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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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之弊。

    母名官主,竝令懸錄。

    」上曰可。

     3月7日 ○丁亥,大司憲趙復陽、掌令孟冑瑞等啓:「臣等得見義城縣令蔡翊俊枚報監司文狀。

    則道內儒生百餘人,稱以疏會,擁遮官門前路,禁斷官人之出入。

    捉緻縣吏,數罪邑倅,以吹角坐衙,謂非待士之道,凡所進排,亦欠優接之意,大肆威怒,鞭撲狼藉,床排二百,勒令措辦,各樣物種,公然分定,有若公家徵捧者然。

    至於鄕校奴婢各一名,擅許免賤,收捧綿布,用於酒食之資。

    群聚作亂,蔑法貽害之罪,不可置之。

    首倡作挐者,請令本道嚴査,啓聞科罪。

    監司金徽見其所報,備知其狀,而諉以已遞,終始掩置,大失按道之體。

    請推考。

    」從之。

    翊俊,時烈之黨也,乘時用意,搆捏疏儒,靡所不至。

    以其文報,投示復陽輩,使爲此論,可勝痛哉。

     ○禮曹啓:「頃因本曹啓辭,仁廟朝冊禮時冠帶服色,考出實錄以來,今見史官書啓,則當依此以冕服行禮。

    而但其書啓中,三公及禮曹議冠禮,而一則曰:『《杜氏通典》皇太子具服遠遊冠註雲:「若未冠則雙童髻」,以此觀之,未冠而受冊封,則別有所着之冠,而但其制度,今不可考。

    』雲。

    一則曰:『大臣議啓曰:「雖一日?髮,而還童子之冠,其於瞻視,爲舛錯矣。

    冊封時,總角則百官皆知其未冠,年幼故耳,可於後日行禮,事得分明矣」,傳曰:「僉議皆同,依議行之雲雲」』,其下有冊封王世子之文,而分註諸儀,在五禮儀雲,則蓋其時,亦緣未冠前,行冊禮之故,緻有前後議啓之擧。

    而冊封時以總角歸一行禮,雖若無疑,亦無儀註可據之條,請議大臣。

    」上曰可。

     ○黃海道載寧出身崔有祥家失火,蒼黃跳出,未及奉出其母神主。

    有祥突入烈焰中,抱神主而出,爲火燒爛,竟至身死。

    道臣以聞,命旌其門。

     3月8日 ○戊子,大司諫鄭萬和等啓:「尹善道移配時,藍輿軍調給守令推考照律,有隻贖之命。

    其時各邑守令,待之有若使命之行。

    其蔑法私護之罪,豈但收贖而止哉。

    請竝罷職。

    」上從之。

     3月9日 ○己醜,禮曹啓:「議于大臣則原任李景奭言:『未冠前冊禮,古典國制,明有可徵,幼年冠禮,有違古例。

    若夫儀註則有司存焉。

    』領相鄭太和言:『冊禮以冕服,載於《五禮儀》,雙童?而用冕無礙,依此行之無妨。

    』左相洪命夏獻議亦同。

    」上命依議行之。

     ○以金宇亨爲承旨,樸世堂爲副修撰。

     ○日本遣差倭藤成倫來謝入送漂倭,以本道都事爲接慰官以待之,修書以答之。

     3月11日 ○辛卯,以元子定名,時任原任大臣二品以上,會議于賓廳,啓曰:「元子定名,在於今日巳時。

    當用二字與一字,及一字則取何傍,必先稟旨,然後方可考出議定,趁吉時書啓受點,敢此仰稟。

    」上曰:「宜用一字,而從火邊擇字。

    」元子定名單子書入,首望受點。

     ○政院啓:「元子旣已定名,亦宜定字,而冠後字之,乃古禮敢稟。

    」上曰:「依古例爲之。

    」又啓曰:「元子定名單子,今已啓下,依前招禮曹郞傳給。

    」上曰可。

     3月13日 ○癸巳,以南二星爲吏曹正郞。

     ○上受鍼後,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兵曹判書洪重普曰:「溫幸旣已擇日,忠淸道軍兵,必先送標信後,可以徵發。

