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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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好,以此分付可也。

    」及是許積曰:「別隊之事,曾因上敎,旣已知委。

    今以臺啓,更爲分付,似甚煩屑。

    置之何如。

    」上又從之。

     ○下封彌官鄭期泰于禁府。

    期泰於殿試擧子權珪試券中,潛改二處,而四字,則刀擦改書,二字,則塗墨挾書事覺,權珪將入格,而拔去,期泰因試官啓辭拿鞫之。

    自陳:『酒後狂妄,惜其全篇甚佳,而一二文字,似有未盡,不知不覺間,有此擧措。

    』雲。

    上命除刑議處,承旨李翊曰:「若以期泰用奸之罪,歸之酒失,則日後之弊,恐不可勝言。

    」洪重普亦曰:「臣見試券中所改處,皆精擦而書之。

    若果酒失,則豈有精擦之理。

    事極奸巧矣。

    」上更命刑推。

    其後重普又曰:「期泰情狀痛駭。

    循例刑推,恐無輸情之日也。

    」乃命嚴刑得情,而期泰終不服。

    後乃充軍于海南縣。

     11月8日 ○辛酉,持平鄭樍啓曰:「國綱解弛,刑獄不嚴,承旨摘奸時,獄卒皆不守直,重囚解其鎖紐,事極可駭。

    請典獄署當該官,拿問定罪,且令該曹,時遣郞官摘奸,俾無刑獄不嚴之患。

    今番殿試時名紙中,有不書四祖者雲。

    此必奸巧之徒,欲以虛名,要得打印,以爲用奸之計也。

    莫重國試,有此可駭之事,主掌官難免不察之責。

    請從重推考。

    政院旣知此事,固當請罪該官,俾得鈞覈,而視之尋常,因以掩置,當該承旨亦難免矇然之失。

    請推考。

    凡係民風國綱,隨現糾正者,自是法府之職也。

    未覈決前,移送刑曹,大有乖於信任法官之道,請還收罪人樸肅等,令該曹査處之命。

    今此法府罪人,令該曹査處之敎,實涉未安,而該房承旨,不能據法爭執,重傷事體,請推考。

    」上皆從之。

    還收査處事,其後再啓,乃令本府査啓。

    及後登對,上謂鄭樍曰:「憲府齊坐後,方可査啓,而齊坐未易,故欲令該曹,從速査處。

    予意非不信法府也。

    」因問其罪名輕重,樍以淩辱士夫對之。

    上曰:「已達於榻前,便是査啓也。

    」遂命釋之。

     ○執義申命圭以樸肅等有令該曹査處之命,且以武科參試臺官,有落書不察之失引避,持平李宇鼎亦以樸肅事引避。

    處置遞命圭出宇鼎。

     11月9日 ○壬戌,禮曹啓曰:「寧陵守僕房,在陵寢至近之地,而失火燒盡,事極驚駭。

    慰安祭,不蔔日來十一日設行,本曹堂上郞廳進去奉審後稟處。

    而入直守護軍等不謹失火,請令有司囚治,入直參奉,姑先從重推考。

    」上從之。

     ○大司諫沈梓以武科出榜時參試臺官,難免誤書不察之失引避。

    正言金德遠以拜表之日,病未進參。

    應被推勘引避。

    處置皆遞。

     11月10日 ○癸亥,以南二星爲大司諫,李翊相爲執義,吳鬥憲爲正言。

     ○全羅監司吳始壽上疏,極陳臘肉進上,大爲民弊之狀,上優批答之,因下敎曰:「今觀吳始壽疏,臘肉進上,爲一道巨弊雲,心甚惻然。

    今年臘肉,兩大妃殿外,姑勿封進可也。

    」 11月11日 ○甲子,上禦養心閤召對,講《綱目》第一卷。

    侍讀官金錫冑曰:「召對之擧,出於久廢之餘,凡在群情,孰不欣聳。

    第《綱目》卷秩浩汗,難以卒業。

    今若逐日開講,常存不輟之功,則其於歷代治亂興亡之迹,昭然可監,豈不大有裨於聖德乎?判尹徐必遠曰:」聞召對之命,輿儓下賤,亦莫不欣欣相告,況在臣僚乎。

    臣意自上無時賜對,與之講論,則亦可因此,而下燭閭裡之事情,其於治道,豈少補哉?「司諫沈攸啓曰:」嶺東有一妖覡,以幻術惑衆,民間稱以靈神,奔波迎奉,多設淫祠。

    自古風角黃巾之變,未嘗不由於此輩。

    聞淮陽府使任奎,今方囚治雲,請令本道監司嚴鞫,施以妖言惑衆之律。

    上從之。

    令道臣査啓,則奎先已杖殺之矣。

     11月12日 ○乙醜,上禦養心閤召對,講《綱目》畢,持平鄭樍啓曰:「近來筵席不嚴,至於言語禮貌之間,亦或有簡慢之擧,誠極寒心。

    知事柳赫然奏事之際,有簡慢失儀之事,不可無警責之道。

