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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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僚議歸一,方可擬望者,是體例也。

    頃日差出諫長也,以被塞之人,不議同僚,率爾備擬,難免違例之失。

    請當該堂上推考。

    」上從之。

    金始振言論不苟,見忤時議,久不擬淸望,頃日政,復擬諫長之望,故壽恒等有是論。

     ○夜大雷電。

     ○平安道宣川、龜城等邑大雷,牛狗震斃,天火又發,民家燒燼。

     11月2日 ○戊寅,冬至正使鄭知和、副使閔點、書狀官趙遠期如燕,上引見曰:「近來我國,不善處事,逢彼之辱。

    卿等嚴飭一行,勿之復有後患也。

    」知和對曰:「聖敎如此,其敢緩忽乎。

    」上,各賜帽掩。

     ○吏曹正郞南二星、李有相或稱病或引嫌,不參政,政院請推。

    上竝命拿推,以懲其怠慢。

     ○以李端錫爲正言,李敏迪爲副應敎。

     ○上下敎于政院曰:『明日晝講爲之。

    』以去夜冬雷之變,上惕然警動,始有是命。

     ○左議政洪命夏上箚乞免,仍陳修省之道,上不許曰:「嗚呼!予小子昏愚,叨承丕緖,以緻天怒,至于今日而極矣。

    昨夜雷電之變,燁燁轟轟,慘目驚心,遑遑痛迫,曷勝雲喩。

    念及民事,若恫在已,不知置身之所。

    噫!以今日國事,終無變通之道,則將至於國不爲國。

    爲今之計,莫如去其文具,取其誠信,上下交修,寅協爲心,則庶可少答天譴,共濟時艱。

    予當佩眼卿言,卿宜益盡誠忠,補予不逮。

    」 ○大司憲金壽恒、戶曹判書金壽興以冬雷之變,亦皆上箚,而以警惕修省之道陳戒,上優批如右。

     11月3日 ○己卯,領相鄭太和上箚,皆引咎乞免之辭也,答批同右。

     ○上禦宣政殿,講《中庸》。

    大臣、備局諸臣三司,竝命入侍。

    副應敎李敏迪進講。

    承旨閔維重曰:「曾在先朝,諱顔子之名,而不讀,上臨讀時諱之。

    」副提學趙復陽釋文義曰:「好問好察,得其善言,而其言之中,又折其兩端,量度而用中,中者,合於道理之謂也。

    舜之爲知,豈不大矣乎。

    」上曰:「非不知《中庸》之爲好,而不能自守,是猶人知陷穽之可避,而自不知避者也。

    」領中樞李景奭曰:「人孰不知陷穽之可避,而莫之知避,正如人君知亂亡之可惡而,終不自戒,以至於滅亡也。

    」敏迪曰:「當此遇災之日,自上大警動,作此非常之擧,甚盛事也。

    日後怠忽乘之,或有中輟,則是所謂不能朞月守也。

    」副校理沈梓曰:「必有不息之功,然後方可有爲。

    每當遇災,雖或開筵,而旋卽停罷,未見有不息之功。

    自今日禦經筵,孜孜不息,則君德成就,其可量乎。

    」講畢,領相鄭太和曰:「再昨風雷之變,前所罕見,莫非如臣無似,久叨相職,不能輔佐之緻,請策免。

    」上曰:「咎實在予。

    」左相洪命夏曰:「天怒孔棘,國勢委靡,若不奮發,無以振國勢而回天怒也。

    」上曰:「此雖在於予,亦由群下之各自勉勵,盡其職事耳。

    」景奭曰:「當今急務,惟在於行仁政,天怒於上,民怨召之也。

    仁政無他,輕徭薄賦,以安民生:任賢使能。

    以盡其職而已。

    」大司憲金壽恒曰:「今日諸臣,昵侍咫尺,宜下詢消災之策。

    」上曰:「其各陳之。

    」於是諸臣各以所懷陳達,兵判洪重普以爲:「宜常存今日警懼之心,修省之道,無過於此。

    」禮判鄭緻和以爲:「人君緻治之道,莫如宵衣旰食,勵精勤政。

    」刑判金佐明以爲:「諸臣進言,特賜察納,收拾人材,以廣用人之路。

    」金壽恒以爲:「頻接臣僚,親近方策,大行蕩減之政,以紓小民之怨,量入爲出,務盡節損。

    」吏判樸長遠以爲:「堅持此心,日又日新,隨才任用,振發淹滯,可爲捄災萬一之助。

    」判尹吳挺一以爲:「臣見大臣箚批,去文具、取誠信,上下交修,寅協爲心等敎。

    切於今日修省之道。

    惟聖上惕念振作,責礪臣工。

    」戶判金壽興以仁明武三字,陳達懃懇,左尹兪?以諸臣所達,執兩端,而用中勸戒。

    副提學趙復陽,脩身安民用人爲言,而又以女樂出入宮中之事,縷縷陳戒。

    大司諫李殷相,以鹹鏡、原襄兩道內奴婢及諸宮奴婢身貢及兒弱收布未收者,一時蕩減爲言。

    執義呂聖齊以諸般役布,參酌減除,慰悅民心爲言。

    司諫吳鬥寅以遷善改過,悅民心、回天意爲言。

    掌令崔逸以景奭所達仁政之說,服膺勿失,以爲發政之本爲言。

    副應敎李敏迪以節用愛民,漸裕國力,特發中旨,斷然革弊爲言。

    副校理沈梓以閑丁歲抄,限今年停止,慰悅民心爲言。

    校理洪萬容則曰:「奮發振作,日開經筵,頻接臣僚,以詢治道,常存今日之心,可爲消災之策。

    」持平趙聖輔則曰:「今日民弊,奴婢身貢,兒弱收布爲最,限數三年勿捧,則其於恤民隱之道,不能無少補。

    」獻納李東老則曰:「木花連年大無,不減布役,則赤脫之民,無以保活。

    各邑糶穀之逋欠,誠是難捄之弊,或以十年爲限,量減其數,或以十石爲準,特除其半。

    」正言李夏則曰:「糶穀逋欠,限其多少,分等減除,閑丁歲抄,亦令停止,則民怨少紓。

    」修撰尹深則曰:「克勤無怠,諸臣旣已陳達,今日急務,孰加於此。

    非知之艱,行之惟艱,願勿替此心,力行不已。

    」修撰金錫冑則曰:「特開久廢之經席,至召三司,下詢弭災之道,願常存此心,勿如前日之乍開乍輟。

    倘留心於不能朞月守之訓,則可庶幾矣。

    」上曰:「諸臣所陳之言,相議稟定可也。

    」太和曰:「諸臣所達糶穀逋欠,實爲今日之痼弊。

    」上曰:「積年耗穀,當納於今年者,竝皆蕩減,歲抄亦依沈梓言,限今年停止。

    物故布,限代定間勿捧,軍布三匹之類,特減一匹。

    」且謂承旨曰:「今日諸臣所陳之言,實合修省之道。

    予欲常目省覽,其令注書正書以入。

    」 11月4日 ○庚戌,上禦熙政堂召對,檢討官金錫冑進講。

    上曰:「觀書之際,頗用精思,故眼病有復發之漸。

    似難讀之,隻講論文義。

    」左相洪命夏曰:「査出兒弱未滿十歲者,其身役,宜一切蠲減。

    」且言:「朝家禁其兒弱定軍,而各道守令,不有禁令,在於襁褓者,無不搜括,事甚可駭。

    亦宜申明其法,而今後如有定以兒弱者,不貸其罪何如。

    」上曰:「依爲之。

    而日後遣禦史廉問,若以年未滿者冒定,則當繩以重律,此意宜先分付。

    」 ○以厚陵石物遺命考出事,遣史官尹敬敎于江華,實錄無現出處雲。

     11月5日 ○辛巳,上召對,修撰尹深進講,副提學趙復陽講文義。

    領相鄭太和曰:「糶穀逋欠,特命蕩減,恤民之意至矣。

    但近來虛僞滋多,貧民未蒙實惠,善山富戶,冒錄得減,至於百石。

    再昨此說,發於榻前,而兩司未及論啓矣。

    宜査出嚴治。

    」上曰:「富戶爲誰?」對曰:「出入侍從之臣李東溟之兄東野也。

    其時守令,亦宜科罪。

    」上從之。

    正言李夏啓曰:「再昨筵中,臣亦入侍,而東野之事,未諳其詳,不卽論列。

    而大臣今又陳達,臣之失職著矣。

    請遞。

    」退待。

    大司諫李殷相、司諫吳鬥寅、獻納李東老、大司憲金壽恒、執義呂聖齊、掌令崔逸、持平趙聖輔亦以此引避,退待。

     11月6日 ○壬午,持平申厚載處置,竝遞兩司引避之員。

     ○巳時,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領相鄭太和曰:「南陽縣監閔蓍重疏本末端有雲:『當丙子之亂,府使尹棨罵賊而死,當時手下兵校,無不散潰,獨軍官宋後璟、縣吏金澤、洪仁彥、洪信,官奴命吉等及其家奴一人,終始相守,以身殉之。

    其中後璟,亂斫之中,喉息未絶,至今生存,宜示褒奬之意』雲,此人等節義可尙。

    依蓍重疏,贈職復戶等事,令該曹稟處何如。

    」上從之。

    左相洪命夏曰:「後璟則令該曹收用似宜矣。

    」上曰:「相當職除授,以爲激勸之地。

    」太和曰:「水原府使兪瑒疏言:『本府束伍,累次增加,至於六千餘人,而其中老弱逃故亦多,若減數抄擇,則可爲精鍊』雲,將若之何?」上曰:「六千人內,減二千,盡除老弱,抄出精壯,而馬軍,則限十哨,步軍,則限三十哨,而此後,則每年隻隨闕充定而已,更無得加一人、減一人。

    」太和曰:「明春歲首,當行世子冊禮,而預定日字後,方可以前期習儀也。

    」禮判鄭緻和曰:「令日官涓吉,則正月二十二日及二月初四日爲吉雲。

    」上令第定以正月二十二日,而臨時觀勢進退。

    上曰:「湖南山郡大同之不便,人多言之,道臣亦陳其弊,故不得不革罷矣。

    今見禦史書啓,以爲民情皆願復設雲,何如?」命夏曰:「罷大同之後,湖南人皆歸咎於臣,至有貽書責之者。

    小邑之民,皆願不革雲。

    」太和曰:「今聞民情,皆以革罷爲非矣。

    」上曰:「民願如此,山郡大同,復設可也。

    」刑判金佐明曰:「今春沿海大同一結十三鬥中,旣減一鬥,永爲定式,山郡大同,亦令一體施行。

    」上從之。

    佐明曰:「不入籍赴擧者,全家徙邊,已有事目,武擧子,則固當徙邊,而至於儒生,則係是士族,似有減等之擧矣。

    」上曰:「不然。

    文武何擇焉。

    況武擧子中,若有士族,則亦當減等乎?法不當如是也。

    」 ○以李尙眞爲大司憲,姜栢年爲大司諫,李端相爲執義,崔攸之爲司諫,申命圭爲獻納,李東老爲掌令,李翔爲持平,金萬重爲正言,李之翼擢爲東萊府使,李枝遠爲南兵使,閔震翼爲全羅兵使。

     11月7日 ○癸未,正言金萬重以推勘例避免,掌令李東老以同僚相避,引避免。

     11月8日 ○甲申,以李柙爲掌令,閔宗道爲正言,吳鬥寅爲校理,李程爲修撰。

     11月9日 ○乙酉,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領相鄭太和曰:「水原軍減定四千雲,而聞閔維重之言,其言誠是。

