮》以常時所稱爲之。

    以封爵連珠府夫人復之,何如?」又敎曰:「以大院夫人復之何如?」昉又請以連珠府夫人復之,從之。

     ○上下敎于大臣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

    予旣入承之後,猶稱父母,豈可不行三年之喪乎?」禮曹回啓曰:「禮,爲人後者,爲所生父母,服齊衰、不杖期,以其壓屈於所後父母。

    況我主上,直承大統,上繼宣祖。

    今此私親之喪,宜有所壓降,依禮文,當服齊衰、不杖期。

    議于大臣,則皆以爲當雲。

    應行節目,依此磨鍊以入之意,敢啓。

    」不下。

     ○領議政李元翼、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等,進詣興泰門外啓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此固聖人立敎之常,而今日之事,乃是變禮也。

    自上直繼宣廟之後,宣廟雖祖,而有父之道焉;殿下雖孫,而有子之道焉。

    祖宗宗統,事體極重,豈有爲私親,行三年之理乎?歷代以來,人君緻誠於本生父母,無所不用其極,而壓屈於宗統之尊,抑情守禮,見稱於天下後世者多矣。

    至於稱考,則蓋以屬號之不可改也。

    豈可以屬號之稱考,而有所舛施於喪制?臣等所見,斷然如此,終不敢仰遵聖敎。

    」答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

    履此位之後,因稱父母,三年之喪,豈有不行之理乎?」 ○禮曹啓曰:「今此啓運宮,固與國恤有差,而送終之禮,不可不極其隆厚,俾無一毫未盡之憾。

    必須別設都監,初喪則禮殯都監,成服後則禮葬都監稱號,喪葬諸事,料理檢飭爲當。

    」從之。

    吏曹以金尙容、鄭光績、金藎國爲都監堂上,李敬輿、鄭百昌爲郞廳。

     ○命具宏、具仁垕、洪振道等詣大內,看檢襲斂諸事。

     1月15日 ○己未,領議政李元翼等再啓,請抑情從禮,以尊祖宗宗統,答曰:「予意已盡言之,更無可傳之語。

    」 ○大臣以下三啓曰:「若行三年之喪,則是國喪也。

    如宗廟、山川祀事,節節有難處之端,臣等不可以非禮之禮,承順上意。

    敢此冒死更啓。

    」答曰:「雖入承大統,至於宗統,無稱子之處。

    所生父母,旣稱以父母,則父母三年之喪,不用於此,而當用於何處?予聞宗廟祀事,非大王喪事則不廢雲。

    有何難處之事乎?決不可從之意,前已言之矣。

    」 ○禮曹啓曰:「今此服制,乃莫重之事也。

    臣等參考典禮,商議大臣,敢爲入啓矣。

    不意聖敎,欲行三年之喪,臣等相顧惶駭,罔知攸處。

    大臣連啓,至再至三,而一向牢執,不爲允從。

    大臣不敢參論,臣等何敢獨定大禮乎?惶恐敢啓。

    」答曰:「莫重喪禮,大臣必不恝視。

    更問于大臣以定。

    」 ○大司憲鄭經世、大司諫洪瑞鳳等啓曰:「臣等伏覩下大臣之敎,固知出於聖孝罔極之至情,而求之聖人制禮之意,則大有所逕庭焉。

    《禮經》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期。

    』子貢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

    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以此言之,則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固是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而壓於大宗,不得伸於私親,亦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

    惟其所遇,有常、變,故禮爲之屈伸耳。

    聖上以支孫,入承大統,踐宣廟之位,行宣廟之禮,與宣廟爲一體,其承繼之重,何啻十百於士夫家爲後於大宗者,而乃欲直情徑行,以爲非禮之禮乎?親親,恩也;尊祖,義也。

    義之所在,恩不得不屈。

    聖人制禮之意,極其精微,非欲使天下之人,薄於所生。

    竊料聖學高明,非不知此,而創鉅痛深之中,直欲盡其私情,而未及緻思耳。

    請勉抑至情,俯從禮制,依大臣啓辭,定爲期年之喪。

    」答曰:「已言于大臣,勿爲更煩。

    」兩司再啓、三啓,不從。

     ○政院啓曰:「三年之喪,雖曰自天子達于庶人,而禮之所在,情有時而屈焉。

    殿下上承祖宗之統,下奉大妃之尊,殿下之身,非殿下之身也,乃祖宗之所託,而大妃之所子也。

    其不可曲伸私恩,徑情直行也明矣。

    大臣爭之、三司論之,夫豈不義,而強君父哉?伏願亟收三年之命,以明統緖之重,不勝幸甚。

    」答曰:「決不可從之意,已言于大臣,須勿更煩。

    」 ○傳曰:「梓宮以長生殿所藏,極精梓宮擇用,凡喪具,竝爲十分精備之意,言于各司。

    」 ○大臣以下四啓,答曰:「罔極之懷,卿等須更思量。

    」五啓,答曰:「尤爲罔極,不知所諭。

    」大臣回啓曰:「今承傳敎,尤爲感激。

    今當令禮官,以期服磨鍊矣。

    」答曰:「三年之喪,雖不得行,欲爲杖期,以此分付禮官。

    」禮曹回啓曰:「勉抑至情,俯從期制,臣等欽仰聖上,出乎情止乎禮義之盛心也。

    第考之《禮經》,杖期,無可據明文。

    不如一遵《儀禮》所載,斷行不杖期之制。

    大臣之意如此,惶恐敢啓。

    」答曰:「杖期,決不可不爲,更勿煩瀆。

    」禮曹再啓曰:「臣等敢以不杖期,定爲服制,不避煩瀆,前後爭辨者,欲使聖上,克遵先聖之典,得免後世之譏議也。

    何敢以非禮之禮,導殿下哉?大臣爭之,三司論之,而猶且堅執,臣等不勝悶鬱焉。

    伏願聖明,俯從禮制,亟賜允兪。

    大臣之意亦然,惶恐敢啓。

    」答曰:「予意已諭。

    此事決不可從,勿爲更言。

    」 ○兩司四啓,請定行不杖期之喪,答曰:「杖期,決不可不爲,更勿煩瀆。

    」 ○禮曹啓曰:「凡喪,必先立喪主,禮也。

    今此啓運別宮之喪,綾原君俌,當爲喪主,而伏聞出繼義安之後雲。

    義安則他人,猶可後也,此喪,決不可無主者。

    閭閻士大夫家,爲人後者,若所生父母無後,則罷繼歸宗,而所後父母,或爲班祔,或稱侍養,仍奉其祀者,亦多有之。

    綾原君俌,罷繼歸宗,立爲喪主,似不可已。

    義安之後,則隨後從容議處爲當。

    大臣之意亦然。

    敢啓。

    」答曰:「喪制雖降殺,而非如出繼降殺之禮,綾原君似不可爲喪主矣。

    」禮曹再啓曰:「殿下旣繼大統,奉承宗廟,則三年之喪,尙且壓降。

    況於私親之喪,豈有自爲喪主之理乎?殿下決不可爲喪主。

    綾原君又不爲喪主,則如此莫重之喪,豈可無喪主乎?綾原君勢不得不爲喪主。

    大臣之意亦然。

    惶恐敢啓。

    」答曰:「予意已諭。

    此事決不可從,勿爲更言。

    」仍下敎曰:「銘旌以無紋廣的兒爲之,且以金篆書之。

    」兵曹參判趙希逸書進,上特令禮曹判書金尙容書入。

    又下敎曰:「五日成殯、六日成服。

    」禮曹以大臣意,回啓曰:「稽諸《五禮儀》,大王、王後之喪,方用此禮。

    禮不可踰,以此例比用,似涉未安。

    請依當初磨鍊施行。

    」答曰:「四日、六日,有何輕重之殊?依下敎爲之。

    」 ○副提學崔鳴吉等上箚曰: 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此固天地之常經,而貴賤之通行者也。

    但禮有常變,情有屈伸,有不可執一而論也。

    今殿下直承祖統,無所傍繼,則父母之名,固不可易也。

    然上承宗統之重,宜有壓屈之道。

    況大臣、禮官、兩司之論,皆已歸一。

    以殿下之誠孝,雖欲自盡於親喪,其於宗統何,其於公議何?伏願勉抑至情,以遵尊祖之議。

     答曰:「決不可從之意,已言于大臣,須勿更煩。

    」 ○大臣以下六啓,請依該曹陳啓,從速擧行,答曰:「予意已諭。

    此事決不可從,勿爲更言。

    」 ○上下敎于都承旨鄭蘊曰:「罔極之中,張皇陳啓,頻數至此,予心摧痛,尤不自堪。

    勿復紛紜之意,言之。

    如有不得已陳啓之事,從約書入。

    」 ○兩司五啓曰:「請依大臣、禮官之議,亟命綾原君俌爲喪主,自上定爲不杖期之服。

    」答曰:「予意已諭。

    此事決不可從,勿爲更言。

    」 ○大臣以下七啓,請以綾原君俌爲喪主,答曰:「已諭孤意。

    罔極之中,不當如是堅執矣。

    」 ○兩司六啓,答曰:「已諭孤意。

    罔極之中,不當如是堅執矣。

    」七啓:「請速立喪主,勿以孤字自命。

    殯斂諸事,竝從死爵,勿用王後之禮。

    」答曰:「更勿煩瀆。

    」 ○上下敎曰:「斂殯諸事,一依《國葬謄錄》施行。

    」禮曹啓曰:「治喪諸事,當依謄錄施行,但欑宮,必於大王、王後之喪爲之,其意有在。

    凡喪葬之事,得爲而不爲不得爲而爲之,皆非禮也。

    臣等職忝典禮,隻以承順爲事,則非事君以禮之道也。

    惶恐敢啓。

    」答曰:「欑宮,所以奉置梓宮。

    雖得爲之,豈至過濫?依前傳敎,爲之。

    」 ○玉堂再箚,請一從三日成殯、四日成服之禮,答曰:「已諭于該曹矣。

    」 ○弘文館副提學崔鳴吉、應敎金時讓、副應敎李埈、校理李昭漢、金槃、副校理金南重、金光炫、修撰李省身、副修撰洪命耉、樸潢等上箚曰: 臣等將六日成服不可之意,纔已陳達,佇承兪音,而卽又聞銘旌以金篆書入爲敎,臣等相顧驚愕。

    不料殿下之聖明,有此無據之敎也。

    六日成服、金篆銘旌,乃國恤之禮也。

    連珠府夫人於殿下,雖有罔極之恩,乃其所處之位,實王子夫人之喪也。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禮有明文,不可違越。

    上有宗廟,下有臣民,殿下何敢以一人之私情,廢先王之定制,幹祖宗之大統乎?殿下雖欲直情徑行,其如天下後世有譏議何?立喪主一節,大臣、兩司,屢爭而不許。

    臣等方以爲訝,至此而始知殿下之意,不但已也。

    自此以往,種種踰禮犯分之擧,將有不可勝言。

    此臣等之苦口力爭,而不知止者。

    伏願亟寢非禮之禮,以遵先王之定制。

     留中不下。

     ○前行弘文館副提學鄭弘翼卒。

    弘翼字翼之,爲人端確有操守。

    自少力學,善屬文。

    宣祖朝登第,歷敭內外,蔚有聲望。

    鄭仁弘嘗誣詆成渾,群小竝起齮齕,弘翼獨持正不撓。

    以此大忤當路,人服其剛直。

    及光海將廢母後,收議百僚,人人皆惴慄順旨,而弘翼與李恒福等數人,抗辭直諫,樹彜倫於將斁。

    其忘生立節,可謂偉矣。

    竄配南北極邊,在謫六年。

    遭癸亥反正,以承旨被召,歷拜諫院、玉堂之長,而曾傷於瘴毒,病已沈痼,皆未拜命,至是卒。

    家貧無以殮殯,聞者莫不嗟惜。

    及其歸葬,上命沿路護送,且給軍人、石灰。

     ○夜,黑氣一道,起自乾方天際,直指巽方天中,長二十丈許。

    二更,月暈,白氣如虹,長丈餘。

    白氣一道起艮方,指坤方,長十餘丈。

     1月16日 ○庚申,上下敎曰:「斂殯諸事,一依國葬謄錄事,已有下敎矣。

    小斂絞布,國喪則以綃爲之,而今以紵布入之。

    不重之物,如是爲之,非徒不有傳敎,其爲辱甚矣。

    無都監似可,此意言于都監。

    且銘旌書以篆、隷,有何輕重,而如是爭之,至今不爲書入乎?且此喪有壓尊之處,雖爲降殺,君上親喪,爲臣僚者,不可輕視,而近日所爲之事,類如此,予極驚駭也。

    」 ○下敎曰:「銘旌鳳頭,改以螭頭,銘旌趺不精,改造以入。

    且殯殿排設於集禧殿。

    」 ○禮殯都監啓曰:「銘旌軸,以玉造用事,啓達矣。

    更考謄錄則以烏梅用之,而庚子、戊申年則以山柚子造作。

    以何軸用之乎?」答曰:「仍用玉軸,上軸則去玉,似簇子形造入。

    」〈史臣曰:「今此喪具,雖依謄錄爲之,尙不免踰禮之譏。

    銘旌玉軸,曾不用於大王、王後之喪,而至於啓稟用之,可見逢迎媚悅之態,而殊不思陷吾君於非禮之地也。

    此事,提調金藎國主之,而至曰:『君父親喪,不可不用』雲,其視鄭光績不肯造入螭頭,亦可以知愧矣。

    」〉○大司憲鄭經世、大司諫洪瑞鳳、掌令權鑊、持平閔應恢、獻納李景奭、正言呂爾徵、成汝寬,合司啓請屈情從禮,亟命綾原君爲喪主,殯殮諸事,勿用踰制之禮,答曰:「孟子之後喪,踰前喪,乃是前爲士,後爲大夫故也。

    罔極之中,些少之事,如是爭之,殊甚不當。

    喪主事,旣言于大臣矣。

    如此等事,決無允從之理,勿爲更瀆。

    倚廬事,近無雨雪,露處無妨,故依啓。

    」〈史臣曰:「自上雖勉抑至情,降從期服之制,而許多治喪之禮,節節踰制,實與行三年之制者,少無差別。

    旣欲杖而自主其喪,又命五日成殯、六日成服,又命用錦旌、金篆、玉軸、螭頭,又命斂布用綃,又命殯用欑宮,又命於大內設草廬。

    臺諫請勿用倚閭之制,則至下露處無妨之敎,以示不平底意,於此可見上下情意之阻隔也。

    聖人有言:『喪不可直情而徑行。

    』況此儀章、度數,雖涉微細,而關於禮之大體則甚重。

    聖人非惜繁纓也,重其名也。

    聖敎或曰:『不重之物。

    』或曰:『些少之事。

    』物固不重,事則非細也。

    莫重喪制,終難免取譏於百世之後,可勝嘆哉?」〉○合司再啓,不允。

    三啓,答曰:「已諭。

    」 ○左議政尹昉等,率二品以上陳啓,答曰:「此喪雖有壓尊之處,而降殺,與士大夫出繼降殺之禮有異,綾原君似不可主喪。

    非但此也。

    綾原出繼之事,大院君在世時,承仁嬪命,定焉,予不敢到今改之。

    諸卿雖累月爭之,決無允從之理,須諒予罔極之情,勿爲更言。

    」大臣、二品以上再啓,答曰:「已盡言之。

    」三啓,答曰:「可從之事,則罔極之中,豈有相持至此之理乎?雖累月爭之,決不允從之意,旣已盡言。

    卿等須勿更爲瀆擾。

    」 ○大臣啓達于大妃殿,請調護聖躬,大妃以諺書批下。

     ○下敎于左承旨趙翼曰:「欑宮,明日內未及排設,則堂上以下,難免重責,此意言于都監。

    怠慢官吏勿爲續續啓達,一一置簿,待後日一時書啓。

    」 ○政院啓曰:「今此喪禮,上下相持,當行節目,尙未決定,以緻治喪漸至遲延,臣等不勝悶慮。

    其中立喪主一節,乃喪禮當初節目,而至今未定,此群下之尤所悶鬱者也。

    喪主,所以執喪、奉饋奠也,決非殿下所當自爲也。

    殿下爲親之情,何有窮已?然事之不可者,豈可徑情,而不顧哉?且殿下旣定期服矣,期月之後,當爲無主之喪。

    此若非大不可者,大臣以下,何論執至此乎?諸臣之論,實事理之不可易者,亟賜允從幸甚。

    」答曰:「勿爲瀆擾。

    」 ○合司至八啓,終不允。

     ○弘文館應敎金時讓、副應敎李埈、校理李昭漢、金槃、副校理金南重、金光炫、修撰李省身、副修撰洪命耉、樸潢等上箚曰: 宗統之重,天地之經也,隆殺之分,大義截然。

    苟有過其常分,而爲不當爲者,則是謂非禮之禮,而得罪於宗廟,取譏於後世,非細故也。

    殿下以支孫,入承大統,其於本生父母所事之禮,自有已定之制,不可有加減,而今則不然,惟知儉其親之未安於心,而蹉跌之過,不自覺其陷於非禮。

    成服日期、金篆銘旌,一用王後之禮,至於殿下以宗廟主鬯之身,欲主私親之喪。

    惟其從厚之情,一蔽於私,故其發而爲喪制者,無非踰分之事,如一依國葬之敎,尤駭視聽。

    殿下之所以厚於送終者,未免爲非禮事親之歸也。

    臣等忝在論思之地,見君父過擧,不忍不言。

    昨日所上之箚,已經一日,批答不下。

    所當待罪之不暇,而猶且強聒不已者,事係急迫,區區小嫌,有不可顧。

    亟回天聽,快從公論。

     答曰:「已諭于兩司矣。

    」〈史臣曰:「崔鳴吉旣參於本館陳箚,變其初見,稱病不來,其意以三年喪爲是也。

    李貴亦主此論,其餘心是,而不爲顯從者,李民宬、金時讓也。

    一國公議,皆以迎合攻斥,而鳴吉等迷不知返,竟爲淸議之罪人,惜哉!」〉 1月17日 ○辛酉,合司進詣興泰門,啓曰:「請亟命綾原君爲喪主,自上定行不杖期之制,凡事之嫌於國葬者,竝令寢罷。

