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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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龜,似非範甲子,而其時事實,臣亦未詳。

    登筵諸宰,如有詳知者,使之陳達爲宜矣。

    」上曰:「諸宰中,有詳知者乎?」命植曰:「聞壽龜,是辛壬年間上疏人,而至有賊臣昌集等說。

    以此推之,不下於昱、甲,而事實則臣亦未詳矣。

    」有隣曰:「其疏中辭語多逼先正,而雖未得見,亦載於先正年譜中雲矣。

    論其罪犯,則與昱、甲無異矣。

    」上曰:「昱、甲誰也?」有隣曰:「黃昱、金範甲,兩人,而醜正之說,罔有紀極,故外間或稱以昱、甲矣。

    金壽龜疏本,臣亦得聞之,不但侵逼先正,語犯義理,至以逆集等說,肆然書之章奏雲矣。

    」存謙曰:「臣旣未詳知事實,《政院日記》中,亦當詳載。

    使之持入考閱後處分宜矣。

    」上曰:「卿如是推諉,實爲慨然。

    今日賓對之意,果安在哉?卿之所不知者,何必取考《日記》乎?況《日記》又難造次考閱,則卿之保身之策得矣,是果體國之道乎?竊爲卿慨然也。

    」存謙曰:「臣雖無狀,若知事實,則豈有不達之理?卽此一事,臣之憒憒無用之狀,尤莫逃矣。

    」上曰:「卿旣雲不知,可知本事之似無大關係。

    況原疏,筵臣旣無見之者,堂批勢將循例爲之矣。

    」 ○遞吏曹判書金魯鎭,以金履素代之。

    以趙?爲平安道觀察使,李緻中爲原春道觀察使,趙時俊爲戶曹判書。

     3月26日 ○庚午,以金宇鎭爲吏曹參議。

     3月27日 ○辛未,展拜于景慕宮。

     ○禦暎花堂,召入直武士試射,施賞。

     ○判義禁府事金魯鎭上疏曰: 臣三朔行政,醜拙畢露。

    苟欲論臣,不患無辭。

    今者堂疏,獨以金敬之事爲罪者,何其恕臣太厚也。

    蓋敬之父壽龜,丙申後一疏,不過爲師門伸辨,而敬之通籍以後,坐此見枳,公議多惜。

    從前除擬,政案可據。

    豈其居銓之人,專昧故實?而今臣通擬,亦豈無所以也?人見各殊,臣不必較辨,而見聞易眩,轉相循襲,輒以錮枳人爲事,則臣之深憂,不但在於一敬之而已。

     仍乞解。

    不許。

     ○書狀官宋銓聞見別單曰: 一,彼地關內失稔,鬥米直一千三百。

    河道湮塞,舟楫不通,遣太學士阿桂,發漕稅銀一百五十萬贈給,仍治河道。

    一,昨年皇帝下旨曰:「朕行幸湯山,詣明朝諸陵緻祭,見諸陵,多壞損,爲之慨然。

    明中葉以後,國事廢弛,末年流寇擾亂,無人守護,以緻頹圮。

    今國家一統,已歷百數年,勝朝陵寢,自應修葺。

    明世宗曾因尹銓嘉所奏,撤其祭祀,然但明朝不亡於崇禎,而亡於萬曆、天啓,是以歷代帝王廟中,撤其位祠,而陵寢則仍前緻祭。

    世宗雖溺意齋醮,猶不至如萬曆、天啓,其陵寢,亦應一體緻祭,以昭大公。

    至若修改等工,雖發百萬帑金,亦所不靳。

    着派吏都尙書劉??、禮部尙書德保、工部尙書金簡、侍郞曺文植、德成,使完工。

    地方官,小心防護,嚴禁樵牧。

    」其考績之法,三年一考,其目有六。

    一曰不謹,二曰罷軟竝革職,三曰材力不及,四曰浮躁竝降級,五曰疾,六曰老竝勒令休官。

    是故考績之時,當點名行禮,年老者多染其鬚雲。

     又曰: 太學士蔡新,閩人也。

    乾隆初登第,久居台閣,皇帝重其經術。

    去夏以年八十,上章乞歸。

    皇帝賜詩寵之。

    舊賜花園一所,新瀕行交納工部,歸裝蕭然,人服其雅操雲。

    一,廬陵縣生員劉遇奇者,作《愼餘堂集》,集中有淸風明月對句,及犯諱語。

    該省囚其孫而奏之。

    皇旨雲:「淸風明月,乃詞人語。

    指此爲悖妄,則淸明二字,將避而不用乎?遇奇,係順治進士,安能預知朕名?如錢謙益、呂留良等,其人及子孫,竝登膴仕,朕豈推求?」遂赦之雲。

     又曰: 皇帝乘輿、服禦,頗尙簡儉,而閭巷侈靡,任其踰制。

    老商曰:「十數年前,我輩所服,不過大布,而近則人人飾緞。

    雖欲不着,被人鄙賤,不得不爾。

    」雲。

     又曰: 皇帝所倚任滿、漢大臣,一二侫幸外,皆時望所屬,故庶事不至頹廢。

    國人方之漢武中歲、梁武晩年雲。

     ○首譯李湛聞見別單曰: 去秋皇帝到三嶺行獵,見大虎,親放鳥鎗殪之。

    謂近臣曰:「吾老猶親獵,欲子孫,視以爲法。

    勞其筋骨,亦嫺弓馬。

    」雲。

     又曰: 到燕見琉球使。

    其人戴黃帕、着黑布,袂闊而短。

    其國在日本西,周圍五六千裡,有三省,統三十五府。

    都中山,稱中山王,自明初,尙姓相承。

    今王名穆雲。

     3月28日 ○壬申,平安道觀察使趙?上疏有曰: 漢光武,英主也。

    馬援,賢臣也。

    君王契合,可謂曠絶,而疑謗所萃,薏苡化爲明珠。

     此葢指李命植疏也。

    批曰:「西閫新命,爲藉卿重,行且召矣。

    往欽哉。

    」 ○敎曰:「永柔三忠祠廟碑,顯廟朝文衡李敏敍,奉命撰進。

    先朝又命南有容撰進。

    今番緻祭,事體自別。

    肅廟禦製《三忠圖像贊》及《三忠圖像》,妥奉本祠,不可無紀事之文。

    道伯方帶閣銜,使之撰碑竪之。

    」 3月29日 ○癸酉,展拜于永祐園,仍經宿。

     ○京畿觀察使徐有防啓言:「畿甸山麓,童濯尤甚。

    自臣營,請得松子於備局,分送諸邑。

    種桑,尤關民事。

    年終修啓,有名無實。

    自今別飭培種長養,定其株數,或除役、或論賞。

    自廟堂定式頒行宜矣。

    」上可之。

     夏四月 4月1日 ○甲戌朔,行酌獻禮後還宮,仍歷臨東關王廟。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西部甕裡失火。

    民家燒燼,凡三百四十戶。

    遣禦史金啓洛慰諭曰:「昔河內失火,漢武使汲黯,持節往視之。

    黯還曰:『謹以便宜發倉賑貸。

    』黯,一使臣,猶能不負職,矧爲人君者,寧使一夫一婦,失其所哉?昨日之火,延及數百戶,重以乍旱之餘,騷風連吹,鬱攸所過,蔀屋偏受。

    所可幸者,火燃淸晝,不至傷人,而蕩柝厥居,灼若觀火。

    煨壁荒墟,何以葺理,弊褐糲飯,何以經紀?無衣無食,又無以入此室處。

    想像光景,如在目中。

    外邑水火之災,有恒定恤典,而五部無是例,此誠厚遠而薄邇也。

    」召見大臣、備堂,另詢賙恤之方。

    坊役限三年除免,軍校自外營別施恤典。

     4月2日 ○乙亥,大司成閔鍾顯啓言:「居齋儒生捲堂後,書進所懷以爲:『臣等伏見尹光紹疏,則以尹拯父子,或稱先正,或稱斯文,至曰:「先朝,必稱先正。

    」又曰:「不載《寶鑑》,聖意有在。

    」又引肅廟宸章爲證。

    渠有一分臣分,安敢若是?恭惟肅廟丙申處分,在於擬書墓文登覽之後,誠以父師輕重之是非,生三事一之義理,不可不辨明。

    命毀宣擧之文集,撤宣擧之賜額,追奪其父子官爵。

    猗歟!大聖人處分,炳若日星。

    先大王臨禦五十年,一遵志事。

    我殿下嗣服之初,追兩朝之聖意,有丙申之處分。

    噫!彼光紹,隻述辛壬兇徒,非先王本意之語,要作眩惑嘗試之計。

    籲!亦悖矣。

    拯父子之罪,今不必更爲臚列,而康王軍前句踐詐矣之說,比幹諫紂之語,俱是誣聖背師,萬世難貰者。

    今乃阿護尊尙,若是恣弄。

    臣等忝居首善之地,目見義理將晦,邪詖益肆,敢以還收尹拯父子復官之請及兼治光紹悖亂誣罔之罪,搆疏叫閽。

    見阻喉院,抑鬱惶愧,不敢爲入堂之計。

    』雲。

    」敎曰:「相臣箚批,誦諭丙申訓辭,伊後賓筵,亦有說話。

    爾等誠過矣。

    卿其曉諭諸生還入。

    」 ○持平金養根疏曰: 臣於甲午冬,待罪見職,猥陳所懷。

    以極選經術,輔翼元良之意,粗擧其端,而不能宛轉,誤觸忌諱,謗議譁然,擧朝爲之代悚。

    伏荷先王聖度,不賜譴何,特下優答。

    不然,臣安得復有今日也?仍伏念春宮邸下冊禮已擧,書筵方開,蒙養身敎,是爲急務。

    昔皇朝名臣霍鞱,進《聖功圖》十三幅,以備太子觀玩。

    我肅廟筵臣,又請圖古人善行,進于春宮。

    今日又豈非前脩進圖之會乎? 上嘉納。

     ○宋瑩中物故,停啓。

     4月3日 ○丙子,持平閔彛顯上疏辭。

    批曰:「爾之膺抄選之列,今幾年也,予之有敦召之命,凡幾遭也?林蟬起懷,谷駒難縶,徒勤虛佇,繼以慨惋。

    所貴乎士者,以其學究先民,將有爲於斯世,所貴乎世臣者,以其擔時務於脊梁,竭誠悃於筋力,隻知有國,不知有其家也。

    所貴乎名門望族者,以其能承父兄之良誨,對揚君命,篤子弟之嘉行,矜式朝臣,不墜家聲,有補治敎也。

    今世之爲士、爲世臣、爲名門望族者,莫先於爾。

    予所以降諭諄複,將欲必緻者,意非在於文具,則何可固守東岡,獨善其身,不念所貴者存乎?至於縻以官銜,不若待以誠禮,所帶臺職,特許遞改,爾須幡然改圖,卽速登途。

    」 4月4日 ○丁醜,召對。

     ○以李秉鼎爲吏曹參判。

     ○義禁府啓言:「珍島前郡守李慶麟供:『己醜秋除授辭朝後,退出閤外,有一宦挽袖言,父母在本郡,請存問,故施之。

    當內司上納時,欲其所納之無弊,折簡囑之。

    』雲。

    」命遠配。

    又以前縣監白師誾供啓。

    敎曰:「丙戌以後,宦侍不畏邦憲,與宣傳官輩,無不締交,馴緻丙丁之兇逆。

    丁酉鞫獄,除非情跡已綻者,皆勿問。

    至於此囚,在參下時,內帑庫射場,不與宦侍耦射,諸璫切齒,而乃反有此書問之事,此必畏其陰中,隨衆書問而然。

    以情較跡,有一線生路,而渠之不能堅守所執者,萬萬痛駭。

    此囚遠地定配。

    」 4月5日 ○戊寅,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

     4月7日 ○庚辰,行抄啓文臣親試。

     ○吏曹判書金履素、參判沈豐之,屢違召命。

    令政院問啓。

    履素對以僚寀之間。

    政注動輒難便。

    豐之對以尹光紹疏入,在一院之長,漫不可否,臺評峻發,不可晏然。

    命竝許遞。

     ○以李命植爲吏曹判書,李敬養爲吏曹參判。

     4月8日 ○辛巳,吏曹判書李命植上疏辭不許。

    疏曰: 臣雖駑下,豈有近似於讒人搆人宵小者,而平地脅辱,以此驅之?噫!莊周之言曰:「麋鹿食薦,蛆蝍甘帶,人食芻豢。

    」若使麋蛆,憎人之殊所嗜也,欲咬之觝之,人何以堪乎? 其後賓對,上進命植,而顧謂大臣曰:「卿等聞此事乎?新箕伯疏中,以光武明主也,馬援賢臣也,明珠薏苡,終被誣陷,自家則屢蹈危境,幸得保全爲辭,故偶傳於吏判矣。

