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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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待變,軍官軍牢牙兵等役,雖不可廢,宜有定額,不可使任自充定,以緻貧民之偏苦也。
請令廟堂稟定。
」上皆從之。
8月18日 ○庚寅,以崔寬爲執義,李端夏爲吏曹正郞,李翊爲校理,李東溟爲掌令,李世長爲副修撰,樸世堂爲副校理,曺漢英爲副提學。
○掌令宋昌、大司憲樸長遠啓:「物議以呂閔齊論劾之啓,措語泛然,有若隻咎其稽謝,且以請推玉堂,措語過重爲非,不可晏然。
請遞。
」處置皆免。
「 8月19日 ○辛卯,上受鍼。
上謂賑恤堂上趙復陽曰:「今因兇歉,凡百減除,自今年九月,至明年九月爲限,可也。
」 8月20日 ○壬辰,以李慶億爲大司憲,李端錫爲掌令,洪萬衡爲修撰。
○正言元萬裡啓:「原襄都事鄭重徽,曾在言地,用意不美,臺彈重發,坐此廢棄,久塞淸路,可見公議之嚴。
而遽參弘錄,物情皆駭。
臣以削錄之意,發論席上。
則他僚之意,終無乖異,而獨亞長牽情於重徽,論辨之間,無所援擧,隻以削錄重難爲言。
相持半日,竟至起鬧。
無非臣見輕之緻。
請遞。
」退待。
○司諫吳鬥寅啓曰:「元萬裡以鄭重徽削錄發論,而臣意則雖有臺閣上一時所失,歲月旣久之後,以此削錄,實涉過重。
臣以此意,反復商確。
而萬裡終始堅執,經先引避,至以牽情等語,顯加譏詆,臣實未曉其意也。
臣所持難,意在詳愼,而重被同僚之斥,不可仍冒。
請遞。
」退待。
獻納權格亦以此引避退待。
甲辰年間,執義閔維重劾徐必遠,罷職不敍,上下嚴批特遞維重,翌日重徽以持平引避曰:「臣於必遠事,謬見相左,旣不可連啓。
體例所在,又不可獨停。
」雲。
玉堂處置言:「承同僚特遞之餘,有顯然規避之跡,請遞。
」萬裡所謂用意不美者,指此事也 8月21日 ○癸巳,大司諫李時術啓曰:「失其職事,坐此廢棄,則不用其錄,足示公議。
必欲削去,亦涉太激。
所論旣重,意在詳愼,則情外之斥,不必爲嫌。
旣曰:『事涉過重』,又曰:『商確爲之』,則終未免苟同之歸。
請萬裡、格遞差,鬥寅出仕。
」上從之。
8月23日 ○乙未,以樸長遠爲刑曹判書,姜汝?爲正言,沈攸爲獻納。
○司諫吳鬥寅啓曰:「正言元萬裡,頃以呂閔齊遭其父喪,久離喪次,緻有物議,不可不論之意,發言於席上。
臣答以:『閔齊之積年痼疾,人所共知,固不可責以常道。
而旣緻人言,不得不論。
則參酌措語以論爲當。
』雲。
萬裡亦以爲然,故臣不能堅執己見矣。
今日更與同僚商確,則同僚以爲:『旣知病患實狀,則何可遽施重劾』,終始持難。
臣之前日率爾論議之失,在所難免。
請遞。
」退待。
正言慶最啓曰:「同僚以閔齊事發言,臣以爲:『閔齊遭其父喪也,宿疾危篤,朝夕待盡之狀,衆所共知。
則何可謂之壞禮,而遽加重劾乎?』再三持難。
同僚以前旣參論,至於引避,臣何敢晏然。
請遞。
」退待。
○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上謂領相洪命夏曰:「元萬裡之論鄭重徽,卿意何如?」命夏曰:「削錄之擧甚重大,曾所未聞也。
」上曰:「數年前一事之失,何至於削錄乎。
萬裡此事,必有意而發。
此習不可不懲,先罷後推。
」命夏曰:「萬裡所聞必過。
豈有他意。
罪之則不可也。
」上不聽。
掌令李東溟處置以爲:「旣雲:『終不堅執』,又曰:『率爾論議』,前後持論未免苟且。
病重實狀,雖曰詳知,費辭引避,跡涉伸救。
竝請遞鬥寅、最。
」上從之。
東溟又啓:「請還收萬裡罷職之命。
」上不從。
8月25日 ○丁酉,左議政許積上疏乞免,上遣史官諭之曰:「國事民虞,可謂何如時耶。
以卿才德,不參朝政,便作村閭間人,于今幾箇月矣。
須勿爲辭,亟回遐心,以副予望。
」 8月29日 ○辛醜,以吳挺緯爲都承旨,李有相爲獻納,呂聖齊爲舍人。
○理山、昌城等地雨雹,大如鳥卵,鳩鳥多中死。
風雨雷電,又大作,拔木飛石。
○大司諫李時術啓:「臣處置元萬裡也,臣意以爲:至欲削錄,實涉太激,故請遞矣。
今聞物議爲非,至於憲府還收之啓,拈出臣啓中措語,顯有譏斥之意。
請遞。
」上答曰:「公道已衰,私意大行。
寒暑四經,尙未還通雲者,是亦不公底事。
何可以此爲嫌。
勿辭。
」退待。
持平愼景尹啓曰:「臣於還收元萬裡罷推之論,添入措語,蓋臣非以重徽頃年之失,爲永棄之事也,未及更通淸望,而遽參弘錄,非所以奉其選也。
諫長之避,旣有拈出譏斥等語,臣何敢晏然。
請遞。
」退待。
司諫李東溟處置以爲:「不用其錄,語涉苟且,請遞時術。
」上答曰:「別無可遞之失,而必欲伸救,做作如此之說,殊甚無據。
出仕。
」 ○司諫李東溟以嚴批引避,請遞退待。
九月 9月1日 ○壬寅朔,正言鄭載嵩啓:「頃日審理時,臣父以李溫宜定配。
臣於還收之請,不可同參。
請遞。
」退待。
○大司憲李慶億處置愼景尹以爲:「其所執言,旣有司據,請出。
」上從之。
9月2日 ○癸卯,大司諫李時術以旣遞特出,引避免。
持平愼景尹又以嫌難處置,引避退待。
大司憲李慶億處置:「請出司諫李東溟、持平愼景尹,遞正言鄭載嵩。
」上從之。
9月3日 ○甲辰,上受鍼。
時北使入我境。
右相鄭緻和曰:「今此北來赦文,異於前日,必是曠蕩之典也。
領府事李景奭罪名,宜以蕩滌之意奏聞。
」上曰:「得無提起不好底事乎?考出被罪時文書後,更議之未晩也。
」其後此議不果行,蓋曾已奏聞而見敗故也。
9月4日 ○乙巳,以金益炅爲大司諫,慶最爲正言,李世長爲吏曹佐郞,吳鬥寅爲副校理,呂聖齊爲副應敎。
○憲府停元萬裡罷推還收之論。
9月5日 ○丙午,夜雷動,上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領相洪命夏進曰:「旱災之餘,又有昨夜之雷,有何禍機,伏於冥冥之中,災異之薦臻,如此?」仍乞策免,上慰諭之。
上命蠲原襄道三名日上供之物,賜兩西今年田租之半,從右相鄭緻和之言也。
禮曹判書鄭知和曰:「今旣得雨,請復常膳,擊金鼓。
」上曰:「自十月爲之。
」命夏曰:「秋令屬金,宜擊金鼓。
」上許之。
9月6日 ○丁未,諫院李泰陽遠地定配之論,至是停之。
9月9日 ○庚戌,北使入京,宣勑頒赦。
蓋以淸主幼沖嗣位,至是親政也。
9月11日 ○壬子,以閔鼎重爲副提學,南二星爲應敎,鄭載嵩爲副修撰,李有相爲吏曹正郞,沈攸爲獻納。
9月13日 ○甲寅,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掌令李端錫啓曰:「嶺西十邑,被災尤慘,不可不依畿甸例,竝蠲雜役。
劃給春麰之種,勿使陳荒,且宜砲保水軍及他身役,三匹減二匹。
以此欲論啓,發簡同僚,而僚議參差。
無非臣見輕之緻,請遞。
」退待。
持平愼景尹啓:「今見端錫避辭,臣實警愕。
事係救民,豈欲恝視。
所謂參差者,不過等待遲速之間。
而不容商確,徑先引避,而至曰見輕。
臣亦何顔,仍冒臺席乎?請遞。
」退待。
○罷右承旨李程,以禁府文書出納遲滯故也。
9月14日 ○乙卯,大司憲李慶億亦以端錫見輕之避,不自安引避。
而以三匹之類,隻捧一匹,多有難便曲折爲言,請遞。
退待。
○大司諫金益炅、獻納沈攸處置,請出李端錫、愼景尹,而於慶億則曰:「徵布偏重,有違一視,諉以難便,未免苟且,請遞。
」上從之。
○以閔維重爲大司諫,樸長遠爲大司憲,金益炅、李翊爲承旨。
是日政,上命承旨加望,政官以洪處亮、李時術、閔維重擬之,上又命加望,以金禹錫、李翊擬之,上點于翊,金禹錫、李翊,以《政院日記》事,爭卞紛紜,以此久塞淸望,至是翊拜承旨。
上下敎于政院曰:「今日承旨加望命下之後,政官所爲,殊極驚駭。
宜加重典,以警他人,而姑從寬典。
堂上郞廳竝從重推考,以觀將來。
」政院以罪名不章,請降明旨上答曰:「政廳旣知曲折,故不擧罪名耳。
啓辭如此,誠可笑也。
」 9月15日 ○丙辰,吏曹判書金壽恒等上疏言: 金禹錫、李翊之初不竝擬於銀臺者,非有他意。
向者置對之事,公議物情,猶有所未盡釋然者,喉司淸選,不宜遽爾還擬。
而緻勤聖敎,辭旨極嚴,請罷臣等之職。
上曰:「罰之輕重,不可自求而免,亦不可自求而得。
卿等勿辭。
」 9月16日 ○丁巳,以李慶億爲刑曹判書,李泰淵爲承旨。
○掌令李端錫、持平愼景尹啓曰:「嶺西歲饑,雜役宜減也,春麰種宜給也,身役收布,亦宜隻捧一匹也。
」上不從。
9月17日 ○戊午,掌令李端錫、持平愼景尹啓:「國綱解弛,莫可收拾。
前兵曹判書金佐明取講不通者二人,一擬宣傳官,一擬守門將,至於受點。
積年未調,稱冤者非一,而先以落講者擬望,其何以免徇私之迹,而服武士之心哉?兵曹判書洪重普上年溫幸時,有決棍宣傳官之命,而依樣輕杖,全沒棍痕。
及有承旨看審之敎,則蒼黃罔措,以石片磨擦其臀,使之出血。
身爲宰相,處事若此,何以責庶官下僚之遮飾乎。
請佐明、重普竝罷推。
」上責之以無據,不從。
9月18日 ○己未,持平愼景尹、掌令李端錫以聖批之嚴,引避退待。
○應敎南二星上疏曰: 殿下臨禦以來,開筵之日,其數無幾,廣廈細氈之間,殆絶講官之迹者,至於十年矣。
玉候違豫,實有妨於開筵。
