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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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 春正月 1月1日 ○乙亥朔,淸國改元康熙。

     ○夜木星入氐星。

     1月2日 ○丙子,太白晝見。

     ○以吳竣爲判義禁,兪棨爲吏曹參議,鄭繼冑爲司諫,李延年爲執義。

     ○江原監司馳啓:「杆城郡守權坽別備二千餘石之穀,用以賑饑。

    」命加嘉善階,筵臣論其過濫而改正。

     ○黃海監司馳啓,本道饑饉之狀,請除留京運米一萬一千石中一半,以爲賑救之資,啓下備局。

    備局以爲:「本道元穀及管餉之穀通共二十七萬餘石,今年雖未能盡捧還糴,亦足以推移賑救。

    上納萬餘石之米,至欲留半,事甚未妥。

    」防啓不許。

     1月4日 ○戊寅,領議政鄭太和上箚以爲:「飢疫死亡之餘,變怪層出,明日朝參時,不當擧樂。

    」上從之。

     ○湖南潭陽寶國寺金佛三軀,自然出汗,監司李泰淵馳啓以聞,又啓本道饑饉之狀,請蕩減被災尤甚邑田稅,稍實邑田稅,則量宜捧留本道,以爲前頭賑救之資。

    啓下備局,備局以爲:「收租案未及上來,而先請本道之用,殊甚不當,一邊催案上送,姑以募得之穀,分賑飢民。

    」從之。

     1月5日 ○己卯,上禦興政堂,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行判中樞鄭維城曰:「兵判洪命夏出城外已久,都目大政,不可一向遲延,姑遞命夏似可。

    」右相元鬥杓曰:「命夏其才其忠可取,故不欲輕遞耳。

    」大司諫閔鼎重曰:「洪命夏今若輕遞,事涉未安矣。

    且李行逸之事,多有外言,至有二三其供辭之說,不宜此時輕遞兵判,以起人疑也。

    」上曰:「大臣意則何如?」太和曰:「臣見與鼎重同。

    所以不敢輕請遞也。

    」鼎重曰:「行逸不過掇拾傳聞,以爲之說,而其輕妄無狀之罪則甚矣。

    曾在先朝,李松齡、鄭善興以做出無根之言,屛黜門外,使不得出入城內,行逸亦依此處之似當。

    」太和曰:「李一相事未結末,而洪命夏之事又出,其爲朝廷之羞,可勝道哉?」上曰:「依先朝已行之例處之。

    」閔鼎重曰:「外方富民,或欲收養遺棄兒,作爲婢僕,而未有朝家事目,故恐有日後之患,而不敢雲。

    今日之計,救死爲急,請令該廳,作爲事目,急速頒布。

    」上曰:「斯速分付。

    」李翊曰:「近來贓法不嚴,自先朝流竄,使之終死配所者,亦得蒙放,事極不當。

    」上曰:「謂誰?」太和曰:「此指沈棇而言,曾在先朝,有是敎矣。

    」上曰:「先朝受敎如此,沈棇還送配所。

    」鄭維城曰:「節損之道,莫如儉約。

    伏聞國婚時,有眞珠扇,其價費白金千兩雲。

    此事雖有前例,當此大饑之歲,宜有變革矣。

    」沈之源曰:「此甚可驚。

    旣往雖不可追,此後則可以革弊也。

    」鬥杓曰:「一扇千金,不可仍置不論。

    臣意則還收其扇,以畀戶曹似當。

    」上曰:「若是創爲之事,則革此何難。

    而係是自先朝流來之事,似難輕議。

    」李敏叙曰:「諸處鹽盆漁箭,大爲民間痼弊,盡爲革罷,以爲窮民一分之助,甚幸。

    」上曰:「此事流來已久,似不可卒罷矣。

    」 ○穩城府使柳時禎爲會寧開市差員。

    有都監官嚴復起者,慣胡語多氣習,極力相爭,不無周旋之效。

    而時禎恐逢彼怒責而黜之,使狼貪益肆。

    北兵使鄭傅賢具報監司,監司馳啓,乃命拿問。

    時會寧府使柳汝??罪,與時禎同,而監司以會寧府中失火,器械諸需,急於措備,請決杖姑仍,朝廷從之,後俱得罪。

     ○湖西陰城縣有盜竊殿牌之變。

    此事爲奸人輩逞胸臆之地,比比有之,世道至此,良可寒心。

     ○接慰官尹晢以倭差留連不去,必欲移館馳啓,朝廷諭之以終始防塞之意。

     1月6日 ○庚辰,太白晝見。

     ○湖西懷仁縣地震,監司馳啓以聞。

     1月8日 ○壬午,以尹絳爲判義禁,呂聖齊爲持平,閔汝老爲正言,吳挺垣爲水原府使。

     1月9日 ○癸未,上禦資政殿常參禮訖,玉堂諫官上殿奏事。

    大司諫閔鼎重啓:「以京畿驪州,有地震之變,而道臣不卽啓聞,事甚可駭。

    請監司鄭知和推考。

    」從之。

    校理閔維重曰:「兇年禁酒,乃是法典應行之事。

    禦供猶減,況於他乎?請申飭京外,一倂痛禁。

    且外方癘疫漸熾,宜依故事,設行癘祭於各道。

    」從之。

    李敏叙更申鹽盆漁箭革罷之請,鼎重亦曰:「臣奉使海邊,目覩海曲,無有無主之處,皆自宮家公家受價取利,民無所措手足。

    一年權罷,其在得失,不甚關緊,而民情則必悅。

    」上曰:「罷則全罷可也,隻罷今年,近於爲名之地,不當矣。

    」右承旨鄭萬和請減朔書賞給,隻贈居首者,上曰:「限今年減給可也。

    」 ○湖西監司吳挺緯辭朝,上引見,諭以無負委任之意。

    挺緯請:「本道所在內需司諸宮家各衙門鹽盆,限今年特許移給,則庶可轉販賑活矣。

    」上曰:「內司所屬鹽盆春燔,移用於賑救,其他鹽盆,言于備局,亦量宜處之。

    」挺緯又請瑞、泰鹽鐵木,移用於賑救,上曰:「言于該曹量處。

    」承旨沈世鼎曰:「聞宋時烈渾家阻飢,至於賣書冊以糊口雲。

    凡民亦且賙賑,況於此人,豈無周急之道。

    」上曰:「言于本道監司,食物題給。

    」 ○寅平尉鄭齊賢卒。

     1月10日 ○甲申,司諫鄭繼冑引避略曰:「臣於李行逸之事,竊有所痛惋者。

    當初行逸之言與不言,臣未知曲折。

    而當行逸待命也,臣嘗歷見問曰:『外人或言,公自謂專無所傳於洪命夏雲。

    然乎?』行逸答曰:『豈其然乎?』往來行言如此,故堂上郞廳之間,略及所聞。

    然此乃得之流言,非親聞於李之翼之言也。

    』因曰:『事已至此,何以則善耶?』臣答曰:『隻當從實而已。

    』行逸唯唯。

    今見其供辭,與言於臣者,全然不同,變辭構誣,昭不可掩。

    非但構陷長官,實涉欺罔天聽,宜施流竄之典,以示痛絶之意,豈可使晏然偃息於門外乎?臣旣親聞其言,且叨言地,而有難便事勢,且有賤疾,決難行公,玆不得據實論啓,以正其罪,所失亦大。

