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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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壬午朔,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刑曹佐郞鄭時亨使其傳飯婢,呈狀本曹,有所爭訟,而又對該掌同僚,親自圖囑,其鄙瑣甚矣。
請罷職。
」不允。
○諫院以災異上箚,首以側身修行敬天勤民等說陳戒,中以頻接筵臣討論經史等說勸勉,終以嚴宮禁,而肅內外,開言路,而來直諫等說,誡之甚懇,上嘉納之。
○禮曹判書李一相卒。
〈史臣曰:「一相,故相廷龜之孫,判書明漢之子也。
十七登第,歷踐淸要,立朝四十餘年。
而本無學術,且乏才諝,惟事崇飮,至於成疾。
曾以米船事,重彼李之翼之彈劾,賴儕友伸救,幸免罪罰,而竟坐是不得柄用。
至是,以酒病卒,淸議鄙之。
」〉○上敎于政院曰:「方物豹皮褥進上時,承傳色全胤鄭,敢以退送之意,再三啓達,其猥濫之習,實係後弊,不可不防微杜漸。
拿問定罪。
」 ○副提學趙復陽等箚陳遇災修省之道,而以聖志之不立、聖學之不講、上下情志之不通、言路獻替之不廣、弊政害法之不祛,反覆陳戒,上答曰:「今觀箚辭激切,予甚嘉歎。
敢不書紳,而服膺焉。
」 1月3日 ○甲申,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命大臣與工判李浣、江華留守徐必遠,論舟師及移鎭利害。
必遠曰:「水陸竝擧,豈不便好。
但軍兵數少,水陸軍勢,難分而二之,故欲罷水軍,專爲陸軍者,蓋以此也,浣以移鎭爲不可。
」且曰:「此在聖明之酌量,而亦宜與大臣議定。
其他諸事,皆係於舟師之罷不罷耳。
」上問領相,鄭太和對曰:「浣旣稟先朝,講定有素,今乃率爾改定,未知何如也。
」右相許積曰:「臣旣無料理於胸中,聞必遠之言,初以爲然,及聞浣言,亦似便當。
國家如有可爲之勢,則兩從之似宜。
」上曰:「中軍何以處之。
」必遠曰:「臣意以爲:『中軍若盡領所屬,則留守所領,不過四五百人,若留守盡領,則中軍之設,似涉無益』,故欲罷之矣。
」上曰:「留守親兵,定爲二哨,中軍仍存可也。
」必遠曰:「軍之定數,李浣以爲不可,夫軍餉,多多益好,臣亦豈不知乎。
」上曰:「其見存之數幾何?」對曰:「米十二萬石,太二萬石,租一萬餘石矣。
」積曰:「必遠之言,爲民弊也,浣之言,爲遠慮也。
」太和曰:「不可輕易定數。
」必遠曰:「京畿水使料米,隻百石,故不能資用。
至於還送軍官,可慮也。
」太和曰:「宜加給百石。
」從之。
積曰:「進宴退定,蓋因災異,而臣意則以爲:『不可不行。
』今旣歲飜,似當定日。
」太和曰:「宜定於二月晦間。
」戶曹判書鄭緻和曰:「進宴諸事,今當擧行。
外方妓樂,亦令上來,令禮官宜先擇日。
」上曰:「可。
兩殿當各進宴,以此分付。
」上以宋浚吉疏,示大臣曰:「此疏一款,以金佐明之輔養官,爲非國朝故事雲。
若然則佐明雖合此任,似當遞改也。
」太和曰:「遞之宜矣。
」上從之。
副提學趙復陽曰:「綾原大君居家至行,人所不及,在宗戚中最賢,淸儉一節,表著可觀,而以無諡狀,尙闕賜諡,誠欠典也。
」上曰:「國朝大臣,雖無行狀,有賜諡之規耶?」太和曰:「故相臣吳允謙遺命勿請諡,故本家無諡狀,而臣等嘗陳達賜諡矣。
」上命賜諡于綾原大君。
大司諫鄭萬和啓曰:「聞必遠之言,本府中軍,有侵漁軍兵之事雲,請令本府,査啓治罪。
」上從之。
執義吳鬥寅劾宣川府使鄭好信,不合於淸北重鎭兼防禦之任,請遞,上從之。
○命還設進宴廳,差出堂上郞廳。
1月4日 ○乙酉,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頃者慶安君之喪,淸平君佺以有服之親,成服前,肆然喚妓醉挐,其蔑禮無識甚矣。
請罷職。
」上不從,福昌君罷職事,從之。
1月7日 ○戊子,執義吳鬥寅、掌令成後卨以災異上箚,陳弭災之道,上嘉納焉。
○報恩人李??家,明火賊突入,將殺??,其子昌慶年二十三,次子元慶年十七,末子鳴慶年十五,三子冒白刃投入,以身伏于其父臥衾之上:『曰我父無罪,寧殺我,勿殺父。
』賊欲刃之,兄弟又爭死,兄曰:『我當死。
』二弟亦曰:『我當死。
』互相哀乞,賊義之,皆不殺,而三子俱被重傷,其父則終得免焉。
鄕人莫不感歎,道臣聞其狀,上命該曹,竝旌表,待其年長,隨才錄用。
1月8日 ○己醜,以樸長遠爲禮曹判書,李尙眞爲大司憲。
1月9日 ○庚寅,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前府使具文治之濫刑,前牧使李??之濫騎,俱係不法,而本道止於罷黜。
請令攸司,取考兩道狀啓,依律科罪。
」上從之。
○同知春秋李尙眞等奉安謄書實錄于江都史庫,實錄落卷落張之數,合三百餘卷。
江都實錄,始爲稍備,而文宗朝實錄一卷,諸處史庫皆缺,故不得謄出補缺,其他落字誤字甚多,釐正猶有未盡,是可恨也。
1月10日 ○辛卯,命還囚樸泂、李溫、柳濠、宋繼宗、劉廷式、孟豪業等,從兩司啓也。
○漢城府啓曰:「曾在癸卯,漏籍而發覺者,無論罪犯大小,每加一等以爲定式,而勢有所拘礙。
罪當徒配而加之,則當爲半年,而太輕,罪當全家而加之,則當爲死律,而太重。
然則漏籍之罪,元無一定之律,而隻係於本犯之輕重而已,用法之意,亦甚苟且。
加等之法,似難擧行,宜若變通也。
」上曰:「後日登對稟處。
」 ○正言李世長上疏曰: 人君之事天事親,其理一也。
苟以事親爲主,而不恤天怒,則不可也。
兩殿進宴,初蔔於前冬,以有十月雷,命退於今春,群下孰不欽仰我聖上敬畏之誠哉。
不幸天心未回,災孽沓臻,日者陰虹之變,慘於前冬之雷,想殿下之恐懼警惕,誠宜有加,而乃於此時,有豐亨豫大之擧,固知殿下愛日之誠,靡所不至,而抑與前冬命退之意,果何如也。
臣聞進宴在二月,溫幸又在三月,今月選妓樂、豐飮食,以侈儀文,來月除道路、置供頓,以勞軍民。
雖在常時,猶不可竝行於一時,況於遇災修省之日乎。
臣願殿下,以所以事兩殿者事天,亟下姑罷之命,以待來秋,則事天事親,豈不兩全。
臣又聞三公主隨往溫泉,未知此說誠然乎哉。
今者慈殿之行,實出於萬不得已,事之難便,不暇計較,而至於公主之行,亦由於不得已耶?彼至愚而神者,妄自揣度,或擬以遊觀之行,則殿下亦何以自解於民乎?此宜聖明加省處也。
上答曰:「嘉爾進言之誠。
但疏末事,似出泛聞也。
」 1月12日 ○癸巳,以李敏迪爲舍人,尹元擧爲掌令,南二星爲副校理,宋奎濂爲修撰。
○執義吳鬥寅等啓曰:「圻邑大同立法之後,使不得科外侵漁,而近來守令,不遵法令。
或稱煙戶,或托貿易,巧作名目,貽害民間。
且客行時夫馬之價,減數以給,病民之弊,漸至滋蔓,請令道臣,査啓治罪。
本府禁吏捉一犯禁常漢,而乃反敺打禁吏,奪犯禁人匿之。
臣等遣差執之,則犯禁者,卽富商樸成後之子雲。
犯禁人及敺打奪取者,本府自當囚治,而成後則出身也,請令攸司囚禁,嚴治以懲之」上從之曰:「成後拿問定罪。
」 ○左議政洪命夏上疏乞免,上優答之,目遣承旨敦諭。
〈史臣曰:「命夏素有時望,儕流重之。
及至大拜,才智不逮,不能建白,與時浮沈,年少輩多短之。
」〉 1月15日 ○丙申,以吳鬥寅爲修撰,李敏迪爲執義。
○諫院劾慶興府使李萬枚,不合於邊地字牧之任,請罷,上隻許遞職。
○豐德人安秋元,丙子亂,被擄而去,潛逃而歸,朝廷令還本土。
秋元旣還,則父母兄弟皆死,且無資生之路,還入淸國,被執於鳳城守將。
報于瀋陽,朝廷憂之。
1月16日 ○丁酉,京畿監司金壽興以災異上箚曰: 殿下聰明非不至矣,而罔敢荒寧之戒,或有所未存者,修省非不至矣,而出往遊衍之訓,或有所未體者。
聖學非不高明,而有間斷之憂,民隱非不勤恤,而有未遍之歎,朝著之間,不見雍和之美,則導率之道,或有所未盡者,中外之俗,日就乖戾之域,則敎化之本,或有所未究者。
且及畿甸弊瘼,上寵以優批,下其疏籌司,而事寢不行。
1月17日 ○戊戌,閑良柳禮一,禦營中日試射時,放鳥銃貫三中故,特命直赴殿試。
○上下敎政院曰:「嗚呼!陰虹貫日,變怪層出,靜思厥咎,亶由於予之否德。
上不能格天心,下不能答民望爾,憂遑慙赧,罔知攸爲,而至於修省之道,予不敢不勉也。
承旨代予草敎,廣求直言。
而百司之怠職,臣僚之不協,誠今日痼弊,不可不責勵群工,使之勤職事、務寅協。
此一款添入於草敎。
」政院再啓,請以備忘,直領中外,上不聽,命代草以進。
○政院以遇災修省之道,啓達故事,上賜優批。
1月18日 ○己亥,公州人安國妻義香淫奸其奴承世,潛弑安國,與承世逃走,安國族人執之,告于官。
監司具獄以聞,拿緻王獄,三省推鞫,皆取服行刑。
○命退行進宴于秋間。
一月之內,連有白虹貫日之變,上大警動下敎曰:「噫!今此進宴,豈以豐亨而爲之哉。
誠出於人子愛日之誠。
而今者天怒孔棘,變異如此,此時行禮,實有乖於畏天之戒。
其停進宴之禮,待秋更稟。
」 1月19日 ○庚子,副提學趙復陽、應敎李程、校理沈梓、副校理南二星、修撰吳鬥寅、副修撰樸世堂、大司諫鄭萬和、司諫鄭繼冑、獻納崔逸、正言李世長、掌令成後卨等,目以災異請對,上引見。
復陽曰:「虹貫之變,疊出於數旬之內,聖上大加警懼,特停進宴,群臣孰不欽仰,而但應天以實,然後可以答天心、慰民望矣。
且聞今日,又下經筵之命,此實近來所無之擧,下情翕然,尤不可言。
若常存是心,無時作輟,則豈不幸甚。
第念今日災異如此,而無溫幸停止之擧,此最可悶也。
殿下爲慈殿病患,欲爲此擧,群臣不敢力爭,而當此之時,遠離宮闕,留幸野次,實有難測之憂矣。
」上曰:「予亦豈無此慮。
但慈殿患候,由於濕熱,盛夏霖霾,每患添苦,若浴溫降濕,則長夏可以安過。
此時此行,予豈樂之哉。
予不得已也。
」程、梓、世堂、二星、鬥寅等相繼陳達,上亦縷縷開諭,而終不許焉。
復陽曰:「帝王緻治之道,莫如學問。
不幸聖候,累年違豫,久停法筵,臣民之憂,常在於此,今日始命開筵,群下之抃慶,莫大於斯。
常存此志,不容作輟,則豈非應天以實之道也。
且宜召在野儒臣,以畀輔導之責,況當遇災之日,尤宜收召,布列朝端。
」上命遣史官召之。
二星曰:「近來朝廷體面不嚴,一有相規,則必呶呶爭卞。
大司憲李尙眞前秋以賞加事陳疏,而其區別差等之語,爲物議所非,今者尙眞疏中,目以玉堂之人,猝倡一言,獨亶處置爲言,實關於朝廷體面,且啓後日之弊矣。
」復陽曰:「尙眞之事誠非矣。
請遞差。
」上從之。
梓曰:「自古人君,元無私財。
中古以後,始有之,此非正大之事。
自上若革罷內需司,則民心豈不欣悅乎。
人之所欲,天必從之,民必旣悅,則天災自弭矣。
」世堂曰:「殿下遇災之初,則頗有警動之意,而時日漸久,則輒復如常。
國勢之日就委靡,實由於此也。
」鬥寅曰:「竊聞兩慈殿,有抄選宮人之擧,閭巷繹騷。
古之帝王,如遇天災及荒歲,則已入之宮女,尙且放出,況今玆抄入,豈不爲未安乎?」上曰:「雖未知必有是事,而爾言誠是矣。
」萬和曰:「若終不獲已而溫幸,則凡事宜十分省弊。
請以此意,下諭于道臣。
」上曰:「可。
」世長曰:「宮闈不嚴之說,玉堂雖已陳達,而臣亦有所聞。
自內頻召王子王孫,出入無時,故外人或以爲殿下每與之同遊後苑,至設雜技於前而觀之。
若果有是事,則甚非所望於殿下者也。
」上曰:「爾言誠好矣。
」後卨曰:「疏決冤獄,最爲今日急務。
外方遐遠之民,久滯犴獄,冤結無告,必上幹天和。
宜分付諸道,速爲疏決。
」復陽曰:「感傷和氣,莫如冤獄,若査出文書,與三司會議朝堂,則好矣。
」上曰:「加出堂上二人,速査文書,疏決於榻前可也。
」 ○左議政洪命夏以災異上箚,引咎祈免,且陳修省弭災之道,而尤眷眷於公家貿易大小營造之弊,朝廷八方,公不勝私之患,且言宜召在野儒臣,專畀啓沃之責,以盡端本出治之道,上優答之。
1月20日 ○辛醜,大司諫鄭萬和啓曰:「昨日登對時,力請停止溫幸,而上敎懇惻,終不允兪,臣竊悶慮,敢以十分從簡之意仰達矣。
今聞物議,以不能固爭,徑發此言爲非,請遞。
」退待。
○上禦宣政殿晝講。
副提學趙復陽、修撰吳鬥寅,進講《心經》。
講訖,知經筵金壽恒曰:「不待稟達,特命開筵,臣僚欣聳,莫不翕然。
自此以後,雖不能日禦法筵,常接儒臣,留心聖學,則可以格天弭災,而國其庶幾矣。
」承旨金萬基曰:「今後則連續稟以視事乎?」上曰:「然。
