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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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宗純文肅武敬仁彰孝大王行狀。

     國王姓李氏,諱棩,字景直,孝宗大王之子,仁祖大王之孫也。

    母仁宣王後張氏,議政府右議政維之女。

    孝宗爲大君時,入質瀋陽,以辛巳二月己酉,生王于瀋館。

    王幼有異質,自二三歲,動止不凡,四歲先歸本國。

    仁祖有所問,應對如成人,仁祖大奇愛之。

    與諸王子、王孫,竝育於宮中,常曰:「此兒與凡兒特殊,他日吾無憂矣。

    」蓋有所屬意焉。

    時孝宗未及歸,王思慕父母,每見日初出,輒祝曰:「願令父母早歸,令我得見。

    」每遇新味,非彼地所産,輒令送獻,然後始嘗。

    五歲聞掖庭侍兒,以篷矢射其同氣傷目,王惡其害骨肉,遂黜遠之。

    仁祖嘗展曾先之《史略》,歷問帝王賢否,至堯、舜,則對以極賢,至桀、紂,則對以甚惡。

    仁祖曰:「何爲而賢,何爲而惡。

    」對曰:「堯則土階三等,遠金玉而親君子,其仁如天,其知如神,豈非賢乎?桀,紂則剝民財以實府庫,爲瓊宮瑤臺,忠諫者謂之誹謗,進言者謂之妖言,豈非惡乎?」仁祖益奇之。