    吏判陳疏,又引莊周之論,以比箕伯矣。

    」命植曰:「梁松之斥,豈不憤痛乎?」 ○以鄭一祥爲議政府左參贊,兪彥鎬爲世子右副賓客。

     4月9日 ○壬午,召對。

     ○先是,巨濟漆川島民上言以爲:「給復之典,施於牧馬,不及養牛。

    昔在丁卯,上言行査,以一體給復之意蒙允,而至今未蒙一視之澤。

    」命本道査啓。

    觀察使鄭昌順啓言:「考之謄錄,累有覆啓蒙允,而移文惠廳,初不載錄,或由於因循。

    」下禮曹。

    禮曹啓言:「黑牛旣係祭享所用,道啓若是明白。

    請依他牧子例給復。

    」從之。

     ○上命《羹墻錄》校正堂上尹蓍東、金尙集進前。

    諭領議政鄭存謙曰:「卿聞校堂相爭之事乎?予意則以添入丙申禦製,俾知肅廟朝處分,有初晩之別爲好,而李判府以爲:『異於實錄,不必載雲。

    』故今竝拔之。

    」存謙曰:「兩存之,如《朱子語類》,竝存戊午前後議論例,則似完好。

    」上曰:「卿言卽予頃筵所敎也。

    頃使校堂編入矣。

    」 4月10日 ○癸未,忠淸道儒生尹健厚,疏請文純公權尙夏配享華陽書院。

    批曰:「是廟,惟先正一人而已。

    雖以文純之嫡傳,未必更有議到。

    」 ○時疹痘熾行。

    敎曰:「疹痘禳祭,雖無已例,先令該曹,略倣乙未事目,厲祭一兩日內,蔔日受香。

    雖非節祭,先告城隍,自是應行之典。

    發告祭設行,仍設勵祭於各部中央處。

    外邑,一體設祭。

    」禮曹啓言:「四部勵祭,東則徃十裡,西則弘濟院,南則石隅。

    北則節祭處所外,別有厲壇,今當依此爲之。

    發告祭,則奉常寺所奉城隍位版,依例陪進,而四郊祭,則城隍及無祀神位,隻是一版,無以分設,自前有紙榜行祭之例。

    且於節祭祭文中,旣有使當處城隍之神句語,今此四郊祭時紙榜,書以某郊城隍神位,無祀神位,則不必盡設。

    十五位版,亦以紙榜,書無祀神位,每壇左右,分設一榜似好。

    春秋節祭時,城隍位,則無祝文,而別祈禳祭,則旣有幣帛,宜有祝文。

    請令藝文館撰出。

    城隍位獻官,旣有差遣重臣之敎。

    無祀位獻官,以蔭官四品以上差送爲宜。

    」從之。

    敎曰:「聞禮判言,太常祭品式例,元有四郊厲壇祭,而近來則北郊一處,隻行節祭。

    至於東西南三郊,必因別祭雲。

    四郊厲祭獻官,乙未年,則用節祭例,伊前別祭,皆以重臣塡差雲。

    不可異同。

    四郊別厲祭獻官,一依古例,以重臣塡差,外邑則有遣近臣之例,亦有道內文守令差定之例,而別遣近臣,非但方農,廚傳反貽民弊。

    旣自各該邑,觀勢設祭,則不必以文守令別差。

    該曹知悉行會。

    」奉常寺啓言:「溯考《祭物謄錄》,則壬辰四月,設別祈禳祭,而行城隍位於北郊,壇在彰義門外。

    壬子五月,行別厲祭於東西南郊,而東壇在徃十裡,西壇在弘濟院,南壇在石隅。

    乙未八月,天朝戰亡將士,祭於愍忠壇。

    壇在弘濟院。

    」又曰:「東、西、南郊別厲祭,歲兇,特命賜祭雲。

    」 ○以李頤祥爲司諫院大司諫,鄭昌聖爲判義禁府事。

     4月11日 ○甲申,禦宣政殿,行文臣專經講。

     ○輪對。

     ○兵曹判書徐有隣,遞以鄭昌聖代之。

     ○承旨趙時偉啓言:「承政院所用寶匣,今至十餘年,而奉置闕外公廨,有所未安。

    」上曰:「此寶,卽權署國事時,慈殿所用之寶。

    奏文,皆用此寶。

    丙申後,仍置槐院,未及還奉雲,此係莫重所用。

    且顧今遺敎,皆奉于奉謨堂。

    此寶,明日一體奉安于奉謨堂。

    詳錄寶篆,藏置寶匣中,可也。

    粵在成化年間,皇朝欽賜金印,事大文字,皆用此寶,而間爲閪失矣。

    肅廟朝於槐院古紙中,得印跡,敎曰:『皇朝賜本篆文如昨。

    以此摸刻,作金寶藏置用之,欲使後世子孫,受此寶而嗣位,以毋忘皇朝之恩。

    』至命嗣位時,以此寶爲大寶。

    皇朝錫命之恩、聖祖尊周之思,猗歟,盛哉!此事詳載《寶鑑》及《羹墻錄》。

    明日奉安時,自宙合樓,同爲奉詣敬藏。

    」待敎李崑秀曰:「聖考寶篆,則槐院所奉之寶,以淸書篆朝鮮國王妃之印,皇朝欽賜之寶,則篆朝鮮國王之印,兩寶篆文,亦當詳錄于寶盝中矣。

    」可之。

     ○以金思穆爲司憲府大司憲,鄭一祥爲判義禁府事。

     4月12日 ○乙酉,大司憲金思穆,引《國典》將臣,不得兼兩司長官,請遞。

    上命議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言:「守摠兩營,雖與三局差間,而入於五營之制則同。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以爲:「守摠兩營將在內,而軍在外,隻遙領而已,視三營事面自異。

    《通編》所載,似指三營大將而然,而摠使之以此旁照,恐無可疑。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守摠兩帥,雖與三營有間,出而鍊兵,入而留營,謂非將臣,亦不可。

    臺廳非佩符之地,營門無戴豸之義,事體終有掣礙。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守摠兩營,名雖將任,視諸訓、禁、禦三營,不啻有間,似不可一例論之矣。

    」上曰:「從多議施之。

    」 4月13日 ○丙戌,賑恤廳進京外露骼掩瘞及頹古塚修築之數,摠三十七萬有奇。

     4月14日 ○丁亥,承旨李敬養言:「近來癍疹,遍熾京外,而望俗蚩蚩,未諳當劑。

    在朝家軫念之道,宜有濟活之策。

    臣意,則令典醫監、惠民署,講究相當之藥方,頒示諸道似好矣。

    」上曰:「卿之所奏,正合予意。

    以此意下廟堂商確。

    」 4月15日 ○戊子,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金華鎭爲判義禁府事,旋以鄭尙淳代之。

    金魯鎭爲刑曹判書,樸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申大升爲成均館大司成,旋以李集鬥代之。

    兪彥鎬爲同知經筵事。

     ○義禁府以趙濟魯原情啓。

    判曰:「東間重囚之供,反不若禁推。

    時囚之爰辭嚴問與否,不在於囚之東西,此囚移囚西間,更爲捧供以聞。

    」濟魯更供。

    命議處。

    該府擬律以告身盡行追奪、徒一年半。

    命功議各減一等,隻奪告身。

     4月16日 ○己醜,親臨儒生日次殿講。

     ○以徐鼎修爲吏曹參議,尋仍任李集鬥。

     4月17日 ○庚寅,罷摠戎使金思穆職,以李邦一代之。

    敎曰:「以此人授此任,予意夫豈偶爾?此家以肺腑之親,兼翊戴之勳,而不薰染、無適莫,謹守拙規,至今獨全。

    古所謂戚裡之賢,國家之福雲者,政爲此家準備。

    若使爲其家子孫者,一毫有踰防越犯之事,則奚但負國?是誠負先,寧忍爲是,寧忍爲是?昨年新除後筵敎,特先事之過慮,伊後擧措,已多實其事之慮矣。

    卽於更漏將下之際,聞有該廳千摠望筒,取而見之,一見自不覺瞠眼。

    此人亦容此等手段乎?設欲售此伎倆,差待叨銓時試之,尙未晩也。

    大抵幺麿將官一窠之純擬駁擬,何關於調停之治規,而以此人論此事?心跡已綻,其負國負先之罪,百倍甚於淸顯之一望三通。

    況許多戚畹餘者,隻是此一家,而又不欲小心消受,放浪至此。

    以予念舊家,必欲全保之意,豈可以事小而忽之,立視其畢竟顚沛乎?所坐雖微,其漸不可長。

    摠戎使金思穆,亟施罷職之典。

    」 4月18日 ○辛卯,行武臣專經講。

     4月19日 ○壬辰,以申大升爲司憲府大司憲,徐鼎修爲成均館大司成。

     4月20日 ○癸巳,次對。

    上曰:「嶺東火蔘稅,旣係民隱。

    前東伯,今適入侍。

    稟處可也。

    」宣惠廳堂上徐有隣啓言:「江陵、三陟、蔚珍等三邑,流亡戶火蔘稅,計減。

    三邑火田,則屬均廳,待其流戶之還集、菑土之墾闢,隨起隨稅,以爲添補蔘價之地。

    至於京貢變通,往復內局,從後稟處好矣。

    」次堂趙時俊曰:「他無區劃之道,勢將於元貢、或京貢中,可以計除矣。

    」上曰:「已示蠲除之意,東民之懸望亦切。

    今若拘於千緡稅摠之減數,不卽變通,豈非失信?京貢磨鍊,猶屬次第間事。

    三邑火蔘稅一千二百餘兩,卽爲減給,以紓東民一分之弊。

    」訓鍊大將具善復啓言:「俗離山在湖嶺間,均役之後,僧役反重,寺刹一空雲。

    此非但名山,山背有仙遊洞、龍遊洞,其下又有松面峴,卽戊申諸賊聚會轉入之處,此非閑漫之地,不可不防守。

    請令本道,從長變通,減其僧役,使之還集。

    」批曰:「平時,豈有他慮?而本寺,自是勝區,到今仍至荒廢,事甚無義。

    朝家雖不崇信釋敎,修復舊觀,募置僧徒。

    實合守護名山之古制。

    申飭道伯,期於蘇弊。

    」左承旨李時秀啓言:「伊川、安峽,雖曰沿江,水本淺狹,又多險灘,稅大同上納,未過境內,輒多臭敗。

    或値久旱,則陸運於長湍、高浪浦數百裡之地,實爲兩邑莫大之弊。

    田稅體重,雖不敢議,大同則折錢上納,實爲大惠。

    請下詢廟堂處之。

    」惠堂徐有隣、趙時俊,皆以爲:「本廳貢價米,繼用爲難,決不可施。

    」批曰:「旣知民情之如此,卿等雖皆持難,不可仍以勿施。

    筵退後商確稟處。

    」 ○敎曰:「苟存心於愛物,雖未博施而普濟,亦豈無一夫一婦之被其澤哉?昔在我祖宗朝,凡係懷保字恤之政,靡有不用其極。

    設典醫監,又設惠民、活人等署,疾病診救之,藥餌助給之。

    惠鮮之恩,先斯貧窮;壽耉之化,覃及寰區。

    猗歟!盛矣。

    近聞疹疫熾行,又因調治昧方,醫藥失時,間不無劄瘥之患雲。

    彼衣食稍裕者,自可及時看護,而至於貧士、窮民之顑頷無告者,其誰與拯活之?念彼光景,如在目中。

    人人診病,家家給藥,固難遽議,若就最貧窮之類,隨聞救濟,此或有一分實效。

    朝筵因領相言,問于登筵諸宰,僉議詢同。

    且聞先朝壬申,亦有令醫司給藥之命,豈非予小子所可仰述者耶?存恤之擧,疫癘無間。

    壬戌已例,正合遵用。

    令京兆之臣,曉諭所管部內坊曲,無論班族、常賤,至貧至窮,藥物無以自辦者,往告醫司,醫司揀定一二能醫之人,診溱?藥,間五日啓聞,有司着意對揚,合行事宜,醫司提擧,與京兆堂上,成節目施行。

    」仍頒內劑安神元三萬七千丸。

     ○醫司進疹疫捄療節目。

    〈一,西部、北部、中部大路以西,典醫監主之。

    東部、南部、中部以東,惠民署主之。

    一,典醫監、惠民署,擇定治療醫術精明人各三員,使之晝夜不離守直。

    於各其司,隨其有病者來告,重者往診,輕者問症,幷錄出相當方文,仍以藥物,隨所入覓給。

    一,軍兵各有其軍門,員役各有其衙門,幷勿論,隻士族、常賤之至貧至窮者,始爲許給。

    一,所入丸劑、湯液等藥物,先就兩醫司貢物中磨鍊措備,若其不足之數,則自賑廳隨所入別加區劃。

    一,士族、常賤,至貧至窮之有疹憂者,預告該部,以某洞居某人某兒患診,受置踏印文跡,如有時急用藥之事,憑考受去。

    若或無病冒稱,討索藥物,有所現發,移法司重治。

    一,兩醫司守直醫官中無祿官,自賑廳依癘疫救療時例,題給糧饌。

    一,兩醫司所給藥物數爻,各其司久任,逐日詳錄。

    一,兩醫司醫官,如有往診之事,則使之徒往,非但有傷事,面亦是難繼之道,分付兵曹草記啓下後,靑坡、蘆原兩驛馬各一匹,備給糧料,使之晝夜立待於兩醫司。

    一,診病論症幾處,所給藥物幾丸幾貼及診病論症,而不用藥幾處,一一區別,依下敎間五日抄錄入啓。

    一,兩醫司醫官,若於往診之時,又有來問之事,則不可一時盡空,三人中一人輪回長待。

    摘奸時,診病外,無端闕直人,從重嚴勘。

    〉○以蔡弘履爲司憲府大司憲,閔鍾顯爲成均館大司成。

     ○召對。

     4月21日 ○甲午,晝講。

     ○以尹蓍東爲司憲府大司憲,金履素爲刑曹判書,李在恊爲判義禁府事。

     4月22日 ○乙未,召對。

     ○召見兩醫司及司譯院都提調。

    李福源啓:「譯官之善爲漢、淸語者,固已鮮少,而至於蒙譯,尤不成樣。

    目下雖無緊關,旣設其學,不可如是無實。

    本業冊子,元甚零星,又多散缺雲。

    來後使行時,蒙學冊子,使之搜訪得來,蒙譯與蒙人接語之道,亦宜留意,而照管指揮之責,專在使臣。

    謂以此申飭。

    」從之。

    上曰:「近日疹疫,一向熾盛,爲慮醫藥之失宜,診治之昧方,纔命兩醫司,置醫設藥,着意拯濟,未知將來實效之如何,而大抵疹疫之作,專由中運之客氣,其所治療之方不一,症情旣殊,藥路隨異。

    從古醫人之精通術業者,必以運氣爲先,疹疫未出之前,預作通行之方,以備後日之用者有之。

    疹疫已出之後,察其歲運,參以時候,拈出一方,輪示萬民者有之。

    今年疹疫,亦一運氣。

    中外之許多業醫者,何獨無此等之方,此等之人哉?前知申之言,固似迂闊,予則曰不無意見。

    今若誠心廣求,得對症之通行良方,果有普濟群生之效,則不亦大幸?」惠民署提調李福源曰:「京裏行世之醫,運氣未必曉解,四方之廣,豈無其人乎?」典醫監提調鄭昌聖曰:「嶺南,素多名醫,必有留意於此等方文者矣。