    」答曰:「子主母喪,少無不可。

    欲行杖期,實出於抑情從禮。

    些少之事,又非大段,卿等須體予罔極之情,亟停勿煩。

    」 ○合司再啓,答曰:「決難允從,更勿瀆擾。

    」 ○大臣率百官,啓請定行不杖期,使綾原君主喪,答曰:「子主母喪,少無不可。

    卿等須退去,更勿瀆擾。

    」 ○藥房啓曰:「自上累月侍疾之餘,遭此罔極之變,今已四日。

    連日露處,水槳不進,臣等不勝憂悶迫切之至。

    雖閭閻士庶,若於初喪緻傷,則爲終身難醫之疾。

    況至尊之身乎?罔極之中,雖不自知,而後時之憂,寧有極哉?伏願勉抑至情,曲循中制,上慰慈殿之心,下副臣民之望。

    」答曰:「身無疾病,勿爲問安。

    」 ○下敎于大臣曰:「罔極之中,未及聞知。

    今聞卿等不蔽風日,露坐庭中雲,心甚驚慮。

    卿等俱是老病,必有添傷之患,今後則勿坐庭中。

    」大臣回啓曰:「傳敎及此,不勝惶恐,不知所達。

    」 ○大臣再啓,答曰:「旣已盡言,卿等須體予罔極之情,勿爲更言。

    」三啓,答曰:「勿煩。

    」 ○合司三啓,答曰:「勿煩。

    」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曰: 聖明抑至情,而從廷議,臣誠欽仰大聖人所爲,足以有辭於萬代之下,不覺激昻抃躍之至。

    第念凡事,有名而有實。

    名之所在,實亦隨焉。

    苟無其實,名何用焉?廷臣之爭三年,非以爲父母行三年,爲不可也,以本生私親,比侔於宗統,爲大不可也。

    殿下旣持私親期服之制,則其喪禮,自當與國喪逈別矣。

    臣於前夜,擔曳入闕,與同僚啓辭數四之後,氣力不堪,寒疾又作,退伏於闕門之外。

    伏聞自上有敎,一則曰喪主不可立,二則曰金字書銘旌,三則曰六日成服,終之以依國喪謄錄施行爲敎。

    然則有期服之實,而無期服之實,名雖降,而實不降矣。

    廷臣爲是之懼,欲事事而論執,則不勝其紛紜,而恐煩聖聽於哀疚之中;欲置而不論,則喪禮混亂、宗統不尊,日後之事,有不可言者。

    聖明於頃日山川之禱,有非僭之敎,聖明亦知僭擬之不可矣。

    今用國喪之規例,非僭擬而何?僭擬之禍,終至於亂且亡,豈非大可戒哉?人君操大柄於上,而行大威於下,苟欲必行其所欲,則何事不可爲?畢竟廷臣,亦莫如之何耳,祖宗之宗統可畏,臣民之公議可恤。

    以殿下之高明,宜有以念之,毋徒以罔極之至情,而緻紊於喪禮也。

    人子之事父母,可爲而不爲,不可爲而爲之,均爲不孝。

    況宗統、私親,事體截然,用國喪之禮,非所以爲孝也。

    垂死之臣,不得與廷臣,日爭於殿陛之下,一番陳箚而入地而已矣。

    他日千萬年宗社之憂,在於殿下,莫謂老臣今日不言也。

     ○都承旨鄭蘊啓曰:「領議政李元翼箚子,早朝入啓,未下矣。

    臣等固知哀疚罔極之中,有所未遑,而其於待大臣之道,恐似未安,故不敢不啓。

    且其陳箚之辭,發於愛君之至忱,亟宜允從,以副臣民之顒望。

    惶恐敢稟。

    」答曰:「知道。

    」 ○合司四啓,答曰:「前後旣盡言之,勿爲如是瀆擾。

    」 ○玉堂上箚,請依大臣、合司之論,以綾原君俌爲喪主,而金篆銘旌踰制等事,一一亟命停止,以重宗廟,不勝幸甚,答曰:「旣言于兩司,爾等更勿瀆擾。

    」 ○答領相箚曰:「見卿箚辭,知卿至誠。

    所陳之事,上下意見,大相不同。

    哀痛罔極之中,有此瀆擾之擧,殊甚悶焉。

    」〈史臣曰:「當初,大院君親祭祝辭議定時,禮官、大臣,參酌情、文,請依德興大院君故事,稱爲大院君,別立支子,以主其祀。

    所謂支子奉祀者,綾原君是已,則請以綾原主喪者,實非新創之議也。

    主祭、主喪,何可前後有異也?元翼此箚,言言切實。

    自上非不知是非之所在,而蔽於至情,終不翻然覺悟,遂行非禮之禮,可勝惜哉!」〉○玉堂再箚,亟命綾原君俌主喪,凡喪制之有違典禮者,一切停罷,答曰:「前後旣已言之,勿爲如是紛擾。

    」三箚、四箚,皆不從。

     ○上下敎于政院曰:「聞大臣以下露坐。

    使之退去,入處院中。

    」 1月18日 ○壬戌,下敎于都承旨鄭蘊曰:「今日乃入棺之日也。

    心神尤極荒迷,中官雖讀啓辭,迷不知所答。

    凡啓辭,姑留政院,今日則勿爲捧入。

    」 ○三司啓箚入啓,還下政院。

     ○禮曹啓曰:「主上杖期一節,三司時方論啓,該曹不敢磨鍊服制以入。

    明日成服,何以爲之?且喪主,當於成服前議定。

    敢此竝稟。

    」答曰:「杖期不可不爲,成服亦不可退行,本曹量處。

    」禮曹回啓曰:「明日當爲成服,而三司論啓,時未蒙允。

    公議至嚴,至今未得書入儀注,不勝惶恐敢啓。

    」 ○成殯後,政院、玉堂、百官,奉慰問安,答曰:「勿爲奉慰。

    」 ○左承旨趙翼啓曰:「合司所啓,姑留政院,而今旣成殯,啓辭還入之意敢啓。

    」答曰:「明日入之。

    」 1月19日 ○癸亥,是日成服。

    上服杖期。

     ○合司、大臣啓辭及玉堂箚,始入啓,竝以已諭答之。

    大臣、百官、三司,復申前請,日三陳啓,皆不從。

     ○大司憲鄭經世、大司諫洪瑞鳳等啓曰:「臣等之所論執於喪禮者,非一二事,而叫闔累日,皆未得請。

    殿下之所欲爲,悉皆次第擧行,無一不如意者。

    臣等不職之失,固已多矣。

    其中自爲喪主、杖期成服一節,又是任情失禮之尤大者,而昨朝所進啓辭,至今不下,漠無可否,而踰制之服,已成於內,此前所未有之事也。

    臣等俱以無狀,不得取信於君父,緻有如此過擧,誠無顔面立於諍臣之列。

    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玉堂處置請出。

    〈史臣曰:「大臣、三司啓箚,勿令捧入者,何也?蔽於至情,不念踰禮犯分之失。

    以國家之大是非、朝廷之大議論,視之爲尋常,非禮之禮,次第盡行,莫重喪禮,豈容如是苟且,而亦豈遇大臣、待臺諫之道乎?此敎之下,政院不爲陳啓未安之意,奉行之猶恐不及,尤可嘆也。

    」〉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曰: 近日之論,廷臣陳啓已悉,臣無可更瀆。

    第人主有國家,必有朝廷卿大夫,議大禮、決大事,必與共之。

    今者主上,欲自盡於親喪,爲主上臣子者,莫不欲竭力趨令,誰敢有一毫薄視不自盡之心哉?朝廷之必爭,而不知止者,尊祖宗也,重宗統也,愛君父也。

    數日以來,廷啓日上於殿陛,而聖敎日下於有司,喪具諸物,徑行催督,蒼黃之際,國喪體例已成,而朝廷不相管。

    然則國家設朝廷卿大夫,將焉用哉?朝廷百官,首相爲之冠。

    臣雖不學無識,萬不近似,而乃其職則首相也。

    臣旣叨是職,國家大事,理宜參論,而國家以臣言爲不可,絶不見用,是臣失其職也。

    首相失職,而寧有仍冒之理?臣於向年,忝冒首相,大院君祭文,頭辭磨鍊時,稱考而不加皇字,稱子而不加孝字,立支子主祀之事,與禮官議定入啓,以依議允下。

    臣之愚見,自初如是,迷不知變。

    雖當喪禮怱遽之日,尤不可一日在職。

    且臣之前日倉卒詣闕,心神驚散,氣息乏絶,一夜之間,舊證增劇,臥不能起。

    旣不得隨諸臣於廷爭之列,又不得久處於闕門之外,不得不退伏私室。

    以此以彼,罪實難逭,請亟遞臣職,以存國體,不勝幸甚。

     上遣史官諭之曰:「觀卿箚辭,良用慙靦。

    昨者之事,罔極之中,徒務自盡,莫省公議,不待停論,事多徑行。

    到今思惟,悔之莫及。

    失有所歸,於卿何損?卿須安心勿辭,以慰予心。

    」 1月20日 ○甲子,大臣、政院、藥房皆陳啓:「請上勉抑至情,強加調護,上慰慈念,下副群情。

    」答曰:「當勉副焉。

    」 ○禮曹判書金尙容呈辭,上命還出給。

    尙容爲禮殯都監提調,徑進杖期之服,以成非禮之禮,公議非之,故遂呈辭單,而有還給之命。

     ○太學生李行進等上疏。

    略曰: 情者,人心之私;禮者,天理之公。

    禮之所在,情有時而屈,故情雖無窮,禮不可踰。

    必也抑情而循禮,舍輕而從重然後,合於人心,而不悖於天理矣。

    今我殿下,以出天之孝,遭私親之喪,其欲自盡於送終者,宜無所不至,而第於其間大節目,多有犯分而失中者,臣等不得不論辨於哀疚之中。

    殿下以支孫,入承大統,爲宗廟、社稷之主,爲四方萬民之君,則殿下其可以顧私親,而主其喪乎?大綱旣紊,節節錯誤,五日而殯、六日而服、金篆之銘、用綃之斂,一何踰越之至此乎?周公制禮,葬用死者之爵,則啓運宮之喪,不當用王後之禮也明矣;《禮經》又曰:「持重大宗者,爲小宗,降服不杖期」,則殿下不當主私親之喪也判矣。

    若曰:「綾原君俌,出繼義安,不可主喪」,則是殿下之宗統,反輕於綾原之奉祀;綾原之出繼,反重於殿下之宗統,豈不悖理之甚乎?嗚呼!聖人制禮,其法甚詳,其分甚嚴,不可以一毫僭差,不可以私意增減。

    豈料聖明之世,有此莫大之失乎?旣往之失,雖不可追,前頭橫議,不可不防。

    伏願殿下,勉抑至情,一遵典禮,亟停主喪之擧,特罷僭制之事,以副臣民之望。

     答曰:「省疏具悉。

    今此主喪等事,自有朝廷處置,非諸生所可預論。

    且義安出繼之說,乃是言端所及,實非以義安後爲重,而宗統祀爲輕之意也。

    諸生不知予意者也。

    爾等其退修學業。

    」疏三上,答曰:「大學,雖曰公論所出,是非之定,自有朝廷。

    爾等言是非則可矣,期於定是非,非諸生之事也。

    爾等其退而思之。

    」 ○大臣、百官又陳啓如前,答曰:「俌不當爲喪主之意,已盡言之。

    」仍敎曰:「諸卿不蔽風日,至今露處雲,於心未安。

    卿等依前傳敎,勿爲露處。

    」大臣回啓曰:「今承傳敎,不勝惶恐感激,不知所達。

    」 ○下敎曰:「各殿供上減省矣,而啓運宮供上,則勿爲減省。

    依當初磨鍊,盡數進排事,言于該曹。

    」 ○大臣、百官再啓,答曰:「俌不可爲喪主雲者,非以出繼爲重,而歸宗爲輕也。

    予雖入承大統,不改父母之稱,今爲喪主,固無不可之意也。

    卿等須勿煩擾。

    」三啓,不從。

     ○合司又請以綾原君爲喪主,自上定爲不杖期之制,答曰:「成服已過,今難改之。

    俌爲喪主,亦不妥當,決難允從。

    須亟停勿煩。

    」三啓,不從。

     ○大司憲鄭經世啓曰:「臺諫主一時之公議,故凡國家大事,臺諫論執,則該司不得以擧行,雖上命,亦不敢受。

    此是二百年流來通行之規,亦可見祖宗列聖之屈於公議,不敢自用之盛德也。

    近日合司論執之事,臣誠意淺薄,不能感悟聖衷,不職之罪,固已大矣。

    至於十八日初昏,禮曹判書金尙容,在陳慰班中,顧謂臣曰:『成服雖退,合司終不得停論耶?自上催入儀注,故欲知之』雲。

    臣本踈脫,暗於見事,遽以成服不可退,答之曰:『此是聖上大段失禮之事。

    本欲於今日達夜力爭,今聞自上有窒塞之候,醫官入診,而不能酬應,朝日之啓,亦且留院,今已無可爲矣。

    時刻若至,勢須進服,退日則恐未安』雲。

    今聞廷議譁然,皆以爲:『退日之事小,踰制之事大。

    況六日成服,本非此喪正禮。

    日期之退,有不可恤,而臺諫自失直截之風,墜落舊規』雲。

    今日誤事之罪,臣實當之。

    自今以後,臺諫論執,而該司擧行者,必以今日藉口。

    必須身伏重誅然後,舊防不毀,而後弊不生,請命鐫削臣職。

    」答曰:「勿辭。

    」 ○大司諫洪瑞鳳等啓曰:「臣等俱忝言地,目覩踰禮之制,非止一二,而不能力爭,已過成服,無所匡救之罪,固已積矣。

    今聞廷議,以六日成服,本非此喪正禮,不必拘於退日之嫌,而臺諫依違於禮官之問,不能以嚴辭拒之,緻令有司,徑先進服。

    今日聖上非禮之擧,實由於臣等之不職也。

    大司憲鄭經世,旣以此引避。

    此乃臣等同席,而相議者也。

    公議至嚴,不可靦然仍冒,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 ○執義尹知敬、掌令趙邦直等啓曰:「成服時刻已迫,而自上催入儀注,則六日成服,本非此喪正禮,退日之事,雖小於踰制之失,而亦不可以上下相持之故,歷累日不成服也。