    」上令政院,預爲稟處。

    重普曰:「將官禁軍將等闕內人番,一依上年例乎?」上曰:「可。

    此外凡事,皆依上年例。

    」重普曰:「馬兵則命扈衛於兩殿之間,而禁軍之數一千也,似有紛沓之弊。

    」工曹判書李浣曰:「行師之規,則馬兵當在步兵前。

    令外方軍,結陣道左,待車駕過後,仍作後隊,則似便。

    」上曰:「可。

    」左相洪命夏曰:「去月大風,實是近古所無。

    禍變遲速,雖未可知,而必有其應。

    今此擧動,雖出不獲已,宜常加警惕,不容少懈。

    」上謂浣曰:「使千摠一人,領都監軍,扈衛於作門之內,兼爲開閉門吹。

    」命夏曰:「具仁墍以摠戎使落後,當留於水原,道臣亦留於水原,則水原必難支。

    宜令仁墍,還入都中,節制京圻。

    」上曰:「監司則往來留駐於南陽、安城、陽城等邑,仁墍則留鎭山城,取食山城穀,以除本府之弊。

    」禮曹判書樸長遠曰:「慈殿出宮時,當乘輦,而渡江之後,亦乘輦乎?」上曰:「空輦宜待令而去。

    」長遠曰:「前導皷吹,亦當陳而不作,到江頭而止乎?」上曰:「軍樂不可作於城內,而皷吹,則當作於輦前矣。

    」 ○上命以今月二十六日定溫幸。

     ○禮曹請依上年例,祭所過名山大川及溫井,上許之。

     ○忠淸道內癘疫熾發,死亡五十餘人。

     3月15日 ○乙未,吏曹判書金壽恒上疏,辭免輔養官,因陳輔導之策。

    略曰: 設官輔導,非專爲講學章句,蓋欲親近外臣,以資警發也。

    雖因溫習,姑轍講學,而其間遂廢進見,以至時月之久,則恐不可也。

    臣聞古聖王之敎世子也,前後有太傅少傅,出入有保有師,今則規模大異於古,內外有截,進對有時,雖使賢德之士當之,猶恐有十寒之憂。

    此在殿下隨事提撕,導以義方,而苟求其本,又在於殿下之以身敎也。

    《書》曰:『若生子,罔不在厥初,自貽哲命。

    』惟聖明之加意焉。

     上答曰:「誡誨寡躬,輔養元子之意,可謂至矣。

    卿之憂愛之忠,予用感歎。

    卿其安心勿辭。

    」 ○北靑人李得立乘氷渡家前深潭溺死,其妻金氏下從氷下,抱夫屍同死。

    其子之海及其女李氏,號哭不得拯救,又從而同溺。

    隣人共以木竿鈞出,之海、李氏得不死。

    道臣以聞,上命旌表其門。

     3月16日 ○丙申,掌令孟冑瑞等啓曰:「大小科放榜後,本府以災異孔慘,啓禁遊街設宴。

    而工曹參判具仁墍、京圻監司吳挺緯,爲設聞喜宴,張樂速客,極其狼藉。

    身居宰列,不有防禁,請竝罷職。

    」上不聽,隻推考,仍啓數日,乃從之。

     3月17日 ○丁酉,掌令孟冑瑞等啓:「前冬客使時,大通官等,求黃獷皮百餘令於金川郡,該郡貿得以給,松都富啇,陰囑通官點退,乃以其物代納,督徵其價六十石米於本郡。

    江都申姓人,論以通官族屬,迎候中路,圖得食物米五十石於海西,分載於回來刷馬。

    惟彼求請之弊,計無奈何,而我人則生殺在我,豈可任他所爲,以啓無窮之弊哉。

    請令本道江都,摘發富商及申姓人論,以一罪。

    客使時一路接應之事,專在於遠接使,其不能禁抑之責,在所難免。

    其時遠接使樸長遠請推考。

    」上從之曰:「富商人等,嚴査摘發啓聞後,定罪可也。

    」 3月18日 ○戊戌,狂風大作,三陟民家二百五十戶,江陵民家一百二十七戶,襄陽民家三十八戶,失火燒盡。

     3月20日 ○庚子,憲府啓:「牙山縣有掘浦之事,民田之被掘甚多,民甚號怨。

    請令本道嚴査首倡人,從重科罪。

    」上從之。

     ○上,以嶺儒柳世哲等疏出示,使都承旨金壽興讀之,而問其義。

    壽興本不知禮,故不能剖拆引喩以對,上曰:「宋時烈以爲:旣爲第一長子三年,則不爲次長三年乎?」壽興曰:「然。

    」上曰:「昭顯喪時,有禮曹喪服之議耶。

    其令覓入。

    」壽興曰:「蓋論禮之家,有同聚訟。

    此人等若隻爲論禮,則有何所害,而實欲托此,以爲構誣儒賢之計,其心所在,極其兇慘。

    故臣捧入之時,敢達此意耳。

    」上曰:「元疏不及見,故政院之啓,亦不得答矣。

    」壽興曰:「領相以議禮時首相,不敢行公,宜速賜答批。

    服制議定,已過八年,而一種邪論,相繼而起,至於今日,又有此疏,日後之慮,庸有極乎。

    所恃者聖明在上耳。

    」 3月21日 ○辛醜,上特命敍具仁墍,還除摠戎使,命左議政洪命夏留都。

     ○政院請:「遣宣傳官,齎標信及密符,諭摠戎使及京圻監司,令發水原兵,待于漢江邊。

    」上從之。

     3月22日 ○壬寅,左相洪命夏、吏判金壽恒請對,上引見。

    命夏進曰:「行幸隻間數日,而首相尙引入。

    聞欲待嶺疏批下,陳情而出。

    」上曰疏批已下矣。

    命夏曰:「當初服制,非儒臣之獨定,與大臣相議,終以國制斷定矣。

    許穆之疏一出,而繼有善道之疏。

    及至今日,又有此疏,而至請告廟,其意實欲陷宋時烈於極罪。

    豈不兇慘乎。

    以庶子爲妾子之說,穆始發之,而妾子故三字,乃以己意添入,此甚無據。

    朱子旣謂:『庶子乃世子之同母弟』雲,則此實明文,而渠輩乃敢截去本文,拈出其上一句,以爲眩亂之計。

    此則固不難卞,而是非邪正,國家存亡之所係。

    雖不知聖批之果如何,而若不痛卞,則其害可勝言哉。

    」承旨金萬基曰:「時王之制,乃是《大明律》,國朝行之已久,何敢任意詆毀。

    而渠等敢以爲出於武後雲,尤可痛也。

    」壽恒曰:「設使此事,果有可論者,服制議定,已過八年,而到今投疏,敢作此擧,原其情態,殊甚可惡。

    自上處分,必當痛快。

    而若不明卞痛斥,則前頭必有繼起者矣。

    」萬基曰:「渠疏列書千餘人,故殿下待以儒生,至下批答。

    渠等隻爲論禮,則雖置之可也,觀其主意,非爲論禮而發也。

    至於義城縣聚會作亂之事,豈士子之所爲乎。

    實是亂民也上曰:」此乃其徒耶?「萬基曰:」是也。

    臣等雖不識禮,見其所上冊子疏辭,則攻破不難,而捧入之際,勢所不及論卞,故姑先以情狀之可駭,啓達矣。

    今見聖批,則有士習不美可駭等語,大聖人辭氣,從容不迫,眞所謂不怒,而威於鈇鉞者也。

    但此輩頑悖,恐不服膺聖訓,以自懲艾,若無別樣處置,則必有繼起之患矣。

    「命夏曰:」承旨之言是矣。

    第義城事,是其枝葉也,欲爲告廟者,乃欲以時烈,爲告廟罪人,其心實叵測。

    己卯乙巳之禍,其端甚微,而終成大禍,今若不痛治,則日後之患,當復如何哉。

    「〈謹按嶺疏之入,聖意固不在於深治,而大臣諸宰,交口進言,極其誣毀,直以亂民兇徒目之。

    或雲若不別樣處置,必有繼起之變,或雲若不明白痛斥,必有日後之禍。

    欺蔽天聰,激動聖心,終使朝家,有作爲禁令,頒示中外,不敢復議之擧,所以爲兩宋地者至矣。

    若命夏輩,可謂知有兩宋,而不知有君父者矣。

    可勝痛哉。

    〉 3月23日 ○癸卯,慶尙道儒生生員柳世哲等千餘人上疏曰: 嗚呼!我先王服制之失,尙忍言哉。

    議禮一差,而宗嫡廢壞,倫紀倒置,緻令君臣父子之間,無一不失其序,嗚呼!此豈細故也哉。

    臣等竊聞之,臣子之緻隆於君親,此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

    昔者武王之末受命也,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文王,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蓋推武王之心,以尊三王,又推三王之心,以及於無窮,使周家宗嫡之統,益明益尊於天下後世,此周公之所以爲孝也。