    其言曰:『四千之中,又有逃故,則不可減之又減雲』,招緻兪瑒詳問後,稟定何如。

    」上曰:「可。

    」判尹吳挺一曰:「近來京外,不畏國法,落漏戶籍者甚多,蓋爲謀避軍役也。

    現露之後,隻定軍役,則其律太輕,無以懲戢矣。

    」上曰:「兩班則降定軍役,常漢則全家徙邊。

    」 11月12日 ○戊子,全州等地地震。

    太白晝見。

     11月13日 ○己醜,恩津等地地震。

     11月16日 ○壬辰,日暈,白虹貫暈。

     11月18日 ○甲午,上受鍼。

    左相洪命夏曰:「忠淸監司李元禎,以前任長城時事,臺諫欲劾之,今雖中止,廉隅所係,不得赴任雲矣。

    」上曰:「遞差。

     ○以李敏迪爲忠淸監司,尹絳爲工曹判書,金澄爲掌令。

     11月19日 ○乙未,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及水原府使兪瑒、摠戎使具仁墍。

    領相鄭太和曰:「臣奉審厚陵,則所排石品不好,製造不精,如魂遊石,旣不磨正,亦不細琢,其時之事,有不可知也。

    所謂裳石,異於他陵裳石之制,以薄石因其本體,而鋪設之,有同龜文,而歲月旣久,傾側者多,或有內低外高之處,此則宜改排,俾無水向內面之患。

    以石物有罅,至改封陵,事甚未安。

    宜加愼重也。

    」上曰:「莎臺石仍存勿改,裳石屛風石,則新造改排。

    」禮判鄭緻和曰:「如此則破土動役,極其浩大,寧不如改封陵也。

    」上曰:「然則欄幹石,姑爲撤移,隻改排裳石。

    且旣不改封,則亦不必設都監,依各陵修理例,該曹句管擧行。

    」太和曰:「水原束伍元數及諸色軍數,府使竝皆書錄,束伍六千餘人內,逃故亦至千餘,各邑軍兵,其數甚多,旣無充定之路,又多疊役之患。

    故瑒之意,若減除元軍,許給諸色軍兵,則欲以此團束精銳之卒,而具仁墍,則頗以爲難矣。

    」仁墍曰:「水原諸軍,皆有色目,不可容易減數也。

    」上曰:「然。

    其中各衙門軍官不緊之類抄出,令補闕額,而元軍,則以馬兵十哨,步軍三十哨,定數團束。

    水原民,則自各衙門,無得充定雜役。

    」大司諫姜栢年啓:「今此二品以上別薦之擧,意固好矣,第念從前此事,例不着實。

    應薦者九十餘員,而每人各薦二人,則其數幾二百也。

    旣曰:『別薦』,則數不當如是之多。

    且聞外議,頗有請囑奔競之事雲,恐終爲無實之歸。

    內則請令各司應薦之官,與其諸僚,齊會公廳,相議可否,一司薦之,無過二三人,外則令道臣,訪問列邑,擇其才行表著者,薦不過二三人,則擧措嚴正,事亦着實。

    且定限太迫,則不無窘速之弊,宜寬其限,令廟堂更爲稟處。

    」上曰:「二品以上,政院更抄以啓,限日亦令差退。

    」命夏曰:「關節之禁甚嚴,而國綱漸弛,犯之者頗多。

    頃聞瑒之言,則至以軍兵頉下,有請囑之事雲。

    栢年亦言別薦奔競之弊,不勝驚駭。

    」太和曰:「果有冒犯之人,則宜隨現科罪,令瑒告之如何?」瑒曰:「軍兵頉下,元無請囑者,大臣所達,似是未詳臣言。

    而如婚喪等幹請之事,則或有之,安敢有隱。

    頃日兵曹佐郞柳?,爲其老母,求得饌物,使邸吏傳簡矣。

    」命夏曰:「?之關節,瑒旣言之,而大司諫姜栢年,不卽論列。

    現露之後,不可置之,固宜科罪。

    」上曰:「?罷推。

    」栢年啓:「臣見事遲,不卽論列。

    請遞。

    」退待。

     11月20日 ○丙申,獻納申命圭處置,姜栢年請出仕,上從之。

     11月21日 ○丁酉,以李程爲應敎。

     ○掌令金澄啓曰:「頃日統制使樸敬祉未辭朝,時有宰臣求請木花,故敬祉苦之,對人言說,而亦不明言某某雲。

    朝臣中,果有如此之人,則其鄙汚無恥甚矣。

    宜摘發重處,以懲勵其他,故臣發論於今日之坐,欲請拿問敬祉,使之現告。

    則持平申厚載言:『同僚雖聞,吾則未聞,姑待一二日,訪問於方外人論啓,未晩』雲,臣答:『以一人有聞,自可信從,何乃不信同僚之聞,而欲信方外之言乎』,厚載曰:『不擧其名,泛稱宰臣,亦似未安雲。

    』臣答曰:『彼旣不言,則何知其姓名。

    所以有拿問,使之現告也。

    』反覆商確,終未歸一,其周章愼密,無乃太過乎。

    此是臣言不見信之緻,請遞。

    」退待。

     ○持平申厚載啓曰:「宰臣之索賂於武臣,極可驚駭。

    果有此事,論啓固當。

    而傳播之說,全無所聞,泛言宰臣,兼有混斥之嫌,不如廣加聞見,指名請罪,一兩日後,相議論列,有何所妨雲,則同僚之意,必欲卽論。

    而臣則意在詳審,終未苟同,使同僚先起引避,何可仍冒。

    請遞。

    」退待。

     ○掌令李柙啓曰:「臣聞見孤陋,雖未聞宰臣求請之事,而果有是事,則其羞辱搢紳,莫此爲甚。

    僚席所發,旣非泛聞,則固當從而論列,而同僚意見參差,終至起鬧。

    臣何獨晏然。

    請遞。

    」退待。

     ○大司諫姜栢年、獻納申命圭等處置,而於金澄、李柙則曰:「隨事欲論,俱有風采。

    」出之於申厚載則曰:「過於詳審,有違臺體」,遞之,上從之。

     ○掌令金澄、李柙以宰臣求請事論啓,請拿樸敬祉,使之指名現告。

    上曰:「敬祉姑先緘問後,處之可也。

    」又啓:「水原府使兪瑒,旣以關節煩多之說,言於大臣,及至榻前下問之時,隻以柳?爲母求饌,塞責告達。

    瑒到任之後,請托之書,隻?一人,則瑒不必言於大臣。

    若?外又有他人,而有所顧藉,不肯盡言,則是豈無隱之義哉。

    且旣發婚喪求請之說,而旋復含糊,筵席咫尺,安敢乃爾。

    請拿問,使之一一現告。

    」上從之。

     11月23日 ○己亥,大司諫姜栢年啓曰:「臣卽到闕中,聞外議,則以前日榻前,不卽論劾兪瑒爲非雲。

    臣當論而不卽論,當避而不卽避,臣之處事踈漏甚矣。

    請遞。

    」退待。

     ○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左議政洪命夏曰:「臣聞兪瑒關節之言,頃於榻前,有所陳達,因此輾轉,至有拿問之擧,臣甚不安矣。

    」上曰:「臺啓以爲:『?外有他人,而瑒不盡言』雲,故允拿問之請矣。

    」領相鄭太和曰:「瑒不以實對,安免拿問。

    」命夏曰:「瑒隻以?爲母求饌,至於陳達,諸議皆非矣。

    」兵判洪重普曰:「近來營將,不久於職,而見罷者多。

    以堂下陞授,而在任日淺,則宜還收其資。

    」上曰:「今後則以堂下拜營將者,以不能擧職,見遞於瓜前,則一倂還收,若以前任時事遞罷,則勿爲還收。

    」掌令金澄曰:「鹹鏡道飢民,已自秋間,流離四出,賑恤之策,不可少緩也。

    今午田稅,盡爲減除,則民蒙實惠矣。

    」命夏曰:「雖曰:」兇年,列邑被災,不無輕重之別,似不當一體盡減矣。

    「上曰:」安邊、德源、文川、高原、洪原、利城、鏡城、富寧、慶興等九邑,被災尤甚雲,田稅其令減之。

    「獻納申命圭處置,請遞姜栢年,上從之。

    承旨閔維重曰:」前者受密符官拿來之時,必遣宣傳官合符,而近例則隻送禁府都事拿來。

    諭書中所謂:『有非常之命,合符無疑然後就命』雲者,意非偶然。

    不遣宣傳官,雖除一時廚傳之弊,非所以防意外之奸也。

    「上曰:」然此事予嘗欲言之,而未果矣。

    不合符,則不當就命,今後依舊例,遣宣傳官合符後拿來。

    且以此意,宜先下諭于諸道監司,使之分付於所管,有密符之官可也。

    「 11月24日 ○庚子,以李翊相爲持平,兪?爲大司諫,李廷夔爲元子輔養官。

     11月25日 ○辛醜,政院啓曰:「臺諫姑停樸敬祉拿問之啓,令攸司發緘推問何如?」上從之。

    其後緘問敬祉,卒無事實。

     11月26日 ○壬寅,兵判洪重普上疏:「家有病患,藥用黃鷄,求諸市上,而不得,適會兪瑒入洛,偶然通及矣。

    及瑒事發之後,臣欲自首,而事涉煩瑣,不敢待罪矣。

    瑒旣以不以實對就理,則臣心終有所不安。

    乞罷臣職,仍治臣罪。

    」上答以勿辭。

     ○四學儒生及忠淸、黃海、原襄、平安道儒生沈思澂等上疏,請李珥、成渾從祀文廟,上不許。

     ○以領相鄭太和兼世子師,左相洪命夏兼世子傅,宋時烈爲貳師,宋浚吉、李惟泰爲贊善,金壽恒兼左賓客,樸長遠兼右賓客,趙復陽兼左副賓客,李廷夔兼右副賓客,尹宣擧爲進善,李端相兼輔德,洪萬容兼文學,金益廉爲弼善,金錫冑爲文學,金萬重爲司書,李?爲輔德,李端夏兼司書,申翼相爲說書,尹敬敎兼說書,李翊爲執義,兼弼善崔逸爲相禮,柳檉爲全羅兵使。

     ○掌令金澄、持平李翊相啓曰:「頃者水原府使兪瑒,言於士夫多會處曰:『兵判洪重普委伻緻書,求得鷄首,適於其時,吾方入京,故以行中所有五六首送副雲,及瑒就理之後,重普以金吾之長,依例議讞,物情頗以爲異矣。

