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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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無提飭,以尊事體,戶曹判書金華鎭罷職。

    」 ○以蔡濟恭爲戶曹判書。

     ○大司諫李養鼎等違召,政院入罷職傳旨。

    敎曰:「近來合啓,雖曰弁髦,何如是太忽於分義乎?與其或連或否,曷若幷停之爲愈乎。

    此傳旨勿施,以此令違牌兩司、諸司,知悉。

    」大司憲鄭一祥、司諫金履禧、掌令柳孟養等,避嫌啓。

    略曰:「臣等適緣情勢,鎭日違召,方切悚蹙,大僚以此論斥,至請重推。

    臺臣之不得帶推行公,古例則然,而今此飭敎截嚴,臣等罪無所逃,請遞斥。

    」批曰:「卿等,雖急於引遞,獨不念先朝不易之典、先正已定之論乎?帶推行公,前後何限,而今忽違成典、棄定論,諉之古例者,眞所謂捏合文緻之說也。

    至於俄下傳敎中句語,何等截嚴,則此反泛說之欲停諸啓而然乎?卿等切勿復辭。

    」 6月2日 ○己酉,以金華鎭爲兵曹判書。

    敎曰:「薄警意在責成。

    當此乏人之時,不可膠守常例,金華鎭敍用。

    」遂點下於前望。

     ○晝講。

     6月3日 ○庚戌,晝講。

     6月4日 ○辛亥,藝文館檢閱金載瓚,以其父熤,方爲知春秋館事,上疏請遞。

    下該曹覆啓。

    吏曹以史官春秋,例不得減下啓。

    遞熤職。

    載瓚又上疏曰: 使臣父,緣臣而遞職。

    臣則晏然仍帶,私義難安,乞賜鐫免。

     命吏曹,詳考前例,的確稟處。

    吏曹啓言:「歷考前例,父爲承旨,子爲史官,承旨所兼春秋減下,史官仍爲行公。

    此似爲可證,而承旨春秋之銜,本屬例兼,兼銜雖減,本職自如,則比之知館事擬望受點之職,煞有不同。

    終非襯例,則史官引義,事理當然。

    父子相避,與他親嫌逈異,父遞子仍,實爲未安。

    檢閱金載瓚,當改差。

    」從之。

     6月5日 ○壬子,朝講。

    兼行次對。

    禮曹判書金熤啓言:「科場犯罪人,水軍充定後,初試入格,則許令免役。

    取考臣曹謄錄,則肅廟朝丁醜,故相臣申琓,以禮判,賓對入侍時,以『科場犯禁者,幼學則永永停擧,水軍充定。

    生進朝士,則邊遠充軍,勿揀赦典,曾有定式,今若以幼學之水軍充定者,許令赴擧、參榜、免役,則朝士生進之勿揀赦典,似爲不均之意。

    』仰稟則,以勿揀赦典一款除之爲敎。

    以此論之,水軍充定者之參榜免役,雖有流來定式,而第無法典之見載,不可不一番稟定。

    」上曰:「昔有五衛法時,皆有軍籍之名,近則無之。

    勿論幼學、朝士,其充軍則似同矣。

    」左議政徐命善曰:「罪關科場,一也,而當初定式時,生進、朝士,則以邊遠充軍,勿揀赦典,磨鍊。

    幼學則以降定水軍,永勿赴擧磨鍊者,立制之意煞有區別。

    《續大典》,以此載錄,而中間變通時,生進、朝士,則隻許入赦典,而不許赴擧者,蓋以邊遠充軍,同於竄配,無可論於赴擧也。

    幼學則隻許赴擧,而不許入赦典者,亦以降定水軍,異於竄配,不當入於赦典也。

    近來法意浸訛,生進、朝士,或充水軍。

    幼學水軍,亦入赦典。

    此是法官不善擧行之緻,而殊非當初區別定式之本意也。

    今欲釐正,則隻令申明舊典,生進、朝士,充軍於邊遠,而許入赦典,該曹覆啓時,隨其罪之輕重,而或仍或放。