    設令其時,無周公制作之盛,而議禮之臣,乃以季歷爲大王之季子,武王爲文王之次子,欲貶居名號,待以庶子之禮,又以文王、成王爲下正之庶,使不得與於宗嫡,則將使宗廟不得爲宗廟,王室不得爲王室,周之先王,不得受尊於其子孫,周之子孫臣庶,不得緻隆於其先王。

    斯乃人倫之大變,尙可謂能明典禮乎。

    且令其時,設有此事,而在廷之臣,不能救正,則公論之發,必在於草莽,必將碎首沫血,告于成王,以斥其失也。

    蓋不可稅者服也,所當嚴者分也,係關綱常,人皆可正,時之早晩,非所當問。

    則今日之事,何以異於此乎。

    恭惟我孝宗大王,以嫡出次長,受命仁祖,入承大統,上體先祖之重,下膺兆庶之宗,君臨十年,以主宗廟,與武王之事,前後一揆,小無異同,則孝廟實仁祖之武王也。

    武王旣纉大王、王季、文王之緖,爲周家八百年之宗,則我孝廟,猶不得繼列聖之統,而爲朝鮮億萬年之宗乎。

    己亥之事,追惟罔極。

    孝宗大王以堯、舜之聖,不及享有遐齡,一朝天崩,變生倉卒,擧國含生之類,莫不攀號遑遑。

    靡所逮及,所當盡心者,惟在於愼終一事而已,其時禮臣宋時烈等,乃以庶子,指我先王,遂請大王大妃降服期年,嗚呼!此何爲者。

    臣等皆嶺外寒士也。

    望朝廷如隔弱水,當初議禮諸說,無由得聞,亦何從與聞於外廷末議之萬一乎。

    及其旣久,群情日益鬱結,國言日益藉藉,然後始見時烈等所進文字,得審服制降定首末,不覺失聲而大呼。

    臣等試取其說而觀之,有曰:『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此以孝宗大王爲四種服制中不正之庶子也,又曰:『次嫡皆名長子,而服斬則嫡統不嚴』,此以孝宗大王爲不得爲長,不得爲嫡,不得爲宗廟之主也。

    又其所引下正庶檀弓免、子遊衰等說,無謂益甚。

    而其中下正一款,亦極悖理。

    蓋下正,是禰嫡也,本指衆子所生長子而言,豈其謂立爲人後者之長子也。

    議者,乃以此略不關涉之語,擬之於不當擬之先王,終必證成,其以先王爲庶子之說,此果何所見耶?況下正,禰之嫡,故隻得祭禰,而不得祭祖,若如此言,先王爲庶子,而殿下爲下正,則先王不得繼仁祖之統,而殿下不得祭仁祖耶?此不忍言之說也。

    且如此言,則文王之立武王爲非,而武王不得爲宗廟正體之主,成王又不得以正嫡之禮,尊武王,不得以正嫡之祭,祭武王,而周之先王,亦不得受其正嫡之孝饗於武王、成王矣。

    臣等且以本朝之事,明其不然。

    自太宗大王以下列聖,多以次嫡旁支,入承大統。

    若如議者之說,則太祖大王以下列聖,皆不得爲宗統,而以長子傳重之先聖王,亦皆爲下正之庶,不得爲宗廟之主。

    使我國家三百年相傳宗嫡之統,終歸於暗昧而不明。

    嗚呼!此豈合於情理也哉。

    雖其內無他腸,而其爲誣妄,則亦甚矣。

    臣等請姑以禮經所載,亦名長子,遠別庶子,體而不正庶子,三件條列,就加辨證,以備殿下之看詳裁處焉,伏願殿下,試垂省念焉。

    臣等謹按《儀禮通解續》《喪服篇》斬衰章經曰:『父爲長子』,此乃周公所作之文也。

    子夏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取爲傳重也』,此言長子將代己爲宗廟主,正體於上,故父爲之服三年,此乃尊祖之義也。

    鄭玄註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賈氏釋之曰:『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也』,此言自天子至於庶人,通立嫡爲人後者,皆名長子之義也。

    然則孝宗大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賈氏釋鄭註之義如此,此又母弟立爲父後,則便是長嫡,不可謂之庶子之明文也。

    然則孝宗大王果爲庶子乎?疏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此亦賈氏釋鄭註之言,此又母弟旣立爲長子,則不可復謂庶子之明文也。

    然則孝宗大王旣立爲君之後,反爲庶子,而果不得爲長嫡乎?疏所雲:『亦爲長子之長子,卽經文,爲長子之長子』,則仁祖大王之於聖考,有應服三年之義矣。

    父之所不降,毋亦不敢降,則大王大妃,其可爲孝廟不服三年乎?此明白可見者也。

    臣等又按,子夏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此所謂庶子,指凡衆子而言,初非次嫡之立爲父後者而言也。

    故鄭玄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

    』疏亦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也。

    今同名庶子者,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疏說止此。

    〉然則同是一母弟也,爲衆子時,則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旣立爲長子,則無復有遠別之嫌,不可仍稱爲庶子,此又義理之明白可見者也。

    然則時烈等,以我先王爲庶子,不可服三年者,不亦背經悖禮之甚者乎?臣等又按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種。

    其一曰:正體不傳重,謂嫡而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其二曰: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其三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

    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疏說止此。

    〉此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是妾子。

    庶子之爲妾子,非但賈氏疏說已言之,其他證左之見於禮經者皆是。

    何可以此庶子,爲非妾子,而加於先王。

    況此『不正』雲者,乃是孽庶之稱號,又何可以此賤稱,加於先王乎。

    此其悖經尤甚者也。

    且此庶子之猶爲妾子,臣等不須廣引諸說,而隻取此四種中所論『正體』二字上,參互觀之,則名義暸然,一見可知。

    何者正者,正室之嫡子也。

    體者,父子之一體也,嫡子爲嫡出之親子,故曰:『正體』,庶孫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嫡孫雖嫡出,非親子,故曰:『正而不體』,庶子雖親子,而非嫡出,故曰:『體而不正。