    請遞。

    」大司諫閔鼎重引避。

    略曰:「臣於頃日登對也,以李行逸事,妄有陳達,聖上詢于諸臣,參酌處置矣。

    卽見繼冑避辭,備陳行逸誣陷上官、欺罔天聰之狀,以朝家施罰爲太輕,臣不勝瞿然。

    行逸之前後變說,用意陰巧,臣亦已知之,但其變幻誣罔,皆出於畏死恇怯。

    言其情狀,則流竄亦輕,論以大體,則不必窮治,故不後論執於議對之際矣。

    今者同僚,擧其耳目之親所覩聞者,爲此執法之論,臣之輕發從輕之請,實有其失,何敢晏然。

    請遞臣職。

    」上答以勿辭,竝皆退待。

     ○禁國中用酒。

     1月11日 ○乙酉,掌令鄭錀、持平呂聖齊處置,遞繼冑,而出鼎重,繼冑不赴召牌故也。

    錀等仍論李行逸之罪,請竄邊遠,亦論洪命夏,身爲大官,不愼樞機,自取下官之誣辱,傷損事體,請從重推考,上皆從之。

     ○諭中外收養遺棄兒。

     1月12日 ○丙戌,竄李行逸於宣川。

     ○遣校理金萬均於全南道,行厲祭。

     ○憲府啓:「以龍洞宮折受淮陽一面山田、有主民田,多入其中,戶曹覆啓,請還給本主,而判付以依量案施行,故癸卯量後,加耕田渾入折受中。

    雖曰加耕,居民耕食,已過六十年,且爲收稅供賦之地,則其實與元田無異。

    而一朝見失,居民失業,決非聖朝美事。

    且差人李景男規外徵歛,民皆怨苦,當此極兇之歲,不宜有如此擧措,請革罷折受之田,景男令該曹囚治,以杜後弊。

    」答曰:「不允。

    李景男囚治事依啓。

    」 1月16日 ○庚寅,上引見大臣、備局諸臣于興政堂。

    領相鄭太和持裁省文書跪進曰:「臣等略已議定,恭俟上裁耳。

    」上曰:「卿等旣已熟講,庸有未盡乎?依此行之。

    」太和曰:「凡幹減省,一如南漢出城初所爲耳。

    」又曰:「京畿月令進上,亦有不緊者,敢請稟處。

    」仍進一錄紙,上乃命或去或減。

    太和曰:「其人貢物,最是鉅役,一年一名之價,多至一百二十匹也。

    」元鬥杓曰:「內間房堗,非外人所敢知,自上量減其數,豈不便乎?」上命進其所錄。

    李景奭曰:「昔在祖宗朝,節用是務,內間溫堗,隻數房,餘皆闆房,故老傳說如是矣。

    向因工曹草記,有減元子一房之敎,此亦美事。

    元子誕生之初,隨事節損,非但省費,乃所以惜福也。

    」上曰然,乃命又減一房。

    鬥杓曰:「此地井水甚惡,久禦不便,移禦之事,請詢于大臣。

    」上曰:「本欲以春聞移禦,決行於二月間可也。

    然凡幹雜物,不可徵於外方,自戶曹料理爲之。

    」景奭請減廐馬,以省用度。

    上曰:「減之何難,而脫有意外之用,則太縮亦不便。

    減其料可也。

    」又請減營將,上曰:「當初設立,意非偶然,此時尤不可罷也。

    」景奭又曰:「興平尉公主將出閤,此時興土木,有違恤民之道,姑待秋成似便。

    」上曰:「欲停土木之役,則勢將借入民家,此亦不便。

    」戶判鄭緻和曰:「姑借閭家,亦愈於興土木矣。

    」上曰:「擇於二者,取便處之。

    」閔鼎重曰:「年饑至此,禦供已減,臣僚之仍舊受祿未安。

    百官頒祿,請自今代以朔料。

    」上曰:「百官之祿,減之又減,今又減之,何以責廉恥乎?」太和以兵判引入,祿政事過期,請差出參判,依舊例開祿政。

    上曰可。

    趙復陽曰:「兩南饑饉,民命垂盡,本道田稅,若畢運京中,則賑救無策。

    臣意則莫如仍置本道,以爲賑資也。

    」鬥杓曰:「賑恤廳堂上之意,則欲全除兩南之稅,用於賑救。

    而國家經費,專賴於田稅,經費若絶,何以支繼。

    」上曰:「湖南右道,雖不當收稅,亦不可全除不捧,捧其實結之稅,以爲賑救之用。

    左道則或半收、或全收事,商量處之可也。

    」復陽請別遣賑?禦史於三南,太和亦贊成之,上曰:「極擇差出,先遣兩南。

    」復陽又請依祖宗朝舊典,復設堤堰司,嚴飭諸道,着實擧行,上曰,自今別加申飭。

    鄭緻和曰:「平安道田稅收米,會錄於軍餉例也。

    今年稅入大減縮,前頭經費,無以繼用。

    淸南沿海三縣及平壤、中和等八邑,上年田稅收米,請令運來補用。

    」上曰可。

    尹絳曰:「臣待罪禁府日淺,凡事固未能通解。

    閔光熽元情,與李之翼供辭,大相不同,而判付以議處爲敎。

    之翼旣以言事臺官,特蒙放釋,不可更囚,若不對辨,議處亦難,請與大臣商議。

    」上問于大臣。

    太和欲對而未及言,鬥杓厲聲曰:「禁府議處公事,乃於榻前請議大臣,有嘗試聖意底意思,殊涉猥濫。

    大臣雖疲軟,豈可幹與此等事也。

    此是筵中不嚴之緻也,在前如此事,三司承旨,必有請推之擧矣。

    」上哂之。

    絳默然而退。

     ○以兪?爲兵曹參判。

     ○運鹹鏡道米一萬五千石于江原道,轉輸于嶺南之寧海以賑饑。

    時獨嶺北稍稔,故移粟于南,民頗賴焉。

     1月17日 ○辛卯,判義禁尹絳上疏略曰: 閔光熽、李之翼之供辭,大相不同,以獄體言之,則所當面對辨覈。

    而之翼初以言事臺諫,旣囚旋放,意非偶然,則復請拿問,有所不敢,若以光熽直請放送,則殊無臺啓請拿之意,故略陳如許事狀,請詢大臣。

    不意大臣,辭氣俱厲,至以嘗試等語,橫加罪名,臣聞來,驚惶罔措。

    臣雖無狀,豈敢有左右之心,而探試於君父哉?謂之事體不當,則臣不敢多辨,而情外之斥,實是意慮之所不到也。