而凡人之性,苟有所嗜着,則雖有小苦,不自爲疲。
臣伏覩列聖行狀,文宗大王有眼患,而逐日開筵,大臣請間日,而不聽,侍臣亦請止看書,以休眼力。
答曰:「予性喜看書,不能自已。
」以此觀之,竊恐殿下,終有歉於嗜學之誠也。
昔朱子言于孝宗曰:「日月逾邁,如川之流,一往而不復返。
」其言之痛切如此,臣竊爲殿下三復,而緻慨焉。
時上久廢經筵,故二星疏及之。
9月19日 ○庚申,北使還。
上親送于西郊。
○大司憲樸長遠啓曰:「臣與同僚,約行相會禮於昨日矣。
同僚論劾重臣,而不爲遲待,臣之不能爲有無,可見矣。
何敢處置同僚乎。
請遞。
」退待。
○正言慶最以隨駕時失班次,引避退待。
○諫院處置,請出樸長遠、慶最,於景尹、端錫則以約行相會禮,不待長官爲非,請遞,上從之。
9月20日 ○辛酉,執義崔寬啓曰:「臣以家禍餘生,釁孽積身,天地間一罪人也。
召牌之下,不得祗赴,逋慢之誅,無所逃矣。
請罷。
」退待。
〈史臣曰:「寬之繼母權氏,遘丙子之亂,爲淸人所執,偸生而還,誠有累矣。
時權氏之舅姑俱在,寬亦成人。
寬之祖若責以大義而絶之,使寬不得以母之,又以權氏死後不可入廟之意,明白作訓,以遺子孫,則誰敢非之哉?此則不然,權氏之生還也,待以冡婦,主以祀事,使寬事之以母,寬之叔繼雄,事以兄嫂者,二十餘年矣。
及權氏之死也,其舅已歿,而其姑尙存,服長婦之服,寬服三年之喪,少無貶損之禮。
逮喪畢合櫝之日,繼雄始借重其母之言曰:『權氏木主,不可入吾家之廟』也。
寬遂從其言,削其名於傍題,黜送權氏神主於所生子宣之家。
噫!母子之倫,三年之制,是何等事,而前後處事,若是乖舛耶?使寬雖無與其間,未免爲亂家之子。
其出入於風憲之地,濫矣。
」〉○吏曹判書金壽恒呈告,上命卻之。
仍下敎于政院曰:「壽恒不能率職,故施以薄罰。
則所宜恪勤惕慮,竭誠盡職,乃是臣子分義,敢恃位高,呶呶怏怏,呈單請急,放恣莫甚,殊極駭愕。
而若施重典,則正中其計,姑先從重推考。
政院亦何敢捧入其單乎?該房亦推考。
」 9月21日 ○壬戌,以洪處亮爲大司諫,權格爲掌令,任相元爲持平。
○大司憲樸長遠以處置經宿,引避免。
○獻納沈攸、正言慶最啓曰:「金壽恒之呈告,實出於情勢之悶蹙,豈敢有一毫放恣之心。
政院之捧入,亦諒其情勢。
殿下遽降情外之敎,辭旨嚴峻,恐非聖朝美事。
請竝還收推考之命。
」上曰:「罪一不職之官,施罰又薄,不知東西,而張皇說話,誠爲駭異。
」 ○命申飭各衙門收稅,一依民田蠲減例施行,從諫院之啓也。
○正言慶最、獻納沈攸以嚴旨,竝引避退待。
○應敎南二星、修撰洪萬衡等進箚曰: 金壽恒實有可罪之事,固宜直擧罪名,明施其罰可也。
今殿下何憚而不爲,或敎以:『被罪者,當知其事』,或敎以:『若施重典,正中其計』,有若藏怒蓄慍,將加極罪,而姑有所隱忍,而不發者然。
此豈待下以誠之義哉?今此政官之得罪,本由於一二承宣擬望之差遲。
未知此胡大罪也。
且重臣以情勢引入,則承旨之捧單,自是當然之事。
有何可怒之事哉?願亟下反汗之命,使人心釋然。
上曰:「觀此箚辭,可笑可駭。
予雖昏庸,豈肯爲餘等譏嘲之資乎。
」 9月22日 ○癸亥,漂漢人九十五名,自耽羅押來下陸。
9月23日 ○甲子,持平任相元啓曰:「本府方論金佐明事,而臣卽其政色郞官,參啓有嫌。
請遞。
」退待。
○掌令權格啓:「頃者同僚,請削鄭重徽弘錄,而臣之意見略同,至於引避。
發論同僚,旣被罷推之罰,而臣獨倖免。
不可晏然,請遞。
」退待。
○副應敎呂聖齊、校理李翊相、修撰金萬重等處置,請出最、攸、格,遞寬、長遠、相元。
上從之。
○玉堂諸臣以箚批嚴峻,上疏請罪,上命勿辭察職。
○領相洪命夏上箚,申解金壽恒,且陳前後嚴批之未安,上答曰:「無乃卿不能細究其顚末而然耶?」 9月24日 ○乙醜,左相許積以病乞免者累,至是許遞焉。
9月25日 ○丙寅,持平卞榥以未赴召命,不參擧動,引避免。
○府啓金佐明、洪重普罷推事,至是停之。
○掌令權格啓曰:「副護軍閔熙曾於厥弟會飮之時,亦同參,而點被臺評,終無一言,晏然邇列,喪其廉隅,奚至此哉。
請罷職。
」上不從。
9月27日 ○戊辰,以許積爲中樞府事,李尙眞爲大司憲,吳鬥寅爲執義,姜時儆爲正言,李奎齡、李翔爲持平。
9月29日 ○庚午,府前啓嶺西十邑事,至是停之。
蓋以廟堂有區處故也。
9月30日 ○辛未,持平李奎齡與執義吳鬥寅有相避引嫌免。
○副校理樸世堂、副修撰吳始復上箚,陳戒近日箚批之間辭氣之未安曰:「殿下迫蹴重臣,如僕隷,愚視臺閣,如嬰兒。
又以不堪聞之慢辭,加之於經幄之臣,雖古失道之君,其言語之不愼,恐不過如是。
豈意殿下有此擧也。
臣竊慨然也。
」上答曰:「箚辭知道。
」 冬十月 10月2日 ○癸酉朔,漂漢人自濟州押來于弘濟院。
○右議政鄭緻和請對,上引見問曰:「漂漢人已到乎?」緻和對曰:「已到弘濟院。
而聞入送北京,皆抵死不肯行,至有欲縊者。
其中獨曾勝者,少無動念,言笑自若矣。
當令譯官,反覆開諭,而終不肯行,則已有前事,勢將依此處之也。
」上曰:「前事何如?」對曰:「庚辰年刷送漢人時,一如罪人,着枷入送矣。
」上曰:「勢將如此矣。
」緻和曰:「此漂人語間,必稱鄭成功形勢之盛,蓋成功自大明時,亦不歸順,入於海島雲。
此必其管下,而似非永曆人也。
」上曰:「此人等,稱:『永曆在雷州,據有三省』雲,三省乃天下四分之一。
果能有之,天下震動,豈有如是寂然之理乎?」緻和曰:「頃以金壽恒事,旨敎甚未安。
臣意同領相,而一時陳箚,亦涉煩瀆,故待入侍陳達矣。
壽恒情勢不安,循例乞免,則夫豈有他意哉?人主一言不可不審。
書之史冊,傳之後世,其可以自輕乎。
慶最之啓,事體當然,措語無失。
而聖明何以雲不知東西乎?恐有欠於聖德也。
」上曰:「予豈有深惡之意?予苟深惡之,亦豈爲乏人,而不遞之乎?命以加望後,以在外三人,塞責擬望,已是不可,而復命加望,則隻擬二人。
以無擬望人,啓之則猶可,何敢若是其無嚴乎?以此推考,元非大叚,而政院謂之罪目不章,予甚怪之。
」緻和曰:「臣亦非謂壽恒全無所失也。
聖上以敢恃位高,呶呶怏怏責之,他人聞之,亦甚踧踖,況壽恒之心乎。
《易》曰:『不遠而復』,傳曰:『人皆仰之』,願聖上留念焉。
」上然之。
10月3日 ○甲戌,以閔維重、李泰淵爲承旨,樸長遠、趙珩爲左右參贊,李溟翼爲持平,李世長爲校理,洪萬衡爲副校理,李奎齡爲正言。
○縛送漂漢人九十五名于北京。
漂人上啓略曰:「漂泊以來,荷蒙天恩,款洽周旋。
維念昔以及今,愛國以及人等,揣分奚堪。
謹將微物,奉貢公帑,少酬萬一。
等,經今半載,未得歸期。
父母睊睊,殆將殞命;妻兒喃喃,勢必死亡。
烏鳥情私,鄕關係念,朝號暮泣,實難廢置。
伏祈殿下,開天地好生厚德,澤施萬草萬木,念大明世代親誼,愛及末弁末民。
雖寅觀殘喘,何足輕重,而殿下高義,千古留存。
伏望勑遣送日本界,得赴便舟而回,或蒙恩憫,另撥一船,俾等得自駕駛,以歸本土。
沾戴更無涯矣,不特百衆闔家,頂待于無窮,則等國君藩王,敢忘後來知遇之報哉。
」朝廷以已通淸國,更無變通之意言之,寅觀等皆號哭欲死不肯行。
於是驅迫送之,沿道觀者,莫不悲憤感慨,或有作詩以言志者。
其詩曰:『南國星槎渡海來,紅雲一朶日邊開。
千秋大義無人識,石室山前痛哭廻。
金壽興以尙憲之孫,亦主押送之論,故詩人以譏之,石室,尙憲退居之地。
此詩或曰:『副提學李端相所爲』雲。
「 ○漂人等自言:『泉州人,爲淸所侵,避入東寧。
』東寧乃南海中島嶼,而屬於福建也。
譯曰:「汝所持官貨,未知何官之物乎。
」對曰:「藩王與鄭徑之物也。
」所謂藩王,卽永曆皇帝之弟,授以西北面軍務之任,方鎭于福建等沿海之地,鄭徑者,成功之子也,成功死,永曆襲封爲王,辭以無汗馬之勞,自稱嗣封世子,入據東南海島中,服事永曆。
又問曰:「永曆今都何地,而所有郡縣幾何?」對曰:「福建、廣東、廣西三省,則地界相連,而泗川,則東西不啻萬裡,何能爲明朝之有乎?」寅觀亦不能明言。
譯又問曰:「雷州旣是帝京,則汝常往來否?」對曰:「東寧去雷州,水路幾至萬裡,故未嘗往來矣。
」又問曰:「汝等無乃鄭徑之管下乎?」寅觀等不答,但流涕而已。
○應敎南二星、吏曹正郞李端夏上疏言: 聞漂人等,到弘濟院號哭,祈哀萬狀雲。
百人性命,無罪就死。
我雖不殺,其死由我,則是非慘痛之甚乎。
臣等愚意,猶有一事尙可容力。
若於咨文及其事情曰:「此人等,乃是海島逋民,自知其罪難容於上國,鹹欲自斃於中路。
」小邦百端慰諭以爲:「爾等雖有罪,上國仁覆天下,必無他患」,使之姑緩其心,因爲入送,如蒙上國特加寬貸,則此後小邦,雖復有漂人押送時,可以無弊雲雲,則亦安知不動得彼之聽,而貸其死也。
設或不從,宜無觸忤之事,朝廷何憚而不爲也。
不報。
其後筵中,上曰:「二星等疏所謂:『今不殺此人,後日押送無弊』雲者,非妥當之論也。
」 ○掌令權格啓曰:「忠義李雲植呈狀:『言其庶從祖父德寧監墀、德昌監垍,上年戶籍時,冒書其嫡兄之外祖,而墀則聞其嫡族,將有呈辨之擧,符同京兆吏,刀擦正案,改書渠之外祖,垍則居在抱川,入籍本官,故不得改之雲。
』請墀、垍拿問査處。
」上從之。
10月5日 ○丙子,以李時術爲大司諫,李奎齡爲修撰,卞榥爲正言。
10月9日 ○庚辰,持平李溟翼以爲:「騎省郞,時囚禁雜人,以緻供上進排人見阻被推,請遞。
」免。
○綱常罪人金先立伏誅。
初先立以明火賊被逮,援其父莫金爲同黨。