    仁祖嘗受方物,以豹皮品劣,將退之。

    王時七歲在傍曰:「一豹之捕,恐多傷人。

    」仁祖嘉其意,命勿退。

    父母之服禦器用,雖微物,必緻祗敬,不敢遷移。

    聞父母之戒責,則喜。

    時或出寓閭家,父母之所不欲,則不敢行,如在側焉。

    比隣人有高聲者,侍者呵禁,王止之曰:「人在其家,安得無聲?宜使人安,不可使苦也。

    」嘗在宮出見閤門外守卒,衣弊面黧,問曰:「何爲如此。

    」侍者對曰:「凍餒也。

    」王嗟歎,命賜以衣,又令內繼賜餘飯,終其踐更。

    每見竊餓之人,輒爲之矜惻,必有所賙給焉。

    其孝友仁明之德,著於幼時者如此。

    己醜二月,仁祖親臨仁政殿,冊爲王世孫,姿表岐嶷,儀度閑雅,百僚相賀。

    設講書院,置講官,課學益勤。

    先讀《小學》,竝註文,背誦精熟,講官稱服焉。

    是年五月仁祖大王薨孝宗大王嗣位,王進陞儲貳。

    輔道益備,睿德日就。

    孝宗又欲王之知稼穡艱難,嘗使農夫入耕後苑,俾王見之。

    王曰:「牛之有功於人。

    人之勤苦得食,有如是夫。

    」亟稱之。

    王記性絶類,凡有一見聞,輒不忘。

    嘗讀《孟子》訖,孝宗欲試之,令一時背誦,終七篇,無少錯,孝宗大驚喜焉。

    自幼及長,非讀書,未嘗離父母之側。

    有不安節,日夜扶持,雖命之退休,亦不退。

    辛卯行嘉禮,王妃金氏,領敦寧府事淸風府院君佑明女也。

    壬辰行入學禮,奠謁先聖。

    仍就博士請業。

    禮容莊重,講音洪亮,多士環庭而聽者,莫不咨嗟欣悅。

    己亥五月乙醜,孝宗禮陟,王恤宅宗制斬杖如古禮,毀損涕淚,有出於禮經者。

    越五日己巳,王嗣位于仁政殿。

    顔色之戚,哭泣之哀,百僚不忍仰視。

    時,吏曹判書宋時烈、左參贊宋浚吉等,寔敦喪禮,以大王大妃爲大行大王服朞制。

    蓋用禮疏,雖承重,不得爲三年者,有四種說也。

    未成服也,時烈問於布衣尹鑴,尹鑴以爲:「禮有爲君斬,內外宗皆斬之文,且帝王家以宗統爲重,四種之說,恐用不得。

    」時烈不能從。

    延陽府院君李時白,韙三年之說,報領議政鄭太和欲從之,時烈旣時四種說,終以國制,父母爲子,不分長、庶,皆朞服爲言,朝廷遂下其議大臣,大臣議皆如時烈意,朞制遂行。

    王素重儒術。

    時烈、浚吉等,自先王朝,有儒名,大爲一時所推,先王亦甚任之。

    及王仍倚重尊禮之,凡朝廷大議,多從時烈等出焉。

    然時烈實執拗好黨,無學識。

    其所議國制者,亦實非《國朝五禮儀》大喪之制也,聞者憂嘆焉。

    領府事李景奭,撰進孝宗大王行狀,王下劄曰: 堯、舜之道,孝悌而已。

    欲緻堯、舜之治,當盡堯、舜之道。

    以此爲修身、緻化之本焉。

    且痛慨世事,禮羅賢俊,托置心腹,交修道義,期挽斯世於三代,伸大義於天下,實先王之志,平日樹立之宏規大範也。

    而今此狀中,不甚擧論。

    此一款不可不明白寫出,傳諸來世。

     劄出群下,見者無不忻服,王闡揚之思,繼述之志焉。

    正當盛熱,廬居隘陋,近臣請限秋涼,移禦他所,王曰:「此何時,可擇居。

    擇居而處身,雖安而心不安矣。

    」十月丙辰,葬孝宗大王于寧陵。

    每朔望祭奠,非甚病,不許攝行。

    出省陵寢,哀哭不止,近侍鹹掩涕,至有失聲者。

    是年行優老人恤孤獨之典,忠孝節義人、淸白吏、戰亡子孫,亦於歲時,題給食物。

    濫刑官吏,命終身禁錮,勿爲書入於敍命。

    時下內司木綿千匹,使補用於兒弱收布,蠲兒弱九千餘名,其收布之自外方用下者,命以監、兵營所儲,推移之,京納之數,則以常平五千金,遞給之。

    且命除諸道侵徵隣族之弊,緩充定闕額之令,減各道大同,省山陵進排物膳。

    以海西水災,特給災減役。

    湖南。

    京畿、湖西,減收米有差,尤甚失稔處,更減之,他道亦如之。

    以北道兇荒,權減其貢賦,移定配人於南方。

    其流民之丐乞於關西者,以管餉米穀,計口白給之。

    王始卽位,明習政事,軫恤民隱,所行者無非節用愛民,除其疾苦之事也。

    庚子元年正月,蠲端川銀貢四千兩。

    遣史官敦諭左參贊宋時烈,使之上來。

    領議政鄭太和引疾乞免,王敦諭起之。

    蠲減嶺東、西大同米,以助其道賑恤。

    遣禦史,詢問北民之流出於嶺東西、關西者,撫恤安集之。

    命減江原道三稅中,收米、奴婢貢布。

    載寧人金鬥榮者,上變告,七十餘人,招問無實。

    坐鬥榮誣告之律,被誣諸人,皆給齎糧放送之,其被奪於金吾卒者,皆令徵尋還給之,以示優恤之意。

    二月,申嚴戶口之法,從右尹權諰之言也。

    大臣、備局堂上,引見時,王曰:「往者歲飢,百官俸祿,群臣皆以爲,可減,而先父王特令裁減禦供,百官俸祿,則仍存矣。

    今雖匱乏,而祿俸則不可先減,禦供中可減者,又爲抄啓可也。

    」三月下備邊司所管餘丁布,于江原監司處,使之分給,遇災之民,又分給中外老人食物、米布。

    以全羅道諸邑所給之物太略,王曰:「朝家德意,豈容若是慢忽?其邑宰論罰可也。

    」九十歲、百歲老人,則特令加給紬絮,且命文武科初試得中,窮不能齎糧者,令沿道各邑,給糧赴擧。

    前掌令許穆,上疏論大王大妃服孝宗大王朞制之失,引《禮》賈疏,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爲言,且曰:「昭顯旣早世,孝考以仁祖大王第二長子,旣承宗廟,大妃爲孝廟齊衰三年,禮無疑也。

    今乃以體而不正,不得爲三年者比,臣不知其何據也。

    」王下其疏于禮曹,禮曹請議大臣、儒臣定奪。

    左參贊宋浚吉,設難依違之,請考貞熹王後爲睿宗服《實錄》,且曰:「假令人家有十餘子,將傳重繼死,皆可服斬乎?註疏旣明言,第二子以下爲庶子之義,而許穆必以妾子當之,不知禮意,果如是否也。