    禮官旣以此相問,則雖使古之善處變者當之,不得不如此答之,蓋出於不得已也。

    況該曹之徑進儀注,亦非不知其不可,而迫於上命,終不敢不進,此亦事體之使然,禮官亦不宜深責。

    答其問者,有何所失乎?請竝命出仕。

    」從之。

     ○工曹判書鄭光績,以待罪禮殯都監,治喪踰制之擧,不得措一辭規諫,上箚辭職,答曰:「省箚具悉。

    卿須勿辭,安心察職。

     ○玉堂再上箚論之,答曰:「已諭于兩司矣。

    」 ○五更,黑雲一道如氣,起南方,指天中,漸移東方,長十餘丈。

     1月21日 ○乙醜,上下敎曰:「往在己未,予遭大故。

    其時猜嫉日甚,又有驅迫察視之變,故不敢任意蔔山,權厝於外家山所近處。

    非徒路傍殘原,不成形樣,予懼體魄之不寧,樵牧之易及,欲爲改葬,而變故連仍,至今未果,斯亦寡昧不孝之大者也。

    楊州豐壤,雖有仁嬪山所,高山勢急,短麓無抱,少無可用之原。

    令都監國用置簿中,毋循私意,極擇以定,而大院君墓,亦將爲遷厝之計,一以安神道,一以慰予心。

    」 ○合司啓請以綾原君爲喪主,自上定爲不杖期之制,答曰:「毋庸強煩。

    」玉堂亦連箚,不從。

     ○大臣、百官三啓,答曰:「昨已盡諭。

    」 ○大司憲以下啓曰:「人君爲非禮失義之擧,則人臣死不敢從,此古人所謂,從義而不從君者也。

    凡在有司尙然。

    況身居諍臣之列,以匡救爲職者乎?臣等今日自處之義,惟有一箇退字。

    況在廷公議,澟如秋霜,今若抗顔,則豈不爲甚無恥之人,而聖明亦安用此臺諫爲哉?使同僚果有直氣,則直加駁正之不暇,而乃爲含糊委靡之言,苟且請出。

    初不能直言極諫,感回天衷,又不能自持風裁,輕毀舊規者,復如何哉?臣等決無就職之理,請亟命罷斥,以重公議。

    」答曰:「勿辭。

    」玉堂處置請遞,從之。

     ○玉堂上箚曰: 朝見兩司避嫌之辭,則喪制論執之時,遽許徑進儀注,非惟墜落舊規,終未免成君上過擧。

    兩司之引以爲罪,固其宜也。

    臣等意謂,處置之際,必當請遞,俄見憲府請出之辭,則有曰:「禮官旣以此爲問,則雖古之善處變者,不得不如是答之,蓋出於不得已也」雲。

    臣等竊怪焉。

    凡國家大事,臺諫論執,則該司不得擧行,雖君上之命,亦不敢受。

    此是二百年流來舊規,可見祖宗重臺諫之道也。

    今此主喪、杖期一節,是乃踰制之大者。

    若使古之善處變者當之,必萬死以堅執。

    況六日成服,已非正禮,差過時刻,有不可顧。

    一邊論列其非,一邊許入儀注,殊無直截不撓之風。

    憲府所謂善處變者,何所指而雲也?強請出仕,事甚苟且。

    請憲府處置臺官遞差。

     答曰:「盡遞臺官,似未妥當,不允。

    」 ○戶曹判書金藎國上箚。

    略曰: 臣以庸駑,叨冒度支,厚招物議。

    國有兇變,例兼都監,斂殯踰制,嚴不敢請。

    賤病亦深,精神茫昧,襄葬重禮,決不可治。

    伏願聖明,諒臣情勢,亟命鐫削本職及都監之任,以正臣罪,以完大事。

     答曰:「省箚具悉。

    須勿控辭,安心察職。

    」 ○兵曹判書徐渻上箚,辭本職及觀象監提調,答曰:「省箚具悉卿懇。

    如是辭之,本職當勉副卿意焉。

    」 ○禮曹判書金尙容上疏。

    略曰: 臣本空踈,素昧禮學,尋常講說,隻仰人口。

    今玆之喪,事異於常,禮宜有變,而臣所不知者,旣無以引經折衷,仰喩於聖心,臣所知之者,亦不能固守初見,屢奪於嚴敎。

    蒼黃急遽之間,種種失禮之事,不一而足。

    至於服制之過中,斂殯之踰制,臣亦知其大有所未安,而大臣、三司,交章論執,該曹事體,與此不同,隻陳不可之意而已,不敢終始力爭,而得禮之正,臣之有罪,臣亦自知。

    伏聞物議,以臣身爲禮官,不能隨事爭辨,一向承順,使聖明,終始歸於有過之地,衆謗譁然,公議嚴峻。

    臣當引咎伏罪之不暇,何敢不恤人言,仍冒重任乎?旣以禮官,當此莫大之變禮,處事多乖,得罪公論,則雖欲強顔出仕,其於廉恥何?旣往之咎,雖不可追;將來之失,庶幾可補。

    區區之志,實切於此,伏乞聖明,察臣狼狽之狀,憐臣悶迫之情,亟命遞罷臣職,以答公論,以安愚分。

     答曰:「省疏具悉。

    卿勿控辭,安心察職。

    」累辭,始遞。

    參判吳百齡、參議李楘,亦上疏辭職,不許。

     1月22日 ○丙寅,大臣、百官三啓,玉堂再箚,皆不從。

     ○領議政李元翼復上箚辭職,上遣史官諭之曰:「省卿上箚,予極悶焉。

    大臣進退,係國安危。

    卿今棄予,欲爲退去,心甚缺然。

    卿與予,固當休戚是同,須勿控辭,終始勉輔。

    」 ○以金瑬爲吏曹判書,李貴爲兵曹判書,李顯英爲大司憲,李敏求爲大司諫。

    敏求,睟光之子也。

    與其兄聖求,曾在昏朝,僅齒散班。

    及反正之後,兄弟疊爲兩司之長,時人皆以爲榮。

    李埈爲司諫,鄭世矩爲掌令,閔應亨爲持平,金槃爲獻納,吳端、李坰爲正言。

     1月23日 ○丁卯,上命擲奸于禮葬都監,仍下敎曰:「成服之後,已過四五日,而都監寥寥無一人來仕,此豈非可駭之甚者乎?人之厭苦若此,予甚慙歎。

    都廳以下無故不進者,竝罷職。

    」都監堂上金藎國、具宏、鄭光績等,皆以此待罪。

     ○備邊司啓曰:「故知事李時發喪柩,今將返葬于淸州,道裡遙遠,得達爲難,極可憐惻。

    曾在平時,正二品以上身死者,有自官護喪之例。

    況時發,兩朝勤勞,盡心國事之人,尤不可無矜恤之典。

    一路擔持及造墓軍,竝爲題給宜當。

    」答曰:「石灰亦令本道題給。

    」 ○上下敎曰:「禮葬都監都廳以下,勿以驕傲厭避之人差出事,言于該曹。

    」〈史臣曰:「鄭百昌之妻,卽內殿之弟也。

    上在潛邸,慣知百昌酗酒驕傲,故必爲百昌而有此敎也。

    然人君辭令,恐不當如是之太露矣。

    」〉○大臣、百官連啓,不從。

    再啓,答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則令俌攝行。

    」 ○合司連啓,不從。

    再啓,答曰:「旣已令俌攝行,勿爲瀆擾。

    」 ○諫院啓曰:「禮曹判書金尙容,身爲宗伯,徑進非禮之服,至不免寫進篆旌;知事鄭經世,身爲法官之長,明知其非禮,而於禮官之問,許入儀注,難免苟且之失。

    請竝命罷職。

    」答曰:「金尙容推考,鄭經世已爲遞差。

    所失亦不至大段,不必罷職。

    」 ○玉堂上箚,答曰:「已爲允從,勿爲瀆擾。

     ○合司三啓:「伏覩答大臣之批,有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則令俌攝行。

    』大哉,王言!雖大舜之取人爲善,?成湯之改過不吝,何以加之?但杖期一節,時未有快從之命,臣等不敢以一款之得請爲幸,而遽爾退去,更有所申請者。

    殿下旣以支孫,入承宗統,則宗統所壓,有不得伸其本服,故禮官據《禮經》『爲人後,齊衰不杖期』一條以請。

    凡他服制,今旣依此施行矣,而獨杖期、成服一節未改,則揆之《禮經》,實無所據,決不可因循以誤大禮。

    請加三思,以盡當行之喪制。

    」答曰:「成服之過,今已累日。

    不爲停論,如是強聒,殊極過矣。

    勿爲更煩。

    」 ○吏曹判書金瑬,上箚辭職。

    略曰: 臣賦性愚暗,不能隨世屈伸,一忤時論,謗議如山。

    身名汚衊,爲世所棄,自分屛跡田野,以終餘生,從前謬恩,出於匪望,感激鴻私,黽勉供職,而顚頓狼狽之狀,固已極矣。

    銓衡之長,是何等職任,而曾未半年,復到臣身?承命惶駭,罔知所措。

    朝廷論議,猶夫前也;臣之愚見,猶夫前也。

    使愚暗之臣,處已敗之地,臣之情勢,危且急矣。

    雖欲貪戀天寵,強顔出謝,公議至嚴,必不饒臣。

    伏願聖明,亟命鐫改。

     答曰:「省箚具悉卿懇。

    恢量容物,勿求務勝,則足堪此任。

    服膺斯言,宜勿辭。

    」 ○執義尹知敬、掌令趙邦直等上疏言: 旣被同僚之斥,玉堂又請遞差,不可一日仍帶。

    亟削臣職,以答公議之嚴。

     答曰:「省疏具悉,勿辭察職。

    」 ○晉原府院君柳根,上箚論喪制,答曰:「省箚具悉。

    成服已過,今難改之矣。

    」 1月24日 ○戊辰,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啓曰:「昨日伏承下敎,有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則令俌攝行。

    』俄又伏覩玉堂箚子批,則旣以允從爲答,故臣等不爲連啓退去,而竊復思之,下敎中攝行二字,似不分明。

    今之喪主,卽他日之傍題奉祀。

    必須一一承敎然後,禮官當有遵奉之地。

    綾原君歸宗,定爲喪主事,請捧承傳施行。

    」答曰:「知道。

    別無捧承傳之事,依前下敎,令俌攝行。

    」 ○兵曹判書李貴上箚曰: 伏見《儀禮》不杖期條曰:「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何以期?從服也。

    父母、長子,君服斬,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斬。

    」註曰:「此爲君矣,而有父、祖之喪者,始封之君也。

    若是繼體,則父與祖有廢疾不得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

    今君受國於曾祖。

    」又曰:「父與祖合立,有廢疾不立,故己當立。

    」《經國大典》曰:「嫡子無後,則衆子承重;衆子無後,則妾子承重。

    」此以有後爲重故也。

    宣祖王子十四人,臨海最長,而無後;光海罪廢,而亦無後,惟我大院君,以宣祖第三子,當爲承重,而況又誕生我聖上,則乃《儀禮》所謂合立者也。

    殿下以大院君之長子,建大功,而入承大統,復母後十一年幽廢之位,其扶綱常、位天地之功,有光於漢光武矣。

    然而大院君若在世,則殿下之讓位,獨不如唐玄宗之相王乎?抑以爲,死生有間雲,則雖不敢輕議追崇,而其服則從禮爲三年可也。

    同知臣金長生,乃以漢宣帝之後於昭帝,比之殿下之於宣祖,此則大不然。

    宣祖,殿下之祖也;昭帝,宣帝之四寸大父行也。

    宣帝旣以傍支,爲後於昭帝,而又以其父史皇孫稱皇考,程子以小宗亂大宗,斥之宜矣。

    殿下則以宣祖之長孫,建大業,直承正統,旣無出繼之事,有何二本之嫌,而乃以稱叔爲言乎?史皇孫,雖爲宣帝之父,而其父戾太子,得罪於武帝而死,故初以大宗,而降爲小宗。

    今大院君,是宣祖之長子,而殿下之父,則應爲合立之君,有何大小宗之可議,而使殿下不得以稱父乎?若以爲:「承祖統者,不得父其父」雲,則不幾於衛輒之拒父乎?輒以其父得罪於其祖之故,徒知以祖命爲重,而不知拒父之爲罪,孔子猶以正名,答子路之問。

    況我大院君,有何得罪於宣祖,而徒以殿下受命於慈殿之故,不得爲殿下之父,而不服三年喪乎?凡爲人後雲者,或以小宗承大宗,或以傍支繼正統,則以承統爲重,以本生父母爲私親,故降服不杖期。

    若以長孫承祖統,則於其合立之父,視以叔父,而擬之於爲人後,未知見於何經傳乎?此不過長生誤見禮文本意,而滿朝靡然從之。

    他人不足言,領相李元翼,以元老之臣,亦以此說爲然,至以去就爭之,其無識見可知矣。

    當今此禮,雖使孔聖復起,不易臣言,而滿朝諸臣,皆惑於長生之一言,當聖上罔極哀疚之日,相率瀆擾,而不知止,臣竊以爲今日之朝廷,乃子路之罪人也。

    且以爲「殿下受國於宣祖,當以宣祖爲父,而不當服啓運宮三年」雲者,尤爲無據。

    反正之初,禮官獻議,殿下稱考於大院君,而稱祖於宣祖,則是不爲人後也。

    若如長生之論,稱以叔父,則議以私親之服,可也。

    旣爲稱考、稱子,而服則不杖朞,是獨於喪服一節,待以叔父也,此果合於《禮經》乎?況祖在,不降父母喪,則雖宣祖在世,不當降服,而殿下爲壓尊,降杖朞之敎,恐於哀痛罔極之中,未及察禮文本意而然也。

    庭請之辭乃曰:「稱考,權宜不得已之稱也。

    」稱考爲何等事,而乃以權宜稱之乎?此可見求其說,而不得者也。

    大院君爲宣祖之長子,而反謂之小宗;殿下非人後,而強謂之人後,必欲使宗統紊亂,不亦異乎?先儒雲:「宗法不立,則朝廷之勢不尊。

    」臣恐自此,天下之爲父子者未定。

    大名不正,何事不生乎?今日廷臣所論,不究宗統本意,而徒以爲人後三字,論其喪禮,臣意,先論祖子孫相承之正統,則喪服一節,不勞而自定矣。

    噫!朝廷之上,識見爲先。

    李元翼素有人望,而識見非所長,故頃於啓運宮疾棘之日,殿下以人子無所不至之情,欲禱於山川,下問於大臣,元翼乃以爲僭,而忍防之。

    諸侯祭封內山川,禮也。

    季氏以諸侯之大夫,而旅於泰山,故孔子以爲僭也。

    殿下則爲一國之主,而其不得爲父母,祈禱於封內山川乎?其於章章易知之禮,尙且茫昧未曉如此,況於人主定父母大禮,元翼何能知禮文本意,而有所是非於其間乎?然元翼衰敗已極,其言之不中,固不足怪也。

    若當盛年,必不如是之錯謬矣。

    且玉堂之箚有曰:「殿下爲得罪於宗社。

    」且曰:「終至於亂亡。

    」光海旣以不母,得罪於宗社而失國。

    今日諸臣,欲導殿下以不父。

    恐殿下一惑廷議,終未免得罪於宗社,而反有甚於光海之廢母矣。

    所謂得罪之說,臣未知其何所指也。

    此說,雖因無知妄作所發,而必爲兇徒藉口。

    此臣之所以終始血爭,而不知其止者也。

    論思之臣,徒泥於古,率爾爲言,乃謂:「啓運宮,一王子夫人也。

    」啓運宮初雖爲王子夫人,而到今爲殿下之妣,則爲臣子者,何可以此稱之乎?臣反正之初,慮有今日,故殿下以長孫承統之說,勸入於慈殿敎書中,則吏曹參判張維曰:「主上以大功入承大統,雖不以長孫爲言,小無所損」,終不用臣言,至於奏聞,亦不入此等語。