刑曹啓:「先立必欲陷其父於死地,窮兇極惡,係幹綱常。
不可隻以子告父之律照斷,而無可據前例,請議大臣。
」大臣皆議以爲:「實天地間所無之大變,其綱常極罪,已著昭昭,更無可議。
」上命處斬。
○廣州府尹李元禎坐罷,以先立居生於廣州故也。
10月10日 ○辛巳,以李殷相爲大司諫,任相元爲持平。
史臣書之曰:「殷相以名家之子,且有文華。
而靑樓唱歌,物議賤之,薇垣首席之任可謂濫矣。
」 10月11日 ○壬午,上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領議政洪命夏曰:「故副提學鄭弘翼,立節於昏朝,及其身歿,其妻無所依賴。
今聞其妻又死,貧無以治喪雲矣。
」上命給喪需,特命賜米于濟州登科者之父母。
先是,濟州人登科,前典籍宋尙周上疏,請賜米以勸之,上問于領相洪命夏,對曰:「此乃法外,雖不可擬之五子登科之類,遐荒子弟之登科,異於他處,惟在上特施恩典耳。
」上乃賜米。
10月13日 ○甲申,上引見諸臣。
領相洪命夏曰:「臨民之官,爲任最重,而近來銓官,旣不擇差,臺臣又不彈劾,此甚非也。
辭朝守令引見,則庶知賢否矣。
」都承旨吳挺緯曰:「守令之差員上來者,亦宜引接,以詢民疾苦。
」掌令尹衡聖、正言慶最以大臣之斥引避,而最又以爲外任時田稅未收,應被推勘,及於避辭中,退待。
○時湖南大同設行之後,各邑多有盡用劃給之數,而貸用大同米者。
命本道覈啓,啓至,上曰:「十石以上拿問,其下則推考。
官需劃給之米,則此爲守令應用之物,而近日守令之盡用劃給者,混同論以濫用,此豈朝家定式之意乎。
劃給之外,引用他朔者,依事目論以濫用之罪。
」命夏曰:「聖敎當矣。
以此敎分付于宣惠廳、義禁府,使之付諸壁上而擧行。
」 10月14日 ○乙酉,獻納沈攸亦以筵中大臣,斥以不劾守令,引避退待。
掌令尹衡聖以嫌不可處置,引避退待。
○玉堂處置,請出沈攸、尹衡聖、遞慶最。
上從之。
10月16日 ○丁亥,以李時術爲吏曹參議,鄭載禧爲持平,吳始復爲正言。
○同知南老星卒。
老星少有才名,歷敭淸要,晩年見忤於宋時烈輩,不復入淸路。
10月20日 ○辛卯,以李泰淵、李翊爲承旨,呂聖齊爲司諫。
10月21日 ○壬辰,大司諫李殷相啓:「臣曾忝秋曹佐貳之官,殺獄重事,不能詳愼,徑請減死,緻有改讞之敎,請遞。
」退待。
10月22日 ○癸巳,大司憲樸長遠、掌令李叔達等啓曰:「黃海兵使成釴曳出碑石,損害禾穀,多緻民怨,請罷職。
」上不從。
又處置李殷相請遞,上從之。
十一月 11月1日 ○辛醜朔,大司憲樸長遠等啓曰:「順陵祭器偸竊之變,不勝驚愕。
黑夜中賊儻,拔劍大唱,數少番卒,不敢抗衡雲。
其間事勢,雖未能測知,當其喧囂之際,不能防備,又不盡力相抗,緻令祭器等物,盡輸於偸盜之手,不可諉之於事出不意而置之。
請參奉拿問,入直書員及守護軍,竝囚禁,明査定罪。
」上從之。
○命定老人及女人全家定配之法。
刑曹判書李慶億曰:「漏籍之類,皆依律全家定配,而年七十者及女人,無定配之法,宜隻收贖。
」上曰:「贖之爲宜。
而年雖七十,有子則其子竝定配,女人有子者,則使其子率母就配。
其子入籍,而父母漏籍,則隻贖其身,而勿配其子。
」 ○命量減內奴婢貢米。
11月2日 ○壬寅,上使鄭緻和、副使李翊漢、書狀官李世翊如燕,賀冬至及正朝也。
11月3日 ○癸卯,以洪處亮爲大司諫,鄭論爲承旨。
○大司憲樸長遠、執義吳鬥寅等劾永川郡守柳類,雖曰能吏,彈壓蘇殘之責,決非所堪,請遞。
「上不從。
○兵曹判書洪重普上疏辭判義禁,答曰:「罪人構捏之言,何用引嫌至此,反損事體。
勿辭。
」時有崔世慶及李楨妻尹氏獄,重普有右崔之意。
尹氏之父擊錚訟冤,大斥聽訟之不公,故重普辭職。
11月7日 ○丁未,持平李翔上疏辭職,陳弭災之道,略曰: 天人相與,一理無間,感必有應,豈無其由。
殿下若救諸心,而責諸己曰:『本原未明,而物欲熾歟,宴安爲毒,而庶績隳歟,己私未克,而公道廢歟,奢侈未祛,而財力窮歟,禁中不嚴,而便嬖盛歟,重罪失刑,而憲章紊歟,疑獄未宥,而冤狂多歟?「以此數條,反之身,而驗之於事,深自省焉,擧措得宜,則民心悅,而天意可回也。
上答曰:」誡誨懃懇,語意實切,予用三復而嘉歎焉。
勿辭上來,以補不逮。
「〈史臣曰:」翔少廢科業,遊於金集之門。
然不善居鄕,疪謗甚多。
「〉 11月8日 ○戊申,以權鬥樞爲正言。
○司諫呂聖齊等劾:「坡州牧使樸由東,多有不廉之誚。
其妻母之喪,稱以賻物,勒捧數十石於鄕中。
請罷職。
」不從。
又啓:「政院以新除諫官署經事,請牌招兩司城上所。
諫院旣不備員,則宜有此啓,而本府則時無不備員之事,而混請牌招,事極未安。
請當該承旨推考。
」從之。
11月9日 ○己酉,都承旨吳挺緯等啓曰:「再昨諫官送言曰:『見前例以雖不備員,新臺署經事來啓,則政院以爲有同草記不捧,而自政院啓請牌招言送,因以署經矣。
本院有未署經之員,政院依此例爲之。
』雲。
臣與該房相議,竝請牌招兩司:『以卽日開坐,斯速署經之意』言送矣。
該房以此至被推勘,臣亦不安也。
因考出日記,臺官有未署經者,則僚臺以雖未備員,不得不署經之意來啓,則捧入承批,例也。
諫院所謂前例,似是中問謬例,而臣等隻憑臺諫之言,率爾啓達,惶恐之至。
未署經臺官肅謝後,雖備員,卽爲啓請兩司,開坐署經,仍請新臺齊會論事者,乃臺閣舊例也。
今此諫官,肅謝經月,始請署經,旣已署出,又不同坐。
無非本院與臺閣,俱未免未諳舊例之失,宜申明舊例,以存臺體。
」上從之。
○獻納權格、司諫呂聖齊以被斥政院,引避退待。
11月10日 ○庚戌,正言吳始復引避。
政院之啓:「以旣已署出,又不同坐爲辭,臣不勝瞿然。
請遞。
」退待。
11月11日 ○辛亥,執義吳鬥寅、掌令李叔達、尹衡聖、持平鄭載禧啓曰:「頃日長官『以諫院署經事,政院之徑先啓請,有違舊例,欲爲竝論諫院。
』臣等以爲:『此有曲折,不必竝論。
』長官亦以爲然,仍以止之。
今者長官,以發言還止,嫌難處置諫院雲。
伊日長官之發言還止,實由於臣等之言,臣等亦不敢晏然處置。
請遞。
」退待。
○大司憲樸長遠以旣發還止,不能終守己見,引避退待。
○命營建集祥殿。
時王大妃殿有災異,移禦于他所,上下敎于政院曰:「慈殿不得奉禦正殿,今已半載,非但事體未安,予心亦復如何。
別設一殿,欲爲安禦之所。
而此時出役民間,亦甚未安,姑撤舊宮之一室,欲建於殿東之舊基。
其令戶、兵判句管,趁歲前完役。
」 11月12日 ○壬子,應敎南二星、校理李翊相、副校理尹深、樸世堂等上箚處置曰:「直請署經,自是舊例,則送言替稟,未免襲謬。
〈指權格、呂聖齊也。
〉疾病之來,雖所難免,而未赴齊坐,實墜古風。
〈指吳始復也。
〉送言之際,有所酬酢,則同歸失體,勢難晏然。
〈指吳鬥寅、李叔達、鄭載禧、尹衡聖也。
〉隻論政院,已落一邊,而慮鬧還止,又未妥當。
〈指樸長遠也。
〉竝遞差。
」又箚:「政院之啓,揷入剩語,有若指揮臺閣者然。
朝廷之待臺閣,事體自別,實關後弊。
其日啓辭承旨,遞差。
」上從之。
11月13日 ○癸醜,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是日議讞世慶、但一之獄,領議政洪命夏、吏曹參判趙復陽等,伸救世慶,緩其獄,知事金佐明,操持世慶甚急,意見不同,爭辨於榻前。
時前敎官李商翼,以世慶親友,爲事幹被囚,私造獄門開閉之金,使外人出入事覺。
因獄卒供辭,下商翼嚴刑之命,命夏曰:「商翼事,別無隱情,而因獄卒之招,至於嚴刑,則似過矣。
」上曰:「造成開金,本由於商翼,其罪不輕也。
」佐明曰:「聖上寬仁有餘,而剛德不足。
群臣當補其不足,而不當讃其有餘也。
」命夏曰:「剛德雖美事,不可以用刑等事勸之也。
」復陽曰:「寬仁固是人主美德。
豈可以剛果勸之乎。
佐明之言甚非也。
」佐明曰:「領相以商翼之因刑緻斃爲慮,而商翼雖死,猶爲國有紀綱也。
人君當體乾而行。
時有寒暑,卽今時氣之失節,未必不由於此。
三代以後,仁莫如宋仁宗。
而國綱不立,終未免委靡之譏。
漢光武哲辟也,吳漢名臣也。
猶以愼無赦爲言。
蓋赦者,小人之幸也。
」命夏曰:「人主之德,仁明武三字,不可廢一。
而用武於刑政間,則反爲非矣。
昔在世宗朝,有一士人,有罪當刑,其奴賂獄卒,請使其女主,夜入相訣,獄卒許之。
夜深奴衣婦人服,蒙面而入,潛令其主,換著其服出獄,而身自囚之。
及其將刑,出之則乃奴也。
獄官以聞,世宗義之曰:『若殺此奴,無以爲國』,卽命竝釋。
其後士人,登科顯仕,至今爲美談。
仁厚之德,豈不美哉。
」副校理尹深曰:「當剛而剛,當柔而柔,不可有所偏重也。
」佐明曰:「商翼事,始則使之刑推,中則使之勿推,終則使之嚴刑,今又以勿刑請之。
朝廷擧措,豈宜若是其不定也。
」上默然不答。
11月14日 ○甲寅,命定配淫行罪人世慶及女人但一于遠道。
史臣書之曰:「故縣監李惟淸無子,以其姪子楨爲後,而性甚不慈。
楨之妻名但一,卽進士尹國卿之女也。
惟淸之外孫崔世慶者,與表叔楨,同居於惟淸之家,淫奸楨妻之說,傳播於京外。
惟淸隻黜楨婦而掩置者,二十年幾矣,因臺啓拿問兩人,但一則曰:『某年某月日,世慶乘夜入其房,欲?奸,而拒之得免』,世慶則曰:『但一與外人交通,而事覺後,搆捏其身』雲,獄情甚疑,久未決。
議于大臣,亦不能明卞,領府事李景奭以罪疑惟輕獻議。
