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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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行之。

     6月23日 ○乙未,以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正言崔守忱上疏曰: 今番喪制,未遑詳考,屢煩釐改之擧,而至於百官環絰,猶不無可議者矣。

    蓋《補編》環絰之節,隻言自上及大君以下,而初不及於百官,則混同擧行,有違《補編》之制。

    至於小斂後,諸臣襲絰帶,非但《補編》不載,從前大喪,亦無成服前受絰之事,而乃因環絰之創行,遂緻絰帶之竝襲。

    大抵環絰與襲絰帶,自是兩節事,不當以斂後之絰帶,用作斂時之環絰。

    且《補編》,諸臣服制,不載此兩節者,亦似因上下之服,宜有差間。

    今以從上服之義,一例行之,未知於禮何如也。

    私家行祭,有公除後許之之命,《補編》隻言卒哭後許私祭,而初無小喪公除後許行之文。

    該曹草記,雖謂私祭,許與不許,係於大中小祀行與不行,而國家祀典,所重在焉,小喪卒哭前,不容停廢,而以臣子情禮言之,則貳君在殯,烏可晏然行祭乎?且以辛未、壬申已例,爲旁照之端,而與今日輕重有間,豈可援以爲例乎?凡祭必以時祭爲至,旣已許祭,則時祭固在應行矣。

    時祭者,吉祭也。

    當此擧國哀遑之日,循常行吉祭,尤非道理之所敢安。

    至如忌祭、喪祭之類,則煞有差等,亦宜酌量,而一竝許行,無所區別。

    亦令禮官,更加講定,以爲遵行之地焉。

     批曰:「有似此橫議也,故喪禮未能一洗千古之陋,至于先朝戊寅,《補編》之書成,而可有辭於天下後世矣。

    至於成服前絰帶事,以《士喪禮》言之,服輕如功緦者,斂後猶備絰帶,況此朞服之制乎?爾又以大喪成服前,無受絰爲疑,而伊時欠缺,知禮家尙雲議之,爾不必更煩雲雲。

    又以上下之服,宜有差間爲言,而諸臣於方喪,猶從上服,況今朞制之同服乎?又以斂後絰帶之作斂時環絰爲非,而轉語間,多未暢解處。

    細考邦禮,如有新得之見,須更上章論卞也。

    卒哭後不當行私祭事,忌祭喪祭之節目領示事,私家禮,予所昧昧,許令禮官,收議時、原任大臣。

    」 6月24日 ○丙申,禮曹啓言:「宣諡儀節,議于大臣。

    則領議政鄭存謙以爲:『謹按《補編》,壬申受敎有曰:『今覽賜諡儀註冊印,宜立讀而跪讀。

    頃者孝純宮,旣令立讀,今亦依此擧行。

    』以此推之,受奠時降座,賜諡時設北面之位,諡冊則南向宣賜,恐似得宜。

    先賜諡後設奠,參以附謁後行祼禮之義,亦有所據。

    至於命官之拜禮有無,雖以皇朝莊敬太子宣諡儀觀之,受命使臣,至皇太子靈柩前,立宣冊寶,元無拜禮。

    《補編》儀註,似未及詳於小喪賜諡之緻。

    令儀曹,釐改磨鍊,似合典禮』雲。

    奉朝賀金緻仁以爲:『賜諡時,北向命官之無拜。

    』揆以禮意,聖敎至當。

    但此係大段儀節,則《補編》撰成時,似無遺漏不擧之理,豈或宣冊,雖異上冊緻詞雲,臣某謹奉上諡冊諡印,則所奉者上命,而上之者議政,故一依上諡之禮,而無所別註歟?』雲。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賜諡,卽自上宣下之禮。

    凡朝臣之延諡,皆用北向之制。

    王朝儀註,雖與私家禮不同,然今此宣諡時坐向一節,似當傍照朝臣延諡之例。

    至於命官則宣諡官之無拜,似爲援據之一端。

    』雲。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賜諡儀註之多有掣礙,蓋由於賜諡、賜祭之同時擧行。

    賜祭則不可不先陳饌卓,地勢、事勢,節次難便。

    今若先行賜諡之禮,靈座有降,使臣無拜,然後始爲設奠,則禮無窒礙,事涉順便。

    至於坐向之遷改,終恐有多少不便,而倉卒不能考據。

    』雲。

    判府事金熤以爲:『命官,卽奉上命之官。

    而宣諡,異於上諡,則奉上命而行拜禮,似涉未安。

    第宣諡時緻詞曰:「某官臣某奉敎謹上諡冊」,然則敎是上敎,而奉是敎而上之者,卽命官也。

    上敎之將宣也,旣宣也,恐不宜昧然無拜禮矣。

    宣諡時,靈座升降之節,揆以禮意,宜不容闕之,而人事已變之後,在神道以事之前,一切以常時之儀節者,亦涉難行。

    至於宣諡之前,先行奠禮;宣諡之後,卒事撤籩,別無掣礙,恐不必釐改。

    』雲。

    臣蓍東以爲:『伏承聖敎,賜諡時設位之當北面,設奠之當在後,命官之當無拜,禮意較然,而伏見領議政鄭存謙收議,則其引壬申受敎及皇朝典禮,可以傍照而無疑,且引祔謁、祼獻之儀,以請先賜諡,而後設奠者,亦有所據。

    獨告由一節,不可闕然,而祔禮前三日,亦有告由之節,當日因朝奠,改銘旌告由時,兼告賜諡之意,恐合事宜。

    』雲。

    參判李秉模以爲:『先朝立讀之受敎,皇朝宣諡之無拜,前後一揆,則降座北向之節,恐不可以事勢之難便,失此大正典禮之會。

    至若宣諡設奠之當先當後,終未曉其所以然,有難臆對。

    』雲。

    參議樸天行以爲:『領議政鄭存謙議,俱有所據,依此磨鍊,恐合事宜。

    』雲。

    請上裁。

    」敎曰:「僉議,大體無甚異同,而賜諡時北向設位,命官之無再拜禮,禮意較然,不必持疑。

    惟是緻詞一節之載於儀註,政合講究。

    金奉朝賀獻議中,以此起疑,儘有意見。

    大抵《捕編》所載儀註,專以大喪上諡歸重,而小喪時宣諡間,以註語略辨品節之隆殺,觀於命官拜禮之混錄此條,決知爲未及釐改。

    《補編》之書,成於壬申,而至丁醜國恤,多有窒礙難行者,特命就原編刪定詿謬。

    及至壬寅,刪定本印行,大喪及內喪儀節,始大備,而小喪儀節,則今番便同初行。

    似此牴牾脫漏處,及今修潤,實爲繼述之一道,此壬申本之刪定於戊寅之聖意也。

    儀註中祛命官拜禮及代緻詞等節,至於賜諡時坐向,別有合商量者,參用《五禮儀》所載,皇朝賜諡儀,若以代受磨鍊,則但於靈座前,設位降奉,而且倣受冊吉禮節次冊,則宮官代受印,則桂坊代受,受祭亦當於降奉處設行,此果不至於大悖乎?若以此爲定,則命官宣冊之位,在香案之東;代受僚屬之位,在西;讀位在靈座之左,而宮官以下,前刻入庭,先行再拜。

    師傅、賓客,追入無拜。

    及降奉靈座,與宮官以下,回班就立,祗迎以竢之。

    香祝、冊印及命官至,仍行祗迎禮訖,俱還本班,行賜祭禮,師傅以下四拜。

    祭畢,承旨宣敎,執事官宣讀。

    命官傳之。

    僚屬代受。

    師傅以下,又行四拜。

    命官退,師傅、賓客,竢靈座還奉先退,宮官以下,後再拜而退。

    卿等將此批旨,更商草記。

    」又啓:「詢問諸條,情文克備,隆殺得中,無容更議。

    」從之。

     6月25日 ○丁酉,行祈雨報謝祭于。

    雩祀壇。

    先是,三祈雨而雨。

    賞祭官,命不待立秋,行報謝。

     ○臨殯宮宣諡。

    是日,都監都提調以下,自都監捧諡冊諡印及哀冊,各安于腰彩轝。

    細仗前導,詣萬寶門外幄次,權安。

    捧哀冊官捧哀冊,由中階陞,都提調以下隨後。

    諸靈座前,授內侍,置于案,俱退出。

    宣敎時,至命官以下諸執事,入就位四拜。

    傳敎官出詣階上,西向立,稱有敎。

    命官跪。

    傳敎官宣敎曰:「賜王世子諡冊、諡印,命卿展禮。

    」宣訖。

    執事者各擧冊印案,進傳敎官前,傳敎官以次受冊印,降階授命官。

    命官跪受,以次置于案,行四拜訖。

    擧冊印案者對擧前行,命官隨後。

    詣殯宮門外,權安于幄次,內命官以下退。

    贈諡時至命官以下諸執事及師傅、賓客、輔養官、春桂坊、都監堂郞、代受冊印官,各就位。

    命官入次,攸司進禮饌。

    內侍設於靈座前。

    宣敎官入就香案之左,師傅以下入庭再拜,仍就祗迎位。

    內侍奉神帛函,降奉靈座。

    捧香、祝官、捧冊官、捧印官、擧冊印案者,各擧冊印及案,由殯宮正門入,命官以下隨之。

    師傅以下祗迎。

    擧案者各以案,置于褥位,捧冊印官,以冊印,各置于案。

    命官陞詣香案前北向立,酌酒奠于靈座前,少退北向立。

    大祝進靈座之左,立讀祝訖,降復位。

    師傅以下四拜。

    命官降復位。

    宣諡時至。

    命官詣褥位前。

    捧冊印官各奉冊印,由中階陞,立靈座東,西向。

    擧案者從之,各置案於香案前。

    命官由東階陞,讀冊官、讀印官從陞。

    命官詣靈座東西向立,讀冊印官立於命官之後。

    代受冊印官陞自西階,立於香案之西。

    擧案者先置案於香案前。

    宣敎官稱有敎,師傅以下跪。

    捧冊官及捧印官,以冊印跪授命官,命官受之,以授代受官。

    代受官跪受,各置于案。

    命官西向立,捧冊官展冊,捧印官擧印。

    讀冊官、讀印官,以次讀冊印于靈座之左。

    捧冊官、捧印官,各捧冊印,納于函盝,置于靈座之西,俱降復位,四拜。

    命官出,內侍撤饌,奉神帛函,還奉靈座。

    師傅以下,再拜退。

    命官詣萬寶門內復命,四拜退。

     6月26日 ○戊戌,先是,大司諫李崇祜上疏言: 儀註之未盡者,服制之有誤者,擧蒙追改,而獨於諸臣衰服之用白皮靴,未聞有議及者。

    齊衰,朞年服之重者,而乃同於緦小功之不擧屨號,引用視事之皮靴者,恐非禮意。

    雖雲有已例之行,伊後諸臣獻議,特敎追正,旣皆昭載《補編》,則莫重之禮,不可以末節而不論。

    下詢于知禮者,趁今議定焉。

     批曰:「衰服不當用靴,予意亦以爲然。

    觀於《補編》、《橫看圖》暸然,而今番服制,一遵戊申謄錄,其後獻議及受敎,似未照管,而到今追改,在所審愼。

    令禮官,博議以聞。

    」及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當依《補編》所載行之。

    」上曰:「此等禮節,皆無可據之例。

    大抵國朝喪制,自前不免未備之歎,且復古未久,故該曹隻得依戊申例爲之,其不及於皮鞋、麻鞋,無怪此一節,議者不一。

    如故相李宗城,則謂:『麻鞋,卽今卒伍所着,未知合於古例。

    但朱子之訓以爲,從俗無妨,此不可曉。

    』且以服制言之,齊斬之間,所關豈不重?而《補編》雖以斬衰載錄,此則事勢自多牽掣。

    且疏家體重二字,甚有關係,終不敢容易掃過,故不得,不變而爲朞。

    於其禮之大者,尙如此,況如小小屨制乎?」存謙曰:「李判府事,以白綿布爲屨似宜。

    」雲。

    上曰:「及其駭俗,一也。

    今忽爲前所無之白屨,未保其勝於麻鞋矣。

    」至是禮曹啓言:「領議政鄭存謙以爲:『今番衰服用靴,以其遵戊申已行之例,而《補編》之以麻屨追正,旣據《儀禮》,到今遵用,恐合禮意。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金熤以爲:『考之圖式,則古之屨制,與今之麻鞋不同。

    諸故相獻議,多以麻鞋爲便者,非以其制,爲合於禮也。

    蓋以菅屨、疏屨,草名與屨制,俱未詳,毋寧仍舊之爲愈也。

    今以皮靴爲非禮而改之,固是也,改而不得其制,則亦不可謂合於禮也。

    《五禮儀》所載,以綿布代菅疏雲者,乃言上服,而朝臣服制,旣從上服,屨亦衰服之一也。

    其制似與今之祭履相近,猶勝於麻鞋之不典出入嚴近,亦稍成儀。

    《五禮儀》,雖非古禮,自是國制。

    據而行之,不爲無說。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以爲:『朞服麻屨,昭載《儀禮》,在昔丁醜,先大王斷然追行,《補編》受敎,可以敬考。