    」惠民署提調徐有隣曰:「臣曾按湖南時見之,則業醫者多主運氣,人頗傳習。

    今若廣加搜問,則亦似有合試之良方矣。

    」李福源請自廟堂,行會於兩道道臣,無論士族鄕品與古方、新方,如有精通運氣,搆出方文之人,則使之來呈營邑,轉上京司,以爲爛加裁擇,遍施中外之地。

    「從之。

    敎曰:」令廟堂,遍諭京外儒士之業醫者,恥其自衒胥靡之藏方者,難於來告,若有閣而未達之弊,甚非朝家爲吾民勤諮之本意。

    古有求逸書除官之事,苟獲壽民良方,行之有灼然之效,其功豈比逸書之來獻乎?「 4月23日 ○丙申,大司憲尹蓍東上疏曰: 臣以陋末,敢承《羹墻錄》編校之命,進獻蔔日。

    因是而竊有祝焉。

    我聖上以不世出之姿,當大有爲之會,可自勉者,莫過於繼述二字。

    先大王五十年熙皞之治,億萬世貽燕之謨,盛德之符,大耋是享。

    臣之顒若之誠,蔔爾之祝,實倍於他人,而尤切於他時。

    嗚呼!日月邁矣,天位艱矣。

    毋曰聖學之已躋緝熙,而益懋念終始之道;毋曰聖治之已臻平明,而益求正本末之要。

    莫謂孽兇不足誅,而或靳執法之爭;莫謂賊萌不足憂,而或忽備豫之策。

    動遵先志,恪守成法。

    又若春宮輔導,尤爲大本急務。

    別簡賓師,廣選僚屬,克念身敎之從,恒軫心法之傳。

     批曰:「所陳,當留意焉。

    」 4月24日 ○丁酉,敎曰:「永寧殿修改時移還安,事體至爲重大,而本署提擧之不爲備員,必是因循謬例。

    此後移還安時,都提擧備員進參。

    」仍令載之《廟社宮儀範》。

     4月25日 ○戊戌,《羹墻錄》成,纂輯諸臣頒賞有差。

    監印堂上大司憲尹蓍東、都承旨金尙集、郞廳安廷玹,竝加資。

     ○兵曹啓言:「兼都承旨之樞銜、軍銜,指一定式事命下矣。

    取考壬寅冬諸大臣收議,則其時領議政徐命善以爲:『大司成本非兼帶,而以實職兼帶,亦多有之。

    此可爲傍照之一端雲矣。

    」承宣劇務,雖不可以實職兼帶,資憲承旨,格例自別。

    此後都承旨陞資憲者,單付知中樞兼帶事,請爲式。

    「從之。

     ○吏曹參判沈豐之遞,以李秉模代之。

     ○召對。

     4月26日 ○己亥,展拜于景慕宮。

     ○備邊司啓:「京畿觀察使,因高陽郡守柳曾養牒以爲:『近來陵軍之弊滋甚,一入陵軍,則蔭及九族,幷與渠之私募保人而免役。

    保人之子枝,謂之兒弱,使地方官,不得着手。

    元戶中,本郡九陵墓戶、保及坡州三陵、楊州九陵園墓保人之居在本郡者,爲一千四五百戶,元戶未滿二百。

    』如此而邑何以爲治,民何以聊生?元軍與保人,自有等級,至於保人子枝之使地方官,不得誰何者,太無節限。

    保人子枝之科外名色,保人之不以族親,而私募者,定數外加定者,令本道,往復該曹釐革。

    」從之。

     4月27日 ○庚子,以兪彥鎬爲禮曹判書,尹蓍東爲漢城府判尹。

     ○持平金遇國啓:「月初園幸回還時,大駕歷臨關王廟,軍兵留住街路,訓鍊大將具善復,以先廂下馬,據床而坐於義洞口矣。

    兵曹正郞柳畊,以先詣禁喧行過陣外,訓局牢卒,大聲呵馬,曹隷以侍衛之騎馬過去,雖大臣不得呵禁之意,答之,善復捉來曹隷,捽曳之不足,至於批頰。

    又於翌日候班,以騎郞之陣前犯馬,盛氣咆哮,至發辱說,柳畊以此引義。

    噫!不待坐息之令,將臣之任便下馬,已乖師律,而呵除陪衛兵郞,替治下隷,公會之中,詬辱無難。

    驕蹇之習,卽其伎倆,駭妄之擧,有關紀綱。

    柳畊以年少文官,受武將之淩踏罵辱,而乍引旋止,不思自處。

    雖雲橫逆之來,豈非疲軟之甚乎?請具善復亟施譴削之典,柳畊亦施譴責之罰。

    」批曰:「訓將,令兵判査問,該營以啓騎郞事,前兵判處問啓。

    」該營對以:「因曹隷之不恭,捉來數罪而已,初無呵馬及朝班詬罵之事。

    路上留住,則下馬坐息,卽古例。

    」雲。

    前兵曹判書徐有隣,對以:「曹隷不恭之說,卽指軍牢而言。

    訓將認以直斥,有所往復,而柳畊引而爲嫌,屢度乞遞,未免過當,再三勉出。

    」雲。

    蓋兩解之也。

     五月 5月1日 ○癸卯朔,持平金遇國啓言:「陪蹕之班,雖殿後微官,不敢呵除,所以尊朝廷也。

    具善復事,臣於伊時,待罪騎郞,知其狀甚悉,竊附官師之規,而兵判之査啓,殆若善復之自明,至若善復,質言摠郞之不呵除,伊日摠郞李彥敬,與柳畊分左右先詣,善復咆哮曰:『摠郞,亦文官乎?』叱罵彥敬,猶且不足,以不敎子之罪,移怒於其父文爀,文爀率其子,待罪於善復門下。

    有口皆言,則變幻本事,張皇分疏。

    請訓鍊大將具善復,削去仕版。

    柳畊之乍引旋止,終涉苟且。

    請施以譴責。

    臺啓停連,關係何如?而具善復事發啓之後,持平洪聖淵,謂待査啓,忽稱姑停。

    雖有一二近例,不可無警。

    請洪聖淵重推。

    」上曰:「訓將事,兩件旣脫空,何如是噴薄論列乎?亟停。

    騎郞事,不允。

    末端事,處分間姑停,豈無其例?亟停。

    」敎曰:「元戎重任,宜爲伸卞。

    公座侵辱,令政院,問于指陳之宰相以啓。

    」啓言:「問于行司直金華鎭,則以爲:『臣於候班臨罷之際,泛問泛聽,未記其如何爲答。

    』」批曰:「觀於問啓,訓將脫空矣。

    」遇國避嫌,啓曰:「臣略論善復怙寵使氣,斁法蔑綱,削版之請,猶屬薄勘。

    而特以元戎之故,聖心之容恕太過,有此脫空體重等下敎。

    然而職在元戎,而如善復地處者,雖犯難貸之律,其將箝口,而使不得言乎?此習不已,則實非武將之吉祥善事,而朝廷之福也。

    又非殿下所以愛善復也。

    至於柳畊、洪聖淵事之又命亟停,臣何顔蹲冒乎?」敎曰:「臺閣言議,貴在就事論事。

    須使下語稱停,請律平允,然後方可爲相規之官師,而爾於訓將事,一事再發,愈往愈激。

    前此非不欲另施處分,而摧折慮在曲護,假借意出靜鎭,初批已採聽矣,再批又優容矣。

    旋命傳批之承宣,往諭速停之筵敎,待臺閣重元戎之意,予以爲一擧,而兼有之矣。

    今觀爾之避辭,極口噴薄,惟意捃摭。

    似此風習,予甚非之。

    不可以臺閣之故,再賜例批。

    勿辭。

    」仍敎曰:「本事不必曠日持久。

    憲府行公臺諫牌招,今日處置。

    」掌令魚錫齡啓言:「引嫌而退,就事論人,臺體則然。

    聖批靳允,何必爲嫌?請持平金遇國出仕。

    」允之。

     5月2日 ○甲辰,時諸道老人年過百歲者,北關五人,湖西九人,關東十五人。

    因本道啓聞,命別緻米肉。

     ○以鄭好仁爲司憲府大司憲。

     5月3日 ○乙巳,王世子有疹候,命設議藥廳。

     5月4日 ○丙午,召見藥房都提調徐命善、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

     ○以沈豐之爲吏曹參判,尹蓍東爲禮曹判書。

     5月5日 ○丁未,議藥廳以世子宮肌熱快退,疹癍快消,忍冬茶調進,大安神丸半丸啓。

     5月6日 ○戊申,答內閣問安啓曰:「東宮諸節,幾臻快差,實賴我皇天祖宗,默垂陰騭。

    仰謝之擧,豈容暫緩?下布之儀,庸示同慶,大臣禮堂來待。

    」 ○撤議藥廳。

    又敎曰:「邦慶無前,內外賞典,依最多例爲之。

    」 ○禮曹啓言:「王世子紅疹平復,自前有告廟頒赦陳賀之節矣。

    請依此擧行。

    」從之。

     ○敎曰:「皇天祖宗默佑我邦家,東宮順經聖疹,此實宗社莫大之慶。

    其所以仰答眷麻,祗告吉慶之擧,禮固當先。

    宗廟、社稷、殿宮,遣大臣、宗臣,告由,而日字以旬前後涓吉,當日仍行頒赦陳賀,以予飾喜之心,宜有廣慶之道,肆赦之典,何待諸道修啓?依甲辰年例,赦典文書,皆令前二日修啓。

    設科取人,亦係同慶。

    八月念前後擇吉,設庭試、設初試試取,文取千人、武取二千人。

    諸道舊還二十萬石,貢人舊遺在七千石,市民徭役,限三朔,泮人贖錢,限二朔幷蕩減。

    」仍下議藥廳,賞典有差。

     5月7日 ○己酉,藥房啓言:「伏聞世子宮入診醫官之言,則諸節比昨益勝,而似有餘熱之候,大安神丸半丸、金銀花、烏梅煎水,更爲調進雲矣。

    」 ○大司憲鄭好仁、大司諫樸天衡、等入侍傳啓。

    至李魯春、尹得孚事,上曰:「魯春、得孚,非元惡大憝,太涉支離。

    商量停止可也。

    」好仁等曰:「得孚、魯春,夏賊之血黨死友。

    今若置而不論,將至國不國,而人不人矣。

    」上曰:「魯春、得孚,何關於夏賊,而有此相持耶?」好仁曰:「得孚,是夏賊之挺身汲引者,而魯春營護得孚,則可見其脈絡之相關。

    臺啓之至今未蒙允許,已是諸臣之罪,又何可斷以獨見,遽然停啓乎?」天衡曰:「魯春、得孚,關係至重,決難容貸矣。

    」命遞天衡職,以李鼎揆代之,命入侍。

    鼎揆曰:「臣新從下土來,當商量仰奏。

    」府啓:「德夏事、文載質事、具善復事停。

    請尹得孚絶島安置,煥九絶島薦棘。

    」竝從之。

    院啓:「夢麟等事、尹得孚事、李光殷事、炯魯事、李魯春事、德夏事、文載質事停。

    煥九、煥程,請薦棘。

    」從之。

    上曰:「諫長體予識喜之意有此擔着之擧。

    嶺人之有所蓄積,予甚嘉歎。

    」 ○應敎李勉兢等上箚曰: 今日兩司之事,尙可謂國有法乎?諫啓之遽停者七,憲啓之減律者二。

    乃以數人倉卒之見,遽了幾年爭執之論,此果出於公共之義乎?所謂九啓者,莫非王法所不容。

    雖緣群下之不誠,未蒙允兪之音,而尙賴紙上之公議,庸寓懲討之義矣。

    豈意一朝,便爲二三臺臣壞了?殿下不惟不之斥退,反若導之使然,臣不能無減於日月之明也。

    臣等謂今日兩司之停啓與減律者,一幷勿施,當該諸臺,施以刊削之典。

     批曰:「爾等,亦知今日邦慶乎?信爾則停啓臺諫,無難請刊削乎?況壬寅赦令,前後停啓,不啻爲幾十度,甲辰赦令停啓,爲十四度。

    今此七啓之停,非違式則賊類也。

    今於皇天降祥,匝域普歡之日,爾等抑獨何心,冒陳此箚乎?」 ○敎曰:「藥院撤直。

    」 ○命時、原任大臣入侍。

    領議政鄭存謙曰:「諸臺停啓,可謂四百年所未有之事。

    諸玉堂處分,恐違中平之道矣。

    」上曰:「領相言慨然矣。

    漢武,英傑之主也。

    初行窮兵黷武之事,而晩猶厭聞其說,況近日臺啓,無非傷人害物之言也,誠非好氣像。

    槪天運十年,則有變易之道,物無終枳之理。

    近十年相持,殊覺支離矣。

    且今停啓,比於壬寅,不啻三之一矣。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對曰:「無前邦慶之時,自上處分,則固當如此,而其中或不無輕重之別矣。

    」上曰:「此眞大臣之言也。

    」存謙復陳玉堂事。

    上曰:「卿之此等處,未免病痛矣。

    卿每以畏約爲心,亦不足爲怪矣。

    」 5月8日 ○庚戌,藥房啓言:「伏聞世子宮入診醫官之言,則諸節快臻平復,熱候別無餘症,涼劑之一向進服,亦非愼重之道。

    安神丸,姑停止爲宜雲矣。

    」 5月10日 ○壬子,王世子患候猝劇。

    自議藥廳撤直之後,世子忽添別症,而上不使藥院聞之,至是召見藥院提調徐命善等。

    上曰:「疹症幾盡消癍,自昨神氣昏沈時,有氣升之漸。

    初疑蛔症,更觀似膈氣。

    卿等第入見。

    」命善等,以次入見。

    提調李文源曰:「患候至此沈重,而藥院漠然無聞矣。

    」命善請自今復直宿。

    上曰:「本院直宿。

    二更用五錢重蔘茶,四更又用蔘茶。

    」上謂文源曰:「此等處,予皆躬撿,蓋至情所在,而亦有意矣。

    」文源曰:「搐搦之症,似減於午間矣。

    」上曰:「予不忍見矣。

    」 5月11日 ○癸醜,王世子薨。

    世子症候轉劇,設侍藥廳,遣大臣,再禱于社稷、宗廟。

    是日未時,薨逝于昌德宮之別堂。

    命師傅、賓客、春桂坊,會立階下。

    上黑笠、白袍帶。

    諸臣淺淡服擧哀,以黑袞龍袍皐復。

    命宗戚、執事、諸閣臣,輪回陪侍。

    五營扈衛宮城。

    兵曹把守闕內各門。

     ○戌時沐浴。

    亥時襲。

     ○敎曰:「三年祭需錢,雖是應行之事,何可斂民?依壬申下敎,以常賑耗條計減。

    」 ○以判中樞府事徐命善爲殯宮禮葬墓所都監都提調,行副司直徐有隣禮曹判書,尹蓍東爲殯宮都監提調,行副司直李在簡戶曹判書,趙時俊爲禮葬都監提調,行副司直徐有寧工曹判書,李文源爲墓所都監提調。