    卽見其自首之疏,則曰:『藥用黃鷄,不得於市,偶然通及』,雲而儱侗遷就,不爲明白直陳,與瑒之言,未免逕庭,告君之辭,不宜乃爾。

    大官如此,小官何責。

    請先罷後推。

    」上從之。

    又啓:「捕盜大將金汝水,曾以貪贓見敗,罪犯狼藉,得逭刑章,亦雲幸矣,收敍之後,遽授此任,物情莫不爲駭。

    請罷職。

    」上不從。

     11月28日 ○甲辰,政院啓曰:「水原重鎭也,不可久曠,而府使兪瑒方在囚繫中,請令廟堂稟處。

    」上命出其代。

     ○以李浣爲兵曹判書,金始振爲水原府使,鄭緻和爲判義禁,李元禎爲承旨。

     ○上遣承旨,摘奸典獄,釋輕囚。

     ○副提學趙復陽以風雷之變上疏,而以《羲書》復卦之義,反覆論說,以爲戒,上嘉納之。

     11月29日 ○乙巳,憲府論金汝水事,上隻命遞差。

     ○獻納申命圭以應薦不薦被推,引避而免。

     11月30日 ○丙午,以各道暗行禦史書啓,鍾城府使李之馧律己淸苦,治最北路,寧海府使金玉鉉,爲治不煩,撫恤小民,全羅左水使李道彬,盡心職事,惠愛軍兵,上嘉之,竝命加資。

    其次鹹陽郡守權諔、金化縣監李挺嶽授準職,又其次綾州牧使閔汝老、羅州牧使李峻嶽、慶源府使洪宇翼、全羅兵使柳汝??、左水使鄭韺、右水使柳斐然給熟馬,又其次機張縣監李一臣、三水郡守樸宣興、洪川縣監金世行、尙州牧使李松齡、洪原縣監金光瑨,皆賞賜有差。