    請推考。

    」上從之。

    〈史臣曰:「朝廷之禮,不可以不肅,而筵席不嚴,未有甚於此時。

    或上方與大臣酬酢,而在後列者,私相問答,或上敎未畢,而諸臣之言,從傍互發。

    甚至喧譁雜亂,無復敬謹之容。

    豈特一赫然而已哉。

    」〉○禮曹堂上奉審寧陵失火處,還奏曰:「守僕房三間,盡爲燒燼。

    陵寢至嚴之地,守僕輩,無入接守直之所,雖是寒冱之節,不可不及時修改。

    」上從之。

     11月13日 ○丙寅,上引見大臣及備局諸宰。

    許積曰:「新出身赴防之類,當此大無,其費不貲,臣意姑欲待年擧行。

    而金佐明欲令入防於南方舟師,此亦便好。

    但南方水土甚惡,若得土疾,甚可惜也。

    」上曰:「然。

    自兵曹擇送水土稍好之地,可也。

    」許積又曰:「近來盜賊竊發之報,連續入來,而一無捕捉之處。

    此必兵使討捕使輩,不爲着實譏捕之緻,極可寒心。

    」上曰:「兵使等從重推考,使之着念譏捕可也。

    」 ○大司諫南二星因辭疏,極陳科事不公之弊,有曰: 今殿試入格人李聃命對策中,中頭與當今篇終三處聖策之上,皆落伏讀二字。

    諸試官欲取其文,而疑其違格,試官李元禎,以自己做業時事證之,諸議始定,聃命終至入格。

    設令聃命之違格,實由於偶失,元禎之證援,亦出於無情,當其子立落之際,有其父幹預之事,則人情物議,宜緻駭憤。

    臣聞先朝,有罪在擧子,則罪擧子,罪在試官,則罪試官之敎。

    今此聃命父子,其在國法,俱應有罪,決不可仍置於榜列,而側聽累日,尙未有言之者,臣竊訝焉。

     又曰: 封?官鄭期泰與枝査同官,各有攸分,元不相幹,而其所以越職相侵者,其情斷然可知。

    非欲以市德於親厚之人,則必欲以納交於形勢之家也。

    科場事體,至嚴且重,一線公道,惟寄於此,而乃爲奸鬼所壞弄,誠可痛心。

    況聞其試券,乃重臣家子弟之文雲,若不嚴問痛懲,則街談巷議,將必以江左之法,不行於右族,爲藉口之資,尤可痛也。

    臣以爲期泰不可不嚴鞫,鉤得實狀,竝與其擧子,而罪之,方可以昭聖朝無私之治矣。

     疏入累日不報。

    承旨崔逸以諫臣與庶僚有異,久不賜批,殊涉未安爲言,上不答。

    又過累日,以勿辭察職答之。

     ○司諫沈攸以趙元陽事,有論事不審之失,又引避。

    持平鄭樍處置曰:「一事再避,已涉煩瀆,到今縷縷,尤爲苟且。

    請遞。

    」上從之。

     11月14日 ○丁卯,右議政洪重普、副護軍金宇亨、李端夏、校理金錫冑啓曰:「臣等伏聞大司諫南二星以李元禎幹預於其子試策考試事,陳章論列,至以聃命試券,實有大叚違格,則試官之率爾收取,終涉不韙爲言,臣等不勝驚悚震惕之至。

    聃命對策中三處聖策之上,果不書伏讀二字,臣重普曰:『聖策之上,何無伏讀二字耶』?臣宇亨、端夏、錫冑等曰:『聖策之下,有雙擎跪讀四字,聖策之上,又有讀字,則讀字爲疊。

    先此已考之文,亦有此規。

    若一人爲此規,則似爲有表,而他文亦旣用之,別無可疑』。

    且其文合置優等,故不書等第,仍爲別置矣。

    考盡一軸後,元禎自外來,臣重普問曰:『有一作有如此之規,未知何如』。

    元禎曰:『吾於登第之文,亦用此規』。

    雲。

    俄而又一作,亦不書伏讀二字,與聃命策式無異。

    臣等更不置疑於其間。

    及其合考之時,諸議欲以聃命所作,置諸第一,而其頭辭未穩,故終置第二。

    其間曲折,不過如斯而已。

    若使聃命所作,實爲大叚違格,而座中論議,或有矛盾者,臣等豈敢強取,至置於高第乎。

    且臣等退而聞之,《震英粹語》之刊行,專爲科場程式,而金弘度之二策,南瑾之一策,皆無臣伏讀三字,聖策之下,始有奉讀二字。

    其不爲違格,此亦可證也。

    臣等承命考試,緻有人言,至被諫臣之疏斥,何敢自以爲無失,而晏然乎?玆敢趨詣闕下,伏地待罪。

    」上答曰:「今觀卿等啓辭,其間顚末,予已悉知。

    何用辭爲,安心勿待罪。

    」 11月15日 ○戊辰,京畿積城縣有無賴人十餘輩,乘夜結儻,打破獄門,奪取殺人重囚而走。

    道臣啓聞。

     11月16日 ○己巳,持平李宇鼎以曾論靈光郡守沈玖,而玖之原情,多有侵斥之語引避,持平鄭樍、執義李翊相以南二星疏中,有含默之斥引避,正言具崟以試官李端夏有四寸之嫌,且因正言吳鬥憲處置見非物議,不敢處置多官,亦引避。