至是,上判之曰:『兩人招辭,皆不無可疑之跡,而若不用刑,無以得情,用刑而徑斃,則必有冤死之人。
噫!世敎寒心,此獄難明。
領府事所謂罪疑惟輕之言,不亦善乎。
然而係關風敎,不可全釋,持身不正,亦所難免。
』竝令定配。
」 11月16日 ○丙辰,以鄭榏、沈梓爲承旨,宋浚吉爲大司憲,尹鏶爲大司諫,李有相爲執義,崔寬爲司諫,李世長爲獻納,沈攸、崔文湜爲掌令,尹搢爲持平,姜汝?爲正言。
○都承旨吳挺緯以諫官之斥儒臣之劾,上疏乞免,上不許。
11月19日 ○己未,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等啓曰:「目今天災疊見,饑饉薦至,流散相繼,八路同然,君臣上下,固宜一念在玆。
凡係蠲除賑救之政,汲汲講究,靡不用極,而猶恐其不足,以回天怒,而慰民心。
又何可暇及於非時之擧乎。
一邊賑救,一邊營造,尤有乖於敬天恤民之道。
請停別殿移建之役。
」上答曰:「今日此擧,爲慈聖也,誠出於萬不獲已。
予豈樂爲哉。
今予此言,誠是無隱。
毋庸再瀆。
」 ○玉堂上箚,亦言兇歲土木之不可,請寢營建之役,上答批如憲府。
11月23日 ○癸亥,憲府停請寢修改之啓。
○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啓:「殺人罪人及弑父罪人,移囚淸州,受刑之後,罪人詐死於獄中,直爲出給屍親,累月逃生,始乃發覺。
殺人及綱常罪人物故後,檢屍是何等重事,而初不詳細看審,緻有詐死之變。
今雖捕得,不可置而不論。
請牧使李暹罷推。
」上曰:「拿問定罪。
」 ○進善鄭瀁上疏乞遞,上不許。
〈史臣曰:「瀁故相澈之孫也。
以蔭筮仕,無他學術,而有耿介廉潔之名,故擢用。
然爲人詭異,人有譏之者。
」〉 11月24日 ○甲子,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等,以聖批拿問李暹,則臣等擬律失當,引避待退,處置出。
○以李翊、洪處厚爲承旨,尹敬敎爲奉敎,李端夏爲獻納,吳始復爲修撰。
11月28日 ○戊辰,以尹飛卿、南九萬爲承旨,閔維重爲吏曹參議,吳鬥寅爲司諫,李奎齡爲持平,鄭載嵩爲校理,李世長爲吏曹正郞,樸長遠爲左參贊,呂聖齊爲副應敎。
十二月 12月1日 ○辛未朔,都承旨吳挺緯之上疏乞免,上許之。
12月2日 ○壬申,承旨南九萬啓曰:「卽今寒威此極,以判義禁久未出仕,滯囚甚多。
其在欽恤之道,不可一向稽延。
判義禁李浣,卽爲牌招肅拜,當日疏決何如?」上允之。
○命自今三司春坊之官及監察,一爲署經之後,勿更署經事,定式施行。
○以李正英爲都承旨,李俊耉、鄭榏爲承旨。
12月3日 ○癸酉,大司諫尹鏶、正言權鬥樞劾:「綾豐君具仁墍本無人望,且甚衰鈍,不可超授正卿。
請改正。
」上不從。
又啓:「淸州牧使尹世喬雖有治辦之名,其實則無。
彈壓之責,決非所堪,請遞。
」上不從。
○上命拿囚曾任守令,時各司貢布已納之數,未滿六同者,崔攸之等十人。
○以李殷相爲都承旨,張善澂爲兵曹參判,李天基爲兵曹參議。
12月4日 ○甲戌,夜流星出柳星上,入星星下,大如鉢,色赤,光照地。
○上禦宣政殿,啓覆京外罪囚十四人。
○大司諫尹鏶請工曹判書具仁墍改正,不從。
12月6日 ○丙子,以宋浚吉爲贊善,閔鼎重爲大司憲,樸世堂爲持平,李奎齡爲校理。
○獻納李端夏啓曰:「以各司奴婢身貢未納六同,有許多守令拿問之命,臣竊以爲過矣。
公賤身貢之逋納,或緣虛錄,或緣流亡,或緣一家之內累口之貢,措辦無路,侵及隣族,隣族繼逃,此爲一國生靈之大弊。
今日幸賴朝廷軫恤,特減半匹,永以爲式,庶幾得以支保,更無逋納之弊。
而今以追徵逋欠,下拿命,臣恐自此八路守令,爭爲苛刻之政,求免己罪,而不復念及於子惠窮民也。
請還收拿命。
」上不從。
12月7日 ○丁醜,是夜有賊徒,闌入前兵使李俊漢家,劫其財殺越人命,上命捕盜廳窮索之。
○命設推鞫廳于闕內。
僧戒習者,以上運命,推蔔於盲人陳承建,又得文書,多有不道之說。
初以他事,被囚於水原府,因得其兇逆之文,道臣聞于朝,乃命鞫之。
12月8日 ○戊寅,以洪重普爲判義禁,李叔達爲正言,尹鏶爲吏曹參議,李端夏爲吏曹正郞,閔維重爲大司諫,尹衡聖爲獻納,張善澂爲京畿監司。
○京畿監司李慶徽、右副承旨南九萬下吏。
上敎政院曰:「慶徽得賊人文書,所當趁卽啓聞,以待朝家處分,而乃敢私自推問。
一紙所書,無非不敬之說,其放過度日,緩治獄情之罪,不可置之。
九萬莫重獄事,視之尋常,啓本申初到院,而入啓於初更,其間置之何處耶。
尋常放過,不識事體之狀,殊極痛駭。
竝拿問定罪。
」政院覆逆曰:「啓本申時到院,文案浩多,觀覽之際,自至閉門,實非放過之緻。
而意外拿命遽下,有乖於大聖人原情定罪之道。
請還收九萬拿問之命。
」上曰:「觀此啓辭,亦出於不識事體,尤極駭異矣。
」政院待罪,上答以勿待罪。
12月10日 ○庚辰,賊僧戒習及盲人陳承建等伏誅。
戒習僞稱領府事李景奭之子,出家爲僧,誑誘愚民曰:『吾能圖免汝等之身役』,民頗信之。
又以上運命推蔔於承建,圖不執之事,皆承服。
遂處斬。
12月13日 ○癸未,上禦宣政殿,與諸臣三覆死囚斷讞,依律者九人,減死者五人。
○啓覆畢,引見大臣及諸臣。
領相洪命夏曰:「南九萬實不覺其爲重大文書,以緻稽延。
李慶徽亦是公事生疎之緻。
繫獄已累日,願參酌處置。
」上命九萬放送,慶徽罷職放送。
戶曹判書金壽興曰:「故弼善鄭雷卿之母,曾有給料之事。
今己身死,宜限三年仍給。
」上許之。
又曰:「各司奴婢身貢,未收甚多,宜一警飭,故抄出請推矣。
因此而特命拿問守令,臣實不安於心矣。
乙未推刷以前,未收木尙十餘同米二百餘石,此則萬無徵捧之勢矣。
」上曰:「蕩滌可也。
」 12月16日 ○丙戌,以鄭瀁爲掌令,洪萬容爲應敎,呂聖齊爲執義。
○承旨南九萬蒙釋後上疏乞罷,上不許。
○以忠勳、忠義不入籍及冒屬之類,竝屬於禁軍,號曰保人,使兵曹句管,兵曹判書洪重普之建白也。
12月19日 ○己醜,大臣薦曺漢英、尹鏶、李時術、洪處亮、李泰淵等五人。
時嘉善官乏少,上命議薦,將擢用也。
12月20日 ○庚寅,大政,以趙威鳳、李休徵爲正言,鄭載嵩爲持平,樸世堂爲校理,閔蓍重爲吏曹佐郞,洪處亮爲禮曹參判,尹鏶爲戶曹參判,鄭晳爲副修撰,曺漢英爲右尹,沈攸爲司諫,李時術爲吏曹參議,洪萬衡爲副校理。
○掌令崔文湜啓:「校書博士李碩蕃,以其外三寸叔自己婢妾之女,稱以其外家婢子,欲使喚于家,而怒其不從令,酷杖緻斃。
傷風敗俗,無復人理,請削去仕版。
」上從之。
「全羅兵使閔震益,曾爲湖南閫帥,葬其子於道內,多出軍布,買田於墓下,及爲本職,載送軍布於其家,而其數不貲。
請罷職不敍。
」上不從。
○永寧殿重建。
都提調提調以下,賞賜有差。
領中樞鄭太和、右相鄭緻和、禮判洪重普熟馬各一,工判李浣、兵判金佐明、戶判金壽興、吏判金壽恒、應敎洪萬容、校理吳鬥寅,皆加資。
12月21日 ○辛卯,掌令崔文湜以李碩蕃不請拿問,物議爲非,引避遞。
○忠淸監司李敏迪以誤決山訟,奪其告身。
初淸州人南紀明,以山訟見屈,擊錚籥冤,上遣刑曹郞官査覈,果誤決矣上怒而罪之。
領相洪命夏曰:「因本道人擊錚,罪道臣,恐有後弊也。
」上曰:「朝家許爲父母訟冤,今不可不如是處之也。
」 12月22日 ○壬辰,憲府啓:「都城內明火作賊,殺越人命,乃近古所無之變也。
搜覓罪人,久未斯得,本廳安免其責。
大將柳汝??威令不行,盜禁大弛,大將之任,決非此人所堪。
請罷推。
」上不從。
又啓請李碩蕃拿問定罪,上從之。
12月25日 ○乙未,命加贈忠臣安弘國崇秩。
弘國當壬辰之亂,以宣傳官參扈聖功一等,丁酉拜寶城郡守,爲統營中軍,摠治舟師,挺身臨敵,惟一死自許。
六月與賊戰于安骨浦,以一船之卒,破數十艘之賊,竟中丸而死,時年四十三。
其死國忠烈,無異李舜臣,其事蹟竝載於《皇明通紀》及《從信錄》、《萬曆東征紀》。
湖南奇士林峻,爲弘國作傳曰:『孤軍直前,力戰誓死,屢破賊船。
及其中丸,彎弓執矢,倚檣而死,怒氣勃勃,卽不知其已死,乃得全船而歸。
』雲。
弘國之子宗述上疏,上特命加崇秩以褒之。
○時鞫獄久不決。
元惡僧戒習旣誅,辭連告引,多至數十人,或有徑斃獄中者。
玉堂上箚,請速疏決,領府事李景奭亦上箚請緩獄情,上皆留中不報。
12月26日 ○丙申,流星出,光照地。
○以慶最、崔文湜爲掌令,尹鏶爲大司諫,鄭錀、吳鬥寅爲承旨。
12月27日 ○丁酉,流星出光照地。
○上命大臣,議決鞫獄罪人。
大臣啓曰:「惟我世宗大王有敎:『罪重情輕,不以法治之』,大哉聖人之言。
罪重則難赦,而情輕者特宥之,其所包者,不亦廣乎。
惟聖明裁處焉。
」上下敎曰:「《書》曰:」脅從罔治。
脅從尙如此,況此獄乎。
元惡旣已伏法,餘何必考律乎。
竝皆放送。
「於是,卽出八人於庭,傳上敎而放之,皆感祝拜叩而去。
黃海、忠淸兩道所囚九人,亦命監司皆放送,逆僧之所援者也。
○大司憲閔鼎重引疾乞免,上許之。
○領議政洪命夏卒。
命夏故判書聖民之孫也。
登第二十餘年,緻位首相,事業不足言,而亦無建白之可觀。
隻交遊於年少輩,上下其議論,崇張兩宋,排擯異己,則其爲人可知。
而但以淸白見稱也。
○大臣之喪,有擧哀之禮,而上候未寧,禮曹啓稟停之。
侍講院啓:「師傅大臣之喪,王世子應行節目,宜令禮官稟定。
」上曰:「世子年幼,擧哀臨弔之禮,勿令擧行。