    大臣一言,所係甚重何敢晏然仍冒,請鐫改本職及兼帶。

     答曰:「省疏具悉,卿其安心勿辭,從速察職。

    」 ○副護軍呂聖齊上疏。

    略曰: 殿下春秋鼎盛,志氣方銳,頹塌之患,非所可慮,而等待發落之際,時日已變,事機且誤。

    威福之作,不專在上,蒙蔽之習,又錮於下,甚至廷議無的,私意爭射。

    諫官所論,憲官非之,殿下旣允其非,憲官之非,玉堂是之,殿下亦允其是。

    聖人胸次,豈無一定之天,而曰是而是,曰非而非,必欲試諸在下之見。

    而及其畢竟出場,鮮有剖析之端,是非如此,何事可做。

     又曰: 事係內司,或係宮家,則雖非大叚,太露聲色,外施寬假,內實吝慳,此乃殿下之不能去私處。

    雖無漢武內多之譏,不無古人先事之戒也。

     上優批答之。

     1月20日 ○甲午,大司諫閔鼎重疏曰: 伏見全羅監司李泰淵狀聞,道內諸寺佛像出汗,幹係變異雲,臣不勝憤痛也。

    夫自正道衰微,異敎興行,惰業之民,髡首投迹,日以益盛,又爲之造言興訛,無所不至。

    乃以冬春之間,霧露之凝濕於金土之像者,謂之出汗,惑亂民聽,動搖民心,其爲情迹,極兇且慘。

    爲道臣者,所宜據法定罪,以息邪言,泰淵猝聞僧徒譸張之說,便生疑惑,至於狀聞,有若眞有是事,其無識見甚矣。

    請命有司,明降指揮,泰淵則從重推考,所謂出汗佛像,則一一碎破,造言僧徒,則按以邦憲,永杜異類橫恣動訛之禍。

     啓下禮曹,回啓:「辭氣森嚴,論議激烈。

    而第念無論大小,事係變異,則道臣馳啓,在所不已,李泰淵似無可推之事。

    至於僧人輩,報知本官,其意果在於造言興訛,惑亂民聽,則按以邦憲,未爲不可,而不卞虛實,先施重法,則此後雖有可聞之災異,不無相戒掩諱之弊。

    在前佛汗之變,非止一二,而曾無佛像破碎之擧。

    弭災鎭物之道,無與於佛像之存毀,則此與古之投之水火及佛首取來者,亦似不同,毀像一事,實未知其的當。

    而諫臣所論,臣曹不敢擅便,惟上裁處。

    」命依啓。

     1月21日 ○乙未,以鄭瀁、郭聖龜爲掌令,李俊漢爲黃海兵使,崔攸之爲執義,李延年爲修撰。

     1月23日 ○丁酉,引見大臣、備局諸臣於興政堂。

    趙復陽、兪棨請勿運湖南田稅,以賑飢民,鄭緻和請運來以補經費,上命被災十九邑則全減,其餘竝令運納京倉。

    司諫李晩榮啓:「以湖南其人木貿穀事,萬分緊急。

    而冬初行會,歲飜寂然,該道監司怠慢甚矣。

    請該色營吏,爲先拿緻京獄,從重科罪。

    」從之。

    校理閔維重曰:「臣於昨日,以出汗佛像毀破事進箚,聖批以不必毀破爲敎,臣竊惑焉。

    佛汗之說,其爲眞妄,姑不必論,而其驚異誇傳,憑托譸張之漸,將有可憂者,必須痛斥,可以鎭人心、防後弊也。

    」上曰:「予意則必欲碎破者,似涉於動搖,不如置而不問之爲愈也。

    諸大臣之意如何?」太和曰:「聖敎至當矣。

    臣與領府事李景奭,語及此事,則以爲:『大聖人包容鎭定之道,當如是雲矣。

    』」鬥杓曰:「出汗之說,雖甚怪誕,益加修省而已,何至毀破其像哉?」太和曰:「頃在己亥年間,有佛汗啓聞之事。

    其時宋時烈、宋浚吉兩臣以爲:『方伯不必啓聞』雲,而亦無破碎之議矣。

    」維重曰:「天災層出,饑饉薦臻,恐懼修省之道,不可須臾忽也。

    幸勿視以尋常文字也。

    」上曰:「予豈以修省爲陳言哉?此等文字,屢言之愈好矣。

    」趙復陽請湖南田稅,依湖西例,十鬥中減三鬥,從之。

    兪棨曰:「曾因道臣啓聞,湖右庚子田稅,待秋退捧矣。

    辛醜兇荒,又甚於庚子,退徵田稅與當年田稅,一時督徵,則濱死之民,尤無辦納之理,合有變通之道矣。

    」復陽曰:「新穀成熟之後,則必無難捧之患矣。

    」緻和曰:「秋收例畢於冬初,未凍前,其勢似難上納矣。

    」上曰:「然則一半今春上納,一半待秋退捧可也。

    」兪棨曰:「堤堰司復設事,曾已議定,舊例無可考出處,當何以處之?」太和曰:「旣無可據之前例,則姑令戶曹判書及賑恤堂上,相與句管郞廳,亦以戶曹郞官,兼察似可矣。

    」上曰可。

    復陽曰:「今者移禦時修理等事,務從簡約之意,聖敎丁寧。

    而竊聞內殿鋪設塗排之物,可以因舊者,皆將易而新之。

    果若斯言,則自上恤費之盛意,反歸虛地,請更加申飭。

    」上曰:「卿言善矣,可不惕念焉。

    」又語及工曹進上貼扇,下送匠人于湖南,造來有弊事,上曰:「令本道端午扇封進時,一體封進。

    」 1月25日 ○己亥,以閔汝老爲獻納,李堥爲正言。

     1月26日 ○庚子,憲府啓:「以昨因諫官所啓,有營吏拿推之擧。

    監司有罪,則直論厥罪,事體當然,拿問之命,下及營吏,國家擧措,不宜如是。

    請該道監司從重推考,營吏勿令拿問,以重國體。

    」從之。

     1月27日 ○辛醜,太白晝見。

     ○司諫李晩榮以拿推營吏事,率爾陳達,被憲府非斥,引避退待,大司憲樸長遠以論事苟且請遞,且請令賑恤禦史,疏決冤獄,求訪人才。

    竝從之。

     1月28日 ○壬寅,左議政沈之源卒。

    〈謹按之源少登第,歷敭淸要。

    丙子之亂,不及扈駕被謫。

    蒙放,栖遲州郡,其子益顯,尙公主,因以復振,竟登台鼎。

    作事糊塗,伴食有譏,然不喜爲浮薄之論,久秉銓衡,亦無饋遺之誚,人以此頗稱之。