    玉堂處置,出宇鼎、樍、翊相。

    且曰:「正言具崟,曾任臺憲,擧措顚倒,及授本職,已有物議。

    日者吳鬥憲之引避也,以推緘之外,又有含默之譏爲辭,則鬥憲所嫌,崟亦有之,而不自引避,晏然處置,及其憲府處置之歸也,始引四寸之嫌,前後所爲,俱極無據。

    請罷職。

    」上從之。

     ○以李慶億爲大司憲,李夏爲司諫。

     ○慶尙監司閔蓍重請:「本道田結,一依湖南例,降其等數。

    」備局回啓以爲:「本道與湖南有異,今若竝置下中,實爲太過,請下上以上,遞降一等,下中以下,仍用本等。

    」上從之。

     ○全羅道羅州大雷電,以雨川渠漲溢,道路不通。

    道臣啓聞。

     ○文武科放榜時,賜花不足,以緻放榜差遲。

    諫院請汰去當該進排官,上從之。

     11月17日 ○庚午,領議政鄭太和呈辭,至三十七度,上乃許之。

     11月18日 ○辛未,以鄭太和爲行判中樞府事,宋時烈爲行知中樞府事,趙根爲正言。

     11月19日 ○壬申,上禦養心閤召對,講《綱目》畢,上曰:「以秦令之嚴暴,宜無事情之宣洩,而張儀與武王有隙,列國皆知之,何也。

    」洪重普曰:「戰國之時,遊士往來,何患敵情之難知乎。

    」金萬基曰:「不知敵情者,莫甚於我國。

    若欲有爲,敵情不可不知也。

    」徐必遠曰:「我國之不知敵情,無足怪也。

    士夫皆惜名節,譯輩皆惜財貨。

    若是而能知敵情乎?假令密探而來,一言不相符,則重罪隨之,我國之事,可謂難矣。

    」上頷之。

     ○執義李翊相引避曰:「刑曹參判李元禎,身爲試官,子爲擧子,而不愼語默,不思嫌逼。

    其子立落,雖未必由於此,而難免率爾妄作之失。

    及其人言蹲沓,略無顧忌,其所進退,亦涉縱恣。

    鄭期泰用情場屋,塗改試券,謄錄官李台瑞,符同作奸,專爲擧子地,則爲擧子者,似無不知之理。

    揆以獄情,不容但己,故臣於今日,以李元禎罷職,李台瑞及當該擧子與鄭期泰,一體囚禁,嚴覈處置之意,發言於席上,則持平李宇鼎,初若聽從,末乃立異。

    無非臣見輕之緻,請命遞差。

    」持平鄭樍亦以此引避。

    持平李宇鼎以爲:「元禎於大臣之問,雖有率口妄對之失,旣無幹預於考試之事,特以語言薄過,論劾宰臣,實未妥當。

    鄭期泰塗改試券,莫不痛惋,而金吾奏讞,實狀必露,徑先論啓,未知其可。

    且其士子,元無相通之跡,而以期泰妄作之罪,勒加於士子,亦何意也。

    所見參差,終未歸一。

    至於李台瑞,隻言謄錄官符同用奸之說,別無論確之擧矣。

    同僚避辭,有若以此起鬧者然,無非臣見輕之緻。

    請命遞斥。

    」鄭樍避辭,亦與李翊相同。

    玉堂處置,出翊相、樍,遞宇鼎。

    上從之。

     11月20日 ○癸酉,上禦養心閤召對,講《綱目》。

     ○因江原監司金益炅所啓,春川、橫城、狼川、原州等四邑,太一百七十三石零及楊口、麟蹄、洪川、旌善、平海、蔚珍、高城等七邑,太作木三同三十匹零,劃給本道,俾補賑資。

     11月21日 ○甲戌,執義李翊相於榻前論啓,請罷刑曹參判李元禎,上曰:「以一時言語妄作之失,宰臣罷職,似涉過重。

    」不從。

    又論李台瑞擧子權珪事,請與鄭期泰,一體拿囚嚴覈,依律科罪,上從之。

    台瑞及珪,遂下獄。

    珪,戶曹判書權大運之子也。

    台瑞自陳:『與期泰、珪及珪之父兄,素不相識』。

    仍擧出弔時,因大運言其失儀於大臣,緻有詰責之事以證之。

    珪以爲:『與期泰素昧平生』,且陳期泰因呈狀,見斥於其父之由,以明其冤。

    禁府以爲,都是期泰愚妄無狀之緻,請釋兩人,台瑞、珪遂得釋。