    今番服制,一依戊申前例,該曹雖以白靴議定,而旣覺之後,不必以追改爲嫌。

    』藝文館提學兪彥鎬以爲:『禮雲:「吉屨無絇」,則衰之不可以無屨明矣。

    今以公服之白靴,參用於衰絰之間,斑駁甚矣。

    一依古禮麻屨之文,改以俗用麻鞋恐宜。

    』奎章閣前提學黃景源以爲:『靴事於禮亦重矣。

    臣淺陋不敢論。

    」弘文館前提學李命植以爲:『衰服而用皮靴,制不相稱,禮無所據,諫臣所論麻鞋之說,似爲得宜。

    然《五禮儀》,卽我朝遵用之書,旣無麻鞋之文,且今番服制,一從戊申前例,則獨於皮鞋一事,爲之變改,亦甚重難。

    』奎章閣前提學李性源以爲:『冠、屨之制,不宜異同。

    上麻絰,而下皮鞋,殊涉斑駁。

    疏屨之古制難攷,而麻鞋之受敎昭載,諫臣所論,恐不爲無見。

    』奎章閣前提學吳載純以爲:『衰服用靴,有非禮意,誠如諫臣之疏。

    謹按五服,各有所用之屨。

    依《儀禮》《不杖朞麻屨》之文,及今追改,以遵古禮,恐爲合宜。

    』檢校直閣徐鼎修以爲:『公服、衰服,制各不同,則通用白靴,殊涉如何。

    』奎章閣待敎李崑秀以爲:『靴鞋異用,服衰着靴,殊涉無稽。

    以鞋代靴,實合遵受敎酌古禮之義。

    』檢校待敎尹行任以爲:『祭服用舃,朝服用屨,靴非禮服也。

    古事,不許着入殿省,則衰服之用靴,恐無可據。

    』直閣鄭大容以爲:『衰服着靴,似有乖於麻屨之禮。

    恐合釐改。

    』贊善金履安以爲:『臣之自處,與前無異,不敢有所仰對。

    』諮議曺霖以爲:『衰服用靴,到今追改,似無不可。

    』雲。

    「敎曰:」服則用衰,獨於屨制,用靴可乎?斬衰菅屨,自丙申國恤,一遵古禮,則獨於齊衰,不用麻屨可乎?如三原任議,若曰嫌其草名、屨制之未詳,而有難遽改雲爾,則菅麻屨均矣,何不緻詳於用菅屨之日,隻規規於麻屨之制耶?又如吏判議,若曰《五禮儀》所不載者,不敢擅行雲爾,則衰服、首、腰絰,皆可去之,當復布帽、團領之制耶?若曰戊申已例,不可不遵雲,則丁醜國恤時,諸臣服爲不杖朞,而因受敎,皆着麻鞋,至載於《補編》。

    近舍丁醜已定之受敎,遠倣戊申未復之謬例者,而揆諸禮意,得無逕庭耶?若麻屨、菅屨,已用於丁醜、丙申,今番服制,以皮靴磨鍊者,似因失於照檢,旣知其誤,則斯速改之,何可以露襪塗泥,爲欠敬不典之歎也?且靴之爲物,本是胡制。

    唐、宋之引用,已失古義。

    我朝常服之效尤,尙雲未遑,況持衰之服,是何等禮制乎?然於追改之節,亦有合商量者。

    苴、衰雖敗,不補完,卽禮說也。

    大抵追改當否,多經前儒之勘定。

    朱子言:『服已成,而中改未安。

    』先正文正公宋時烈則曰:『朱子雖言其不可,大節目何可不改?』執此究之,中改,非不未安,而大節目,則不可以不改。

    屨制,當屬大節目耶?因此見先正文純公李滉遺集,答或人之問,有雲:『小祥改作麻鞋,禮有未合宜者。

    覺而改之,豈有不可?』蓋因或人齊衰,誤用藁鞋,而有是答,此說最爲明證。

    今欲待小祥,則服已盡矣,改之將如之何,爲當更議大臣。

    「禮曹啓:」領議政鄭存謙以爲:『不可無時。

    先正臣李滉以爲:「當受服於朔望行祭之日。

    」明聖王後追服仁宣王後時,亦用先正之定論,倣而行之,恐合禮意。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與領相議同。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此不過服制中節目間事,與追服、改服不同。

    雖以群下受衰者言之,自儀曹更定判下之日,卽捨靴納屨之時也。

    何必蔔日而行之?』奉朝賀金緻仁以爲:『衰服用靴,終涉未安。

    今於追改議定之後,隨時卽改,恐似得宜。

    而愼重之道,朔望或啓殯時改之,亦無不可。

    』雲矣。

    屨靴,雖屬小節,亦係變制,則禮經所載變除之節,必以葬及小祥者,實合傍照。

    而啓殯之後,禮乃如初,若於此時,自上改禦白綿布素履,百官改着生麻鞋,恐得宜。

    「從之。

     6月28日 ○庚子,平安道觀察使趙?,上疏乞遞。

    仍言:「殯宮進香,卽臣子自效之誠意也。

    昔在仁廟乙巳,三上司諸臣,請而行之。

    先朝戊申,五上司曁六曹之長,又請而行之,外藩之不行,未遑而然也。

    嗚呼!鶴馭莫拚,將成千古之訣,則瓣香伸哀,其情殆甚於在京之臣。

    伏願下詢大臣禮堂,特許外藩進香之禮。

    」批曰:「進香事,依卿言當賜裁處矣。

    」命詢大臣、禮堂。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進香,卽臣子自效其成禮者也。

    在昔三上司及五上司六曹之進香,皆因其請許之。

    今者關西道臣之疏請,儘有所據。

    許伸情禮,恐似爲宜。

    」禮曹判書尹蓍東以爲:「小喪之藩臣進香,雖不載於《補編》,而在昔乙酉、戊申,三上司、五上司,皆自下仰請而行之,遂以寢備。

    今此關西道臣疏請,亦是三司、五司之一般忱誠,特許所懇,允合體諒之政。

    」敎曰:「依議施行。

    」 6月29日 ○辛醜,親行都政。

    〈吏曹判書兪彥鎬、參判沈豐之、兵曹判書鄭昌聖。

    〉敎曰:「故領中樞鄭弘淳,喬木之家也。

    故諭善樸聖源,甘盤之舊也,其子,皆甄復調用。

    又有提及者。

    丹書旣雪,爵秩追復,謂之無累可也。

    故大將張志恒子,仍以枳廢,誠非滌瑕之意。

    此後無使罥礙焉。

    」以徐鼎修爲吏曹參議,沈頤之爲全羅道觀察使,李在學爲司憲府大司憲,李泰永爲司諫院大司諫,旋遞,以吳大益代之。

     ○撤兩醫司。

    痘疹救療,自始設,上命每五日以救療之數,修啓。

    及文孝喪,上方悲遑不暇,而猶申飭未已,有司不敢懈,所全活者極多。

    至是,疹氣始息。

     〈正宗文成武烈聖仁莊孝大王實錄卷之二十一〉 秋七月 7月1日 ○壬寅朔,次對。

     ○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敎曰:「日前兵判草記,以佩符無得出城,爲近例。

    大抵此制,在於《大典》,不知始於何年,明知其舊典。

    一重臣之筵奏,極爲駭然。

    備堂鄭好仁罷職。

    」 ○以判中樞府事金熤爲冬至謝恩正使。

     7月2日 ○癸卯,敎曰:「諸道舊糴二十萬,伊時蠲惠,蓋欲廣慶,而到今事變之後,如使民未蒙澤,吏緣爲奸,則大非本意。

    令廟堂嚴飭。

    」 ○以尹師國爲司憲府大司憲。

     7月3日 ○甲辰,先是,判中樞府事徐命善,屢諭不出。

    上又遣知申事諭之曰:「卿於今番事變之後,衆口群咻,積受噂沓。

    然惟予在,豈使卿一日不安於朝?卿義理主人也,休戚當與朝廷共之,一己夷險,不宜較計。

    卿聞昨筵話,又復棲遑,此卿愛予不若愛己也。

    卿或如前退處,予當躬往逆之。

    」於是,命善胥命。

    上召見慰諭。

     ○敎曰:「向以仕路積滯事,有申飭者,大抵臨政,或以低擬者點下,則首擬之人,無罪轗軻,至於多年。

    此朝家啓其積薪之弊,心常嗟惜。

    此後申飭。

    」 7月4日 ○乙巳,敎曰:「取考《誌狀通紀》,則陵寢有神道碑,又有表石,而後因神道碑之自下撰進,事面未安,近例隻用表石。

    今番有親撰碑銘,自可樹之,至於生卒日月不載,不可不別立表石,都監知悉。

    」 ○上謂都監堂上曰:「自甲辰冊封後,凡係絲綸,隻書以東宮,未嘗稱世子二字者,隱痛在心故也。

    凡於文字間,見此二字,心焉惕怛,不忍見之。

    今番欲書諱字,卿等之意何如?」堂上李性源等曰:「此雖出於聖孝之無窮,隻書諱字,恐事體爲未安耳。

    」 7月6日 ○丁未,命纂列聖《誌狀通紀》別編。

     ○親撰孝昌墓丁字閣上樑文。

     ○以趙時偉爲吏曹參判,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7月7日 ○戊申,親行別茶禮于殯宮。

     ○以李時秀爲吏曹參議,柳鎭恒爲三道水軍統制使,任屹爲慶尙左道水軍節度使。

    上謂鎭恒曰:「舊帥聲譽,達於九重,予實忘南顧之憂,可惜中道而亡。

    卿必着意,使前人振刷之政,無歸虛地。

    」舊帥,卽金永綬也。

     7月8日 ○己酉,敎曰:「朝臣之新除拜者,殯宮肅拜,稱以朝謁,勿呈肅單,已有戊申年先朝下敎。

    令通禮院知悉。

    」 7月9日 ○庚戌,工曹判書李文源,以藥院、工曹事,上疏引罪。

    批曰:「驟躋之災,甚於積忤。

    多小遭罹,莫非滄桑,勿辭。

    」 7月10日 ○辛亥,先是,上謂都監堂上李性源曰:「故相李宗城戊寅一着,可見大節,而尙未贈諡者,豈非朝廷之欠事乎?觀予嗣服以後,某某人之或錄後、或隱卒,則予意可知也。

    丙申之獄,予不忍提,而蓋師、翰輩,締結宦寺,畢竟兇言詬罵者,爲萬古所無之兇逆也。

    李東馨,向來之疏,予則以爲世道之憂,決非尋常矣。

    渠雖急於驅人,殆同逐鹿,不見泰山,而其數三句語,實是師、翰之餘論矣。

    此事大係忠逆關頭,不難剖析。

    爲今日大臣者,苟知體國之義,卽爲請討,豈不有光?而于今幾日,寂無一言,是豈予所望於大臣者哉?卿則須以此,傳于大臣。

    」性源曰:「筵敎事體雖重,而臣當通于從兄矣。

    」於是,時原任大臣請對,不許,將待命,因嚴敎不果。

    至是,上謂判府事金熤曰:「領相,豈不慨然乎?李東馨疏,不見則已矣,旣見之後,曾無一言,而今於筵敎後,始乃請對或待命,徒爲瞻聆之惑,不誠極矣。

    」熤曰:「其疏情狀,實未覷破矣。

    」上曰:「李東馨之意,蓋驅李秉鼎於夏賊之黨,而其語意句脈,實是匈徒之餘論。

    頃者筵敎,亦雲:『逐鹿不見泰山』者此也。

    其所謂:『向善何事,衛道何事』等句語,是豈人臣之所可言者乎?彈一秉鼎,不是大事,而向善衛道,反以言之,則其義當如何?此事言端,蓋因頃日筵中,論故相李宗城諡號事而發矣。

    此相之諡,出於相簡之手,在所當改矣,予則以爲此相不可無忠字之諡,而可以昭載國乘者也。

    丙申之獄,蓋甲乙之間,兇徒締結中官,欲圖其事,以來後某也爲某官,某也爲某爵,作一都目,列錄姓名,無難流入。

    安有以東宮,而論後日政令耶?予於其時,嚴辭斥之,渠輩於是乎明知其贓案之綻露,反生兇計,所謂詬罵之說,不可汚口泚筆。

    其時諸臣,孰不知之?師、翰輩,乃於尙魯處分之後,乘隙而出,而其兇言,不特有浮於道顯。

    且相老之一字兇言,卽其百分之一,比於夏賊,尤有倍矣。

    予不欲如茶飯說去,而東馨所謂:『向善何事,衛道何事』者,此何言也。

    蓋不入于彼,則必入于此矣。

    東馨之言旣曰非向善,則其語意當何歸?秉鼎豈可不謂之向善乎?此箇事理,曉然易知,爲人臣子如此之言,恣意忍書,而見之者,亦看如常談,則世道之不幸,容有極乎?」熤曰:「臣等之相率求對者,蓋欲明正其罪也。