    幼學,降定於水軍,而許令赴擧,使之入格於初試,免役自新,而凡於赦典,勿爲擧論,則庶可以矯今之弊,遵古之法。

    」上曰:「依大臣言。

    」兵曹判書金華鎭曰:「文試,旣以此定式,則武試,宜無異同。

    上曰:」然。

    「戶曹判書蔡濟恭曰:」近來以科場事充軍者,間多有情理絶痛,而以其爲生進、朝士之故,許入赦典,則假令今月充軍,來月遇赦,亦可以入之乎?苟如是,實非懲惡之意。

    臣意,則充軍三年之內,雖遇赦,勿爲擧論,必待滿三年,然後或有赦令,則始許入於放未放啓聞,似宜矣。

    「上問大臣。

    命善曰:」徒年,雖有年限,遇赦,則皆入於放未放啓聞,況充軍之本無年限乎?如有情理絶痛,或到配所未久,不可遽放者,則入於啓聞,自該曹覆奏時,置之仍秩可也。

    恐未必創此無於法之法矣。

    「 ○大司諫李養鼎等,陳所懷曰:「鄭妻、龜柱,尙逭王章,洪國榮雖在屛黜之中,出沒畿峽之間,訛言滋起,兇徒增氣。

    請夬正群兇之罪。

    」上曰:「予欲一諭而未果。

    頃於端午節扇頒賜時,中官提稟,故果依例賜給,所謂訛言,無乃由是乎?大抵我朝家法,於戚裡,雖犯罪律者,時時伻問。

    出於恩義幷行之意,而於靑恩家,尙有存恤矣。

    予以孤露餘生,三昨年迫於公議,至有不獲已之事。

    此懷難抑,時遣掖屬,賜問於門外家。

    且喬桐罪人,乃先大王之所鍾愛,故不忍阻絶,亦時存問,此亦寔遵古例也。

    」 6月6日 ○癸醜,次對。

    仍行晝講。

     ○持平沈商賢啓曰:「考績之法,固無內外之殊,而京司褒貶,尤爲文具。

    該堂朝除夕進,而了勘是主。

    郞僚不計能否,而進參爲最,爲在考績之意?請另飭各司,仰體懋實之政。

    」又啓曰:「刑曹判書具善復,自來濫猾之習,隨處附麗之跡,前後被彈,非止一再,而未嘗少戢,略無顧忌。

    前席奏對,固宜敬謹,而辭語唐突,極爲橫恣,請施譴罷之典。

    」又啓曰:「參外官計仕陞遷之規,卽朝家不易之典。

    固當一從實仕,無或低仰,而近來政例不嚴,吏緣爲奸,當次之窠,預計豐薄,旣往之仕,潛圖嬴縮,至或爲捨此而取彼,當遷而不遷者,一過都政,每有人言。

    此雖細事,亦關末俗躁競之端。

    目今大政當前,請申飭銓部,嚴束該胥,俾無如前舞弄之弊。

    」竝依啓。

     ○右議政李徽之啓言:「輔國之不得兼提學,自是古例。

    頃因重臣之援例,疏辭旣蒙許施,而內閣與兩館,似無異同。

    以其新創,未有一定之規。

    資憲之不得兼直提學,纔有定式。

    則此亦不可不一番釐正。

    」上問諸左議政。

    徐命善對曰:「館各提學,一也,似不宜異同。

    」上曰:「事係定式。

    令銓曹之臣,旁照式例稟處。

    」吏曹啓言:「內閣提學,雖以曾經文衡及兩館提學之人,通融備擬,而最初定制,秩視兩館提學,則輔國重臣之毋得兼兩館提學,旣載《文獻備考》。

    內閣提學,當依兩館提學例施行。

    」於是,奎章閣提學蔡濟茶減下。

     ○以兪彥鎬爲奎章閣提學。

     6月7日 ○甲寅,以尹東暹爲刑曹判書。

    徐浩修爲奎章閣直提學。

     6月9日 ○丙辰,晝講。

     6月10日 ○丁巳,諫院停埏啓。

    正言徐有鍊啓曰:「埏以鎭厚之父,遽爾物故,未施當律。

    請鎭厚之支屬應坐者,絶島散配。

    批曰:」旣已物故之後,島配之律,移施於鎭厚支屬,此等法典,未之前有。

    不料臺閣,有此無法之請。