    玉鉉其後以臺啓,還收其資。

    道彬以寧邊府使,擢拜平安節度使,仍又命加資,故政院啓以恩擢屬耳,復此論賞,似涉太過,請還收。

    從之,命給熟馬一匹。

     十二月 12月1日 ○丁未朔,大司諫兪?以應薦不薦,引避免。

     12月2日 ○戊申,掌令金澄、李柙等劾全羅左水使柳檉,爲人愚妄,且有酒病,曾爲閫帥,多有顚錯,乖戾之事,請遞,上不從。

     12月3日 ○己酉,以李殷相爲大司諫,李東老爲獻納,李有相爲吏曹正郞,元萬裡爲副修撰,樸烶爲承旨。

     ○定配兪瑒于鐵原豐田驛,瑒下吏之後,又隻以其一家切族數三人婚喪求請事,飾辭納供。

    上惡之,命禁府刑推得情。

    左相洪命夏上箚曰:「瑒事出急遽,不以實對,則削黜可也,流配可也,何用深文,遽施拷掠,以傷朝家大體乎。

    刑不上大夫,王者之政。

    」上從之,更命定配。

     12月4日 ○庚戌,以李端夏爲副修撰。

     ○政院以閫帥有闕,請命招兵判李浣,開政差出。

    浣再牌不進,上更命招,浣詣闕下陳疏,終不參政。

    浣聞臺諫有欲劾之意,苦辭不出。

     ○承文正字吳始復、尹趾善、申翼相、洪億等四人以大臣薦仍存,其餘備局諸宰所薦,皆勿施。

     12月5日 ○辛亥,以李敏叙、呂聖齊爲左右舍人,沈梓爲校理,趙師錫爲檢閱,李益亨爲全羅水使,兵判李浣終不出,備局啓請令次官差出。

     ○執義李翊、掌令金澄等啓北邊生事,率由於蔘與獵耳。

    頃者東平尉鄭載崙家奴,以越境畋獵,纔已定罪矣。

    今聞益平、東平兩宮奴砲手四人,入獵三、甲等地,多載皮物,間路潛歸,爲監司所譏捕,方被囚於安邊。

    而其中有持兵曹公文者,其文曰:『砲手某等所經各官勿禁』雲。

    得箕、載崙等,入送其家奴,輕犯邊禁,以爲小民效尤之地,已極痛駭,而兵曹之成給,勿禁公文,亦甚不可。

    此而置之,難防後弊。

    得箕、載崙及兵曹當該堂上,請命罷職。

    「上命姑先推考。

    又啓:」申啓澄、李宣嶽俱以進士,擧擬於副率侍直之望,愛點。

    副率七品也,侍直八品也。

    有違政體,當該堂上請推考。

    啓澄、宣嶽改正。

    「上從之。

    又啓:」驪州牧使金壽翼,曾牧濟州,爲禦史所按,犯贓錮廢者,幾數十年,到今衰老,尤無可取,而更畀字牧之任,大違政法。

    請當該堂郞推考,金壽翼罷職。

    「上從之曰:」壽翼遞差。

    「又啓:」兼內乘柳潝,以其妾子,爲富商樸姓人之子,名曰以樸,其悖倫射利甚矣。

    不可齒於衣冠之列,請削版。

    「上皆從之。

    又啓:」戶曹參判南老星以其妾子,爲南鬥柄之侍養子,至於呈官出立案,其貪財産、沒廉隅,昭然難掩。

    請罷職不敍。

    「上不從,命從重推考。

    三啓,乃從。

    〈謹按老星,少有才華,早年登第,歷敭華顯,在於人先,而爲人剽輕,且好諧謔,言及兩宋,必譏嘲之,不肯謟附。

    以是得罪於其儕流,久不入淸路,緻是有此劾。

    〉 12月6日 ○壬子,執義李翊掌令金澄等啓:「臣等於昨日,論益平、東平兩家事矣,今聞靑平尉沈益顯、興平尉元夢麟之奴,亦在其中雲。

    請竝命罷職。

    」上曰:「一體姑先推考。

    」 12月7日 ○癸醜,生員權尙夏等上疏,請兩臣從祀文廟,上不許。

     ○全羅道癘疾大熾,牛疫亦發,人畜死亡甚多。

     12月10日 ○丙辰,上與大臣、三司、禁府、刑曹堂上、二品以上,行初覆,論京外死囚二十人。

    上命群臣,各陳所見,或曰可殺,或曰:「可赦。

    」上曰:「後日,當更議以處。

    」左相洪命夏曰:「武臣除授邊邑,雖有老親,不敢呈遞法也。

    頃者一二邊倅,以親老見遞,自此武臣之有老親除邊邑者,輒有圖免之計。

    今者富寧府使申翰周、慶興府使鄭後亮,以親病相繼呈狀,此習不可不防。

    」上曰:「朝家若體念,而遞之則可,渠何敢呈狀乎?」命夏曰:「頃日甲山府使梁侙以老親之故,右相陳達得遞。

    今翰周有老母,無他兄弟,後亮嶺南人,將母來京,而遞授邊邑,無所寄托矣。

    」上曰:「此兩人遞差,此後則毋論文武邊邑,除授之後,毋得啓遞,以杜後弊。

    」領相鄭太和曰:「非徒邊邑,雖內地,苟非所願,人皆厭避,必圖免而後已。

    且該曹纔已擬除,旋又啓遞,此習俱可惡也。

    亦宜一體申禁。

    」上曰:「可。

    」上謂鄭太和曰:「今來淸曆,與前異者,何故耶?」對曰:「中原曆法,論議多岐。

    明朝時人,亦陳疏論《時憲曆》之失,故湯若望曆法,不得印行。

    此所以與前異者也。

    」上曰:「然則用何曆爲是耶?」太和曰:「淸人亦於祭祀時,皆以《大統曆》用之矣。

    」上曰:「《時憲曆》將廢不行乎?」大和曰:「似當不行矣。

    」上曰:「士夫家亦用今來新曆乎?」太和曰:「旣頒舊曆,未及印出新曆,京外大小祭享,則當以新曆推擇,而閭閻,則必仍用舊曆矣。

    」承旨金萬基進曰:「一國之內,豈有二曆乎。

    新曆宜速印頒於八路。

    」太和曰:「言非不是,勢有難及。

    」上曰:「單曆一張,急先印出,斯速頒布,而前用《時憲曆》,今雖不用,亦宜年年印置,以憑日後推步之差錯,如前《大統曆》印出之爲也。

    」執義李翊等啓:「文官之不得往來於武夫之家者,蓋所以勵名節,而遠嫌疑也。

    曾於統制使樸敬祉之辭朝也,宰臣中或有親往其家者,或有送於門外者,人皆傳說,不勝其藉藉。