     ○藥房啓:「臣等忝居保護之任,專昧醫方,未進對症之劑。

    竟遭罔極之境。

    惶恐待罪。

    」批曰:「壽夭在天,豈在醫藥?勿待罪。

    」 ○禮曹啓言:「《戊申謄錄》,有上食獻祭時,宗親及功臣子孫一人輪直之規。

    請令該曹差定。

    《五禮儀》,自初喪至卒哭,幷停大中小祀。

    宗廟、各陵殿,卒哭前雖廢祭,而朔望焚香,則不可廢。

    《喪禮補編》《戒令條》,公除後行祭,卒哭後,祭用樂。

    巷市公除前廢坐,禁婚娶。

    三品以下,卒哭後借吉,堂上、侍從以上,小祥後行吉禮。

    請依此行之。

    」幷允。

     5月12日 ○甲寅,行小斂。

    上具生布巾帶麻腰絰、首絰。

    百官從服。

     ○內下殯斂緞品及祭享銀器,命勿煩經費。

     5月13日 ○乙卯,移安王世子靈床于瑤華堂,行大斂,下梓室,行成殯奠。

     ○撤宮城扈衛。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國朝喪禮補編》有二本。

    一則壬申所刊,一則戊寅所刊。

    而壬申本,當丁醜兩國恤,凡係諸節,多有不便,故先朝更命設廳改修爲六冊。

    兩本俱存,眩於按考。

    壬申本四冊,係是已經改修,不可遵用者也。

    請幷收聚洗草。

    」從之。

    禮曹啓言:「王世子喪服制,國制,殿下齊衰朞年。

    而戊申服制亦然,當以此議定,而取考《喪禮補編》《成服條》,則有曰:『殿下斬衰三年』,今則何以爲之?請問議大臣、儒臣處之。

    」領議政鄭存謙以爲:「齊衰朞年,旣是國制,又有戊申已行之禮,似當遵此。

    昔年《補編》編輯時,至有歷詢廣議之擧,而其時諸臣之議。

    擧皆持難矣。

    」判府事徐命善、領敦寧洪樂性、判中樞李福源、金熤以爲:「《喪禮補編》,卽我聖祖定制垂後之書,臣等何敢容議?而戊申服制,亦我聖祖已行之禮。

    此實遵用《五禮儀》,而自合於古禮。

    以臣等謏淺之見,不敢僭易。

    」雲。

    前持平閔彛顯、贊善金履安,幷以爲昧禮,不敢仰對雲。

    諮議曺霖以爲:「臣竊伏念戊申服制,雖是先王朝已行之禮,《喪禮補編》,卽先王朝已定之制,似可奉行,而臣前後叨冒無非匪分,不敢以議。

    」雲。

    敎曰:「齊衰朞年之制,雖有戊申已行之例,伊後《補編》纂輯時受敎,改以斬衰三年之制,到今當遵《補編》受敎,而至於正體之說,出自註疏,爲先正所勘定剖判者,受敎中元無明白指敎,聖意所存,有未敢知,則惟此正體二字,義理所係甚大,終有未可以容易打壞。

    然則體不正、正不體,在今日俱不能無嫌,受敎之遵奉,似非寡躬今日之所敢遽議矣。

    」禮曹遂以殿下服齊衰朞年議定,內殿服及百官服,請幷依戊申禮。

    從之。

     5月14日 ○丙辰,成服。

    上與中宮,齊衰朞年。

    王大妃細麻。

    惠慶宮大功。

     ○敎曰:「議諡,依壬申例,成服後爲之。

    」賓廳〈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領敦寧府事洪樂性、判中樞府事李福源、金熤、奎章閣提學金鍾秀、左參贊鄭一祥、右參贊李??、吏曹判書李命植、戶曹判書趙時俊、禮曹判書尹蓍東、兵曹判書鄭昌聖、刑曹參判金履素、工曹判書李文源、弘文提學徐有隣、藝文提學李命植、戶曹參判李度默、禮曹參判李秉模、兵曹參判趙時偉、刑曹參判金頤柱、工曹參判鄭宇淳、禮曹參判趙城鎭。

    〉議諡曰溫孝。

    〈德性寬和曰溫,慈惠愛親曰孝。

    〉○右副承旨徐龍輔言:「禮曹節目,王大妃殿、惠慶宮公除,皆以十三日爲限。

    服制旣有隆殺,則公除亦當增減,不可以諸臣公除之從上服,引以爲例。

    且考壬申日記,則各殿公除日限各異,今此議定,殊涉不當。

    請該堂上推考,使之更爲議定。

    」從之。

     5月15日 ○丁巳,親行望奠于殯宮。

     ○敎曰:「禮葬時,冊印所用,依年前下敎,勿用金銀綾緞,戊申壬申儀軌中,以綾緞錄者,代以綿紬。

    祭奠,非親祭,勿用沈香,代以紫檀。

    」 ○領議政鄭存謙、判中樞府事徐命善,待罪金吾。

    存謙以長生殿都提調,梓室木理微欠,命善以議藥不審,有臺箚故也。

    諭勿胥命。

    命善遂出城。

     5月16日 ○戊午,臨殯宮。

     ○敎曰:「依《補編》受敎,無論公除前後,勿禁婚。

    」 ○兩司〈執義李延伋、司諫趙弘鎭、掌令鄭景祚、獻納申蓍、正言李益運。

    〉聯名箚曰: 伏以,春宮患候,卽輪行疹症,調護自有常法,藥餌宜循古方,而議藥諸醫,旣不能隨症投劑,及夫侍藥廳之更設也,專昧良方,隻用補劑。

    夫以疹癍至熱之症,投之蔘附極溫之劑者,古今寧有是哉?臣謂直宿醫官李廷楫、李喜仁、尹敬行等,亟令拿鞫嚴問,快施當律。

    至於藥院提擧之臣,審量未盡,療治失宜。

    大臣則雖不敢直請勘斷,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幷施削黜宜矣。

     敎曰:「醫藥之節,無不親執躬撿,藥院豈有可罪之事。

    」不允。

     ○敎曰:「都監所用緞紬,皆內下,以補經費,尺緞寸紬,勿取於市,以除民弊。

    」 5月17日 ○己未,減殯宮祭品。

     ○臨殯宮。

     5月18日 ○庚申,臨殯宮。

     5月19日 ○辛酉,臨殯宮。

     ○以徐浩修爲工曹判書。

     5月20日 ○壬戌,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墓所都監堂上樸明源啓言:「陵寢魂遊石長,皆八尺。

    懿昭墓,用五尺。

    今用幾尺乎?」上曰:「勿論四尺五尺,私儲取用。

    」又言:「下磚石法,用全石矣。

    」上曰:「勿論兩片三片,亦以京儲貿用。

    」又言:「墓所欑室,在戊申則造成,壬申則否。

    今則何以爲之?」上曰:「除之。

    」又言:「丁字閣,懿昭墓立三間,而樑爲二間。

    今則何以爲之?」上曰:「閣則三間,而樑以一間半爲之。

    平床、祭床,比懿昭墓準此遞減。

    」 5月21日 ○癸亥,臨殯宮。

     5月22日 ○甲子,領議政鄭在謙言:「告訃賫咨官,以武臣工曹郞差遣,雖有一二已例,告訃體重,請以曾經玉署人差送。

    」從之。

     ○領中樞府事金尙喆言:「今番議上諡字,大體雖好,猶欠盡美。

    曾亦有改諡之例,敢達。

    」允之。

    改議曰文孝。

    〈剛柔相濟曰文,孝仍前。

    〉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上疏曰: 臣神思昏謬,方術茫昧,診察則不得以時,議藥則未能對症,焦泣罔措,消盡心肝,而抑何補哉?此痛不可洩,此罪不可贖。

    縱荷聖慈必欲曲庇臺箚之批,至以親執躬撿爲敎,而名以藥院,徒守直廬,以緻至尊之獨勞,論其辜負,又將誰咎?人言疊發,公議可見,而聽於國人之言,皆曰醫官可殺,提調可罪。

    雖以曲庇之盛意,不置王法,其於公議之嚴正,輿情之沸鬱,何哉? 批曰:「卿之職任,雖帶藥院,伊時數日用藥,皆予躬撿而躬煎。

    筵中,亦已對卿等道此事,其詳在記注。

    卿等何有?須卽入城蕫工。

    」 ○副修撰洪義浩箚曰: 近日兩司之陳箚,春坊之聯疏,槪出於悲號冤憤,擧國同情之緻,而殿下容貸太過,兪音尙邈。

    此或出於專歸天數,不責人事之盛意,而臣則以爲人事未盡,天道不暇論也。

    沖年保養,專係乳道。

    故雖以匹庶家言之,至于六七歲充實,而猶不輕易斷乳,則惟此春初停進之擧,已緻眞元消鑠之祟,醫官輩妄悖謬戾之罪,固難逃於誅殛之典矣。

    及夫輪行症候,勿藥聖順,則餘憂之十倍預防,自是常規。

    而初未詳審,終緻添?。

    至於重設移直之後,宜有對投當進之劑,而未能執症,徒守庸常之見,不欲廣議,敢售忮忌之習。

    溫涼莫適,補瀉雜試,竟遭此穹壤無及之禍變,尙忍言尙忍言?乞循群情,快施諸醫官當勘之律。

    梓室修治,何等愼重?而今番梓室,至有疵痕之表,見於外者,事未前聞。

    萬萬驚心。

    長生殿該提調,亟施削黜之典,斷不可已也。

    服制議定,至爲嚴重。

    今此惠慶宮服制,揆以本生降等之禮,當爲小功五月。

    雖以諸大臣收議觀之,皆以初旣誤奏。

    今當追改爲辭矣,草記批下之後,似當改定以進。

    第念居然之頃,公除則已過限矣。

    自內易服之節,在下承候之儀,亦將追後行禮論。

    以國體,寧有是哉?當該禮堂,請譴削焉。

     批曰:「諸醫官指誰某,當勘之律,未知何許律?長生殿提擧事,寧或未盡,必因生踈。

    禮堂事,因收議之未及畢到,未必歸罪於禮堂矣。

    大抵三事所陳,爾欲執論,則下玄室、成服公除日,無非可言之會,而囁嚅顧瞻,今於章箚疊發之時,強爲此塞責數語。

    此自有玉署以來所未聞者。

    如爾箚辭,欲尊國體,自爾置之重典,可警具僚矣。

    」 ○三司合啓〈執義李延伋、司諫趙弘鎭、掌令鄭景祚、獻納申耆、正言李益運、副修撰洪義浩。

    〉:「藥院之臣,專管保護之任,而院直徑撤,鍼藥雜試。

    徒憑庸醫之妄論,竟緻罔極之禍變,必誅之論,雖屬諸醫不審之失,當責藥院。

    請內局都提調徐命善,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批曰:「隨症下藥,躬自檢察,雖欲歸咎於嘗藥之臣,得乎?速停勿煩。

    」司憲府啓:「議藥醫官之罪,可勝誅哉?自遭禍變以來,婦孺輿儓,莫不悲號相告曰:『彼醫官直可殺。

    』此豈無所以而然哉?自在初春,已停乳道之進服,逮至議藥,不求方外之良醫,徒懷貪功之意,罔念愼重之道,妄施蔘附不當之劑,遽纏臣民無涯之慟。

    若論其罪,一則醫官,二則醫官。

    日前臣等箚批,雖出於涵貸之盛意,而臣等之意,竊以爲不然也。

    苟使醫官,坐視聖上躬檢之勞,而不效渠輩對症之誠,則烏在乎議藥之設廳,而渠輩爲罪,又何如也?請議藥醫官李廷楫、李喜仁、尹敬行等,亟令王府,拿鞫嚴問,快施當律。

    爲提調者,今番醫官之論勘,安得晏然而已乎?請提調李文源、副提調李敬養,竝施削黜之典。

    」批曰:「李廷楫等事,不允。

    提調論勘,本無已例,亟停。

    」司諫院啓請:「李廷楫等,拿鞫嚴問。

    李文源等削黜。

    」幷不允。

     ○以徐有慶爲議政府右參贊,鄭一祥爲禮曹判書,校理沈樂洙爲告訃賫咨官。

     5月23日 ○乙醜,臨殯宮。

     ○親行晝茶禮于殯官。

     ○解判府事徐命善都監都提調之任,以領敦寧洪樂性代之。

     ○先是,大臣及都監諸臣,率地師蔔墓地,未得吉。

    或有言高陽之栗木洞者,及看審還,諸臣與地師,皆稱吉地。

    戶曹判書趙時俊曰:「聞此地固好,而但龍山大路,於穴處甚逼近,微崗雖遮之,自然相望,其爲欠不少矣。

    」〈龍山大路,卽堂古介。

    〉都提調洪樂性,請諸大臣幷出看審,及還。

    皆言:「穴處與大路相距萬餘步,隔以六重崗,無可拘矣。

    」時俊曰:「初聞人言,故仰奏。

    今乃躬審,則異於所聞矣。

    」至是召見時原任大臣、閣臣及都監堂上、諸地師,皆稱栗洞之吉。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曰:「栗洞旣有欠處雲,則更蔔他處好矣。

    」判中樞府事金熤曰:「臣熟知其處,無所拘矣。

    」錦城尉樸明源曰:「聖志如不欲,則捨去之。

    」上曰:「拘忌之言,釋然已久矣。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遂泣奏曰:「栗木洞取舍,當出自聖斷。