    停與不停,非所可論。

    「有練避嫌,乞命遞差。

    又敎曰:」楚獄多濫,猶有夜起彷徨之歎。

    予於去年夏,埏之獄事,以爲近是。

    不但此之爲然,伊時因埏支屬散配事,埏家婦女,至有自盡者數人。

    蓋婦女勿配之傳敎、刑曹發配之草記,互相巧違之緻,心嘗矜惻于中。

    近者盈握之啓,必於此件。

    每下亟停之批者,誠有所以也。

    今則渠已物故,支屬何知?埏支屬散配者,竝令放送。

    「 6月11日 ○戊午,輪對。

     6月12日 ○己未,以李壽勛爲司諫院大司諫。

     6月13日 ○庚申,以鄭民始爲吏曹參判,樸祐源爲吏曹參議,宋煥喆爲司諫院大司諫,金魯鎭爲同知經筵事。

     ○罷左承旨金文淳職。

    魚錫定拜都承旨,文淳移病不出。

    敎曰:「嫌路太廣,非美事。

    」遽罷文淳。

    及吏曹判書金鍾秀登對。

    上曰:「金文淳與魚錫定,有何嫌乎?」鍾秀曰:「辛醜禍家,孰不與鹹原爲嫌,而至於金氏,尤有所必避者。

    魚有鳳受學於金昌恊,實有師生之誼。

    當辛、壬建儲時,金氏初議于鹹原,則鹹原佯可之,末乃陰沮,終成一綱之禍。

    若論辛、壬之禍魁,則鹹原是已。

    摠戎使徐有寧,向亦以此義陳疏,則文淳秉執,宜無異同。

    至虎龍辭勳之請、一鏡讓功之疏,鹹原之心跡,有不可掩。

    」上曰:「曾於疏批,亦有所雲雲,而鹹原封勳辭疏、賓廳獻議,似可爲自脫之證否?」鍾秀曰:「鹹原,處國舅之地,居群兇之間,安得不作此外飾之擧?而及當甲辰後,其所執論,反爲高峻,欲以此服後世之議者,不亦難乎?」 6月14日 ○辛酉,行次對。

    領議政金尙喆啓言:「慶尙左水使申應周狀啓以爲:『本營額內,待變軍官、射夫等五名色,其數爲五百餘名。

    此非團束之卒,亦非營府統率之軍也。

    此輩竝屬城丁軍,其中擇其才藝者,爲千把哨官、旗牌等官,使之摠領,而時帶納布者之子姪無役人及他官來接者,隨屬於守堞、城丁之役,則不出十年,可以準司、哨、旗、隊之伍,而將領料布及軍卒賞格,則以營各邑餉耗中,二百石逐年劃給,以爲支放之資。

    乙巳水操後,試射俱中者,特施直赴之典事,自備局覆奏定奪,而其後多年遵行矣,至於戊寅,以《續典所》無,該曹防啓,而《續典》前直赴者,爲五人。

    《績典》後直赴加資爲六人。

    朝家恩賞,前後殊異。

    因舊復設,竝令廟堂稟處矣。

    餉穀之不緊浪費,固宜防塞。

    直赴之無名加出,亦當靳惜,而至於本營所處,異他關防,若因是而果有激勸之効,爲他日得力之道,則得失利害,較然明白。

    依此許施,而方其設施之初,若不嚴立科條,審定節目,則反生弊端。

    請嚴飭帥臣擧行。

    」從之。

     ○擢金鍾秀爲判義禁府事,以具允明爲刑曹判書,李衍祥爲漢城府判尹,李鎭衡爲京畿觀察使。

    尋遞允明,以金孝大爲刑曹判書。

     ○敎曰:「各廳有薦武弁中,未霑一官人,區別年歲、居住、根派、薦主,作爲冊子書入。

    其中宣薦禁軍及守部薦騎士,則各於其名下,朔數懸錄。

    此後依官案例,每有初仕,隨卽修正事,定式。

    」 6月15日 ○壬戌,敎曰:「再昨冬大政日,以文武堂上、堂下前銜中,跡踈閥卑人之流落京鄕者,其存沒生死,選曹或多,無以考知雲,豈非大是踈漏事乎?雖欲振淹疏滯,其勢誠無如之何矣。

    伊時,令銓堂,將此筵敎,行會諸道,凡文武前銜之生存人,毋論顯微,秩秩區別,報京司,以爲修正官案入啓之地,仍令身死者,應爲登聞人外,幾品以上則狀聞,幾品以下則報該曹之意,明有定式。