    當初若用臣言,豈有今日之紛紜乎?孟子曰:「爲天下父,尊之至也。

    以天下養,養之至也。

    」生而養以天下,則死不葬以天下,臣未知其可也。

    然則今日殿下之服喪三年,乃古今不易之常經也。

    至於追崇,則武王之追王,以其太王肇基王迹,功德及民故也。

    《儀禮》:「廢疾不得立祖父母、父母喪,隻服三年」,而未聞其追王也。

    後世之君,雖有違禮追崇者,亦不可爲今日之所法者也。

    今若別立廟以尊之,則恐不違於宗統本意,而亦合於人情、天理矣。

    臣非敢自以爲是,而必欲立異於廷議,有懷如此,故不得不達。

    伏願殿下,亟令廟堂儒臣,更加參考《禮經》,使莫重大禮,務歸於正,無貽譏於後世。

    是臣區區之願也。

    且臣自執謬見,不與人同,每與朝廷大議,輒爲矛盾,上失體面,下招群謗,以公以私,臣罪大矣,不可抗顔明矣。

    請賜鐫免,以安愚分。

     答曰:「省箚具悉。

    所陳是矣,然措語之間,不無乖當之論,故不得不略爲言及。

    金長生隻知有祖,而不知有父。

    今日廷臣,知有宗統,而不知與爲人後者有異。

    予意以爲,不識事理與禮文本意者也。

    近日啓箚中,措語失當之處,不一而足,予甚痛歎。

    但雖不出繼,父在母喪,則有降殺之禮。

    今日之降服,尊大統也,非以叔母待之之意也,而卿比之於蒯、輒,斯言之無理,甚於言者矣。

    且予無不父先君之事,朝廷亦無不以父待之之語,今欲比之於光海者,抑何意也?卿欲救正,而不知反陷君父於不孝之地,卿之識見,亦未可曉也。

    且李元翼,以先朝元老,爲國領相。

    蔑視、淩侮,不遺餘力,此尤不可之甚者也。

    卿勿過信人言,勿慢侮士夫,則足堪此重任。

    勿辭。

    」 ○獻納金槃啓曰:「臣頃忝玉堂,進參三司伏閤之列。

    多官會坐之中,兵曹判書李貴,送示一長書于鄭經世,其書卽李貴與崔鳴吉者也。

    書中拈出玉堂箚辭中:『實王子夫人喪』及『得罪宗社』等語,極其醜詆,至曰:『爲此論者,不可復事殿下』雲雲。

    所謂王子夫人之喪一款,蓋出於先正其名,而後爭其禮也。

    實非大段繆戾之語,而語不婉曲之失則或有之。

    至於得罪宗社一款,則此不過措語間泛論,非直斥今日事也。

    若以此爲罪,則人所不服也。

    以此私書中語,不可強聒於聖上哀疚之中,悶默度日。

    今聞李貴箚中詆斥諸臣,不遺餘力雲。

    臣何敢終若不知,而不爲之避乎?大抵今此喪禮,乃一國莫重之事。

    今日所言,實公議所折衷也。

    豈李貴一人之所可撓奪乎?噫!不察人之本情,而鉤得文字間數語,執以爲罪,欲激殿下之怒,此豈君子人哉?臣竊怪之。

    身在言地,被人詆斥,不可仍冒。

    請遞臣職。

    」答曰:「勿辭。

    」 ○領議政李元翼出城上箚曰: 臣伏聞近日號令施措,竊料聖心已斷定矣。

    已過之事,且不須論,前頭亦當有大段節目,種種非一。

    臣以首相,方在朝廷,爲百官、百司之首,而如秦視越,不復有所可否於其間,自古安有如此宰相?臣必去朝然後,國家得以稍立國體,臣亦得以少安愚分矣。

    國家事定,則乞骸而退,艱虞則生死以之,此臣素所畜積。

    垂死之老犬馬,實切戀主之誠。

    自上年秋冬,病伏私室,不曾一詣朝堂,而猶且不敢呈告,酬酢公事。

    今日之求去,豈臣之本情哉?不得已也。

    憂惶踧踖,處身無所,退伏江郊,恭竢嚴譴。

     上遣史官諭之曰:「省卿箚辭,予甚驚駭。

    李貴之言,本來不中,卿勿相較,速爲入來,以副輿望。

    」政院啓達李元翼上箚後,卽出江上待命,上遣承旨,申諭以須勿相較,速爲入來。

     ○兩司啓曰:「伏覩聖上答李貴之批,有曰:『今日廷臣,隻知有宗統,而不知與爲人後者有異。

    予意以爲,不識事理與禮文本意者也。

    近日啓箚中,措語失當之處,不一而足,予甚痛歎。

    』臣等之所爭於殿下者,豈但以人後一條而已也?《禮》曰:『不貳斬。

    』又曰:『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

    』又曰:『與尊體爲一等,不敢服私親。

    』《禮經》所載,日星乎天,固不可以後人之見,而有所低昻也。

    聖上以支孫,入承大統,雖與《禮》意,微有不同者,因聖人所制之禮,有上附下附之義。

    若欲就《禮經》中,拈出禮制之必合於今日之事者,則天下事變無窮。

    聖人雖睿智出衆,豈預知後日變禮,而別立一條乎?故曰喪多而服不過五。

    雖聖人復起,今日所議之禮,必無異制。

    臣等鹵莽,尋常事理,固難明知,至於禮文本意,恐不過如斯而已。

    況近日所論,上係宗統,下關萬世,爭論之際,雖未免觸忤忌諱,而乃其心,則欲忠者國,而納君於無過,允協於公議耳。

    李貴以元勳重臣,設有所見,平心說破,付之公論,固無不可,而今乃憤辭怒氣,呶呶於大庭之會,詬辱淸流,踐踏百僚,無所顧忌,至乃拈出文字間過激之語,張皇上瀆,有若告訐之爲,欲以惹怒於宸嚴。

    堂堂公議,豈可以言語折辱,奪是非而膠人口哉?臣等本不欲與較,而待罪言地,言不見信,反承未安之敎,其玷浼名器甚矣。

    決不可靦然仍冒,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 ○玉堂上箚曰: 臣等俱以無狀,待罪論思,見君父過擧,瀝血陳箚,期於得請而後已者,豈欲使殿下,薄於奉先,而陷於非禮也哉?誠以宗統所壓,私恩可屈,大經所在,公議至嚴。

    其於爭辨之際,直陳無諱,不欲納君於有過之地,實臣等之至情,而亦臣等之職分也。

    今者竊聞,李貴不有公議,倡爲邪論,張皇辭說,眩惑天聽,其無倫不經之語,固不足多辨,而箚辭中,拈出臣等措語間數款文字,搆捏不測,勒成罪案,人之爲言,籲亦慘矣。

    原箚未下,雖不得詳,而臣等前箚所謂王子夫人雲者,隻論其名位而已,且遵葬用死者之義也。

    此實李貴之所欲諱,而臣等特直言之耳。

    所謂得罪宗社雲者,若使殿下,不卽改之,終至於踰禮犯分,則是宗統不重,大防隨毀,殿下亦無辭於天下後世矣。

    臣等職此之憂,下語之間,不覺文字之過重,不料以此爲陷人之機阱也。

    人臣事君,如子事父,苟有所懷,必達無隱。

    不然而爲阿諛苟合之語,以承順爲事,則不但臣等死不忍爲此態,殿下亦安用臣等爲哉?伏願殿下,鐫削臣等之職,以快李貴之心。

     答曰:「省箚具悉。

    兵曹判書箚陳之事,措語之間,雖有無倫之處,其言未必盡非。

    爾等遽以邪論目之,予甚怪焉。

    本館箚子中,亦不無慢侮、失中之語,宜乎李貴之有此雲雲也。

    然似是無情之辭,故予已置之矣。

    爾等宜勿控辭。

    」 ○合司連啓,請行不杖期,答曰:「勿煩。

    」 1月25日 ○己巳,上下敎曰:「予不圖領相,寡昧如是之輕。

    今者望望然去之,少無三宿之意,予實慙悶,無以爲心。

    今若退而不返,使國家顚隮,其誰曰在家不知,抑何以謝祖宗於他日乎?予處事乖當,待相臣失道,宜乎見幾而作,奉身而退,以古之爲國盡忠,死而後已者言之,則其進退,必不如是之容易也。

    此豈予平日所望於領相者也?姑舍予前過,速爲入來,隨事匡輔之意,政院代予草敎,更爲敦諭。

    」 ○兩司合啓曰:「殿下,宣祖支孫,入承大統,雖與出後傍親者有間,而持重大宗,降其小宗,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

    當初儒臣、禮臣,據古證今,參酌經文,大臣獻議,乾心降從,稱考而不加皇字,稱子而不加孝字,立支子主其祀事,國論大定,人情允葉。

    至于今日,期制已成,大聖人屈情從禮之美,可謂高出百王矣。

    兵曹判書李貴,敢以無倫之見,悖經之說,熒惑人聽,至於上箚。

    元箚未下,雖未詳所論之如何,而乍聞一二,已可愕然。

    《禮經》昭昭,非人人所可眩亂。

    臣等姑不欲與之深辨,但其私意之蔽,有可惡者。

    貴若果有所見,出於本情,當於庭請之初,卽自立異,不參其論可也,而顧乃從大臣之後,力爭三年之制,達夜同辭,相臣之啓,稱譽不暇,固無異同之議。

    及至聖兪久靳,卒變初見,橫生異論,乃於成殯之日,遽搆荒雜之箚,旣爲投進,旋又持去。

    箚中所論,類皆杜撰,在庭臣僚,初不欲掛諸齒牙,豈意累日之後,傅會增益,至瀆天聽,無所顧忌也?其迎合之態,灼然可見。

    上年玉堂之箚所謂:『程子之論濮議有:「奸邪之人,希恩固寵,務爲巧飾,欺罔聖聽,則陛下之心,無由而悟。

    」今雖公論已定,擧國同辭,安知異日,必無希恩固寵、巧飾欺罔,如程子之所憂?』雲者,眞先事之見也。

    不虞聖明之下,有此等橫議,乃敢蝃蝀於正論也。

    其他怪妄之說,不一而足。

    此君父於不當比之地,陷朝廷於倡無父之論,終以兇徒藉口之說,恐動天聽,箝制一世,緻令元老辭位而去。

    一二大臣不安於朝,殿下之國事,日就杌隉,而莫可收拾,其輕君父、蔑朝廷、倡異議、排公論之罪,不可以貴勢而免,請命削奪官爵。

    」答曰:「兵曹判書李貴箚陳之辭,雖有無倫之處,其言未必盡非,旣有所見,則畢陳無隱,亦事君之一道也。

    李貴天性讜直,自少小無奸邪之態。

    爾等不究本情,遽以奸邪、迎合等語,搆成罪案,今日所論,不亦已甚乎?李貴有大勳勞於國家之人也。

    言雖不中,不可施罰,勿爲更論。

    」 ○合司連啓請不杖期,答曰:「勿煩。

    」 ○禮曹啓曰:「以百官啓辭,答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則令俌攝行』事,命下矣。

    今十四日初喪時,綾原君俌,罷繼歸宗,立爲喪主之意,本曹已爲入啓矣。

    依當初啓辭,施行之意,敢稟。

    」答曰:「依前下敎,使之攝行。

    」 ○玉堂上箚曰: 天下之事,有是非、邪正。

    此是則彼非,此正則彼邪,未有兩立而俱存者也。

    今日廷臣之所爭者,一國公是,萬口同辭,堂堂正論,日月乎宇宙,不可以一二人之私見,所敢橫議於其間也。

    兵曹判書李貴,素無知識,見輕於士類久矣。

    平生能事,隻是上疏,而尋常是非,猶且雜亂。

    況於禮文,有何見得,乃敢唐突陳箚,排擊公議?指擬無倫,辭語悖理,是得罪於正論也。

    其謂之邪者,不足怪也。

    殿下若以李貴之言爲不邪,則廷臣之論,非正也;廷臣之論正,則李貴之言爲邪也。

    其不可兩立也明矣。

    李貴忠誠、禮學,豈獨出於擧廷諸臣之上,而有此特異之論也?此,不過妄揣睿旨,迎合爲心,徒知一身固寵之計,而不念納君於有過之地其心所在,十目難掩。

    至於侵辱大臣,脅制三司,詬罵於庭會之中,肆然而無忌憚,宜大臣之不安其位也。

    殿下於答大臣之批,每以勿較爲敎。

    李貴無倫之語,誠不足與較,而乃其所居之位,則重臣也、元勳也。

    豈可視之尋常,而不爲之辨,使朝廷日卑,公論沮抑也哉?此而不懲,邪正不明,是非淆亂,終至於國非其國。

    伏願殿下,亟正李貴妄言之罪,以扶正論。

     答曰:「省箚具悉。

    李貴言雖不中,功存社稷,位至崇班,實非年少新進之輩,所可慢悔者。

    今者爾等,肆意侮辱,不遺餘力,此亦可駭之甚者也。

    其言謂之狂妄,則可矣,若謂之奸邪,則大不可。

    爾等更勿爲已甚之論。

    」 ○領議政李元翼上疏辭職,答曰:「省疏具悉。

    尤用驚悶。

    予之待卿,雖曰失道,卿之退去,亦恐未安。

    大臣盡瘁之義,豈可如是哉?平日所望,盡歸虛地,予用慙靦,無以爲懷。

    卿須速爲入來,隨事匡輔,毋負至望。

    」 ○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上箚言: 近日之事,臣等與李元翼,終始同之。

    元翼辭位出城,則臣等理難在職。

    又竊伏聞,議禮之事,被人厚誣,臣等安敢一日苟冒,與論莫大之禮乎?伏願聖明,鐫削臣等之職,以謝物議。

     答曰:「省箚具悉。

    卿等須安心勿辭,亦勿相較。

    」 ○副提學崔鳴吉上箚。

    略曰: 臣伏見答玉堂之敎曰:「本館箚子中,不無慢侮失中之語,宜乎李貴之有此雲雲。

    」臣無任驚悔之切,不得不略爲陳暴於聖明之下。

    臣之愚意,聖人制禮,各有定分,過之非禮,不及亦非禮也。

    《禮》雲:「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

    」又曰:「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今日之禮,葬之宜從本品,祭之宜以諸侯。

    葬不從本品,是過而非禮也;祭不以諸侯,是不及而非禮也。

    臣之所見,本來如此,故頃於六日成服、金篆銘旌命下之日,與同僚相議箚論,而其文字,則皆臣所搆出者也。

    倉卒口占,語欠圓暢,箚旣留中,言未見採。

    退而思之,隻切惶怖,俄而延平府院君李貴,移書責臣,而多有不諒本情之語,而李貴之語,例多不中,故不復與之相較矣,豈料以此上達天聽乎?且今廷臣,意在匡君,言所難言,聖上平日培養直氣之效,於斯可見。

    第其所引《禮經》之語,則未知眞得聖人本意也。

    蓋殿下功同光武,而屬非遠族;繼同孝、宣,而親則長孫。

    上下數千年間,絶無可擬之處,議禮之際,良不易言?古人所謂:「受國於祖」及「聖庶奪嫡」者,正爲今日道也,則似不當擬之於爲人後之禮,故降期之請,非臣本情,降杖之論,尤所未曉。

    思欲略陳愚見,而敬畏朝廷,不敢自是,含意連辭,將發復已,杜門自守,恭竢物議。

    群謗叢身,骨亦可銷,臣之自處,良已難矣。

    臣固知今日非瀆擾之時,而情蹙勢迫,不免仰天一號,不勝惶悶之至。

     答曰:「卿宜勿辭察職。

    」鳴吉又以書遺金長生,力言別廟之爲是,長生復書曰: 前蒙示及議禮大意,不過曰:「旣已稱考,則其不爲人後,可知,旣不爲人後,則子而降其父母之服,見於何經乎?」生,反覆硏究,終有所不相曉者。