     ○以李敏迪爲副提學、兪櫶爲正言、尹趾善爲持平、尹敬敎爲文學。

     11月22日 ○乙亥,吏曹判書趙復陽免。

    復陽自趙元陽事後,連章乞遞,上溫諭不許。

    洪重普言於上曰:「復陽所遭,大有關於廉隅。

    不如許遞本職,而專管賑政也。

    」上始許之。

     ○配統制使金鏡于南海縣。

    鏡在統營,監造進上鳥銃,上怒其不精,特命拿鞫,論以充軍之律。

     11月23日 ○丙子,司諫李夏、正言趙根啓曰:「科場事體,至嚴且重,如有一毫濫雜之事,則取人以公之意,果安在哉?新及第李聃命,卽試官元禎之子也。

    聃命對策,不書臣伏讀三字,違格大矣,有表明矣。

    諸試官持疑未決之際,元禎敢以自己登第之文,爲其證明,使其子終得參榜。

    及其拆號之後,乃曰:『試券初讀之時,已知吾兒之作,故退避不參』。

    如使元禎不知而證之,則容或可恕,旣知而避出,則又何敢不避嫌逼,以身質言於立落之關乎?違格發覺之後,則不可論製述之好否,而取決於其父之言,尤涉嫌私。

    請試官李元禎罷職不敍,及第李聃命拔去榜中。

    試券安寶,乃所以防奸故,雖一字半畫,如有塗改之處,必須一一安寶,實是不易之定規也。

    今番殿試試券中一二字塗改之處,則皆不安寶,使差備官輩,得售其奸細之術,請當該承旨從重推考。

    鹹昌縣監韓公佖,以雜岐出身,本不合於臨民之任。

    且於頃日鄕試,本縣儒生權愰,素稱能文,而遭其兄喪,未及卒哭,又在儒罰之中。

    公佖使之改名,潛爲帶入於場屋,爲多士所發覺,而公佖恬不知愧。

    如此無恥之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請削去仕版。

    」上答曰:「朝家已知之事,諉以科場事體,到今必欲起鬧,意向不佳,立論無據,已甚駭焉。

    推考事依啓,韓公佖事,更加詳察處之。

    」批下,正言趙根以承嚴批引避,翼日司諫李夏亦以嚴旨,引避退待。

     11月24日 ○丁醜,禁推副校理崔後尙,以承牌不進也。

     ○正言兪櫶以帶職下鄕之失引避,而政院不捧,櫶改搆避草,侵斥政院,且曰:「朝議三分,已患其痼疾難醫。

    三分之外,四潰五裂,各立門戶,互相睢盱,置國事於相忘之域,而莫之恤。

    贊元經體之地,隻爲簿書期會之所,兩詮掄選之公,半爲親舊請托之私,戚裡有用事之漸,宦寺有驕橫之習。

    」上答曰:「觀此避辭,誠可笑也。

    如有所懷,以疏陳情,自有常事,強引不當引之嫌,費辭荒雜,攻斥喉司,其爲擧措,殊甚怪妄矣。

    」櫶所懷荒亂,猝發於引避之辭,而怒其不捧,專攻政院,語無歸宿,人多笑之。

    許積對人大笑曰:「此人避辭,必是夢寐中所發也。

    」 11月25日 ○戊寅,以金壽恒爲吏曹判書,趙復陽爲禮曹判書,閔熙爲工曹判書、姜栢年爲大司成。

     ○持平鄭樍、執義李翊相以其意見異於諫院,不敢處置,且以兪櫶避辭,多有攻斥之語,竝引避退待。

     11月26日 ○己卯,校理金錫冑辭職上疏。

    其略曰: 臣猥忝對讀之末列,始昧於程例,且失於語默,終緻人言喧沓,諫臣陳章。

    況今李聃命拔榜之啓,一則曰違格,一則曰有表,一則曰取決於其父之一言,尤涉嫌私。

    隻此三關節,已不勝悚慄之至,而正言趙根之避辭,又復單擧臣身,以爲證援,大抵皆由於臣之與承旨李翊酬酢之語。

    臣之語翊則曰:「當聃命試券之初讀也,李元禎卽起出而已」,今之得於傳聞,而爲拔榜之論者,則必曰:「元禎乍避。

    」其所謂乍避者,蓋必欲謂元禎旋入,而參考者也。

    臣之語翊則曰:「聃命之策,旣置別處,將書優等,而及乎元禎入來答話之時,則其文已不在眼前久矣」,而今之得於傳聞,而爲拔榜之論者,則必曰:「橫難之際」,又必曰:「立落之關」,又必曰:「違格之未定。