    伊後凡今幾年,未見有此等事擧行形止。

    必是兩銓或諸道中,不有朝令,因仍抛置之緻。

    其爲不審之失,不但有關紀綱而已。

    先以此意,自政院,問于兩銓以啓,亦卽下論諸道,使之據實狀聞。

    」 6月16日 ○癸亥,兵曹判書金華鎭,因事罷,以李衍祥代之。

    李福源爲工曹判書,洪樂性爲漢城府判尹。

     ○命加劃田結於縣主房。

    敎曰:「宮産甚少,調度之艱,可知。

    何拘定式?縣主房元定田座中,幾十結加給,與前所劃結,準百結劃給。

    」 6月18日 ○乙醜,領議政金尙喆等上箚曰: 親臨大政,期在明日。

    兵曹判書李衍祥,初當銓任,受命數日之內,不能倉卒擧行,事勢固然。

    請差退數日,俾開其周旋之路。

     批曰:「卿等之請,實合事宜,依此施行。

    」 ○吏曹判書金鍾秀上疏曰: 臣於日昨,伏奉同知成均館事及繕工提調之命,心有不安。

    古昔盛時,銓法最重長官。

    故雖在長官,不赴政席之時,佐貳之官,不得以長官,擬望於兼職。

    厥或有之,輒皆辭免,前輩故事,今可歷數,而挽近以來,此事遂廢,心常病之。

    臣於年前居銓時,分付政吏,毋得襲用謬例,今忽有此事,初旣自臣而言之,今何可自臣而毀之乎?乞適兼任,以存古法。

     批曰:「胡不從俗,能無爲弊。

    」 6月19日 ○丙寅,命前兵曹判書金華鎭罷職,削改薦時行首宣傳官安橚等職,參薦宣傳官樸基豐等汰去。

    敎曰:「薦法,毋論文、武,自來至嚴。

    文翰、武宣,幷稱極選,迄有遺風之餘存者。

    況於近日,思欲十分淬勵,則寧忍不少顧忌,屢薦屢罷,四日之內,七改其薦,末梢完薦?亦不過承兵判之指揮也。

    以翰薦紛紜,尙猶革之,況宣薦乎?姑不罷薦法者,卽寓存羊之義也,而渠輩乖受敎背公議之罪,不可不嚴繩。

    」遂有是命。

     6月21日 ○戊辰,輪對。

     6月22日 ○己巳,禦宣政殿,親臨都政。

    〈吏曹判書金鍾秀、參判鄭民始、正郞金宇鎭、佐郞李時秀、徐鼎修、兵曹判書李衍祥。

    〉鄭志儉爲成均館大司成,沈豐之爲吏曹參議,金熤爲冬至正使,李崇祜爲副使,沈商賢爲書狀官,李敬玉爲司諫院大司諫。

     ○原任弘文館校理樸在源卒。

    在源字而川,錦陽尉樸瀰後孫。

    性淸介鯁直,不隨俗脂韋。

    英宗甲午登第。

    戊戌一疏,獨櫻賊鋒,孤忠、直節,震一世。

    長秋之轉危爲安,亦賴是疏之力。

    世稱樸文烈後一人。

    至是卒於鄕裡。

    命蕩滌罪名。

     6月24日 ○辛未,次對。

     ○命時、原任大臣館閣諸臣,議一經講復設便否。

    領議政金尙喆議曰:「當初設法,庶幾作成人材,爲國家蒐羅實用之士,豈不是良法美意,而其奈士習不古,人巧多端,未見實效,反歸應文之科,流弊之莫可矯捄,反不如無是之爲愈。

    況今庭試講規旣停罷,其欲復講,隻是節製等科。

    如或無效之如前,而生弊之依舊,與其名實難副,銷刻不已,無寧難愼於設法之初。

    」右議政李徽之曰:「當初設初試,初取講經也,人或以無實用爲病,而若比之全然不讀者,不亦多乎?古有取專經之法,今之士,雖不如古,猶復知讀書,而爲應經之儒,則可不愧於出入場屋?及至停罷講規也,雖徒誦無用而能乎,一經者欲見,而不可得,則前之試講,其不爲無效可見也。

    然先復初試,後講規可議,而初試之弊,其亦多端。

    今不宜遽論,則講規無可行之時矣。

    至於圓點科之獨爲試講,亦不無難便。

    大抵科規,用一切之法,則士能知其所向,篤力做工,而如是參差,恐不能責效也。

    」領中樞府事鄭弘淳曰:「國朝科制,本未嘗不嚴,而講、製竝行。

    故三年大比之外,有科則必設別試。

    中古以後,凡有慶科,有製無講。

    雖設別試,或復除講。

    遂緻古制漸廢,末弊滋甚。

    今若論矯捄之策,則不必別求他道。

    惟在修明舊典。

    伏乞一經講,旣有先朝已試之規,且非目下創行之事,法其事例,永久施行,則其於釐科弊、遵先憲之道,恐合事宜。

    」奎章閣提學金鍾秀曰:「七書淹熟之經生,亦不免買櫝還珠之譏,則一經之講,亦豈不爲徒讀之歸,而要之製講,分爲二岐之後,工於製述,踈於經工者,十居八九。

    則使製述生,兼熟一經,假令徒讀,猶勝不讀。

    雖或無效,保必無害。

    」奎章閣直提學徐浩修曰:「殿下臨禦之初,渙發綸音,以四條爲通變之本。

    其一則,朱子貢擧之議,而經史分年之規也。

    若用《易》、《詩》、《書》、《春秋》三傳及《儀禮》、《周禮》、《戴記》,隨科分排,逐年輪回,而臨講沒註,專取文義,則差勝於帖括之不能通經,而十數年之內,士可通九經。