    向來譊譊之談,未必不由於此等無恥之類,豈非搢紳之羞辱乎。

    不可不査治,以正士夫風習。

    請先緘問敬祉,使之指名現告。

    」上從之。

    大司諫李殷相啓曰:「幼學權啓興爲人庸下,年且衰耗,而濫參於別薦之中,聞者莫不駭異。

    請拔去薦主兵曹參判柳淰,從重推考。

    」上從之。

     12月11日 ○丁巳,執義李翊、掌令金澄等啓公山判官權大載,以一訟者文書中,有塗擦之跡,嚴刑一次,將欲加刑。

    訟者呈監司訴冤,監司取見文記以爲:『塗擦,非訟者所爲。

    』題以放送,則大載不爲更報,違越上使之命,汲汲加刑,終至殞命,其顚妄濫刑之罪,在所難免。

    請拿問定罪。

    「上從之。

    又啓:」京畿水使李俊漢爲人濫猾,再爲閫帥,貪黷侵虐,駄載連續,請罷職。

    「上不從。

    又啓:」內需司奴婢,亦一王民也。

    一人元貢,乃十鬥也,元非太重之役,而內司所任輩,中間侵漁,不啻百端,元貢十鬥之外,加捧幾至三十鬥。

    一家之內,累口同居者,則何能辦得此數乎。

    其捧米之際,橫侵如此,其他可推而知。

    請自今內司納貢時,令地部官及臺監,眼同監捧,移送內司,俾無中間橫侵之弊。

    「上不允。

     ○大司憲李尙眞因風雷之變上疏,以陳消弭之道。

    首以立紀綱爲言,而紀綱之立,由於聖心之無私,聖心之無私,實自內司與宮家之遵法節損始,反覆勸戒,終以軍丁物故及奴婢虛名之徵布爲言,論其弊端,不啻丁寧。

    上優答之,令廟堂議處焉。

     ○觀象監啓曰:「來丁未年曆書,以淸國曆法,印頒中外矣。

    以今來淸國曆法考準,則淸國盡棄丙午以前所用曆法,還用《大明曆法》,故節候之入,有差異之處,而與進上寫本《大統曆》,相合無違。

    如驚蟄霜降等及應行節祭,若依今出來淸曆施行,則須有命令中外,方可奉行。

    」上曰:「然則《大統曆》用之可也。

    」 12月12日 ○戊午,執義李翊、掌令金澄等啓曰:「淸差於慶源開市時,例帶厚春淸人,以爲指路之地,而及其罷歸,仍帶以去,指示瀋陽路,然後中路放送。

    而自中路往厚春,則路迂且嶮,由我境而出,則還爲捷徑,故厚春人,必賂遺地方官,請借途我境而行,則地方官多許之。

    臣《澄》頃者廉按時,詳得實狀,且見文書,故錄入於書啓中,以地方官,而許之者,卽前穩城府使李尙敬、盧濈、兼任樸希閔也。

    今見備局回啓,則隻推考,臣等竊以爲不然。

    邊方把截,國禁至嚴。

    則尙敬等罪犯極重,歇後推考,事體不當。

    其時道臣兵使,亦難免不能檢飭之責。

    請尙敬等竝拿問定罪,監兵使竝推考。

    」上從之。

     ○兵曹判書李浣上疏乞免,上下其疏于備局。

    回啓:「浣自先朝屢擬西銓,今玆除拜,少無可辭,而觀其疏辭,旣陳病狀,且以本兵訓局竝帶爲難,此出於實情,宜遞本職。

    」上從之。

    〈史臣曰:「浣,府院君守一之子也。

    辭尊謝榮,古人所難,而浣乃以武夫,而能辦焉,其視文士貪權冒進者,何如哉。

    」〉 12月13日 ○己未,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領相鄭太和曰:「前大司諫金應祖嶺南人,自仁祖朝累經侍從,年今八十,宜施優老之典。

    」上曰:「加資。

    」又曰:「刑判吳挺一曾爲是職,因物議見遞。

    今又再除,而牌招不進,勢難強迫。

    三覆已迫,宜有變通之道。

    」上曰:「然則遞差。

    」左相洪命夏曰:「刑判當差出,而少擬望之人。

    如金壽恒年少可合,而方爲四宰,不可降擬也。

    」上曰:「如此時,則事宜變通,今姑備擬,後勿爲例。

    」命夏又曰:「近聞閭閻之間,有早婚之弊,怪而問之,則雲以有侍女揀入之故也。

    臣雖未知其虛實,而宮中侍女,似當定限。

    」上曰:「所謂早婚者,何等人雲耶?」命夏曰:「譯官市民輩雲矣。

    」上曰:「此輩初不在揀入之中,因此早婚之說,殊未可知也。

    」命夏曰:「或不無從中操縱之弊。

    宜須詳察耳。

    」上默然不答。

    上曰:「昨日臺啓,請拿尙敬,而其中有觀備局回啓等語。

    其回啓,予未及見,臺諫何以先知?」太和、命夏曰:「臣等初以請推尙敬搆草,改以罷職覆啓,不知臺諫,從何而知之也。

    」上曰:「此無他。

    備局不能嚴密故也。

    」太和曰:「所掌之吏,宜重治也。

    」上曰:「可。

    」執義李翊啓曰:「掌令金澄廉問北道時,以尙敬事,錄入於書啓中,欲知回啓之如何,送人取見,仍爲發簡,相議論列矣。

    今聞回啓,未及入雲,率爾論啓之失著矣。

    請遞。

    」退待。

    上曰:「蠻人之逃,在於鄭世衡差兼官之翌日,此非世衡之罪。

    八九月以後,在任實官,終始掩置不報,可駭之甚也。

    世衡放送,卽今在任之官,拿問定罪。

    」 ○掌令金澄、李柙亦以回啓未入前論啓,引避退待。

     12月14日 ○庚申,以金壽恒爲刑曹判書,金禹錫爲承旨,鄭載嵩爲正言,領敦寧府事趙昌遠賜諡惠穆,綾原大君俌賜諡貞孝,以吳挺一爲判尹。

     ○獻納李東老處置,李翊等請出,上從之。

     ○備邊司啓:「本司之啓未入之前,臺諫徑先得見,似涉驚怪,臣等退而査問,則有司堂上具草之後,欲待開坐,議定於臣等,封標以付次知之吏,而掌務吏,因臺官求見,不言於該吏,任意直送雲。