    」其所謂際也、關也、未定也,蓋必欲謂聃命因私,而獲第者也。

    且其衆所急持,以爲大欛柄者,在於元禎吾知吾子之文。

    一語此,則殿試拆號之日,臣與諸人,賀元禎,仍問元禎曰:「令公豈果能猜出令子之作乎?」元禎曰:「子之文,父之所常敎也。

    夫豈不知。

    當初君輩讀過數行,吾果起出矣。

    」元禎旣自恃其無所幹預於其子之立落,故爲此言,而不以爲難,臣等亦未嘗有待於其父之言,而取其子,故聞此言,而不見可疑,實不料今人之疑元禎,有若亡鐵者之疑隣人也。

    今之言者,徒守執迹之見,而不爲原情之論,臣竊以爲太激矣。

    其所謂拘於事勢等語意,蓋疑臣以庇遮元禎,此實可恥之甚者也。

    伏乞遞臣職名,明議臣罪,以謝人言。

     上答曰:「人心之不淑,予已知之。

    爾其勿辭,從速察職。

    」 ○右議政洪重普上箚曰: 臣頃因諫臣之疏,略陳試事顚末,而論議愈激,臺啓竟發,至以違格有表等語,爲執言之地。

    旣謂之違格有表,則其時試官,皆可論罪。

    何獨請罷李元禎一人而止乎?所謂讀字,或書於聖策之上,或書於聖策之下,其規不一,故近來科儒,尋常互用。

    若使聃命,創用此規,則雖謂之違格有表,容或可也,而伊日試策中,類此者亦多,旣不緻疑,則至於有表,何嘗念及。

    人心漸偸,習俗不美,道路傳聞之言,則信之,而試所目擊之言,則不信,今之世道,其亦難矣。

    臺諫旣以拔榜論啓,則試官不職之罪,理難獨免。

    伏乞亟罷臣職名,以定浮議。

     上答曰:「今日人心,可謂何如也。

    入參諸考官之言,則謂之泛然自明而不信,聞言誤傳之人言,則信之無疑,擧人以證,而其言不實。

    二星之疏,謂非風聞者,予所未曉也。

    元禎父子,苟有循私之實狀,則其所論罪,何可以罷職、拔榜、塞責而止哉。

    噫!黨同伐異,已成痼弊,今日諫院之啓,出於循私,於卿有何所歉。

    毌用過嫌,以存體例。

    」 11月27日 ○庚辰,大司諫南二星引避,其略曰:「臣於向日諸試官之啓,不能無惑焉。

    近舍場屋間遵守之令甲,遠引百年前之金弘度、壬辰前之南瑾,強欲爲例,其可得乎?」又曰:「金錫冑之疏,極力分疏。

    蓋想錫冑之意,旣以當事之臣,又參待罪之啓,則今之爲說,自應如此,臣不欲深較也。

    至於玉堂處置憲官之語,有未釋然者。

    臣疏纔入,未及蒙批,玉堂諸臣,無路得見,則何能預知其傳聞之誤,而勒加以失實之斥耶?不料公論之地,有此鉗制人言之習也。

    今玆臺啓,隻請拔榜,則蓋亦末減之論,而批旨極嚴,至有不佳無據之敎。

    臣疏與臺啓,雖有詳略,大意自同,何敢獨自晏然而已。

    且見正言兪櫶之避,深斥言官含默之失,不言之誚,臣實當之。

    請命遞斥臣職。

    」上答曰:「觀此避辭,誠可惜也。

    臺諫之風聞陳疏,未爲不可,而如知其不然之實狀,則其間是非,自有公議,何可務勝若是哉?今日之事,有一言可破者。

    聃命所製之規,實是我朝數百年所無之事,則勿論元禎循私與否,可謂之有表而深罪之,以杜場屋日後之弊,誠是矣。

    如其不然,則百年壬辰之說,與夫不欲深較等語,是何言也。

    賓廳待罪之啓,旣擧爾疏,詳盡說破,則反以何能預知傳聞之誤,攻斥玉堂者,予實未曉也。

    臺閣之上,循私務勝,巧言飾非,乃至於此,予甚駭然。

    勿辭。

    」政院封還批答,請改巧言飾非等文字,上不從。

    二星仍退待。

    玉堂〈應敎洪桂三獨爲處置。

    〉處置。

    兩司箚曰:「聖批嚴峻,殊欠優容,而隻煽動之浮言,疑其嫌私,未諳程式之有無,斷以違格,至請拔榜,未免顚倒。

    〈指趙根、李夏也。

    〉前事勿避,明有定式,則強爲引避,已涉苟且,方居言地,隨事可論,而反責他人,又失臺體,〈指兪櫶也。

    〉拔榜之論,實無所據,人各有見,不必苟同。

    諫臣之避,全無歸宿,含默之斥,在我何嫌。

    〈指李翊相、鄭樍。

    〉始聞傳說,認爲實狀,則因以陳疏,未爲不可,違格之論,已歸虛套,而強費辭說,殊未穩當。

    僚席之斥,非所暇論。

    〈指南二星也。

    〉請趙根、李夏、兪櫶、南二星遞差,鄭樍、李翊相出仕,上從之。

     ○兵曹判書金佐明以兪櫶避辭中,有兩銓請托之私、戚裡用事之漸等語,乞賜斥退。

    上答曰:「荒雜妄言,何必爲嫌。

    」吏曹參判李時術、參議金萬基亦皆陳疏辭職,上不許。

     11月30日 ○癸未,引見還下去差使員等,問以本邑弊瘼。

     十二月 12月1日 ○甲申朔,以沈梓爲左副承旨,金徽爲大司諫,李柙爲司諫,樸贄、尹理爲正言。

     ○忠淸監司李弘淵馳啓:「請以本道田結,一倂置諸最下之等,悉入於四鬥收米之中。

    」備局回啓:「請依嶺南例,下上以上,遞降一等,下中以下,仍用本等。

    」上從之。

     12月2日 ○乙酉,司諫李柙以不參拜表,方被推勘,引避遞。

     12月3日 ○丙戌,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金佐明曰:「用錢之法,甚便於民,且軍門施賞,無過於此。

    請於精抄廳鋪子,先試用之。

    」上許之。

     ○命限一年,權減三南監、兵、水營、統營、濟州等處,誕日所進方物及京畿、原襄等道虎豹皮,工曹端午節扇等物,且減尙衣院內用水紬及雪綿子價米二千六百七十餘石,闕內及諸上司進排雜物,亦多裁損。