    此法之尙未施行,實爲聖朝之闕典。

    今玆臺臣之請,備局之啓,深虞積弊之莫可捄正,先就其已施易行者而言之。

    然舊制圓點之先講後製,到記之先製後講,增廣、別試之覆試講,皆三經中自願背誦,而無分排輪回之規,故旣誦一經,不復及他。

    擧子則緻力於句讀,而無意於文義。

    考官,則亦不以文義責擧子,而徒尙句讀之不錯。

    空踈者反占優栍。

    老實者或多黜落,行之幾年,未見裨益。

    今不必更尋乍施旋撤之舊制,宜就綸音中經史分年之敎,略倣朱子貢擧之制。

    循次應試,遍習諸經,則世多博古之士,朝有讀書之宰,庶可以措諸實用,丕變宿弊。

    」奎章閣直提學鄭民始曰:「一經講之當復議者,或以爲旣罷庭試初試,則不可隻爲節日製,而復設講規。

    欲復講規,則當先復庭試初試雲,此則似有不然者。

    當初設講時,有初試則有講,無初試則無講,故增廣初試,罷其典禮講,而亦行一經講,至於節日製圓點時,則先講後製,通方外時,則先製後講。

    此乃已例,今不必更復庭試初試。

    而節日製,依舊規行之,似無不可。

    」兼戶曹判書蔡濟恭曰:「臣於聖上禦極之初,以和制之不必更張,已有陳達。

    今豈有別見?惟在博詢處之。

    」工曹判書李福源曰:「講與製,本非二緻。

    行與否貴在一定。

    弊生於人,非法之過,申明之請,儘有意見。

    至於徒尙口讀,不可專責擧子。

    誠使立落之權,在於旨義,而不在於音吐,則士可以知所先,法可以久無弊矣。

    」行副司直洪樂命曰:「令講科立落,出於文義,而不出於音吐,則久而行之,自可有效。

    」禮曹判書金熤曰:「背誦之講,異於臨文之讀,未暇旨意之探賾,隻事句讀之記誦。

    若以身心實得之功,詞翰成就之效,責之於此則未也,而科儒講讀,稍異於經生之帖括,一時記誦,亦可以少有助於製述之功,則謂之以徒讀無效,亦過矣。

    今若復設講規,而略寓損益之義,變其背講,設爲臨講,勿尙其句讀,專取以文義。

    以此法試之於庭試及到記、節製,則別試四書之講,增廣典禮之講,雖仍舊貫,勿變講規,圓備而實效可得。

    」禮曹參判鄭昌順曰:「今此講、製兼試之意,本是國朝取士之規,而目今諸弊,科弊爲最,士習日渝,巧僞百端,如欲設科,則不可無矯捄之道。

    大抵法之愼於更張者,爲慮創新,不如仍舊之爲愈,而至於科制,雖使變通,而未能盡善,猶勝於初不變通,坐視其弊蠹之日滋也。

    惟我聖明嗣服之初,先燭此弊,首下綸音,特採群議,一國多士,莫不矯首拭目,而寢至歲月之久,迄無矯革之擧,非但多士之解體,有足歎惜,抑亦王言之嚴重,無所取信。

    此尤不可不變通者也。

    今之議者,或曰:『講經徒資口讀,無益實用。

    』此則不然。

    中古以前,先正、名碩,皆由講經,則今之講經,猶古之講經。

    專取口讀者,主司之失也。

    臣嘗見,遐鄕明經之類,始自學語,先敎經書,隻取瞽誦,專昧訓義。

    故對方策而豕亥莫卞,誦經訓而句讀不錯,以此取士,文於何有?今若試之以講,取之以製。

    勿論增、別、庭、謁、諸般節製,有科則講,先製後講,而每一式年,輒改講書,分排經書,輪回試講,則不出數式之內,可以誦習各經,而勿拘諺釋,專取文義,行之已久,士皆通經。