    〉 1月30日 ○甲辰,掌令鄭瀁引避,略曰:「臣有眩虛之病,專以酒飮爲氣力,尋常面赩,有駭瞻視。

    當此酒禁方嚴,香醞亦罷之日,身旣犯禁,何敢一日冒居臺席。

    請削職名。

    」答以勿辭。

    瀁退待。

    大司憲樸長遠處置雲:「前雖少飮,在今可戒,請出仕。

    」上從之。

    瀁竟以牌不進見遞。

     二月 2月2日 ○丙午,〈初二日。

    〉以閔應亨爲右參贊,許積爲判中樞,成台耉爲司諫,宋時喆爲掌令,閔維重爲吏曹正郞。

     ○禮曹啓:「以校理閔維重頃於筵中,啓達南海露梁,卽故統制使李舜臣殉節之所也。

    舊有祠宇,陿隘頹圯,鄭榏爲統制使時,改以新之。

    似當特賜廟額,以爲褒節義、勵後人之地,自上已令該曹擧行。

    額號及敎書,請令藝文館急速製進。

    」從之。

     2月3日 ○丁未,上以眼患,禦興政堂受鍼。

    兩南賑恤禦史南九萬、李?陛辭,引見,上招至前下敎曰:「爾等受命下去,其有所懷乎?」九萬對曰:「旣有事目,謹當遵行,如有別樣事,亦可馳啓稟處矣。

    」上曰:「民命近止,何可待其稟處。

    一邊馳啓,一邊施措,無或緩不及事。

    」九萬曰:「臣等親承命令,何敢不盡心力?但所啓之事,泥而不行,則臣之獲戾,有不暇顧,而民情之落莫,當何如耶?」上曰:「若能善處,則豈至於失信乎?」?曰:「禦史旣以賑救爲名,則擁馬而望哺者,想必無數,得穀無策,其將奈何?臣與大臣,議公賤許贖事,皆以爲重難,而若許其免賤,則必多樂從者,未知何如?」上問右相曰:「此事何如。

    」鬥杓曰:「此事自丁醜後,不曾開路,臣不敢獨斷。

    退與諸僚相議以稟焉。

    」上曰:「在前亦有免賤之事耶?」鬥杓曰:「雖在癸甲兵火之後,有此事,而納米五六十石,然後乃許之。

    今者不得已許贖,則似當依此規也。

    然臣纔與領相相議,其意頗持難矣。

    」上曰:「領相安在。

    」鬥杓曰:「方在問安班矣。

    」上命史官宣召領相,仍問曰:「公賤納米免賤事,李?有言,於卿意何如?」太和對曰:「臣意則本以此事爲未妥。

    前日徐必遠啓請此事,臣以爲不可,隻贖一二人而止耳。

    昔在壬辰亂後,創開此路,蓋出於萬不獲已,今不必襲謬也。

    」上曰:「不必預爲開路,禦史下去後,如有自願納米者,禦史馳稟,以爲處置之地可也。

    」九萬曰:「今年兇荒太甚,故所捧糴糶,竝皆無實,一石之租,僅出米二三鬥雲。

    分給之時,以此比之實穀,則難以救飢,當何以處之耶?」領右相曰:「此言誠是矣。

    至於合二石爲一石,決不可行也。

    」上曰:「然。

    捧糴尤甚不實之邑,不可不施罰,守令則禦史捉緻,決杖或罷黜,色吏則刑推可也。

    」九萬曰:「當如聖敎。

    但守令決杖之後,必不欲仍在其任,此亦可慮也。

    」上曰:「受杖之後,必多棄官者耶?」太和曰:「事或然矣。

    亦何可慮此,而不治其罪乎?」鬥杓曰:「臣爲羅州牧使時,亦被此罰,而今則監司之能行此法者蓋寡,可占紀綱之日頹也。

    」上曰:「任意棄官者,加等論罪可也。

    」 2月4日 ○戊申,陰城縣殿牌見失,監司啓聞,下禮曹。

    回啓:「請隻革其邑,勿罪其守令,以防奸民逐倅之計。

    」已有此例故也。

    上從之。

     2月5日 ○己酉,鹹鏡都事鄭重徽錄落講校生等姓名以啓,啓本中,有一行刀擦之迹。

    政院請推都事,而令該曹査問,則都事營吏樸振雲者,與齎持狀啓色吏,受落講人李元老賂物,拆啓本塗去元老名字,情狀敗露。

    嚴刑不服,元老臨杖首實,振雲窮蹙自服。

    事下兵曹,兵曹奏當振雲以全家徙邊,元老以邊堡充軍,上以爲振雲所犯,係幹增減官文書條失誤軍機之律,命斬之。

     ○慶尙監司閔熙馳啓:「本道饑荒罔極之狀,有不忍言,加以癘疫大熾。

    臣分付各邑,精抄飢民,別錄染病,趁歲翻來呈矣。

    卽今先到者三十三官,飢民之數,多至二萬二千六百二十九人,染病人先報二十六官,而方痛者三千六百四十二人,物故五十三人。

    初頭如此,將來可知。

    」又曰:「上年本道常平穀捐許之數一萬石,今年亦倣此數,竝與上年賑餘穀三千五百十五石,會減助賑。

    且嶺北移轉穀一萬五千石,必須急速船運,可無遠水不救近火之患,請令備局,分付該道。

    」啓下備局。

    回啓:「常平廳上年賑餘穀三千五百十五石,竝令繼賑,今年捐許賑穀石數,亦依上年例取用,更觀前頭,使之連續啓聞。

    嶺北穀星火督運事,請行文申飭鹹鏡、江原兩道監司。

    」從之。

     ○備局啓:「辭兩南災邑,有身役入於蠲布之類者,湖南則三萬七百餘人,嶺南則一萬六千九百餘人,通計價布,當減之數二千二百餘同。

    連年蠲減,國儲蕩竭,百爾思量,計無所出,不得已略加參酌。

    被災尤甚邑所居,應納三匹者,則減二匹,其一匹待秋而捧,二匹者,則減一匹,而秋捧一匹。

    其次災邑,應納三匹者,則減一匹,而退捧二匹,應捧二匹者,則姑勿蠲減宜當。

    請以此分付兩南監兵水使及各該司。

    」從之。

     ○以全南監司馳啓:「居次災邑所居上番軍士,竝許收布雇立,以除行齎居送之弊。

    」從之。

     2月8日 ○壬子,是日始爲都目政。

    以洪處亮爲大司諫,李殷相爲大司成,樸世堂爲正言,金是聲爲統制使,許積爲左參贊,兪?爲江華留守,柳淰爲左尹,柳赫然爲兵曹參判,樸增輝爲司諫,李翊爲修撰,醫官趙徵奎除僉知中樞府事。