」正言李世長處置萬和曰:「率爾陳達,物議非之,請遞。
」上從之。
講罷後,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右議政許積曰:「進宴之事,特命停止,甚盛擧也。
竊見備忘,有愛日之語。
聖孝如此,而進宴猶且停止,至於昨日,三司合辭請停溫幸,而終不之允,臣竊悶焉。
」上曰:「慈殿患候,本由於濕熱,若浴湯泉,可望有效,必欲奉往於夏前耳。
昨日三司,或請停止,或請退定明年,若等待明年,而可以安過,則何故必欲汲汲乎。
」領議政鄭太和曰:「上敎誠然矣。
」上曰:「疏決廳堂上四人加差,使之從速査出稟處。
」復陽曰:「去年失稔,畿內尤甚,大同收米,不可不減。
」太和及積,亦言當減,上曰:「今年春等,六鬥減一鬥。
」因大臣、諸宰陳達,命定元子冊禮於五月。
1月21日 ○壬寅,晝講。
副提學趙復陽、修撰吳鬥寅進講。
領府事李景奭伏於闕門之外,上箚請停溫幸,上引見諭之曰:「先朝大臣,獨卿在爾,豈不欲源源相見,而奈卿老病何。
今聞來在闕外,欲與相見,而召之耳。
所上箚子,予欲批下,而文字不如面諭。
」仍諭以慈殿病患,不可不浴溫,而辭意甚懇,有足以感動下情者。
景奭猶固請退行秋間,上又諭以不得已之故,景奭乃退出。
1月22日 ○癸卯,以李慶億爲大司諫,樸長遠爲大司憲,尹絳爲禮曹判書。
○執義李敏迪啓曰:「災異非常,人懷疑懼,大小群情,莫不以溫幸爲憂。
請命停止。
」上不從。
又啓:「連歲兇荒,上年又不登。
竊聞民間,有絶火者、有流離者,而圻甸湖邑,尤甚慘急。
請令該廳及諸道,審度災分,速開賑政。
」又啓:「湖南山郡大同,旣令停罷,一遵舊例,但舊例中貢物之有無不均,官需之多寡亦殊。
請以山郡田結,通融合算,均定貢物,而各邑官需,亦宜酌定。
」上令該廳稟處。
○上眼患復發,令諸醫入診,仍受鍼。
○慶尙監司金徽上疏略曰: 臣於日者,以諸般身役,指徵無處者,成冊上送也,略陳所見矣。
仄聞大臣,斥臣以愚者,肆言於備局,亦陳於榻前雲。
愚之一字,是臣本性,揣摩形勢,隨時俯仰,已不及於人,臣之愚甚,臣自知之,奚待大臣之言,而後知之。
臣實甘受,而大臣恃其威勢,淩辱朝臣,則朝臣亦必有使其愚氣,而侵侮大臣者,豈不寒心哉。
政院啓曰:「金徽以自己之事,侵侮大臣,有傷事體。
請從重推考。
」上曰:「徽盛張辭氣,抑揚侵侮。
大臣體面自別,渠何敢如此。
先罷後推,以徵他人,以存體面。
」 ○黃海監司姜裕後卒。
〈史臣曰:「裕後爲政剛明,淸愼律己,世以良吏稱之。
但愎狹少恩,又耽女色,竟以是卒,人皆少之。
」〉 1月23日 ○甲辰,以閔點爲慶尙監司,兪?爲兵曹參判,南二星爲吏曹正郞,李敏叙爲應敎,鄭太和爲禮都監都提調,尹絳、李浣、鄭緻和爲提調,李敏叙、李程、權世經、李守恒、金邦傑、權俒、尹以濟、兪命夔爲郞廳,閔熙爲承旨。
○去秋慈殿未寧時,侍藥廳都提調以下論賞。
領議政鄭太和給鞍馬,提調故判書李一相、都承旨李慶億加資,醫官李東馨、權愉等亦加資。
○上受鍼後,引見副提學趙復陽、右議政許積。
積進曰:「刑獄文書,査出未易。
蓋堂上甚少,可慮也。
」上曰:「疏決堂上,誰可爲者?」積曰:「堂上中,閔點、鄭萬和其人也。
」上曰:「差下可也。
」復陽曰:「當此遇災之日,收拾人才,最是急務。
或命收敍,如歲抄之規,或下詢大臣,變通何如。
」上曰:「何人耶?」對曰:「如金宇亨者可用,而久未蒙敍矣。
」積曰:「李殷相其才亦可用,而坐薦新事被罪矣。
」上命皆敍用。
1月24日 ○乙巳,司諫鄭繼冑等啓,請停溫幸,上不從。
○監試初試入格人權國衡、金命冑、金漢傑、金瑞以不入籍,皆拔榜,令該曹科罪。
○元子與輔養官樸長遠,行相見禮。
1月25日 ○丙午,持平崔寬啓曰:「金徽因自己之事,詬罵大臣,世變至此,體統隨夷,凡在聽聞,莫不駭愕。
雖已罷推,其所犯自有其律。
以拿問之意發簡,而僚議終未歸一。
不可苟冒,請遞。
」退待。
○執義李敏迪、掌令成後卨、持平蘇鬥山啓曰:「臣非以徽爲無罪,隻以拿問爲太重耳。
西漢最尊貌大臣翟方進,劾涓勳以摧辱大臣,隻免官而已,數年前,藩臣亦有詆辱大臣者,隻遞職而止。
臣等所見如此,不可苟同,請遞。
」退待。
○領議政鄭太和以被斥金徽,上箚乞免,上優批不許。
○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請蕩滌扶安縣敗船米累百石,上從之。
1月26日 ○丁未,副應敎李程等處置,以李敏迪等爲是請出、以崔寬爲非請遞。
上從之。
○全羅道癘疫熾發,死亡者十四人。
○錦山民家,牛産犢一身兩頭。
○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道內民田及量案無主及量外加耕處,盡爲被奪於諸宮家折受。
凡聽訟之道,爭田土者,一則曾受立案,一則渠自開墾,斥退立案,決給開墾者,乃是法例。
若於宮家,不計開墾之久,惟以無主爲證,竝爲奪占,則不但民怨可矜,抑恐國體不當,請令該曹稟處。
」戶曹回啓:「折受前耕食者,雖無文券,請竝令還給。
」上曰:「雖不在量案中,有文券,則出給,無文券,則不可出給。
一從文券有無決之。
」 1月28日 ○己酉,以李秞爲執義,孟冑瑞爲掌令,兪櫶、魚震翼爲持平。
二月 2月2日 ○癸醜朔,江陵弑父罪人玉隻伏誅。
江陵民樸貴男無子,隻有二女玉隻、連化。
貴男得癱疫,滿身腐爛。
玉隻夫末男,結幕出置于山間,恐其傳染於家內,貴男妻難介,與玉隻、末男及玉隻子於屯金同謀,結縛貴男,入諸甕中,埋于山谷。
連化與其夫金墍,亦同往焉。
其後鄕所聞之,笞末男及玉隻,掩置不報。
憲府晩聞之,請推其時官吏,令道臣定推官窮問,事久不決。
難介、金墍、連化等,不服而死,於屯金等,久乃辭服。
遣敬差官樸增輝按問後,拿緻王獄,命三省推鞫。
玉隻、於屯金竝伏誅,降其邑罷其倅。
2月3日 ○甲寅,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吏曹判書金壽恒曰:「李一相以藥房提調,有加資之命,而今己死矣,何以處之。
」上曰:「有前例否?」壽恒曰:「故判書蔡??後身死後,以實錄堂上加資,臣等於其時仰稟,則命議大臣追贈矣。
」上曰:「依此爲之。
」壽恒曰:「??後以資憲,當加正憲,故超品,而贈贊成。
今一相,正憲也,當加崇政階,而超品,則當加以正一品矣。
」上曰然。
2月5日 ○丙辰,命設疏決廳,以右議政許積領之。
積請設局于吏曹,差出諸堂上,與之同査,上從之。
以積爲都提調,李尙眞、李慶徽、金壽恒、鄭萬和爲堂上。
2月7日 ○戊午,以鄭載禧爲正言,李端夏爲副校理。
○獻納崔逸啓曰:「頃者同僚,以玉果縣監宋以穎不治之狀,言於臣,故相議擧劾矣。
今聞物議稱冤,南來士夫,亦言其善治。
臣之論事之失著矣,請遞。
」退待。
○司諫鄭繼冑啓曰:「宋以穎不治之聲著聞,故臣頃與同僚,相議請罷。
同僚今以失實來避,其意所在,未可曉也。
此無非臣見輕之緻,請遞。
」退待。
○移江華德浦鎭於通津,鐵串鎭於豐德,井浦鎭於喬桐,以近邑陸軍三百十五人,分給於三鎭。
2月8日 ○己未,大司諫李慶億處置,出逸而遞繼冑,上從之。
○獻納崔逸啓曰:「前之從同僚之言,而論列者,公心也,後之聞善治之說,而引避者,亦公心也,不意同僚避辭,峻加詆斥,無非臣不見信於儕友之緻,請遞。
」退待。
大司諫李慶億亦以處置乖當,見非物議,引避退待,掌令孟冑瑞處置曰:「初不詳審,率爾同參,諉以失實,徑自引避,當遞請出,物議爲非,揆以臺體,勢難在職。
逸、慶億請竝遞。
」上從之。
2月10日 ○辛酉,以李殷相爲大司諫,李翊爲司諫,李東溟爲獻納,李嵆、李東稷爲正言,李?爲吏曹正郞。
○執義李秞、掌令孟冑瑞、持平兪櫶以還收諸臣及內侍加資,連啓,上不從。
又啓:「當此遇災之日,文武科放榜後,不宜遊街設宴,請一切禁斷。
」上從之。
2月11日 ○壬戌,獻納李東溟、大司諫李殷相以推勘在身引避,處置皆遞,上特出殷相。
○上引見領議政鄭太和、右議政許積、兵曹判書洪重普、工曹判書李浣、副護軍李慶億、禮曹判書樸長遠。
上曰:「仁祖朝,予以元孫,行冊禮,以黑冠行禮,今則以何服色乎?」太和曰:「當以章服行禮。
」上曰:「曾在中宗朝,仁宗行冊禮時,先着未加冠人所着之冠,冊禮之後,追行正冠禮雲。
考見中宗朝實錄,則冊禮冠禮,先後可知矣。
」許積曰:「冊禮時,以平天冠行之,冠禮則追行似便。
」上曰:「可。
服色,則雖非冊禮之時,予於己醜年間,受學於輔養官時,着袞龍袍矣。
」長遠曰:「仁宗大王冠禮冊禮先後,不得詳知,行狀在於玉堂,宜卽考見。
」上曰:「考見後稟定可也。
」上曰:「頃者吳鬥寅,言兩大妃殿有選入宮女之事,予詳聞之,則實無是事。
兩殿之事,與予闕失有間,不可不詳知而啓之也。
」太和曰:「若以此爲非,則三司之臣,何由而進規乎。
」積之伸鬥寅,亦如太和,上曰:「有人必做作浮言,入於鬥寅耳也。
」積曰:「設有做作者,豈可問其言根乎?若問言根,則讜言不至矣。
」承旨金禹錫啓曰:「臣退考列聖行狀,則仁廟行狀中以爲:『六歲請封于中朝,八歲行冠禮。
』以此見之,則冠禮在於冊禮之後矣。
」積曰:「綱常之變,近來頻出,該邑守令,坐罷者多,宜可變通。
」太和曰:「罷其守令,以其不能行敎化也。
然則變出時守令,似當坐罷,而成獄時守令,非所與也。
」上曰:「今後,則罷變出時守令。
」 ○平安道博川地雨雪,其色黃赤,安州、肅川、泰川等地下雪,其色赤。
道臣以聞。
2月14日 ○乙醜,四方昏濛,黃光照地,仍下雪,雪上有浮埃。
○以洪處大爲承旨。
○大司憲李慶億以推勘引避,遞。
○遣謝恩使靑平尉、沈益顯、副使金始振、書狀成後卨,如淸。
○同副承旨金萬基啓曰:「臣伏見該曹回啓之批,則以從文券決給判下矣。
臣竊伏念空閑田土,國家旣許民耕食,而開墾之時,出立案亦尠矣。
乃於累年出稅,累世相傳之後,以無文券,而橫奪,則是罔民也。
夫以文券有無爲立落,是因甲乙爭訟,而決折之例,豈可擬於此乎。
宮家未折受前,人人皆得以耕食,而宮家折受,在於其後,則以時起田案決給,實合事宜,今者聖敎如此,臣不勝慨然,而深懼大失下民之望,敢封判付還入。
」上曰:「壬辰以後,稱以無主陳荒折受者何限。
其間亦豈無先墾者,而未聞革罷者也。
甲戌之去今,未過四十年,則謂之累世相傳,烏可乎?直謂之革罷,則猶可,暗作名目,歸之於革罷之地,予不取焉。
」 2月19日 ○庚午,以趙復陽爲大司憲。
○大司諫李殷相、正言崔寬啓曰:「工曹正郞金壽弘倡爲邪說,妄議朝家已定之大禮,至於作爲文字,傳示於人,欲爲眩亂是非之計。
其言無倫,固不足責,而造意陰慘,亦足爲怪論者藉口之資。
如此之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請削去仕版。
」上不從。
○禮曹啓曰:「今此王世子冊禮,依仁廟朝時事,以先行冊禮啓定矣。
冊禮時冠帶服色,亦當依其時已行節目,而服色則不載於前後史官實錄謄來中。
且己醜年,自上世孫冊禮,行於冠禮之前,其時服色,似當援據,而此與世子禮服色有間。
莫重儀節,臣曹不敢擅便,請遣史官,考出?中廟、仁廟冊禮時實錄。
」上從之。
2月20日 ○辛未,大司諫李殷相、司諫李翊、正言崔寬連啓金壽弘事,上不從曰:「說話不明。
其謂文字雲者,是何文字,邪說妄議雲者,是何邪說妄議?告君之辭,辨邪之說,所當洞然明白,無所未盡。
予思究多日,終未知啓辭之本意也。
」 2月21日 ○壬申,諫院啓曰: 「金壽弘削版之啓,遣辭之際,有欠明白,緻勤聖敎,臣等不勝瞿然之至。
當初論禮諸臣議定服制之時,禮經本意,明有可據,而猶不敢直斷,參以國朝已行之禮,斷以大明時王之制,援古證今,與大臣稟議以定。
蓋宗統服制,有自爲一貫者,有各爲一義者,繼序承統,不係服制之輕重。
此理甚明,善道乃敢首倡兇論,假托議禮,欲爲因此嫁禍之計。
而聖鑑孔昭,情狀畢露,公議所在,旣正其罪,則陰邪樂禍之徒,宜不敢更肆窺覬之態。
而今者壽弘,掇拾善道輩餘論,作一無倫之書,傳示縉紳。
其書旣未經睿覽,則今不可逐條辨破,而槪其一篇主意,則拈出獻議中庶之一字,緻疑於不當疑之地,至謂之直加賤稱於先王,其所指斥擬議者,有非臣子之所敢言者。
反覆議張,極其陰慘,作爲陷人之奇貨,勒成諸臣之罪案。
造意傾巧,節節悖妄,亦足爲一種邪說者藉口之資,請削去仕版。
」 上從之。
又啓: 「忠淸兵使鄭漢驥性本貪婪,曾爲宣川府使,沈惑邑妓,至被邑民之侮辱。
閫外重任,不可付諸此人,請遞。