    』此庶子之果爲妾子,於此四節,自有著見,終諱不得,則此乃單行妾子之名,斷不可以此加之於立爲父後之長子也明矣。

    此非次嫡,而不爲庶子之明文乎。

    況經文:『父爲長子』,亦以其將所傳重者而言也。

    若旣立爲天子諸侯,則所居者乃是宗嫡之位,雖妾子,父母之爲之也,當待以正嫡,爲服三年。

    禮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朞』,此其明文也。

    然則孝宗大王以第二正嫡,正位宸極,名位尊嚴,又與將所傳重時自別,則目之衆子,猶所不敢,況可指爲庶子,以四種中不正庶子服,服之乎?此皆不可不辨者也。

    議者,又欲立其私見,以文其失,則反以勉齋所編入賈氏疏說,爲上下矛盾,未經朱、程勘破,不足取信,抑何其無據之甚也。

    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勉齋編定之。

    勉齋,朱門高弟也。

    其平生函丈之間,講論之餘,能獨得古聖人制禮之本意,而其所見之明,又可以折衷後來諸儒同異之說,以歸於正,故卒受師門付托之重。

    至其編書之際,又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就,以成其書。

    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聞。

    』又嘗謂勉齋曰:『君所定喪祭禮,規模甚善。

    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其所以嘉悅奬與之意,不啻尋常,非但經勘破而已。

    則其曰:『亦名長子』者,指次嫡而言也,其曰:『不正庶子』者,指妾子而言也,各有條列,不相關涉,開巷了然,人皆可知。

    豈有一毫矛盾之理乎。

    此等文字,時烈非不見之,而猶且曲爲辭說,以亂其實。

    夫如是則豈復安於心,而能制天下萬口一辭之公論哉。

    豈其所見一差,所蔽太重而難反,故至乃拾朱子已定之論,而強辨不已?敢曰:『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又曰:『次嫡之不與不正之庶子,不能深信。

    』籲亦異矣。

    臣等抑又聞之,緻隆於君親,此《春秋》之義也,故魯本侯爵,夫子於《春秋》稱公以尊之。

    蓋聖人所以爲君父緻愛緻敬,以盡臣子之分,而使合於人情天理者,無所不用其極如此。

    孟子所謂:『聖人人倫之至』,正指此等處也。

    然則今之降嫡爲庶,以絀君父之尊者,無乃非聖人之道,而與《春秋》之義,大相反歟。

    嗚呼!臣等此言,不知者必以爲欲攻時烈,而爲藉口之資也。

    臣等雖汚,亦不爲此。

    臣等所惜者名敎,所重者人倫,所欲明者先王之正體,所欲救者,世道之敗。

    故不得不披露悃誠,上瀆宸嚴,實非得已也。

    伏願殿下,特加惕念,裁自聖衷。

    亦以臣等之言,或有可取,則亦乞仍下臣等此章于廟堂,廣收廷議,亟擧辨正之典,告于宗廟。

    然後頒示八方,使中外臣民,曉然聞知宗嫡之在我聖考,而詖淫邪遁之說,不得復行於天地之間,名正體尊,凡百皆順,先王之汚衊始雪,殿下之追孝克盡,可以無憾於幽明,有辭於萬世矣。

    若然則聖考在天之靈,豈不和豫於穆淸之上,錫善垂休,以裕于後乎?將見擧國之內,莫不欣欣皷舞,如得再生,輿情大快,和氣隨應,無有邪沴幹其間,國家億萬年無疆之福,其在是矣,其在是矣。

    臣等謹採《儀禮通解》中注疏諸說,比類裒集,僭以瞽說,各爲辨解於逐條之下,因將時烈獻議,叚叚攻破,凡十六條。

    以付其後,總以名之曰:『《喪服考證》』,隨疏封進,以備乙覽。

     上答曰:「疏文疏意,出沒無定,異而不同。

    言東意在西,言西意在東。

    士風之不美,奚至此哉。

    誠可駭矣。

    況疏中所謂朱子雲雲之說觀之,則許多說話,反倍於朱子之意,誠極未安。

    爾等須勿煩瀆,退修學業。

    」 喪服考證目錄。

     第一長子庶子圖。

     第二父爲長子條。

     第三亦名長子條。

     第四通立嫡以長條。

     第五正體傳重條。

     第六庶子不爲長子三年條。

     第七言庶遠別條。

     第八正體不得傳重條。

     第九傳重非正體條。

     第十體而不正條。

     第十一正而不體條。

     第十二母爲長子條。

     第十三庶子爲父後條。

     第十四立子孫承嫡傳襲條。

     第十五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條。

     第十六春秋繼立之君,未踰年而卒,則書名不書公條。

     附錄 第一國家不同條。

     第二疏文上下本自無病條。

     第三長子死於殤年條。

     第四嫡子庶子隨事立稱條。

     第五論賈氏疏法例條。

     第六下正庶條。

     第七大明律條。

     第八論人君母弟謂之庶子條。

     第九論疏已經朱子勘破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條。

     第十論《檀弓》免子遊衰條。

     第十一論嫡統不嚴條。

     第十二論不二斬條。

     第十三論八大君服條。

     第十四論臣服君條。

     第十五論爲庶子當服朞條。

     喪服考證長子庶子之圖 長 經曰父爲長子斬衰三年。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經曰母爲長子齊衰三年。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

     註曰亦言立嫡以長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臣等謹按父母之爲長子三年以其當先祖之正體將代已爲宗廟主也第一子雖是長子而或有故不得立立其第二子則亦名長子而服三年 正體不傳重 疏不得三年有四種,其一,正體不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臣等謹按父母之爲長子三年以其當先祖之重乃是尊祖之義,故不得傳重則不得三年。

     體而不正 疏不得三年有四種,其三,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

    ○又疏庶子妾子之號。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妾子,雖其與父爲體,而側室所生,故爲不正。

    不正,故不得三年,此以將傳重言。

     衆子稱庶 註曰爲父後者之弟也稱庶遠別之也。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以下是衆子而今同名庶子者遠別於長子與妾子同號。

     臣等謹按衆子本是嫡出雖以遠別之義稱庶而與四種服制中體而不正之庶子名位自別固不當相雜混稱況衆子若立爲長子則仍稱衆子亦不得尙可稱庶乎? 下正庶 朱子曰下正謂稱之適也,雖正爲稱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稱適,故謂之庶也。

     臣等謹按,下正是衆子之適子不繼祖,故曰下正若衆子旣立爲長子傳重,而其嫡子又復繼祖承統,則卽是正體於上,何得以下正稱之乎? 喪服考證。

     臣等伏見己亥議禮,宋時烈等所定服制,杜撰附會,背經悖禮,旣誤國家典禮,又惑中外衆聽,不容不辨,故臣等謹就《儀禮通解》,撮其要語,又旁引先儒諸說,僭爲辨解,以備睿覽。

     喪服篇斬衰章,〈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十八張。

    〉經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嫡以長。

    』《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 臣等謹按,父爲長子三年者,通立次長爲後者而言,非但指第一子。