    且置其用與不用,國事可謂寒心矣。

    國家凡事,本有體段。

    假如地理疵欠之論,出於他師之口,而該堂聞之,惟當遍問于諸地師,廣議于諸大臣,然後始可爲齊聲上達之道。

    況此何等兇慘之言,而初不出於一地師之言者,一筵臣乃以不目見、不相議萬萬不幹之事,擅自直達,寧有如許國體乎?臣本有悲憤之畜積於中者,到今不忍張皇追提,而亦安敢有隱乎?大抵自邦慶之初,國人之言,已多拂鬱。

    及夫中間,萬古所無之逆賊兇言出後,凡有秉彜之誠者,莫不崩心痛骨。

    及至今日,以議藥之多誤,國人之言,沸騰喧藉。

    自古國家大小喪慼時,亦豈無歸咎醫官之言,而未有如今番之比,直至婦孺下賤,無不戟手切齒,久而益激。

    此必由於議藥有眞箇未盡而然也。

    以是之故,悲冤憤痛,鬱積結轖之中,驟聞有以戶判所奏傳道者,頓然寒心矣。

    此似由於至痛在心,自不覺其激發,而雖以國體言之,無國則已,有國則一筵臣,何敢以此等兇慘之說,擅自陳達乎?」上曰:「卿言過矣。

    悲遑之餘,大小人情,莫不審愼,故旣聞此言,則人情不得不言之矣。

    此不過各陳所見,而亦近於無隱之義矣。

    何必深責乎?此非說去說來之事矣。

    」樂性曰:「金鍾秀所奏之言,非爲山地而然矣,爲國體而發也。

    其言雖似過中,然亦是憂國之意也。

    」 ○先是,禮曹啓言:「惠慶宮服制,當定以小功,而臣素昧禮學,誤以本服大功議上。

    公除將近,不敢遲延。

    原服制單子,改付標以入。

    」命議大臣、儒臣。

    於是,政院以議禮不審,駮該堂。

    及收議,領議政鄭存謙以爲:「惠慶宮服製,本服大功,當降爲小功,而禮曹誤爲議定,不可不亟改。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受服義重,不可無時變改。

    古以卒哭、小祥爲節,先儒又有朔望改受之節。

    」諮議曺霖議同。

    上以變改之節,宜有考據,命更詢時、原任大臣。

    鄭存謙、洪樂性、李福源、金熤等以爲:「改受之節,不可無時。

    先正臣李滉以爲:『當受服於朔望行祭之日。

    』明聖王後追服仁宣王後時,亦用先正之論。

    」敎以:「二十六日公除時除服,似合《補編》所載受敎。

    」命更詢。

    存謙等以爲:「有受服然後有除服。

    惠慶宮服制,初以大功磨鍊,以此計日,則公除在於二十二日,儀曹方請以小功改定。

    以此計日,則當自改受服之日,計而除之。

    今若以二十六日除服,則恐與期服公除,無以別也。

    若以爲公除之限,已過朔望之期尙遠,以殿下公除日,同除爲是,則輕服之從重服成服,雖不計日,而至於除服,自有月數,輕重同除,禮無可據。

    伏見《補編》所載《受敎》,有今不可追服,隻除服擧行之敎,而其後因相臣箚,更有令尙方,製進祭服之敎。

    臣等不敢僭議,請上裁。

    」批曰:「今者服制,無論期、功、緦,初以同日公除磨鍊,而雲是《補編》《受敎》,更令問議者,蓋以是耳。

    觀此諸大臣獻議,諸說亦通,自卿曹論理草記。

    」禮曹啓言:「當初內殿公除,幷以殿下公除二十六日,同爲議定者,考據戊申謄錄,而其後因承宣所啓,以壬申年例,隨服輕重,各爲公除,原單子中改付標以入矣。

    《喪禮補編》丁醜《受敎》條,有曰:『所謂公除,卽國君之公除,非諸臣之公除也。

    此後公除,一從上服爲之。

    』竊念公除一節,卽是以公而除之之義也。

    戊申謄錄之同日議定,不無意義。

    惠慶宮公除,以殿下公除日,同爲之,似合事宜。

    」命依議施行。

     ○先是,禮曹啓《喪禮補編》《小喪條》,殿下公除後,大、中、小祀行祭如常。

    私家停祭,則見《受敎條》。

    《受敎條》,則小喪無所論,而大中小祀,行祭如常,則私家行祭,似當進而許之。

    請上裁。

    「命議大臣、儒臣。

    該曹以諸議上。

    敎曰:」僉議無甚異同,而李判府議,則以祭儀饌品,宜從減殺爲言。

    金判府議,則以臣民無公除,不可遽行私祭爲言。

    若減若停之間,俱無別白可執之例,更令郞官,問議于金奉朝賀。

    「該曹以奉朝賀金緻仁,病不獻議啓。

    敎曰:」卿等論理陳稟。

    「至是禮曹啓言:」今之喪禮,槪依戊申之例也。

    私家葬祭之許行於卒哭後,卽是戊申例,則固當依此遵行,而謹稽《補編》《戒令條》有曰:『小喪,則殿下公除後行祭如常。

    』又曰:『私家停祭,見《受敎條》』雲雲。

    取考《受敎條》,則隻論卒哭後許行私祭之節,而不及於小喪公除後之許行與否。

    反覆參互,則私祭之許與不許,似係於大、中、小祀之行與不行。

    隻論其卒哭後許行之節,而不及小喪者,豈不以大小中祀之行,在於卒哭之後,則私祭之許行,亦在於卒哭之後,在於公除之後,則私祭之許行,亦當在於公除之後?雖不幷擧而明言,足可擧彼而包此。

    且考壬申受敎,則因禮曹所啓,士大夫家葬祭,依辛未年例,公除後許行,此亦旁照之一端。

    至若祭儀饌品之減殺,惟在在下知禮家之酌量而已,有非朝家之所可指揮矣。

    「從之。

     ○敎曰:「觀諮議曺霖獻議,日前哭班,赴闕下雲,而政院不啓,未卽敦召,已欠敬禮。

    況儒臣入城,例以去就啓稟,則今日之闕卻,溺職甚矣。

    伊時承宣問備。

    」 5月25日 ○丁卯,敎曰:「以今經費匱竭,當此都監鉅役,言念至此,可謂罔涯。

    謹遵列朝故事,以內儲天銀五百兩,下都監,令補用於墓役。

    」 5月26日 ○戊辰,上問判中樞府事金熤曰:「看山諸處,康陵內甲坐何如?」熤曰:「凡眼可知爲好。

    許晪輩極讃,以爲大勝於昌陵甲坐及栗木洞。

    』而錦城尉則以爲:『前後踏山中,第一大地。

    』雲矣。

    」錦城尉樸明源曰:「外勢雄偉,內抱端的,七陵形局,或有不及於此處者矣。

    」上曰:「昌陵甲坐,與康陵甲坐,一則雄偉者,不必取之,二則阻遠可欠。

    蓋東郊陵園,爲八九處,故每當動駕之時,則雖漏罷後出宮,必値侵夜還都。

    今若定用於此地,則如非經宿,無以歷臨。

    雖以事勢言之,春秋展拜之外,因此而更添一番動駕,則經費之蕩然,亦不可不念。

    設使不量事勢之難便,隻取山地之佳好,以此定用,十年之間,將不得一番往見,則亦豈非人情之切迫處乎?永祐園、懿昭墓之定用,其時皆取事勢之便近而然。

    今安得如永祐園、懿昭墓之便近處用之乎?」都監都提調洪樂性曰:「聖敎誠至當矣。

    形局之雄偉者,不必取之,而事勢之便近者,旣欲求之,則恐無過於栗木洞矣。

    且拘忌之說,本自不經,而今又破疑,伏願斷自宸衷,卽爲決定焉。

    」上曰:「予不以人言槪懷,而但至情所在,不能造次決定故耳。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曰:「《書》有賞于祖、戮于社』之文。

    社則祭祀、禮樂之地,而用以張刑罰者,雖若不當,然蓋爲禮樂、刑政,元非二緻之故也。

    設使雲雲之說,果是眞的無疑,似不當以此拘礙矣。

    」熤曰:「李判府之言,卽大經大法也。

    其言溯本,大有見識,可取則矣。

    且以目下形地言之,初不相幹,則殿下以此趑趄,誠未曉也。

    」上曰:「卿等,卽國之大臣。

    卿等若完定,豈有他議?」樂性請更詢決之。

    上命各陳所見。

    大臣及都監堂上,皆稱完吉。

    上遂命三看審封標以啓。

     5月27日 ○乙巳,三司合傳徐命善前啓。

    批曰:「近日章箚,輒說蔘附二字,蓋未悉症形故耳。

    用涼劑陷下之氣,其可不用蔘附,以冀其回陽乎?予果手剉而手煎,醫官尙不可諉罪,至於藥院之臣,有甚幹犯,緻此無於例之討罪?以予悲疚之至情,豈忍語到是事,而予若不言,爾等何從以得其詳?爾等須知之。

    」憲府傳李文源前啓。

    批曰:「何不速停?凡事皆可按例,況臺閣體貌,何等自別,則豈爲無於例之事,徒傷予心乎?決難賜批矣。

    」 ○司諫趙弘鎭等,上疏言:「梓室之疵類,至於聖心增慼,群情驚恫,而大僚亦至胥命。

    請監董堂上李文源,爲先削黜。

    」批曰:「不可無警。

    罷職。

    」 ○校理沈樂洙上疏討醫官等之罪。

    又言:「副修撰洪義浩之箚陳三條,不知其不可,而殿下過加辭氣,至有情外之敎。

    聖人辭敎,恐不宜若是過激也。

    」批曰:「身在禁直,撮謄在外諸臣章箚以呈者,跡涉欠誠,失在塞責。

    不料論思之地,反有營救之習也。

    」 ○戶曹判書趙時俊上疏曰: 臣賦性踈率,受恩隆厚,圖報一念,惟是有懷無隱。

    向當相地未定之時,適憑傳聞之說,略陳詳愼之義,而及夫往審也,所見異於所聞。

    與偕進諸臣,有所酬酢,仍以據實歸奏,前後事狀,聖鑑之所俯燭也。

    得聞日前筵中,一重臣以此罪臣,極其嚴峻,臣心驚怵,當復如何哉?噫!自古名碩論山陵事,以疏以奏,各陳意見者,固非一二。

    況臣所達,初非獨信己見,不過擧奏所聞,欲於莫重莫大之地,務盡心誠必愼之道。

    而遂至屢審,終歸萬全,則彼重臣,忽以危懍之言,容易加人者,誠是意慮之所不到也。

     批曰:「都是微事,豈必拶引?勿辭。

    」 ○敦召判中樞府事徐命善。

    自江郊轉向長湍也。

     ○以李謙彬爲司諫院大司諫。

     ○敎曰:「讀去夜之批,聽今日之敎,則設令事有關於沐浴者,猶且俯抑輿情,仰慰疚懷。

    況藥院事,卽無於古、無於例之擧,其停其連,有甚持疑?且諸臺經宿闕中,靜攝時難於酬應,亦必聞知,然而待朝謄傳,認若樂聞之說,究厥意旨,誠所莫曉。

    此無他,以遽停,恐有倘來之人言故耳。

    今日三司之臣,若有仁人之心,寧或顧瞻乃爾?大抵使予日聞其不欲聞之說,徒增疚怛之懷,欲望其無疾病,豈理也哉?聞下政院之敎,宜卽泥首俟勘,而又以避嫌等說,敢生依違之計,由前由後,萬萬無狀。

    詣臺三司,先施削版之典。

    」 ○三司停徐命善之啓,憲府、諫院停李文源、李敬養之啓。

     5月28日 ○辛未,以尹坊爲司憲府大司憲。

     ○慶尙道觀察使鄭昌順、忠淸道觀察使金光默,進漆谷人樸尙敦、鎭川人南紀復所撰《疹疫方》。

    敎曰:「向來給藥求醫之擧,豈直廣惠?意在壽民。

    觀此兩道臣狀本,有《疹疫方》來呈者。

    不可以悲疚之時,或忽權輿之嘆。

    卽令廟堂,原方分送兩醫司,仍令醫司,試用當否,論理啓聞。

    」惠民署啓言:「忠淸道醫方,其所摠論,非活法,頒布京外,有難輕議。

    至於慶尙道醫人所論,其論症也、命藥也,專主古方《痘科彙編》、《麻疹治法》,而損益之,分別虛實,指陳始終,及雜症,頗爲纖悉。

    雖非神奇之妙劑,足爲通行之活法。

    京中則不必以此架疊,而諸道熾盛處,及今頒布,可謂有益無害。

    卽令兩醫司,眞諺翻謄,下送八道。

    」允之。

     ○大司諫李謙彬上疏曰: 人生脩短,雖係天命,輪行疹疫,多關醫方。

    乃於莫重之地,施以不當之劑,諸醫之罪,固合萬戮。

    而歷日靳持,有若曲護者然。

    固知聖學卓絶,達天順命,不欲委罪於渠輩,而其於邦憲之難容,何哉? 批以不允。

     ○館學儒生沈濟權等,上疏論藥院議藥之失。

    不許。

     六月 6月1日 ○癸酉朔,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前掌令魚錫齡上疏曰: 嗚呼!設置藥院,非爲觀美也,揀取醫官,非爲渠發身也。

    疹患流行,千人一候。

    雖婦孺之愚者,不敢近甘醬、牛肉,則況蔘附乎?殿下深居九重,例症用藥之方,雖無由聞知,提擧、醫官,乃耳聞焉、目覩焉,若使渠輩,家有疹症,有勸蔘附,則彼必大怒,而抑獨何心,忍用此不忍用之藥邪?乳道,卽小兒之性命也。

    老人,亦有服乳延齡,以漢時張蒼事觀之,可知。

    何嘗有未滿五六歲,未經大小疫,徑先停乳之理乎?其在調養之任者,惟當勸進之不暇,乃反仰請而停乳乎?雖未知託爲何說,而揆之常理,不得其說。

    殿下念衆民之夭瘥,許醫給藥,賴以生活,不啻千百,皆牛黃、安神涼劑。

    以此濟活生靈,而獨不能保我春宮,此豈天哉?特以保護之不得其人故也。

    側聽屢日,尙稽當施之律,又以親執看檢爲敎,有若曲護藥院者然,臣竊惑焉。

    程夫子爲其姪醴泉令之喪,移書於謝帥,請治庸醫殺人之律,而其書曰:「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