」 ○上敎曰:「國家不幸,新喪大臣,予甚傷悼。
況客使入境,廟堂諸事,擧行未易。
令備局堂上,就議于原任大臣,而如有稟定事,則依時任大臣例,賓廳開坐可也。
」時三台之位皆虛,故有是命。
請令廟堂稟定。
」上皆從之。
8月18日 ○庚寅,以崔寬爲執義,李端夏爲吏曹正郞,李翊爲校理,李東溟爲掌令,李世長爲副修撰,樸世堂爲副校理,曺漢英爲副提學。
○掌令宋昌、大司憲樸長遠啓:「物議以呂閔齊論劾之啓,措語泛然,有若隻咎其稽謝,且以請推玉堂,措語過重爲非,不可晏然。
請遞。
」處置皆免。
「 8月19日 ○辛卯,上受鍼。
上謂賑恤堂上趙復陽曰:「今因兇歉,凡百減除,自今年九月,至明年九月爲限,可也。
」 8月20日 ○壬辰,以李慶億爲大司憲,李端錫爲掌令,洪萬衡爲修撰。
○正言元萬裡啓:「原襄都事鄭重徽,曾在言地,用意不美,臺彈重發,坐此廢棄,久塞淸路,可見公議之嚴。
而遽參弘錄,物情皆駭。
臣以削錄之意,發論席上。
則他僚之意,終無乖異,而獨亞長牽情於重徽,論辨之間,無所援擧,隻以削錄重難爲言。
相持半日,竟至起鬧。
無非臣見輕之緻。
請遞。
」退待。
○司諫吳鬥寅啓曰:「元萬裡以鄭重徽削錄發論,而臣意則雖有臺閣上一時所失,歲月旣久之後,以此削錄,實涉過重。
臣以此意,反復商確。
而萬裡終始堅執,經先引避,至以牽情等語,顯加譏詆,臣實未曉其意也。
臣所持難,意在詳愼,而重被同僚之斥,不可仍冒。
請遞。
」退待。
獻納權格亦以此引避退待。
甲辰年間,執義閔維重劾徐必遠,罷職不敍,上下嚴批特遞維重,翌日重徽以持平引避曰:「臣於必遠事,謬見相左,旣不可連啓。
體例所在,又不可獨停。
」雲。
玉堂處置言:「承同僚特遞之餘,有顯然規避之跡,請遞。
」萬裡所謂用意不美者,指此事也 8月21日 ○癸巳,大司諫李時術啓曰:「失其職事,坐此廢棄,則不用其錄,足示公議。
必欲削去,亦涉太激。
所論旣重,意在詳愼,則情外之斥,不必爲嫌。
旣曰:『事涉過重』,又曰:『商確爲之』,則終未免苟同之歸。
請萬裡、格遞差,鬥寅出仕。
」上從之。
8月23日 ○乙未,以樸長遠爲刑曹判書,姜汝?爲正言,沈攸爲獻納。
○司諫吳鬥寅啓曰:「正言元萬裡,頃以呂閔齊遭其父喪,久離喪次,緻有物議,不可不論之意,發言於席上。
臣答以:『閔齊之積年痼疾,人所共知,固不可責以常道。
而旣緻人言,不得不論。
則參酌措語以論爲當。
』雲。
萬裡亦以爲然,故臣不能堅執己見矣。
今日更與同僚商確,則同僚以爲:『旣知病患實狀,則何可遽施重劾』,終始持難。
臣之前日率爾論議之失,在所難免。
請遞。
」退待。
正言慶最啓曰:「同僚以閔齊事發言,臣以爲:『閔齊遭其父喪也,宿疾危篤,朝夕待盡之狀,衆所共知。
則何可謂之壞禮,而遽加重劾乎?』再三持難。
同僚以前旣參論,至於引避,臣何敢晏然。
請遞。
」退待。
○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上謂領相洪命夏曰:「元萬裡之論鄭重徽,卿意何如?」命夏曰:「削錄之擧甚重大,曾所未聞也。
」上曰:「數年前一事之失,何至於削錄乎。
萬裡此事,必有意而發。
此習不可不懲,先罷後推。
」命夏曰:「萬裡所聞必過。
豈有他意。
罪之則不可也。
」上不聽。
掌令李東溟處置以爲:「旣雲:『終不堅執』,又曰:『率爾論議』,前後持論未免苟且。
病重實狀,雖曰詳知,費辭引避,跡涉伸救。
竝請遞鬥寅、最。
」上從之。
東溟又啓:「請還收萬裡罷職之命。
」上不從。
8月25日 ○丁酉,左議政許積上疏乞免,上遣史官諭之曰:「國事民虞,可謂何如時耶。
以卿才德,不參朝政,便作村閭間人,于今幾箇月矣。
須勿爲辭,亟回遐心,以副予望。
」 8月29日 ○辛醜,以吳挺緯爲都承旨,李有相爲獻納,呂聖齊爲舍人。
○理山、昌城等地雨雹,大如鳥卵,鳩鳥多中死。
風雨雷電,又大作,拔木飛石。
○大司諫李時術啓:「臣處置元萬裡也,臣意以爲:至欲削錄,實涉太激,故請遞矣。
今聞物議爲非,至於憲府還收之啓,拈出臣啓中措語,顯有譏斥之意。
請遞。
」上答曰:「公道已衰,私意大行。
寒暑四經,尙未還通雲者,是亦不公底事。
何可以此爲嫌。
勿辭。
」退待。
持平愼景尹啓曰:「臣於還收元萬裡罷推之論,添入措語,蓋臣非以重徽頃年之失,爲永棄之事也,未及更通淸望,而遽參弘錄,非所以奉其選也。
諫長之避,旣有拈出譏斥等語,臣何敢晏然。
請遞。
」退待。
司諫李東溟處置以爲:「不用其錄,語涉苟且,請遞時術。
」上答曰:「別無可遞之失,而必欲伸救,做作如此之說,殊甚無據。
出仕。
」 ○司諫李東溟以嚴批引避,請遞退待。
九月 9月1日 ○壬寅朔,正言鄭載嵩啓:「頃日審理時,臣父以李溫宜定配。
臣於還收之請,不可同參。
請遞。
」退待。
○大司憲李慶億處置愼景尹以爲:「其所執言,旣有司據,請出。
」上從之。
9月2日 ○癸卯,大司諫李時術以旣遞特出,引避免。
持平愼景尹又以嫌難處置,引避退待。
大司憲李慶億處置:「請出司諫李東溟、持平愼景尹,遞正言鄭載嵩。
」上從之。
9月3日 ○甲辰,上受鍼。
時北使入我境。
右相鄭緻和曰:「今此北來赦文,異於前日,必是曠蕩之典也。
領府事李景奭罪名,宜以蕩滌之意奏聞。
」上曰:「得無提起不好底事乎?考出被罪時文書後,更議之未晩也。
」其後此議不果行,蓋曾已奏聞而見敗故也。
9月4日 ○乙巳,以金益炅爲大司諫,慶最爲正言,李世長爲吏曹佐郞,吳鬥寅爲副校理,呂聖齊爲副應敎。
○憲府停元萬裡罷推還收之論。
9月5日 ○丙午,夜雷動,上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領相洪命夏進曰:「旱災之餘,又有昨夜之雷,有何禍機,伏於冥冥之中,災異之薦臻,如此?」仍乞策免,上慰諭之。
上命蠲原襄道三名日上供之物,賜兩西今年田租之半,從右相鄭緻和之言也。
禮曹判書鄭知和曰:「今旣得雨,請復常膳,擊金鼓。
」上曰:「自十月爲之。
」命夏曰:「秋令屬金,宜擊金鼓。
」上許之。
9月6日 ○丁未,諫院李泰陽遠地定配之論,至是停之。
9月9日 ○庚戌,北使入京,宣勑頒赦。
蓋以淸主幼沖嗣位,至是親政也。
9月11日 ○壬子,以閔鼎重爲副提學,南二星爲應敎,鄭載嵩爲副修撰,李有相爲吏曹正郞,沈攸爲獻納。
9月13日 ○甲寅,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掌令李端錫啓曰:「嶺西十邑,被災尤慘,不可不依畿甸例,竝蠲雜役。
劃給春麰之種,勿使陳荒,且宜砲保水軍及他身役,三匹減二匹。
以此欲論啓,發簡同僚,而僚議參差。
無非臣見輕之緻,請遞。
」退待。
持平愼景尹啓:「今見端錫避辭,臣實警愕。
事係救民,豈欲恝視。
所謂參差者,不過等待遲速之間。
而不容商確,徑先引避,而至曰見輕。
臣亦何顔,仍冒臺席乎?請遞。
」退待。
○罷右承旨李程,以禁府文書出納遲滯故也。
9月14日 ○乙卯,大司憲李慶億亦以端錫見輕之避,不自安引避。
而以三匹之類,隻捧一匹,多有難便曲折爲言,請遞。
退待。
○大司諫金益炅、獻納沈攸處置,請出李端錫、愼景尹,而於慶億則曰:「徵布偏重,有違一視,諉以難便,未免苟且,請遞。
」上從之。
○以閔維重爲大司諫,樸長遠爲大司憲,金益炅、李翊爲承旨。
是日政,上命承旨加望,政官以洪處亮、李時術、閔維重擬之,上又命加望,以金禹錫、李翊擬之,上點于翊,金禹錫、李翊,以《政院日記》事,爭卞紛紜,以此久塞淸望,至是翊拜承旨。
上下敎于政院曰:「今日承旨加望命下之後,政官所爲,殊極驚駭。
宜加重典,以警他人,而姑從寬典。
堂上郞廳竝從重推考,以觀將來。
」政院以罪名不章,請降明旨上答曰:「政廳旣知曲折,故不擧罪名耳。
啓辭如此,誠可笑也。
」 9月15日 ○丙辰,吏曹判書金壽恒等上疏言: 金禹錫、李翊之初不竝擬於銀臺者,非有他意。
向者置對之事,公議物情,猶有所未盡釋然者,喉司淸選,不宜遽爾還擬。
而緻勤聖敎,辭旨極嚴,請罷臣等之職。
上曰:「罰之輕重,不可自求而免,亦不可自求而得。
卿等勿辭。
」 9月16日 ○丁巳,以李慶億爲刑曹判書,李泰淵爲承旨。
○掌令李端錫、持平愼景尹啓曰:「嶺西歲饑,雜役宜減也,春麰種宜給也,身役收布,亦宜隻捧一匹也。
」上不從。
9月17日 ○戊午,掌令李端錫、持平愼景尹啓:「國綱解弛,莫可收拾。
前兵曹判書金佐明取講不通者二人,一擬宣傳官,一擬守門將,至於受點。
積年未調,稱冤者非一,而先以落講者擬望,其何以免徇私之迹,而服武士之心哉?兵曹判書洪重普上年溫幸時,有決棍宣傳官之命,而依樣輕杖,全沒棍痕。
及有承旨看審之敎,則蒼黃罔措,以石片磨擦其臀,使之出血。
身爲宰相,處事若此,何以責庶官下僚之遮飾乎。
請佐明、重普竝罷推。
」上責之以無據,不從。
9月18日 ○己未,持平愼景尹、掌令李端錫以聖批之嚴,引避退待。
○應敎南二星上疏曰: 殿下臨禦以來,開筵之日,其數無幾,廣廈細氈之間,殆絶講官之迹者,至於十年矣。
玉候違豫,實有妨於開筵。
而凡人之性,苟有所嗜着,則雖有小苦,不自爲疲。
臣伏覩列聖行狀,文宗大王有眼患,而逐日開筵,大臣請間日,而不聽,侍臣亦請止看書,以休眼力。
答曰:「予性喜看書,不能自已。
」以此觀之,竊恐殿下,終有歉於嗜學之誠也。