    旣承盛諭,不能泯默。

    當初聖徵〈李廷龜字。

    〉、景任〈鄭經世字。

    〉兩公,以私廟稱號,問於僕,僕卽以鄙見答之,兩公初不諦聽人言,又不能詳考《禮經》與程、朱定論,自任己見,以稱考、稱子,定爲祝式。

    僕適忝言地,陳疏辨析,極論違失《禮經》之意,何嘗以兩公所定爲是乎?餘故嘗曰:「若稱考、稱子,則必如樸疏〈樸知誡疏。

    〉爲三年喪,百官從服期,且立禰廟而後已。

    旣定爲父子,則豈於父母喪,有三年、期年之差乎?旣稱爲私親則亦豈有入繼大統之君,爲私親,爲三年喪之理乎?」今公隻是推演月沙〈李廷龜號。

    〉、愚伏〈鄭經世號。

    〉誤定之論,欲以攻破僕說,而關人口,何所見之不透也?僕曾對月沙、愚伏戲之曰:「譬如經解,兩公爲大文,使樸知誡爲註腳,今見公許多辭說,未免爲註腳之註腳也。

    」但兩公雖不知稱考、稱子之爲非及定爲降等之服,而不敢主三年之議,則是猶失於初,而歸於正也。

    公則必欲加一層於兩公之論,定行三年之喪,其無乃自信之過,而輕侮古今之公議乎?夫聖上以傍支,入承大統,爲宗廟、社稷之主。

    古者身有服,不得行祭。

    若爲三年喪,則其不得祭宗廟、社稷明矣。

    況以祖宗,視大院夫人,其等威之懸殊,何如也?今欲伸至情於私親,而廢常祀於祖宗,果合於禮,而安於聖心乎?令箚有曰:「頃年鄭經世在玉堂,極言稱考之爲是,爲人後,而稱考於本親,見於何經,稱考而降其三年之服,亦見於何經乎?前日之稱考是,則今日之降服非也;今日之降服是,則前日之稱考非也。

    二者必居一失」雲,此言良是。

    公以此責月沙、愚伏則可矣,又欲移擊於我,豈非不思之甚乎?仍竊思之,昔晉簡文帝,以祖父行,繼孫而立。

    今以高明之意推之,必稱考於元帝無疑也。

    以其自稱於所繼之君,則不當曰孝祖父,又稱號於先君,則不當曰皇從孫也。

    唐宣宗之於武宗,亦然。

    然則祖父與叔父,乃尊行之稱,不可以尊稱,施之於自己也;孫與姪,乃卑下之稱,不可以卑號,加之於先帝也。

    如使公,定其稱號,何以處得恰當?切望更思,而敎之耳。

    鄙意則以爲,別立稱號,依《杜氏通典》,自稱曰嗣皇帝臣某,又於先皇帝,亦有別稱,而先儒旣無定論,何敢創爲臆說也?頃年月沙奏對,有曰:「有父子之義,無父子之名」,正是也。

    至於趙相禹所見,雖本於胡文定公之說,亦非穩當。

    何者?以祖父、叔父之尊,而稱父子於孫與姪行,恐無此義也。

    必如《通典》祭奠之文,皆稱以哀嗣雲者,得之。

    此非僕私見,實出於《春秋》四傳之說。

    蓋帝王家,以繼統爲重,其爲名號,必循世次然後,順且正矣。

    僕亦不敢自以爲是,而此是議論大頭腦處,於此定之,則無不通矣。

    按《附錄春秋》,高氏〈名閌。

    〉曰:「父子相繼,禮之常也。

    至於傳之兄弟,則亦不得已焉耳。

    旣授以國,則所傳者,雖非其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道也。

    漢之惠、文,亦兄弟相繼,而當時議者,推文帝上繼高祖,以惠帝親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與於昭穆之正。

    至于光武,當繼平帝,而又自以世次,當爲元帝後,皆背經、違禮,而不可傳者也。

    凡人君以兄弟爲後者,必非有子者也,引以爲嗣。

    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繼所受國者,而繼其先君則是所授國者,竟莫之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

    況已實受之後君,今乃自繼先君,不惟棄後君命己之意,又廢先君傳授之命。

    土地、人民歸之己,而父子之禮,恥不爲,此皆不可者也。

    豈所以重受國之意也?」愚詳此高氏之言,固知昭穆之不可亂也。

    曾見《朱子大全》宋朝祫祭圖,以太祖、太宗,異昭穆,常以爲疑。

    及見胡文定公以帝王繼統爲父子之說,與夫高氏之言,皆與朱子之意相合,然後益信先儒之見,前後一揆,不可不參詳講究也。

    皇明閣老楊廷和,以嘉靖世宗,與正德武宗,兄弟行也,捨武宗,而上繼其叔父孝宗。

    夫世宗之於武宗,雖曰兄弟,旣以繼統,有父子之道,則絶而棄之,其可乎?亦嘗疑於此,今以高氏之說觀之,與漢文之捨惠帝,而上繼高祖何異?惜乎!楊公之不深究禮家之言也。

    令箚又曰:「臣之所言,節節皆有考證。

    廷臣之論,無片言隻字,可以爲據。

    」千言萬語,縷縷不已,而皆以禮官誤定稱號,推以立據,以爲是。

    其欲爲三年之喪,則以降服私親,比之短喪。

    凡所引證古昔,以滕之父兄、百官皆不欲,及晉之杜預、裵秀短喪之論,比而同之,亦恐果於自是,而失於儗倫也。

    當今聖上之於宣祖,雖曰直孫,帝王承統,異於士大夫之家。

    旣以傍支入繼,則所繼之君,便有父子之道,所生父母,卽爲私親,此義理之彰明較著者也。

    何以明其必然也?《儀禮》:「國君,適孫爲祖後,則爲其所生祖與父,斬衰三年」,其餘衆孫,則不言也,其不得爲三年喪,明矣。

    故諸公知衆子之不可爲三年喪,則必曰:「聖上以適孫立,與循序繼立之君,少無異同。

    」所見一瞙子,專靠於此,故發爲言論,動見乖迂,所以廣引經傳,而終不得本旨也。

    《禮經》所載如右,自有明證一也。

    左氏、公、糓三人,皆傳授孔門旨義,其所立言,必有因襲,而皆以繼統爲父子,則今何可蔑其言也?有明證二也。

    胡文定公之論,於哀公世次,以定公爲考,以昭公爲王考,以襄公爲皇考。

    今以祭法參考之,則一世謂之考,二世謂之王考,三世謂之皇考。

    定公乃哀公之父也,昭公則定公之兄,而襄公則定公之父也。

    以所繼之君,序爲父子之位,謹嚴如此,文定豈無所據,而妄言之者也?有明證三也。

    高氏之爲人,與其學識之淺深,雖未可知,朱子稱高氏禮學精深,其亦愈於今世之人,其所極論如許,有明證四也。

    而況程、朱定論,以私親稱考爲非,範氏、胡氏之言,鑿鑿皆有可據,書之《綱目》,垂示後世,不趐耳提而面命之,有明證五也。

    今以《春秋》四傳、程、朱諸先生之言,參考彼此,明有證左,無論直孫、支孫,皆以入繼大統爲重,以崇奉私親爲非,而今欲棄先儒定論,而別生意見,杜撰傅會,不成說話,何以節節有考證也?廷臣之言,半上半下、或出或入,其於私親稱號則非矣,其謂不可爲三年喪及自上不可爲喪主則是矣。

    又何以曰無片言隻字,可據者乎?所見旣異,則言不相入,信乎公之不欲從我,猶我之不能從公也。

    向見樸知誡、玉汝〈李貴字。

    〉之言,一一與鄙意牴牾,以爲不足多辨。

    及聞高明之言,見今箚辭,頗亦有理可取,而但所引經傳,多不著實,冗雜不切,何可以折服群言,而歸一乎?但所謂親祭祝詞之難,誠如鄙意。

    旣以綾原稱孝子,又以殿下稱子,則名分不旣紊亂乎?令箚曰:「不爲稱考,則今日之禮,事事皆順;旣已稱考,則節節難便。

    」雲者,正中今日朝廷難處之病也。

    當初禮官之言曰:「當稱考,而不稱皇;稱子,而不稱孝。

    若稱考,而又加皇,則名位太隆,故程子謂之失禮,非以考字爲非也」雲雲。

    此則禮官不察程子立言之本意,而求其說而不得,從而爲之辭也。

    故其時,生之疏曰:「夫皇,乃大字、顯字之義,卽虛字也。

    程子之意,隻爲傍親,不可加以考字,故立言如是。

    宋時諸儒,於濮王議,亦不敢加考字,與歐陽脩輩,爭辨不已。

    後來程子於濮王,舍考字,而許加皇字,昭然爲千萬世定論,何可誣此而欲違之也?」且程、朱之所謂亂倫者,謂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也。

    夫豈以直孫、支孫,爲入繼、出繼之別乎?今謂聖上以直孫,入繼大統,此與從孫之出繼爲後有異,此甚不然。

    其爲私親一也,則稱考之非,無彼此也;其爲尊統一也,則爲後之義,誰有輕重乎?不然則先儒,何不明白立言,而直斥以小宗,而合大宗,爲亂倫乎?旣曰入繼,則不得不降其私親;旣稱爲私親,則不得不降其喪服。

    此非易見,而明知者乎?樸說又曰:「臨海無子,光海得罪宗社,大院君爲第三子,則聖上當爲適統。

    」惜乎駟不及舌。

    諸君中義安、信城早卒,大院君行第居五,而義安則以綾原爲後,其所謂適統,豈非苟且之甚乎?聖上撥亂反正,天命人歸,以支孫入承宣祖之統,名正言順。

    此古所未有之盛擧也。

    何爲是牽合苟且之言,以厚誣天下後世乎?又其言曰:「大院君若在反正之初,則聖上必當讓位,今不可以幽明有間也。

    」此甚不然。

    孔子之不得位,天也。

    後世雖極尊敬,不敢加堯、舜之位,分定故也。

    周公以大聖之德,居攝政之位,而後之論者,以魯用天子之禮樂爲僭,何也?惟名與位,不可以假爲也。

    樸生門人,有李義吉者,上疏言:「大院君在世,而當爲讓王。

    爲國君之父,享一國之養,則生養、死祭,不容有異。

    宗廟享之,有何疑焉?」此則顯爲追崇之論。

    夫追崇私親,歷代行之非一,其公私、得失,不在多辨。

    誰謂聖明之世,復有踵璁、萼之故智者,納吾君於過擧之地,以濟其私乎?亦有厭苦此言,而稍憚公議者,怵於子無爵父之訓,敢爲陽與陰抑之論,或以爲當立禰廟,或以爲當立別廟,或以爲親主祭奠,各立名目,紛然不定。

    此,無他,當初稱考、稱子之說,有以誤之也。

    假如一從公言,聖上於私親,當爲三年喪,而群臣從服期。

    又如樸說,大院君當爲讓王,而生養、死祭,不容有異,則卽今,令公與樸公儕類,果皆以君父,待大院君而自稱以臣子乎?此必無之理也,則無乃徒務好勝伐異,不得於言,而不求於心者乎?且看古今文字,必須精細。

    前見公欲自上定爲三年喪,且親爲喪主,主朝夕饋奠一款,引衛君弔季氏,以魯君爲主爲證。

    夫《禮經》本意,魯、衛之君相敵。

    當衛君行弔於季氏,魯君自爲喪主者,爲敬賓客而待之也。

    魯君雖疲弊,豈肯爲季氏主,朝夕饋奠乎?今若隣國如琉球國王,爲弔綾原而來,則聖上當爲待賓客之主也。

    令公援引古禮,多不切實如此,無乃他所證據者,亦多類此乎?今僕之言,則有異於此,私親稱考之失,則實本於程、朱、先儒之議,自上主祭之非,則《綱目》以光武徙四親廟於舂陵爲美,而惜其不以伯升之子主祀,則其與當代何別焉?至於三年之喪,則《儀禮》所載,灼有考據,今何以旁通,而有所降殺也?自謂如此,庶幾無失古人制禮之意,而人輕言微,不見信於世,其可置之勿論而已。

    老聵近劇,前忘後失,其於此等議論,絶口不言久矣。

    且此芻狗之陳言,徒煩而無用也。

    今因問及,復費葛藤如此,慙悔難追,恐未免汰哉之誚。

    惟冀平心恕察,且勿以此煩諸耳目,惹得一場紛鬧也。

     鳴吉見之,不以爲然。

     1月26日 ○庚午,上下敎曰:「禮葬都監提調金尙容改差,速令差出其代。

    」 ○上下敎曰:「《禮》雲:『天子、諸侯之父,雖士,祭以天子、諸侯。

    』又曰:『祭從生者,盡子道也。

    』今喪祭禮,雖無傳敎,自有可行之禮。

    都監慢不緻察,凡祭用器具,不爲措備,前頭魂宮、山所祭用之物及節目,亦不留意磨鍊,都監所爲,殊極非矣。

    似當推考,今姑置之,此後各別察爲,俾無臨時窘急之患。

    」 ○大司憲李顯英、大司諫李敏求、司諫李埈、掌令鄭世矩、持平閔應亨啓曰:「頃日答大臣之敎,有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則令俌攝行』者,因一時有故,偶爾代行之謂也。

    臣等固知聖意有未釋然者,而宗統之重,主喪之難,殿下旣已明知,而布告於外廷,則大義已正矣,繼而答玉堂之批,亦曰允從。

    臣等鹹仰日月之更,庶幾厥事之正矣,物議以爲:『攝行之批,非夬許之辭,所當終始力爭,俾無未盡底蘊,而遽爾停止,殊失論事之體。

    』同席之中,亦有語及者。

    臣等之意以爲,綾原君俌,罷繼、歸宗,改服、主喪等節目,自當稟旨擧行,未卽引咎自列矣。

    卽於禮官之請,有:『依前傳敎攝行』之批,聖明之有所靳固,初不快從,果如議者所料。

    臣等見事不敏,始不力爭,後聞物議,趁未引避。

    以此以彼,決難仍冒,請命罷職。

    」答曰:「勿辭。

    」獻納金槃、正言李坰、吳端,亦以此引避,玉堂處置請出。

     ○昌陵陵上東邊失火。

    禮曹啓:「請設行慰安祭,卽遣大臣、禮曹堂上、繕工監、觀象監提調,奉審。

    上及王世子,例有變服、避正殿節次,而方在衰服之中,似無變服、避正殿等事,隻令百官,素服三日而止。

    」從之。

     ○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上箚曰: 臣等當聖明哀疚之中,惟思罄竭筋力,隨事盡職,安有休告之心哉?蒲柳早衰,勞瘁已極,而不敢不夙夜者,蓋以此也。

    今者盈庭之議,忽被橫詆。

    況臣等蹤跡,忝在大臣,有義不可不退者,有勢不可不退者。

    禮有定制,擧國皆爭,同事之人,緻位而去,則強顔隨行,義不可也;治法、征謀,或可左右,而大禮所在,意見不同,則拖泥帶水,勢不可也。

    以不同之意見,強之以曾所未學之禮,聖明亦必知其難諧也。

    至於與人相較,臣等雖無識,固不爲也。

    臣等之控辭,豈得已而不已哉?伏願亟許鐫免臣等職名,以便公私 答曰:「省箚具悉。

    卿等累上辭箚,意欲退休,予心缺然,若失蓍龜。

    李貴之言,本來不中,不必介意。

    卿等須勿控辭,終始勉輔。

    」 ○以李廷龜爲禮曹判書,仍差禮葬都監提調。

     1月27日 ○辛未,合司連啓,請行不杖期,答曰:「不允。

    」 ○合啓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聖批一下,群情翕然,而喪不可一日無主,則應爲主祀之人,獨不可主其喪乎?攝者,何謂也?因一時有故,代之之謂也。

    立支子主祀者,已在於從容講定之時,則初喪立喪主,旣葬主祀事,自是次第應行之節目,何必曰攝?大義所在,天理當然,以殿下之明聖,宜無不知之理。

    至情旣不可制,群議亦不可遏,姑爲此依違之敎,以塞輿望,此豈所望於殿下者哉?請亟命綾原君俌,罷繼歸宗,以主喪事。

    」答曰:「喪主事,旣停之後,今復論執,斯亦過矣。

    已爲勉副,更勿瀆擾。

    」又啓曰:「伏見副提學崔鳴吉進箚,其言雖多,而其槪有三。

    其曰:『祭不以諸侯,則不及,而非禮也。

    』就其所壓者有而言,則其言固是。

    若文王爲西伯,而祭古公以諸侯;武王爲天子,而祭文王以天子之類,是也。

    今日之禮,與此不同,必欲強索而傅會之者,有何意見也?其曰:」功同光武,而屬非遠族;繼同漢宣,而親則長孫』雲者,殿下旣以支孫,入承大統,則前所謂壓於大宗者,其義猶自若也,何可以屬之親踈,而有異同也?其曰:『聖庶奪嫡』雲者,文王不立伯邑考,而立武王,是也。