    故不如本方者,以故殺傷論。

    』以此觀之,疹後蔘附,謂之誤不如本方可乎?故不如本方可乎?醴泉令之病,醫人不過論藥而已,看檢前藥,其家人必當爲之,而程夫子未嘗有所寬恕,此豈非今日之明證乎?夫醫官,當建白廣選,惟才是取,而近所薦引者,若非顔私,乃是姻親,惟爲發身之計,未聞擇其術業之精者,罪一也。

    患候之有加也,安危立判於一投劑之間,而乃以姑觀夕間動靜後用藥爲啓,虛過如年之長日,過時之後,雜試鍼藥,竟遭罔極之變,罪一也。

    且進禦之藥,雖薑桂茶飮,必頒朝紙,自初十日至翌日藥名,無一書布,及乎兩司箚出,始知薦用蔘附,此必渠輩,亦知蔘附之萬萬不當,姑爲此掩諱之計者也。

    若此不已,則方來之憂,無所不至,罪一也。

    惟願殿下,按之以祖宗之法,以洩神人之憤。

    當此無前之變,含生之倫,莫不疾首痛心,三司之列,亦當有勃勃按住不得底意,而晩後合辭,草草了當,有若塞責彌縫者然,臣竊痛之。

     批曰:「悉諭合辭之批矣。

    」 6月2日 ○甲戌,以兪彥鎬爲刑曹判書,金宇鎭爲吏曹參議,李東馨爲司諫院大司諫。

     ○下敎于都監曰:「墓所之自願赴役者,非不諒渠輩之心,而遭此大慼,職由否德。

    且於平日實惠,無絲毫之及民者,今若依願許赴,視同子來之役,則於予心,能不靦然?及今不言,必緻滋多。

    都監、京兆知悉此意,俾勿赴役。

    」 6月3日 ○乙亥,次對。

    掌令李太亨等,奏醫官前啓。

    上曰:「自古殺醫官,甚非好事。

    予於伊日,謂渠輩曰:『此天地,豈沾汝輩哉?』到今豈可追勘乎?」判義禁李在恊曰:「本府入啓文書中,夏賊支屬依律事,經年不下,豈非萬萬憤鬱者乎?」大臣、諸臣,合辭請速斷。

    上曰:「初以适、雲例施之,故皆加一等,繼聞其出繼,故隻於當律減等。

    今又一體施之,則後弊難言。

    至於英材,自是應坐之類,而又以臺啓請鞫,而不得施之,非予持難於應行之律也。

    」 ○政院啓言:「訓局巡邏,都提調當摠察,而方在江外,不得發巡。

    」上諭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促其造朝。

    命善附奏情勢不出。

    敎曰:「都提調,尙無變通。

    更漏近二皷,本營中軍發牌權管行巡。

    」 ○遞刑曹判書兪彥鎬、禮曹判書鄭一祥,以徐浩修、尹蓍東代之。

     ○以李性源爲工曹判書,以徐浩修爲藝文館提學,徐龍輔爲成均館大司成。

     ○修淸州城。

    前兵使金永綬始之。

    至是兵使具世勣畢築之。

    周回爲一千四百餘步。

     ○大司諫李東馨上疏曰: 噫嘻!自有天地以來,豈有若夏賊之至兇憯、至悖惡哉?凡係此賊之支屬黨與,則今日北面者,誓不與竝一世。

    及夫恭、瑮兩賊出,而根柢可覈,窩窟可拔,而一味掩覆,歲月寢久,義理愈晦。

    伏願,廓揮乾斷,永杜亂本。

    噫!《春秋》之義,必先黨與。

    夏賊本自勢家強族,平日腸肚言議,與之相通者,豈無其人?而若其形跡昭著,萬口難掩,則李秉鼎是已。

    渠本賦性奰慝,行己陰險。

    雖以其誣飾筵奏一事觀之,放恣無忌,何至此極?若其附麗夏賊,亦以憑藉榮賊,昏夜去來,自許血黨。

    聖上代極之初,夏賊裒然以三司之長,投進一箚,滿紙營護,極口奬詡,謂以向善衛道,至請言者之反坐。

    第未知向善者何事,衛道者何事,而其磨肌戞骨,死生以之之狀,此可謂一大證案。

    自是以後,秉鼎傾事夏賊,百倍於前,稠人廣坐,輒稱恩人,事無緊慢,莫不參涉,故夏賊一席,爲秉鼎弊盡,傳說狼藉,至今未已。

    臣謂李秉鼎,先施竄配之典,以懲兇徒,以淸世道。

     批曰:「李秉鼎事,奚特非其時而已?以此等說,容易構人,人孰全有軀命?非爲秉鼎地,爲世道、朝象,予欲無言。

    」仍敎曰:「夏賊是何等劇賊,而以平日稠中之分,驅之黨逆之律,則驅之者能免反被?至於李秉鼎乙未遭彈後事,事實與諫長疏,萬萬不相似。

    夏賊前箚後章,畢竟心跡,自歸掩不得之科,再星冬卿宰入侍,已有筵敎。

    以此驅秉鼎,秉鼎能愧服乎?曰向善衛道雲雲,諫長雖無難謄誦,而何乃太不費思?大抵夏賊之爲夏賊,權輿於後章,今若於向衛二字,說去錯了,則豕突之漸,不可不慮。

    苟欲搆人,何患無辭,而寧忍發此口氣乎?一宰臣遭彈,豈必縷縷,而所可懼者,黨逆二字,將作彈人之茶飯語。

    何異設逆穽於廷中,欲望其不罹?如是而人不滅,而國不亡乎?大司諫李東馨,亟施削職之典,俾知予爲諸臣欲竝生之至意。

    」 6月4日 ○丙子,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補編》《受敎條》,毓祥宮擧動,以視事服行之矣。

    今後儲慶宮、毓祥宮、延祜宮、義烈宮展拜時,殿下禦翼善冠、白袍、烏犀帶、白皮靴,百官以烏紗帽、黑角帶、白袍,隨駕恐宜。

    發靷時,靈轝陪從百官,依戊申例,而時任、春桂坊及曾經人陪從,亦有依壬申例之命,曾經師傅、賓客、輔養官,當一體陪從矣。

    」幷從之。

    又啓言:「下玄室,以閏七月十九日酉時擇定。

    封閉、立主,必至夜分,返虞難以是日。

    」命以翼日返虞。

    又言:「初虞祭,宜遵不出是日之禮,請行於墓所。

    」從之。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上疏曰: 臣之乍去旋來,謂之沒廉恥可也,無忌憚亦可也。

    若臣實情,旣聞聖體靜攝之報,忘一己危迫之私,進伏近郊,要便承候而已。

    自見前掌令、館學生之疏,始焉驚怖,終又悲冤。

    縱不能剚腹刎頸,以洩無窮之痛,竊庶幾終身僇廢,粗效自靖之義。

    緣臣不忠,緻使刑政失平,人心未厭,如不亟行當律,輿情無以少定,國論無以少謝。

    臣之泣祝,隻在終始憫念之恩而已。

    且以夜巡之過時未放,至有宿衛踈虞之敎。

    而臣旣以誅殛爲究竟之期,則以此請勘,猶屬歇後。

    伏乞科臣當勘之律。

     賜批敦勉,又遣亞卿敦諭。

     6月5日 ○丁醜,以李時秀爲成均館大司成,李崇祜爲司諫院大司諫。

     6月6日 ○戊寅,命墓所火巢內官田結,代民田給價。

     ○旱。

    敎曰:「烈陽杲杲,秧節已過,一霈尙靳,言念民事,豈勝渴悶?禱雨不容少緩,不蔔日遣近侍設祭。

    」 ○兵曹參判尹尙東上疏辭新資。

    尙東以春坊陞資者也。

    批曰:「何使予徒增疚懷?勿辭。

    」 6月7日 ○己卯,敎曰:「《補編》及《五禮儀》,大轝及輴之屬,於栢城內庚地焚之,其通人臣用者不焚。

    近始聞之,服色外,皆藏置度支雲,旣乖禮制,且甚無謂。

    無論服色、木物,幷依禮焚於庚地。

    」 ○下諭于判府事徐命善,固辭。

    命罷承旨李集鬥,敎曰:「凡有偕來之命,無論承史、卿宰,與大臣同去就,造朝之前,無得退去,自是常格,而徐判府事家敦諭,先遣承旨,次遣宰臣,意謂承旨尙在偕來所,夜下別諭,更令傳宣,而聞因承旨李集鬥之書報,使之自外退去雲。

    當該承旨罷職。

    」 ○藝文館提學徐浩修遞,以兪彥鎬代之。

     ○以樸天衡爲司諫院大司諫。

     6月8日 ○庚辰,親行晝茶禮于殯宮。

     ○祈雨于三角山、木覔山、漢江。

     ○正言宋煥德上疏論醫官之罪。

    又曰:「臣於前諫長李謙彬之疏,尤有所萬萬駭痛者。

    其疏乃曰:『人生脩短,雖係天命。

    』此則於敵以下,所不忍言者,其可以此等說,向君父說道乎?又曰:『悲冤崩迫,無所歸咎。

    』臣讀之未半,不覺心寒,是何言也?今日至冤之禍變,自有執其咎之人,則所謂無所歸咎者,欲幷與醫官,而歸之無咎耶?諫長之意,臣誠莫曉。

    竊以爲前諫長李謙彬,亟施譴削之典,斷不可已也。

    」批曰:「首陳事,何必煩聒?附陳事,字句抉摘,本非美事也。

    」 ○判敦寧金鍾秀上疏曰: 伏以文孝世子誌文撰進,臣旣承命,及奉禦製行錄下者,跪讀未半,不覺聲淚之俱發。

    伏惟聖上,以人倫之至情,發揮天成之睿德,藏之玄隧,可以慰孝思,書之靑史,可以垂百世。

    謹稽肅宗辛巳仁顯聖母誌文製述官,初以大提學李畬啓下矣。

    及夫禦製行錄之下也,畬上疏,請以行錄,作爲誌文而蒙許,以今揆古,實爲先獲。

    且伏念《永陵誌文》、《懿昭墓誌文》,皆是先大王禦製,則今此禦製行錄,作爲誌文,尤有合於紹先。

    臣於戶曹判書趙時俊疏,有不勝訝惑,而繼之以顰蹙者,臣僇人,凡於朝廷大事,何敢語到,而伊日筵奏,非得已也。

    噫嘻!始終慶哀之際,國人之憤冤層積。

    臣每一念至,心骨俱痛。

    以此心當此時,驟聞駭愕之說,言端旣及,不免衝口而發,亦天理人情之所不得不爾也。

    理合反省悚縮,自服妄錯,而今反咎臣,至引古名碩論山陵事以自解,則嗚呼!何其不思之甚也? 批曰:「錄示筵敎,特隨思呼寫者,元非紀載之體,不必以此仍用。

    雖有戊申、壬申已例,到今更難,就此點竄。

    附陳事筵奏,已涉駭聽,疏引又何不量乎?」 ○掌令李太亨上疏曰: 臣伏見前縣監鄭澤孚敍用之命,竊不勝訝惑之至。

    締結劇逆之奴傔,差除要任,厚資衣食,其爲情狀,放肆無嚴,而若其綢繆和應之情節,一不究覈,徑先島配。

    雖以其時傳敎觀之,已是寬大之典,而數年之內,蒙宥給牒,至於今日,又復敍用。

    以聖上涵濡之仁,雖有鹹有之命,其在出納之地,宜有覆難之論,而側聽無聞。

    臣謂鄭澤孚敍用之命,亟令還寢,其時喉院之臣,亦施譴責之典,斷不可已也。

     批曰:「不允。

    」 ○命墓所所用瓦子,用低品。

    席物、塗壁,務從省減。

     6月9日 ○辛巳朔,寧郡失火。

    燒公廨數十百間、民居三百餘戶、倉穀千餘包。

    遣宣傳官,馳往慰諭,發倉濟之。

    蠲被燒民今年麥糴。

     ○四學儒生金孝稷等,上疏請罪醫官。

    批曰:「執法之請,自有攸司。

    且以館學疏擧言之,學儒之獨且再籲,無已過乎?」 ○以徐龍輔爲吏曹參議,尹行元爲司諫院大司諫,趙鼎鎭爲成均館大司成,金魯鎭爲刑曹判書。

     6月10日 ○壬午,臨殯宮。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今十六日月食救蝕時服色,本曹儀式,無白袍、淺淡服區別之文。

    常時淺淡服,旣是用素之義,則恐當仍用白袍。

    」又言:「諸道營邑,當朔、望、虞、卒,宜有望哭之禮,而且無可據之文矣。

    事當於客舍東庭,行望闕禮後,就西庭望哭,恐合情禮。

    請依此施行。

    」允之。

     ○以李謙煥爲司諫院大司諫。

     ○戶曹判書趙時俊上疏曰: 臣於前疏,竊附無卞之戒。

    飭敎截嚴,敦匠爲重,抗顔周行,黽勉趨承,而金鍾秀之疏又出矣。

    嗚呼!始終慶哀之際,國人之憤冤,可勝言哉?冊禮隔日,夏賊之兇變闖出,及遭罔極之痛,議藥之諸醫,尙逭邦刑,臣民之茹痛含哀,生不如死者,乃秉彜之天,而今其疏,亦言之。

    以此心當此時,欲效誠勤者,卽天理人情之所不容已,則反以臣之擧奏傳聞,務歸審愼,勒作臣罪,謂之駭愕者何也?至若古名碩論山陵事,諸先正遺集,可按也,臣之所引,卽所以解彼之惑。