    《疏》所謂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者』是也。

    然則以嫡子同母弟,而立爲父後者,亦名長子。

    蓋母弟之爲父後者,是嫡妻所生,可以正體於上,而將所傳重,非若妾子旁出不正故也。

    旣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則以母弟之立爲父後者,謂非嫡子不可也。

    又曰:『亦名長子』,則以立爲父後之母弟謂非長子,亦不可也。

    然則母弟之立爲父後者,是乃嫡也長也,其何敢以庶子之名,加之於爲嫡爲長之母弟乎。

    且經不曰:『父爲嫡子』,而曰:『父爲長子』,其所以立言者,實是通立嫡以長,而非獨指第一子。

    則凡母弟之立爲父後者,皆是長子,而皆可爲服三年矣,此其明文也。

     《疏》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 臣等謹按,此言母弟立爲父後,則乃是長子,不可仍稱衆子。

    況可稱庶子乎。

    亦名長子服爲三年,斯乃人情之至,天理之極,參酌曲盡,爲萬世法者也。

    其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八字,分明模出孝廟位次事實,字字相符矣。

    臣子之於君父,尊崇敬愛,無所不用其極,如遇變禮,則禮雖無文,猶可義起,況今服制,非出於禮之變者,註疏諸說,昭著如此,而反以體而不正賤稱之,庶子,擬之聖考,以爲不可服三年者,何也。

     《疏》又曰:「若言嫡子,惟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也。

    」 臣等謹按,此言嫡子,固是第一之號。

    然第一子有廢疾他故,或無後而死,或有後而不立,不得傳重,則立母弟爲後者,此亦嫡子。

    故下句更擧立嫡二字,以明所立次長之皆爲嫡子,《家禮》所謂世子是嫡。

    若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者是也。

    然則母弟之立爲父後者之爲嫡爲長,不待辨,而明矣雲者。

    此與仁祖大王立聖考事,正相符合,所謂「前聖後聖,其揆一也。

    」然則其不以宗統嫡統,許我先王者,不幾於背經非聖之甚者乎。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 臣等謹按,所謂:『正』者,指嫡妻所生之子而言也:『體』者,子與父骨血同爲體之謂也:『將所傳重者』,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傳又曰:「庶子不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註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已爲宗廟主也。

    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言庶者,遠別之也。

    」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衆子之不爲父母後者也。

    故註曰:「庶子爲父後者之弟也。

    」今以此說觀之,則孝宗大王,受命仁祖,冊爲世子,謂非父後不可也。

    旣爲父後,則其可仍稱庶子,降同於未立爲父後之衆子乎?況我先大王,正位宸極,以奉宗廟正體於上,與爲世子將所傳重時,又自別,其不可以衆子目之,而稱以庶子者決矣。

    大抵亦名長子,卽衆子,而爲父後者也,此一位,子夏傳庶子,卽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也,此又一位,四種中不正庶子,卽妾子也,此又一位。

    然則彼以正體傳重之先王,謂不得爲長爲嫡,自長子,而降貶爲衆子,自衆子,而又降貶爲不正庶子,愈貶愈降,無所諱忌,此豈近於情理哉。

    背經悖禮,莫此爲甚,此不可不辨也。

    「 《疏》曰:」庶子本是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

    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 臣等謹按,此疏說,又所以明夫母弟之本非庶子者也。

    然則子夏傳庶子,以母弟而遠別於長子,稱庶者也,四種中不正庶子,是本分妾子也。

    〈說見下條。

    〉此兩庶子,名號雖同,而其實,則嫡庶異體,貴賤自別,固不可相雜混稱,等而班之,以紊其統。

    況先大王繼統傳重之後,名位正,分義亦正,正體之尊,截然難犯,如天地之不可易,又與遠別,稱庶者,本不幹涉,則彼以我先王爲衆子,至以爲與不正庶子,一串來歷者。

    實是不經無據之說也。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

    其一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 臣等謹按,正者,嫡也,體者,父子一體也。

    以爲適出長子,故曰:『正體』,而其人有廢疾不堪爲嗣,則此嫡子爲不得傳重之子。

    故雖爲正體,而不爲三年之服也。

     其二曰:『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庶孫,卽妾之所生孫也。

    非嫡出非親子,故曰:『非正體。

    』 其三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喪服篇》緦麻章,庶子父後者爲其母條。

    〈見《儀禮通解續》第一卷,《喪服篇》第九十五張。

    〉註曰:」此謂無冡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後,爲其母緦也。

    「傳曰:」與尊者爲一體,不得服其私親也。

    「《疏》曰:」雲一體者,父子一體也,雲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爲正親雲雲。

    「今以此說觀之,則所謂冡,卽長子也,嫡卽嫡出第二以下也,庶子,卽妾子也。

    庶子之母以妾母之故,不得爲正親,則妾母所生之子,其爲不正固也。

    故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然則此庶子也,不待辨而自明矣。

    然則彼以我先王爲不得三年之庶子,果何所見也。

     其四曰:『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臣等謹按,嫡孫雖嫡之正,而非親子,不得與祖爲一體,故曰:正而不體。

    右四條,皆期不服三年。

    蓋嫡子而未傳重,則不服,嫡孫傳重,而非親子,則不服。

    今以此正體二字,參互觀之,則此庶之果爲妾子,一見可決矣。

    然則彼以我先王爲妾子者,亦何所見也。

     《齊衰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三十三張。

    〉經曰:『母爲長子』,註曰:」母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者,父母爲長子三年,本爲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

    故不得以父在,而屈之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 臣等謹按,不敢降者,不敢以己之尊,降祖禰之正體。

    此皆通立嫡以長而言者也。

     《緦麻章》〈見《儀禮通解續》喪服篇第九十五張。

    〉經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

    』註曰:」若天子諸侯庶子承重,爲其母所服雲何?按《曾子問》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雲:「蓋爲庶子王爲其母。

    」疏亦曰:「庶子王爲其母無服。

    」 臣等謹按,此庶子,卽妾子。

    若嫡子之同母弟,則豈得爲其母無服乎。

    此又庶子,非母弟之明證也。

     《封爵令》〈見《儀禮通解續》第十六卷八十張註。

    〉曰:「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

    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準此。

    」 臣等謹按,右《禮經》《喪服篇》內諸說,不啻明白,蓋嫡子死,而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

    此一條勉齋旣已編入於父爲長子條,而復於其下,又以雖承重不得三年四種之說,別爲一叚,各有條例,而庶子爲後,正在其中,則長子與庶子,自是兩人,決不可指嫡爲庶,已自明白矣。