    未知今日之事,果與此相同耶?事不同,而強同之,於《禮經》隆殺之分,則皆謂之不合,而都以一筆句斷之,創起新見。

    拈出前項三條,以眩是非於群目。

    聖德高明,衡量至公,何可以似是之說,而敢爲熒惑也哉?緻隆所生,私恩也;尊祖敬宗,大義也。

    義之所在,恩有所屈,非薄於私親而然也。

    天地之經,有不可奪也;聖人之禮,燦然明白。

    必欲剟去當然之說,而欲別求親孫之爲祖後者,降其本服之語,爲今日斷案,而求其說而不得,強取祭以諸侯之禮,以合於今日之事,人情其可拂乎,天理其可違乎,百世之公論,其不足恤乎?臣等此語,非臣等意見也,乃一國之公論也。

    崔鳴吉,身爲經幄之長,不思陳善閉邪,倡此異論,以混一時是非。

    私見與正論,不容兩立,請命遞差。

    「答曰:」予不識禮學,彼此意見,未知孰是孰非,然觀崔鳴吉箚子,則其言亦似不悖於理矣。

    人之所見,不必苟同。

    言路蔽塞,亦不可不慮,勿爲更論。

    「〈史臣曰:」崔鳴吉曾於玉堂班列,大聲揚言曰:『追崇之國不亡,無父之國必亡。

    』其言之無倫,乃至於此,一坐聞者,莫不驚駭。

    乃復上箚熒惑,雖曰吾不迎合,其誰信之哉!「〉○都承旨鄭蘊上疏,乞解職歸覲,答曰:「省疏已悉卿懇。

    卿宜勿辭,安心往來。

    」仍命給馬。

     ○領議政李元翼復上疏,陳情辭職,上遣史官諭之曰:「省卿疏章,知卿有決去之意,予心惘然若自失矣。

    予實不肖,以緻元老之去位,誰可怨尤?隻自責躬而已。

    予雖蔽於至情,不能盡從,豈有知其非禮,而一向牢定,終始不移者哉?卿若赦予前過,翻然入來,隨事匡輔,則迷蔽之情,庶幾可變;艱虞之勢,庶幾可回。

    此予所以強顔悔心,更有所雲雲也。

    予雖否德,數年仰成之誠,不可謂不至一朝遐棄而去,此無非誠意淺薄,未能交孚之緻,哀疚之中,益增慙靦,無以爲言。

    卿雖不以寡昧爲念,獨不念先王之眷遇乎?卿須從速入來,毋負輿望,毋孤予意。

    」 1月28日 ○壬申,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等,復上箚辭職,答曰:「觀卿等箚辭,慙悶益深。

    卿等須體予至意,勿爲如是辭之。

    」 1月29日 ○癸酉,辰時,黃雲如匹布,起自東方陰雲中,逶迤而去,傍于南山巓,指坤方,長竟天。

     ○大司憲李顯英、大司諫李敏求、掌令鄭世矩、持平閔應亨、正言李坰啓曰:「副提學崔鳴吉箚陳之辭,與公議不容竝立,故論以遞差,而所爭之事,事體甚重,故合啓以論矣。

    今聞物議譁然,主張異論之人,不宜請遞而止。

    至於玉堂簡通有曰:『合啓而請遞,有前規乎?』其意必以爲,合啓則不當止於請遞也。

    臣等之不能劑量輕重,論事罷軟之失著矣,請命罷斥。

    」答曰:「勿辭。

    」玉堂處置遞差。

     二月 2月2日 ○乙亥,合啓,連啓李貴事,又啓曰:「今此議禮,公論已定,非一二謬見,所可參錯,而副提學崔鳴吉,身爲經幄之長,不思陳善而閉邪,敢倡異議,上瀆天聽,臣等請遞之擧,不容但已,而聖批不從。

    夫聖人立經,昭若日星,祔列之典,天理當然。

    上自廟堂,下至韋布,萬口一辭,是非所在,斷可知矣。

    敢以一人之私見,立幟於大同之正論,事甚可駭。

    請崔鳴吉亟命罷職。

    」答曰:「自予忝位,以言獲罪者少,豈獨於元勳重臣,施此無前之罰乎?況其言雖曰不中,未必盡非,今日所論,決難允從。

    但侮慢元老,厥失非細,此而不治,朝廷不尊。

    褫去職名,以示予尊敬大臣之意。

    崔鳴吉事,遞差猶以爲不可,豈有罷職之理乎?勿爲更論。

    」累啓,隻命推考。

     ○左議政尹昉、右議政申欽啓曰:「臣等竊聞之,古人曰:『君子同其退,不同其進可也。

    』臣等與領議政李元翼,終始同事。

    元翼以言不見施,旣已退去,則臣等義無獨存。

    玆敢不避瀆擾之嫌,控辭於哀疚之中,遽降溫綸,繼有慙悶之敎。

    臣等承命,惶恐狼狽復出,臣等之迹,誠可謂無據矣。

    君之使臣,用其身,而不用其言,則僕隷之役也;臣之事君,順旨苟容而已,則婦寺之忠也,聖明奚取焉?今日廷臣之所爭,非懸空揣說,皆據禮、引經,導殿下於中正之地,而喪主攝行之敎,聖明置之於從違之間,群下不知所以承奉,臣等竊惑焉。

    喪制當行不杖期,而已不得蒙允,喪主大節,又不準許,則聖明所謂壓於宗統者,將何所施歟?上下之際,必以實心相孚然後,事乃有濟。

    攝行之義,半明半晦;宗統之法,半上半下,伏願聖明,深思焉。

    盈庭之議,必不但已,安有知非禮之禮,而隱忍含默,以爲聖明不從,而不爲之陳辨哉?禮經非如他書,必專門之學然後,可以當變禮,而知所以處之之方。

    曾子,亞聖也,而猶著《曾子問》,以編於《禮記》之中。

    其禮之變者,難講如此。

    漢、唐以後,一代必有一代之制。

    其時講禮者,皆是文章博洽之士,諳練典故之人,豈下於今之人,而其議率多意起,合於禮經者甚少,故漢、唐間議禮,不得爲後世之典式。

    安有不得專門,而以倉卒意見,求多於宿儒、老師者乎?惟宋之程、朱之言禮,得聖人之旨,故至今論議者,外於此,則皆非正道。

    宗統之法,程、朱之說極嚴,載在方冊,聖明何不於此而取則乎?前後儒臣、禮官之證正,上達天聽者,已覶縷矣。

    聖明何不於此而俯採乎?天子承天子之統,諸侯承諸侯之統,斷不可紊。

    李元翼及臣等之所懣然者,止此一事。

    更願聖明,快下綾原君喪主之命,不勝幸甚。

    」答曰:「知道。

    當勉從焉。

    」 ○禮曹啓曰:「禮葬應用節目,極其重大,不可率爾講定。

    姑待判書李廷龜出仕後,博考經禮,商議稟定何如?」答曰:「近日本曹堂上,皆懷厭苦,以託病不出爲能事,節目講定,似無其日矣。

    」禮曹判書李廷龜卽出仕待罪。

     ○夜,流星出心星上,入尾星下。

     2月3日 ○丙子,上復遣承旨,敦諭領議政李元翼曰:「予悔前日之過,續遣近臣敦諭,而卿意邈然略不顧念,予甚慙悶,無以爲懷。

    仲尼非先朝元老,而其行也未免遲遲;孟軻非世祿之臣,而其行也猶且三宿。

    卿之棄予,比諸古人,則似或太薄矣。

    旣往之事,已無及矣,將來之制,猶可從禮,卿須速爲入來,終始匡輔。

    予方側席以待,卿勿恝視。

    」元翼對曰:「至遣近臣,諭敎至此,臣誠震驚惶怖,求死不得。

    臣雖因喪禮,處身無所,不得不出來,而老病乞退之意,自前縷縷陳達,聖鑑亦有以諒之也。

    臣雖無狀,顧其履歷,則宰相也。

    八十之年,腰腳不能運,匍匍蹣跚,重入脩門,其不爲淸朝士大夫之羞乎?哀疚之中,不敢屢以疏箚上煩,隻此仰達。

    伏地席藁,恭竢鈇鉞之至。

    」 ○李廷龜啓曰:「都監啓辭:『應行節目,待臣出仕,博考禮經,商議稟定事啓下矣。

    』此是無前之變禮,當爲而不爲,則聖上罔極之情,無以伸矣;不當爲而爲之,則聖人《禮經》之制,不可踰也。

    初喪遑遽之事,今已無及,而前頭應行之禮,必須十分詳量,可無過不及之悔。

    凡係物件備用之需,則必豐必厚,必誠必愼,惟聖明之所自盡,至於儀章、各品之係幹嫌逼者,必須細加裁定,以尊事體。

    禮嚴節文,雖小必謹,加一分不可;減一分不可。

    臣以淺見,何敢臆定?請與都監,同議于大臣所會處,加減節目,逐一參酌,開錄稟旨後,遵奉擧行。

    」答曰:「依啓。

    今日內議定,俾無不及之患。

    」於是,禮官與都監堂上,議于大臣,就庚子年國葬儀軌及一等禮葬謄錄,參酌磨鍊書啓,答曰:「依別單施行,而石物中武石一雙加磨練,魂帛車代以屋轎可也。

    」禮葬都監回啓曰:「前日大臣同議時,臣等亦慮及此,而禮文內,文石人象,著冠帶、執笏之狀;武石人象,著甲冑、佩劍之狀。

    此乃國喪象文武百官之制也,似涉嫌逼,故議減二雙矣。

    今承下敎,當依此磨鍊,而石人二雙,似爲重疊,一雙則以童子石人造作爲當。

    大臣之意如此,敢啓。

    」從之。

     ○夜,流星出台星上,入郞位星下,色赤。

     ○同知中樞府事鄭經世上疏曰: 臣誠迂儒,無所肖似。

    久叨言地,罪積屍素。

    頃値國家大變禮,君父有大過擧,而終不能隨事匡救,狼狽而遞。

    上負隆恩,上乖夙心,中宵仰屋,旣悲且慙。

    誠不敢以不見信之故,而遂輟不言。

    初欲竢肅謝之日,卽爲申復,不料犬馬之疾,一向沈綿,旬月之內,就列無路,而其所欲言者,又不容遲緩,不得不徑進一箚,仰瀆宸嚴。

    仍念前日所爭,非不直截,而蒼黃之際,論辨不詳,無以開悟聖衷,而聖明亦於摧慟之中,不能深究言者之意,以緻言之愈苦,而聽之愈邈。

    此其上下之間,皆未盡道。

    今請援引經義,剖析群言,罄竭其愚陋之見。

    而又慮滾同說出,指意不明。

    謹倣先賢奏疏畫一之規,開列于後,以便省閱。

    伏願聖明,逐段深究,求其言意之所在,或賜開納,則非臣之私幸而已也。

    抑臣於此,深有所憂焉。

    竊覵殿下,近年以來,舍己從人之德,漸不如初。

    遭喪以後,又爲至情所蔽,聽言之際,顯有喜同惡異之心。

    異於己者,則雖元老大臣,血誠惻怛之言,外爲優奬,而實棄不用;同於己者,則雖荒雜無倫、悖理妄作之言,是其所論,而許以讜直。

    至於崔鳴吉,一人之身也,其所進兩句,乃《禮經》之全文也。

    是則皆是,非則皆非,而惡一句之異己,則置之不省;喜一句之同己,則用之如不及。

    夫人君,居崇高之位,挾雷霆之威,行之以喜同惡異之心,則惟意所欲,下莫敢忤。

    豈不順適於己私,而其奈莊士日遠,謟言日至,終至於喪邦,何哉?臣之所進,殆千百言,而無一句、半句同於殿下者,固知無足取悅,而適以疚殿下之懷。

    顧其縷縷不已者,實出於閑邪、弼違之意,聖明勿以逆心,而求諸非道,幸甚幸甚。

    一,《禮經》《不杖期》條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

    」子夏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論今日之禮者,以此爲據,已極分明襯貼,而議者或謂:「爲人後雲者,指族人而言耳。

    今主上以孫繼祖,不可謂爲人後矣。

    意者,前日聖敎所謂:『與出繼,降殺有異。

    』者,必以此而言也。

    」此言似矣,而實有不然者。

    上文《斬衰三年》條曰:「爲人後者。

    」疏曰:「此下,當有『爲所後之父。

    』五字,而闕之者,今所後,或父、或祖,其人未定故也。

    」夫其人未定,則立文者,不曰爲人後,而當如何立文耶?非必指族人,而言也。

    況下文《緦麻三月》條曰:「庶子而爲人後者,爲其母。

    」又天子、諸侯《正統傍期服圖》,亦有「爲祖後,爲曾祖後」之文。

    據此數條,則凡言爲後者,不必指族人明矣。

    今殿下於宣廟,初非應立之長孫,特以丕應人徯,恭行天罰然後,內受慈殿之旨,上承天子之命,以紹大統,爲宗廟、社稷之主,此是大變革、大非常之事,其與循序內承之君,自不相同,則果非入承而何哉?旣是入承,則與出繼,又何以異哉?出繼雲者,自此之彼,適偶之詞也;入承雲者,由外至內,尊敬之詞也。

    文雖不同,義非有異。

    臣前日啓辭所謂:「自士大夫家言之,則曰出繼;自帝王家言之,則入承」雲者,蓋已十分明白,特聖明蔽於至情,意其有異,或雖知其無異,而強以爲辭耳。

    一,《禮經》《杖期》條曰:「父在爲母。

    」子夏傳曰:「何以期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至尊謂父,私尊謂母也。

    今之議者或雲:「主上旣承宗統,不可無壓尊之義,而宗統之重,不啻父在,姑可權依此經之文,降從杖期之制。

    」此亦似矣,而實有不然者。

    使今日之喪,無經可據,則援而附之於此,猶或可矣,殿下之持重大宗,旣已明甚,則降其小宗,自有明文,何可舍此定制,而附列於不近之文,以爲義起之事也?特殿下之孝思無窮,必欲自主其喪,故強用此條,取便於以杖卽位,而雖宗統之重,亦有所不暇恤焉,此豈臣僚平日所期於聖明者哉?當初殿下所以撥亂反正者,非有樂乎其位,但以宗社爲重。

    四方黎獻之所以鼓舞愛戴,無思不服者,亦感聖明之此心也。

    乃今親親之恩反重,而尊祖之義,爲其所掩,則得無缺四方黎獻之望乎?旣主宗祧,又主私喪,古今天下,斷無此理。

    今雖已過,猶可及改。

    朱子以服已成,而中改爲未安者,以門人妻喪制服,旣用俗樣,而又欲改從古制故雲耳。

    若其輕重失倫,如今日之事,乃所謂一日不可居者,何可諉之於已成,而不爲之中改乎?況此去杖一節,又非改製服之比,寧有未安之理?設或未安,猶愈於過制,失禮之未安,不啻萬萬矣。

    竊聞大臣、三司,今已次第停啓。

    微臣片言,固知無益於事,然言之入與不入,在於誠之至與不至,而區區積誠,實非一日,萬一天啓聖衷,幡然改圖,則安知寢郞一言,或辦悟主之功乎?臣竊不勝祈懇之至。

    一,《禮經》《不杖期》條曰:「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子夏傳曰:「何以爲期也?從服也。