    東馨之罪,豈止於屛裔之典哉?」上曰:「卿等始則暇豫,今乃重其律名,是卿等文過之病也。

    今日之敎,但欲世上,更不出東馨也,非欲起宿火也。

    」 7月13日 ○甲寅,以趙尙鎭爲成均館大司成,黃景源爲判中樞府事。

     7月15日 ○丙辰,親行望奠于殯宮。

     ○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言:「李東馨疏中句語,實與師、翰輩,一串貫來。

    請亟降處分焉。

    」上曰:「疏語之兇慘,誠一大變怪。

    然而若欲處分,則其時傳敎,豈不加律酌處,而今乃借卿等之口乎?且有所深念者,一人被罪,不知幾箇人緻傷。

    向者金判府入侍,已皆言之,師、翰輩兇謀陰計,有甚於夏賊諸般之說,不可以言語文字,盡爲形言矣。

    世皆知師、翰,以其疏爲逆,而未知其窮兇極惡之委折,故予欲使廷臣悉知耳。

    至於李東馨,渠是師、翰之徒。

    丙申入獄時,予以人名太多,以禁推例放出矣。

    今乃敢以此等句語,向秉鼎言哉?予非使卿等請罪,亦爲李秉鼎地,乃欲使卿等,知此事本末耳。

    」 ○停諸道秋操。

     7月16日 ○丁巳,召見都監堂郞于殯宮。

    上曰:「予近日悲遑中,惟與卿等消日。

    今之承、史、閣臣,猶古之戚聯,凡宮禁動靜,無所不知,自外觀之,或似太褻,予則以爲此亦宮、府一體之意也。

    親宦官、宮妾之時多,接賢士大夫之時少,此古來恒患,而今日則不可謂之親宦妾時多。

    但恐今之外朝,未保其皆賢士大夫也。

    範祖禹謂:『利在戚裡,則附戚裡,利在權臣,則附權臣。

    』蓋天下事勢,每歸偏重之處,其偏重起弊之患,彼此實無異矣。

    」又曰:「先正李文成,請罷內需司,此固經常之論,而亦有行不得者。

    蓋一罷之後,自內之凡百經用,將一切責之度支,度支其可抵當乎?內司、本無元定田結,隻是自度支劃來者。

    雖罷內司,於度支,別無所益,而經費則頓加,種種責應,其弊必如大同未出之時,防納點退之患矣。

    予則,謂內司,專爲補用經費,非人主之私財。

    古語雲:『爲天下守財』是也。

    予果一向節蓄,近來稍有餘裕,蓋以初不視以私財故也。

    至於補恤庫,則專爲水旱不虞之備,禦極後四五年,則盡償舊債,其後屢當歉荒,多有所用,今復如幹收合。

    此則雖先賢論之,恐不當目以私財私費,而爲必罷之議也。

    至於推刷官之弊,則不可不禁,故斷然罷之矣。

    」都監堂上尹蓍東曰:「推刷官之罷,誠盛德事矣。

    」上曰:「內司所屬則罷,此後遂至殘敗。

    古語雲:『一家哭,何如一路哭?』何恤此患乎?」 ○以李??爲刑曹判書。

     ○掌令李師曾上疏曰: 臣於北關邊將事,有慨然者。

    各鎭邊將,與一介土卒,日夜相守,而鎭堡校卒,專事採蔘獵貂,深入彼地,犯越相續。

    一月六次點考,皆是闕點,而闕點者,以杖贖每月捧六錢之蔘。

    犯越雖是朝禁,而旣捧贖蔘,則犯越難禁。

    脫有不虞,則旣無防守之校卒,獨坐邊將,與一介土卒,將何爲哉?臣謂嚴飭帥臣,痛斷此弊。

    凡戰船,必於沿海邑設置者,蓋欲脫有緩急,卽地發船之計。

    而海美縣戰船船泊處,則本自水淺,赴操水營之祭,若非望晦日潮進之時,不能運船,累百軍丁,操版鍤掘浦口,而發船。

    若於潮退之後,有倉卒之用,何暇掘浦乎?「洪州西倉面,卽海美接境,而海濤洋洋,素稱天作船泊處。

    伏願令道臣,從便劃屬於海美縣。

     事下廟堂。

     7月17日 ○戊午,執義兪彥脩啓言:「噫嘻!痛矣。

    丙申春諸賊,亘萬古所無之逆也。

    其兇肚悖腸,在今日北面於廷者,孰不欲食肉寢皮?而惟彼李東馨,乃以漏網之魚,暗托論人,闖呈一疏,而至於一二句語,萬萬叵測,其祖述兇徒之跡,昭不可掩。

    請削職罪人李東馨,爲先絶島安置。

    再昨賓筵,以李東馨事,大僚旣已請討,則入侍三司,聽若不聞,首鼠依違。

    請前大司憲尹師國、前大司諫吳大益,幷施刊改,其餘三司,一竝罷職。

    」批曰:「李東馨事,字句抉摘,固非美事。

    事關忠逆,漸宜先杜。

    東馨疏擬售逐鹿之計,專昧投鼠之嫌。

    向於處分傳敎,拈出句語,昭示好惡,蓋爲遏流之擧,在於塞源。

    然而尙稽加施之律,更不欲拖到本事故耳。

    不允。

    三司諸臣事,以近日希覘之風習,寧或巧避於此論。

    亟停。

    」 ○竄李東馨于機張縣。

    持平張至冕陳疏曰: 東馨,本以師、翰之血黨,托以論人之章,潛逞黨逆之心,窩窟自在,腸肚畢露。

    自有此事以來,孰不欲沫血請討?而晩後請對之事,日前胥命之擧,乍發旋止,卒無事實。

    日昨賓筵,雖有發端,而草草陳達,忙忙退出,跡涉苟且,事欠誠實。

    夫懲討,大義之所關,揆地,庶僚之具瞻,而擧措乖當,一至於此,臣實慨惜。

    兩司長官,旣得可言之地,俯仰顧瞻,終始含默,故作做錯之態,巧售規避之習。

    諸臺則旣無一言之出口,幷與合辭而闕啓,玉堂則事當隨卽駁正,繼以嚴討,而乃以格例間微事,隻靜臺臣之薄勘。

    且末後詣臺之臺臣,昨今在職之三司,又何爲而作此觀望畏縮之擧也?請兩司長官削黜,登筵兩司玉堂譴削。

    東馨亟令王府,設鞫得情。

     批曰:「侵斥大官,莫曰自取。

    語欠停當矣。

    」仍命李東馨亟施竄配之典。

    遂竄機張。

     ○領議政鄭存謙罷。

    敎曰:「敬禮自敬禮,責勵自責勵。

    以今日大臣擧措,而無一言規正,則豈但有欠於推誠?誠恐國是無以闡明,人志靡所底定,寧不懼哉?李東馨疏中一二句語,誠一變怪。

    予於一東馨,何必抉摘語言,多費辭敎?而義理關頭,人鬼所判,以予欲幷生哉之心,烏可坐視胥溺而不之拯救乎?向予驟看,猶覺其駭惋,略提剖析之敎,俾尋領會之方,而伊後登筵,依舊糊塗。

    了無動念,及當前席發端也,始乃相率聲討,而未遂一番求對,徑加一層律名,節次增衍,終至何律?始犯緩討之失,終歸遂非之科,欠誠大矣,損體極矣。

    不可以敬禮之故,或忽責勵。

    領議政鄭存謙罷職。

    」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李敬一爲司諫院大司諫。

     7月18日 ○己未,臨殯宮時,時、原任大臣,皆引緩討之罪,幷出城,梓宮加漆,無大臣入參,命傳諭于判府事徐命善。

    命善陳疏不出。

    敎曰:「今雖冒熱躬臨,再明又當替行卿事乎?」命善胥命金吾。

    更遣史官諭旨。

    命善承命。

     ○校理李勉兢等,聯箚論李東馨及大臣三司不言之失。

    不納。

     ○持平張至冕啓請拿鞫李東馨,刊改前大司憲尹師國、前大司諫吳大益,其餘三司,幷削職。

    批曰:「昨日處分,自有裁量。

    此啓,是豈說往說來之事?都憲掇拾之習,方欲處分,況前啓之謄傳乎?事關丙申春獄,無不旣發卽停。

    爾等須念此箇義理,更勿持疑。

    三司事,今姑依啓。

    」正言金熙采啓請東馨鞫問。

    批曰:「憲批已下敎矣。

    」 ○持平任長源上疏陳七條。

    一曰懋聖學,二曰嚴懲討,三曰奬節義,四曰立紀綱,五曰勉修省,六曰廣聰明,七曰思變通。

    賜優批。

     ○以李性源爲奎章閣提學,金宇鎭爲吏曹參議,趙城鎭爲司諫院大司諫。

     7月19日 ○庚申,召見都監堂郞、戶判于殯宮。

    敎曰:「魂宮上食及晝茶禮,以素膳爲之,而內廚則別具肉饌,墓所肉饌,亦內廚送設。

    此蓋大小喪通行之例也。

    今番則祭品務從省減,肉饌比前亦減。

    且於壬寅,不許別設宮莊內祭肉品之需,不可無略加區劃。

    以今經費,豈必張大?定號以後,朔膳價米,亦幷姑留該廳,以待冠禮,此米寧忍還付經用?惠堂以此祭品,排比於膳米數爻,輸納魂宮。

    此亦宮府一體之意也。

    」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贈玉帛時,殿下服色,當以衰服磨鍊,而題主面時入參諸臣,皆以吉服擧行矣。

    殿下服色,何以磨鍊乎?」敎曰:「係是吉禮之大者,繼體爲重。

    先朝乙巳年,在大喪諒闇中,而眞廟冊封東宮時,自上服冕,百官朝服,禮畢反喪服,此或爲照倣之一道。

    以無揚黑團領、烏犀帶議定。

    」 ○戶曹判書趙時俊啓言:「三年內祭需價,例爲取用於八道民結,而今番則深軫民弊特命常賑穀,作錢代用,又以諸道穀簿之不敷,使之從他拮據稟處,而京外遺儲固罄矣,且九萬四千之數,依例區劃,亦非所以仰體節略之聖意。

    若以賑廳所劃嶺南牟麥價三萬、臣曹倭銅價三萬,分排於祭需價,而取其餘萬餘,備給墓所民人田與舍之價,恐宜。

    」賑廳堂上徐有隣,亦以爲便。

    可之。

     ○以李集鬥爲吏曹參議,尹行任爲奎章閣待敎,閔鍾顯爲弘文館副提學,李秉模爲奎章閣直提學。

     ○罷司直李文源職。

    又疏辭而不書新資。

    敎曰:「非大官之新拜,山林之抄選,則無敢以除命前資秩書之,而今觀重臣之疏,資是正憲,亦已肅命,而以前資憲書呈。

    固知出於痛冤之意,而揆以朝體,屑越極矣。

    罷職。

    」 ○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啓:「洪州囚推敗船罪人孫福深,遭其父喪。

    請給由,使之過葬後還囚。

    」回諭曰:「依施。

    此後除非死囚及逆獄外,依法典直爲給暇。

    」 7月20日 ○辛酉,復拜鄭存謙爲議政府領議政,諭曰:「卿之目下遭値,宜付勤攻之科,想無深引之端,而顧今鼎席俱曠,政府進香在明。

    予之復授,意固有在,卽起造朝,庸副至意。

    」存謙附奏引緩討之罪,又將疏引。

    上更諭曰:「設有尋章之擧,何不入城?」存謙自江上,進至城外。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金熤,聯箚自訟。

    批以:「遂事不足爲引,安心入城。

    」 ○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7月21日 ○壬戌,領議政鄭存謙上疏引罪。

    批曰:「遂事不必深引,卽起造朝。

    」 ○蔔相。

    〈奉朝賀金緻仁、領中樞府事金尙喆、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尉事李福源、金熤、徐命膺。

    〉以李福源爲議政府左議政,金熤爲右議政。

     ○副校理曺允大,疏請收還前都憲遞差之命。

    又曰: 向來兵判之寮寀相較,已非忠厚之風。

    而兩僚堂,或至對理,或至遞職,則不思自處,跡涉苟且。

    請兵曹判書鄭昌聖譴罷宜矣。

     批曰:「際玆極熟,常享必皆代奠,蓋欲自護,仰慰殿宮矣。

    醫官事,前批已悉諭。

    都憲事,能無爲建德之嫌乎?兵判事過矣,不允。

    」 ○守禦使鄭尙淳病遞,以徐有寧代之。

     ○士人尹昕,爲賤人李好得所逐,窘足踢好得緻死。

    秋曹以啓。

    敎曰:「士夫而遭常漢之突逐,由庭而階,由階而室,手勢輾轉,至於遮不得,則爲士夫者,急於自衛,以足防拒,自是常情之所固然。

    其前其後,元無毆與打之可論。

    今若歸之抑強之科,竟作鐵案,因緻償命,則旣乖恤刑之義,且係蔑分之漸。

    反復詞案,雖謂之獄未具可也。

    尹昕以邂逅律,照放。

    」 7月22日 ○癸亥,臨殯宮。

    上謂判中樞府事徐命善曰:「李東馨事,誠一變怪。

    李秉鼎以他事爲罪則可,如乙未事,則信有一分向善之心矣。

    丙申春獄,卽不忍聞之事,況以林德躋諸人之褒贈觀之,予心可見。

    師、翰之罪,可勝言哉?締結兇宦及失志之徒,暗地交通,情狀畢露,此而欲伸,世道可知。

    予非爲一秉鼎爲世道也。

    卿是義理主人,而今卿亦衰,故世道如此矣。

    」命善曰:「李東馨疏語誠極痛駭,不可不嚴處。

    」上曰:「領相事,可勝慨然。

    位在大官,恬然坐視。

    畏人如此,脫有不幸,其可恃此大臣乎?大抵近來事變無窮,逆獄屢出。

    其時幹連之人,年久之後,雖或間有疏通,而若其本來義理,則固自昭如日星矣。

    疏出後,卽下傳敎,蓋欲借力於大臣,而乃反聽若不聞可乎?十年守之之義理,到今豈可壞了?一事二事,如是嘗試,畢竟將至何境乎?以今觀之,《明義錄》義理,亦將不久爲弁髦矣。

    」命善曰:「豈有是理?此則臣可以質言矣。

    」 7月23日 ○甲子,領議政鄭存謙、敦寧府事洪樂性、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聯箚請鞫李東馨。

    批曰:「杜漸之擧,削竄足矣。

    何必又加一層,以至按問耶?若曰不容已雲爾,則卿等前此,何無一言拖及?況本事,決不當更提,特以敬大臣之意,有此宣批,爲卿等慰勉。

    且冀卿等之待我以誠,無忘今日箚語。

    」 7月24日 ○乙醜,左議政李福源,陳箚辭職。

    賜批敦勉。

     ○遞兵曹判書鄭昌聖,以徐浩修代之。

    浩修上疏辭曰: 數年之間,臣家遭罹,傍觀代澟。

    惟是斂跡淸要,爲一分自請之道。

    向來東銓之命,月前藝苑之除,力事違逋,已蒙體諒,廼者本兵新除,又何爲而有隕也?尹得孚疏後,臣仲父臣命善戒臣曰:「從今以往,吾不復入中書,爾不復叨淸要,則人怒鬼猜,可以少紓。

    」家庭之訓,銘鏤在心,薦違嚴召,誠非獲已也。

    「 批曰:」卿家人,政宜自效於見職,勿辭。

    「 7月25日 ○丙寅,右議政金熤上箚辭職。

    不許。

     ○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兇逆如東馨者,欲售漫漶義理之計,臣等昏昧,未卽聲討,竟使東馨,薄竄而止,臣等之罪,尤如何?請亟命鞫問,夬施典刑,然後方可爲大懲創之道矣。