     ○杖前古阜郡守李益亨、崔挻海及兼官全東屹。

    是時連値大無,朝家必令準捧還糴,違令者科罪,故守令姑息免罪,多以末捧爲已捧,而冒錄矣。

    至是,有査覈之擧,而古阜郡虛錄尤多,故守令俱抵罪。

    欺詐日滋,多此類也。

     ○副校理李敏迪、修撰金萬基等請對入侍,願時賜召對,以通下情,上曰:「予非不欲,病未能也。

    」敏迪曰:「臣頃受由,歸省老母於永柔縣,關西農事,雖曰比他稍勝,卽今田收稅之督責,大爲民間難堪之役,物情極以爲悶矣。

    」上曰:「大豆之上納,蓋爲湖南種子換留之地。

    今若除關西豆八千餘石,則湖南之豆,勢將上納,此出於不得已也。

    田收米事,當令該曹稟處。

    」敏迪曰:「聞者之心,不如見者,故每不蒙實惠,此事斷自聖衷,幸甚。

    」上曰:「今年異於他年,賑恤之事,旣委該廳,詳議處之,方可曲盡。

    且見者之言,該備寫出,則聞者自可詳知矣。

    」萬基曰:「目今民事慘酷,救活無策,在外儒賢,至誠招緻,則庶可救其一半矣。

    」上曰:「承旨別爲下諭可也。

    」敏迪曰:「雖有下諭之命,彼知出處之義,若無誠實,必不肯來。

    」又曰:「臣纔從外來,賑恤規畫,固未詳知,而試以朝報中所出者見之,白給之數太少,糶糴之給居多,雖禦史下去,恐不得着實救活也。

    」上曰:「白給之物已盡,則雖元穀,豈不可出給,而坐視其死乎?」敏迪又曰:「湖南沙格之事,極涉冤悶。

    雖殺獄,亦無事幹先死之理,而一向受刑,斃亦不難。

    其於獄體何如也?」金萬基曰:「沙格設有隱情,其罪亦不至死。

    穎南之罪,則死無惜矣。

    」上良久曰:「梁穎南公事,收入可也。

    」敏迪曰:「當初李應蓍家書簡來傳時,米船亦來之說,藉藉傳播,李之翼以年少臺諫,乃敢發論,臣亦以爲善也。

    厥後處置,未得其當,不卽拿問東顯,而遂寢査覈之擧,此則中外聽聞之所拂鬱者也。

    其後之翼再避之辭,則收拾道路傳聞,多端附會,不無憤懥之意,至於侵及許多人,此則甚非也。

    若使沙格,先至死域,豈不冤枉乎?」萬基曰:「此事前後處置,皆未得當也。

    初不問東顯,已失事宜,中間拿囚之翼,亦非得臺諫之體。

    故臣忝言地,嘗爲陳達,而之翼廣爲援引,自同訟辨,多有憤懥之辭者,亦甚乖謬矣。

    之翼所引諸人中崔寬、李尙固,則以泛然傳說之言,與之語及雲,至於密送家奴一款,最是緊切處,而閔光熽全不發說雲,所謂參聽人元鬥樞,語人以不曾與聞,元萬春時在外方,初不在坐雲。

    其言之不實如此,必因憤懥之甚,言不暇擇而然也。

    卽今處置之道,之翼則雖有所失,似當付之風聞失實,而不必深罪也,獄情似無可問之事也。

    」上不應。

     ○知中樞宋時烈上疏。

    略曰: 爲士而典賣書冊,固非常有之事,然目今竝此亦無,而轉死於道路者何限。

    不料私褺之事,上徹宸聰,遂有周急之命,臣心惶怍,鑽地欲入。

    伏乞曲諒臣衷,亟收成命。

     優批不許。

     2月11日 ○乙卯,上自慶德宮移禦昌德宮。

     ○諸宗室刊進列聖禦筆,命主幹及摹寫人竝加資,其餘令有司竝給熟馬。

    初有參役人竝加資之敎,憲府論其太濫,故有是命。

     2月13日 ○丁巳,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校理金萬均進曰:「臣頃以癘祭官,往返湖南長城地。

    長城乃被災差輕之邑,而饑民群聚,已作鬼形,將事守令等,除出行橐,作粥以饋。

    差輕之地如此,尤甚之邑可知。

    大抵山郡,比海邑稍勝,然其被災之地,亦宜抄出減稅矣。

    」太和曰:「雖山郡,已有災處免稅之事目矣。

    」萬均曰:「臣隻聞守令之言,實未見事目也。

    」鄭緻和曰:「近來覆審,多欠着實,以緻災實相蒙,故蠲減不得行於當減處,萬均所達亦宜矣。

    」上曰:「古有損上益下之語。

    寧見欺於民,而不可欺民也。

    」元鬥杓曰:「卽今減省已極,承旨祿俸,僅至米四石,菽粟各二石,至於軍官軍人輩廩料,減之太甚,亦可愍然。

    」萬均曰:「嫡長忠義之減料,亦甚稱冤矣。

    」上曰:「忠義有以此擊錚者,予欲先言矣。

    所減之祿,元數幾何。

    」緻和曰:「忠義祿合四等,二千餘石矣。

    」上曰:「減其半則何如?」太和曰:「軫念功臣之裔,甚盛意也,而旣令減省,又復變通,則事甚顚倒,爲弊不貲,不可爲也。

    」鬥杓曰:「減省之中,有切於忠義者,豈不多乎?臣意則百官之祿,如彼減省,已極寒薄,如忠義輩,旣免軍役,恩亦大矣。

    」萬均曰:「寅平尉墓幕三十間,有造給之敎,聞每一間輒費一石米雲,民力可慮。

    前此有待秋造給之擧,今亦宜用此例。

    」上曰:「如此事,豈有定式也。

    」大司憲樸長遠論滿浦僉使金興運請遞差,太和曰:「故事如邊地厭避之處,則官守之有罪者,直請譴罷,無隻請遞差之規。

    都憲之啓,有違故事矣。

    」長遠引避退待。

    掌令宋時喆等啓:「以興運曾爲西南守令,不但不治,且多不廉之誚,不可復畀沿邊重鎭,相議論啓之際,亦知請遞之爲歇後,而罪在旣往,且經徒配,今不必更擧其罪,故但請改差矣。