    父母、長子,君服斬。

    」鄭注:「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

    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今君受國於曾祖。

    」疏曰:「始封之君,其祖與父不爲君,而死,君爲之斬,臣亦從服期也。

    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合立而有廢疾不立,己當立,受國於曾祖。

    」按此一條,卽向者樸知誡疏中所據而爲證者,頃日崔鳴吉箚中所謂:「受國於祖」,亦據此條而言也。

    然此實大有不然者。

    此條所謂君字,乃正統相傳之君。

    其父若祖,皆合立,己亦當立,而受國於曾祖,故上無所壓,而得爲其父祖服本服三年。

    今主上以支孫,入承大統,上有所壓,故當初群臣,皆以降服爲請,此是天理當然,禮制有截,不得不爾耳。

    群臣孰不知聖上之誠孝,而故爲此語,請薄於所生耶?聖上亦明知其然,故初終罔極之中,勉抑至情,降從期服,此盛德事也。

    此條所爭,今可置之勿論,而惓惓愚衷,猶欲聖明,察見知誡之言,未免爲誤引,而鳴吉所論:「親則長孫之。

    」雲者,尤無事實,乃與李貴無理之言,不大相遠。

    日後之憂,終未能釋然而忘情,故附之于此,以見其與今日事不同雲。

    一,《禮》曰:「凡喪,父在,父爲主。

    」又曰:「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此類不一。

    其所謂主,但謂主,喪事與賓客爲禮耳,非謂長子、長孫,執喪三年,主奉饋奠者也。

    但考《朱子家禮》《立喪主》條下註文,則可知其所指之不同矣。

    今別宮之喪,適在大內,殿下主治喪事,如《禮》所謂長者主之,則固亦無害。

    至於躬爲喪主,執喪奉奠,決然不可,而一二異議之人,不知禮文所指,各自不同,必以主上,自爲喪主爲當。

    然至有綾原君不可爲喪主之語,臣不敢知,爲此論者,其心、其見,果何如也?今日之喪主,卽他日旁題、奉祀之人,臣不敢知,爲此論者,當題主之日,若何以處之也?今日殿下主喪,他日綾原奉祀,則是爲喪有二孤,又豈有如此之禮哉?前日攝行之敎,本非允從之意,而大臣乍見玉堂之批,遽輟廷爭,固爲失之不察,亦其誠意未至,街談、巷議,莫不訝惜,而臣之愚意,則獨以殿下之所以待遇臣僚者,不出於誠心,爲尤大未安也。

    臣僚所爭,果爲不是,則顯斥亦可,嚴譴亦可,如其不然,而實出於愛君之心,則快從公論,痛謝前非,乃爲大聖人之事。

    不當依違其間,若從不從,外爲不誠之言,以解散廷請之擧,而內無見從之實,以負群下顒望之心也。

    臣之此語,不但爲此一事而發,誠願聖明於日用雲爲,皆以實心行之,而於此一事,尤當務實。

    亟命綾原君爲喪主,無留攝之一字,爲他日拒諫之張本,幸甚幸甚。

    一,《禮》:「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踰月而葬。

    」以降殺、遲速爲禮,其節不可亂也。

    初喪,五日成殯,六日成服,其他踰制之禮,皆已旣往,而不可追,此乃群下之罪,非但聖上之失也。

    獨有前頭葬期一節,比之斂殯,尤爲大段節目,明載《禮經》,古今通行。

    此正上下和衷,期於得禮,以贖前罪之日。

    若更於此蹉過,則不惟無以自說於天下後世,抑恐祖宗在天之靈,赫然降鑑,而不以爲韙。

    殿下於此,寧可不爲之惕然乎?昔宋文公卒,始厚葬,益車馬重器,備七月而葬。

    君子謂:「華元、樂擧,於是乎不臣」,而聖人前書「八月,宋公鮑卒。

    」後書「二月,葬宋文公」,詳其年月,以著其僭,胡氏又以爲:「棄君於惡,而益其侈。

    」聖賢垂戒之意,嚴矣。

    今若葬用五月,則在廷當事之臣,擧不免華元、樂擧之罪。

    推此義也,則殿下之厚葬其親,實非所以敬親,而明《春秋》之義者,必不以爲孝,豈不重可畏哉?一,古人雲:「議禮之家,有同聚訟。

    」此是今昔之通患。

    況今日之事,又是變禮之難處者,其有異議,無足深怪。

    惟聽訟之人,虛心察理,不以己意,自作主張,則曲直之決,本不甚難。

    臣請無多說話,但問今日之事,有所壓乎,無所壓乎?若謂之有所壓,則廷論勝;若謂之無所壓,則異論勝。

    隻此兩言,可以決今日之訟,而雖以殿下,主張己意之見,旣不謂之無所壓,則其曲直之形,勝負所在,斷然可知,而議者所謂祭以諸侯,屬非踈族等,許多立論,此爲不攻自破之說矣。

    臣非以強辨取勝爲心,誠以此事,非他閑爭競之比,君父之得禮與失禮,有過與無過,皆判於此。

    韓愈所謂不勝,則無以爲道者,蓋有所不得已也。

    右畫一六條,淨寫臨進,伏聞喪主一節,已允大臣之請。

    臣不勝欣快,有如披雲覩日,乃知聖上抑情、從禮之盛意,高出百王。

    臣之進規之言,直是以愚窺聖之妄發,死罪死罪。

    然旣已撰寫,難於裁去,敢此投進,伏乞聖慈,察其情而恕其罪,幸甚、幸甚。

     答曰:「觀卿箚辭,知卿惓惓之誠。

    條陳之事,據禮引經,反覆論難,足見專門禮學,講之有素。

    但其中有不能無惑之處,而予他日,性好自棄,未嘗學禮,今遭訟禮,正猶面墻,慙赧悔恨,其亦無及。

    至於杖期一節,則予於宗統,旣有所壓,大統之重,不啻父在,故勉從降殺之請矣。

    旣論以父在母喪之禮,則以杖卽位,有何失禮乎?今服已成,中改爲難。

    此外所論,事當體念焉。

    」 2月4日 ○丁醜,宣陵大王陵上,有火變。

    應行節目,禮曹啓請行之,上從之,又遣中官及史臣,審視焉。

     ○以鄭經世爲大司憲,洪瑞鳳爲大司諫,李顯英爲吏曹參判,鄭廣成爲左承旨,李敏求爲吏曹參議,李潤雨爲司諫,吳竣、權鑊爲掌令,李埈爲副應敎,李省身爲獻納,李景奭爲校理,李如璜爲修撰。

    如璜,德馨之子也。

    廢朝時,以有功營建,陞堂上,及反正奪資,可謂忝其家聲。

    物議皆以爲冒濫。

    沈之源、呂爾徵爲正言。

     2月5日 ○戊寅,禮曹啓曰:「陵上火變,式月斯生,實前所未有之事,而昌陵、宣陵,俱是上年經變之處,人心到此,極可痛駭。

    守護軍爲先拿來,窮問起火根因,而參奉亦難免不能檢飭之失,推考治罪何如?」答曰:「依啓。

    」仍下敎曰:「近來因予德薄,陵上火變,逐月斯生,予極驚痛,躬自刻責。

    此變多出於因嫌怨陷害之計,嚴治典守之人,則反中奸謀,弊將難救。

    自今以後,不能愼火,以緻延爇者外,分明作孽者,勿爲推治,俾絶售奸生變之弊。

    」 ○吏曹參判李顯英上箚辭職,答曰:「省箚具悉。

    卿宜勿辭察職。

    」 ○夜一更,蒼白雲一道如氣,起自乾方,直指巽方天中,長十餘丈。

    「 ○都承旨鄭蘊上疏。

    其略曰: 臣之駑劣,最居群臣之下,而數年以來,寵擢之隆,眷顧之重,最出群臣之上,反覆思之,不得其說。

    抑無乃頃年狂妄之言,偶契於好察之衷,而過爲是褒奬耶?若然則臣何憚,而不盡狂妄之言,以爲酬恩固寵之地乎?近日國家之事,殿下以爲何如也?元老去位,已作山野之人;左右兩揆,皆懷辭退之志;臺閣氣沮,百僚解體;士夫相逢,便有憂愁之色。

    閭巷竊言,妄有忖度之地,臣愚不知,此何等氣象也?殿下之心,臣竊瞷之詳矣。

    皇皇鉅創之中,思所以自盡之道,不自覺其非禮之禮,非所以尊親;過制之制,非所以盡孝也。

    殿下之心,旣動於初年迂怪之論,又惑於今日詖橫之議,而獨不念夫逆耳之言,乃吾藥石;順旨之語,適所以爲疢疾也耶?是以方寸之地,本有淸明之主,旋爲私情所蔽,用中之聰,或不能不屈於公論,而反爲私意所奪,敎令之間,半是半非;施措之間,爲眞爲僞,臣請明其所以然也。

    殿下於初日大臣之請,旣降三年之制,又服杖期,此果非三年之制乎?其眞爲期喪乎?答大臣之啓曰:「壓於宗統,難於主喪」,而繼之曰:「令俌攝行。

    」此果爲不主喪乎?其眞主喪乎?答玉堂之箚曰:「旣已允從」,而又答禮曹之啓曰:「依前敎攝行,」此果爲允從乎?其眞爲不允從乎?答領相之箚,頗示悔悟之端,至以隨事匡救爲敎,而杖未嘗去也,喪未嘗不主也。

    未聞有一非禮之罷,一過制之革,則此果爲待大臣以誠之道乎?其眞爲不以誠乎?凡若此類,不一而足,是非竝行,公私角立。

    噫!此豈殿下平日勤學、好問,講明天理、人欲之效耶?旣往之失,雖不可諫,將來應行之禮,不可不急急講定,如救焚、拯溺然後,人心服、國是定,大臣定其位,臺諫得其職矣。

    嗚呼!大臣者,殿下之股肱也;臺諫者,殿下之耳目也。

    今也元首、股肱,不爲一體,支體、耳目,岐而爲二,古今天下,安有無股肱、耳目,而可以爲人;無大臣、臺諫,而可以爲國乎?臣職忝近密之長,所當隨事救正,而第以廷議方張,臺論日峻,日月之更,非朝卽夕,何必以已陳之言,竝瀆哀遑之中也?搆思未就,默然隨行。

    當此辭退之日,益切惓惓之忠。

    回望終南,戀淚自傾,殘燈旅館,夢魂亦悸。

    推枕起坐,以心語口曰:「大臣惟思奉身而退,臺諫徒以引避爲事,竟不能正厥事,使吾君未免遺憾於當時,取譏於後世,則臣亦與有罪焉,歸見父老,何以爲辭?」將玆肝血,仰瀆宸聽,庶幾改之,惟日望之。

     答曰:「省卿疏辭,嘉卿愛君之忠。

    所陳之辭,當體念焉。

    卿勿控辭,須速往來。

    」 ○大司憲鄭經世上疏辭職。

    其略曰: 臣雖誠意淺薄,不能效匡救之力,乃其所論,則自始至終,皆逆耳之言,而聖明非惟不加譴怒,復引而置之言地,是欲使之畢其言也。

    《齊韶》曰:「畜君何尤?」孟子釋之曰:「畜君者,好君也。

    」夫人臣畜止其君之所欲,乃爲眞愛其君,而世之人主,知其爲愛我者鮮矣。

    臣於今日,益感聖明知奬之恩,思欲殫心竭力,以爲酬報之計者,豈有窮已,而疾纏綿,無以自力,乞遞臣職,使臣得安愚分,以延垂死之喘。

     答曰:「卿宜勿辭察職。

    」 2月6日 ○己卯,慶尙道觀察使元鐸,啓聞東萊府使洪得一、昌原府使樸弘美、釜山僉使申景柳淸謹善治之狀,請施褒賞,乃命各賜表裏一襲。

     ○未時,日暈左珥。

    白氣一道,出自左珥,直指巽方,長七八尺。

     2月7日 ○庚辰,諫院啓曰:「當初啓運宮之喪,適出闕內,仍爲成殯,不得遷動,實出於事勢之不得已也。

    返魂之日,所當奉安於本宮,而昨以禮葬都監啓辭,有啓運宮狹窄,無可合之處,仁慶宮爲之可矣之敎。

    臣等竊惑焉。

    仁慶宮,王者之宮也。

    殿下旣命綾原君爲喪主,則綾原何敢主喪事,奉饋奠於闕中乎?揆以情理,萬分未安。

    請令都監,更爲稟定。

    」答曰:「觀啓辭,則爾等以殯於闕內,不得遷動爲恨,是誠何心哉?慢侮蔑視,至於此極,予甚慙痛。

    」 ○私奴崔謹男妻,一胎産三兒,有司以聞,命題給食物。

     ○禮葬都監以仁慶宮返魂之敎,覆啓曰:「仁慶宮雖當毀之宮,而名則闕也。

    綾原君以喪主,三年之內,當主朝夕饋奠,寢處於此,非但事體未安,闕中返魂,則不可謂之私廟,與近日朝廷所爭之事相左。

    啓運宮若狹窄,則隨便添造,以爲魂官似當合禮,而大臣之意亦然,敢啓。

    」答曰:「知道。

    仁慶宮,名雖宮闕,非祖宗法宮。

    自癸亥以後,各司典僕,亦或入處,爲一空棄之地,權設魂宮於此處,未爲不可。

    綾原君則入接於外處行廊,亦無所妨,而今者以寢處於此爲未安,綾原反不如各司典僕乎?都監斟酌爲之,更勿啓稟。

    」 ○禮葬都監以兵曹役軍分定公事,覆啓曰:「役軍容入多寡及日期久速,未可預料。

    除京畿一道臨時調用處外,其餘江原、忠淸、全羅、慶尙等四道役軍,則每一名一朔價布,以正木五疋收捧,參酌雇立,以除外方軍民廢農之患。

    」上命減定其價。

     ○夜一更,月犯畢大星。

     2月8日 ○辛巳,司諫李潤雨、正言沈之源、呂爾徵啓曰:「臣等俱以無狀,待罪言地,惟思隨事匡救,納吾君於大中至正之道,豈有一毫他意哉?禮有所壓,情有所屈,先王制禮,不敢過也。

    啓運宮之成殯於大內,固非得禮之正,實出於事勢之不得已,而聖上當哀遑急遽之中,爲至情所蔽,初終節目,率多徑情直行之事。

    夫旣杖而卽位矣,金篆書銘旌矣,六日成服矣,殯用欑宮矣,其他違禮之擧,不一而足,成殯於闕內,有所不暇論也,旣往之失,已矣難追;將來之事,猶足可及。

    殿下旣知前日之失,而顯悔悟之意,已命綾原君爲喪主,而禮葬之制,稍涉嫌逼者,一從都監之啓,以示降殺之意,所謂發乎情,而止乎禮義者。

    日月之更,人誰不仰之乎?臣等目見聖上違禮之擧,不敢不言,而誠意淺薄,爲不達意,緻勤嚴批。

    夫慢侮蔑視,於敵以下,猶且不敢。

    況爲殿下之臣子者,何敢慢侮蔑視於殿下所自盡之地乎?臣等旣承嚴批,不可靦然仍冒,請命遞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憲府處置請出,答曰:「昨日啓辭,措語無倫,不可謂之無失。