    」上曰:「李東馨事,予之處分,自削職至竄配,皆有斟量而然。

    豈欲借卿等之口而漸次加律乎?大抵東馨疏後,凡幾日月,而卿等果能的見當討之罪,亟思必討之義耶?且於向來求對時,卿等擬律,不過竄配。

    今則予已不待卿言,而特爲竄配,若復節節層加,次次論罪,則畢竟當用何律?且李東馨事,予則初不欲斷以逆賊。

    蓋乙未冬夏賊之初救李秉鼎,而旋卽反復者,乃所以爲夏賊之根柢。

    到今追提夏賊前疏中句語,已萬萬痛駭。

    然或者解此四字,作不守世守之論看之,則尤不必歸之於逆黨矣。

    師、翰諸賊之伏法,若曰上疏之由,則豈可乎?渠輩之交通幽隱,情跡叵測,末梢跳踉,至於詬罵,則師、翰之罪,果可謂專在疏事乎?此箇義理,金鍾秀、兪彥鎬,不爲不知,而予之所嚮用,亦豈無所以哉?若謂師、翰逆節,隻在其兇疏,而不論其爲逆之根本,則予所以大憂者卽此也。

    今者李東馨之特命竄配,一則欲闡將晦之義理,一則生道殺人之意。

    卿雖以加律爲請,此則決不允從矣。

    」存謙曰:「師、翰之逆,認以爲兇疏之故者,世多其人,而兇疏外情節,知者蓋尠。

    到今東馨出後,尤宜亟加典刑,以爲明義理、嚴隄防之道矣。

    」上曰:「卿於是乎失言矣。

    世豈不知師、翰之逆節,不亶在於兇疏乎?卿爲大官,而謂以不知,則向予所憂義理之晦塞,政在此耳。

    師、翰輩所欲爲之事,洎乎丁酉逆獄,不期然而彼皆自幹天誅,則未必以一疏雲雲之故,遽施以窮兇大逆之律也。

    最醞釀潛圖,締結兇醜之罪,莫非罔赦。

    雖以臺啓中金壽賢事言之,予以爲世皆知師、翰之逆案,卿則曰不知者,此已多世道之憂,誠非細也。

    」存謙曰:「臣忝居大官,且當伊時鞫事,豈有不知之理?而師、翰之逆,若從外面看過,則專以兇疏爲罪者,世未必無其人矣。

    今於東馨之出,若不明覈嚴處,則彼不知者之無所畏戢,豈不大可懼乎?」上曰:「卿言,尤過矣。

    一李東馨之出,已是變怪,誠如卿言,則所謂不知雲者,將未免皆是東馨,以此疑人,人將自疑。

    大臣體國鎭俗之道,恐不如是矣。

    且予所以慨然於卿者,則有之,此事如丁酉獄及夏賊事,則卿必擔當懲討,決不如向來之洩洩矣。

    而今乃始則自處以蒙昧,終又強請其加律,此蓋卿之過於畏愼,謀國不及於謀身也。

    予安得無慨乎?」左議政李福源曰:「李東馨疏中句語,渠旣自露眞贓,非如隱情之難覈者。

    到今嚴覈,不容少緩。

    首相所奏,亶出沐浴之忱。

    」上曰:「彼李東馨,乃是昏昧之人,其疏之自辦,予固未料,而設令鞫問,必不過曰憎玆李秉鼎雲雲矣,問亦何益之有?」右議政金熤曰:「領相雖或辭不達意。

    丙申春獄事,人孰不知,而裏面之細瑣委折,容或有不知之人。

    雖以李東馨疏中句語言之,旣知師、翰之爲逆,而猶敢肆然書之章奏,此則師、翰之後,更有師、翰也。

    若不劃卽打破,嚴示防杜,則東馨之外,不知有幾箇東馨矣。

    此等大警動處,決不宜一向玩愒。

    惟願速賜處分。

    」存謙曰:「此時治逆,奚但大警動而已。

    政宜大懲創矣。

    」上曰:「卿勿復言,大懲創三字。

    李東馨事後,予未嘗見卿等小警動,尙何望今日之大懲創乎?但卿等聯箚,以李秉鼎歸之於義理主人,何也?」存謙曰:「李秉鼎何敢爲義理主人乎?隻言見嫉於東馨之狀,故遣辭之際,自然如此。

    」上曰:「李東馨之論李秉鼎也,直驅之於夏賊之血黨。

    旣聞夏賊之有黨,則勿論虛實,何不請覈乎?」福源曰:「今世有夏賊之黨,而不卽殪滅,則臣等之罪,萬萬難贖,而但以相親二字,斷爲逆案則不可矣。

    」上曰:「此則卿言然矣。

    夏黨二字,容易加人,則夏賊之逆,不幾於反輕乎?」存謙曰:「罪如東馨,終未訊鞫,則其可曰國有法乎?」上曰:「李東馨之去姓,何也?卿等將欲復爲過擧乎?予則決無允可之理。

    今日之言,出於誠意。

    勿復更煩也。

    」熤曰:「此時設鞫,固爲非時,而訊問之請,若蒙允,則臣等始庶可藉手矣。

    」上曰:「俄者雲雲,悉敷心腹。

    卿等諒之。

    」 ○開城府留守尹塾、江華府留守樸祐源啓言:「八道進香,兩都獨闕,抑鬱矣。

    」上詢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曰:「昔乙酉,隻許三上司進香,此爲限節。

    」左議政李福源曰:「大小喪有異,此事亦宜有隆殺。

    」右議政金熤曰:「固宜有隆殺,而八路皆許未與者,獨兩都而已,悲缺亦其宜。

    」上曰:「領左相之言固好。

    右相之言亦得宜,而今番守臣,旣參政府。

    進香班不爲,亦無妨矣。

    」 ○以金尙集爲刑曹判書,旋命仍任漢城判尹。

     7月26日 ○丁卯,判敦寧府事金鍾秀請對,引見殯宮。

    鍾秀曰:「禮葬迫頭,而賊醫尙不誅,臣民痛迫,當復如何?自上每以躬檢藥物爲敎,而且以私家言之,家長雖看檢用藥,豈可以此,貰庸醫妄殺之罪乎?如黑醜、巴豆等峻劑,無難入用者,固已痛惋。

    而雖以停乳一事言之,閭閻養兒,必以久服爲好。

    雖已停乳,而若値疹痘,則必使更服,以扶元氣,此人人所知之事,而今乃反是,其所設心,不可究詰。

    此或有符同乳母之事而然矣。

    」上曰:「乳母患疹,出去外間,所聞似過矣。

    」鍾秀曰:「臣聞從叔金緻仁之言,李廷楫來言:『渠主停乳之論』雲。

    」上曰:「廷楫之言妄矣。

    乳道間間有滯,故停之矣。

    卿果以此事請對乎?」鍾秀曰:「然矣。

    觀其事,殆若與劇逆爲之謀者,此豈可掩罪乎?《大明律》,亦有庸醫妄用藥之律矣。

    」上曰:「《大明律》雲雲者,特欲設此一法,以禁天下之妄殺人者,而太祖雖設此法於馬皇後之喪,勿殺醫官,爲第一盛德事。

    此豈非可法者乎?孝廟朝,曾誅醫官,提調亦被罪,今番非以手下喪故靳持也。

    戊申,權聖徵亦有依啓之例,而但申可貴,則實有下針之事,今番予皆主張。

    如紫霜丸、消滯元、木香膏、白餠子之類,予蓋用之。

    蓋以積聚爲主症,故藥道如此,豈委罪於醫官乎?乳道亦非故爲停之。

    乳則滯,食則不滯,自然停乳,而四月則乳母患疹出去後,覓他乳母而未及得。

    瘦瘠,則蓋由於此事勢如斯而已。

    」右議政金熤,亦繼陳。

    上曰:「權聖徵亦於三月之後,依啓。

    予則有所斟量,而葬前則不可處分矣。

    」 ○以洪良浩爲刑曹判書,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7月27日 ○戊辰,補李文源驪州牧使。

    文源屢飭不出,故有是命。

     ○以李命植爲判義禁府事。

     7月29日 ○庚午,兵曹判書徐浩修,上疏辭。

    批曰:「一番體諒,亦爲卿來頭進身之路,許遞。

    」 ○以李性源爲兵曹判書,鄭昌聖爲刑曹判書,李時秀爲吏曹參議。

     閏七月 閏7月1日 ○壬申朔,行別茶禮于殯宮。

     ○禮曹啓言:「湖西人樸千根之六寸從嫂李,早寡無子,取遠戚樸好才之子爲義子,呈官受判。

    千根貪其財産,手殺李女,以其子己東爲養子,潛圖禮斜,而李女之姓,改稱樸氏。

    李女之被打緻死旣的實,則以兒身之子,作死者之嗣,義所不可。

    禮斜爻周,使其義子,權掌家事,守護墳山。

    」可之。

     ○判義禁府事李命植,上疏引春間鞫獄不能究覈之罪,乞解。

    從之。

     閏7月2日 ○癸酉,親臨梓室,加漆五十度。

     ○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徐浩修爲刑曹判書,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湖南蟲,設酺祭。

     閏7月4日 ○乙亥,濟州民三十,來願赴墓役。

    上以:「自願者雖勿許赴,遠島之民,亦難強令虛歸。

    」命特許一日赴役,依庚子、丁醜、丙申例,饋酒給糧。

     閏7月5日 ○丙子,次對。

    先是,鹹鏡道觀察使鄭民始啓言:「營下距中嶺爲百餘裡,而長津與直路有異,宜置兩撥站於其間。

    」下廟堂。

    領議政鄭存謙言:「旣設長津,則置撥,乃不可已。

    請依施。

    」可之。

    存謙又欲奏李東馨事,言未畢。

    上曰:「卿又何提此事?」存謙曰:「義理,終不可泯。

    如石壓筍出,決無遏絶之理。

    」右議政金熤曰:「殿下每以鎭安爲當今急務,而當鎭安處鎭安,當夬斷處夬斷,然後義理可明,亂賊可懲。

    」上曰:「卿以予爲鎭安而然乎?」存謙曰:「禮朔已過,遠期漸迫,悲號慟冤之中,尤不可不少洩輿憤。

    醫官事,決不可至今靳允。

    」上曰:「此亦鎭安之效也。

    初頭群請紛紜,今則漸向稍息矣。

    」熤曰:「向者判敦寧言是矣。

    醫官之與乳母潛通,必有其事矣。

    」上曰:「常時醫官,與乳母不相好,寧有是事?更勿煩提,增予疚慼之心。

    」 ○以金載人爲司諫院大司諫。

     閏7月8日 ○己卯,親書上字於梓室,行別奠,仍臨視結裹。

     閏7月11日 ○壬午,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言:「平復慶科,初以八月爲期矣,何以爲之乎?」上曰:「勿施。

    」 閏7月12日 ○癸未,以江華府留守樸祐源,萬寧殿修改之時,不爲躬蕫。

    敎曰:「眞殿修改,猶不敢委之監蕫諸臣,必皆躬詣親臨。

    本殿事體無異眞殿,設有一二謬例,不宜循襲。

    以武、倅,獻官替行,該守臣重推。

    此後非留守,無得董役定式。

    」 ○海西蟲。

    設酺祭。

    黃海道觀察使嚴思晩,以酺祭設行啓。

    敎曰:「見完伯狀聞,道伯爲獻官,本道則以守令差定。

    莫重祀典,奠獻之官品,或高或低,尤乖禮意。

    令該曹,參酌議定。

    」該曹啓:「壬寅年間,以諸道酺祭,兩南則道臣躬行,畿邑則差出獻官,道各異例,令禮曹釐正命下,而故重臣鄭尙淳,爲本曹判書,取考《五禮儀》,則各縣社稷祭獻官,本邑守令。

    小註曰:『山川、禜祭、酺祭、厲祭同。

    』請一從儀文。

    設祭於蟲災熾發列邑中居中邑,獻官以本邑守令行之。

    道臣欲躬行,勿拘常格爲式矣。

    今湖南、海西之道各不同,俱合於定式本意,無可更定矣。

    」 ○先是,兵曹判書鄭昌聖言:「宗廟擧動時,百官服色,以無揚黑團領議定,而侍衛服色,尙未決定。

    若以淺淡色,陪衛於廟門之內,則恐欠壓屈之義。

    且黑袍,通用於吉禮,淺淡,每用於喪禮,則諸臣與侍衛服色,不免淺深之別。

    或曰:『自前壓屈之處,戎服應用常着。

    』雲,何以爲之?」上曰:「議大臣、將臣,令禮曹考定以聞。

    」禮曹啓言:「領議政鄭存謙、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侍衛服色,近於軍容,太廟陪駕,禮有壓屈,雖服常着,固無不可。

    第百官旣用無揚黑團領、烏角帶,則侍衛亦當照此參酌。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侍衛,亦宜參酌於吉服、素服之間,淡靑似爲允當。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淺淡,是微靛、微白之色,比古黲袍,其色白多而靛微,則實無借吉之義。

    或曰壓屈之處,戎服宜用常着雲者,似合事例。

    特祛朱笠、紅帶孔陽之色,俾與黑團領之無揚祛胸褙,同其變節,則儀節似無斑駁。

    』司直徐有寧以爲:」出還宮時服色,黑圓領袍,雖異於純吉之服,比之黲袍,大有間焉,則侍衛之用常服,雖未安,而淺淡服,則與上服及百官所服,甚不相適。

    』禦營大將李柱國以爲:『靑帖裏,乃是堂下吉服,則恐不可以淺淡色論之。

    』禁衛大將徐有大以爲:『廟門內從官服色,旣用無揚黑團領,則侍衛戎服,似當倣此。

    』摠戎使金思穆以爲:『侍衛之列,異於行禮之班,則亦不可用純吉。

    就其中以淡靑色,參酌似宜。

    』雲。

    竊念,戎服之制,隻有堂上堂下之區別,元無純吉、淺吉之差等。

    欲於純吉、淺吉之間,裁酌講定,則事近杜撰,勢多窒礙。

    先朝己酉太廟動駕時,侍衛將士,皆用純吉。

    當甯丁酉社稷祈雨時,侍衛將士,亦服純吉。

    此雖由於百官服色時未變之緻,然軍旅之禮,恐當以簡爲主。

    請上裁。

    「敎曰:」禦將議最得宜。

    蓋靑帖裏,卽堂下吉服,且有傍照者。

    大喪禫日,自上服黑圓袍,侍衛將士着靑帖裏,俟祭畢還宮,改禦袞袍,將士用紋緞帖裏。

    謁廟時,侍衛止於門外,則與入庭之百官,輕重自異。

    今若一從華飾,則是庭內庭外,服着無異同,反有欠於有所重借吉之義矣。

    己酉節目,在《補編》未頒之前,而丁酉服色,隻遵庚子以前服制未備之例,以靑帖裏磨鍊。

    「 ○以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閏7月13日 ○甲申,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王大妃殿服制,盡於今朔,當入除服《儀註》。