    本以製述之才,加以講讀之工,非如遐鄕經生,向壁瞽誦者類,比前之徒尙辭華,不亦多乎?雖於大比、明經之科,一半以講,一半以製,常使生畫居其半焉,則從前口讀之習,亦可以少變矣。

    然旣欲考講,則必先初試,而科場之雜亂,初試爲甚,作文者一而呈券者十。

    赴擧者半而隨從者倍,考校之煩,鑑別之難,實由於此。

    亦宜嚴立科條,別爲事目。

    惟在博詢而處之。

    」校理姜忱、李敬一、修撰尹尙東、副修撰金履禧、柳孟養等曰:「科擧設講,自是祖宗朝舊制,而粵在先朝己卯,創設講規,大科則背講一經,監試則背講《小學》。

    不誦一經,則不敢爲赴擧之計,故殆同專門之學,漸有讀書之效。

    一自此規之中廢,家塾無講讀之業,科場有倖冒之弊,有識之竊歎久矣。

    今當科規申嚴之日,修明舊典,則誠有光於繼述之德,而無論大、小科,一竝設講,然後可無斑駁逕庭之弊。

    庭試則設初試,廣取額數,使入格人,三經中自願背講,取通以上賜第,增廣則除典禮講,而一依庭試講規。

    至於監試之小學講、別試之一經講,亦令抽栍背講,嚴其格例,入格後許赴會試之規,一遵先朝己卯定式施行,恐合事宜。

    」 ○以金履素爲司憲府大司憲,金鍾秀爲弘文館提學,趙尙鎭爲黃海道觀察使。

     6月25日 ○壬申,吏、兵曹啓言:「外方文蔭武年歲、居住、登科年條、喪故,修成冊報于本曹之規,自今爲始,六月、十二月褒貶啓本上送時,同爲修報。

    至於文蔭武中身死人,應爲狀聞者,文蔭而正、都正,武而防禦使以上狀聞。

    其餘朝官,報于該曹,定式施行。

    」從之。

     6月26日 ○癸酉,飭濬川司疏濬之政。

    敎曰:「夜雨達宵,猶不至如注,測雨水深,亦不過三四寸。

    曉頭水標之報,則標上過流雲者,必是近來川渠壅閼,全不疏濬之緻。

    此後另加申飭。

    」 6月27日 ○甲戌,復授具善復訓鍊大將。

     6月29日 ○丙子,以李??爲司憲府大司憲。

     〈正宗文成武烈聖仁莊孝大王實錄卷之九〉 秋七月 7月1日 ○丁醜朔,展拜于景慕宮。

     ○獻納尹長烈啓曰:「姜世龜之負犯何如也?敢以子母鹿之說,肆然陳疏,爲嫁禍網打之計,得罪名義。

    今其孫忱,濫登瀛選,玷累名器。

    請姜忱勿復檢擬於三司之望。

    」不允。

     7月3日 ○己卯,以具善復爲判義禁府事。

     ○正言洪柱翼上疏曰: 今日義理,無過懲討,而治逆之道,未有本末。

    挾匕宮城,特其末,而其本則自在,指日稱兵,抑其末,而其本則固有。

    挾匕之兇,雖殄而深闈造亂,謀危聖躬之本,猶假郊畿之遊魂,稱兵之亂纔息,而暗地搆釁,釀成兇圖之本,尙延海島之喙息。

    臣謂亟允合辭之請,以嚴三尺之典。

    洪樂彬,本以狠愎之性,且多貪鄙之行,欲各立門戶,則家庭之內,便成仇敵,或意欲不遂,則叔姪之間,日尋戈戟。

    別樹私黨,淵膝惟意低昻,頣指鷹犬,搢紳多遭毒螫。

    昵近兇孽,勸使鳴冤,吹噓妖弁,必欲酬勞,甚至怙賣乃姪之威權,旁開貨賂之門路。

    防閫差除,皆有定價。

    胥吏去取,徵索無厭。

    圖占雄藩,恣意濟私。

    南倉萬錢,駄運何處,贖錢五千,勒捧何忍?而此猶細事。

    敦洞主第,乃先大王親臨之所,不得私買,明有受敎,而乃敢任意勒買,大張修葺,此乃渠一副罪案,有不可贖者也。

    李秉鼎,自是狎邪小人,濟以陰險之行。

    始托厚謙,圖占淸顯,末附國榮,極其顔膝。

    手彈權禛,實出先發而制人,薄救山林,隻爲要名而媒榮。