    況《封爵令》曰:『無母弟,立庶子雲。

    』則其說又較然分曉。

    母弟自母弟,庶子自庶子,地位各別,貴賤懸殊,斷不可攙八,故說合而爲一。

    蓋疏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此乃母弟,非庶子之明文,又曰:『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此亦母弟立爲長子,則不可仍稱庶子之明文也,又曰:『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則此亦母弟,立爲父後者,皆爲長子之明文也。

    右三說,具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條,此又次嫡爲後者,不可不服三年之明文也。

    旣名長子,而有不服三年之理乎?且其母弟立爲長子,名位旣定,則不當旋復降屈,更稱庶子,使若前後二人者然,此又不得三年之庶子,果非母弟,而的是妾子之明文也。

    且以禮書所論正體二字之義觀之,則其稱嫡子曰正體,其稱庶子曰『體而不正』,一則以嫡出,而謂之正,一則以妾出,而謂之不正,嫡庶之間,其號自別,其分亦嚴。

    此又庶子爲妾子而定,非母弟之明文也。

    況《封爵令》,母弟庶子之別,不啻分明,如上所陳,則此又不可以立爲父後之母弟,指爲庶子也,尤極較然矣,況《禮》雲:『庶子王,爲母無服』,則其爲妾子也,亦不明著乎。

    凡此諸說,見於《禮經》者,如此其丁寧,則何可一向亂道,以亂其實乎。

     《家禮》〈見《家禮》大小宗圖下。

    此下又旁引先儒諸說凡二條。

    〉大小宗圖註,朱子曰:「世子是嫡。

    若世子死,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

    」 臣等謹按,此言母弟立爲世子,則是乃嫡也,非復如前日稱庶遠別之衆子。

    故曰『亦是次嫡也。

    』 《春秋》:「莊公三十有二年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公羊傳》曰:「子卒雲,子卒,此其稱子般卒。

    何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旣葬稱子,踰年稱公。

    子般卒,何以不書葬?未踰年之君也。

    有子則廟,廟則書葬,無子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 臣等謹按,《春秋》之法,緣終始之義,不可一年二君,故嗣君雖繼立承統,而未踰年而卒,則不稱公,緣臣民之心,不可一日無君,故待明年正月,改元告廟而後,成之爲公,而始得稱公。

    故公子般卒於莊公未葬之前,則孔子書名而卒之,子赤卒於文公旣葬之後,則孔子不書名而卒之。

    國統承授之法,可謂嚴矣。

    其曰:「有子則廟,無子則不廟者。

    」蓋有子而繼立爲君,則此乃傳統之君,故雖未成君而入廟,旣已踰年成君,則雖無子,而亦入廟,此莫非重先祖之正體,而嚴嫡統之義也。

    然則雖已承統爲君,未踰年而卒,則不成爲君,況以世子,而卒於先君之世,不得承統者乎?旣已踰年改元,則雖卽薨逝,猶得入廟,而成之爲君,不問有子與無子,況君臨有年之人主,又有嗣君,而傳統者乎?由是觀之,宗嫡統之所在,不待辨而自明矣。

    今之議禮者,以昭顯爲應服三年雲爾,則是成之爲君,而以嫡統歸之也。

    以孝廟爲庶子,而當服期年雲爾,則是不成之爲君,而不以嫡統歸之也,何其與《春秋》之義,大相反也。

    臣等又按《春秋》,僖公兄也,閔公弟也。

    閔公先立而薨,僖公繼而卽位,兄弟傳國,便同父子。

    僖公雖爲閔公之兄,而有父視閔公之義,故僖公薨,而祔於閔公之下。

    其後議禮之臣,乃以僖公爲閔公之兄,遂躋之於閔公之上,孔子譏之,書於《春秋》。

    可以見兄弟之序反輕,而君臣之義至重也。

    且以本朝之事言之,丁醜仁聖大妃之喪,禮官以期服爲定,臺臣爭之曰:「祖宗家法,萬古綱常,一朝盡廢矣。

    」又曰:「仁、明廟相繼之統,斷絶而不續矣。

    」宣祖大王遂從臺臣之論,以三年爲定。

    此皆《春秋》以國統爲重之義也。

    而今之說者以爲:「帝王不當以卽位者爲統」,惜乎其不講於《春秋》之義,而有此妄發也。

    所謂:「祖宗家法,萬古綱常,一朝而盡廢者」,眞今日之謂也。

     喪服考證〈附錄。

    〉臣等伏見宋時烈前後獻議諸說,節節乖謬,有非臣等所敢知者。

    臣等謹就其中,一一剖析如左,以備睿覽。

     時烈獻議曰:「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

    此正緊要處,而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所不敢知也。

    」 臣等謹按,承家與傳國,其理雖同,而事則不同。

    其理同,故禮多通用,其事不同,故禮有時而變。

    自天子至於庶人,皆服長子三年者,通用之禮也。

    士大夫之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而天子之庶子爲王,則爲其母無服,此非家國不同之證耶?節目不可比而同之者,不可勝數,而時烈深排家國不同之說,可謂謬矣。

     時烈獻議曰:「蓋以上下疏說觀之,則父爲長子條,旣曰:『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其下又曰:『第二長者同名爲庶子』,其下又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

    此三說,一人所記,一時所說,而同條共貫,似不可立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

    正當反覆參考,使其上下,不相爲病可也。

    」 臣等謹按,疏文上下,本自無病。

    不知時烈,何以看得爲上下相病耶。

    夫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者,卽衆子,而立爲父後者,此一人也。

    其曰:「第二長者同名庶子者」,卽衆子,而不爲父後者,此又一人也。

    其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者,卽妾母之子,此又一人也,凡三人也。

    今時烈,合三人而一之,宜其錯看諉謂,相爲病也。

    長子自是長子,衆子自是衆子,妾子自是妾子,則疏文本自明白,豈有相爲病之理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亦名爲長子,而爲之三年雲』,恐指第一長子死於殤年,或廢疾,而其父不爲三年,然後立其第二子,亦名爲長子,而三年者也。

    若其第一子當傳重而死,而其父爲之三年,則雖立第二嫡承統,亦謂之庶子,而不得爲三年也。

    如此看,則上下疏說,似不逕庭矣。

    」又曰:「所謂『長子死者』,未知其死於何等時耶。

    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三年,然後又立次嫡謂之長子,而次嫡死,又爲之服斬三年耶?」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甚無據。

    蓋父母之爲其子或期,視其傳重不傳重,而爲之輕重者也。

    故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之說,見於斬衰章父爲長子之條,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說。