    又有或者之論,帝王家以繼統爲重,太上皇爲嗣君,雖支子入承者,當服三年雲,此則無論正體、非正體,皆可服三年耶?」右贊成宋時烈,盛言朞制之非失,且引《禮經》長、庶之說曰庶子之稱,固妾子也。

    然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

    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古固有舍嫡而立庶者,然聖人制禮之意,未嘗不謹於倫序,故文王傳國,則舍伯邑考,而立武王。

    周公制禮,則必拳拳於長庶之別。

    「又曰:」次子爲長子之說,賈疏固有之,黃勉齋通解續亦收之。

    然不經程、朱勘破,未知其說果如許穆之所雲乎?「延陽府院君李時白,右議政鄭維城,病不收議。

    史官考《江華實錄》來,睿宗大王之薨,貞熹王後服制,未有可考,未期已令群臣釋服雲。

     四月副護軍尹善道,上疏論服制,其略曰: 聖人之於喪禮,制爲五服,豈偶然也?親疎、厚薄,非此則無以別焉,輕重、大小,非此則無以定焉。

    用之於家,而父子之倫乃明,用之於國,而君臣之分乃嚴,天地之尊卑,宗社之存亡,無不係焉,此所以莫重莫大,而不可以毫髮僭差者也。

    承統之子,與祖爲體。

    父之於嫡子之喪,其爲服制,必爲斬衰三年者,非爲子也,乃爲承祖宗之統也。

    私家尙如此,況國家乎,三代太平之世,尙如此,況於末世危疑之際乎?定臣民之心志,絶不逞之覬覦,在於此矣。

    然則有國家者之於此禮也,其可不謹乎?臣聞先孝宗大王之喪,大王大妃殿之服,考諸《禮經》,當爲齊衰三年,無可疑者,而當初禮官儀註,定爲期年之服,朝野臣民之有識者,莫不駭嘆,未曉其意之所在。

    此豈明大統定民志固宗社之禮也?此誠不可不卽議釐正。

    而練期將迫,寥寥無一人,爲國家進此言者,臣宴居深念,不勝宗社之憂。

    頃聞前掌令許穆,考據《禮經》,投進一疏,臣誠失喜,國家之有人也。

    嗚呼!許穆之言,非徒議禮之大經,實是謀國之至計,此厥不聽,後悔莫及。

    殿下所當斷自宸衷,卽令禮官,依聖經釐正,而其所以復詢宋時烈者,優禮儒臣之意也。

    時烈正當如文純公李滉之聞奇大升駁正之說,瞿然而改其前見曰:」若非奇明彥,幾不免爲千古罪人雲雲者矣。

    「今乃反有遂非文過之計,掇拾《禮經》文字,附會己意,其爲辭說,不勝其煩。

    而其於《禮經》,父之於子,所以斬衰者,隻在於與祖爲體,而聖人之所以嚴此禮者,隻在於統承宗廟之大旨,則終始見不到說不出。

    臣實未服其言,而未曉其意也。

    嗚呼!自先朝所倚重委任者,無如宋時烈、宋浚吉。

    然此二人者,一生所講,在於禮學,己亦擔當,而其於國家大禮,所見之謬誤如此,況可與議於脩己治人之術,固國威天下之謨乎?今玆大王大妃之服,謂宜以三年改儀註,行會八方,使大小臣民,曉然知朝議之無異,以正名分定國是措國勢,於泰山之安,期而除服,決不可爲,而定爲三年之喪,決不可不爲也。