    豈爲自解計哉?若以先正則論之,而爾何敢論爲說,則臣當受以爲妄錯之罪矣。

    噫!彼之斷斷者,豈有他哉? 批曰:「此非更提之事,勿辭。

    」 ○行副司直李秉鼎上疏曰: 臣之遭罹,尙忍言哉?惟彼夏賊,自有天地生民以來,所未聞、所未有之劇逆。

    則今此黨與之誣,忽及於臣身,臣直欲刳胸剚腹以自明,而不可得矣。

    噫!彼李東馨之搆臣,專在夏賊丙申一啓,而臣於夏賊,秦、越相懸。

    當初一言,抑獨何心,而曾未數旬,一反前說?其悔尤之語、訟服之辭,不忍正視,而尙可曰輒稱恩人乎?何東馨之詳於前,而暗於後也?又謂:「臣昏夜往來,弊盡一席。

    」臣在丁酉草土時,夏賊來弔,己亥服闋,卽出湖藩。

    夏賊時遭父喪,爲弔一往,而夏賊稱病不見。

    其後被譴,還伏江上,因又編管邊遠,癸卯春始歸。

    夏賊又遭母喪,而臣杜門屛蟄,凡於遭故者,一切以書,替唁於夏賊,亦用此例。

    尙可曰弊盡一席耶?噫!夏賊逆節未彰之前,如無九齡之見,人孰知之?臣雖以事關自已,不可斥絶,自見後章,已知心術之妖慝。

    重以中間居憂,出外竄謫,前之親熟者,過從猶絶,況心絶之夏賊乎?夏賊,雖已伏法,其奴傔、支屬,尙多假息,一鞫可判虛實。

    噫!東馨,卽世所稱臣家親舊。

    先臣昌壽,以東馨之父儁徽有孝行,東馨其遺孤也。

    長銓之日,首檢齋郞,東馨自在韋布,往來問訊,跪跽如子姪。

    臣於癸卯宥還,路過淮陽,東馨時爲邑宰,借乘饋飯,厚贐行資,昨年以後,東馨之來見臣者,非止一再。

    臣於歲初,亦以其弟東實,薦於守令,果使東馨,的知臣爲劇逆黨與,則其何忍三及臣門,而屢入臺地,何無一言?今於擧國哀遑之時,不先不後,殆若上變者然,此果東馨之本心耶,抑不得已忙急者,存於其間邪?伏乞下臣法府,更加覈實,明賜處分焉。

     批曰:「不待卿對辨,業已洞燭矣。

    」 6月11日 ○癸未,次對。

    上曰:「戶判懸牌闕外,何以爲之乎?」存謙曰:「一向自劃,甚未安。

    」上曰:「重臣疏,予則以爲不可,而戶判則可,尙不可罪。

    蓋本事非但有懷無隱而已,直是例語也。

    執以爲說,豈非迫阨之甚乎?事當靜而鎭之,而但日日懸牌,徒損國體。

    六卿,重任也。

    異於年少新進處義,難以強迫矣。

    」仍敎曰:「昨旣懸牌經宿,今又席藁俟勘,寧有如許處義?事體所在,不可無飭。

    都監堂上趙時俊罷職。

    」 ○兵曹判書鄭昌聖啓言:「軍門將校輩軍服,當用淺淡色,而舊例旣無可考。

    至於戰笠所懸之頂子,或有琺瑯粧飾,亦皆改懸乎?」詢諸將臣。

    禦營大將李柱國曰:「臣等所着,旣是淺淡色。

    軍服,則雖軍校,似不着錦緞與紅色,而旣懸象毛,則頂子亦不必改。

    」摠戎使李邦一、禁衛大將徐有大,皆以爲:「筒介、環刀,仍舊用之,頂子亦不必改矣。

    」敎曰:「禁華飾,係是《補編》法令,當遵行。

    軍服之緞紗有文,自在禁條,而至於戰笠頂子,本非華飾,何必改爲?然而或有改爲者,亦不必設法防禁,竝以此意及之。

    」 ○判中樞府事徐命善,屢諭不出。

    及是又下旨敦勉。

    命善上疏陳情。

    批曰:「多少在敦諭中。

    予亦辭竭,卿何困予至此?如卿義同休戚者,待予尙欲參錯以外面人事可乎?向來章疏之疊發,洞見其乘機敲撼之計。

    況予喫盡許多世態,此等處不難覷知。

    目今所大懼者,惟在爻象之日就迫隘,悲疚之外,憂虞溢目。

    卿若念及於體國二字,尙忍屛處江幹乎?遣正卿傳諭,卽日造朝,以副予如渴之望。

    」 ○先是,墓所都監,以墓上甕家所需材木失火聞。

    上以爲:「甕家之制,必須半百尺之長材,然後可成。

    造作之際,易緻傷人,而長材之中,其十尺者,又難辦。

    」命易以竹。

    都監召工計之啓言:「戊申已例,間或有用材處,不如依舊用長材之爲完。

    」且因上命,用竹用木處,裁量圖形,載之《儀軌》。

     6月12日 ○甲申,金道興者,李永逵奴也。

    永逵遭困於道興,踢之而死。

    道興之子得福,訴于該部,而嫌於告主,不爲直說,乃認他人以告,欲使自及於永逵。

    刑曹以啓。

    敎曰:「奴主之分,班賤無間。

    奴以主證,尙載邦禁,主被奴誣,合置何辟?大抵發告,要成獄。

    成獄,要謀殺主。

    殺主之罪,三省按鞫。

    雖幸獄未具、證未成,未遂謀殺之兇謀,發告之當律,自有不易之三尺。

    卿等具格會推,一以存倫綱,一以樹名敎。

    因是有提問者。

    皂隷之賤,莫識官長,僕圉之徒,不畏家主,貧士寒族之偏受淩侮者,在在有之。

    是由過於抑強,而爲弊至於長頑。

    又無的定之律名,每以商隷罵五品以上,雇工罵家長律,攛挪勘決。

    近因用律之勿許旁照,右項兩律,亦在廢卻中。

    然則賤淩貴、下犯上,何異於導之使爲?向於《通編》增補也,擬將此事,另欲講定律名,而未之果焉,今又不言,是豈王者制祥刑之意?卿等博考典律,就議大臣,定成斷例,粘尾取旨。

    」秋曹啓言:「領議政鄭存謙以爲:『向以商隷罵五品以上,雇工罵家長律,勿許旁照,蓋飭有司之不善奉行,非爲法之不美也。

    皂隷侮官長,僕圉淩家主,下賤罵士族,旣有《大典》及《大明律》。

    已上諸條,依前照勘。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以爲:『常賤淩辱朝官與士夫者,參酌《大明律通編》諸條,隨品加等者,著爲杖徒之制,婢夫罵辱妻上典者,旁照於雇工之律,恐合事宜。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以爲:『皂隷之侮官長,僕圉之淩家主,常漢之罵士夫,本有當律。

    恐宜隨其情犯輕重,照而行之。

    』判中樞府事金熤以爲:『今之所謂僕圉,卽雇工婢夫之屬也。

    雇工之罵家長,已有《大明律》所定,婢夫之在率下者,有同雇工者論,載在《大典通編》,常賤毆打士族,杖一百、徒三年,卽《通編》《推斷條》所載,而詬辱比毆打差輕,而遞而降之,詬辱之當律在是矣。

    皂隷之不識官長,以《大明律》,部民吏卒罵五品以上官之律,《大典通編》,商隷勿論有無職,加一等之文,參互定律爲宜。

    』雲。

    臣等就考典律,吏卒之罵官長者,無論有無職,隨其所犯,有所增減,則顯官、匹士,自在竝論。

    僕圉之淩家長,旣有雇工杖徒之律,婢夫之同雇工,又載《大典》,參互本律,不必新創。

    請上裁。

    」敎曰:「卿等跋辭中,以吏民之混擬賤隷,婢夫之輒稱雇工,擬律或未別白,旁照或失其當耶?言者,亦足謂不無所據,隻取舊典,隨時參互,實合周便之義。

    諺所謂:『熟鹿皮大典』者,此也。

    然本管吏卒罵五品以上官長者,杖一百,若於六品以下,至無品雜岐官者,杖當幾許?而以次遞減,將至未準十度。

    且或有罵他衙門官長者,又當如何勘斷乎?卿等所謂旁照雲雲,得無窒礙之端?工商賤隷之無論有無職,向士夫詈罵者,律至杖、徒,則吏卒之罵本管官長,藉令事理有絶悖者,亦當斷以商隷杖徒之律可乎?更議。

    」又啓言:「以兩條就議大臣,別無異見。

    蓋本管吏卒之罵官長,雖有輕重,其中事理絶悖者,當有加等之律。

    常賤之罵雜岐官及士族,初無可據法文,而輕則決杖,重則徒配。

    俱以《通編》中毆打士族事理明白之律,參酌減等,恐非新創律名。

    此律一定,毋論京外,假托逢辱,構誣逞憾,難保其必無,則以比犯人加等論者,出於慮後患。

    婢夫之淩辱妻上典,旣見於《通編》中,婢夫告家長之文,而告與罵,差有輕重,依此減等,則自合於《大明律》雇工罵家長之律,婢夫亦有緊歇之殊,故作妻居生與不居率下者,分輕重議定,條列于後,《大明律》罵制使及本管官長五品以上官者,杖一百,罵六品以下官者,減三等,杖七十雲。

    其中事理絶悖者,杖一百、徒三年。

    罵他衙門官者,各減一等,常賤罵有品雜岐官及無品士族者,杖六十。

    事理重者,杖六十、徒一年。

    搆捏誣告者,比犯人加等論。

    《大典通編》《告尊長條》雲:『奴妻、婢夫告家長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雲,淩辱妻上典者,比此律減三等,杖八十、徒二年。

    非作妻居生於率下者,減三等,隻杖一百。

    」敎曰:「本律,旣如是昭載,依此用之,亦無不可。

    至於參情較法,務歸平當,惟在卿等祛私奉公之如何,惕念擧行。

    小民常賤,不識律文有無,容易犯科,及今修明之日,須有懸法之擧,可責畏罪避刑之效。

    奴告主其律至死,罵亦同律,似此律令,關係人命,尤宜申申。

    卿等就律文中關係貴賤奴主之犯分蔑綱者,條錄一通,頒示坊曲。

    」 ○掌令李師濂上疏曰: 頑忍蔑倫,豈有如摠戎使李邦一者哉?前月十一日,卽何日也?乃於伊日,築園搆亭,運石曳木,諉以已始,終不停撤,登登之聲,喧聒遠邇。

    況其匠手輩,怵捕將威勢,不敢趨赴,都監見者決眥,聞者寒心。

    如此至不忍、無人理之人,不可置之簪紳之列。

    臣謂李邦一,先施削版之典。

     批曰:「李邦一事,以其日有是擧,決非常人所可爲。

    大抵風傳,易緻爽誤,推以事理,終不近似。

    然職是將兵之臣,而果有一毫然疑之跡,則烏可不置之重典?令該府拿問,捧口招。

    」邦一對辭自明。

    命更招,囚其校隷於秋曹。

    又命宣傳官,往察其園亭,命承政院,問於言者。

    師濂對以:「李邦一之大興工役,屢朔營造之狀,萬口皆言,有蕫役軍校焉、匠手焉、募軍焉。

    焉可誣也?在渠之道,冒罪首實,事理當然。

    而以初無是事,漫漶納供。

    使其裨將,傳誦副本於秋曹見囚之校隷,令其依此納招。

    由前由後,伊日蕫役之狀,明若觀火矣。

    」已而秋曹以摠廳看役諸校及捕廳校卒等招上,無別白,命更招。

    又命三都監嚴査匠手之不赴都監,而赴邦一家役者。

     6月13日 ○乙酉,再次祈雨于龍山江、楮子島。

     ○吏曹判書李命植遞,以兪彥鎬代之。

     ○仍任趙時俊戶曹判書。

     ○以李聖圭爲司憲府大司憲。

     6月14日 ○丙戌,竄李邦一于平海縣,奪禁衛大將徐有大告身。

    三都監査問工匠,得不撤役之狀,邦一亦首實,命竄配。

    該府擬南海,命改以平海。

    工匠査問也,禁衛營工匠,亦在其中,而有大不能得實,又爲邦一,書山亭扁額,因是被罪。

     ○判敦寧府事金鍾秀上疏曰: 伏見戶曹判書趙時俊再疏,不勝駭怪之至。

    細究其精神所注,專在於橫擔溯論之事,粧出漫漶之策,此非常情所可測。

    不知有甚咄逼於其間,而着急至此?大抵臣之向來筵奏,本事外泝論之三項事,有初有中有終,條件各異,段落分明。

    聖鑑在上,諸臣旁聽。

    今雖欲變幻逃閃,有不可得,而彼見臣疏之不欲索言,到底撮擧,始慶二字,敢謂此機可乘,佯若不知,遊辭抑揚,隱然以臣疏中始慶二字,勒歸之於筵奏中中段語,以爲諱其初而沒之之計,其誰欺乎?臣若一任其舞弄倒換,而默無一言,則是臣滿腔悲冤,始因憤激而暴發,旋以畏?而中呑也。

    臣雖駑,豈爲是哉? 批曰:「是豈說去說來,煩予酬應?甚可慨也。

    」 ○敎曰:「此時諸臣,豈可以不緊章疏,緻煩酬應?近日兩重臣辭疏,互相對辨,將無已時,判敦寧金鍾秀,爲先從重推考。

    」 6月15日 ○丁亥,親行望奠于殯宮。

     ○三次祈雨于雩壇。

     ○以金思穆爲摠戎使,李敬懋爲禁衛大將。

     ○先是,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朝夕奠上食拜禮當否,取考各年《儀軌》及《五禮儀》、《喪禮補編》,則辛未冬,孝純王後國恤時,收議大臣,用先正臣文敬公金集異同議,定行拜禮。