    而謹按《喪服小記》註:『緦之親,至月數足而除,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葬也。

    』《開元禮》曰:『虞則除之。

    』今此禮葬時收藏以俟之節,似當預講。

    請議于大臣、儒臣。

    」從之。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月數雖盡,收藏以俟之節,備載於《喪服小記》,而至於還服除服之期,《丘氏儀節》曰:『五服之親,皆來會,各服其服。

    』此在啓殯之時也。

    先正臣文正公宋時烈曰:『虞則除之者,此所謂虞。

    』似指初虞,以此推之,還服似在啓殯,除服似在初虞。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小記之說,爲有故久未葬者言也。

    葬在除服之月,則推以禮意,恐不宜先除旋服。

    「右議政金熤以爲:」王大妃殿除服與還服,服而除之,俱在於來月一朔之內,雖不行除服之節,及至葬後,而始除之,亦不踰於緦三月之制。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與存謙議同。

    諮議曺霖以爲:『凡服制,月數足則除之,收藏以待葬,虞祭後卽除。

    」敎曰:「卿等更稟。

    」蓍東啓言:「服制計朔,禮律甚嚴,王大妃殿服制三月之限,當盡於今月。

    若不除,而跨至來月,則是加服也。

    蓋除服,雖在朔日,服盡已在去晦,至於一念加服,而曰:『旣在一朔之內,不踰三月之制』者,臣未知其果合於禮也。

    至尊之地,雖一日加服,誠恐未安,而況啓殯時還服,初虞後除之者,明有古禮之可據,又何爲踰越限制,不行除服之節乎?」命議于館閣諸臣。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以爲:「始服之除,旣在當月之朔。

    還服之除,不出當月之內。

    除服節次,過葬乃擧,未必有過朔之嫌。

    」藝文館提學兪彥鎬以爲:「先除反服,初不係於月日之久近。

    」前大提學黃景源、吳載純,竝以爲:「仍服不除爲未安。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以爲:「禮葬日字,旣在二旬之內,暫釋旋服,未敢知禮意之如何?」奎章閣直提學李秉模以爲:「還服之在啓殯,除服之在初虞,俱有可據之文,而獨未敢知禮月之翌月,亦當爲有故久未葬之歸歟。

    服制之限,雖在前月之晦,初虞之期,不出此月之念,則恐未可以許久踰朔論。

    」敎曰:「因襄事之踰一月,有此收議之擧,而隻釋虞而除之,虞義亦無指的斷定者,今將何所適從?且靷日若在月初二三日,則又將何以變除乎?更令弘文館,博考稟處。

    」弘文館啓言:「靷日雖在初二三日,而除服於初日,反服於二三日,恐合禮意。

    」命更考。

    又啓言:「除服與還服,意義各異,界分甚精,雖今日除服,明日還服,無所不可。

    不必以同月之內,而有所持疑也。

    且《小記》所雲不特爲久不葬者而言也。

    大凡大夫三月之葬,例除死月。

    若通死月,則是乃四月也。

    如從小記之文,則緦制之人,自當於第三月除服,而於第四月反服其服。

    以此言之,雖在同月之內,旣除還服,恐或無拘。

    竊見文正公宋時烈之論喪服變除,以爲:『遭喪聞訃,同在一月之內,則不必待聞訃日,而變除。

    』文正公宋浚吉,亦謂:『若在同月之內,則練祥進退,要不出是月,今何必創爲計日之有所先後哉?』此二說,雖以同月之內,有所闊狹,而終與今番變除之節,恐未可謂十分襯合矣。

    」敎曰:「更以國朝可據之禮,禮官議于大臣、儒臣稟處。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服莫重於三年,而練祥之祭,古皆筮日而行之。

    變制之有定月無定日,可見矣。

    日前獻議:『葬在除服之月,則恐不宜先除旋服』雲者,蓋以此也。

    」右議政金熤以爲:「朞以上之制,以年計,功以下之制,以月計。

    年計則不計月矣,月計則不計日矣。

    變制之節,無一定之日,淺見,略陳於前日雲矣。

    自初諸議,不無參差,到今禮葬已迫,除服還服之節,恐難擧諭。

    依虞則除之之禮,王大妃殿除服,請以初虞後擧行。

    」從之。

     ○禮曹又啓言:「魂宮親祭時神主降座儀節,奠幣上香時,坐立一節,多有左右之論。

    請博議。

    」從之。

    領議政鄭存謙、左議政李福源謂:「親享時神主降座之節,與宣諡時神帛降座之儀,似無異同。

    坐立一節,以《家禮》、《虞祭條》尊長坐,卑幼立之儀推之,則似當坐而上香。

    」右議政金熤謂:「葬以前象生,虞以後神之。

    神之之後,不宜復用象生之禮,則親享儀節,亦有殺於宣諡之時耶?《家禮》,凡於祭奠,可知其立而上香,跪而奠酌。

    而奠酌之跪,似以跪而後,可以執盞酹茅也。

    是豈非以立爲敬者耶?《五禮儀》,無論吉祭、喪祭,先跪而後上香,惟遣使奠王子、公主、翁主之喪,使者立上香,立祭酒,是則跪爲緻敬之意也。

    或者中原以立爲敬,我東以跪爲敬耶?今於魂宮上香,變跪爲立,則似有違於坐哭之義。

    」弘文館提學徐有隣謂:「降座義起。

    《禮經》,無壓屈之文。

    焚香,旁照《補編》,有坐哭之節。

    行其所有,不行其所無,恐爲得中。

    」藝文館提學兪彥鎬謂:「降座一節,不見《禮經》。

    而惟我朝卿大夫迎諡宣誥之時,降主于地,未知斯禮昉於何時。

    而竊稽古今君臨臣奠儀,隻有主人避阼,以位其君等節而已,降屈之禮,初不及於所祭之神座,其或遣使緻命,而亦無降座之文。

    豈不以生死殊塗,人神異禮而然哉?又按皇朝穆宗皇帝隆慶元年,憲懷太子加諡題主儀宣冊時,神主初不降座,改題後奠獻讀祝,必待奉主還陞之後者,亦足爲不降之證也。

    但此非皇帝親宣之儀節。

    然苟以壓尊爲拘,則親宣與遣官,又何間焉?大扺喪祭在葬前,則儀文節目,務從宛轉,不害爲伸情之道,而自虞以後,則哀漸殺而敬彌重,專以神道事之,恐不合一遵象生之義也。

    今此降座一節,以已行於賜諡,而虞後仍而行之,未知其允合於禮也。

    至於立而焚香,坐而奠酌,自是《禮書》所載,而所祭者,或有尊卑之別,故先正臣宋時烈,引《喪禮》尊長坐哭之文,以爲:『祭禮,亦無異同。

    』然則尊之於卑,焚香奠酌,皆當以坐爲正。

    在昔王公大臣、親藩外戚,弔、奠、冊、贈之禮,多有立上香、立祭酒、立讀祝之文,此又似以立爲敬於坐矣。

    如臣諛陋,無以折衷於二者。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謂:「降座一節,若曰象生,則大凡喪禮,虞而神之,不復用葬前象生之禮矣,若曰諸臣家緻祭及宣諡時,神主降迎之禮可照,則親臨儀節之一遵君臨臣喪之禮,臣不敢知也。

    坐立一節,禮家或以立焚香爲是,則是以立焚香爲敬也。

    王朝之禮,幾皆跪上香矣,魂宮焚香時,乃欲避跪而爲立,則不但有違於卑幼立尊長坐之文,反與私家立焚香以立爲敬,同歸矣。

    代跪以坐,固無不可,變跪爲立,恐未恰當。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謂:「緻敬之地,在禮當降,臨哭之節,以坐爲尊。

    親享日神座,宜遵宣諡已行之儀,奠幣時上香,當照補編坐哭之文。

    」奎章閣直提學李秉模謂:「親享時降座,與宣諡差異。

    宣諡則專寓象生之義,純用君臣之禮,揆以情文,宜有降座之節,而葬後祭禮,旣以神之。

    神道尙靜,每享降奉,終似重難,純用君臣之禮,亦未知其如何也。

    上香一款,坐哭之文實合旁照。

    」奎章閣直提學樸祐源謂:「每當親享,靈應輒降,不無煩屑之嫌。

    坐立一款,太廟以跪拜爲節,尊長有坐哭之禮,坐而焚香,恐合事宜。

    」奎章閣直閣鄭大容謂:「神座降奉,已行於宣諡。

    小喪坐哭,亦載於《補編》。

    親享上香時儀節,恐當以此旁照。

    」敎曰:「在殯象生,旣葬尙靜,遷奉不當用宣諡儀,而考之魂殿、魂宮祭常奠,則仍於龕內神座開櫝時,享則遷于龕外,神榻出主。

    大抵座與榻,高低懸殊,其間不啻幾尺。

    蓋此遷仍之異儀,而或開櫝或出主者,隨其祭名祭禮之大小輕重也。

    今若略綽定制,則凡遇親行時,無論常奠及時享,竝用時享攝事儀出主,降奉於榻上曲幾之前,未必爲無於禮之禮,依此施行。

    至於焚香一款,坐固當耳,況有《補編》《小喪成服條》明文乎?特以有然疑之論,使之博詢,而及見僉議別無異同。

    以坐焚香磨鍊。

    」 閏7月14日 ○乙酉,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閏7月15日 ○丙戌,親行望奠于殯宮。

     ○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

     ○義禁府擬漕船晩時裝載守令李宅永、金思義,竝擬律十年禁錮。

    敎曰:「凡禁錮限年之規,無過五年。

    贓汚則限己身,而至於六年以上,至十年,不載法典。

    況晩時裝發,前此罪名,皆止奪告身。

    創此十年禁錮之律,所坐殆有甚於故敗之守令。

    聞是《通編》誤載之緻,自卿府,卽爲釐正。

    」 閏7月16日 ○丁亥,臨殯宮。

    都監堂上李性源曰:「醫官之罪,卽臣子必討之讎,而發靷隔日,尙無處分,下情抑鬱,尤當如何?」堂上徐有隣、都承旨沈豐之繼陳之。

    上曰:「今番事,都是天也。

    當初奇徵,不可勝記。

    至於太穎悟、太夙成,到今思之,反非好兆。

    莫非邦運之不幸,豈由於人事之失宜乎?」 ○敎曰:「戊申年,則春坊官,小祥後減下。

    今番卒哭後減下。

    」 閏7月17日 ○戊子,臨殯宮。

     ○禮曹上發靷儀註。

    敎曰:「靈轝到廟前路,轝士回轝,北向安于褥席,蓋寓朝祖之意也。

    禮固然矣,至於神輦之亦用上儀,殊未知妥當。

    神將返堂,義無可辭。

    雖不敢高擔戞過,亦不宜北向回奉。

    但以轝士低擔以過,似合禮意。

    其令博議以聞。

    」禮曹啓言:「領議政鄭存謙以爲:『《補編》發靷儀:「道經宗廟時,神輦則曰北向,停於褥席,大轝則曰北向,安於褥席。

    」停者,駐停之謂也;安者,奉安之謂也。

    一停一安,本有差殊,則《草記》批旨,旣不達於《補編》之本旨,亦有葉於精微之禮意,無容仰贅。

    』左議政李福源以爲:『神帛輦,停於褥席,此皆《五禮儀》所載,非創於《補編》也。

    神帛轝低擔之文,見於《補編》《朝祖儀》,而此在降轝謁辭之後,還過正門,略存餘敬而已。

    今則旣未行朝祖之禮,轝士低擔,在於降不降之間,恐未可以此而伸過廟之敬。

    或不如遵用舊儀,回向停駐,猶有得於先儒所謂:「象平生出必辭尊」之義耶?攷諸《禮說》,則帛與柩相依,未嘗二之。

    進退陞降之際,俱有宛轉精微之意,非臣蒙識所議。

    』右議政金熤以爲:『柩與帛,有如理氣之不可混而一之,亦不可離而二之也。

    謹按《家禮》,朝于祖者柩也,而必以帛竝行,是豈非柩與帛不可離者耶?今以神輦、靈轝之回向低擔,分作朝祖過廟兩項儀節,則恐有柩與帛二之之嫌矣。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以爲:『降奉、低擔兩句,情禮允葉。

    』奎章閣提學李性源、直提學樸祐源、直閣鄭大容、待敎尹行任議同。

    檢校提學兪彥鎬以爲:『士喪禮,朝祖升柩時,重不入門者,以神不統於柩也。

    今此回轝於過廟之際,以寓柩朝之意,神輦則隻低擔伸敬,恐合於重不入門之義。

    』直提學李秉模以爲:『回轝低輦,實爲允當。

    而大文小註,不無輕重之別,略加裁酌,務盡情文,尤有光於繼述之德。

    」敎曰:「左右相之議,不無所據。

    與其釐改,而有參差之論,無若仍舊之爲宜。

    依《補編》所載施行。

    」 閏7月18日 ○己醜,臨殯宮,行祖奠。

     ○平安道觀察使趙?以禮部諭祭勅差,馳啓。

    其咨曰: 乾隆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禮部奏:「朝鮮國王差賫咨官沈樂洙等赴京,投咨稱該國世子病故,請照例備物,遣官緻祭。

    」等語。

    「朝鮮國王,恪守藩封,歲修職貢,於屬國中最稱恭順。

    今聞其世子病故,朕深爲之悼惜,著加恩於例賞,祭品之外,加一倍賞給,以示優?。

    該國王正在壯年,亦不必過傷。

    俟得有子嗣,卽行奏明冊封世子,承續宗祧,用延國慶。

    餘著照該部所請行。

    」欽此。

    又本月二十六日,奉旨:「朝鮮國王世子病故,著派工部侍郞蘇淩阿爲正使,內閣學士瑞保爲副使,馳驛前往緻祭。

    」欽此。

    禮部爲知照事,祠祭司案呈照得諭。

    「祭朝鮮國世子,奉特旨,派出正使工部侍郞蘇、副使內閣學士瑞,馳驛前往相應。

    將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及乾隆元年、二十八年節次,欽奉上諭四道,又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奉上諭二道,敬謹抄錄,移咨朝鮮國王,一體遵照。