    竝遞差。

    」於是,執義姜碩期、掌令權鑊、吳竣、持平李景憲、李景義等以上特遞,諫院竝引嫌。

    玉堂處置請出,從之。

    〈史臣曰:「禮曰:『反哭升堂,返諸其所作也;主婦入于室,返諸其所養也。

    』朱子曰:『須知得這意思,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行之自安。

    』推此義也,則仁慶宮,亦一宮闕也。

    綾原君之不敢奉饋奠於此也明矣。

    所謂返所作、返所養,將安取義乎?臺諫之言,深得禮意,而嚴辭摧折,終至特遞,群情失望焉。

    」〉○政院啓曰:「凡臺諫處置,一付之三司者,乃所以是非、好惡,絶一己之私,而循一時之公也。

    昨日諫院多官之避,憲府旣請出仕,而竝命遞差。

    官以諫爲名,言事乃其職也。

    以言之故,一時特遞,非但於事未安,竊恐群情失望。

    且其言,實出於隨事規諫之誠,侮慢蔑視之敎,恐非其情也。

    伏願還收遞差之命,以示容納諫諍之德。

    」答曰:「予雖不肖,忝在此位,則殯母於闕中,未爲不可。

    諫院之官,以不得遷動爲言,蓋其主意,不快於成殯闕內故也。

    此非慢侮而何哉?爾等若欲仍置此臺諫,成殯當否,先爲講定。

    」 ○弘文館副應敎李埈、校理李景奭、副修撰樸潢等亦上箚言: 快示悔悟,亟收特遞之命,以勸敢言之士。

     答曰:「予意已諭于政院矣。

    」李埈等又上箚言: 人君命令之發,其可不愼乎?一言之善,而四方歸心;一政之失,而群下解體。

    苟無左右之人有以胥匡,則其能免一時之過擧,後世之譏議乎?殿下獨任私見,蔑視公議,諫官之守正不阿者,至於特遞,豈不甚可惜也?政院居近密之地,以獻可替否爲職。

    若使古人當之,必封還內批,不得請則不已,而顧乃卽捧傳旨,無所遲難,政席開坐之後,始爲防啓,終未免成君過擧,惡在乎司喉舌、謹出納之義乎?請徑捧傳旨當該承旨罷職。

     答曰:「政院少無罪過,勿爲煩論。

    」諫院多官遞命之入,下直承旨尹履之等,不爲封還批旨,徑捧遞差承傳,故玉堂駁之。

     ○弘文館副應敎李埈、副修撰洪命耉、樸潢等上箚曰: 頃日昌陵之火,爲患慘矣。

    豈意修省之實,方切於聖躬,而回祿之變,又發於宣陵也?世變無窮,人心極壞。

    今玆之變,必有所以緻之者,而其事未著,其故難測。

    或以爲:『失火之變,乃是失禮之應。

    豈非以火於五行,主禮而休咎之徵,各以類應也。

    』此雖近於傅會,不可盡信,而其在聖上側修之道,亦何害於惕然深省也?帝王之家,以宗統爲重,壓於所尊,而不主其喪,則宸斷已定,誠無可道。

    獨恐於葬,從死者之訓,有未篤信,於儀物踰制之事,有未盡去,則禮失於昭昭之際,而災發於冥冥之中者,其理不誣。

    先儒所謂,人火之天所以見戒者,誠可驗矣。

    禮者,理也,禮以中正爲貴。

    今此非正之禮,聖上夫豈不知,而猶欲強行者,豈不曰此係於孝,可以觀過而知仁也。

    所謂觀過而知仁者,此指孝之一節而言耳。

    帝王之孝,主宗祀、立人極,當以禮爲國,務欲定民志,而辨上下。

    豈可效匹夫一節之孝,而先置身於有過之地也?況禮制之失,終於逼僭,歷代得失,炳然可觀,本不可以微細而忽之也。

    奢儉皆失中,而聖人以寧儉爲訓,其微意可見。

    聖明應天扶倫紀、復宗社,內外臣民,同謂之達孝。

    今以巍蕩之烈,而未免隳卻一分於非禮之孝,非臣等所望於聖明者也。

    臣等聞祖宗朝有碑石之踰制者,乃命改之。

    有司以經費之殷,請仍之,終不允。

    豈不以禮制有限,添一毫不得也?垂統之君,須遵守禮法然後,可以軌物於大防之中,而無所踰越也。

    今當纉服之初,其不可畏先王之法乎?畏先王,所以畏天也。

    克謹於始,猶懼罔終,作法於奢,弊將不救。

    事在旣往者,今不可追,此後襄期遲速,與夫儀物豐約,欲望必由中制,庶幾不遠而復也。

    喪葬,是人道終始之大禮。

    故曰必誠必愼,勿之有悔。

    苟有一毫之失,不可謂之誠愼也。

    無臣而爲有臣,孔子謂之欺天;病革而易簀,曾子所以得正而斃也。

    《春秋》《傳》曰:「念母者,當止乎禮義。

    」聖賢垂戒,至嚴且切,斷不可以姑息之愛,而有所徑行也。

    且臣等於此,又有所過慮者。

    凡論議之有異同,猶陰陽之有奇耦也。

    當初異論之發,雖其所見之適然,而人主於此,或以言之遜逆,而略示好惡之偏,則後之希恩而固寵,設險而害正者,將唾掌而起,立幟於一時,遂緻正論孤,而橫議盛,不待相角,而勝負之形,已判然矣。

    寧有朝論攜貳,而能淑其後者乎?伏願殿下,虛心察理,不以私意主張,則是非之分,不難矣。

    殿下於頃日之論,勉抑至情,俯從群議,此誠盛德事也。

    但以臣等所見而言之,近日聽言之道,似欠優容。

    昨日諫院所啓,措語之際,雖少於圓備,若罪以慢侮,則非其實情也。

    因此一言忤旨,竝與他事而未蒙諒察。

    人主之尊,天也;其威,雷霆也。

    導之使言,猶恐唯唯,拒以嚴威,誰肯諤諤?況仁慶宮返魂之敎,非但諫官曰不可,臣等之意,亦恐於事未妥。

    殿下何可以言之逆耳,而遽加威怒也?《傳》曰:「誹謗之罪不誅,而良言進。

    」況非誹謗之言,恐不可斥以峻批,以塞忠諫之路也。

    頃於廷論之日,事出倉卒,言不盡底蘊,以緻上下相持,久未蒙允,此則臣等之罪也。

    卽者聖心方悔,喪禮將正,而尙慮儀物之或有過制者。

    玆當火災之發,敢申前說,竝申昨批未安之意,聖明垂省焉。

     答曰:「省箚具悉。

    箚辭當留念焉。

    」 2月9日 ○壬午,禮葬都監啓曰:「都監堂上李廷龜、鄭光績、金藎國、具宏,會同觀象監提調金瑬、徐渻,將前後看山處山論及圖形,更令術官,各書所見,等第其高下,則皆以高陽、金浦、交河爲一等,而鄭熙周以爲:『交河客舍後山,雖有貴格,主山破陷,是爲大欠。

    高陽古郡後山,形勢極佳,而水破直去,雖有小欠,然少築堤堰,放於午方,則極吉,勝於交河。

    金浦客舍後山,別無欠兆。

    』宋健以爲:『高陽古郡後山第一,其次金浦,又其次交河客舍後山。

    』李甲生以爲:『金浦客舍後山第一,其次高陽古郡後山,又其次交可客舍後山。

    』崔楠以爲:『交河合於吉格,而穴道破碎,補土後,方可用之。

    高陽古郡,形格極吉,而水破丁地。

    小築堤堰則極吉。

    金浦形勢則俱順,別無他論。

    』吳世俊,以交河爲第一,金浦爲第二,高陽爲第三雲。

    臣等皆素昧風水,雖未能斷定優劣,將各人所論,反覆商議,則高陽似爲最優。

    渠等所言,雖若有不同,以高陽爲勝者似多,惟在上裁。

    」答曰:「知道。

    」更爲看審,旣定高陽後,更帶方外相地人看審,則高陽有疵欠雲。

    復命往審金浦,群議皆以爲吉,故遂定用其地。

     ○領議政李元翼上箚曰: 近日朝廷擧措,雖未得曲折之詳,而伏聞大略,聖明已俯循廷論,臣誠欽仰。

    大聖人所爲,如靑天白日,人皆見之,人皆仰之。

    宗統尊,而私恩亦伸;神道安,而人事亦順。

    環東土數千裡黎庶,擧將懽欣感悅於聞見之所及,而宗社億萬年無疆之休,實基於今日,從今以往,國家其無憂矣。

    老臣亦且稽顙頌德,攅手稱賀於草野之間,而華封獻祝,自不覺其感涕之交頣也。

    抑臣於頃日,以大禮之講,上下逈異,臣叨首相,處身無所,不得不挺身出來,冀以稍便於國體,而少安於自處,萬萬非敢以古人不得其言,自擬而悻悻然去之也。

    旣出之後,其情理、其事勢,不得不仍爲乞退,自前疏箚及榻前之所已陳達,竊料聖明,下燭已悉,而累下諭敎,似若以臣爲偃蹇傲慢者然,臣之寸心,無以自白於天日之下,震怖戰兢,求死不得,伏俟斧鉞之至。

    臣以宣廟朝,布衣入閣,於宣廟朝,再忝首相,前後奬擢,寵渥山重,而臣性褊心狹,少有所不安,輒不辭而退,徑出江郊者三次,遽下衿陽者兩次,若稚弱子之恃愛,失禮於慈父母。

    蓋臣以慈父母,仰宣廟,而宣廟以稚弱子,視臣,亦不至深咎焉。

    逮至昏朝,將危將亂,可驚駭、可悶痛之事,不啻千百,而臣再爲首相,不敢出一言求去,亦不敢擧一足徑退,終至於竄謫而後出外,昏朝處身之難如此。

    今臣年已八十,氣力澌盡,腰腳不運,臥而不起,入地之期,匪朝則夕,其當退之情事,又大非宣廟朝之比。

    臣旣遭遇聖明,有何嫌難於聖明,有何疑懼於聖明,而不盡下情,終始趑趄,至死不去,以爲淸朝士夫之羞哉?臣常以宣廟之視臣,望於殿下,而殿下不以宣廟之視臣,視臣。

    危衷至懇,未蒙察納,而徵召相望,催之不已,臣將此憂懼而死,目不瞑於地下。

    聖明遇臣之隆恩,顧無其終,臣不能無憾於天地之大也。

    臣近日退伏待罪,不敢有所陳乞,而今復瀆擾於哀疚之中,罪又大矣。

    倘蒙聖明諒臣之情,而赦臣之罪;許臣之退,而遞臣之職,則於公於私,兩得其便,雖死之日,猶生之年矣。

     上遣史官諭之曰:「卿之還朝,予方企待,辭疏又到,予甚驚悶。

    近因卿之去位,人心渙散,國步日危,今日益知卿之去就,係國安危矣,卿不在朝,不能一日爲國,願卿赦予旣往之失。

    念卿前日之言,勿爲控辭,須速入來,以副蒼生之顒望。

    」 ○未時,蒼白氣一道,起自乾方,直指巽方,長竟天。

    五更,東方、巽方,有氣如火光。

     2月10日 ○癸未,禮曹啓曰:「綾原君俌定爲喪主事,捧承傳之後,罷繼歸宗公事,本曹當爲擧行,而但考本曹文籍,無義安立後啓下公事。

    是必以義安君卒逝於未嘉禮之前,母位闕焉,有違於父母同命立之規,不得依法繼後,隻得如閭閻家侍養之規,一家定爲傳繼而已故也。

    初非出繼,不待啓下而罷;今旣主喪,自當歸於本宗。

    敢啓。

    」答曰:「知道。

    」 ○備邊司啓曰:「下三道兵使,以冬月待變之故,進駐境上者,今已三箇月矣。

    目今天日已暄,江氷之泮不遠,而農時將迫,邊上時無緊急之報。

    姑令還鎭,勿以氷解而放心,各自整頓兵馬,朝令夕發之意,馳諭爲當。

    」從之。

     ○號牌廳啓曰:「都目落漏之人,上年歲末,則人人自懼,猶恐不得受牌,追錄者甚多,一自退限之後,頑悍者便生奸計,徘徊觀望,又不肯入籍雲。

    過此半月之後,民之犯禁者,又如向日之多,則用法之際,不無難便之患。

    必於此時,有別樣號令,嚴督驅策之擧然後,可能一齊就令。

    請禦史齎去事目,爲先磨鍊,啓下行會,以示朝家査檢科罪之意。

    」從之。

     2月11日 ○甲申,上復命遣承旨,敦諭于領議政李元翼曰:「屢遣近侍,諭予至意,而卿不察諒,予甚悶焉。

    予之望卿,不啻舟楫、霖雨,卿之棄予,輕於弊屣、鴻毛,此豈予與卿,平日所相期者乎?君臣之間,雖曰以義相結,自非來自山野,有若浼之節,則去就之際,不宜若是其邁邁也。

    自古賢人、君子之立乎人之本朝也,道不行則去,言不聽則去。

    然必遲遲於三諫之後,庶幾於三宿之餘,其抱負、道義,不輕棄絶者如是。

    況以喬木大臣,以身許國者,其所自處,當如何哉?自卿去位之後,予深悔前過,痛自刻責,廷臣之爭以非禮者,幾盡曲從,語及卿而涉於侮慢者,亦皆斥絶,惟以獲罪於卿爲懼,予之心事,亶可見矣,而卿則不以是爲恕,掉頭不回,予之憂悶,日以益深。

    卿雖以老病爲之辭,予尙記卿之言矣。

    卿之言曰:『老病雖甚,國事如此,無可去之道。

    未忍便決,旣入還出』雲。

    予恃卿之言,素矣。

    卿以今之國事,爲如何,而望望然去,不復以前日之言爲念乎?噫!予無能改之效矣,予無自新之望矣,哀疚之中,一念在玆,無以爲懷。

    卿其上以念先王之眷遇,下以赦寡昧之罪過,翻然改圖,從速入來,一以副輿望,一以慰予心。

    」 ○藥房都提調尹昉、提調徐渻啓曰:「伏聞近日聖上,常禦稀粥,一日所進,不過數合,朝夕饋奠,必親與焉。

    凡在閭閻士夫,喪中緻傷,終至難救之域者,亦多有之。

    況在至尊之位,居養易移之地乎?遑遑罔極之中,雖不省日前緻傷,而元氣之潛銷,暗鑠於不知不覺之中者,亦已多矣。

    聖上一身,宗社所託,臣民所仰,寧可自輕,而徑情直行,有如匹夫之爲哉?伏願聖上,勉抑至情,務遵中制,深思補養之宜,以副神人之望。

    」答曰:「當體念焉。

    」 ○先是,兩司力爭魚鹽事,乃命該曹査處。

    戶曹覆啓曰:「今此兩司所論,革弊裕財之一大政也。

    竊念船隻、漁箭、鹽盆,自前雖有賜與之謬例,而至如大洋往來漁船,停泊、出入之處,茫然無際,且沒名號,寧有折給立案之理?必是近來濫觴之事,而其流之弊,甚至歷數往來之船,無不徵稅。

    今若不革此弊,則山林、川澤,竝無漁樵之所矣。

    臣等今承査處之命,考諸本曹文案,別無海水鹽場折給置簿,未有査出之路。

    諸宮家及各衙門所屬船隻、鹽盆、漁箭,則竝依前日啓下單子及賜與公文,更爲明白折給,俾受其稅,而臺諫啓辭所謂溟波斥鹵,或稱折給,或稱立案者,竝令革罷,勿許收稅宜當。

    」答曰:「依啓。

    雖溟波斥鹵,先朝賜與之處,勿爲革罷。

    」 ○午時,日暈。

    暈上有冠,色內赤外靑。

     ○以樸東善爲司憲府大司憲,吳百齡爲司諫院大司諫,尹衡彥爲司諫,李景奭爲獻納,金槃爲弘文館校理,閔應恢爲副修撰,樸潢爲正言。

     2月12日 ○乙酉,憲府、諫院連啓,請勿返魂於仁慶宮,答曰:「欲設魂宮於仁慶,非有他意。

    此處廢置已久,門內衙門,已作閭裡,不可謂之宮闕,少無僭逼之嫌。

    且近於此闕,朔望往來,亦甚便易。

    啓運宮則庭除狹隘,決無添造之處。

    今此權設之命,實出於不獲已也。

    別堂及東宮,皆在一隅,姑爲排設,似無不可矣。

    須諒此意,勿爲論執。

    」 ○兵曹判書張晩上箚,辭本職及兼帶體察使,答曰:「今此兩任,俱係緊急,非人人所可承當。

    況以體臣,兼掌西銓,雖實有所益,少無不可。

    須體至意,勿以任重爲嫌,亦勿以務劇爲避,從速出仕,俾無曠官之弊。

    」 2月13日 ○丙戌,憲府啓曰:「諸宮家冒濫之弊,猶未改革,貽害於民生,有乖於國法者,不一而足。

    魚鹽所産,溟海斥鹵之地,不可以先朝一時之賜與,爲自己永占之物明矣。

    臺諫所論,該曹査啓,乃當今矯弊第一急務,而聖批以賜給之處,勿爲革罷爲敎,前日査處之命,終歸虛地。

    施令無實,疵政益甚。

    山林陂澤、大野長洲,豈人君私與之物,又豈宮家圖占之所哉?此前史所無之事,而有識之所寒心者。

    請依該曹公事施行,還收勿罷之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