昔朱子言于孝宗曰:「日月逾邁,如川之流,一往而不復返。
」其言之痛切如此,臣竊爲殿下三復,而緻慨焉。
時上久廢經筵,故二星疏及之。
9月19日 ○庚申,北使還。
上親送于西郊。
○大司憲樸長遠啓曰:「臣與同僚,約行相會禮於昨日矣。
同僚論劾重臣,而不爲遲待,臣之不能爲有無,可見矣。
何敢處置同僚乎。
請遞。
」退待。
○正言慶最以隨駕時失班次,引避退待。
○諫院處置,請出樸長遠、慶最,於景尹、端錫則以約行相會禮,不待長官爲非,請遞,上從之。
9月20日 ○辛酉,執義崔寬啓曰:「臣以家禍餘生,釁孽積身,天地間一罪人也。
召牌之下,不得祗赴,逋慢之誅,無所逃矣。
請罷。
」退待。
〈史臣曰:「寬之繼母權氏,遘丙子之亂,爲淸人所執,偸生而還,誠有累矣。
時權氏之舅姑俱在,寬亦成人。
寬之祖若責以大義而絶之,使寬不得以母之,又以權氏死後不可入廟之意,明白作訓,以遺子孫,則誰敢非之哉?此則不然,權氏之生還也,待以冡婦,主以祀事,使寬事之以母,寬之叔繼雄,事以兄嫂者,二十餘年矣。
及權氏之死也,其舅已歿,而其姑尙存,服長婦之服,寬服三年之喪,少無貶損之禮。
逮喪畢合櫝之日,繼雄始借重其母之言曰:『權氏木主,不可入吾家之廟』也。
寬遂從其言,削其名於傍題,黜送權氏神主於所生子宣之家。
噫!母子之倫,三年之制,是何等事,而前後處事,若是乖舛耶?使寬雖無與其間,未免爲亂家之子。
其出入於風憲之地,濫矣。
」〉○吏曹判書金壽恒呈告,上命卻之。
仍下敎于政院曰:「壽恒不能率職,故施以薄罰。
則所宜恪勤惕慮,竭誠盡職,乃是臣子分義,敢恃位高,呶呶怏怏,呈單請急,放恣莫甚,殊極駭愕。
而若施重典,則正中其計,姑先從重推考。
政院亦何敢捧入其單乎?該房亦推考。
」 9月21日 ○壬戌,以洪處亮爲大司諫,權格爲掌令,任相元爲持平。
○大司憲樸長遠以處置經宿,引避免。
○獻納沈攸、正言慶最啓曰:「金壽恒之呈告,實出於情勢之悶蹙,豈敢有一毫放恣之心。
政院之捧入,亦諒其情勢。
殿下遽降情外之敎,辭旨嚴峻,恐非聖朝美事。
請竝還收推考之命。
」上曰:「罪一不職之官,施罰又薄,不知東西,而張皇說話,誠爲駭異。
」 ○命申飭各衙門收稅,一依民田蠲減例施行,從諫院之啓也。
○正言慶最、獻納沈攸以嚴旨,竝引避退待。
○應敎南二星、修撰洪萬衡等進箚曰: 金壽恒實有可罪之事,固宜直擧罪名,明施其罰可也。
今殿下何憚而不爲,或敎以:『被罪者,當知其事』,或敎以:『若施重典,正中其計』,有若藏怒蓄慍,將加極罪,而姑有所隱忍,而不發者然。
此豈待下以誠之義哉?今此政官之得罪,本由於一二承宣擬望之差遲。
未知此胡大罪也。
且重臣以情勢引入,則承旨之捧單,自是當然之事。
有何可怒之事哉?願亟下反汗之命,使人心釋然。
上曰:「觀此箚辭,可笑可駭。
予雖昏庸,豈肯爲餘等譏嘲之資乎。
」 9月22日 ○癸亥,漂漢人九十五名,自耽羅押來下陸。
9月23日 ○甲子,持平任相元啓曰:「本府方論金佐明事,而臣卽其政色郞官,參啓有嫌。
請遞。
」退待。
○掌令權格啓:「頃者同僚,請削鄭重徽弘錄,而臣之意見略同,至於引避。
發論同僚,旣被罷推之罰,而臣獨倖免。
不可晏然,請遞。
」退待。
○副應敎呂聖齊、校理李翊相、修撰金萬重等處置,請出最、攸、格,遞寬、長遠、相元。
上從之。
○玉堂諸臣以箚批嚴峻,上疏請罪,上命勿辭察職。
○領相洪命夏上箚,申解金壽恒,且陳前後嚴批之未安,上答曰:「無乃卿不能細究其顚末而然耶?」 9月24日 ○乙醜,左相許積以病乞免者累,至是許遞焉。
9月25日 ○丙寅,持平卞榥以未赴召命,不參擧動,引避免。
○府啓金佐明、洪重普罷推事,至是停之。
○掌令權格啓曰:「副護軍閔熙曾於厥弟會飮之時,亦同參,而點被臺評,終無一言,晏然邇列,喪其廉隅,奚至此哉。
請罷職。
」上不從。
9月27日 ○戊辰,以許積爲中樞府事,李尙眞爲大司憲,吳鬥寅爲執義,姜時儆爲正言,李奎齡、李翔爲持平。
9月29日 ○庚午,府前啓嶺西十邑事,至是停之。
蓋以廟堂有區處故也。
9月30日 ○辛未,持平李奎齡與執義吳鬥寅有相避引嫌免。
○副校理樸世堂、副修撰吳始復上箚,陳戒近日箚批之間辭氣之未安曰:「殿下迫蹴重臣,如僕隷,愚視臺閣,如嬰兒。
又以不堪聞之慢辭,加之於經幄之臣,雖古失道之君,其言語之不愼,恐不過如是。
豈意殿下有此擧也。
臣竊慨然也。
」上答曰:「箚辭知道。
」 冬十月 10月2日 ○癸酉朔,漂漢人自濟州押來于弘濟院。
○右議政鄭緻和請對,上引見問曰:「漂漢人已到乎?」緻和對曰:「已到弘濟院。
而聞入送北京,皆抵死不肯行,至有欲縊者。
其中獨曾勝者,少無動念,言笑自若矣。
當令譯官,反覆開諭,而終不肯行,則已有前事,勢將依此處之也。
」上曰:「前事何如?」對曰:「庚辰年刷送漢人時,一如罪人,着枷入送矣。
」上曰:「勢將如此矣。
」緻和曰:「此漂人語間,必稱鄭成功形勢之盛,蓋成功自大明時,亦不歸順,入於海島雲。
此必其管下,而似非永曆人也。
」上曰:「此人等,稱:『永曆在雷州,據有三省』雲,三省乃天下四分之一。
果能有之,天下震動,豈有如是寂然之理乎?」緻和曰:「頃以金壽恒事,旨敎甚未安。
臣意同領相,而一時陳箚,亦涉煩瀆,故待入侍陳達矣。
壽恒情勢不安,循例乞免,則夫豈有他意哉?人主一言不可不審。
書之史冊,傳之後世,其可以自輕乎。
慶最之啓,事體當然,措語無失。
而聖明何以雲不知東西乎?恐有欠於聖德也。
」上曰:「予豈有深惡之意?予苟深惡之,亦豈爲乏人,而不遞之乎?命以加望後,以在外三人,塞責擬望,已是不可,而復命加望,則隻擬二人。
以無擬望人,啓之則猶可,何敢若是其無嚴乎?以此推考,元非大叚,而政院謂之罪目不章,予甚怪之。
」緻和曰:「臣亦非謂壽恒全無所失也。
聖上以敢恃位高,呶呶怏怏責之,他人聞之,亦甚踧踖,況壽恒之心乎。
《易》曰:『不遠而復』,傳曰:『人皆仰之』,願聖上留念焉。
」上然之。
10月3日 ○甲戌,以閔維重、李泰淵爲承旨,樸長遠、趙珩爲左右參贊,李溟翼爲持平,李世長爲校理,洪萬衡爲副校理,李奎齡爲正言。
○縛送漂漢人九十五名于北京。
漂人上啓略曰:「漂泊以來,荷蒙天恩,款洽周旋。
維念昔以及今,愛國以及人等,揣分奚堪。
謹將微物,奉貢公帑,少酬萬一。
等,經今半載,未得歸期。
父母睊睊,殆將殞命;妻兒喃喃,勢必死亡。
烏鳥情私,鄕關係念,朝號暮泣,實難廢置。
伏祈殿下,開天地好生厚德,澤施萬草萬木,念大明世代親誼,愛及末弁末民。
雖寅觀殘喘,何足輕重,而殿下高義,千古留存。
伏望勑遣送日本界,得赴便舟而回,或蒙恩憫,另撥一船,俾等得自駕駛,以歸本土。
沾戴更無涯矣,不特百衆闔家,頂待于無窮,則等國君藩王,敢忘後來知遇之報哉。
」朝廷以已通淸國,更無變通之意言之,寅觀等皆號哭欲死不肯行。
於是驅迫送之,沿道觀者,莫不悲憤感慨,或有作詩以言志者。
其詩曰:『南國星槎渡海來,紅雲一朶日邊開。
千秋大義無人識,石室山前痛哭廻。
金壽興以尙憲之孫,亦主押送之論,故詩人以譏之,石室,尙憲退居之地。
此詩或曰:『副提學李端相所爲』雲。
「 ○漂人等自言:『泉州人,爲淸所侵,避入東寧。
』東寧乃南海中島嶼,而屬於福建也。
譯曰:「汝所持官貨,未知何官之物乎。
」對曰:「藩王與鄭徑之物也。
」所謂藩王,卽永曆皇帝之弟,授以西北面軍務之任,方鎭于福建等沿海之地,鄭徑者,成功之子也,成功死,永曆襲封爲王,辭以無汗馬之勞,自稱嗣封世子,入據東南海島中,服事永曆。
又問曰:「永曆今都何地,而所有郡縣幾何?」對曰:「福建、廣東、廣西三省,則地界相連,而泗川,則東西不啻萬裡,何能爲明朝之有乎?」寅觀亦不能明言。
譯又問曰:「雷州旣是帝京,則汝常往來否?」對曰:「東寧去雷州,水路幾至萬裡,故未嘗往來矣。
」又問曰:「汝等無乃鄭徑之管下乎?」寅觀等不答,但流涕而已。
○應敎南二星、吏曹正郞李端夏上疏言: 聞漂人等,到弘濟院號哭,祈哀萬狀雲。
百人性命,無罪就死。
我雖不殺,其死由我,則是非慘痛之甚乎。
臣等愚意,猶有一事尙可容力。
若於咨文及其事情曰:「此人等,乃是海島逋民,自知其罪難容於上國,鹹欲自斃於中路。
」小邦百端慰諭以爲:「爾等雖有罪,上國仁覆天下,必無他患」,使之姑緩其心,因爲入送,如蒙上國特加寬貸,則此後小邦,雖復有漂人押送時,可以無弊雲雲,則亦安知不動得彼之聽,而貸其死也。
設或不從,宜無觸忤之事,朝廷何憚而不爲也。
不報。
其後筵中,上曰:「二星等疏所謂:『今不殺此人,後日押送無弊』雲者,非妥當之論也。
」 ○掌令權格啓曰:「忠義李雲植呈狀:『言其庶從祖父德寧監墀、德昌監垍,上年戶籍時,冒書其嫡兄之外祖,而墀則聞其嫡族,將有呈辨之擧,符同京兆吏,刀擦正案,改書渠之外祖,垍則居在抱川,入籍本官,故不得改之雲。
』請墀、垍拿問査處。
」上從之。
10月5日 ○丙子,以李時術爲大司諫,李奎齡爲修撰,卞榥爲正言。
10月9日 ○庚辰,持平李溟翼以爲:「騎省郞,時囚禁雜人,以緻供上進排人見阻被推,請遞。
」免。
○綱常罪人金先立伏誅。
初先立以明火賊被逮,援其父莫金爲同黨。
刑曹啓:「先立必欲陷其父於死地,窮兇極惡,係幹綱常。
不可隻以子告父之律照斷,而無可據前例,請議大臣。
」大臣皆議以爲:「實天地間所無之大變,其綱常極罪,已著昭昭,更無可議。
」上命處斬。
○廣州府尹李元禎坐罷,以先立居生於廣州故也。