     疏至政院,承旨金壽恒等,以用意陰兇,譸張眩亂,逆啓之,王命還給其疏,削其官爵,放歸田裡。

    金壽恒入對言:」原其罪狀,雖鞫問可也。

    放逐田裡,不足以懲其惡。

    「副提學兪棨、副校理安後說、修撰沈世鼎等,以善道之言兇慘,請焚其疏,放諸四裔。

    善道遂竄三水。

    館學儒生李嵆等,疏請正邦刑,大司諫李慶億、司諫樸世模、正言權格、掌令尹飛卿、持平李堥、鄭脩等,累以嚴鞫按律啓之,王不從,隻命安置。

     右尹權諰上疏,極言尹善道按律之非,且曰: 大王大妃,今日之喪,當爲三年之制,必然無疑,今雖義起,可質百世。

    時烈所謂先王不害爲庶子雲者,謬之甚矣。

    一世擧知其非,而不敢言,善道能言人所不敢言,其亦敢言之士也。

    而朝論大激,無罪而殺士,不幸近之。

     王賜批嘉納之。

    金壽恒封還批旨,屢覆逆之,遂改批以誅之雖不可,竄之終不可悖群情爲敎。

    諫院李慶億、樸世模、憲府尹飛卿、李堥等,以論善道,而爲諰所斥,論啓之,副提學兪棨,率館僚校理金萬基、李時術、副修撰沈世鼎等,箚論諰罪,又申請焚善道疏,飛卿、慶億、世模等,又疏攻之。