    長官以此見斥於大臣,全昧故事之失,實無異同,不可仍冒。

    」引避退待。

    諫院處置:「興運所犯,罰已行矣,論其不合而已,則請遞之外,更無所加。

    竝請出仕。

    」從之。

    金萬均又曰:「今因玉堂陳達,宋時烈、宋浚吉處,有下諭之命。

    其所陳達者,蓋望自上手敎,而隻令政院,循例下諭。

    且李惟泰,則不爲下諭,亦宜一體下諭。

    」上曰:「宋時烈處,纔已下諭,觀勢更諭,無妨也。

    」〈謹按手敎與下諭,俱是君命。

    使時烈而不赴於下諭,亦何必樂赴於手敎哉?萬均之如是爲言,蓋以下諭爲不足於禮賢也歟?然一時附麗時烈之徒,論議多如此,於萬均何責焉。

    〉 2月14日 ○戊午,命嶺陽君儇、福寧君栯,加昭德資,朗善君俁、福昌君楨加崇憲,朗原正偘加正義,花昌副正沇、海陽正僖、花善副正湸加明善。

    列聖禦筆主幹摹刊賞典也。

     ○豊德地,雌鷄化爲雄。

     2月15日 ○己未,憲府論:「寅平尉之喪,造成墓幕,大傷兇年民力。

    且以禮葬役軍三百,一朔赴役太濫,請量減其數。

    」不允。

    後因累啓,造幕事,令依德恩夫人例施行。

     ○以徐必遠爲大司諫,金始振爲承旨,鄭繼胄爲司諫。

     2月17日 ○辛酉,湖南賑恤禦史李?馳啓略曰:「前日道內飢病物故之數,道臣旣已啓聞,而近來各邑所報,餓死者一百四十二人,染病死者九百九十八人,方痛者六千一百四十七人,春初死亡,已至此多,前頭可知。

    」且請:「以順天等八邑應捧米豆三分之一,代捧以正租,以作今年種子,待秋以本色米豆還捧。

    且災邑田稅四千石,朝家旣許捧留本道,以補賑資,請許蠲減,以慰垂死之飢民。

    」啓下賑恤廳。

    回啓以爲:「田稅惟正之供。

    意謂各邑已盡捧留,以待朝家分付,而禦史欲以八邑米豆,換作種租,災邑田稅四千石,竝請蠲減。

    守令之至今不捧田稅,誠可驚駭,而亦不可一時論罪。

    監司之不曾檢督,亦甚可駭,請從重推考。

    且災邑田稅四千石,許令換捧正租。

    」從之。

     2月18日 ○壬戌,上禦宣政殿,行常參。

    大司諫徐必遠、掌令宋時喆相繼論啓,請停陵幸之命,不允。

    校理李敏迪、修撰李翊進曰:「古者敗軍之餘,有國君素服之事,今此生民大殲之日,不當爲循常擧措。

    往在先朝,嘗欲幸陵,兩司爭執而不許,因有勑行聲息,遂寢之,蓋軫念民事也。

    方今民事之慘惻,十倍於往日,宜寢陵幸之擧,以存警動之道。

    」上許之。

     2月19日 ○癸亥,大司諫徐必遠、獻納金萬基、正言樸世堂啓以:「大小科放榜後,三日遊街,聞喜設宴,卽平時故事,而當此大無,不可因循。

    遊街雖難猝罷,娼樂及設宴,一切禁斷,以示憂災之意。

    且弊習傷敎者,不可不痛革。

    士子新登大小科者四館,目之以新來,放榜前,有四館日次之例,分館後,有回刺免新之事,使之毀冠裂服,喪其威儀,侵虐困辱,無所不至。

    此事雖不知創於何時,而因循不改,誠極無據。

    曾在宣祖朝,有禁革之令,而至今此弊未已,請申明痛革。

    」從之。

     ○慶尙監司閔熙馳啓:「本道飢民,前後竝八萬二千二百五十三人,染病一萬二千七百十人,物故二百九十七人雲。

     2月22日 ○丙寅,拿囚刑曹判書呂爾載,未幾釋之。

    初大司諫徐必遠等論:「地官趙湸冒耕合德防築,及其現露,恐被重罪,脅捧人情布木於同惡之輩,輸到京中。

    而湸素多締結士夫,故奔走請囑,緩其徵贖之限,所收木貨,盡歸私用,而依舊冒耕,臺臣憤嫉,曾已論啓。

    刑部按治不以實,隻罪同事之常漢,而湸則旋放,且面質時要緊說話,該曹亦復拔去,顯有循私之迹。

    判書與色郞竝罷職,受賂營吏本邑該吏,竝令拿緻京獄。

    」上答曰:「面質時緊語,公然拔去,則殊極驚駭。

    此習不可不杜,刑曹堂上郞廳竝拿問重處。

    」旣而,緊語拔去事歸虛,爾載帶職蒙放,必遠等引避退待,正言李堥處置請出,從之。

     ○全南道臨陂地震。

     ○上禦宣政殿,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上曰:「兩南癘疫日熾,嶺南亦如湖南例,發送京官設祭。