    」其雍正、乾隆奉上諭曰:「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奉上諭:『朝鮮感戴我邦之恩,虔修職貢,甚爲恭敬。

    凡大臣官員差往彼國者,向有餽送儀物舊例。

    朕以厚往薄來爲念,若令使臣,照例收受,恐該國不免繁費,若槪不收受,又恐該國王,以使臣遠涉缺餽贐之禮,有歉於心。

    着從此次詔使始,凡餽送白金儀物等項,悉照舊裁減一半,永著爲例。

    該部卽行文該國王遵行。

    』」欽此。

    乾隆元年,奉上諭:『據刑部審訊,出差朝鮮國正使兆德、副使釋伽保伊等,頒詔彼國時,於餽遺正禮外,復照舊日朝鮮陋例,開都請、別請兩單,私行授受,自認不諱。

    朕已降旨,將兆德、釋伽保交部,嚴行治罪。

    嗣後凡有使臣回京之日,路經奉天及山海關等處,著奉天將軍及山海關監督,盤査行李,倘有於正禮外,多帶儀物者,卽行參奏。

    若代爲隱匿,將來發覺之日,一倂議處。

    「欽此。

    又奉上諭:」朝鮮歸順我朝,恪守藩封之職,蒙我列祖皇考怙冒深仁,至優至渥。

    卽如貢獻一節,屢經裁減,厚往薄來,無非加惠遠人之至意。

    朕卽位以來,又將該國餽送,使臣儀物,諭令減半,以示禮?。

    乃兆德等於正禮之外,復照舊日陋規,開都請、別請兩單,私相授受,其罪固不可逭,而該國王,卽照陋規應付,亦屬不合。

    若該國王,能體朕心,自當以恪遵諭旨爲恭,不當以私厚使臣爲順也。

    著禮部行文該國王,嗣後凡有使臣奉差彼國,務宜遵朕前旨,將餽送正禮如銀兩物件之類,裁減一半,至陋規所有都請、別請等項,悉行禁止,不得私與一件。

    旣幹功令,復負朕懷遠之恩。

    「欽此。

    乾隆二十八年奉上諭:」向來欽差出使高麗,聞入境時,該國王備與迎候。

    此固屬國敬禮天朝勑使,以昭恭順,但滿洲大臣,素嫺鞍馬,而身膺使命,四牡宣勤,尤不應乘用肩輿,自圖安逸。

    着該衙門,行文該國王,嗣後欽差到境,止須預備馬匹,其舊用肩輿之處,永行停止。

    在奉使者,旣不耽逸一時,緻忘習勞之義,而外藩亦稍減繁文,以示禮?,著爲令。

    「欽此。

     閏7月19日 ○庚寅,葬文孝世子于孝昌墓。

    是曉發靷,上出弘化門外哭送。

    還禦門內幄次,待靈轝自城外進發。

    上遂禦黑笠、白布帖裏,詣墓所,改具衰服莅事。

    葬畢,禦筆題神主,行初虞祭,仍經宿。

     閏7月20日 ○辛卯,還自孝昌墓,仍詣慶熙宮,親行再虞祭于魂宮,〈泰寧殿。

    〉經宿。

     閏7月21日 ○壬辰,上在慶熙宮。

     ○中批,以洪義榮爲承旨。

    敎曰:「貴主長孫,大臣之子也。

    中批常所慳惜,而此家人,何必膠守也?」 ○以李秉模爲吏曹參判。

     閏7月22日 ○癸巳,親行三虞,祭還宮。

     ○全羅道觀察使沈頤之,以羅州牧定配罪人金龜柱物故啓。

    敎曰:「罪名雖重,其在仰慰慈心之道,豈可置之身故,未蒙放之秩?罪名徒流案,特爲爻周。

    令本官厚斂,出給本家,仍令優給米木,卽爲返葬。

    此乃慰慈心之意事,回諭。

    」承旨沈豐之、徐鼎修繳還,命豐之罷職,鼎修及諸承旨遞差。

     ○政院聯啓,請寢徒流案爻周之命,又以前承旨遞罷之敎,爲過中,至三啓繳還之。

    敎曰:「以慰慈心下敎,則焉敢若此?卽爲頒布。

    」 ○領議政鄭存謙等,聯箚請寢成命。

    批曰:「出於仰慰慈心,卿等諒之。

    」 ○副提學閔鍾顯等,大司憲尹承烈等,聯箚請寢成命,幷不許。

     ○上召謂承旨趙衍德曰:「朝者傳敎,何不頒布也?予以慰慈之意下敎,則爾等焉敢若是?」衍德遂頒布。

     閏7月23日 ○甲午,校理李勉兢等聯箚,請寢前命。

    又曰:「承宣之初旣覆難,末乃奉行,甚非惟允之意。

    請當該承旨,亟施譴削焉。

    」不納。

     ○左副承旨趙衍德,上疏自引。

    敎曰:「情勢似然。

    許遞。

    」 ○判義禁府事鄭一祥等,聯箚請寢成命,不納。

    一祥等又爭之,促命擧行。

     閏7月25日 ○丙申,詣慶熙宮,輦過鐘街,命兵曹判書李性源,慰諭市民。

    行奠酌禮于魂宮,仍經宿。

     ○禦齋殿,召見大臣、戶、兵判、京畿監司,議支勅儀節。

    仍謂金華鎭曰:「遠接使,甚難其人,無逾於卿,而但卿有老母,是以難之耳。

    」華鎭曰:「臣母病比前稍減,何難膺命乎?」上曰:「卿旣肯往,則幸矣。

    」領議政鄭存謙曰:「大抵龜柱之罪惡,卽亘萬古所無之大逆也。

    」語未畢,上曰:「編配之類身死,則爻周,卽其常也。

    且徒流案,則雖使爻周,龜柱之爲逆,則固當萬世莫逃,何必爭執於爻周與否哉?予非謂龜柱無罪而然也,蓋出於仰慰慈心之意。

    承宣罷職,因委置傳敎於駕前之罪,非覆逆而然。

    承宣之覆逆,予寧或怪之耶?」右議政金熤繼陳之。

    上曰:「繳還旣政院事,非大臣所知也。

    」存謙曰:「此則雖古大臣,當爭執矣。

    」上曰:「慈心每以此傷痛,予不得不如是。

    」熤曰:「慈心之傷痛,政在於同氣之間,生出劇賊而然,豈爲徒流案未爻周而然也。

    」上曰:「姑勿更提也。

    」 ○以黃仁點爲冬至兼謝恩正使,李性源爲館伴使,金華鎭爲遠接使。

     閏7月26日 ○丁酉,上在慶熙宮。

     ○勑使行期牌文至,牌畫虎。

    凡牌畫式,事急行速者,畫虎;尤急速者,畫鷹;事緩行慢者,畫月。

     ○遞開城府留守尹塾,以李命植代之,尋改尹蓍東。

     閏7月27日 ○戊戌,行卒哭祭,上還宮。

     ○兵曹判書李性源遞,以李命植代之。

    以李在簡爲禮曹判書。

     閏7月28日 ○己亥,敎曰:「副摠管鄭枋,年今八十,登科四十年,合有陞用之擧。

    都摠管陞品擬入。

    」 ○命遞金吾諸堂。

    以徒流案不卽爻周也。

    以金魯鎭爲判義禁府事。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金魯鎭爲議政府左參贊。

     ○副提學閔鍾顯等,聯箚申救金吾堂上。

    不允。

     ○領議政鄭存謙等,聯名陳箚,論李東馨之罪。

    批曰:「止此當耳。

    世亦庶幾曉然知我本意矣。

    」 閏7月29日 ○庚子,次對。

     ○設七夕製于泮宮。

    諸生,以向來疏頭之停擧,多不肯赴。

    上聞之曰:「諸生處義雖過中,似此推讓之習,可奬,不可抑。

    停擧幷蕩滌。

    」 ○持平樸宗正上疏,請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不納。

     ○以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鄭枋爲工曹判書。

     八月 8月1日 ○辛醜朔,拜于景慕宮。

     ○全羅道觀察使沈頤之,以物故罪人龜柱,優給米布有旨,不得擧行啓。

    回諭曰:「朝令之下,藩臣豈敢若此?卽爲擧行。

    」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上箚請休緻。

    優批不許。

     ○修撰洪聖淵上疏言:「支勑無一定之規,爲弊百端。

    請嚴飭道臣。

    」批曰:「支勑時務勝衒能之弊,爾言甚是。

    令都監嚴戢。

    」 8月2日 ○壬寅,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樸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

     ○鹹鏡道觀察使鄭民始,以北關霜降啓。

    回諭曰:「北路雖早寒,甲山之去月望後霜降,民事悶念。

    況本邑又是繹騷之餘,若不別爲撫摩,小民何以知朝家懷保之德意?嚴飭邑宰,卿亦領此意焉。

    」 ○敎曰:「以今畿邑年事,與民力支勑等節目,本邑擔當者,猶欲爲之紓力,況京司元蔔定別求請?雖是《儀軌》所在,幷勿擧論。

    」 8月3日 ○癸卯,禦春塘臺,行禁軍秋等試射。

     ○同敦寧李秉鼎上疏曰 嗚呼!臣之丙申遭罹,卽臣禍祟。

    今又重觸駭機,而向於對卞之章,不敢洞陳。

    今因臺論之疊發,相箚之攙及,臣尤滿心慙悚,無面可顯。

    嘻噫!雖以李東馨之急於搆臣,豈不知臣於夏賊,自來秦、越之懸殊?而指此爲說者,必驅之於此賊黨與,然後方可爲殺臣之資斧。

    遂提此賊丙申之前啓,雖欲實其搆捏,而情狀盡綻,竟自陷於老、翰之兇論矣。

    雖然,東馨,卽嗜利無恥之徒耳。

    前之附賊,旣出啗利,則今此叵測之語,亦豈無所以而然哉?雖不欲索言,旋踵之禍,決知其無幸。

    官職去就,尙何可論。

     批曰:「讆言反作脫濕之階,勿辭。

    」 8月4日 ○甲辰,以李度默爲司憲府大司憲。

     8月5日 ○乙巳,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京畿觀察使徐有防,請得空名帖,爲歉歲補賑之資。

    空名帖,卽歉歲不得已之緻,若於登稔之時,以帖發賣貿穀,則便同料辦,不可創開。

    」可之。

     ○以李漢豐爲鹹鏡北道兵馬節度使,申?爲鹹鏡南道兵馬節度使,鄭好仁爲司憲府大司憲,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旋遞,以尹坊、李義行代之。