    後弊所關,宜可痛懲,令攸司囚禁重究。

    自今以後,本司啓下公事,毋論已回啓與否,三司必移文取見事,宜嚴明定式。

    」上曰:「可。

    今後復有此弊,則與受罪均。

    此意亦宜申飭。

    」 12月15日 ○辛酉,執義李翊、掌令金澄等啓:「見備局之啓,不勝瞿然。

    其時回啓之未入,旣非意慮所及,故循例謄看,不復審問,此則臣等之失也。

    備局之吏,亦不言其未入,而直自出給,此則下吏之失也。

    獨使下吏受罪,非理之當也。

    備局事體,與庶官自別,若於平日,嚴秘愼密,則臺官雖欲得見,胡得焉,下吏雖欲出給,亦何敢不愼。

    於下吏專管之弊,欲愼於三司取看之際,此非臣等所敢知也。

    殿下又從而有與受均罪之敎,竊恐尊卑無別,辭令有欠也。

    下吏旣被囚治,臺官安得晏然。

    請遞。

    」退待。

    玉堂處置以爲:「俱無所失,請出。

    」上從之。

     ○引見大臣及東萊府使李之翼。

    左相洪命夏曰:「聞館倭出入閭家,視爲尋常,至有留宿之時。

    此弊宜一切痛禁,新府使到任後,常加審察,隨現梟示可矣。

    」承旨李元禎曰:「其地風習不美,館倭若來其家,則極以爲幸。

    」領相鄭太和曰:「此類不可不隨現痛治,以革其習也。

    」上謂之翼曰:「接倭之道,急則生事,緩則漸解,必須寬猛相濟,剛柔得中,乃可爲也。

    」太和曰:「爲府使者,必先律其己而後,可爲彼所敬。

    」上曰:「卿言是也。

    」太和曰:「大司憲李尙眞疏中,有解由越等蕩滌事,臣意則以分養馬故失瘦瘠,而越等者,則別錄以入,宜皆蕩滌。

    以元穀未捧、奴婢貢未收,而解由有拘者,則亦皆錄其名下,以備睿覽,蕩滌與否,唯在上耳。

    」上曰:「予意則欲擇治有聲績者,蕩滌而用之,此類抄出書入可也。

    」太和曰:「自下抄出,似涉未妥,宜簡自上心。

    」上曰:「予何以盡知之。

    」命夏曰:「宜令戶曹判書金壽興,考前後治郡之績,擇其中表著者,議於備局抄啓,似可矣。

    」上從之。

    曰:「元穀未捧及分養有頉,分錄以啓。

    」元禎進曰:「今因言端,敢達所懷。

    朝家之待士大夫,當以禮也,因分養馬之事,至奪士夫祿俸,殊非禮待之意。

    」上不答。

     12月16日 ○壬戌,上與大臣刑官三司諸宰,行三覆,論京外死囚二十人,參以情法,定配者五人,餘皆依律。

    執義李翊等啓曰:「左尹兪?,身居宰列,不避嫌疑之迹,往見閫帥,實爲士夫之羞。

    請罷。

    」上曰:「推考。

    」又啓曰:「刑曹參判吳挺緯,亦往見統制使樸敬祉於門外。

    宰臣至有目覩而傳說者,而挺緯欲掩諱,終不自首。

    請罷推。

    」上從之。

    又啓曰:「潭陽人李雲挺以其父受刑緻死,擊錚訟冤。

    此非部民告訴之比,而至被全家之罪,參以情法,容有可恕。

    請命放釋。

    」上從之。

    命夏曰:「文武雖殊塗,如有相識之分,則一者往見,似無所妨。

    旣無所幹請,則至於罷職,恐似太過也。

    」上曰:「持身爲上。

    雖或往見,若無所求,庸何傷乎,雖不往見,以書幹求,則甚不可也。

    予非以其往見爲可罪,臺啓以『不爲自首』爲言,故允之矣。

    」承旨閔維重曰:「昨以備局公事,未入啓前先洩事,有下敎。

    臣亦有此失,臣未免爲不職矣。

    」上曰:「甚事?」對曰:「兪瑒刑推判下之後,臣欲覆逆啓,旣具未上,大臣箚本適至,其公事未及下於該府。

    臣無先洩之事,而在外大臣,能先聞之,臣實疑訝,係是大臣之箚,不得不入啓。

    而臣之不職著矣,惶恐待罪。

    」命夏曰:「今聞此言,臣亦惶恐。

    兪瑒公事,初有還下之命,慮或有過重之擧,臣書問於都承旨張善澂,則答以刑推判下,故臣得以知之。

    至於徑先陳箚,殊涉率爾,而旣已聞之,亦安可已乎?」因曰:「臣則固有失矣。

    承旨雖覆逆,何敢不下其公事於金吾乎。

    承旨之事,亦未爲得也。

    」維重曰:「大臣之言,亦未知其得也。

    」承旨金萬基亦曰:「大臣之言,不無後弊矣。

    旣方覆逆,則未回天聽之前,便是未成之命,一邊請以還收,一邊因下公事。

    豈有是理也。

    大臣於是乎失言矣。

    」命夏曰:「日暮之後,猶不下何也。

    雖覆逆,因下公事,抑何妨乎?」萬基曰:「此大不然。

    此大不然。

    」如是者三,仍言曰:「政院覆逆,與三司還收不同,先下公事,決不可也。

    」命夏曰:「此無他,旣因臣箚,先許還收,故萬基等以其未及回天爲歉,多有所雲雲。

    有人以此言於臣,曾不之信,今果然矣。

    」萬基曰:「覆逆之啓,未及賜批,大臣之箚,自外先入,臣未知其事體果何如也。

    」命夏怫然怒曰:「萬基敢於榻前,侵斥臣身臣雖疲劣職是大臣,何敢如是,請推考。

    」上從之。

    太和曰:「昨以越等人員抄啓蕩滌事有命,臣更思之,自下抄啓,必有不均之弊。

    且其罪元非大叚,無論等數多少,宜盡蕩滌。

    」上從之曰:「今雖蕩滌,後勿爲例,而此後越等,以七等爲限定式。

    」〈史臣曰:「喉司覆逆之啓,未及賜批,相臣匡救之箚,自外先至,揆以俗例,或涉率爾。

    若使大臣,旣有所聞,則亦何可諉諸政院之爭執而不爲之進言乎?此與宣洩籌司啓草,自不相同,而維重故援玆事,強爲引咎,中懷不平之心,顯有譏斥之意,其拘泥之見,不足深責。