     ○副提學李敏迪上疏辭職,因陳所懷,勸上節用,世子嘉禮,亦務從省約,且言李聃命拔榜之啓,宜速允從。

    疏入數十日,踏啓字而下,以其乞遞也。

     12月4日 ○丁亥,以金世行爲持平,李秞爲司諫,徐必遠爲刑曹判書。

    必遠偏執己見,不拘法例,積年疑訟,或決於片言之間,時取不勝者文券燒之,欲防其非理好訟之弊。

    擧措異常,率多如此,然請托不行,詞訟無滯,此其所長也。

     12月5日 ○戊子,持平金世行連啓李元禎罷職、李聃命拔榜事。

    上答曰:「掇拾無據之論,欲扶二星之言,予甚駭異也。

    」不從。

     ○正言樸贄連啓李元禎罷職、李聃命拔榜事,而稍改前啓,措語頗輕。

    上不從曰:「旣知其無據之言,而刪改措語,則何取於無據之論,而膠守連啓耶?予實未曉也。

    」 12月6日 ○己醜,上禦熙政堂,初覆京外死囚,大臣以下入侍者二十八員,上親閱推案,遍問諸臣,各陳所見。

    是日以日暮姑罷。

     ○以李慶億爲工曹判書,李夏爲副校理,宋浚吉爲左參贊,宋奎濂爲獻納。

     ○命減慶尙道未收貢物價,尤甚邑減三之二,其次減半,稍實邑減三之一。

    凡一百九十餘同。

     ○大司諫金徽以不參拜表,應被推勘,且以李元禎乃其妹子,引避。

    正言樸贄、持平金世行以承嚴批引避,執義李翊相、持平鄭樍以處置請遞,而自上特出,勢難仍冒引避。

    玉堂處置,出世行、贄,遞徽、樍、翊相,上從之。

     12月7日 ○庚寅,上禦熙政堂,畢初覆。

    以初六日未盡閱也。

     12月10日 ○癸巳,以鄭知和爲大司憲,李浣爲判尹,申命圭爲執義,趙世煥爲掌令,李憲爲持平,李翊爲大司諫。

     12月11日 ○甲午,全羅道順天民家,有牛生犢,一身兩頭。

     ○忠淸道鴻山等邑癘疫熾發,死者甚衆。

    時饑饉之餘,因之以癘疫死亡之報,殆無虛日。

     12月12日 ○乙未,忠淸道庇仁等邑地震。

     ○持平李憲以朔射推勘,引避遞。

     12月13日 ○丙申,掌令趙世煥上疏,極言李元禎父子事,仍斥諸試官分疏之失,且曰: 曾於燕中,竊得風聞,則李一善歸自我國,言於館中衙譯曰:『今番之東也,恐喝右相,多得銀貨而來』。

    雲。

    噫噫!其亦痛矣。

    出地部之銀,而防一善之口,朝家之待大臣,可謂厚矣,而其在大臣之心,安乎否乎?彼來則公物以賂之,彼去則恬然而無辭,一國之街談巷議,雖不足恤,彼奴之誇務慢侮,豈不痛心哉? 疏入,上怒,下敎政院曰: 近日國綱解弛,人心不淑,黨私之議橫流,務勝之弊日甚。