」 上不從。
安東後人金壽弘謹以辨長論庶之文一通,遠呈于宋二相閤下。
鯫生草土三年,頑命不殞,略涉禮義蘊奧,或不無窺闖。
鳩聚己亥大喪後,喪服議禮疏章及諸宰獻議之草,被閱上下者,奚止一二也哉,當此之時,議論紛紜,互相掣肘,大王大妃之三年服制,莫能洞辨。
竟失其正,君上父子莫重莫大之禮,終始廢閣不行。
至今思之,不覺其胸塞,仰屋長籲也。
《禮運篇》,孔子曰:「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信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
』是以,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制。
故聖人以禮示之,則天下國家,可得以理也。
」大哉夫子之言也。
夫以禮之得失,戒之以人之死生,國之安危,可不懼哉,可不愼哉!不知今日朝家,於此大禮,求之而不得其正,初不思而不得其正,而人不知而非之乎,失其正而人有知而疑之乎。
五服之制,各隨其位,用而行之,亶在於人。
其或名位尊卑,或有所失,三年大禮,廢而不擧,則人之疑惑固也。
此實一國上下之至痛,則所當食息不忘,而明辨救正者也。
然旣誤之服,今不可說,名位之紊亂,何傷乎追正。
聖人有言曰:「毋輕議禮」,如愚淺薄,何敢議莫大之禮乎。
隻欲質之於先覺者耳。
雖然不直,則道不見,請以管見陳之。
上之以條列閤下獻議之取舍,次之以抄記經傳辨別之明文,足之以古今得失之論難。
縱犯乎交淺言深之戒,實出於爲國愛禮之誠,願閤下平心試察焉。
〈此下條列獻議之語者也。
〉其一曰:「今者許穆之疏,引證雖多,然其緊要,隻有二叚。
其一,長子死,立第二長者,而服斬也,其二,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
」又曰:「其於無二統、不貳斬之義,何如也」,又曰:「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而至賈公彥疏,始有此說。
賈是名儒,而又爲黃勉齊收入於《通解》之續,何敢不信,然不經朱、程勘破,則未知其說,果如許穆之所雲乎。
」 其二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則雖人君同母弟,亦謂庶子。
』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庶非賤稱也,迺衆子之義也。
考諸禮經,此類甚多也。
「又曰:」且疏說旣曰:『立次長亦爲三年』,而其下又言:『庶子承重,不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
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
今必得次子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
「其三曰:」又有一說焉。
《賈疏》隻言第一子死,而不言第一子無後而死,則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
此正緊要處,而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爾立說。
然則《檀弓》之免,子遊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且以人情事勢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己多乎雲雲。
「〈又以抄記經傳之文如左。
〉《儀禮》斬衰章經曰:」父爲長子「,鄭玄註雲:」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賈公彥疏釋曰:」鄭雲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冡子,亦通上下,故註雲冡子。
猶言長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若言嫡子,推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父,又乃將所傳重也。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鄭註》雲。
」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
言庶者遠別之者也。
「《賈疏》雲。
」此明適適相承。
故須繼祖,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庶子,妾子之號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又雲:」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二則傳重,非正體,立庶孫爲後是也。
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朱文公、《家禮》曰:」諸侯別子大小宗圖註,劉垓孫先生曰:「祭祀須是用宗子法,方不亂。
」又曰:「宗子隻得立嫡,雖庶長立不得。
若無嫡子,則亦立庶子,所謂世子之同母弟,世子是適。
若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適也,是庶子不得立也。
」《儀禮》齊衰三年章經曰:「母爲長子。
」疏釋雲:「以子爲母服齊衰,故亦齊衰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註雲:「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也。
」《周禮》春官經曰:「小宗伯之職,掌三族之別,以辨親踈,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註雲:「正室適子也,門子代父當門之子也。
」《禮記》曾子問曰:「曾子問:『宗子爲出於庶子,爲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正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
』註雲:」孝子,宗子也,介子。
庶子也。
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之之道也。
「《儀禮》斬衰章經曰:」爲人後者「,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同宗則支子可也。
「疏釋雲:」他家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
「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稱言。
是於變庶言支也。
」《禮記內則》曰:「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
」註雲:「此適子,蓋世子之弟,庶子則妾子也。
」方氏曰:「世子見於路寢可知也。
」《儀禮》齊衰期章經曰:「大夫之庶子,爲適昆弟」,疏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
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雲昆弟,不言庶也。
」《儀禮》緦麻三月章經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疏釋雲:「此爲無冡適,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爲其母緦也。
」朱文公《家禮》八母圖曰:「庶母」,註雲:「庶母,則父之妾也。
」《書傳》微子篇篇題曰:「微子名啓,帝乙長子,紂之庶母兄也。
」《論語》微子篇曰:「徵子去之。
」註曰:「微子,紂之庶兄也。
」小註雲:「《史記》《宋世家》,微子者,殷帝乙子,而紂之庶兄也。
」《春秋》經曰:「大事于太廟,躋僖公。
」註雲:「僖公,閔公之庶兄也。
」《禮記》兇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註雲:「或孝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爲王者,其禮制亦然。
」山陰陸氏曰:「漢之孝文繼孝惠,雖非適子,其承祭祀,不言可知。
今經言此者,正爲庶子不祭,庶子王然後祭耳」〈末以參諸古今而論如左。
〉嗚呼!孝宗大王之於仁祖大王,正室第二適子之位也,又於昭顯世子,同母弟,次適之位也。
《儀禮》經曰:「父爲長子」,子夏傳之曰:「何以三年也,正體傳重也。
」鄭玄註之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賈疏》曰:「第一子死,取適出第二者立之,亦名長子。
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故也。
」《家禮》註:「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雲。
以周公立經條序觀之,則必曰:「父爲嫡長子」,不曰:「嫡長子」而曰:「父爲長子」,此則聖人慮人之嫡長子,或有故或無後而死,則必有立嫡爲長子之道。
故取其通上下之意曰:「父爲長子」,聖人之文,約而盡焉,誠可謂至矣也。
夫若言若雲,所以竝擧嫡長、次長,而分釋之者也。
又於傳文,以正體之義論之,則正謂正室之適子也,體是父子之相繼也。
孝宗大王以正室之第二,昭顯之親弟,承父王之明命,主宗廟之祭祀,則正與子夏之傳、鄭玄之註及公彥之釋《家禮》之註等語,比擬論之,則沕合無疑也。
《獻議》雲:「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
」而鄭玄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則實與《獻議》之所論,頗有相左。
而周公之經、子夏之傳,摠包之本意,全不繹思,則恐或有所達者也。
然則斬衰章,無三年之字,執此而廢三年之制乎?朱、程兩賢註他論議,多引鄭、賈,而未有非,此勉齎黃榦、劉氏垓孫,親灸朱門,俱有所著,蓋如《大學》經一章註,曾子之意,而門人記之之類也。
《獻議》雲:「不經朱、程勘破之說」,未知如何也。
《許疏》曰:「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之說者,此不過搆疏之際,截取禮書言語,以爲章疏遣辭也。
雖非經傳全文,而其中庶子妾子之說,隻欲辨其貴賤,而言之者,似不必爲計者也。
閤下獻議,舍《許疏》中第一條「長子死,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一款,而隻取其第二條「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者」而論之,嫡庶取舍之道,果得其正乎。
嗚呼!獻議雲:「所謂庶子者,固爲妾子也,然自次適以下,則雖人君同母弟,亦謂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也,適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之庶子也。
」而遽爾立說。
此乃通融合言,混稱庶子,有若一班者然,全沒其言庶,遠別之意,未知如何。
周公、孔子亦有明辨適庶之分,而後之儒賢,皆尙此義也。
第以次嫡以下,則以遠別於長子,故深以抑之,與妾子同號者,蓋待之以降殺之道也。
因是而通用庶子於經傳者,註之以卑賤者居多。