    人皆畏之如豺虎,世共指目爲妖兒。

    向在湖營,醜聲尤著,年久牛贖,爬櫛追徵,浚剝膏血,怨聲載路,生日物件,勒徵列邑,較其多寡。

    至書貶第,藍浦墓下,廣占田宅,安眠禁松,恣意斫運,而私役丁夫。

    富民膏壤,啗以幕裨,而廉價勒買。

    宣化堂論價之說,有口喧傳,一道嗷嗷,如逢亂離。

    此已痛駭,而於渠猶屬薄物。

    至於向來疏中,萬萬可惡。

    創爲謊說,質言於君父,此而可忍,孰不可忍?臣謂臺疏薄勘,不足以懲其惡也。

    若使此二人者,不幸而用於世,則世道之害,不知至於何境。

    伏願竝施屛裔之典。

    嗚呼!列朝躋配之臣,或以功烈之盛,或以際遇之隆,庶幾無憾於典禮之重。

    至於年前第九室先正追配之擧,而可謂盡善盡義也。

    獨樸元宗等三勳之享?中廟;南九萬等三臣之配肅廟,大有所不安者。

    當主廢稔虐之日,倘非三勳臣之功,則宗社之得有今日,未可知也。

    然則其績著紀常,勳在社稷,孰不曰一代功宗?而獨其脅持君上,廢黜國母,其罪關倫紀,有不得以掩者矣。

    噫!愼守勤之死,非關惡逆之罪,而其時端敬王後,旣已膺翟褕之尊,受臣民之賀。

    元宗等祗爲身謀,不顧大義,假托宗社之計,倡爲庭請之擧,終至脅君父而廢國母。

    伏觀?中廟答庭請之批曰:『糟糠之妻,何以爲之?』然則,當日處分,非出於?中廟本意,而特迫於勳臣之強請,可以推知矣。

    彼三勳之罪,安得免百世之誅,而其協贊中興之功,反不足以償之矣。

    及夫坤極陞祔之後,彼三臣者,安得仍據配侑之列乎?靖社之功,功則功矣。

    寵以鐵券,報以世祀,斯亦足矣。

    至於庭享,斷不可置也。

    九萬等事,尤有所痛心者。

    我肅宗大王甲戌、辛巳之處分,可以建天地、質鬼神。

    況乎六載覆盆,天日昭回,坤軸復正,壼儀重光,此正百靈謳歌,八域蹈舞之時。

    而彼九萬,身居上台,其所謂:『與己巳何異之言,已是絶悖無倫,而及夫希載之獄,逆節彰露,神人共憤,而全昧必討之義,乃敢強引議親之法,眩亂天聽,假托深遠之慮,欲掩衆目。

    至於希載伏法,禧嬪不安,禧嬪不安,世子不安,世子不安,宗社不安之說。

    全出於曲成義理,翼蔽兇逆之計。

    終至屈法於必誅之地,涵貸於八年之間,遂緻妖蠱之變,禍極長秋。

    此莫非老奸,暗曲心術,陰邪言議,有以馴緻之耳。

    且當壼位光復,禧嬪降號之後,大義已定,名分截嚴,安有更容他議?而尹趾完貽書九萬,潛議禮遇供奉之說,至於露章上徹。

    不思竝後之嫌,遽生逼尊之議,終緻萬鼎、鳳徵之徒,接跡而跳踉。

    至於崔錫鼎,則當辛巳討逆之日,全事掩覆之論。

    初欲刪沒妖婢之招於結案,以塗一世之耳目。

    繼又連上三箚,力請無緻窮竟,惟恐逆節之或露,必欲鞫事之沮敗。

    至如梁獄之譬,尤爲乖戾。

    噫!梁獄之不究,誠以恐傷太後之心。

    今慮獄情之連及禧嬪,至欲無究,謀害國母之賊,是何等義理,何等言議耶?此實傳法於希載伏法,禧嬪不安之義理,而保護春宮四字,實爲舞奸眩人之資斧。

    嗚呼!變起宮掖,禍烈坤極,爲臣子者,政宜沫血,快伸王章,以慰聖母在天之靈。

    況乎春宮毓德已早,八方愛戴,保護二字,初無指擬之端。

    且鋤治兇逆,保護東宮,各是一事,是正竝行,而不相悖者。

    今乃皷邪說於無形之地,縱讎賊於已露之後,乃曰:『吾言出於深慮,本心無他,』雲爾,則人孰信之?彼亦平日略涉經史,口談義理者,豈獨不知?而隻緣私意偏着於禍福,邪心背馳於義理,甘自陷於奸回不忠之科也。