    近以李元禎事,侵攻大臣,已不勝其支離矣。

    今者趙世煥之疏,抑揚侵淩之外,又以風聞之言,大加譏斥,噫!此誠何言?不過積憤於右相故也。

    〈右相洪重普。

    〉當初右相之待罪陳情,是不獲已也,不正之輩,以此慍怒,深思攻斥,罔有紀極,徒知彼言之爲尊,而自不覺其輕蔑大臣之爲罪也。

    其情殊極可惡,其心有不可測。

    掌令趙世煥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以杜日後假借彼中之說、箝制公卿之弊。

     政院再啓,請還收下敎,上不從。

    翌日引對時,正言樸贄,以世煥削黜,非禮遇臺臣之道,請還收。

    上曰:「世煥敢借一善之言,入於疏中,其爲情態,殊甚可惡,故罪之。

    」又曰:「一善之來,有何爲右相給銀之事,而世煥假借彼中之說,淩辱大臣。

    用心不正。

    若論其罪,不當止於削黜,而政院三度覆逆,尤極可駭也。

    」許積曰:「設令國家眞有賂銀之事,一善亦必牢諱之,豈有誇矜之理乎?此必譯舌輩,做出虛言,以欺世煥也。

    」副校理崔後尙以爲:「世煥之言,雖涉狂率,職在臺閣,直施削黜之律,實乖優容之量。

    」上厲聲曰:「名以臺諫,雖大姦慝,亦可優容乎?且國家置臺諫之意,豈欲其做出如此無據之說也。

    」〈史臣曰:「時上深惡朝臣朋黨,以李元禎事,專由於伐異,嚴辭峻斥,屢發於答批之間。

    而世煥之疏,適當此際,天怒遽震,輾轉層加,以至拿鞫而止。

    」〉 12月14日 ○丁酉,上禦熙政堂,三覆京外死囚。

    大臣以下入侍者,竝三十員。

    遂安囚李枝恤,曾於丙申春間,爲推物件於其妻兄金愛格家,歸路逃走,其父承立以爲:『愛格因財利相爭,潛殺其子』,告官成獄。

    枝恤之叔豪林,又以路傍屍,指爲枝恤,枝恤妻先合,從而證之。

    愛格不能自明,竟死杖下。

    愛格之妻奉生,痛夫非命,欲爲報仇,遍跡遠近,積十四年,而始得枝恤。

    枝恤及其妻先合,俱以謀殺人之律,將爲照斷。

    許積曰:「枝恤之無端逃走,已極可疑,而以渠一人之故,枉死者多至五人。

    先合之於愛格,旣是同氣之親,而至以他人之屍,證爲夫屍,百般鍜鍊,終使杖斃。

    先合之計,出於爭財,而謀害之事,無所不爲。

    論以情法,斷無可恕之端矣。

    」徐必遠、鄭緻和皆言:「奉生以遐方村婦,其節操無愧古人雲。

    」上命枝恤、先合,竝依律處斷。

    是日斷死刑二十人,減等者六人。

     12月15日 ○戊戌,夜月暈回木星。

     12月16日 ○己亥,副校理尹敬敎、副修撰申命圭上箚,極言李元禎父子事。

    又力救趙世煥,請收削黜之命,上震怒曰:「世煥身居言路,如有所懷,言之可也。

    而今乃不然,乃因攻斥大臣,旣擧彼言,繼以街談巷議等語,有若眞有是事,而紛紛傳說者然。

    其心所在,誠不可測。

    此不過鍜鍊瑕累,使大臣不得安其位也,其計可謂巧且密矣。

    今觀玉堂箚辭,專沒罪世煥之本意,獨擧元禎之事,反復抑揚,專以世煥之被罪者,實由於斯,予實未曉也。

    雖急於黨私,何敢蔑君上,而箝制至此哉?」遂命敬敎、命圭等,先罷後推。

    上復下敎曰:「趙世煥因攻斥大臣,假借彼言,心術陰譎,故施以削黜之罰矣。

    今觀玉堂箚辭,誠可痛駭。

    若不明白痛懲,將無以杜如此之弊。

    拿問究得彼言實狀,以爲懲勵之地。

    」遂下世煥于獄。

     ○政院以罪三臣之敎,非聖世之事,覆逆請還收,上不聽。

     ○上以政院不卽捧傳旨,有若等待者然,推考當該承旨。

     12月17日 ○庚子,掌令李夏上疏曰: 兩司所論李元禎父子事,除卻許多說話,原其歸趣,不過欲嚴公議也,重科體也。

     又極言趙世煥事。

    疏入久不報,諸臣累白上,始答曰:「疏中所言,殊甚無據矣。

    」 12月18日 ○辛醜,京畿癘疫熾發,死者一百二十餘人,牛疫緻斃之數,亦一百二十餘首。

     ○右議政洪重普因玉堂箚,退出城外,上遣承旨諭之,令速入來。

     12月19日 ○壬寅,日暈兩珥,白氣出自兩珥,長各尺餘,良久乃滅。

     ○慶尙道蛇梁地閭家失火,延燒二百餘戶,人物亦有傷死者。

     12月20日 ○癸卯,正言樸贄以被斥於李夏引避。

    執義沈攸處置,以全沒緊語,墜落臺風,遞之。

     ○以金徽爲都承旨,鄭錀爲右承旨,洪處亮爲大司憲,李尙眞爲大司諫,李夏爲司諫,李暹爲掌令,尹理爲持平,李正英爲開城留守,李選爲副修撰,洪柱國爲副應敎,金德遠爲文學,張善澂爲兵曹參判,李廷夔爲禮曹參判,李休徵爲掌令,李煦爲正言,尹嘉績爲司書。

     12月21日 ○甲辰,執義沈攸啓:「請還收趙世煥削黜拿問之命及尹敬敎、申命圭等罷推之命。

    」上皆不從。

    且敎曰:「觀此啓辭,欲以無可罪可問等語,挺身救解,誠極痛駭矣。

    」 ○右議政洪重普上箚辭職,上優批答之,仍命史官傳諭。

     ○下尹敬敎、申命圭推考傳旨于義禁府。

     12月22日 ○乙巳,副應敎洪柱國上箚: 請還收副校理尹敬敎、副修撰申命圭罷職下吏、前掌令趙世煥削黜拿問之命。

     上皆不聽。

     ○執義沈攸,以承嚴批引避,持平金世行處置出之。

     12月24日 ○丁未,月犯心大星。

     ○上禦養心閤,藥房入診。

    鄭緻和曰:「頃日略陳一箚,而未得回天,故不得不又此陳達。

    趙世煥妄陳彼中虛妄之語,至有拿問之命。

    曾在仁祖朝,趙絅斥洪瑞鳳以墨相,有拿推之敎,其時朝議,以拿問臺諫爲不可,終不至拿。

    今聖上之欲究言根,意亦有在,而至於拿問,則未安矣。

    」上曰:「此事欲斥右相,而不得其端,先之以一善之言,繼之以我國街談巷議,甚不美也。

    彼中之言,世煥必不親聞於一善,而一行諸臣,皆未有聞。

    假借胡虜之言,以爲侵攻之計,其心何異禽獸哉?此後如有白地做出,陷人不測者,則其流之弊,當復如何?」金佐明曰:「自上旣已洞燭,有此處置,豈復有效世煥者哉?」緻和又陳參酌施罰之意,上曰:「卿箚如此,故以量處爲批矣。