然則庶子之賤,何待費辭而知也。
況必也正名,尼父之所戒也,其可以降殺之稱,敢加於正嫡之君父也哉。
愚之所惑,至此而滋甚焉。
指擧貴賤,明白辨別焉,其正室皆謂之門子者,載之於《周禮》,曾子問祭於孔子曰:「宗子庶子」,而孔子答之以孝子者,爲其傳重也,變庶言介者,嫌其庶子之卑賤,而曰介亦貴貴之道也。
子夏以支子可也,傳之於《儀禮》經『爲人後者。
』而賈疏曰:『不言庶子,而言支子者,庶子是妾子之稱,故變庶言支也。
』《內則》之世子、適子、庶子。
生而見於父而名之。
註雲:『世子。
國君之元子也,適子,蓋世子之弟也,庶子則妾子也。
』至於漢之群儒,編此《禮記》也,以曲禮「支子不祭」,註曰:「支子,庶子也,庶子賤,輒不敢祭」,冠之於四十四篇之首。
而不曰庶子,而曰支子者,其所以辨之者著矣。
此五條,豈不爲獻議所雲次長不與於庶子之明文乎。
《儀禮》經曰:「庶子爲適昆弟』,又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也」,周公皆以妾子之號,直書之也。
《內則》曰:『庶子見於父而名之』,已見於上文也。
庶母者,《家禮》謂父之妾,而有子,則稱以庶孽,紂之庶兄微子者,著於《論語》註,二者皆出於朱晦菴之所記也。
《微子篇》之庶母兄,魯僖公之庶兄者,亦出於先儒之論,而所謂庶兄者,側室之賤也。
此七條,豈不爲獻議所雲庶子爲妾子之明文乎。
獻議雲:「庶非賤稱也」,而庶之賤稱,焉可誣也。
庶子之義,下流衆多之稱,故禮經通用庶子,則註說多稱卑賤。
女子者爲人庶母,則其父必曰賤畜,而至於自天子至庶人,經一章之文,而註多有貴賤不同之論,達乎諸侯及庶人,《中庸》之文,而註有貴賤隆殺之論。
此兩節,皆是至尊極卑,而孔聖之所言也,曾子問之庶子註亦如之。
庶子長子傳之庶子者,獻議所雲《禮經》此類甚多者是也,而註多有賤之之語也。
且昭顯在世子之位,而孝廟在鳳邸之日,若或有所擬而言,則以遠別於長子之義,謂孝廟稱庶子,未爲不可也,今以正體傳重,位至至尊,而仁祖之嫡統,已絶於昭顯,亦無遠別之地。
何可以庶子之賤稱,直加於孝廟乎。
雖曰庶子之稱,禮經通用之文,貴賤之別,昭如日星,獻議雲立次長,亦爲三年,庶子承重,不得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雲者,何所據而雲然也。
疏釋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而其三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閤下以庶子之文,緻疑於孝廟,而發此之說,大有所不然者也。
其於孝廟之名位,以遠別之庶子,擬而論之,猶且不可,況有不正之文乎。
古昔先儒,凡幹小小節文,必爲斟酌其輕重,甲乙論之,是甲則歸是於甲而是之,非乙則責非於乙而非之。
分辨彼此,判其是非,論理記事,著文垂訓,矧此大叚之擧,一章之內,豈不緻察於上下,而反有矛盾之理乎。
閤下念及於不當疑之庶子之文,偏執而不回,反謂之矛盾,愚實未曉其意也。
是可謂言高而指水也,談卑而望天也。
《易》曰。
『天水違行』,理所然也。
通用庶子辨則得之,若以貴賤之分明,辨其位,貴貴而貴其次長之正適,賤賤而賤其庶子之卑賤,辨得其宜,尊卑以定,則名正而理順,事當而禮得。
有何矛盾,有何辨論乎。
此則閤下思之不深,察之不審者也。
又責之曰:「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者,亦復如何也?舍其正體之貴者也,而取其卑下之賤者,尊卑辨別之儀,果得其宜乎。
嗚呼!昭顯沒後,仁祖大王特立孝廟,昇之儲位,仁祖之命,雖出於量處,而伊時外臣,不知天意之所以然也,而昭顯之不當繼嫡統者有之,所當引之以《檀弓》免,子遊衰之說,據禮爭之,則不害於人臣事君之道也,而曾無一言片辭矣。
及至姜氏之罪跡,見出於中外,則昭顯之於仁祖嫡統之絶,遠矣。
獻議雲第一子成人而死,非所暇論者也。
大槪嫡統之義,至嚴且重,爲其尊祖敬宗也。
若或絶之,則立嫡紹統,古今皆然,雖在卿大夫之家,未有廢之者,矧伊國君,寧有無適統之理乎。
然卿大夫之家,則自有經常之道,而帝王之家,大有所異焉者。
何也,周之季歷、武王,漢之文帝,皆非第一子之位也,唐、宋、明之諸君,亦多有第二已下之位,而或正或庶也。
然而八百年之周也,四百年之漢也,唐、宋、明亦爲三百年也,而其間未聞有無嫡統之譏也。
況我孝宗大王正體傳重,正正章章,夫誰間然。
而閤下惟以疑惑於長子成人而死,而不諒乎姜氏之大義已絶也。
獻議反謂之嫡統不嚴,且謂之其於無貳斬之義何如也,揆諸義理,豈不相左乎。
抑有說焉。
不貳斬之文,蓋出於《儀禮》註疏,而臣之於君與後也,子之於父與母也,所謂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者是也。
是以聖人因情定禮,五等喪服之制,各隨其位而行,故三年之喪,或斬或齊或朞年而變服,或無服而心喪。
人於所遇,証古參今,不失其宜,是謂正也。
通天下、亘古今,而服三年齊斬,不可廢而通行者,禮經之文,或記或不記,故愚敢設爲辭說,更欲擬之於不貳斬,而論之也。
有人於此,其母死,則爲子者,服三年之喪。
而其父再三娶,而再三娶之母,若皆死,則其子者必服其服,帝王之家兄弟相及者,歷代亦多有之,兄位之君昇遐,則其臣者必服其服,而未聞有爲其子爲其臣者,謂之以一身之上,齊斬之服,不已多而廢之者也。
父母之於次長也,又有死之者,則服其齊斬三年者,爲其尊祖敬宗之道也,所以不敢以己之尊,降之者也,其義似無異於子之於繼母也,臣之於弟位之君也。
然則人之常道,旣有其位,則必服其服者,自是當然之理也。
古之不貳斬之文,似不必直指其母之於長子也。
獻議雲:「次長皆名長子服斬,則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之說,亦未知如何也。
噫!本居其位者,天理之自然也,立而代之者,人道之當爲也。
究其終始,天理人道,合而不悖者,是乃一理也。
故古人曰:「理外無道,道外無理」,復何疑焉。
惜乎閤下之意,必以爲長子之位,寧有二也,而恐陷於奪嫡之嫌,拈出其近似之庶子,比擬而論之,亦不覺其大義之蔽也。
夫以仁祖之嫡統,無間於存沒,必欲歸之於大義已絶之成人而死者,語其意則可取,而究其理,則亦多矛盾而礙滯。
其然乎?豈其然也。
源委之一貫者,其可舍諸。
嗚呼!周公立言於《儀禮》經曰:「父爲長子」,子夏傳曰:「正體傳重」,鄭玄註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此明言立次爲長子之說也。
又經曰:「庶子爲適昆弟」,又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此直以庶子爲妾子之號,而孔子亦以變庶言介者,昭載於典籍,不泯於千萬古宇宙治亂之際,至于今日,則大王大妃殿,於孝廟之喪,服三年之齊衰者,參之經傳,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也。
《易》曰:「括囊無咎,謹守宜矣」,而義理所關,有此雲雲。
匪有他也,欲遵經訓也。
伏願閤下,周思恕察,或有所取,更考禮經,從實奏議,上以紊亂之名位,得以歸正,下以衆人之疑惑,渙然氷釋。
則是所謂樂取諸人,喜聞過之大善也。
然則父子君臣,名位尊卑,各得其正,禮以爲治,而實爲上下之大慶也,幸甚幸甚。
〈謹按壽弘,自少以剛直名,大爲其儕流所推許。
常以兩宋議禮之乖舛,痛疾乎心,乃於居憂中,考閱禮家,作爲一書,投示時烈。
而其辨之也詳,其言之也直,故時烈不敢答,隻懷恨心,其黨齊起而攻之,終施削版之律。
噫!壽弘不撓於儕友之言,能拔於衆咻之中,自取顚隮而不顧,非資品之高,樹立之固,能如是乎。
惟彼他人,固不足道,其宗黨大官輩,莫不以怪妄目之,遺親戚之義,絶往來之路。
當庚辛大侵,幾不免餓死,所謂至死不變,強哉矯者,壽弘之謂乎。
〉○上受鍼。
都提調許積曰:「疏決文書,今方査出。
但全家之類,入於常時審理之時,而如己身充軍,不限年定配者,則初不擧論,實涉冤抑。
今宜竝許査出。
」上從之。
2月22日 ○癸酉,掌令孟冑瑞等啓曰:「洪舜民以重物,送遺大臣、重臣,因其退卻,終至敗露,就理之後,亦不吐實,重臣至露章引嫌。
故渠不敢終掩,一則曰舊時之將,一則曰妄送婚需,其誣飾欺罔,殊甚可惡。
若不繩以重律,則何以戢貪饕,而振紀綱乎。
請嚴鞫得情,以重律照勘。
」上從之。
初,舜民以豹皮及軍木,送于右議政洪命夏、兵曹判書洪重普,命夏等不受,臺官聞而請拿。
舜民初不直招,及命夏等上章自列,舜民不敢諱隱,而猶未直告。
隻命徒配,臺諫更請嚴問,舜民乃具服,更命定配。
物議以未正邦刑,爲恨。
○兩司停溫泉行幸之啓。
2月23日 ○甲戌,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江華留守徐必遠曰:「欲使炮手習放,而藥丸難備,欲以會付用之。
」上許之。
必遠曰:「軍兵試才時,無物賞格,或以戶曹奴婢貢木,或以會外米,或以老職通政帖量給,則似便。
」右議政許積曰:「戶曹木則不可,宜給會米五百餘石。
」領議政鄭太和曰:「令用會米,而會計以報,則有何不可。
至於帖文,甚似苟且矣。
」上曰:「可。
」積曰:「兩司旣停溫幸之啓,必先擇日,然後方有分付之擧矣。
」上曰:「欲觀日候擇日。
至於應行之事,預令料理分付可也。
」應敎李敏叙曰:「今者行幸,出於萬不獲已,而民情事勢,大異於前。
前年則實是初幸,故萬民爭瞻羽旄,莫不欣悅。
今則連年行幸,貽弊民間,必不無怨咨之心。
凡事必須十分節損,方可得宜。
」上曰:「然。
」司諫李翊亦以省弊從簡之意力陳,上然之。
翊以鄭漢驥事失實引避。
崔寬、李嵆亦以此引避,處置皆遞。
2月24日 ○乙亥,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康津、海南等沿海八邑,屬於前營,而前營設於順天。
康津之去順天,爲三日程,海南之去順天,爲四日程,遠地軍士,往來有弊,事當變通。
若以長興府使兼營將,一如金海、海美之規,則似便。
」上令備局稟處。
備局請依啓施行,上從之。
2月25日 ○丙子,大司諫李殷相亦以鄭漢驥事,引避免。
○冬至正使金佐明、副使洪處大、書狀官李慶果歸自北京。
2月26日 ○丁醜,以李程爲司諫,李東稷、鄭載禧爲正言,鄭萬和爲大司諫。
2月27日 ○戊寅,憲府劾慶源府使盧濈,爲人庸孱,不合於邊鎭字牧之任,請遞,從之。
2月28日 ○己卯,慶尙監司閔點辭朝,上引見曰:「嶺南比不登,措設之難,倍於他道。
卿宜着力盡心焉。
近觀諸道所爲,專事虛文,而少實事,卿則勿效也。
」點曰:「臣猥受重任,實恐不堪。
豈敢小忽。
各邑倉穀,雖例報以畢捧,而少入庫實數,前頭賑事,良可慮也。
」上曰:「糴穀所以須緩急也,而若不得臨急用之,則誠可慮矣。
」點曰:「聞本道物力闆蕩,牙兵操鍊時賞格之物,無出處。
以本道留軍布,推移用之似便。
」上曰:「言于備局稟處。
」 ○安州城內失火,延燒一百五十餘家,管餉泉流兩庫,亦盡灰燼,道臣以聞。
〈顯宗純文肅武敬仁彰孝大王實錄卷之十一〉 三月 3月2日 ○壬午,〈初二日。
〉都承旨金壽興啓曰:「凡事量其可行而定規,然後可以行之無弊。
京兆戶籍事目中,有年歲增減一年以上抵罪之法。
士夫家外居奴婢年歲,實無的知之理。
若以文記所載,泛然書錄,而奴婢所居之邑,又將捧單,則年歲之差違必多,士夫之免罪幾希,此甚難處。
此一款宜參酌變通。
且諸道入作之輩,十百爲群,避役於山谷間,名籍不繫於官家,爲一化外之民,必無甘心奉行之勢。
臣意則入作類戶籍,別爲一條,其所自來本鄕及良賤身役,竝令從實書塡,漏籍論罪之法,比平民加一層,雖難一時整頓,或不無其效矣。
」上令該曹稟處。
○執義鄭繼冑等劾醴泉郡守沈瑞肩,貪縱無忌,侵漁百姓,請罷,上不從,三啓乃從。
○禮曹啓:「王世子冊禮時,必有擧名告廟之禮。
依議號例,宜令政府館閣堂上六曹參判以上,會議賓廳定名。
」上從之。
3月4日 ○甲申,取式年文科李厚徵等三十八人,武科車廷轍等六十一人。
文武皆有直赴殿試者,其數加於常額。
3月5日 ○乙酉,憲府啓:「宮家以長水、任實等邑,民人開墾之地,折受冒占,民怨大興。