    其在大臣之道,亦宜容而受之,務存大體,而乃反乘憤呶呶,自損體面。

    始以維重之不卽啓下爲失當,終以萬基之攻破己言爲不可,太露聲氣,語失倫脊,至請問備,不自覺非。

    噫!身爲大臣,位居人上,而曾無一言半辭及於君民大計,徒欲自尊,怒人侵已,乃曰:『何敢直斥如是。

    』設令萬基之言,果有所失,事之是非,宜付公議,自爲請罰,實涉無謂。

    其視古人勤攻闕失之義,果何如哉。

    籲!惜哉。

    」〉 12月17日 ○癸亥,館學及京畿、黃海、平安等道儒生數百人上疏,請李珥、成渾從祀文廟,上不從。

     ○以樸日省爲承旨。

     12月18日 ○甲子,掌令金澄啓曰:「今聞東平尉鄭載崙則初不送奴,而道臣査啓實狀亦然。

    臣論事失實,不可晏然,請遞。

    」執義李翊相、掌令李柙等亦以失實引避,皆免。

     12月19日 ○乙醜,以姜栢年爲兵曹參判,成釴爲黃海兵使,具文治爲京畿水使,元萬裡爲持平。

     ○左議政洪命夏以榻前請推金萬基,引咎陳箚乞免,上答曰:「卿之深嫌,無乃太過乎。

    卿無他腸,予已知之,卿何辭爲。

    」 12月20日 ○丙寅,正言鄭載嵩劾同副承旨樸日省,素乏人望,年且衰耄。

    請遞。

    鍾城府使李之馧淸白律己,治最一道,固宜褒奬,而至於加資則過當。

    請改正。

    上初皆不從,後允日省事。

     ○持平元萬裡:「劾同知經筵李殷相雖有文華,名論素輕,不宜在經筵之任,請遞。

    近來銓曹差除,多不厭望。

    銀臺淸選,朝論所重,而樸日省、尹塏之備望,皆出人望之外。

    吳?、金壽翼俱以先朝廢痼之人,除拜守令,前後相續,淸望還通,未協公議。

    上卿注擬,或歸老職,其間亦有姻親指點之譏。

    請吏曹當該堂上郞廳,竝從重推考。

    左承旨金萬基之被推,物議皆以爲未安,而大臣亦已陳箚自列,則萬基之無失可知。

    請還收。

    」上從之,而殷相事則不從。

     ○以李程爲執義,樸增輝、閔光熽爲掌令,趙聖輔爲持平,李翊爲應敎。

     ○司諫崔攸之上疏,請治嶺儒柳世哲構誣之罪,仍錄別單,以明大王大妃爲孝廟當服朞年之禮,其言曰:「德宗大王以長世子,在東宮昇遐,世宗大王服朞年,貞熹王後亦服朞年,睿宗大王以次子卽位,一年昇遐,文貞王後服朞年。