     8月6日 ○丙午,禦春塘臺,行秋到記儒生講製。

    賜製述居首進士南涑、講居首車敬鎭、鄭璲直赴殿試。

    時釋菜在明日,諸生之以執事緻齋者,將不赴試。

    上聞之,敎曰:「聞諸執事,以入淸齋,趑趄於赴試雲。

    古者釋菜前日,猶且會射澤宮,較藝選與祭者。

    況殿庭應製,不妨於淸齋,反爲習容觀之一助。

    此意亦令執事諸生知悉。

    」是日,講生鄭璲、車敬鎭,竝純通。

    命二人較誦《書》、《易》、《庸》、《學》、《論》、《孟》。

    至十二次,敬鎭居首,上以《大典》講條,有比較多,則有特敎賜第,而母過三人之文,竝贈直殿試。

     8月7日 ○丁未,命蠲畿邑今秋蟹供,以勑行當前,民邑俱弊也。

     ○領敦寧洪樂性上疏曰: 先臣年迫七耋,病淹床第。

    惟我先大王,特許休緻,至使臣兄弟,替受宣麻,而先臣病益癃痼,終不得一登文陛,仰謝殊寵,以臣人子之私情,遂成終身之至痛。

    臣與亡弟臣樂命,涕泣相告,期以次第乞退,以洩至痛,以遂至願。

    樂命則以其癃病之故,先於臣屢上乞骸之章,而以臣之遲徊明時,猶未能畢暴斯言,竟未蒙允,茹恨而歸。

    臣今不死,犬馬之齒,適符先臣受麻之歲,事若不偶,情益難抑。

    乞許臣三字之銜,少洩窮天之慟。

     優批不許。

     8月8日 ○戊申,展拜于宗廟,仍詣景慕宮展拜,省牲器。

     ○敎曰:「風雲雷雨祭,祭品祭儀,最重最尊。

    我朝圜丘之制,改以爲南壇,是享齋官,亦當極擇。

    今也未免苟差,該銓官推考。

    」 ○領敦寧洪樂性陳箚,復申休緻之請。

    批曰:「卿之又復引箚,予以爲過矣。

    卿兄弟之替受宣麻也,先大王禦金商門宣賜,其惜去之聖敎,至今詳載記注。

    卿若感激恩諭,思念圖報,則今卿年不至篤老,病不至難強,卿宜追先卿未卒之志,不可以去之一字,更提於今日。

    原箚還送。

    」 8月9日 ○己酉,修檀君墓,置守塚戶。

    承旨徐瀅修啓言:「檀君,卽我東首出之聖,史稱編髮蓋首之制。

    君臣上下之分,飮食居處之禮,皆自檀君創始,則檀君之於東,實有沒世不忘之澤。

    其所尊奉,宜極崇備。

    臣待罪江東,見縣西三裡許,有周圍四百十尺之墓。

    故老相傳,指爲檀君墓,登於柳馨遠《輿地志》,則毋論其虛實眞僞,豈容任其荒蕪,恣人樵牧乎?若以爲檀君入阿斯達山爲神,不應有墓,則旣有喬山之舃,而又有崆峒之塚矣。

    況檀君廟,在於平壤,而本郡秩之爲崇靈殿,則此墓之尙闕彜典,誠一欠事。

    」敎曰:「雖無徵信之跡,邑中故老,旣有指點之處,則或置卒守護,或立石紀實,可據之例,不一而足。

    況此處事蹟,昭載邑誌,而不惟不立石,又無守護之人,甚是欠事。

    年代久遠,且無可信文字,雖不設祭,宜禁樵牧。

    令該道伯,巡過時躬審,以近塚民戶,定守護,本邑倅春、秋躬審爲式。

    」 ○大司憲尹坊上疏,請討醫官之罪。

    又曰:「提擧之幷論,旣無前例,且前後聖敎,實出於哀疚惻怛之意。

    三司諸臣,亦豈不仰認,而鎭日瀆擾,以緻嚴敎薦降,詣臺諸臣,至於免冠伏地,景色愁慘。

    三司之臣,固無足責,而在殿下處臺閣之道,毋乃太薄耶?竊爲殿下惜此擧也。

    」不納。

     ○兩司合啓言:「龜柱之罪,可勝誅哉?顯戮未加,陰誅先及,而不意罪名爻周之命,反示屈法伸息之意,刑章之壞,益無餘地。

    請還寢徒流案爻周之命,其妻子,幷令絶島散配。

    」批曰:「爻周還寢之請,已不稱當,至於下款所謂,非但不稱當,卿等大是不審量處。

    此句不改之前,勢難例批矣。

    」 ○兩司傳李廷楫前啓。

    批曰:「此啓之尙今不收殺,意有在焉。

    及今從施,蓋爲一伸公議,謹遵先朝己酉處分也。

    依啓。

    」 ○承政院,以三醫官拿鞫捧傳旨。

    敎曰:「葬後從施,遵己酉傳敎也。

    施命還寢,亦遵己酉處分也。

    到今公議已洩,豈有更覈之情跡乎?徒慼予心,拿問之命,勿施。

    至於李廷楫,以大內事,傳說外間,至登重臣之筵奏,此卽罔赦之斷案。

    變出日,敎以決不歸罪於渠輩,而至於漏洩一款,此而泛看,何以懲勵?李廷楫減死遠配。

    」政院繳還,請仍頒前命。

    敎曰:「傳旨判下者頒布,然後廷臣皆知處分本意。

    此非無端勿施,旣有裁量,更勿煩聒。

    」 8月10日 ○庚戌,命修愍懷墓。

    敎曰:「聞本墓私親墳塋之在局內者,以禁代之故,松杉盤亘,所見甚慘然雲。

    今番本墓修改之擧,仰體寧陵友于之盛德也。

    況在肅廟戊戌,復嬪爵位,仍擧合奉之儀於本墓,至有禦製紀實之詩,而局內墳墓,特命勿禁設祭。

    又於先朝甲午,本墓先塋,勿禁伐木。

    近又不遵受敎,如是蕪翳雲。

    分付本縣與故相子孫之在墓下者,眼同修治。

    且考肅廟禦製,有姜文明等墓,竝勿禁祭之敎。

    今亦依此遵行。

    」未幾,命調用文貞公姜碩期後孫姜命達。

     ○大臣及三司,上聯名箚。

    請寢李廷楫定配之命,竝不納。

     8月11日 ○辛亥,次對。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李時秀爲吏曹參議,旋以金宇鎭代之。

    洪良浩爲司憲府大司憲,李頤祥爲司諫院大司諫,旋以柳誼代之。

     ○承旨李在學等,繳還李廷楫定配傳旨,竝遞差。

    敎曰:「覆難亦有竗理。

    十啓百啓,以至無限節,是政院替行三司之事也。

    傳敎則未頒,而大臣、三司,先卽陳箚,此亦有違格例。

    朝廷事,皆有體貌,政院之一向阻防,使外廷不知處分中措語何如,勘律何如,此亦無於前之例。

    原傳旨將作啓闆之休紙乎?」 ○領議政鄭存謙,引病箚辭。

    不許。

     8月12日 ○壬子,判義禁府事金魯鎭等,疏陳李廷楫定配傳旨,不得奉行。

    下敎切責,原疏還給,遂配廷楫于慶源府。

     ○慶尙道觀察使鄭昌順農形狀。

    敎曰:「本道農形之前後條陳,比諸道最該詳。

    每見卿之狀辭,頗覺豁然。

    然滌場在卽,已判失稔,言念民事,豈遑暇息?執災之政,雖爲目下急務,而此猶關於有田土者之若樂。

    惟是無立錐之地,寄命於還穀之類,一遇歉荒,將有朝夕轉壑之患,奚暇及於納糴?朝家欲紓民情之遑急,則計無出於代捧頒令,仍又較量事勢,區別分數,豈不逾於旣散而還集,臨急而始救乎?」 ○以柳誼爲司諫院大司諫,趙時偉爲吏曹參判,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8月13日 ○癸醜,同知敦寧府事李秉鼎上疏曰: 丙申春獄之諸賊,非但事過輒忘,一種餘黨,愈久而不忌。

    野火不盡,種子依舊,叚落相連,脈絡固結,駸駸至於顯言公唱,不少畏忌,風氣大變,莫可收拾,師、翰諸賊之爲劇逆,其所由來久矣。

    通妖宦,陰圖他日之禍福,卽諸賊之所積年醞釀,而及知聖德卓越,聖志堅確,如日月之不可翳,如山嶽之不可動,則自知罪惡之難容,公肆天日之詬罵,甚至於鞫庭勃惡而極矣。

    而殿下特以關沙於此獄者,一例歸之於不忍言之科。

    噫!彼締結兇宦,放恣詬罵,有口皆傳,有耳皆聞,而典章靳施。

    噫!彼舅甥熟講,兇書往復,天鑑旣燭,諸臣鹹覩,而霈澤徑下,爵秩自如。

    治逆之法,旣如是踈緩,則其何以懲兇黨之心乎?嗚呼!丙申諸賊,其徒寔繁,而窩窟則載翰也,根柢則載翰也。

    爲此賊同堂再從之兄弟者,亦宜感恩革悟,蚤夜謹惕之不暇,而復何近日權勢之門,未聞蔑親之實,反騰護法之誚。

    無或其勢成威立,謂人莫敢誰何而然歟?臣職非言責,雖不敢擧名臚列。

    朝家之隄防若此,而欲祛師、翰之黨,臣未之信也。

    今若不稍抑其權,使不得廣聚黨朋,處分二兇,俾不得潛肆舊習,則大臣、三司,雖討孱劣之脅從,此是緦功之察,顧何補於明大義於來後,杜亂賊於方今耶?噫!今臣所論,卽世所稱背馳臣、怨毒臣者也。

    知臣者謂臣以忠憤,不知臣者謂臣修隙,而大義所關,小嫌不拘。

    斷斷此心,鬼神在傍,苟斯言之出於挾私,則天必殛之矣。

    抑臣又有憤極欲死者。

    諸賊之中,老賊之窮兇極惡,與甲辰之夏賊,殆無異同。

    夏賊适、雲之律,尙且有名無實,況此賊,則非但适、雲之例,初不擧論,竝與弟姪收司,又因出繼而置之,殆尋常諸賊之例。

    其可曰國有法而廷有人乎?又況相玉,本以兇醜之種,伊時逆謀之爛漫同參,無人不知,而始焉偃處近坰,今或出沒城闉,傳說藉藉,莫不危疑。

    伏願俯詢大臣、三司,老賊依夏賊例,夬施适、雲之當律,相玉父子,亟賜處分,以絶亂賊覬覦之慮焉。

    大逆淩遲,與斬絞絶異。

    左右手腳,傳示八路後,還棄竹山,卽流來國典。

    而噫!彼翰賊之手腳,有募人潛竊,具衣棺收葬者,傳說丁寧,初不祕諱,而執法之地,尙無一言,何也?傳說則以爲翰賊,有結恩之傔,自願竊來,故其弟載履,出給千緡之錢。

    厥漢輪行八路,畢竟竊來,故載履具衣棺收葬雲。

    設如其說,此是有國以後所未聞之變怪,而況又有不然者!載履家,本貧寒。

    倉卒滅亡之際,豈有千金之餘儲乎?推移稱代,必有其人。

    賊傔未知何許勇猛者,而身負千金,輪行八路,必非渠一人之力所可獨辦者,竊來之際,必有符同和應之徒黨,收葬之際,以或有往見者。

    載履,雖已死,其子旣在,賊傔又必生存,一番究問,自可綻露。

    嗚呼!王法不行,賊徒無嚴,當日放恣,猶至於此,況於歲月寢久,義理漸晦之後乎?嗚呼!我殿下,聽政時陳章,登極日傳敎,可以建天地,而貫金石,可以泣鬼神,而孚豚魚,而噫!彼諸賊,未革豺豕之兇腸,自幹天日之赫臨,則縗絰訊囚,廓揮乾斷,明我大義,敬告殯殿。

    此誠聖人之達孝,明君之盛德。

    凡在含生,孰不欽仰感歎?而粵在丙申五月十三日,文女、聖國處分傳敎,臣於伊時,適叨承宣,承命奉書。

    殿下流涕而呼之,臣流涕而書之,半夜孤燭,上下掩抑。

    每一思惟,自不覺聲淚俱發。

    嗚呼!傳敎炳如日星,義理撐於宇宙。

    凡今日北面於殿下之庭者,如非梟獍之種、鬼蜮之徒,則孰敢不仰體我聖上秉執之至意?而噫!彼兇醜餘孽,謂以歲月之稍久,潛售跳踉之舊習。

    伏火復燃,將緻燎原之勢,涓滴不斷,易有滔天之憂。

    臣恐過此以往,又不知何樣禍機,伏在何地,而國家其將稅駕於何所也。

    況今離輝纔閟,邦本靡定。

    臣中夜繞壁,尤不禁流涕而痛哭也。

    嗚呼!斥一翰賊,猶且十載受毒,萬死僅生,況今臣之畸孑,不可比倫於曩時,而兇徒之氣焰,不下於曩時者乎?臣雖愚迷,固知一封朝上,衆弩夕發,而區區此言,亶出於欲酬恩德之萬一,死生都忘,禍福何論?伏願聖明,察臣危衷,深留聖意。