    」上曰:「凡事不能着實,湖南尤甚矣。

    湖、嶺被災,孰重孰輕?」鄭緻和曰:「湖之沿海,甚於嶺,而通一道失稔,惟嶺然也。

    」右相元鬥杓曰:「湖南監司李泰淵,曾有登對時稟處之命,當何以處之?」上曰:「此時遞易,恐貽弊不貲,姑責來效。

    」鬥杓曰:「六卿有闕,絶無可擬人,正二品數少故也。

    曾在宣祖朝,簡拔人才,雖年少之人,亦置之崇班,今不可因循,而不變通也。

    且楊顯望得中之皮封,誤合於崔湛之皮封,罪在縫?官,而不在於顯望,許其入格,未爲不可。

    慮有後弊,不敢直請。

    請令該曹稟處。

    」從之。

    又曰:「臣有所懷,不得不達,李東顯直令刑推,有違治獄之體。

    且李一相此事首末,臣請略白。

    當初水營色吏,傳納東顯簡於一相,一相以爲:『我無請囑買船之事,卻其簡而不受。

    』吏往傳於李應蓍,應蓍又以無是事而卻之。

    復來于一相家,一相又卻之。

    一相曾以此語臣,臣有酬酢之言也。

    中間流傳,雖甚譁然,若原其情,一相果有私囑之事,則必不退其簡,而使入於他眼。

    且應蓍疏中,亦言先傳于一相,而次來于其家,應蓍必無爲私欺罔之理,此爲公證也。

    許積與應蓍相親,故詳聞曲折,而積在此,俯問則可知也。

    」積曰:「應蓍在時,臣固相親,故得聞傳簡時曲折矣。

    當應蓍卻書而不受也,吏在門外,彷徨不去曰,館泂李叅判,不受此簡,來此傳之,而又不受,將何所傳納耶?且其書中全鰒一貼之外,實無他物雲矣。

    」金佐明曰:「楊顯望事,有該曹稟處之敎,而判書不得行公,參議見遞。

    小臣獨當回啓未安,請於榻前稟定。

    」上問右相曰:「如何。

    」鬥杓對曰:「皮封誤合,非士子罪,以此拔去,於渠甚冤。

    而科事至重,似不可到今追錄矣。

    」上曰:「然則置之。

    」金始振曰:「刑官之事,臺諫以爲:『旣命拿推,則罷職在其中也。

    』臣意以爲:『拿推出於特命,拿推還收之後,則不當爲罷職也。

    』尙未決知其何居耳。

    」上曰:「所謂依啓雲者,指他款,非謂此事也。

    拿推之命,自爲別敎矣。

    」必遠曰:「李益達敗船之事,臺論峻發,復被罪罰。

    臣於其時,忝按本道,備聞海邊人言,實由風浪猝起,難容人力。

    到今追罪,事涉冤枉矣。

    」金始振曰:「當初殺之則已,到今追罪,不可矣。

    」伊日憲官論啓於榻前,而必遠有所雲雲,右相元鬥杓承旨金始振之言相符,大司憲樸長遠引避退待。

    諫院處置請出,從之。

     2月26日 ○庚午,以許積爲禮曹判書,趙復陽爲參議,趙啓遠爲刑曹判書,閔周冕爲掌令。

     ○超拜金佐明爲工曹判書。

    佐明,故相堉之子,於中殿爲伯父也。

    有才局,歷淸要,至是朝廷以正二品乏人,有擢用之擧,佐明以亞卿,首陞正卿,而因臺啓,以戚畹爲言,遂改正。

     2月27日 ○辛未,正言樸世堂引避略曰:「國家擇任人才,當先示至公。

    今六卿有缺,選於貳列,下之所推,上之所授,出於肺腑之至親,此豈先示以公之道乎?新判書金佐明,早有才望,久歷淸顯,若其品階相當,雖拜是職,亦何不可。

    第自下選置之命,人皆傾望,以瞻朝廷之擧措,而輕於測料,預有雲雲,及除目一出,擧皆相符。

    遠近聽聞,豈不以爲下之所擧,卽爲希旨,上之所授,或係偏私耶?又以大司成之任,所係極重,如非學識通明、端重雅正之士,莫宜居之。

    李殷相雖有文才,未允士望。

    擧此兩事,通于同僚,往復再三,終未歸一。

    疲劣見輕,何敢晏然,請遞臣職。

    」司諫鄭繼冑以爲:「金佐明才望素着,大臣議薦,則似無可論之事。

    而論及貴戚,風采可尙,故臣以措語詳愼之意答送。

    至於李殷相國子之任,雖曰不能翕然,不必爲過當之論,故亦以此意答送。

    同僚以見輕引嫌,何敢晏然。

    」引避。

    獻納金萬基以爲:「伏見諸承旨之疏批,以前後之啓,旣已異焉爲敎,臣實瞿然。

    前日啓辭中所謂四館日次回刺免新雲者,特擧甚者,而結語以痛革,侵辱新來之事,因竝入於禁令中矣。

    豈可諉以非日次,而任其侵辱乎?俗情之膠於弊習如此,其何望釐革衆弊,更張庶政乎?且昨者,同僚以工曹判書金佐明改正,大司成李殷相請遞事發簡,臣意則佐明合於改正,殷相不可論遞,議未歸一,同僚先避,何可晏然仍冒。

    」引避退待,玉堂處置,請遞繼冑、萬基,而出世堂。

    翌日筵中,大司諫徐必遠請改正佐明,遞差殷相,竝從之。

     ○遣校理李敏叙,行厲祭于嶺南。

     三月 3月1日 ○甲戌朔,冬至使錦林君愷胤、副使柳慶昌、書狀官吳鬥寅等,還自北京。

     ○執義崔攸之在南原,以母病陳疏乞免,仍陳南中饑饉甚慘,有司恤費,不許給陳之弊,縷縷數百言,上優批答之,諭以上來,且曰:「災傷覆審,似難再擧矣。

    」〈謹按攸之居鄕,武斷賦稅,不以時輸納,甚至隱漏其所耕田於案中,以爲免稅計,可謂無狀底人矣。

    徒以附會時論,濫側淸班,而一紙之疏,有若憂國恤民之爲者然,識者笑之。

    〉 3月3日 ○丙子,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

    戶曹判書鄭緻和曰:「伏見崔攸之疏,不勝瞿然。

    被災之邑,旣許給災,而南原府使閔光熽多數給陳。

    敬差官呂曾齊不許,蓋遵事目也。

    攸之之所陳,必指如許等事也。

    」元鬥杓曰:「元來國法,不許量後給陳,蓋爲民不務農,以緻荒廢,爲可惡故也。

    今之士大夫,多不解大典,閔光熽、崔攸之,又何能知之?」上謂領相曰:「梁穎南獄事,已至八箇月,而尙未結末。

    穎南旣以僞造書簡承服之後,累次嚴刑,而不變其說,以此觀之,則非李一相手書分明矣。

    穎南何以處之也?」太和曰:「穎南旣承服,而又刑推,物情以爲未安矣。

    今者累次嚴刑,而不變辭,以僞造之罪,仍前定配似可。

    」上曰:「移配北道,沙格及李東顯,放送可也。

    」緻和曰:「船人等偸米和水之事,比比有之,今年米貴,此弊必甚。

    今後和水現露者,請令梟示江上以懲他人。

    」上曰可。

    大司諫徐必遠曰:「臣有所懷,敢請陳達。

    嚮者金佐明疏中,有肘腋之間,或慮蜂蠆之伏之語,故武臣多不自安,李浣辭遞判尹,亦由於此。

    閔鼎重與臣私語,亦以閭巷之說如此,爲慮矣。

    」上曰:「豈其然乎?」仍問相臣曰:「卿等亦嘗聞此語否?」領右相曰:「臣等全然未聞,必是閭巷浮薄之言也。

    」 ○文武科會試試官許積、金應海、南老星、申濡、金壽恒、樸增輝、閔周冕、持平鄭脩,不赴召牌,上下敎曰:「國之所重,莫如科場,試官之稱病不進,至於居半,事極可駭。

    推考而更牌招。

    」許積、金壽恒、金應海再招不進,竝命先罷後推。

     3月4日 ○丁醜,湖西大興等十邑地震,屋宇動搖,壁土剝落。

    遣香祝,行解怪祭于道內中央。

     3月6日 ○己卯,副護軍李浣上疏略曰: 大司諫徐必遠,謂臣引疾,由於金佐明之疏語,陳達多少說話雲。

    微臣就醫之計,反歸控嫌之地,此實意慮之所不到也。

    臣之病狀,已悉於醫官書啓,伏想聖明,必已洞燭。

    臣非不欲力疾就列,以釋群議,而方在被推中,不敢晏然出仕,遲回數日,今始自鳴。

    請亟罷臣職。

     上優批答之。

     ○副護軍閔鼎重上疏略曰: 臣於數日前,與徐必遠相對,言及時事,談次間偶言李浣之辭職,若如閭巷之傳說,則將臣不安,誠非細慮,必遠然之,謂臣曰:「此雖閭巷之說,不可不陳達於榻前,使主上知有此說,而開釋善處也。