10月10日 ○辛巳,以李殷相爲大司諫,任相元爲持平。
史臣書之曰:「殷相以名家之子,且有文華。
而靑樓唱歌,物議賤之,薇垣首席之任可謂濫矣。
」 10月11日 ○壬午,上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領議政洪命夏曰:「故副提學鄭弘翼,立節於昏朝,及其身歿,其妻無所依賴。
今聞其妻又死,貧無以治喪雲矣。
」上命給喪需,特命賜米于濟州登科者之父母。
先是,濟州人登科,前典籍宋尙周上疏,請賜米以勸之,上問于領相洪命夏,對曰:「此乃法外,雖不可擬之五子登科之類,遐荒子弟之登科,異於他處,惟在上特施恩典耳。
」上乃賜米。
10月13日 ○甲申,上引見諸臣。
領相洪命夏曰:「臨民之官,爲任最重,而近來銓官,旣不擇差,臺臣又不彈劾,此甚非也。
辭朝守令引見,則庶知賢否矣。
」都承旨吳挺緯曰:「守令之差員上來者,亦宜引接,以詢民疾苦。
」掌令尹衡聖、正言慶最以大臣之斥引避,而最又以爲外任時田稅未收,應被推勘,及於避辭中,退待。
○時湖南大同設行之後,各邑多有盡用劃給之數,而貸用大同米者。
命本道覈啓,啓至,上曰:「十石以上拿問,其下則推考。
官需劃給之米,則此爲守令應用之物,而近日守令之盡用劃給者,混同論以濫用,此豈朝家定式之意乎。
劃給之外,引用他朔者,依事目論以濫用之罪。
」命夏曰:「聖敎當矣。
以此敎分付于宣惠廳、義禁府,使之付諸壁上而擧行。
」 10月14日 ○乙酉,獻納沈攸亦以筵中大臣,斥以不劾守令,引避退待。
掌令尹衡聖以嫌不可處置,引避退待。
○玉堂處置,請出沈攸、尹衡聖、遞慶最。
上從之。
10月16日 ○丁亥,以李時術爲吏曹參議,鄭載禧爲持平,吳始復爲正言。
○同知南老星卒。
老星少有才名,歷敭淸要,晩年見忤於宋時烈輩,不復入淸路。
10月20日 ○辛卯,以李泰淵、李翊爲承旨,呂聖齊爲司諫。
10月21日 ○壬辰,大司諫李殷相啓:「臣曾忝秋曹佐貳之官,殺獄重事,不能詳愼,徑請減死,緻有改讞之敎,請遞。
」退待。
10月22日 ○癸巳,大司憲樸長遠、掌令李叔達等啓曰:「黃海兵使成釴曳出碑石,損害禾穀,多緻民怨,請罷職。
」上不從。
又處置李殷相請遞,上從之。
十一月 11月1日 ○辛醜朔,大司憲樸長遠等啓曰:「順陵祭器偸竊之變,不勝驚愕。
黑夜中賊儻,拔劍大唱,數少番卒,不敢抗衡雲。
其間事勢,雖未能測知,當其喧囂之際,不能防備,又不盡力相抗,緻令祭器等物,盡輸於偸盜之手,不可諉之於事出不意而置之。
請參奉拿問,入直書員及守護軍,竝囚禁,明査定罪。
」上從之。
○命定老人及女人全家定配之法。
刑曹判書李慶億曰:「漏籍之類,皆依律全家定配,而年七十者及女人,無定配之法,宜隻收贖。
」上曰:「贖之爲宜。
而年雖七十,有子則其子竝定配,女人有子者,則使其子率母就配。
其子入籍,而父母漏籍,則隻贖其身,而勿配其子。
」 ○命量減內奴婢貢米。
11月2日 ○壬寅,上使鄭緻和、副使李翊漢、書狀官李世翊如燕,賀冬至及正朝也。
11月3日 ○癸卯,以洪處亮爲大司諫,鄭論爲承旨。
○大司憲樸長遠、執義吳鬥寅等劾永川郡守柳類,雖曰能吏,彈壓蘇殘之責,決非所堪,請遞。
「上不從。
○兵曹判書洪重普上疏辭判義禁,答曰:「罪人構捏之言,何用引嫌至此,反損事體。
勿辭。
」時有崔世慶及李楨妻尹氏獄,重普有右崔之意。
尹氏之父擊錚訟冤,大斥聽訟之不公,故重普辭職。
11月7日 ○丁未,持平李翔上疏辭職,陳弭災之道,略曰: 天人相與,一理無間,感必有應,豈無其由。
殿下若救諸心,而責諸己曰:『本原未明,而物欲熾歟,宴安爲毒,而庶績隳歟,己私未克,而公道廢歟,奢侈未祛,而財力窮歟,禁中不嚴,而便嬖盛歟,重罪失刑,而憲章紊歟,疑獄未宥,而冤狂多歟?「以此數條,反之身,而驗之於事,深自省焉,擧措得宜,則民心悅,而天意可回也。
上答曰:」誡誨懃懇,語意實切,予用三復而嘉歎焉。
勿辭上來,以補不逮。
「〈史臣曰:」翔少廢科業,遊於金集之門。
然不善居鄕,疪謗甚多。
「〉 11月8日 ○戊申,以權鬥樞爲正言。
○司諫呂聖齊等劾:「坡州牧使樸由東,多有不廉之誚。
其妻母之喪,稱以賻物,勒捧數十石於鄕中。
請罷職。
」不從。
又啓:「政院以新除諫官署經事,請牌招兩司城上所。
諫院旣不備員,則宜有此啓,而本府則時無不備員之事,而混請牌招,事極未安。
請當該承旨推考。
」從之。
11月9日 ○己酉,都承旨吳挺緯等啓曰:「再昨諫官送言曰:『見前例以雖不備員,新臺署經事來啓,則政院以爲有同草記不捧,而自政院啓請牌招言送,因以署經矣。
本院有未署經之員,政院依此例爲之。
』雲。
臣與該房相議,竝請牌招兩司:『以卽日開坐,斯速署經之意』言送矣。
該房以此至被推勘,臣亦不安也。
因考出日記,臺官有未署經者,則僚臺以雖未備員,不得不署經之意來啓,則捧入承批,例也。
諫院所謂前例,似是中問謬例,而臣等隻憑臺諫之言,率爾啓達,惶恐之至。
未署經臺官肅謝後,雖備員,卽爲啓請兩司,開坐署經,仍請新臺齊會論事者,乃臺閣舊例也。
今此諫官,肅謝經月,始請署經,旣已署出,又不同坐。
無非本院與臺閣,俱未免未諳舊例之失,宜申明舊例,以存臺體。
」上從之。
○獻納權格、司諫呂聖齊以被斥政院,引避退待。
11月10日 ○庚戌,正言吳始復引避。
政院之啓:「以旣已署出,又不同坐爲辭,臣不勝瞿然。
請遞。
」退待。
11月11日 ○辛亥,執義吳鬥寅、掌令李叔達、尹衡聖、持平鄭載禧啓曰:「頃日長官『以諫院署經事,政院之徑先啓請,有違舊例,欲爲竝論諫院。
』臣等以爲:『此有曲折,不必竝論。
』長官亦以爲然,仍以止之。
今者長官,以發言還止,嫌難處置諫院雲。
伊日長官之發言還止,實由於臣等之言,臣等亦不敢晏然處置。
請遞。
」退待。
○大司憲樸長遠以旣發還止,不能終守己見,引避退待。
○命營建集祥殿。
時王大妃殿有災異,移禦于他所,上下敎于政院曰:「慈殿不得奉禦正殿,今已半載,非但事體未安,予心亦復如何。
別設一殿,欲爲安禦之所。
而此時出役民間,亦甚未安,姑撤舊宮之一室,欲建於殿東之舊基。
其令戶、兵判句管,趁歲前完役。
」 11月12日 ○壬子,應敎南二星、校理李翊相、副校理尹深、樸世堂等上箚處置曰:「直請署經,自是舊例,則送言替稟,未免襲謬。
〈指權格、呂聖齊也。
〉疾病之來,雖所難免,而未赴齊坐,實墜古風。
〈指吳始復也。
〉送言之際,有所酬酢,則同歸失體,勢難晏然。
〈指吳鬥寅、李叔達、鄭載禧、尹衡聖也。
〉隻論政院,已落一邊,而慮鬧還止,又未妥當。
〈指樸長遠也。
〉竝遞差。
」又箚:「政院之啓,揷入剩語,有若指揮臺閣者然。
朝廷之待臺閣,事體自別,實關後弊。
其日啓辭承旨,遞差。
」上從之。
11月13日 ○癸醜,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是日議讞世慶、但一之獄,領議政洪命夏、吏曹參判趙復陽等,伸救世慶,緩其獄,知事金佐明,操持世慶甚急,意見不同,爭辨於榻前。
時前敎官李商翼,以世慶親友,爲事幹被囚,私造獄門開閉之金,使外人出入事覺。
因獄卒供辭,下商翼嚴刑之命,命夏曰:「商翼事,別無隱情,而因獄卒之招,至於嚴刑,則似過矣。
」上曰:「造成開金,本由於商翼,其罪不輕也。
」佐明曰:「聖上寬仁有餘,而剛德不足。
群臣當補其不足,而不當讃其有餘也。
」命夏曰:「剛德雖美事,不可以用刑等事勸之也。
」復陽曰:「寬仁固是人主美德。
豈可以剛果勸之乎。
佐明之言甚非也。
」佐明曰:「領相以商翼之因刑緻斃爲慮,而商翼雖死,猶爲國有紀綱也。
人君當體乾而行。
時有寒暑,卽今時氣之失節,未必不由於此。
三代以後,仁莫如宋仁宗。
而國綱不立,終未免委靡之譏。
漢光武哲辟也,吳漢名臣也。
猶以愼無赦爲言。
蓋赦者,小人之幸也。
」命夏曰:「人主之德,仁明武三字,不可廢一。
而用武於刑政間,則反爲非矣。
昔在世宗朝,有一士人,有罪當刑,其奴賂獄卒,請使其女主,夜入相訣,獄卒許之。
夜深奴衣婦人服,蒙面而入,潛令其主,換著其服出獄,而身自囚之。
及其將刑,出之則乃奴也。
獄官以聞,世宗義之曰:『若殺此奴,無以爲國』,卽命竝釋。
其後士人,登科顯仕,至今爲美談。
仁厚之德,豈不美哉。
」副校理尹深曰:「當剛而剛,當柔而柔,不可有所偏重也。
」佐明曰:「商翼事,始則使之刑推,中則使之勿推,終則使之嚴刑,今又以勿刑請之。
朝廷擧措,豈宜若是其不定也。
」上默然不答。
11月14日 ○甲寅,命定配淫行罪人世慶及女人但一于遠道。
史臣書之曰:「故縣監李惟淸無子,以其姪子楨爲後,而性甚不慈。
楨之妻名但一,卽進士尹國卿之女也。
惟淸之外孫崔世慶者,與表叔楨,同居於惟淸之家,淫奸楨妻之說,傳播於京外。
惟淸隻黜楨婦而掩置者,二十年幾矣,因臺啓拿問兩人,但一則曰:『某年某月日,世慶乘夜入其房,欲?奸,而拒之得免』,世慶則曰:『但一與外人交通,而事覺後,搆捏其身』雲,獄情甚疑,久未決。
議于大臣,亦不能明卞,領府事李景奭以罪疑惟輕獻議。
至是,上判之曰:『兩人招辭,皆不無可疑之跡,而若不用刑,無以得情,用刑而徑斃,則必有冤死之人。
噫!世敎寒心,此獄難明。
領府事所謂罪疑惟輕之言,不亦善乎。
然而係關風敎,不可全釋,持身不正,亦所難免。
』竝令定配。