    仍治臣出位妄言之罪,以警具僚焉。

     敎曰:「此疏見之,不覺駭愕。

    擧一族幷驅黨逆之科,此自有誣人者所未有之手段。

    當之者之被誣,自有一世之公眼,不待朝家之所洞悉。

    要之,其計出於逞憾而移禍,若此而朝著豈有完人乎?其在鎭朝象、靖世道之方,不可不嚴加處斷,以示子好惡。

    原疏已付諸火,亟施竄配之典。

    」 8月14日 ○甲寅,內閣啓言:「檢書之任,職事則華要,直所則深嚴。

    凡所以擇人閥、試才藝者,宜簡而不宜濫。

    至若試藝之規,詩用十韻律,文用論一道。

    經則三經中自願,史則兩漢中自願,筆則本任需用,多在小楷,而兼試小中楷,恐合事宜。

    」敎曰:「依此定式。

    」 ○以宋鍈爲司諫院大司諫。

     ○敎曰:「觀錦伯狀辭,水田在在判歉,綿農又如是失稔。

    言念民事,寢食奚甘。

    大抵田穀旣曰差勝,則慰恤撫摩,不至流離。

    莫過於先使民情有恃,賦役稍歇,然後可責窮冬奠居。

    糶糴、軍布,令卽區別代捧。

    」 8月15日 ○乙卯,行酌獻禮于璿源殿。

     ○前縣監趙時完等五十一人,至義禁府當直,上言以爲:「李秉鼎之疏,以兇逆之不幸,出於臣族,藉口於?昧黯黮之地,驅人於罟擭陷穽之中。

    惟我殿下,罪其人而火其書。

    第臣等願與秉鼎相質,倘有一半分依俙近似,則闔門誅戮,萬萬無恨。

    反是而無實則誣也。

    臣家與秉鼎,自有姻婭之誼,元無嫌隙之端。

    一自丁酉以後,渠有殘忍之行,臣等心惡而義絶之,故狠毒之心,殆若盜憎;搆捏之言,終售蜮射。

    又反以修隙之說,謂天可欺,謂世可誣。

    見嫉之祟,逞憾之由,若無臣等之自暴,則雖聖上,亦何以盡燭乎?近族踈宗,相率席藁,泣血哀籲于禁門之前,衷情所迫,言不知裁。

    」敎曰:「李秉鼎之疏,一言而蔽曰禍心。

    汝等雖與秉鼎卞質,而汝等不幸有近出之痛,自來臭味趣向之若秦若越,人孰不知?況戶判兄弟,立朝藉手,惟在隄防二字,無愧古人別族之智。

    丙申以後朝家之拂拭而任用者,蓋有槪於汝等向國之心,曷嘗有?昧黯黮之可論乎?大抵卞質雲者,卞難明之誣,而質易眩之跡也。

    汝等質諸無怍,焉用卞爲?近來朝象人心,日就迫阨,告訐成習,人不自謀。

    向於李秉鼎之被駁,猶且嚴斥而痛懲。

    如汝等家最被恩遇者,方在橫逆之科,朝家於此,任渠伺釁,馴緻跳踉,是何異於昔者所進。

    今日不知其亡也,儘如是,則爲今日故家世臣者,皆將謀生之不贍,何暇責其國耳公耳?朝家之所早夜憂歎者,一則爲國,二則爲國。

    噫!彼秉鼎,決非仁人所可正視。

    究厥罪犯,金木猶輕,而畢竟罪名,止於投竄,朝家之深意,自有熟講于中者。

    如是剖析之後,更與之較挈,則是豈朝家費辭昭釋之本意?煩瀆之罪,秩高之人,先任其咎,汝等勉守毋卞之戒,一心夔夔,莫負終始眷顧之意。

    」 ○戶曹判書趙時俊牌招不進。

    敎曰:「飭敎之下,如是違傲,以今日判付,視若等閑乎?戶曹判書趙時俊罷職。

    」 ○竄李秉鼎于長城府。

     ○平安道觀察使趙?馳啓言:「兩勑到蔥秀,問首譯曰:『勑行乘轎,是馬駕乎人擔乎?』對雲:『駕以兩馬。

    』勑使曰:『馬駕便是車子,俺當乘之。

    人轎則皇上禁肩輿,不可乘也。

    』又曰:『吾奉旨爲慰祭而來,豈敢侈太乎?聞前此勑行,盛備佳饌,徒爲貴國下屬喫吃之資,何必浪費?吾則得一盂白米飯足矣。

    』上來之意,粗尙淸白,不失禮貌,頗察儀節。

    通官白以到朝鮮,問於朝鮮人,而行之爲宜,則上勑曰:『大國欽差,豈可問禮於小國人乎?』且雲:『八月中,不可抵王城。

    』問其由於通官。

    以爲:『八月十三日,卽聖節。

    此朔內凡諭祭等事,不敢行。

    』」 8月16日 ○丙辰,禦春塘臺,行禁軍試射。

     ○以鄭一祥爲戶曹判書。

     ○領議政鄭存謙,復上箚乞解。

    不許。

     ○勑使至義州府。

     8月18日 ○戊午,以金履素爲刑曹判書。

     8月19日 ○己未,詣慶熙宮,召見禮曹判書李在簡,在簡啓:「迎勑之節,雖用吉服,至於勑使接待,則勑使亦着素服,迎祭文以後,請以白袍從事。

    」允之。

    經宿。

     8月20日 ○庚申,上親行秋享于魂宮。

     8月21日 ○辛酉,還宮。

     ○次對。

     ○以金尙集爲慶尙道觀察使。

     ○領議政鄭存謙三上箚乞解。

    不許。

     8月22日 ○壬戌,以沈有鎭爲司憲府大司憲。

     ○嶺伯之擬薦也,領議政鄭存謙,隻擧首薦,而副末望,初不擧似。

    上以單擧無異單望,事甚苟艱,且非問議之意,命受薦銓堂下義禁府推考。

    存謙上箚言:「昨於病伏中,銓堂以嶺伯擬望事,來問。

    臣病思昏瞀,意謂問議與擬薦差間,隻擧首擬之人。

    」批曰:「此與卿本來規度,雖相舛違,安得事事盡善?勿辭。

    」 ○延豐縣麻骨烽,與慶尙右道聞慶縣炭項烽相準,而炭項烽雖値晴明,間或不擧,麻骨烽闕瞭,則至朔末,該縣監陰晴等朔末例報,具牒於兵營,舊例則然。

    縣監趙鼎玉,初之任以狀言於節度使具世勣,世勣始知之,使姑依前具牒。

    觀察使金光默聞之,將査究失瞭之原,而上聞。

    世勣恐其露不察掩匿之罪,乃馳啓陳狀。

    又言:「烽準之法,雲暗則前站馳通後站,例也。

    無緣失瞭,則守土之臣,當登時論報,而報於朔末,甚慢忽。

    罷黜。

    」鼎玉又引不飭待罪。

    回諭曰:「卿莅任幾朔,因該縣監之綜核,始知其實。

    待罪固是。

    該倅罷黜,大係意外分揀。

    卿則推考。

    」已而,光默啓言:「世勣不察己儱侗,欲先發自免,歸咎於無罪守令。

    請罪世勣,而仍任鼎玉。

    」下該曹。

    兵曹啓請,世勣拿問處之。

    從之。

     8月23日 ○癸亥,以尹承烈爲司憲府大司憲。

     ○三司。

    以前啓,請寢金龜柱徒流案爻周之命,其妻子,竝令絶島散配。

    批曰:「末端事,如是爭執。

    何以仰慰?下款散配事,若停止,則上款爻周事,卽當依啓,爲伸公議。

    此意,亦已仰奏慈殿。

    爾等知悉。

    」 8月24日 ○甲子,補趙時俊鐵原府使。

    時俊,以備堂違召三日,懸牌,有是命。

     ○寧陵局內龍虎,有沙汰處。

    遣行司直李文源,董補土之役。

    至是告竣。

     8月25日 ○乙醜,以洪明浩爲司諫院大司諫。

     8月27日 ○丁卯,三司傳金龜柱前啓,抹去其妻子竝令絶島有配九字,隻請還寢徒流案爻周之命。

    允之。

    憲府李東馨前啓,處分間姑停。

     8月28日 ○戊辰,持平李羽晉、正言嚴思憲上聯名箚言: 臣等以龜柱徒流案爻周之反汗,相率陳啓。

    及承批旨,諭之以仰慰,質之以仰奏,至以下款若停,上款當依分析爲敎。

    不得不黽勉奉承,刪去下款,而所大懼者,歲月寢久,人心易狃,以爲當施之律,止此而足,則方來之憂,容有極乎?伏願殿下,勿以此啓之已了,少忽於嚴隄防、杜禍源之義。

     又請廷楫等三人,依前批擧行。

    不允。

     ○先是,鹹平人李養直,以其祖鬥三,以結城縣監,當戊申逆變,賊關自保寧傳到,故論報監、兵營,而獨於水營書目中,賊號三字,未及緻察,書以大元帥,罪至極律,而其後冤狀,盡入於審理使書啓,乞賜昭雪,擊錚鳴冤。

    刑曹啓言:「兇關中賊號三字,肆然謄報,已是必誅之罪,而到今鳴冤者,萬萬無嚴矣。

    請嚴刑遠配。

    」敎曰:「伊後審理使書啓雲雲,決知非虛語,而事係久遠,有難輕議。

    依草記勿施,見原狀中所錄諸人,間有世所尊信者,其言宜所取重。

    本事,或有一分容議之端乎?分揀放送。

    」 ○大司憲尹承烈上疏曰: 曾於府啓中尹得孚事,私義難便,冒死陳懇,獲蒙體諒之恩,而今其聲罪之語,自在於他啓中,區區微諒,與前無異。

    乞賜鐫免。

     敎曰:「諸臣處義,亦關朝綱。

    捏引猶不可,況以不當之說,煩提可乎?原啓旣停。

    忽以他啓中姓名三字之尙在,箝作必遞之端,猥屑極矣。

    」 8月29日 ○己巳,以鄭昌順爲司憲府大司憲,徐有成爲司諫院大司諫。

     ○八道儒生樸盈源等,上疏請從祀文靖公金麟厚於聖廡。

    批曰:「文靖之造詣,予嘗所尊慕。

    然從享,大典禮也。

    幾百年未遑,今豈可輕議乎?」 8月30日 ○庚午,次對。

     ○獻納金光嶽上疏言: 烽燧法意至重。

    而湖、嶺間擧烽一事,事未前聞,而究其本,則事在嶺南。

    臣謂分付嶺營,嚴加査實,當該兵使及烽臺沿路邑中不謹守,令摘發定罪。

    忠淸水使李延弼,目不識丁,志專肥己。

    請施當律。

     命罷延弼職。

     九月 9月1日 ○辛未朔,備邊司啓言:「諸道寺刹之紙弊,何邑不然,而淳昌一郡,以三軍門所納,受弊最甚。

    請令本道,參量折衷,使紙與直相當。

    」敎曰:「一郡之七千束紙,爲弊可知。

    無論價之添減,令道伯,往復軍門,從長釐改。

    」 9月2日 ○壬申,備邊司啓言:「頃以黃海水營所江合營便否,令道帥臣狀聞矣。

    今見觀察使嚴思晩、水軍節度使田翊顯啓,則以爲:『甕津則主山壓城,易於俯瞰,且僻處一隅,決非制勝之地,而但其土壤肥沃,民安其業,合置縣而不宜設營。

    所江則山分一枝,以獨龍單脈,左右挾海而行,遂結一局,潮退則連陸,潮生則成海。

    前臨滄海,直通登、萊,瞭望備禦,自可坐領。

    脫有事變,調聚徵發,呼吸可辦,以所江合營,恐合事宜。

    』雲。

    道、帥臣之議,旣已僉同,依施恐宜。

    」上命更詢諸將臣及曾經道、帥臣稟處。

     9月3日 ○癸酉,諭祭勑至。

    上幸慕華館,迎入于慶熙宮,勑使行諭祭于魂宮。

    禮畢,接見勑使于崇政殿,經宿。

     ○以李在簡爲伴送使。

     9月4日 ○甲戌,幸太平館南別宮,接見勑使,行茶儀如禮還宮。

     9月5日 ○乙亥,遣大臣,行茶禮于館所。

     9月6日 ○丙子,幸慕華館,送勑使,遂詣懿昭墓展拜,行酌獻禮。

    歷拜于義烈墓,至孝昌墓,經宿。

     9月7日 ○丁醜,行奠酌禮于孝昌墓,歷臨慶熙宮,行晝茶禮于魂宮,還宮。

     ○以徐有隣爲禮曹判書。

     ○特旨除蔡濟恭平安道兵馬節度使。

    墓幸駕還時,濟恭祗迎于路左。

    上望見,遂駐駕,除濟恭都摠管,命開行陳作門,牌招。

    濟恭再違敎,以屢召不膺,萬萬未安,遂除平安兵使。

    命宣傳官守駕後作門,雖承旨、兵判,勿許擅入。

    仍召濟恭,見于駕前,使衛內承旨具明謙,傳給諭書、密符,使之卽日倍道赴任。

    蓋上於送勑時,自內已密書諭書,使中官賫隨也。

    及入慶熙宮,兵曹判書李命植,始追至爭之。

    上笑曰:「卿年雖老,步甚捷矣。

    」承旨趙興鎭等,屢請還寢,竝遞差。

     ○判下上言七十二度。

    禮曹判書徐有隣啓言:「臣於壬寅,待罪本曹時,有人以其父孝行,擊錚請旌。

    臣以爲孝烈旌褒,有國重典,登聞、許施,自有恒式。

    京中則搢紳、章甫,呈單本曹,外方則呈于本官,本官報于監營,監司採探抄擇,始爲登聞,而及其啓下本曹之後,關由政府,始爲分等請褒,則抄擇之至嚴,從可知矣。

    因其子孫上言,俾作父祖旌褒之階,則顯親之念,人情所同,而各道孝烈累千百人之子孫,必將繼起。

    請令本道,凡孝烈抄啓時,廣加採探事,論理覆奏矣。

    伊後本曹判書鄭昌順,又請以此定式事,下廟堂。

    領議政徐命善、左議政洪樂性,皆以依施爲言。

    其批以:『式年回啓,已有定式。

    至於子孫之爲父祖請旌請贈,終涉幹恩,然不必設法禁之。

    』聖意雖靳,設法事面,終涉幹恩,今番爲祖先上言四度置之。

    至於多士之爲他人請褒,則當依古規,呈官、呈營,而張皇列名,肆然徹聽,且其中或不無僞着冒錄之擧。

    此等上言,今爲十二度,幷勿施。

    」敎曰:「爲親顯揚之心,卽人子之至情,事雖近於幹恩,有不可設法防遏。

    至於一鄕之公議,亦豈可一例禁止?但名實之相符,必須詳審,可使莫重恩典,不至屑越。

    第令各道道臣,詳探實蹟,論理狀聞。

    」昌平幼學高時沃上言,請其七代祖毅烈公因厚、傍七代祖孝烈公從厚不祧之典。

    有隣覆啓言:「高因厚、高從厚,以文烈公高敬命之子,俱爲立殣之人,一門忠節,照耀百世。

    近因子孫之上言,特許其父文烈公之不祧,則在朝家一視之道,恐無異同,依施爲宜。

    」可之。

    羅州幼學金得麗上言,請其五代祖文烈公千鎰、四代祖贈承旨象乾不祧之典。

    有隣覆啓言:「金千鎰父子忠節,照人耳目。

    依宋象賢、趙憲等例,乞蒙不祧之典雲者,情理似然。

    而父子兩人之一時不祧,恐非難愼之意。

    文烈公金千鎰,特許不祧,似合事宜。

    」可之。

    鹹平幼學李養直上言,訟其祖鬥三之冤曰:「故判書李台重,時居結城,以耳目之所聞見,質言於審理使曰:『李鬥三忠義憤發之心,一境所共知。

    』文正公李縡書曰:『結城縣監李鬥三,天下之至冤。

    』有隣覆啓言:」鬥三之當初所坐,何等罪案?而月前擊錚,自臣曹勿施,又此呼籲,極無嚴。

    請令道臣刑配。

    「敎曰:」本事,終涉疑晦,況故重臣李台重之言,不可謂之無所據。

    且文正公李縡之書亦雲,則有難直歸之猥濫。

    然事係久遠,姑爲勿施。

    「 ○領議政鄭存謙,上箚乞遞,兼請收還蔡濟恭西閫之命。

    不許。

     ○左議政李福源等,上聯名箚,請收還蔡濟恭西閫之命曰:「夫濟恭罪犯不消,多言締結逆閹,爲賊翰之窩主,肆發兇言,爲老賊之嚆矢。

    卽此斷其爲逆無疑,而王章未加,仕版自如,涵濡之不已,至於外補,有若崇班卿宰之薄譴優禮者然,竊爲聖明惜此擧也。

    」批曰:「予則曰一擧有兩得。

    卿等諒之。

    」 ○副校理金履翼等,上聯名箚,請寢蔡濟恭外補之命。

    不許。

     9月9日 ○己卯,領議政鄭存謙,初度呈辭。

    命辭單封還。

     ○禦春塘臺,行抄啓文臣及宣傳官試射講,兼行九日製。

     9月10日 ○庚辰,禦仁政殿,行文武臣殿講。

    左議政李福源、右議政金熤,以考官入侍,齊陳蔡濟恭西閫之不可。

    上曰:「予以爲脫人於?昧之科,得人於邊閫之重,故謂之兩得也。

    」熤曰:「處分在上,公議在下。

    未知濟恭爲兵使,而號令能行於列邑耶。

    」上曰:「已成送有旨,守令之不以上官待之者,皆令自斷如是,而號令其可不行乎?」福源曰:「殿下以濟恭爲平常無罪之人,則豈有此等下諭之擧乎?」熤曰:「他事姑舍,其締結妖宦,卽渠一大罪案也。

    」上曰:「故相李判府,旣雲浮言不足信,又雲塗聽塗說,又雲本事虛影,旣已昭晣無餘,則今乃謂之逆賊,得無過乎?」熤曰:「李判府事陳奏之前,濟恭兇言,已出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