    」 ○右議政洪重普復上箚辭職,且請還收玉堂兩臣罷職禁推、趙世煥拿問之命,上答曰:「今日世煥等被罪,皆由於自作之事,於卿有何所嫌。

    朝家處置,豈但爲卿地哉?實慮日後無窮之弊也。

    卿其安心,從速入來。

    」仍命史官傳諭。

     12月25日 ○戊申,平安道今月初四日初六日,雷動。

     ○全羅道珍山郡北方地震,似雷非雷,聲甚兇。

     ○黃海監司孟冑瑞以道內田稅米太,萬無收捧之路,請自該曹,取用其代於江都,使本道,待秋備納於江都。

    且請得某穀,以爲賑救之資。

    賑恤廳回啓,請依其言。

    賑資則以管餉還上各穀四千石劃給。

    上許之。

     12月26日 ○己酉,世子嬪三揀擇後,上下敎賓廳曰:「今欲定嬪於參議金萬基家何如?」左議政許積、行判中樞府事鄭緻和、禮曹判書趙復陽、參判李廷夔、參議洪萬容啓曰:「伏承聖敎,允協臣民之望,實是宗社無疆之福。

    臣等不勝欣抃之至。

    」嬪已定,卽日自闕中,出詣於義洞別宮。

     12月27日 ○庚戌,以閔鼎重爲左參贊,李殷相爲戶曹參判,李柙爲校理,尹嘉績爲正言,金萬重爲修撰,鄭維嶽爲說書。

    〈史臣曰:「殷相曾以貪鄙,重被臺彈,未久收敍,復齒朝端,識者寒心。

    維嶽之父雷卿,從昭顯世子,入瀋陽遭禍變,爲胡人所害,維嶽嘗於胡差之來,納馬而受其價,人皆唾罵,至有納馬忘父之譏。

    」〉○濟州三邑,告被風災,饑饉之慘,比他尤甚。

    朝廷令全羅道移轉米租竝五千石以救之,且與種子各穀一千五百石。

     ○平安道江界土兵崔連因事出往,還到其家,前江渡涉,氷薄而陷,其妻界生,投入手援,同溺以死。

    事聞,特命旌閭。

     12月28日 ○辛亥,上禦養心閤,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左相許積曰:「賑恤廳堂上,今皆入侍,請令各陳所懷。

    」上許之。

    禮曹判書趙復陽、左參贊閔鼎重以爲:「三南田稅,今難收捧,誠宜蠲減。

    請以關西米,移用於賑救。

    」許積曰:「六道田稅蠲減之後,移用關西米,厥後又何以充其數。

    田稅則不可全減也。

    」戶曹判書權大運曰:「鼎重所達,爲民賑救,而經費將何以爲之乎?」兵曹判書金佐明曰:「今年收米上納,比常年乃十之一也。

    又從而減之,國用無處可賴。

    田稅決不可減,而西穀取來宜當矣。

    」上曰:「明年豐兇,雖不可知,賑廳則以他穀推移用之。

    田稅則有難全減,予意以爲,可捧者捧,不可捧者不捧,參酌捧留本道,以爲明春取用之地,似爲實惠也。

    」大運曰:「聖敎誠然。

    固當收捧留置,以待後用,若先有減除之議,外方之人,不無觀望不納之弊。

    」趙復陽進曰:「饑饉何代無之,而豈有如今年之甚者乎?外方凍餒緻斃之狀,陸續不絶,且寒凍莫甚於獄中。

    苟非重囚,何可一向淹滯乎。

    卽今歲律將改,特下文字,以諭諸道,則必有惕念之事。

    京獄罪囚不緊者,亦可從速處決矣。

    」上曰:「其令政院措辭,諭于諸道。

    」 ○諭八道監司、開城府、江華府留守曰:「國家不幸,値此大侵,哀我赤子,擧將塡壑,予心惻然,臨餐忘食,拯救之方,無所不用其極。

    卽今歲律已窮,嚴凝未解,凍獄滯囚,尤爲可慮。

    體予至意,着實賑飢之外,罪囚中,重者啓聞稟裁,輕者直爲疏決,斯速擧行,俾無滯獄之患。

    」 ○遣史官,諭于行判中樞府事宋時烈、世子贊善宋浚吉、李惟泰,使之上來,共濟時艱。

    從趙復陽言也。

     ○復設黃海道殷栗縣。

    縣之革廢,未準其限,而兇歲設賑,事多妨礙,因民願有是命。

     ○令朝臣之受由下鄕者,大臣外,勿爲供饋。

    從金佐明之言也。

     12月29日 ○壬子,忠淸道林川等邑癘疫死者二百二十餘人。

     ○慶尙道牛疫熾發,前後緻斃,幾至三百餘首。

     ○淸州牧使南九萬上疏略曰: 田稅及大同餘米,願捧留以充賑資,束伍復戶,願仍給毌失其心,訓局別隊保人處,徵捧米布之令,願還停毌失其信。

     上下其疏于備局議啓,束伍給復一事外,皆從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