」 11月16日 ○丙辰,以鄭榏、沈梓爲承旨,宋浚吉爲大司憲,尹鏶爲大司諫,李有相爲執義,崔寬爲司諫,李世長爲獻納,沈攸、崔文湜爲掌令,尹搢爲持平,姜汝?爲正言。
○都承旨吳挺緯以諫官之斥儒臣之劾,上疏乞免,上不許。
11月19日 ○己未,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等啓曰:「目今天災疊見,饑饉薦至,流散相繼,八路同然,君臣上下,固宜一念在玆。
凡係蠲除賑救之政,汲汲講究,靡不用極,而猶恐其不足,以回天怒,而慰民心。
又何可暇及於非時之擧乎。
一邊賑救,一邊營造,尤有乖於敬天恤民之道。
請停別殿移建之役。
」上答曰:「今日此擧,爲慈聖也,誠出於萬不獲已。
予豈樂爲哉。
今予此言,誠是無隱。
毋庸再瀆。
」 ○玉堂上箚,亦言兇歲土木之不可,請寢營建之役,上答批如憲府。
11月23日 ○癸亥,憲府停請寢修改之啓。
○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啓:「殺人罪人及弑父罪人,移囚淸州,受刑之後,罪人詐死於獄中,直爲出給屍親,累月逃生,始乃發覺。
殺人及綱常罪人物故後,檢屍是何等重事,而初不詳細看審,緻有詐死之變。
今雖捕得,不可置而不論。
請牧使李暹罷推。
」上曰:「拿問定罪。
」 ○進善鄭瀁上疏乞遞,上不許。
〈史臣曰:「瀁故相澈之孫也。
以蔭筮仕,無他學術,而有耿介廉潔之名,故擢用。
然爲人詭異,人有譏之者。
」〉 11月24日 ○甲子,執義李有相、掌令沈攸等,以聖批拿問李暹,則臣等擬律失當,引避待退,處置出。
○以李翊、洪處厚爲承旨,尹敬敎爲奉敎,李端夏爲獻納,吳始復爲修撰。
11月28日 ○戊辰,以尹飛卿、南九萬爲承旨,閔維重爲吏曹參議,吳鬥寅爲司諫,李奎齡爲持平,鄭載嵩爲校理,李世長爲吏曹正郞,樸長遠爲左參贊,呂聖齊爲副應敎。
十二月 12月1日 ○辛未朔,都承旨吳挺緯之上疏乞免,上許之。
12月2日 ○壬申,承旨南九萬啓曰:「卽今寒威此極,以判義禁久未出仕,滯囚甚多。
其在欽恤之道,不可一向稽延。
判義禁李浣,卽爲牌招肅拜,當日疏決何如?」上允之。
○命自今三司春坊之官及監察,一爲署經之後,勿更署經事,定式施行。
○以李正英爲都承旨,李俊耉、鄭榏爲承旨。
12月3日 ○癸酉,大司諫尹鏶、正言權鬥樞劾:「綾豐君具仁墍本無人望,且甚衰鈍,不可超授正卿。
請改正。
」上不從。
又啓:「淸州牧使尹世喬雖有治辦之名,其實則無。
彈壓之責,決非所堪,請遞。
」上不從。
○上命拿囚曾任守令,時各司貢布已納之數,未滿六同者,崔攸之等十人。
○以李殷相爲都承旨,張善澂爲兵曹參判,李天基爲兵曹參議。
12月4日 ○甲戌,夜流星出柳星上,入星星下,大如鉢,色赤,光照地。
○上禦宣政殿,啓覆京外罪囚十四人。
○大司諫尹鏶請工曹判書具仁墍改正,不從。
12月6日 ○丙子,以宋浚吉爲贊善,閔鼎重爲大司憲,樸世堂爲持平,李奎齡爲校理。
○獻納李端夏啓曰:「以各司奴婢身貢未納六同,有許多守令拿問之命,臣竊以爲過矣。
公賤身貢之逋納,或緣虛錄,或緣流亡,或緣一家之內累口之貢,措辦無路,侵及隣族,隣族繼逃,此爲一國生靈之大弊。
今日幸賴朝廷軫恤,特減半匹,永以爲式,庶幾得以支保,更無逋納之弊。
而今以追徵逋欠,下拿命,臣恐自此八路守令,爭爲苛刻之政,求免己罪,而不復念及於子惠窮民也。
請還收拿命。
」上不從。
12月7日 ○丁醜,是夜有賊徒,闌入前兵使李俊漢家,劫其財殺越人命,上命捕盜廳窮索之。
○命設推鞫廳于闕內。
僧戒習者,以上運命,推蔔於盲人陳承建,又得文書,多有不道之說。
初以他事,被囚於水原府,因得其兇逆之文,道臣聞于朝,乃命鞫之。
12月8日 ○戊寅,以洪重普爲判義禁,李叔達爲正言,尹鏶爲吏曹參議,李端夏爲吏曹正郞,閔維重爲大司諫,尹衡聖爲獻納,張善澂爲京畿監司。
○京畿監司李慶徽、右副承旨南九萬下吏。
上敎政院曰:「慶徽得賊人文書,所當趁卽啓聞,以待朝家處分,而乃敢私自推問。
一紙所書,無非不敬之說,其放過度日,緩治獄情之罪,不可置之。
九萬莫重獄事,視之尋常,啓本申初到院,而入啓於初更,其間置之何處耶。
尋常放過,不識事體之狀,殊極痛駭。
竝拿問定罪。
」政院覆逆曰:「啓本申時到院,文案浩多,觀覽之際,自至閉門,實非放過之緻。
而意外拿命遽下,有乖於大聖人原情定罪之道。
請還收九萬拿問之命。
」上曰:「觀此啓辭,亦出於不識事體,尤極駭異矣。
」政院待罪,上答以勿待罪。
12月10日 ○庚辰,賊僧戒習及盲人陳承建等伏誅。
戒習僞稱領府事李景奭之子,出家爲僧,誑誘愚民曰:『吾能圖免汝等之身役』,民頗信之。
又以上運命推蔔於承建,圖不執之事,皆承服。
遂處斬。
12月13日 ○癸未,上禦宣政殿,與諸臣三覆死囚斷讞,依律者九人,減死者五人。
○啓覆畢,引見大臣及諸臣。
領相洪命夏曰:「南九萬實不覺其爲重大文書,以緻稽延。
李慶徽亦是公事生疎之緻。
繫獄已累日,願參酌處置。
」上命九萬放送,慶徽罷職放送。
戶曹判書金壽興曰:「故弼善鄭雷卿之母,曾有給料之事。
今己身死,宜限三年仍給。
」上許之。
又曰:「各司奴婢身貢,未收甚多,宜一警飭,故抄出請推矣。
因此而特命拿問守令,臣實不安於心矣。
乙未推刷以前,未收木尙十餘同米二百餘石,此則萬無徵捧之勢矣。
」上曰:「蕩滌可也。
」 12月16日 ○丙戌,以鄭瀁爲掌令,洪萬容爲應敎,呂聖齊爲執義。
○承旨南九萬蒙釋後上疏乞罷,上不許。
○以忠勳、忠義不入籍及冒屬之類,竝屬於禁軍,號曰保人,使兵曹句管,兵曹判書洪重普之建白也。
12月19日 ○己醜,大臣薦曺漢英、尹鏶、李時術、洪處亮、李泰淵等五人。
時嘉善官乏少,上命議薦,將擢用也。
12月20日 ○庚寅,大政,以趙威鳳、李休徵爲正言,鄭載嵩爲持平,樸世堂爲校理,閔蓍重爲吏曹佐郞,洪處亮爲禮曹參判,尹鏶爲戶曹參判,鄭晳爲副修撰,曺漢英爲右尹,沈攸爲司諫,李時術爲吏曹參議,洪萬衡爲副校理。
○掌令崔文湜啓:「校書博士李碩蕃,以其外三寸叔自己婢妾之女,稱以其外家婢子,欲使喚于家,而怒其不從令,酷杖緻斃。
傷風敗俗,無復人理,請削去仕版。
」上從之。
「全羅兵使閔震益,曾爲湖南閫帥,葬其子於道內,多出軍布,買田於墓下,及爲本職,載送軍布於其家,而其數不貲。
請罷職不敍。
」上不從。
○永寧殿重建。
都提調提調以下,賞賜有差。
領中樞鄭太和、右相鄭緻和、禮判洪重普熟馬各一,工判李浣、兵判金佐明、戶判金壽興、吏判金壽恒、應敎洪萬容、校理吳鬥寅,皆加資。
12月21日 ○辛卯,掌令崔文湜以李碩蕃不請拿問,物議爲非,引避遞。
○忠淸監司李敏迪以誤決山訟,奪其告身。
初淸州人南紀明,以山訟見屈,擊錚籥冤,上遣刑曹郞官査覈,果誤決矣上怒而罪之。
領相洪命夏曰:「因本道人擊錚,罪道臣,恐有後弊也。
」上曰:「朝家許爲父母訟冤,今不可不如是處之也。
」 12月22日 ○壬辰,憲府啓:「都城內明火作賊,殺越人命,乃近古所無之變也。
搜覓罪人,久未斯得,本廳安免其責。
大將柳汝??威令不行,盜禁大弛,大將之任,決非此人所堪。
請罷推。
」上不從。
又啓請李碩蕃拿問定罪,上從之。
12月25日 ○乙未,命加贈忠臣安弘國崇秩。
弘國當壬辰之亂,以宣傳官參扈聖功一等,丁酉拜寶城郡守,爲統營中軍,摠治舟師,挺身臨敵,惟一死自許。
六月與賊戰于安骨浦,以一船之卒,破數十艘之賊,竟中丸而死,時年四十三。
其死國忠烈,無異李舜臣,其事蹟竝載於《皇明通紀》及《從信錄》、《萬曆東征紀》。
湖南奇士林峻,爲弘國作傳曰:『孤軍直前,力戰誓死,屢破賊船。
及其中丸,彎弓執矢,倚檣而死,怒氣勃勃,卽不知其已死,乃得全船而歸。
』雲。
弘國之子宗述上疏,上特命加崇秩以褒之。
○時鞫獄久不決。
元惡僧戒習旣誅,辭連告引,多至數十人,或有徑斃獄中者。
玉堂上箚,請速疏決,領府事李景奭亦上箚請緩獄情,上皆留中不報。
12月26日 ○丙申,流星出,光照地。
○以慶最、崔文湜爲掌令,尹鏶爲大司諫,鄭錀、吳鬥寅爲承旨。
12月27日 ○丁酉,流星出光照地。
○上命大臣,議決鞫獄罪人。
大臣啓曰:「惟我世宗大王有敎:『罪重情輕,不以法治之』,大哉聖人之言。
罪重則難赦,而情輕者特宥之,其所包者,不亦廣乎。
惟聖明裁處焉。
」上下敎曰:「《書》曰:」脅從罔治。
脅從尙如此,況此獄乎。
元惡旣已伏法,餘何必考律乎。
竝皆放送。
「於是,卽出八人於庭,傳上敎而放之,皆感祝拜叩而去。
黃海、忠淸兩道所囚九人,亦命監司皆放送,逆僧之所援者也。
○大司憲閔鼎重引疾乞免,上許之。
○領議政洪命夏卒。
命夏故判書聖民之孫也。
登第二十餘年,緻位首相,事業不足言,而亦無建白之可觀。
隻交遊於年少輩,上下其議論,崇張兩宋,排擯異己,則其爲人可知。
而但以淸白見稱也。
○大臣之喪,有擧哀之禮,而上候未寧,禮曹啓稟停之。
侍講院啓:「師傅大臣之喪,王世子應行節目,宜令禮官稟定。
」上曰:「世子年幼,擧哀臨弔之禮,勿令擧行。
」 ○上敎曰:「國家不幸,新喪大臣,予甚傷悼。
況客使入境,廟堂諸事,擧行未易。
令備局堂上,就議于原任大臣,而如有稟定事,則依時任大臣例,賓廳開坐可也。
」時三台之位皆虛,故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