    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要,嫡子死,乃立嫡孫,乃得爲長子三年之說,又見於爲父後者爲長子三年之條。

    蓋第一子有故,不得立,或無後而死,或有後不立,而立次嫡爲長子,則次嫡爲傳重之子,而第一子,不得爲傳重之子。

    旣不得傳重而死,則父母之爲之也,不得三年,而正服期者,禮有明文,昭若日星,則第一子之成人未成人,有後無後,不必問也,亦不當問也。

    然則其所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則父立次嫡,不可爲服三年雲』者,豈非無據之甚者乎?大抵文王之捨伯邑考,而立武王者,非以伯邑考爲未成人也,亦非以伯邑考爲無後也。

    特以知武王之大聖也,而欲以天下大器授之耳,此亦禮之當然也。

    然則當時在廷之臣,豈有以伯邑考爲已成人,無罪疾有後以死,而反以嫡統歸之,謂可服斬乎?若曰:「文王爲未傳重伯邑考當斬,而不得爲已傳重武王服斬雲」爾,則尊祖之義果安在哉?此無理之說也。

     時烈獻議曰:「所謂第二長者同名庶子雲』者,蓋第二嫡子,欲別於妾子,則謂之嫡,欲別於長子,則亦謂之庶,固不害其隨事立稱也。

    但此庶子,旣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稱』,則下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未見其獨爲妾子,而次嫡不與之義也。

    」 臣等謹按,時烈此說,亦極無據。

    蓋次嫡未爲父後之前,則稱庶子以別於長子,及其爲長子之後,則亦名長子以別於衆子,此固隨事立稱之義。

    故臣等於上文,已詳辨之矣。

    噫!時烈旣知隨事立稱之爲不害,則何不以此說,用之於亦名長子之條,以明我先王之長嫡,別之於庶子,而乃反取用於四種不正之庶子,必以證成其先王爲庶子之說,何也?其蔽固亦甚矣。

     時烈獻議曰:「所謂:『體而不正』,庶子爲後雲」者,蓋此庶子,與上所謂庶子一串來歷。

    若是獨爲妾子之稱,而次嫡無與焉,則賈氏於此,必爲一轉語以別之,不當滾爲一款,以起後人之惑也。

    此臣之所深疑者也。

     臣等謹按,此時烈不會看注疏法例而言也。

    經傳所稱庶子,皆是妾子,而子夏傳,遠別庶子,是衆子。

    故賈氏於此,已下一轉語別之曰:『庶子,妾子之號,而嫡妻所生,同名庶子者,遠別之意也。

    』然則其曰:『體而不正之庶子』,卽經傳所稱本分妾子,何以更下一轉語以別之也。

    《論語》註法二十篇中,所稱君子,皆蒙上文成德之名。

    故不爲再釋,而獨於以位言之之君子,則朱子輒別以釋之。

    其法猶賈氏之獨釋子夏傳庶子也。

    以此觀之,則時烈之說,不攻自破矣。

     時烈獻議曰:「謹按朞服疏曰:『君之適夫人第二子以下及妾子,皆名庶子。

    』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謂庶也。

    正體,謂祖之適也。

    下正,謂禰之適也。

    雖正爲禰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稱適謂之庶也。

    』〈朱子說止此。

    〉所謂:『正體于上者』,嫡子爲父者也,所謂:『下正,謂次嫡之嫡子也。

    』何以謂之正而又謂之猶爲庶也。

    嫡故謂之正,而次故猶爲庶,雖嫡,而以次,故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況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

    今以期服疏及朱子說觀之,此所謂:『庶子爲後者』,必以爲獨指妾子,次嫡不與雲者,臣實未能深信也。

    」 臣等謹按,此尤不經之說也。

    朱子所謂:『下正』者,是指其凡衆子,未立爲父後者之長子也,何可以此,而敢擬於先王與殿下乎。

    其曰:「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雲」者,是以我殿下爲下正也,況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雲者,是指斥我先王爲庶子也。

    噫噫!其悖謬亦甚矣。

     時烈獻議曰:「當初獻議時,臣固知有此《儀禮疏》說,而於其《疏》說,有未能十分無疑者,故以爲與其輕用可疑之《疏》說,斷定莫重之變禮,寧近從大明之制,猶爲寡過也。

    」 臣等謹按,時烈此言,不過錯看禮文,不知禮有明文,而有此無據之說也。

    我國家遵用周公《儀禮》及朱子《家禮》,已成祖宗朝相傳家法,何獨於我聖考之喪,不用先聖先賢之正禮,而用《大明律》耶?況《明律》多變更先王舊制,用唐武後之說。

    至以母喪爲斬衰三年,故文純公臣李滉嘗以爲:「我國禮俗,不用明律服制,深見禮意」,此不易之論也。

    時烈必以《明律》爲據,則亦以母喪斬衰,爲可遵行耶? 《時烈》獻議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

    然以次嫡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

    故《疏》曰『庶子,非妾子之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

    』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 臣等謹按,此不害二字,尤極未安。

    是時烈之意,亦自知其不可謂之庶子,而強稱爲庶子之辭也。

    此是所當緻謹之地,而辭氣之間,淩厲太甚,略無回互宛轉意思,此豈臣子告君之辭也。

    昔朱子嘗擧向太後之言,而至諸子皆庶子之文,乃以雲雲字,代補庶子字。

    夫端王,實爲神宗之庶子,而以其嘗爲天下父,故猶不敢直書庶子之號,此乃尊君敬上之道。

    惜乎時烈不知有此等義理,肆爲悖語,指擬不倫,其所見之謬戾,臣等不暇與卞焉。

     時烈獻議曰:「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至賈公彥疏,始有此說,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續,則何敢不信。

    然不經朱、程勘破,則未知此說,果如許穆之所雲乎?如或不然,則今者斷然行之,或恐未安也。

    且《疏》說,旣曰:『立次嫡亦爲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爲三年。

    』此二說自相矛盾,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

    今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

    」 臣等謹按,此二說,一則爲嫡子正體傳重,故爲三年之服,一則爲妾子體而不正,故雖承重,而不爲三年之服。

    《疏》家條例明白如此,豈可謂之自相矛盾乎?未經朱、程勘破之說,尤極無謂。

    蓋朱子自修家鄕邦國王朝禮,其喪祭二禮,屬勉齋編定之。

    勉齋親承朱子指授,筆削去就,以成其書,故朱子嘗貽書勉齋以爲:「喪禮詳略,皆已得中」,又曰:「君所定喪祭禮,規模甚善。

    吾所編家鄕邦國王朝禮,其悉依此規模,更定之。

    」由此觀之,此條經朱子勘定明矣,此非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乎?此非體而不正之庶子,獨爲妾子之明文乎?噫!《儀禮》一書,周公作之,子夏傳之,先儒註疏之,勉齋編入之,朱子勘定之。