    昭顯世子以長子在東宮薨,仁祖大王服朞年,大王大妃亦服朞年,孝宗大王以世子卽位十年昇遐,大王大妃服朞年。

    古禮,繼三世宗子,爲其長子三年,次子服朞,雖傳重亦朞。

    《大明律》及本國典,竝皆爲長子服朞,而無三年之制。

    已往列聖三喪及世子兩喪,大王及大妃,皆從國典服朞年雲。

    」疏入批下,而別單,則留中不下。

    〈謹按當昭顯世子之北轅也,攸之以東宮僚屬,稱病不往,人莫不憤惋。

    及其登第被史薦也,臺諫以其罪劾削之,其參弘錄也,徐必遠又上疏斥之。

    自此進塗不闢,常懷怏怏意,今乃爲此論,欺蔽天聰,謟附兩宋,以媒進取之階。

    孔子曰:『鄙夫可與事君也哉』,攸之之謂也。

    〉 12月22日 ○戊辰,掌令閔光熽啓曰:「永平縣令權衍,故庶尹澳之從子也。

    澳之死,其孽子奉祀,而澳妻當家,亦無他意。

    及澳妻死,衍也乃出其叔父數十年前片簡曰:澳之生也,欲以渠之子爲侍養,因封鎖其財産,使其奉祀,孽子不得下手。

    信斯言也,澳之生也,何無呈禮曹啓下之事,而澳妻亦何不遵其夫之遺意乎。

    父子之倫,通天地、亘萬古不容他人破壞,而其血屬奉祀數十年之後,衍也敢出不可信之文字,欲占不當得之田民,士夫所爲,豈忍如是。

    請削版。

    」上曰:「更加詳察處之。

    」 ○右贊成宋時烈上疏,以陰奪君父嫡統之斥,引咎辭免,上優答不許。

    行贊善宋浚吉上疏,辭疾不至,上亦優批以答。

     ○贊善李惟泰上疏言: 臣竊聞殿下,以査事屈己損體,受侮不少,中外將士,群黎百姓,莫不慷慨涕泣,如臣無狀,未能早死,至見今日,亦可羞也。

    然而人心如此,足以見我國禮義之習,未盡消鑠,而先王所以明天理、正人心之功,愈久而不泯。

    此則差強人意者也。

    臣未知當時殿下之心,視大臣如一體,迫於倉卒之際,有所不暇自恤,而爲此無前之擧措耶?此言雖出於彼口,而我不能一言折之,則其可謂國有人乎。

    臣竊痛焉。

    且未知殿下以爲:『雖損屈於一時,以保全兩臣,自以爲幸耶?』此大不然。

    彼有紀律刑法,其於處此事,必有以預定,而姑欲試殿下耳。

    豈可以我之哀懇,有所擅自輕重也。

    然則殿下之所以爲此者,無補於事,秪自辱焉耳。

    臣聞議論者以爲:『二臣雖不免,殿下不可屈辱。

    』此言雖微,實當於理也。

    宋臣胡銓之言曰:『曾童孺之所羞,而陛下忍爲之耶』,在廷臣僚,欲導殿下出於宋高宗之下,可恥之甚也。

    使胡銓生今之世,見今之事,則其赴東海而死久矣。

    今日臣僚,大恐小怯,亦未有以軍民中外涕泣之狀,聞於殿下者,是朝廷之上,生氣索然,又無可爲者矣。

    嗚呼!今日國事,尙忍言哉?彼見我寡弱之甚,以爲將無所不從,故一朝開口試之,以害二臣之意。

    若在先朝,則必無此事。

    設有之,其所以應之者,必不如今日之爲矣。

    臣竊以爲先王在天之靈,必甚憂惱於上。

    而仁愛之天,豈不爲之譴示災異,以警動我殿下哉。

    今殿下,因此冬雷之變,大有所警懼,大有所奮發,則興衰撥亂,嘉靖邦國之漸,其兆乎今日矣。

    輔翼元子,誠今日之急務,而其所以輔翼之道,於賈誼《保傅傳》及朱子封事詳矣。

    元子德性未定,睿學方進,其保養之具,不可不嚴,今日之官屬,不可不擇。

    而責任不可不重,如臣庸陋,何敢當此任哉。

     上優批以答。

     12月23日 ○己巳,承旨李元禎啓曰:「以備局之啓,吏曹參議李時術見遞。

    」卽者大臣送言曰:『如此之時,則亦有自備局差出政官之例,而有異常規,不敢直自擬望,令政院稟之雲。

    』矣。

    上曰:「令備局擬望。

    」時政官一時引入,故有是命,蓋古例也。

     ○以尹鏶爲吏曹參議。

     12月25日 ○辛未,執義李程、掌令閔光熽啓曰:「鹹安郡守《吳熽》,性本庸闒,不合字牧之任。

    且南天澤之設莊於胎封近處也,熽爲其時郡守,許其冒占。

    請罷職不敍。

    」不從。

    翌日之啓,從之。

    又啓:「副司正李三錫鄕居歛散,醜說多行。

    況其父兄之累,爲世賤惡,而遽被堂後之薦,玷辱名器,莫此爲甚。

    請削薦,薦主罷職。

    」上從之曰:「薦主推考,翌日之啓,從之。

    」 ○以吳始壽爲同副承旨,沈梓爲應敎,洪柱三爲修撰。

     ○陳奏使許積等出來中路馳啓,陳奏時事狀,而罰銀之辱,及於上躬,中外聽聞,莫不駭憤。

     12月26日 ○壬申,召對。

    侍講官洪萬容等進講《中庸》,論釋文義訖,領相鄭太和進曰:「頃日行査時,聖明之軫念臣等,如此其至,極邊定配,則固料其得免,而至於革職,以爲必不免矣。

    見先來狀啓及彼咨文,則不論臣等之罪,專咎國家,至施罰銀。

    何敢一日在職,亦何顔面,復立於天地之間乎。

    爲人臣,而謀國不忠,終使國家,受此無前之辱,而安保祿位,則物情其將謂何,彼亦以爲何如也。

    請亟遞臣職。

    」上曰:「卿之此言,實出衷情。

    而此非卿等本意,何以過嫌至此。

    卿等實情,予所詳知。

    勿辭。

    」大和曰:「徵銀之罰,及於上躬,而倖免之臣,仍據相位,揆以法義,斷無是理。

    凡在聽聞,孰不爲駭。

    彼中聞之,亦必爲怪。

    此亦不可不慮處也。

    」上曰:「曾聞彼國諸臣,頻行此罰,而於我國未嘗用之,蓋其優待之意也。

    」太和曰:「其時自上北向叩頭,外人聞之,莫不憤惋,此無非臣等之罪也。

    」張善澂曰:「其時事跡,入侍人外,其他則未詳其曲折,故以北向叩頭,誤認爲叩頭於勑使,以此人心尤極切痛雲。

    」上曰:「李惟泰疏亦及此語,予甚怪訝,此必傳之者誤也。

    」太和曰:「雖出於訛傳,而臣等之罪,不待公議,旣自知之。

    臣所帶職,非庶官之比,若不許遞,則前頭送使之時,必多難處之事矣。

    」禮判鄭緻和曰:「以李鬥鎭原情公事,有登對時稟處之命,故敢達。

    」上曰:「閔維重言,使禦史廉問監兵使,因以論賞,事體不當,且關後弊雲,此言誠是也。

    賞旣不施,則罰不可獨行,此後發遣禦史時,監兵使廉問與否,當觀勢爲之。

    而鬥鎭旣已拿問,則亦不可全釋。

    罷職放送。

    」緻和曰:「臣於仁祖朝,屢經禦史之任,其時則無此規,隻令廉問守令矣。

    事體所關,決不可廉問監兵使也。

    」翊曰:「久停法筵,臣等或慮聖候有未寧也,今賜召對,幸莫大焉。

    聖明方講《中庸》,請以《中庸》仰陳。

    《中庸》一篇,莫非誠之一字。

    誠者,不息之道也。

    故不誠無物。

    願聖明繼自今,勵精圖治,勿復間斷。

    」上嘉納之。

    善澂曰:「昏朝時冤死者多,而其中牧使崔沂之死最冤。

    如此等類,曾有贈職賜祭之典。

    」太和曰:「丙辰獄事,至爲冤痛。

    其時白大珩爲黃海監司,鍜鍊以成獄,沂之父子,同死於獄中,人到于今,稱其冤不已。

    」上曰:「追贈。

    」善澂曰:「前承旨尹飛卿,遭母喪,未及發引,家內失火,延及殯所,飛卿之妻,爲救其姑之柩,冒火突入,仍緻傷而死,亦宜旌表。

    」上從之。

    翊曰:「趙溭以昏朝時立節之人,旣已褒贈。

    而故正趙慶起亦於昏朝,首上危疏,極陳不可廢母之義,扶植彜倫,莫過於此。

    而尙無褒贈之典,是爲欠也。

    」上曰:「贈職。

    」 ○吏曹參議尹鏶上疏辭職,仍言曰:「憲官以注擬失當,請推銓官。

    擧吳?、金壽翼等爲言。

    臣以爲壽翼爲狂酗下官所訐,坐廢十五年,其時査覈,卒無事實,則不當永棄於明時。

    至於吳?則在官未滿三朔,而又非採蔘之時。

    本道之査,該府之議,皆明其無罪。

    謫居一二名流,亦稱其冤。

    豈可不覈其本狀,徒以口耳傳說,終於廢棄乎?」上答以勿辭察職。

     ○吏曹判書樸長遠上疏乞遞,上許之。

    蓋知其不可出也。

     12月27日 ○癸酉,召對,侍講官李翊等進講《中庸》,論釋文義,承旨閔維重曰:「臺諫以公山縣監權大載濫刑殺人,至請拿推,而此非因嫌殺人之比。

    報于監司,則以加刑嚴題,見罪人呈狀題辭之後,不稟而加刑,此其所失也。

    且大載治績最著,士夫間亦多言之,因此而遞職,則民情必缺然矣。

    知義禁金佐明方入侍,宜詢其實狀。

    」佐明曰:「見其原情,則蓋再度落訟者,於法當定配,而此非再度,故有加刑之擧。

    」翊曰:「若以善治而還送,則庸何傷乎。

    」佐明曰:「書目公也,呈狀私也,旣令加刑於書目,又卽變說於呈狀,此則監司之誤着,非大載之罪也。

    」翊曰:「冊禮將迫,臣民欣聳。

    聖上如欲廣延羽翼之士,則草野遺賢,不可不緻也。

    」上曰:「疏批纔下,旋又下諭,似非誠信矣。

    」維重曰:「歲初下諭,則似可矣。

    」上曰:「然。

    」 ○以金壽恒爲吏曹判書。

     ○掌令閔光熽啓:「臣於再昨,以注書薦主請罷事,相議論啓,而聖批隻許推考。

    臣意以爲此等薄罰,不必固爭,昨朝將欲停論矣。

    同僚相遇於習儀,堅執不可,臣欲待簡通之回,而更與商確。

    簡通未還,臣適入侍,不得不連啓,而退出之後,卽以此通於同僚,則猶以未及更報爲未安,不可晏然。

    」引避退待。

     ○持平元萬裡啓曰:「臣見吏曹參議尹鏶疏,不勝驚愕之至。

    吳?、金壽翼不法之狀,該府文案尙在先朝之判敎極嚴,臣請略陳其槪。

    ?因禦史書啓,以蔘稅濫捧,怨謗甚多,下吏査問,終至受刑偏配。

    壽翼以換買馬匹,徵納眞珠,國恤張燈,率妾縱觀等語,別遣禦史,按得實狀,屢被刑訊,終至遠配。

    而鏶曲爲遊辭,分疏甚力,何其異哉。

    臣實惜之。

    臣欲紏銓曹用人之失,反緻意外之言。

    請遞。

    」退待。

     ○執義李程、持平趙聖輔亦以注書薦主事,引避退待。

     ○獻納李東老、正言魚震翼處置,請出萬裡、聖輔、程,遞光熽。

    從之。

     ○湖南大同收米之捧,初從閔維重之言,分春秋兩等收捧矣。

    至是監司洪處厚馳啓,極言分等不便之弊,請竝從新結,合捧於春後,該廳言本道之啓爲是,從之。

    〈謹按收米之捧,議之大者也,審量便否,出令於民可也。

    以一人之言,而分兩等收捧,以一人之言,而合捧於春後,任事謀國之臣,於事之巨細,鮮有不如此者,我國之法,不信於民久矣,可勝歎哉。

    〉 12月29日 ○乙亥,備忘記,內醫都提調許積、提調洪重普、副提調金壽興及諸禦醫李東馨等,或加資、或賜馬論賞有差。

    留都百官及隨駕諸臣樂善君潚、領中樞府事李景奭、領議政鄭太和、左議政洪命夏、淸風府院君金佑明、大將李浣、柳赫然以下,竝施賞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