    其時,上敎曰:『此後凡大小喪葬前,雖代奠,酌獻後,哭四拜,哭再拜事。

    』載於《喪禮受敎》。

    及夫《補編》之刊行也,一遵《五禮儀》,朔望奠外,朝夕哭奠及上食,皆無拜禮。

    辛未,相臣金在魯獻議中,三年內有常侍之義,故朝夕奠上食無拜,亦象生之意也。

    抑未知因此而然否?葬後則有拜禮,葬前無拜禮。

    』雖以朔望奠言之,百官則有拜禮,殿下無拜禮,明載於《五禮儀》與《補編》。

    其或有、或無及前載受敎,後不編入,必皆有意義與禮制。

    今不敢詳焉,則不更廣考博議,而遽行拜禮,其於愼重之道,未知其爲十分是當。

    」敎曰:「卿考據之言好矣。

    今不必追改,以此載之謄錄。

    」先是,蓍東啓言:「取考戊申謄錄及《喪禮補編》,則殿下朞年中,宗社親祭,則常時服色,而出還宮時服色,自上翼善冠、黑團領袍、玉帶,百官黑團領品帶。

    今亦以此議定。

    」允之。

    敎曰:「參班時百官,當用何服乎?至於出還宮時,則自上旣着無揚黑團領袍,則百官亦當去胸褙、品帶,着無楊黑團領,往在癸未年,勑行自上黑團領袍,用無揚,伊時百官,以去胸褙無揚參班,予所目覩。

    受敎在壬申,服着在癸未。

    論以從後遵行之義,上服無揚,則群下亦當從上服。

    更考草記。

    」蓍東啓言:「自上禦遠遊冠、絳紗袍及冕服時,則百官四品以上朝服,五品以下黑團領,而出還宮時,自上旣禦無揚黑團領袍,則百官當用無紋黑團領,去胸褙品帶,而《補編》中旣有依常時之文,故遵此議定。

    及承聖敎,實爲至當。

    百官服色,雖有隨時之異,一從上服,乃是不易之規。

    請廟社、殿宮行禮出還宮時,百官服色,去胸褙,品帶,以無紋黑團領、烏角帶議定,命後日登筵稟處也。

    」敎曰:「聞獻官以下,自闕內着具胸褙、黑團領、品帶進去,祈雨祭時,亦然雲。

    展謁及親祭時,出還宮服色,尙未講定,則祭官受香服色,孰果考據而知委乎?且以事理言之,傳香之承旨,則着無揚黑團領、角帶,獻官則具胸褙紋紗團領、品帶,亦甚逕庭。

    傳香受香服色之不同,大是失義,大是欠敬。

    令該曹査啓。

    」蓍東啓言:「宗廟署官員服色,在前有事之時,入直皆着常服黑團領,不去胸褙,故受香時,亦因其服色。

    景慕宮依宗廟署例。

    文廟官員入直時,烏帽、白團領,受香、焚香時,黑團領不去胸褙。

    居齋儒生,常時白袍素帶,焚香時靑袍、黑帶,隻憑流來之例,竝無考據之文雲。

    」敎曰:「在前有事之時,着常服具胸褙雲,此似竝言大喪時,而雖以丙申已例言之,受香之齋官、傳香之承宣,皆以去胸褙、無揚黑團領、烏角帶擧行,入廟門內亦然。

    且以刊冊所載者言之,請諡議有曰:『百官徑詣宗廟變服。

    』註雲:『常服黑角帶。

    』又於領議政以下執事官服色條,亦雲:『常服黑角帶。

    』請諡兼行告祭,而服色猶如此,則反於受香時,用廟中所不着之胸褙有紋團領、品帶雲者,決知爲傳者之誤。

    以此批旨,載之廟、殿、宮謄錄。

    至於受香時服色,更稟。

    」及是,蓍東啓言:「廟殿宮展謁親祭出還宮時,自上服色,先爲講定,然後諸臣隨駕服色及傳香、受香官服色,自當隨而釐正矣。

    取考《喪禮補編》《受敎條》,則戊申朞服中,太廟展謁及親祭出還宮時,自上禦翼善冠、黑團領袍、玉帶,而諸臣服色,初無變節。

    有以無紋黑團領去胸褙,以存從上服之義爲請,而先大王下敎若曰:『若有祈雨之擧,則百官皆以常時吉服參之。

    大享親祭時服色,豈有間焉。

    』蓋此下敎,卽指大享時陪享百官服色,則展謁與省牲、省哭時,亦必照此爲例,而至於出還宮時服色,終無明白定制矣。

    今番君臣服制,同爲朞年,自上禦黑團領袍,而群下則服常服,不但有乖於從上之義,其在禮意,亦甚未安。

    參以各年謄錄及《補編》所載而折衷,則神門內,與廟門內,事體各異。

    展謁及親祭時,殿下具法服,諸臣陪參者,爲服吉服,而其於神門外出還宮時,殿下禦黑團領袍,則諸臣皆服無揚黑團領,去胸褙烏角帶,少無壓尊之嫌。

    各祭受香官、傳香承旨,亦當同服無揚黑團領,然後可無斑駁逕庭之弊。

    請下詢大臣。

    」領議政鄭存謙、都監都提調洪樂性、判中樞府事金熤、都監堂上李性源、徐有隣、禮曹參判李秉模、參議樸天行,皆無異見。

    從之。

     6月16日 ○戊子,禮曹判書尹蓍東啓言:「魂宮、墓所各祭,自安墓奠、虞祭以後,有望燎之禮。

    自上親臨時,望燎一節,何以爲之乎?」敎曰:「親臨時,則以亞獻官爲之。

    」上問曰:「丁酉《實錄》,有可考乎?」蓍東曰:「丁酉則無之,而戊申,故正言李龜休,疏請祔於昭顯廟。

    大臣趙顯命,亦請依其言行之,而自上俱不允矣。

    」上曰:「祔禮依歸與遷祔,孰重?」對曰:「以孔夫子善殷觀之,則遷祔似重。

    而又有殤而祔之文,則依歸亦重。

    」上曰:「祔祭無告者,因天子不得祔於諸候之文而然乎?」對曰:「誠如聖敎矣。

    」 6月17日 ○己醜,以金宇鎭爲成均館大司成。

     ○戶曹判書趙時俊,撕捱不出。

    下敎嚴飭。

     6月18日 ○庚寅,以李敬養爲吏曹參判,李時秀爲參議。

     6月19日 ○辛卯,永宗僉使李潤春,邦一子也。

    邦一竄,潤春乞遞,而不敢據實,託以身病。

    道臣以聞。

    敎曰:「參情制法,豈有情外之法?法典雖無應遞之式,爲其子者,晏然佩符,如常供職,決非人情之所可爲。

    孝理之政,卽亦絜矩中一事,依施。

    自今如李潤春情地者,皆據實登聞,無至迫隘,實合敦倫之政。

    以此爲式。

    」 6月20日 ○壬辰,次對。

    領議政鄭存謙啓:「賓對稱病,已涉未安,特敎牌招,終不膺命。

    武將事體,豈敢若是?禁衛大將李敬懋,請削職。

    」從之。

    敬懋,以世子喪,悲冤不欲仕雲。

     ○禮曹判書尹蓍東言:「《喪禮補編》《禁嫁娶條》,小喪則實職三品以下,許卒哭後借吉。

    堂上曾經侍從以上,小祥後乃行吉禮,今番以此知委矣。

    但實職三品與堂上侍從,若以家長歸重,則率下男女,卒哭與小祥前,皆不得許婚。

    若以當婚者歸重,則堂上以上之子若孫,便是士庶,當無礙於卒哭後借吉。

    此宜有一番稟定。

    」敎曰:「領相之意何如?」存謙曰:「以當婚者歸重,似無礙矣。

    」敎曰:「以當者歸重。

    」 ○議定文孝世子廟墓之號。

    都監啓:「取考前後謄錄,則己酉、戊申、壬申,內外廟墓之稱,皆仍諡號,而伏見《實錄》,則懿敬之喪,宮墓之稱,明有可據。

    至順懷世子喪,隻稱順懷墓。

    廟墓之仍諡號,實自順懷始,而非古制也明矣。

    雖以先朝近例言之,儲慶宮、順康園、毓祥宮、昭寧園,皆不仍諡字,而別爲議號。

    戊申、壬申之後,亦有別定廟號之制,從後從多,禮意較然。

    今此內廟外墓稱號,宜別爲議定矣。

    」上曰:「延福殿追崇前,繁祥宮、景慕宮封園前,內廟稱廟,不稱宮,懿昭廟亦然。

    今番《實錄》考出時,雖有懿敬宮稱號已例,宜遵先朝近例矣。

    」遂稱廟曰文禧,墓曰孝昌。

     ○以李命植爲議政府左參贊,金鍾秀爲右參贊,趙時偉爲成均館大司成。

     ○以徐有大爲禁衛大將。

     ○領議政鄭存謙啓言:「李提督,旣蒙不祧之恩,其家更爲造主,而奉祀孫李萱,病廢家貧雲。

    其子宣傳官光遇,今都政,若差一縣,俾得以官享,則在朝家崇報之道,庶得無憾矣。

    」從之。

    又言:「雜岐出六者,皆於輪回當次後計仕,仕滿四十五朔,許遷轉,載於《大典通編》,而近來多有未及準朔,竝計前仕,而出六者。

    以此該司,六品雜岐居多。

    自今雜岐計仕,一依法典之意,請申飭銓曹。

    」從之。

     6月21日 ○癸巳,以徐有隣爲議政府左參贊,權導爲右參贊,閔鍾顯爲司憲府大司憲,李度默爲司諫院大司諫,趙尙鎭爲弘文館副提學。

     ○館學儒生樸夏鎭等上疏曰: 醫官之罪,不但議藥之乖當而已,停乳之請,已在春初。

    必有創議之醫官,稟建之提擧,臣民之悲憤,職在斯矣。

    由是元氣虛弱,疹斑旋消,熱候潛藏,而彼醫官輩,忌諱欺罔,以緻直宿徑撤。

    彼藥院亦當建請連直,而輕易撤退,不誠不敬之罪,亦安得辭乎?孝宗大王患候時,醫官申可貴,承命下針,而先正臣宋時烈,建議請誅。

    肅宗大王違豫時,提擧崔錫鼎以侍疾不謹,至有削黜之命。

    據此而言,諸醫之罪,有不可勝誅,而直院提擧,亦不免同歸之科矣。

    又可慨者,聲討方張,而銓曹之備擬,首及於負罪待勘之人,其放恣嘗試之意,胡若是無嚴也? 批曰:「煩陳已無義,況有越俎之嫌乎?」仍敎曰:「儒疏,自有儒疏體段。

    借使所籲,分明是沐浴之大義,儒生疏擧,必後於臺啓、賓啓、庭啓,而近來儒生,不識體段,纔有事爲,輒先叫閽。

    其自輕也,故言不能見重,而人之視之亦輕之,不惟是也,此疏句語,及於銓格、臺論者,尤何等妄錯之擧?章甫而行搢紳之事,獨不念出位之嫌乎?予所責勉於諸生,諸生所期望于予者,不過曰敎不倦三字。

    爲賢關,雖已賜批,旣知率爾之失,不可無警飭之罰。

    疏頭及齋任,幷停擧。

    」於是,太學居齋儒生等,引義捲堂,旋勸入。

     ○補修撰李敬五,永川郡守。

    疏儒之命停擧也。

    承旨徐龍輔,不肯書頒傳敎,坐罷,敬五疏救,故有是命。

     ○禮曹判書尹蓍東啓:「《喪禮補編》《停祭條》曰:『小喪則殿下公除後,行祭如常。

    』《停樂條》曰:『小喪則卒哭後,凡祭皆用樂。

    小內喪,則惟大祀殯後用樂,公除後凡祭皆用樂。

    』以此推之,今番殿下公除後,大祀似宜用樂,而未有可據之文,何以爲之乎?」命詢大臣、儒臣。

    領議政鄭存謙言:「小喪卒哭後,凡祭皆用樂。

    大小內喪,大祀用樂,皆先於凡祭,則至於小喪,大祀用樂,不當與凡祭一例。

    且以大喪卒哭後,大祀用樂。

    小內喪殯後,大祀用樂。

    參看其隆殺先後之序,則小喪公除後,大祀用樂,可以推知。

    」雲。

    領敦寧府事洪樂性言:「今以小喪卒哭後,凡祭皆用樂之文參看,則等殺之節,可以推知矣。

    蓋小內喪殯後,旣已用樂,則小喪公除後,大祀恐當用樂。

    」雲。

    判中樞府事李福源言:「大喪、內喪、小喪、內小喪用樂先後,各有差等。

    小喪之大祀用樂,若在卒哭後,則與大喪無別,若在殯後,則又與小內喪無別,所謂卒哭後凡祭用樂者,乃指中祀以下,而大祀用樂,則似當在公除後卒哭前耶。

    」判中樞府事金熤言:「《補編》以停祭、停樂,分作兩條載錄,則行祭與用樂,自當爲兩截事矣,不可曰行祭,則便皆用樂也。

    故大祀用樂,三年之喪,則在於卒哭後,小內喪,則在於殯後。

    於此兩者之間,殺之隆之,折衷其差等,則小喪時大祀用樂,似當在於卒哭之前,公除之後矣。

    然而小內喪,則有曰:『雖大祀,殯後用樂,凡祭公除後,皆用樂。

    』是則區別大祀與凡祭用樂之先後,各項載錄。

    至於小喪,則隻曰:『卒哭後凡祭,皆用樂。

    』而大祀用樂之時,不爲擧論,未知此凡祭之凡字,亦如小內喪凡祭之指中祀以下而言者耶?抑竝與大中小祀,而一凡字以統言之耶?以其統言之故,不爲特擧大祀,如小內喪條所言者耶?今以小內喪殯後用樂,意會類推,文字所不在之處,有不敢容易質言。

    」雲。

    諮議曺霖言:「太廟用樂,似從卒哭之後文,而不敢越分獻議。

    」雲。

    蓍東又啓言:「臣等按《補編》,《小喪》則公除後行祭如常,若祭不用樂,則豈如常之雲乎?且伏聞太廟故實,行祭則用樂,不用樂停祭,無大享殺禮之禮雲。

    諸大臣議,皆以用樂爲當,則諮議之議,雖以卒哭後爲言,不可以獨見,掩大同。

    請上裁。

    」敎曰:「大喪則卒哭後用樂於大祀;小喪之卒哭前用樂,雖無明文,自可理推。

    然公除之制,差有間於卒哭,以此爲節,不無趑趄,至有問議之命矣。

    諸大臣議大體同然。

    且以《補編》《停樂條》中,小喪卒哭後,凡祭用樂之語觀之,凡祭分明指中祀以下。

    反覆商量,依議用之,似合於禮書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