    夫如是,則謂之明文可矣,遵而行之,其亦可矣。

    其可謂未經朱、程勘破,而爲不足取信乎? 時烈獻議曰,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說。

    然則《檀弓》之免子遊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臣等謹按,檀弓之免,譏其捨孫立次子之非禮也,子遊之衰,諷其捨嫡立庶之非禮也。

    昔公儀仲子之喪,捨其嫡孫,而立其次子,司寇惠子之喪,捨其嫡子,而立其庶子。

    故《檀弓》、子遊,爲過禮之免喪而弔譏之,固其然矣。

    至若仁祖大王,擇立聖嗣之事,則異於是。

    昭顯世子卒逝之後,一依周文王擇立武王之禮,冊命我孝宗大王,立之爲世子,以傳大統,斯乃大聖人爲宗社生民之大公大法,亦禮所宜然也。

    安得以公儀司寇之事,比而擬之,妄論大聖人已定之典禮哉? 時烈獻議曰:「且以人情事理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 臣等謹按,時烈旣不以長子,許我先王,而降稱爲庶子,則其發於言辭者,無怪乎若是之悖矣。

    《禮》曰:「嫡妻所生,皆名嫡子。

    」則先王果不得爲嫡子乎?立爲世子,亦名長子,而終以正位宸極,上承祖統,則又可不以嫡統,許我先王乎?以嫡子承嫡統,而謂不得三年,反謂之嫡統不嚴,是果何所見耶?嗚呼!昭顯世子,旣不得傳重,而先王以世子傳重,上承大統,則未知仁祖所傳之統,在於昭顯乎,在於先王乎?立次嫡亦名長子,已先立於經文父爲長子之條,不得傳重之嫡子,又見於四種服制之條,則宗統嫡統之所歸,一見決矣。

    夫宗嫡之統,在我傳重之先王,而不在於不得傳重之昭顯,則烏可謂嫡統不嚴,又烏可謂有二統斬之嫌乎。

     時烈獻議曰:「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猶不敢服斬,其不二斬之義截然。

    況父之於子乎。

    而旣斬第一子,又斬第二子以下,而無復限節,蓋許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期服,不見於經,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斬,亦不見於經也。

    何可執一而廢一乎。

    」 臣等謹按,所謂不貳斬者,此謂家無二尊,故不敢復爲母服斬,又爲人後者及女子之出嫁者,不得爲其本生父服斬,豈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

    女子之出嫁者,不得復爲所生父,服重故也。

    與此本不相關,何可引此而爲說也。

    蓋父之爲長子服斬或期,但視其傳重未傳重,而爲之輕重,而不係於其子之成人與否。

    此理甚明,時烈此言,果有何所據而雲爾也。

    其所謂『不貳斬』之說,下文詳之,此不重述焉。

     時烈獻議曰:「且以世宗大王言之,假如聖壽無彊,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則世宗大王當服斬,而立一大君,又不幸,則又服斬,而又立二大君,如是以至於八大君,皆服斬三年,則是竝文宗、世祖兩大王,爲九三年矣。

    三九二十七。

    雖士庶人,亦不當如是,況帝王之尊,其正統至嚴者乎。

    此則必不然也。

    」 臣等謹按,時烈此言,以其將傳重而言也,則正體不傳重,不得三年之義,臣等旣已備論於前矣,若其以已傳重者而言也,則昭顯乃是未傳重、未承統之嫡子也,又何可假此無據之說,以亂禮經之本意也哉?況以《春秋》之法觀之,雖已繼立爲君,未踰年卒,不成爲君,而子不繼立,則不得入廟承統。

    若其繼立爲君,旣已改元告廟,成之爲君,則雖子不繼立,而亦不廟傳統。

    此乃《春秋》重宗統之義也。

    然則昭顯以世子,歿於先君之世,而子又不得繼立,則此乃《禮》所謂不得傳重之嫡子也,其可以宗嫡之統,歸之於昭顯乎。

    先大王,以仁祖大王嫡出次長,受命爲君,臨禦十年,不但改元成君而已。

    況我殿下,纉承先統,爲宗廟正體之主,則又可以宗嫡之統,不歸之於聖考乎。

    其強立私見,倒置人君,莫此爲甚,此又不可不辨也。

    其說在上篇《春秋》條下,此不備論焉。

     時烈獻議曰:「若曰:『大王之喪,雖緦麻婦女,亦必服斬』,以此大王大妃,亦當三年雲爾,則亦恐未然。

    夫在臣子之位者,固不敢以功緦之服,服大王矣。

    今孝宗大王,於大王大妃,乃反以臣服君之服,服大王乎。

    是皆可疑之說也。

    」 臣等謹按,此又不成說話之言也。

    大王大妃以傳重之服,爲大王應服三年。

    此乃以母服子,何可謂以君服臣也。

    若如此言,則第一子長於母後,亦有君臣之義。

    然則母後爲第一子,亦不可服三年乎。

    此其無據之甚者也。

    時烈必欲以先王爲庶子,故有此無據之說。

    蓋前獻議,無非謬戾,罅隙百出,其病根所自,皆出於此也。

     時烈獻議曰:「原任大臣所謂『蓋謂父王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後爲承統主社稷嫡子,降從期服雲』者,尤有所不可曉者。

    今日所爭,隻是次嫡,通爲庶子與否及爲庶子,則當服期與否耳。

    父王旣以爲庶子,而不服三年,則雖已承統母後,何可服三年乎。

    是不知《禮》所謂:『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也。

    況大王大妃,於昭顯之喪,旣與仁祖大王,同爲長子之服,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也。

    大抵臣之議禮之失,在於不能明知《疏》意果如何,不得已而姑從大明之制。

    雖不知果合於聖人與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從周』,今日所定,常竊妄謂不至大悖而已。

    」 臣等謹按此條,大臣之言是矣。

    蓋父王之爲不正庶子,不服三年者,以其將傳重之妾子也,母後之爲承統次嫡,服三年者,以其已傳重之長子也。

    其體又異,固不可合而一之也。

    然則父王旣立次嫡爲長子,又已承統之後,母後之服三年,正是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又可謂有乖於不問夫在否之義乎。

    時烈必以聖考爲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