    」臣答以爲國血忱,令人敬服。

    第聞街談,比初稍息,若復提起,恐緻紛紜,不可輕易上達也。

    未過數宿,必遠果陳於前席,而至擧臣名。

    臣與必遠,俱忝從列,區區憂愛之誠,隻在於主與國。

    必遠以私室過慮之言,陳於榻前,本出爲國之誠,雖曰輕發,固無不可,若臣則名出諫官之口,便成流言之證,乞治臣妄言之罪。

     上答以勿辭察職。

     ○副護軍金佐明上疏略曰: 臣於頃者,疏陳修理從簡之事,仍及數款語於疏末,槪出憂愛之忱也。

    輦轂之下,蠭蠆之伏,乃是文天祥對策中指楊幺、李朱之語,此非深僻難知之事。

    而日間頗聞外間,指摘疏中語,以爲某句話,則指某事,某句話,則未知謂何,臣心竊怪之,豈料推以加之於將領之臣乎?徐必遠旣有所聞,慮或轉輾緻宿將不安,思欲快釋於上前,其意善也。

    但遠擧先臣請換兩局大將之語,繼達於天聰,是何其言之極有源委,有若傅會雲雲者之語歟?臣旣遭千萬慮不及之事,區區陳暴,固不足以上廓宸聰,下釋群疑,不容含默,冒死仰瀆。

    乞治臣罪,以謝人言。

     上答以人心不淑,白地造言,摘文字謂指某人而發也。

    此乃奸細輩之常態,何用介懷。

    卿宜安心勿辭。

     3月7日 ○庚辰,特敍許積爲兵曹判書,以洪重普爲禮曹判書,呂爾載爲判尹,金佐明爲吏曹參判,李殷相、閔鼎重爲承旨。

    積曾拜禮曹判書,金萬基欲彈之,大司諫徐必遠力止之,積聞此語,不赴召牌,竟至罷職。

    上知之,故俄命收敍,特拜西銓,而洪重普代爲禮判。

    〈謹按宗伯,固宜擇人,萬基之心,眞以爲重普之文藻才局,有勝於積也耶?黨論之壞人心術,有如此者宜乎?金佐明之直斥於上前。

    而上無所可否,緻令氣勢益張,可勝歎哉。

    〉○特敍李延年、任翰伯、洪柱三、金宇亨、閔點、吳始壽等,以玉堂乏員也。

     3月8日 ○辛巳,上禦宣政殿,行常參。

    領相鄭太和曰:「科場事體嚴重。

    雖在昏朝,未嘗有日出後試官往試所也。

    臣聞士子等,聚會試所門外,見試官不來,以爲國有某事,將欲散去之際,試官始到雲。

    紀綱如此,何事可爲。

    承旨擧職,則必能催促,中官解事,則亦必陳告,而今也不然,亦難免其責。

    」上曰:「當日入直承旨及承傳色內官,竝推考。

    」金萬基曰:「醫官李後聃頃往北京,出入放恣之狀,固可痛駭,而領率之人,亦安得無責。

    」太和曰:「彼地事勢,有難如意,而萬基所達言則是矣。

    且聞後聃,囑于一先,圖免先來雲,亦極痛駭。

    」上問于吳鬥寅,鬥寅以實對,上曰:「後聃之事,良可痛駭。

    」鬥寅引避曰:「向者使行,臣忝行臺,不能檢飭一行,被斥於玉堂,何敢晏然,請遞臣職。

    」上曰勿辭。

    鬥寅退待,玉堂處置請遞。

    從之。

    承旨閔鼎重曰:「李後聃事,使臣初不告達請罪,亦不可無罰也。

    」上命推考使臣。

     ○大司諫徐必遠引避略曰:「臣頃以所聞,陳達榻前也,非不念自取狼狽,而區區血忱,自不能已。

    及其兩臣陳疏,各賜溫批,洞然開釋,臣之素願,隻欲其如此而已。

    第金佐明疏中,有傅會雲雲之說等語,臣之陳達,本出於悶其雲雲之言,則傅會證成,理所不然。

    而人言之至,不敢晏然,請遞臣職。

    」上曰勿辭。

    必遠退待物論,正言李端錫處置請出。

    從之。

     3月10日 ○癸未,自昧爽,至辰時有霧氣,是日將行朝參,藥房以沈霧毒氣,請停至再,乃停之。

     ○黃州南門外,閭家一百十三戶,失火延曉,本道監司馳啓以聞。

     3月14日 ○丁亥,諫院論黃瀗坐贓編配,不當因赦見原,累啓不允。

    瀗爲統制使,貪贓狼藉,法當死,而上特念上變功,末減定配,至是蒙宥,眞可謂小人之幸也。

     ○領府事李景奭再疏略曰: 伏見賑?禦史南九萬,以嶺邑之民,春飢方甚,稅入難辦,願受糶備納馳啓,而賑廳以爲姑息而不許。

    以大體言之得矣,徵稅於救死不贍之日,可謂時耶?又聞二南之人,願納卄餘石穀,且以奴代,而免公賤者,竝見防,何也。

    惟聖明之留意焉。

     過數日,上答曰:「省箚嘉卿忠赤。

    前箚當於登對時議定,而近因予病,不得引見,以緻遲延,予甚愧焉。

    前後箚,當竝議處,卿其安心焉。

    」上於公事,多不以時發落,或係緊急,承旨微稟始下。

    至於大臣章疏,亦淹置累日,群下憂之。

     3月15日 ○戊子,設增廣殿試,取文科金錫冑等四十人、武科趙忠善等五十六人。

     3月16日 ○己醜,諫院啓:「以聖朝雖無闕遺,憲府之官,寂無一啓,已過十餘日,物議非之。

    除在外者,請竝遞差。

    」從之。

    見遞者。

    掌令金萬均、慶最、持平宋奎濂、李東溟也。

    又論「圻邑托以支待勑行,巧名除役,私用田結,徵歛過濫,使民不堪,且令元結減縮,應役偏苦,請令嚴査革罷。

    」亦從之。

     3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