    正言權格以諰庇護兇人,請罷旋停。

    工曹佐郞李翔,疏攻諰甚力,副護軍李惟泰,入對極論之,至言諸葛亮誅馬謖事。

    其後大司諫李廷夔,以同僚遽停,復論罷之。

    始諰之出門待罪也,王特命遣史官慰諭。

    承旨樸世城,以臺論方張,不卽擧行,王震怒,以知有臺諫,不知有君父,下嚴旨拿鞫,將罪以逆命。

    政院、兩司啓請還收,王皆不允,俄而因大臣言,釋之。

    四月,罷諸宮家願堂。

    且命廟堂,議罷江原道諸宮家、各衙門柴場折受,自今以後,勿令加設。

    命常平廳,北道、嶺東西,飢民之流入城中者,令各部牒報,題給米鹽,都民尤甚絶火者,亦一體行之。

    命嶺底十一邑田稅,納可興倉者,使之待秋收捧。

    七月,以大旱,命行雩祭。

    國制秋後無祈雨,至是特行之。

    八月,命禁各衙門貿販利息,分徵隣族之弊。

    領議政鄭太和以爲:」兇年旣減禦供,請減百官俸祿。

    「王曰:」禦供雖曰減損,尙多未減之物,何必先減百官之祿。

    「不許。

    庚戌謁寧陵,命勑侍衛將士,勿令損傷沿路禾穀。

    九月,以歲兇,命承旨草敎,遍諭八方,使之安集,減禦供精米、中米、酒房香醞米。

    十月,以雷變,政院、玉堂,請加修省,王嘉納之。

    時關西有雌鷄化雄之異,王乃下敎責己,廣求直言。

    十一月,命八道各薦人材。

    賓廳啓:」以拘忌之疾,請停啓覆。

    「王曰:」嗚呼!天性,人皆有之,愚民不遵法令,不復其初,以至爲惡。

    當覆之罪,不卽處斷,而又從而嚴囚之,罪雖當誅,其情則戚矣,至於無辜,而死於囹圄之中?言念至此,不覺慘然。

    今歲以此不行,明年又以此不行,則彼罪人,皆爲囹圄之魂而後已,此非爲國之道也。

    「辛醜二年正月,撤都中兩尼院。

    初王惡僧尼亂敎,有僧尼竝令還俗之敎。

    大臣、玉堂奏以爲,難猝行,王乃命撤去城中慈壽、仁壽二院,還年少者于俗,黜其老者于城外。

    以佛寺材修學宮及武館。

    蓋佛敎始於新羅,盛於麗代,至我朝而猶未盡袪,至是而闢之廓如也,數千載所未有之擧也。

    命禁中外淫祀,下內帑緜布,以補京需。

     ○四月旱,遣承旨放釋輕囚,使之勿拘常規,趁速疏放,俾無滯囚。

    命移配尹善道于北靑,執義郭之欽、獻納吳鬥寅、校理金萬均等,啓請還收。

    以故相臣李時白,有淸忠之操,命限三年,仍給祿俸。

    分遣禦史六人,於三南,使之廉問民瘼。

    以旱災下敎責己,減膳禁酒。

    勅百官恪勤寅協。

    將行祈雨祭,筵臣以聖候未寧爲言,王曰:」予何愛一身,不顧萬姓之命哉?「副司直趙絅,疏救尹善道,其疏略曰: 悶旱之事,審理冤獄爲第一義也。

    一國大小輕重繫累之人,疇不擧論?尹善道之獨不入於審理,何哉?臣不知善道之罪,何罪也。

    善道之罪,惟在於以宗統、嫡統爲孝廟左袒也。

    上以盡忠於先王,下以勉殿下追孝之道,其寸誠之赫然,殆不可掩也。

    當善道投疏之時,誰爲殿下進焚疏之策也?臣竊見前史,恭愍焚李存吾疏,光海焚鄭蘊疏。

    恭愍、光海,非亂亡之主乎?今日廷臣,不以堯、舜之道,導殿下,反以亂亡之轍,引殿下躬駕而隋之,何也?臣恐後之視今,猶今之視昔也。

    善道之死生、存亡,臣不必論,臣不必惜也,其所進宗統、嫡統之說,斷不可置之也。

    殿下若大覺悟,而明辨宗統之歸,昭載先王之實錄,使後之論禮者,不敢異辭,則救諸神道,豈遠人情?惟我祖宗陟降之靈,理宜和豫於冥冥之中,收譴爲祥,變旱爲霖,使殿下長保我子孫、黎民,其德不豈大於走群望而祈報乎? 疏奏,承旨南龍翼等,以黨惡譸張啓之,命還給其疏。

    執義郭之欽、掌令樸增輝等,請削黜,大司諫李殷相、正言權格等,請遠竄,爭之閱月。

    副提學兪棨、校理李敏迪等,請從兩司之啓,王不從。

    六月,將行祔太廟禮,停陳賀、頒敎、飮福宴,還宮時儺禮、進歌謠街巷、結綵等事,皆令停之。

    命加尹善道,圍籬,因大司諫李殷相,榻前啓也。

    七月,移江都、南漢米,以賑三南。

    戶曹判書許積,請減內供酒米,王曰:」民命且盡矣,苟有可以活我民者,當盡力爲之。

    「下別諭三南監司,令各思濟活飢民之策。

    七月甲寅,王格于太廟,行孝宗大王祔廟禮,祧仁宗、明宗神主于永寧殿。

    蓋國朝廟祀,太祖世室外,祀四親而用兄弟同昭穆之制,仁、明兩廟,於今爲五代,當遷故也。

    先是,王以兩廟同祧事重,詢于大臣、儒臣。

    判中樞府事宋時烈,上疏略曰: 廟制世數,自太祖竝及四親,以爲五世,則仁、明二位,皆在數外。

    今日竝遷何疑?第有一說焉。

    帝王之家,以繼體爲重,雖兄繼弟,叔繼姪,猶以爲父子,而各爲昭穆。

    《春秋》譏逆祀,朱子論宋、太祖、太宗、哲、徽,皆兄弟爲一世,非是。

    今我仁廟、明廟,身雖兄弟,義則父子。

    合爲一世,雖有前事,揆以孔、朱之訓,則當仁祖大王祔廟時,先遷仁廟,今日又遷明廟,是爲得禮之正。

    然旣往不諫,前頭遷奉永寧時,猶可二其昭穆,以正已事之未安。

    且念我朝廟制,太祖及四親之主,皆在太廟,而穆、翼、度、桓祧主,皆藏於永寧殿。

    太廟正廟也,永寧,別廟也,以穆祖之尊,而居於別廟,揆之義禮,便非所安。

    宋朝議者,欲遷僖祖於別廟,朱子極言其非。

    今以我朝太廟,準宋之廟制,而證之以朱子之說,則我穆祖,是宋之僖祖,而擬周之後稷者也,太祖、太宗,亦宋之太祖、太宗,而擬周之文王、武王者也。

    穆祖不得冠於太廟,而太祖居太廟之第一室,所謂以僖祖,爲無功業,而以得天下爲自己爲之,爭較強弱,無遜避者也。

    此恐非太祖當日孝奉之心,不待賢孝君子然後,知其不可者也。

    以臣愚意,當因我先王,遷祔之時,亟令禮官、儒臣,相與講究,移奉穆祖,於太廟第一室,以爲始祖,太祖、太宗,以下世室之禮,一如周家之舊,又於太廟,造爲東西夾室,以奉翼祖以下祧主,則名正理得,義明事安,可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雲雲。

     王下其疏該曹,禮官啓以爲:」祧廟之事,仁、明二廟幷遷,大臣、儒臣無異議,其他所陳,係是國家莫重、莫大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