請依道臣査啓及本曹回啓,還給本主。
」上不從。
3月6日 ○丙戌,漢城府啓:「入作之自行自止者戶籍,依政院啓,所當十分嚴密。
而漏籍之律,旣是全家,比平民加一層,則當爲一罪,殊涉過重,當與平民漏籍,一體立法。
且公私賤,竝錄四祖,而不書母名官主。
不辨父母邊公私賤,則必多紛紜爭
請罷職。
」不允。
○諫院以災異上箚,首以側身修行敬天勤民等說陳戒,中以頻接筵臣討論經史等說勸勉,終以嚴宮禁,而肅內外,開言路,而來直諫等說,誡之甚懇,上嘉納之。
○禮曹判書李一相卒。
〈史臣曰:「一相,故相廷龜之孫,判書明漢之子也。
十七登第,歷踐淸要,立朝四十餘年。
而本無學術,且乏才諝,惟事崇飮,至於成疾。
曾以米船事,重彼李之翼之彈劾,賴儕友伸救,幸免罪罰,而竟坐是不得柄用。
至是,以酒病卒,淸議鄙之。
」〉○上敎于政院曰:「方物豹皮褥進上時,承傳色全胤鄭,敢以退送之意,再三啓達,其猥濫之習,實係後弊,不可不防微杜漸。
拿問定罪。
」 ○副提學趙復陽等箚陳遇災修省之道,而以聖志之不立、聖學之不講、上下情志之不通、言路獻替之不廣、弊政害法之不祛,反覆陳戒,上答曰:「今觀箚辭激切,予甚嘉歎。
敢不書紳,而服膺焉。
」 1月3日 ○甲申,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命大臣與工判李浣、江華留守徐必遠,論舟師及移鎭利害。
必遠曰:「水陸竝擧,豈不便好。
但軍兵數少,水陸軍勢,難分而二之,故欲罷水軍,專爲陸軍者,蓋以此也,浣以移鎭爲不可。
」且曰:「此在聖明之酌量,而亦宜與大臣議定。
其他諸事,皆係於舟師之罷不罷耳。
」上問領相,鄭太和對曰:「浣旣稟先朝,講定有素,今乃率爾改定,未知何如也。
」右相許積曰:「臣旣無料理於胸中,聞必遠之言,初以爲然,及聞浣言,亦似便當。
國家如有可爲之勢,則兩從之似宜。
」上曰:「中軍何以處之。
」必遠曰:「臣意以爲:『中軍若盡領所屬,則留守所領,不過四五百人,若留守盡領,則中軍之設,似涉無益』,故欲罷之矣。
」上曰:「留守親兵,定爲二哨,中軍仍存可也。
」必遠曰:「軍之定數,李浣以爲不可,夫軍餉,多多益好,臣亦豈不知乎。
」上曰:「其見存之數幾何?」對曰:「米十二萬石,太二萬石,租一萬餘石矣。
」積曰:「必遠之言,爲民弊也,浣之言,爲遠慮也。
」太和曰:「不可輕易定數。
」必遠曰:「京畿水使料米,隻百石,故不能資用。
至於還送軍官,可慮也。
」太和曰:「宜加給百石。
」從之。
積曰:「進宴退定,蓋因災異,而臣意則以爲:『不可不行。
』今旣歲飜,似當定日。
」太和曰:「宜定於二月晦間。
」戶曹判書鄭緻和曰:「進宴諸事,今當擧行。
外方妓樂,亦令上來,令禮官宜先擇日。
」上曰:「可。
兩殿當各進宴,以此分付。
」上以宋浚吉疏,示大臣曰:「此疏一款,以金佐明之輔養官,爲非國朝故事雲。
若然則佐明雖合此任,似當遞改也。
」太和曰:「遞之宜矣。
」上從之。
副提學趙復陽曰:「綾原大君居家至行,人所不及,在宗戚中最賢,淸儉一節,表著可觀,而以無諡狀,尙闕賜諡,誠欠典也。
」上曰:「國朝大臣,雖無行狀,有賜諡之規耶?」太和曰:「故相臣吳允謙遺命勿請諡,故本家無諡狀,而臣等嘗陳達賜諡矣。
」上命賜諡于綾原大君。
大司諫鄭萬和啓曰:「聞必遠之言,本府中軍,有侵漁軍兵之事雲,請令本府,査啓治罪。
」上從之。
執義吳鬥寅劾宣川府使鄭好信,不合於淸北重鎭兼防禦之任,請遞,上從之。
○命還設進宴廳,差出堂上郞廳。
1月4日 ○乙酉,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頃者慶安君之喪,淸平君佺以有服之親,成服前,肆然喚妓醉挐,其蔑禮無識甚矣。
請罷職。
」上不從,福昌君罷職事,從之。
1月7日 ○戊子,執義吳鬥寅、掌令成後卨以災異上箚,陳弭災之道,上嘉納焉。
○報恩人李??家,明火賊突入,將殺??,其子昌慶年二十三,次子元慶年十七,末子鳴慶年十五,三子冒白刃投入,以身伏于其父臥衾之上:『曰我父無罪,寧殺我,勿殺父。
』賊欲刃之,兄弟又爭死,兄曰:『我當死。
』二弟亦曰:『我當死。
』互相哀乞,賊義之,皆不殺,而三子俱被重傷,其父則終得免焉。
鄕人莫不感歎,道臣聞其狀,上命該曹,竝旌表,待其年長,隨才錄用。
1月8日 ○己醜,以樸長遠爲禮曹判書,李尙眞爲大司憲。
1月9日 ○庚寅,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前府使具文治之濫刑,前牧使李??之濫騎,俱係不法,而本道止於罷黜。
請令攸司,取考兩道狀啓,依律科罪。
」上從之。
○同知春秋李尙眞等奉安謄書實錄于江都史庫,實錄落卷落張之數,合三百餘卷。
江都實錄,始爲稍備,而文宗朝實錄一卷,諸處史庫皆缺,故不得謄出補缺,其他落字誤字甚多,釐正猶有未盡,是可恨也。
1月10日 ○辛卯,命還囚樸泂、李溫、柳濠、宋繼宗、劉廷式、孟豪業等,從兩司啓也。
○漢城府啓曰:「曾在癸卯,漏籍而發覺者,無論罪犯大小,每加一等以爲定式,而勢有所拘礙。
罪當徒配而加之,則當爲半年,而太輕,罪當全家而加之,則當爲死律,而太重。
然則漏籍之罪,元無一定之律,而隻係於本犯之輕重而已,用法之意,亦甚苟且。
加等之法,似難擧行,宜若變通也。
」上曰:「後日登對稟處。
」 ○正言李世長上疏曰: 人君之事天事親,其理一也。
苟以事親爲主,而不恤天怒,則不可也。
兩殿進宴,初蔔於前冬,以有十月雷,命退於今春,群下孰不欽仰我聖上敬畏之誠哉。
不幸天心未回,災孽沓臻,日者陰虹之變,慘於前冬之雷,想殿下之恐懼警惕,誠宜有加,而乃於此時,有豐亨豫大之擧,固知殿下愛日之誠,靡所不至,而抑與前冬命退之意,果何如也。
臣聞進宴在二月,溫幸又在三月,今月選妓樂、豐飮食,以侈儀文,來月除道路、置供頓,以勞軍民。
雖在常時,猶不可竝行於一時,況於遇災修省之日乎。
臣願殿下,以所以事兩殿者事天,亟下姑罷之命,以待來秋,則事天事親,豈不兩全。
臣又聞三公主隨往溫泉,未知此說誠然乎哉。
今者慈殿之行,實出於萬不得已,事之難便,不暇計較,而至於公主之行,亦由於不得已耶?彼至愚而神者,妄自揣度,或擬以遊觀之行,則殿下亦何以自解於民乎?此宜聖明加省處也。
上答曰:「嘉爾進言之誠。
但疏末事,似出泛聞也。
」 1月12日 ○癸巳,以李敏迪爲舍人,尹元擧爲掌令,南二星爲副校理,宋奎濂爲修撰。
○執義吳鬥寅等啓曰:「圻邑大同立法之後,使不得科外侵漁,而近來守令,不遵法令。
或稱煙戶,或托貿易,巧作名目,貽害民間。
且客行時夫馬之價,減數以給,病民之弊,漸至滋蔓,請令道臣,査啓治罪。
本府禁吏捉一犯禁常漢,而乃反敺打禁吏,奪犯禁人匿之。
臣等遣差執之,則犯禁者,卽富商樸成後之子雲。
犯禁人及敺打奪取者,本府自當囚治,而成後則出身也,請令攸司囚禁,嚴治以懲之」上從之曰:「成後拿問定罪。
」 ○左議政洪命夏上疏乞免,上優答之,目遣承旨敦諭。
〈史臣曰:「命夏素有時望,儕流重之。
及至大拜,才智不逮,不能建白,與時浮沈,年少輩多短之。
」〉 1月15日 ○丙申,以吳鬥寅爲修撰,李敏迪爲執義。
○諫院劾慶興府使李萬枚,不合於邊地字牧之任,請罷,上隻許遞職。
○豐德人安秋元,丙子亂,被擄而去,潛逃而歸,朝廷令還本土。
秋元旣還,則父母兄弟皆死,且無資生之路,還入淸國,被執於鳳城守將。
報于瀋陽,朝廷憂之。
1月16日 ○丁酉,京畿監司金壽興以災異上箚曰: 殿下聰明非不至矣,而罔敢荒寧之戒,或有所未存者,修省非不至矣,而出往遊衍之訓,或有所未體者。
聖學非不高明,而有間斷之憂,民隱非不勤恤,而有未遍之歎,朝著之間,不見雍和之美,則導率之道,或有所未盡者,中外之俗,日就乖戾之域,則敎化之本,或有所未究者。
且及畿甸弊瘼,上寵以優批,下其疏籌司,而事寢不行。
1月17日 ○戊戌,閑良柳禮一,禦營中日試射時,放鳥銃貫三中故,特命直赴殿試。
○上下敎政院曰:「嗚呼!陰虹貫日,變怪層出,靜思厥咎,亶由於予之否德。
上不能格天心,下不能答民望爾,憂遑慙赧,罔知攸爲,而至於修省之道,予不敢不勉也。
承旨代予草敎,廣求直言。
而百司之怠職,臣僚之不協,誠今日痼弊,不可不責勵群工,使之勤職事、務寅協。
此一款添入於草敎。
」政院再啓,請以備忘,直領中外,上不聽,命代草以進。
○政院以遇災修省之道,啓達故事,上賜優批。
1月18日 ○己亥,公州人安國妻義香淫奸其奴承世,潛弑安國,與承世逃走,安國族人執之,告于官。
監司具獄以聞,拿緻王獄,三省推鞫,皆取服行刑。
○命退行進宴于秋間。
一月之內,連有白虹貫日之變,上大警動下敎曰:「噫!今此進宴,豈以豐亨而爲之哉。
誠出於人子愛日之誠。
而今者天怒孔棘,變異如此,此時行禮,實有乖於畏天之戒。
其停進宴之禮,待秋更稟。
」 1月19日 ○庚子,副提學趙復陽、應敎李程、校理沈梓、副校理南二星、修撰吳鬥寅、副修撰樸世堂、大司諫鄭萬和、司諫鄭繼冑、獻納崔逸、正言李世長、掌令成後卨等,目以災異請對,上引見。
復陽曰:「虹貫之變,疊出於數旬之內,聖上大加警懼,特停進宴,群臣孰不欽仰,而但應天以實,然後可以答天心、慰民望矣。
且聞今日,又下經筵之命,此實近來所無之擧,下情翕然,尤不可言。
若常存是心,無時作輟,則豈不幸甚。
第念今日災異如此,而無溫幸停止之擧,此最可悶也。
殿下爲慈殿病患,欲爲此擧,群臣不敢力爭,而當此之時,遠離宮闕,留幸野次,實有難測之憂矣。
」上曰:「予亦豈無此慮。
但慈殿患候,由於濕熱,盛夏霖霾,每患添苦,若浴溫降濕,則長夏可以安過。
此時此行,予豈樂之哉。
予不得已也。
」程、梓、世堂、二星、鬥寅等相繼陳達,上亦縷縷開諭,而終不許焉。
復陽曰:「帝王緻治之道,莫如學問。
不幸聖候,累年違豫,久停法筵,臣民之憂,常在於此,今日始命開筵,群下之抃慶,莫大於斯。
常存此志,不容作輟,則豈非應天以實之道也。
且宜召在野儒臣,以畀輔導之責,況當遇災之日,尤宜收召,布列朝端。
」上命遣史官召之。
二星曰:「近來朝廷體面不嚴,一有相規,則必呶呶爭卞。
大司憲李尙眞前秋以賞加事陳疏,而其區別差等之語,爲物議所非,今者尙眞疏中,目以玉堂之人,猝倡一言,獨亶處置爲言,實關於朝廷體面,且啓後日之弊矣。
」復陽曰:「尙眞之事誠非矣。
請遞差。
」上從之。
梓曰:「自古人君,元無私財。
中古以後,始有之,此非正大之事。
自上若革罷內需司,則民心豈不欣悅乎。
人之所欲,天必從之,民必旣悅,則天災自弭矣。
」世堂曰:「殿下遇災之初,則頗有警動之意,而時日漸久,則輒復如常。
國勢之日就委靡,實由於此也。
」鬥寅曰:「竊聞兩慈殿,有抄選宮人之擧,閭巷繹騷。
古之帝王,如遇天災及荒歲,則已入之宮女,尙且放出,況今玆抄入,豈不爲未安乎?」上曰:「雖未知必有是事,而爾言誠是矣。
」萬和曰:「若終不獲已而溫幸,則凡事宜十分省弊。
請以此意,下諭于道臣。
」上曰:「可。
」世長曰:「宮闈不嚴之說,玉堂雖已陳達,而臣亦有所聞。
自內頻召王子王孫,出入無時,故外人或以爲殿下每與之同遊後苑,至設雜技於前而觀之。
若果有是事,則甚非所望於殿下者也。
」上曰:「爾言誠好矣。
」後卨曰:「疏決冤獄,最爲今日急務。
外方遐遠之民,久滯犴獄,冤結無告,必上幹天和。
宜分付諸道,速爲疏決。
」復陽曰:「感傷和氣,莫如冤獄,若査出文書,與三司會議朝堂,則好矣。
」上曰:「加出堂上二人,速査文書,疏決於榻前可也。
」 ○左議政洪命夏以災異上箚,引咎祈免,且陳修省弭災之道,而尤眷眷於公家貿易大小營造之弊,朝廷八方,公不勝私之患,且言宜召在野儒臣,專畀啓沃之責,以盡端本出治之道,上優答之。
1月20日 ○辛醜,大司諫鄭萬和啓曰:「昨日登對時,力請停止溫幸,而上敎懇惻,終不允兪,臣竊悶慮,敢以十分從簡之意仰達矣。
今聞物議,以不能固爭,徑發此言爲非,請遞。
」退待。
○上禦宣政殿晝講。
副提學趙復陽、修撰吳鬥寅,進講《心經》。
講訖,知經筵金壽恒曰:「不待稟達,特命開筵,臣僚欣聳,莫不翕然。
自此以後,雖不能日禦法筵,常接儒臣,留心聖學,則可以格天弭災,而國其庶幾矣。
」承旨金萬基曰:「今後則連續稟以視事乎?」上曰:「然。
」正言李世長處置萬和曰:「率爾陳達,物議非之,請遞。
」上從之。
講罷後,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右議政許積曰:「進宴之事,特命停止,甚盛擧也。
竊見備忘,有愛日之語。
聖孝如此,而進宴猶且停止,至於昨日,三司合辭請停溫幸,而終不之允,臣竊悶焉。
」上曰:「慈殿患候,本由於濕熱,若浴湯泉,可望有效,必欲奉往於夏前耳。
昨日三司,或請停止,或請退定明年,若等待明年,而可以安過,則何故必欲汲汲乎。
」領議政鄭太和曰:「上敎誠然矣。
」上曰:「疏決廳堂上四人加差,使之從速査出稟處。
」復陽曰:「去年失稔,畿內尤甚,大同收米,不可不減。
」太和及積,亦言當減,上曰:「今年春等,六鬥減一鬥。
」因大臣、諸宰陳達,命定元子冊禮於五月。
1月21日 ○壬寅,晝講。
副提學趙復陽、修撰吳鬥寅進講。
領府事李景奭伏於闕門之外,上箚請停溫幸,上引見諭之曰:「先朝大臣,獨卿在爾,豈不欲源源相見,而奈卿老病何。
今聞來在闕外,欲與相見,而召之耳。
所上箚子,予欲批下,而文字不如面諭。
」仍諭以慈殿病患,不可不浴溫,而辭意甚懇,有足以感動下情者。
景奭猶固請退行秋間,上又諭以不得已之故,景奭乃退出。
1月22日 ○癸卯,以李慶億爲大司諫,樸長遠爲大司憲,尹絳爲禮曹判書。
○執義李敏迪啓曰:「災異非常,人懷疑懼,大小群情,莫不以溫幸爲憂。
請命停止。
」上不從。
又啓:「連歲兇荒,上年又不登。
竊聞民間,有絶火者、有流離者,而圻甸湖邑,尤甚慘急。
請令該廳及諸道,審度災分,速開賑政。
」又啓:「湖南山郡大同,旣令停罷,一遵舊例,但舊例中貢物之有無不均,官需之多寡亦殊。
請以山郡田結,通融合算,均定貢物,而各邑官需,亦宜酌定。
」上令該廳稟處。
○上眼患復發,令諸醫入診,仍受鍼。
○慶尙監司金徽上疏略曰: 臣於日者,以諸般身役,指徵無處者,成冊上送也,略陳所見矣。
仄聞大臣,斥臣以愚者,肆言於備局,亦陳於榻前雲。
愚之一字,是臣本性,揣摩形勢,隨時俯仰,已不及於人,臣之愚甚,臣自知之,奚待大臣之言,而後知之。
臣實甘受,而大臣恃其威勢,淩辱朝臣,則朝臣亦必有使其愚氣,而侵侮大臣者,豈不寒心哉。
政院啓曰:「金徽以自己之事,侵侮大臣,有傷事體。
請從重推考。
」上曰:「徽盛張辭氣,抑揚侵侮。
大臣體面自別,渠何敢如此。
先罷後推,以徵他人,以存體面。
」 ○黃海監司姜裕後卒。
〈史臣曰:「裕後爲政剛明,淸愼律己,世以良吏稱之。
但愎狹少恩,又耽女色,竟以是卒,人皆少之。
」〉 1月23日 ○甲辰,以閔點爲慶尙監司,兪?爲兵曹參判,南二星爲吏曹正郞,李敏叙爲應敎,鄭太和爲禮都監都提調,尹絳、李浣、鄭緻和爲提調,李敏叙、李程、權世經、李守恒、金邦傑、權俒、尹以濟、兪命夔爲郞廳,閔熙爲承旨。
○去秋慈殿未寧時,侍藥廳都提調以下論賞。
領議政鄭太和給鞍馬,提調故判書李一相、都承旨李慶億加資,醫官李東馨、權愉等亦加資。
○上受鍼後,引見副提學趙復陽、右議政許積。
積進曰:「刑獄文書,査出未易。
蓋堂上甚少,可慮也。
」上曰:「疏決堂上,誰可爲者?」積曰:「堂上中,閔點、鄭萬和其人也。
」上曰:「差下可也。
」復陽曰:「當此遇災之日,收拾人才,最是急務。
或命收敍,如歲抄之規,或下詢大臣,變通何如。
」上曰:「何人耶?」對曰:「如金宇亨者可用,而久未蒙敍矣。
」積曰:「李殷相其才亦可用,而坐薦新事被罪矣。
」上命皆敍用。
1月24日 ○乙巳,司諫鄭繼冑等啓,請停溫幸,上不從。
○監試初試入格人權國衡、金命冑、金漢傑、金瑞以不入籍,皆拔榜,令該曹科罪。
○元子與輔養官樸長遠,行相見禮。
1月25日 ○丙午,持平崔寬啓曰:「金徽因自己之事,詬罵大臣,世變至此,體統隨夷,凡在聽聞,莫不駭愕。
雖已罷推,其所犯自有其律。
以拿問之意發簡,而僚議終未歸一。
不可苟冒,請遞。
」退待。
○執義李敏迪、掌令成後卨、持平蘇鬥山啓曰:「臣非以徽爲無罪,隻以拿問爲太重耳。
西漢最尊貌大臣翟方進,劾涓勳以摧辱大臣,隻免官而已,數年前,藩臣亦有詆辱大臣者,隻遞職而止。
臣等所見如此,不可苟同,請遞。
」退待。
○領議政鄭太和以被斥金徽,上箚乞免,上優批不許。
○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請蕩滌扶安縣敗船米累百石,上從之。
1月26日 ○丁未,副應敎李程等處置,以李敏迪等爲是請出、以崔寬爲非請遞。
上從之。
○全羅道癘疫熾發,死亡者十四人。
○錦山民家,牛産犢一身兩頭。
○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道內民田及量案無主及量外加耕處,盡爲被奪於諸宮家折受。
凡聽訟之道,爭田土者,一則曾受立案,一則渠自開墾,斥退立案,決給開墾者,乃是法例。
若於宮家,不計開墾之久,惟以無主爲證,竝爲奪占,則不但民怨可矜,抑恐國體不當,請令該曹稟處。
」戶曹回啓:「折受前耕食者,雖無文券,請竝令還給。
」上曰:「雖不在量案中,有文券,則出給,無文券,則不可出給。
一從文券有無決之。
」 1月28日 ○己酉,以李秞爲執義,孟冑瑞爲掌令,兪櫶、魚震翼爲持平。
二月 2月2日 ○癸醜朔,江陵弑父罪人玉隻伏誅。
江陵民樸貴男無子,隻有二女玉隻、連化。
貴男得癱疫,滿身腐爛。
玉隻夫末男,結幕出置于山間,恐其傳染於家內,貴男妻難介,與玉隻、末男及玉隻子於屯金同謀,結縛貴男,入諸甕中,埋于山谷。
連化與其夫金墍,亦同往焉。
其後鄕所聞之,笞末男及玉隻,掩置不報。
憲府晩聞之,請推其時官吏,令道臣定推官窮問,事久不決。
難介、金墍、連化等,不服而死,於屯金等,久乃辭服。
遣敬差官樸增輝按問後,拿緻王獄,命三省推鞫。
玉隻、於屯金竝伏誅,降其邑罷其倅。
2月3日 ○甲寅,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吏曹判書金壽恒曰:「李一相以藥房提調,有加資之命,而今己死矣,何以處之。
」上曰:「有前例否?」壽恒曰:「故判書蔡??後身死後,以實錄堂上加資,臣等於其時仰稟,則命議大臣追贈矣。
」上曰:「依此爲之。
」壽恒曰:「??後以資憲,當加正憲,故超品,而贈贊成。
今一相,正憲也,當加崇政階,而超品,則當加以正一品矣。
」上曰然。
2月5日 ○丙辰,命設疏決廳,以右議政許積領之。
積請設局于吏曹,差出諸堂上,與之同査,上從之。
以積爲都提調,李尙眞、李慶徽、金壽恒、鄭萬和爲堂上。
2月7日 ○戊午,以鄭載禧爲正言,李端夏爲副校理。
○獻納崔逸啓曰:「頃者同僚,以玉果縣監宋以穎不治之狀,言於臣,故相議擧劾矣。
今聞物議稱冤,南來士夫,亦言其善治。
臣之論事之失著矣,請遞。
」退待。
○司諫鄭繼冑啓曰:「宋以穎不治之聲著聞,故臣頃與同僚,相議請罷。
同僚今以失實來避,其意所在,未可曉也。
此無非臣見輕之緻,請遞。
」退待。
○移江華德浦鎭於通津,鐵串鎭於豐德,井浦鎭於喬桐,以近邑陸軍三百十五人,分給於三鎭。
2月8日 ○己未,大司諫李慶億處置,出逸而遞繼冑,上從之。
○獻納崔逸啓曰:「前之從同僚之言,而論列者,公心也,後之聞善治之說,而引避者,亦公心也,不意同僚避辭,峻加詆斥,無非臣不見信於儕友之緻,請遞。
」退待。
大司諫李慶億亦以處置乖當,見非物議,引避退待,掌令孟冑瑞處置曰:「初不詳審,率爾同參,諉以失實,徑自引避,當遞請出,物議爲非,揆以臺體,勢難在職。
逸、慶億請竝遞。
」上從之。
2月10日 ○辛酉,以李殷相爲大司諫,李翊爲司諫,李東溟爲獻納,李嵆、李東稷爲正言,李?爲吏曹正郞。
○執義李秞、掌令孟冑瑞、持平兪櫶以還收諸臣及內侍加資,連啓,上不從。
又啓:「當此遇災之日,文武科放榜後,不宜遊街設宴,請一切禁斷。
」上從之。
2月11日 ○壬戌,獻納李東溟、大司諫李殷相以推勘在身引避,處置皆遞,上特出殷相。
○上引見領議政鄭太和、右議政許積、兵曹判書洪重普、工曹判書李浣、副護軍李慶億、禮曹判書樸長遠。
上曰:「仁祖朝,予以元孫,行冊禮,以黑冠行禮,今則以何服色乎?」太和曰:「當以章服行禮。
」上曰:「曾在中宗朝,仁宗行冊禮時,先着未加冠人所着之冠,冊禮之後,追行正冠禮雲。
考見中宗朝實錄,則冊禮冠禮,先後可知矣。
」許積曰:「冊禮時,以平天冠行之,冠禮則追行似便。
」上曰:「可。
服色,則雖非冊禮之時,予於己醜年間,受學於輔養官時,着袞龍袍矣。
」長遠曰:「仁宗大王冠禮冊禮先後,不得詳知,行狀在於玉堂,宜卽考見。
」上曰:「考見後稟定可也。
」上曰:「頃者吳鬥寅,言兩大妃殿有選入宮女之事,予詳聞之,則實無是事。
兩殿之事,與予闕失有間,不可不詳知而啓之也。
」太和曰:「若以此爲非,則三司之臣,何由而進規乎。
」積之伸鬥寅,亦如太和,上曰:「有人必做作浮言,入於鬥寅耳也。
」積曰:「設有做作者,豈可問其言根乎?若問言根,則讜言不至矣。
」承旨金禹錫啓曰:「臣退考列聖行狀,則仁廟行狀中以爲:『六歲請封于中朝,八歲行冠禮。
』以此見之,則冠禮在於冊禮之後矣。
」積曰:「綱常之變,近來頻出,該邑守令,坐罷者多,宜可變通。
」太和曰:「罷其守令,以其不能行敎化也。
然則變出時守令,似當坐罷,而成獄時守令,非所與也。
」上曰:「今後,則罷變出時守令。
」 ○平安道博川地雨雪,其色黃赤,安州、肅川、泰川等地下雪,其色赤。
道臣以聞。
2月14日 ○乙醜,四方昏濛,黃光照地,仍下雪,雪上有浮埃。
○以洪處大爲承旨。
○大司憲李慶億以推勘引避,遞。
○遣謝恩使靑平尉、沈益顯、副使金始振、書狀成後卨,如淸。
○同副承旨金萬基啓曰:「臣伏見該曹回啓之批,則以從文券決給判下矣。
臣竊伏念空閑田土,國家旣許民耕食,而開墾之時,出立案亦尠矣。
乃於累年出稅,累世相傳之後,以無文券,而橫奪,則是罔民也。
夫以文券有無爲立落,是因甲乙爭訟,而決折之例,豈可擬於此乎。
宮家未折受前,人人皆得以耕食,而宮家折受,在於其後,則以時起田案決給,實合事宜,今者聖敎如此,臣不勝慨然,而深懼大失下民之望,敢封判付還入。
」上曰:「壬辰以後,稱以無主陳荒折受者何限。
其間亦豈無先墾者,而未聞革罷者也。
甲戌之去今,未過四十年,則謂之累世相傳,烏可乎?直謂之革罷,則猶可,暗作名目,歸之於革罷之地,予不取焉。
」 2月19日 ○庚午,以趙復陽爲大司憲。
○大司諫李殷相、正言崔寬啓曰:「工曹正郞金壽弘倡爲邪說,妄議朝家已定之大禮,至於作爲文字,傳示於人,欲爲眩亂是非之計。
其言無倫,固不足責,而造意陰慘,亦足爲怪論者藉口之資。
如此之人,不可齒在衣冠之列,請削去仕版。
」上不從。
○禮曹啓曰:「今此王世子冊禮,依仁廟朝時事,以先行冊禮啓定矣。
冊禮時冠帶服色,亦當依其時已行節目,而服色則不載於前後史官實錄謄來中。
且己醜年,自上世孫冊禮,行於冠禮之前,其時服色,似當援據,而此與世子禮服色有間。
莫重儀節,臣曹不敢擅便,請遣史官,考出?中廟、仁廟冊禮時實錄。
」上從之。
2月20日 ○辛未,大司諫李殷相、司諫李翊、正言崔寬連啓金壽弘事,上不從曰:「說話不明。
其謂文字雲者,是何文字,邪說妄議雲者,是何邪說妄議?告君之辭,辨邪之說,所當洞然明白,無所未盡。
予思究多日,終未知啓辭之本意也。
」 2月21日 ○壬申,諫院啓曰: 「金壽弘削版之啓,遣辭之際,有欠明白,緻勤聖敎,臣等不勝瞿然之至。
當初論禮諸臣議定服制之時,禮經本意,明有可據,而猶不敢直斷,參以國朝已行之禮,斷以大明時王之制,援古證今,與大臣稟議以定。
蓋宗統服制,有自爲一貫者,有各爲一義者,繼序承統,不係服制之輕重。
此理甚明,善道乃敢首倡兇論,假托議禮,欲爲因此嫁禍之計。
而聖鑑孔昭,情狀畢露,公議所在,旣正其罪,則陰邪樂禍之徒,宜不敢更肆窺覬之態。
而今者壽弘,掇拾善道輩餘論,作一無倫之書,傳示縉紳。
其書旣未經睿覽,則今不可逐條辨破,而槪其一篇主意,則拈出獻議中庶之一字,緻疑於不當疑之地,至謂之直加賤稱於先王,其所指斥擬議者,有非臣子之所敢言者。
反覆議張,極其陰慘,作爲陷人之奇貨,勒成諸臣之罪案。
造意傾巧,節節悖妄,亦足爲一種邪說者藉口之資,請削去仕版。
」 上從之。
又啓: 「忠淸兵使鄭漢驥性本貪婪,曾爲宣川府使,沈惑邑妓,至被邑民之侮辱。
閫外重任,不可付諸此人,請遞。
」 上不從。
安東後人金壽弘謹以辨長論庶之文一通,遠呈于宋二相閤下。
鯫生草土三年,頑命不殞,略涉禮義蘊奧,或不無窺闖。
鳩聚己亥大喪後,喪服議禮疏章及諸宰獻議之草,被閱上下者,奚止一二也哉,當此之時,議論紛紜,互相掣肘,大王大妃之三年服制,莫能洞辨。
竟失其正,君上父子莫重莫大之禮,終始廢閣不行。
至今思之,不覺其胸塞,仰屋長籲也。
《禮運篇》,孔子曰:「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信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
』是以,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制。
故聖人以禮示之,則天下國家,可得以理也。
」大哉夫子之言也。
夫以禮之得失,戒之以人之死生,國之安危,可不懼哉,可不愼哉!不知今日朝家,於此大禮,求之而不得其正,初不思而不得其正,而人不知而非之乎,失其正而人有知而疑之乎。
五服之制,各隨其位,用而行之,亶在於人。
其或名位尊卑,或有所失,三年大禮,廢而不擧,則人之疑惑固也。
此實一國上下之至痛,則所當食息不忘,而明辨救正者也。
然旣誤之服,今不可說,名位之紊亂,何傷乎追正。
聖人有言曰:「毋輕議禮」,如愚淺薄,何敢議莫大之禮乎。
隻欲質之於先覺者耳。
雖然不直,則道不見,請以管見陳之。
上之以條列閤下獻議之取舍,次之以抄記經傳辨別之明文,足之以古今得失之論難。
縱犯乎交淺言深之戒,實出於爲國愛禮之誠,願閤下平心試察焉。
〈此下條列獻議之語者也。
〉其一曰:「今者許穆之疏,引證雖多,然其緊要,隻有二叚。
其一,長子死,立第二長者,而服斬也,其二,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
」又曰:「其於無二統、不貳斬之義,何如也」,又曰:「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而至賈公彥疏,始有此說。
賈是名儒,而又爲黃勉齊收入於《通解》之續,何敢不信,然不經朱、程勘破,則未知其說,果如許穆之所雲乎。
」 其二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則雖人君同母弟,亦謂庶子。
』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
庶非賤稱也,迺衆子之義也。
考諸禮經,此類甚多也。
「又曰:」且疏說旣曰:『立次長亦爲三年』,而其下又言:『庶子承重,不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
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
今必得次子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
「其三曰:」又有一說焉。
《賈疏》隻言第一子死,而不言第一子無後而死,則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
此正緊要處,而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爾立說。
然則《檀弓》之免,子遊之衰,果皆不足恤乎。
且以人情事勢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己多乎雲雲。
「〈又以抄記經傳之文如左。
〉《儀禮》斬衰章經曰:」父爲長子「,鄭玄註雲:」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賈公彥疏釋曰:」鄭雲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冡子,亦通上下,故註雲冡子。
猶言長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嫡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若言嫡子,推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父,又乃將所傳重也。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鄭註》雲。
」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
言庶者遠別之者也。
「《賈疏》雲。
」此明適適相承。
故須繼祖,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庶子,妾子之號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又雲:」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二則傳重,非正體,立庶孫爲後是也。
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
四則正而不體,立嫡孫爲後是也。
「朱文公、《家禮》曰:」諸侯別子大小宗圖註,劉垓孫先生曰:「祭祀須是用宗子法,方不亂。
」又曰:「宗子隻得立嫡,雖庶長立不得。
若無嫡子,則亦立庶子,所謂世子之同母弟,世子是適。
若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適也,是庶子不得立也。
」《儀禮》齊衰三年章經曰:「母爲長子。
」疏釋雲:「以子爲母服齊衰,故亦齊衰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註雲:「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也。
」《周禮》春官經曰:「小宗伯之職,掌三族之別,以辨親踈,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註雲:「正室適子也,門子代父當門之子也。
」《禮記》曾子問曰:「曾子問:『宗子爲出於庶子,爲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正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
』註雲:」孝子,宗子也,介子。
庶子也。
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賤之稱,介則副貳之義,亦貴之之道也。
「《儀禮》斬衰章經曰:」爲人後者「,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同宗則支子可也。
「疏釋雲:」他家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
「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稱言。
是於變庶言支也。
」《禮記內則》曰:「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
」註雲:「此適子,蓋世子之弟,庶子則妾子也。
」方氏曰:「世子見於路寢可知也。
」《儀禮》齊衰期章經曰:「大夫之庶子,爲適昆弟」,疏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
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雲昆弟,不言庶也。
」《儀禮》緦麻三月章經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疏釋雲:「此爲無冡適,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爲其母緦也。
」朱文公《家禮》八母圖曰:「庶母」,註雲:「庶母,則父之妾也。
」《書傳》微子篇篇題曰:「微子名啓,帝乙長子,紂之庶母兄也。
」《論語》微子篇曰:「徵子去之。
」註曰:「微子,紂之庶兄也。
」小註雲:「《史記》《宋世家》,微子者,殷帝乙子,而紂之庶兄也。
」《春秋》經曰:「大事于太廟,躋僖公。
」註雲:「僖公,閔公之庶兄也。
」《禮記》兇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註雲:「或孝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爲王者,其禮制亦然。
」山陰陸氏曰:「漢之孝文繼孝惠,雖非適子,其承祭祀,不言可知。
今經言此者,正爲庶子不祭,庶子王然後祭耳」〈末以參諸古今而論如左。
〉嗚呼!孝宗大王之於仁祖大王,正室第二適子之位也,又於昭顯世子,同母弟,次適之位也。
《儀禮》經曰:「父爲長子」,子夏傳之曰:「何以三年也,正體傳重也。
」鄭玄註之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賈疏》曰:「第一子死,取適出第二者立之,亦名長子。
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嫡以長故也。
」《家禮》註:「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雲。
以周公立經條序觀之,則必曰:「父爲嫡長子」,不曰:「嫡長子」而曰:「父爲長子」,此則聖人慮人之嫡長子,或有故或無後而死,則必有立嫡爲長子之道。
故取其通上下之意曰:「父爲長子」,聖人之文,約而盡焉,誠可謂至矣也。
夫若言若雲,所以竝擧嫡長、次長,而分釋之者也。
又於傳文,以正體之義論之,則正謂正室之適子也,體是父子之相繼也。
孝宗大王以正室之第二,昭顯之親弟,承父王之明命,主宗廟之祭祀,則正與子夏之傳、鄭玄之註及公彥之釋《家禮》之註等語,比擬論之,則沕合無疑也。
《獻議》雲:「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
」而鄭玄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則實與《獻議》之所論,頗有相左。
而周公之經、子夏之傳,摠包之本意,全不繹思,則恐或有所達者也。
然則斬衰章,無三年之字,執此而廢三年之制乎?朱、程兩賢註他論議,多引鄭、賈,而未有非,此勉齎黃榦、劉氏垓孫,親灸朱門,俱有所著,蓋如《大學》經一章註,曾子之意,而門人記之之類也。
《獻議》雲:「不經朱、程勘破之說」,未知如何也。
《許疏》曰:「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之說者,此不過搆疏之際,截取禮書言語,以爲章疏遣辭也。
雖非經傳全文,而其中庶子妾子之說,隻欲辨其貴賤,而言之者,似不必爲計者也。
閤下獻議,舍《許疏》中第一條「長子死,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一款,而隻取其第二條「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者」而論之,嫡庶取舍之道,果得其正乎。
嗚呼!獻議雲:「所謂庶子者,固爲妾子也,然自次適以下,則雖人君同母弟,亦謂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也,適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之庶子也。
」而遽爾立說。
此乃通融合言,混稱庶子,有若一班者然,全沒其言庶,遠別之意,未知如何。
周公、孔子亦有明辨適庶之分,而後之儒賢,皆尙此義也。
第以次嫡以下,則以遠別於長子,故深以抑之,與妾子同號者,蓋待之以降殺之道也。
因是而通用庶子於經傳者,註之以卑賤者居多。
然則庶子之賤,何待費辭而知也。
況必也正名,尼父之所戒也,其可以降殺之稱,敢加於正嫡之君父也哉。
愚之所惑,至此而滋甚焉。
指擧貴賤,明白辨別焉,其正室皆謂之門子者,載之於《周禮》,曾子問祭於孔子曰:「宗子庶子」,而孔子答之以孝子者,爲其傳重也,變庶言介者,嫌其庶子之卑賤,而曰介亦貴貴之道也。
子夏以支子可也,傳之於《儀禮》經『爲人後者。
』而賈疏曰:『不言庶子,而言支子者,庶子是妾子之稱,故變庶言支也。
』《內則》之世子、適子、庶子。
生而見於父而名之。
註雲:『世子。
國君之元子也,適子,蓋世子之弟也,庶子則妾子也。
』至於漢之群儒,編此《禮記》也,以曲禮「支子不祭」,註曰:「支子,庶子也,庶子賤,輒不敢祭」,冠之於四十四篇之首。
而不曰庶子,而曰支子者,其所以辨之者著矣。
此五條,豈不爲獻議所雲次長不與於庶子之明文乎。
《儀禮》經曰:「庶子爲適昆弟』,又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也」,周公皆以妾子之號,直書之也。
《內則》曰:『庶子見於父而名之』,已見於上文也。
庶母者,《家禮》謂父之妾,而有子,則稱以庶孽,紂之庶兄微子者,著於《論語》註,二者皆出於朱晦菴之所記也。
《微子篇》之庶母兄,魯僖公之庶兄者,亦出於先儒之論,而所謂庶兄者,側室之賤也。
此七條,豈不爲獻議所雲庶子爲妾子之明文乎。
獻議雲:「庶非賤稱也」,而庶之賤稱,焉可誣也。
庶子之義,下流衆多之稱,故禮經通用庶子,則註說多稱卑賤。
女子者爲人庶母,則其父必曰賤畜,而至於自天子至庶人,經一章之文,而註多有貴賤不同之論,達乎諸侯及庶人,《中庸》之文,而註有貴賤隆殺之論。
此兩節,皆是至尊極卑,而孔聖之所言也,曾子問之庶子註亦如之。
庶子長子傳之庶子者,獻議所雲《禮經》此類甚多者是也,而註多有賤之之語也。
且昭顯在世子之位,而孝廟在鳳邸之日,若或有所擬而言,則以遠別於長子之義,謂孝廟稱庶子,未爲不可也,今以正體傳重,位至至尊,而仁祖之嫡統,已絶於昭顯,亦無遠別之地。
何可以庶子之賤稱,直加於孝廟乎。
雖曰庶子之稱,禮經通用之文,貴賤之別,昭如日星,獻議雲立次長,亦爲三年,庶子承重,不得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雲者,何所據而雲然也。
疏釋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而其三曰,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閤下以庶子之文,緻疑於孝廟,而發此之說,大有所不然者也。
其於孝廟之名位,以遠別之庶子,擬而論之,猶且不可,況有不正之文乎。
古昔先儒,凡幹小小節文,必爲斟酌其輕重,甲乙論之,是甲則歸是於甲而是之,非乙則責非於乙而非之。
分辨彼此,判其是非,論理記事,著文垂訓,矧此大叚之擧,一章之內,豈不緻察於上下,而反有矛盾之理乎。
閤下念及於不當疑之庶子之文,偏執而不回,反謂之矛盾,愚實未曉其意也。
是可謂言高而指水也,談卑而望天也。
《易》曰。
『天水違行』,理所然也。
通用庶子辨則得之,若以貴賤之分明,辨其位,貴貴而貴其次長之正適,賤賤而賤其庶子之卑賤,辨得其宜,尊卑以定,則名正而理順,事當而禮得。
有何矛盾,有何辨論乎。
此則閤下思之不深,察之不審者也。
又責之曰:「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者,亦復如何也?舍其正體之貴者也,而取其卑下之賤者,尊卑辨別之儀,果得其宜乎。
嗚呼!昭顯沒後,仁祖大王特立孝廟,昇之儲位,仁祖之命,雖出於量處,而伊時外臣,不知天意之所以然也,而昭顯之不當繼嫡統者有之,所當引之以《檀弓》免,子遊衰之說,據禮爭之,則不害於人臣事君之道也,而曾無一言片辭矣。
及至姜氏之罪跡,見出於中外,則昭顯之於仁祖嫡統之絶,遠矣。
獻議雲第一子成人而死,非所暇論者也。
大槪嫡統之義,至嚴且重,爲其尊祖敬宗也。
若或絶之,則立嫡紹統,古今皆然,雖在卿大夫之家,未有廢之者,矧伊國君,寧有無適統之理乎。
然卿大夫之家,則自有經常之道,而帝王之家,大有所異焉者。
何也,周之季歷、武王,漢之文帝,皆非第一子之位也,唐、宋、明之諸君,亦多有第二已下之位,而或正或庶也。
然而八百年之周也,四百年之漢也,唐、宋、明亦爲三百年也,而其間未聞有無嫡統之譏也。
況我孝宗大王正體傳重,正正章章,夫誰間然。
而閤下惟以疑惑於長子成人而死,而不諒乎姜氏之大義已絶也。
獻議反謂之嫡統不嚴,且謂之其於無貳斬之義何如也,揆諸義理,豈不相左乎。
抑有說焉。
不貳斬之文,蓋出於《儀禮》註疏,而臣之於君與後也,子之於父與母也,所謂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者是也。
是以聖人因情定禮,五等喪服之制,各隨其位而行,故三年之喪,或斬或齊或朞年而變服,或無服而心喪。
人於所遇,証古參今,不失其宜,是謂正也。
通天下、亘古今,而服三年齊斬,不可廢而通行者,禮經之文,或記或不記,故愚敢設爲辭說,更欲擬之於不貳斬,而論之也。
有人於此,其母死,則爲子者,服三年之喪。
而其父再三娶,而再三娶之母,若皆死,則其子者必服其服,帝王之家兄弟相及者,歷代亦多有之,兄位之君昇遐,則其臣者必服其服,而未聞有爲其子爲其臣者,謂之以一身之上,齊斬之服,不已多而廢之者也。
父母之於次長也,又有死之者,則服其齊斬三年者,爲其尊祖敬宗之道也,所以不敢以己之尊,降之者也,其義似無異於子之於繼母也,臣之於弟位之君也。
然則人之常道,旣有其位,則必服其服者,自是當然之理也。
古之不貳斬之文,似不必直指其母之於長子也。
獻議雲:「次長皆名長子服斬,則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之說,亦未知如何也。
噫!本居其位者,天理之自然也,立而代之者,人道之當爲也。
究其終始,天理人道,合而不悖者,是乃一理也。
故古人曰:「理外無道,道外無理」,復何疑焉。
惜乎閤下之意,必以爲長子之位,寧有二也,而恐陷於奪嫡之嫌,拈出其近似之庶子,比擬而論之,亦不覺其大義之蔽也。
夫以仁祖之嫡統,無間於存沒,必欲歸之於大義已絶之成人而死者,語其意則可取,而究其理,則亦多矛盾而礙滯。
其然乎?豈其然也。
源委之一貫者,其可舍諸。
嗚呼!周公立言於《儀禮》經曰:「父爲長子」,子夏傳曰:「正體傳重」,鄭玄註曰:「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
」此明言立次爲長子之說也。
又經曰:「庶子爲適昆弟」,又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此直以庶子爲妾子之號,而孔子亦以變庶言介者,昭載於典籍,不泯於千萬古宇宙治亂之際,至于今日,則大王大妃殿,於孝廟之喪,服三年之齊衰者,參之經傳,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也。
《易》曰:「括囊無咎,謹守宜矣」,而義理所關,有此雲雲。
匪有他也,欲遵經訓也。
伏願閤下,周思恕察,或有所取,更考禮經,從實奏議,上以紊亂之名位,得以歸正,下以衆人之疑惑,渙然氷釋。
則是所謂樂取諸人,喜聞過之大善也。
然則父子君臣,名位尊卑,各得其正,禮以爲治,而實爲上下之大慶也,幸甚幸甚。
〈謹按壽弘,自少以剛直名,大爲其儕流所推許。
常以兩宋議禮之乖舛,痛疾乎心,乃於居憂中,考閱禮家,作爲一書,投示時烈。
而其辨之也詳,其言之也直,故時烈不敢答,隻懷恨心,其黨齊起而攻之,終施削版之律。
噫!壽弘不撓於儕友之言,能拔於衆咻之中,自取顚隮而不顧,非資品之高,樹立之固,能如是乎。
惟彼他人,固不足道,其宗黨大官輩,莫不以怪妄目之,遺親戚之義,絶往來之路。
當庚辛大侵,幾不免餓死,所謂至死不變,強哉矯者,壽弘之謂乎。
〉○上受鍼。
都提調許積曰:「疏決文書,今方査出。
但全家之類,入於常時審理之時,而如己身充軍,不限年定配者,則初不擧論,實涉冤抑。
今宜竝許査出。
」上從之。
2月22日 ○癸酉,掌令孟冑瑞等啓曰:「洪舜民以重物,送遺大臣、重臣,因其退卻,終至敗露,就理之後,亦不吐實,重臣至露章引嫌。
故渠不敢終掩,一則曰舊時之將,一則曰妄送婚需,其誣飾欺罔,殊甚可惡。
若不繩以重律,則何以戢貪饕,而振紀綱乎。
請嚴鞫得情,以重律照勘。
」上從之。
初,舜民以豹皮及軍木,送于右議政洪命夏、兵曹判書洪重普,命夏等不受,臺官聞而請拿。
舜民初不直招,及命夏等上章自列,舜民不敢諱隱,而猶未直告。
隻命徒配,臺諫更請嚴問,舜民乃具服,更命定配。
物議以未正邦刑,爲恨。
○兩司停溫泉行幸之啓。
2月23日 ○甲戌,引見大臣、備局諸臣。
江華留守徐必遠曰:「欲使炮手習放,而藥丸難備,欲以會付用之。
」上許之。
必遠曰:「軍兵試才時,無物賞格,或以戶曹奴婢貢木,或以會外米,或以老職通政帖量給,則似便。
」右議政許積曰:「戶曹木則不可,宜給會米五百餘石。
」領議政鄭太和曰:「令用會米,而會計以報,則有何不可。
至於帖文,甚似苟且矣。
」上曰:「可。
」積曰:「兩司旣停溫幸之啓,必先擇日,然後方有分付之擧矣。
」上曰:「欲觀日候擇日。
至於應行之事,預令料理分付可也。
」應敎李敏叙曰:「今者行幸,出於萬不獲已,而民情事勢,大異於前。
前年則實是初幸,故萬民爭瞻羽旄,莫不欣悅。
今則連年行幸,貽弊民間,必不無怨咨之心。
凡事必須十分節損,方可得宜。
」上曰:「然。
」司諫李翊亦以省弊從簡之意力陳,上然之。
翊以鄭漢驥事失實引避。
崔寬、李嵆亦以此引避,處置皆遞。
2月24日 ○乙亥,全羅監司閔維重狀啓:「康津、海南等沿海八邑,屬於前營,而前營設於順天。
康津之去順天,爲三日程,海南之去順天,爲四日程,遠地軍士,往來有弊,事當變通。
若以長興府使兼營將,一如金海、海美之規,則似便。
」上令備局稟處。
備局請依啓施行,上從之。
2月25日 ○丙子,大司諫李殷相亦以鄭漢驥事,引避免。
○冬至正使金佐明、副使洪處大、書狀官李慶果歸自北京。
2月26日 ○丁醜,以李程爲司諫,李東稷、鄭載禧爲正言,鄭萬和爲大司諫。
2月27日 ○戊寅,憲府劾慶源府使盧濈,爲人庸孱,不合於邊鎭字牧之任,請遞,從之。
2月28日 ○己卯,慶尙監司閔點辭朝,上引見曰:「嶺南比不登,措設之難,倍於他道。
卿宜着力盡心焉。
近觀諸道所爲,專事虛文,而少實事,卿則勿效也。
」點曰:「臣猥受重任,實恐不堪。
豈敢小忽。
各邑倉穀,雖例報以畢捧,而少入庫實數,前頭賑事,良可慮也。
」上曰:「糴穀所以須緩急也,而若不得臨急用之,則誠可慮矣。
」點曰:「聞本道物力闆蕩,牙兵操鍊時賞格之物,無出處。
以本道留軍布,推移用之似便。
」上曰:「言于備局稟處。
」 ○安州城內失火,延燒一百五十餘家,管餉泉流兩庫,亦盡灰燼,道臣以聞。
〈顯宗純文肅武敬仁彰孝大王實錄卷之十一〉 三月 3月2日 ○壬午,〈初二日。
〉都承旨金壽興啓曰:「凡事量其可行而定規,然後可以行之無弊。
京兆戶籍事目中,有年歲增減一年以上抵罪之法。
士夫家外居奴婢年歲,實無的知之理。
若以文記所載,泛然書錄,而奴婢所居之邑,又將捧單,則年歲之差違必多,士夫之免罪幾希,此甚難處。
此一款宜參酌變通。
且諸道入作之輩,十百爲群,避役於山谷間,名籍不繫於官家,爲一化外之民,必無甘心奉行之勢。
臣意則入作類戶籍,別爲一條,其所自來本鄕及良賤身役,竝令從實書塡,漏籍論罪之法,比平民加一層,雖難一時整頓,或不無其效矣。
」上令該曹稟處。
○執義鄭繼冑等劾醴泉郡守沈瑞肩,貪縱無忌,侵漁百姓,請罷,上不從,三啓乃從。
○禮曹啓:「王世子冊禮時,必有擧名告廟之禮。
依議號例,宜令政府館閣堂上六曹參判以上,會議賓廳定名。
」上從之。
3月4日 ○甲申,取式年文科李厚徵等三十八人,武科車廷轍等六十一人。
文武皆有直赴殿試者,其數加於常額。
3月5日 ○乙酉,憲府啓:「宮家以長水、任實等邑,民人開墾之地,折受冒占,民怨大興。
請依道臣査啓及本曹回啓,還給本主。
」上不從。
3月6日 ○丙戌,漢城府啓:「入作之自行自止者戶籍,依政院啓,所當十分嚴密。
而漏籍之律,旣是全家,比平民加一層,則當爲一罪,殊涉過重,當與平民漏籍,一體立法。
且公私賤,竝錄四祖,而不書母名官主。
不辨父母邊公私賤,則必多紛紜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