    噫!彼三人,一心相傳,同惡共濟。

    九萬之議,得售於甲戌,馴緻辛巳之變。

    若使辛巳錫鼎之言得行,則不知復釀出何許變亂,而幸賴乾斷廓然,餘孽潛消。

    然而其後數十年之間,附影鼓吻,寔繁其徒。

    世龜之奸,魍魎於白日;潛、溥之兇,刀劍於柔膚。

    卒之辛、壬之禍,幹天憲而禍宗國者,皆此輩之麾下褊裨。

    則《易》所謂:『履霜堅氷至者。

    』籲!亦痛矣。

    洪惟我肅祖光臨四紀,化洽八域,蒐羅賢俊,名碩相望。

    當其禮陟之日,欲簡庭配之臣,俊偉光明者,指不勝摟。

    今乃以如彼奸邪,得罪聖母者,登配廟庭。

    一之爲怪,至於三人。

    臣每念及此,心骨猶驚。

    且念此議之發,必有以廟享體重,今難變改,以售沮戲之計者,此實不然。

    夫以不可不享之義,乃有追配之理,則今以不可不黜之義,獨無釐正之理耶?又況肅廟辛酉罷黜趙絅之享於顯宗廟庭,便成國朝已行之例,則又何有於體重難變之辨乎?昨年儒賢告退之疏,目下可言者,奚至一二?而必以此事,特擧而言之者,豈不以義理之關宗廟之禮,至重且大乎?但三勳之事,闕而不著,三臣之論,略而不詳。

    臣或恐聖明,於此事實之所以然,義理之所當然,或有所未盡照燭,而難愼於不可不改之禮也。

    伏乞聖明,廓然快斷,黜濫享於宗宮。

    改簡同德,正廟禮於配腏,于以整百年之謬例,聳一代之瞻聆焉。

     批曰第一叚,豈容再誤?涇渭在中。

    要囚尙曰服念五六日,矧爾不宜徑斷者乎?第二叚,人固捨是,犯旣如彼,在朝家綜名實之政,不可無査勘之擧。

    所擬律,固難決意於從違也。

    第三叚,惟彼三勳、三相臣事,卽予稔知飫聽者。

    於其所以然、所當然之際,又講之雅矣。

    爾何曰雲然?昨秋,有儒臣疏批,爾未之見乎?將先王叮嚀之敎,誦復之,到今爾之不有是而說是,得無妄乎? ○敎曰:「正言疏批旣及之,所論諸條,亦多直書指的處。

    果有是也,罪將何之?脫不脫間,不可置諸?昧之科。

    前監司洪樂彬、李秉鼎,下該府嚴問口招以聞。

    」 ○掌令權德訓上疏曰: 三代敎化之具,載在方冊,固不敢輕議,而如先正臣李珥鄕約等書,皆簡要而易行。

    臣願,另飭方伯之臣,使各道、各邑,講行鄕約,擇其邑中有德望者,定爲都憲、副憲之任,每年春、秋,講其條約,課其勤慢,隨以賞罰,而其有不遵者,都憲報于長官而治之。

    其有最難化者,長官報于巡營而處之。

    如此則民之良善者,知恥而有格,悍頑者畏威而懲戢,風俗安得不歸於敦厚乎?學校,賢士之所關,而培養之根柢也。

    三物賓興,其法寢壞,至于今日,無復可言。

    惟以科擧之學,爲立身之根基,而若其躬行實踐之工,天德、王道之要,視若弁髦,絶無僅有。

    士習之不正,專由於科弊。

    科弊之冒濫,專由於培養之失其道。

    國初列邑,各設訓道之職,專責敎養之任。

    及其末流,訓導不擇其人,侵漁校生,爲弊滋多,遂以中廢。

    今若申明舊典,復設訓導,另加擇差,豊其廩料,俾之專意敎冑,則人才菀興矣。

    至於科弊,亦有其說。

    照訖考講,法意截嚴,而中年以後,廢閣不行。

    臣願每當設場之初,自其邑守令,先行照訖之規,能通《孝經》、《論語》等書,然後始捧單子,許令赴試,則不文之類,自無冒赴之弊。

     批曰:「令廟堂稟處。

    」備邊司啓言:「照訖講則益加申飭,俾有實效。

    訓導之設,停廢已久,變通猝難。

    」從之。

     7月4日 ○庚辰,擢徐有慶爲工曹判書,李性源爲漢城府判尹,以兪彥鎬爲藝文館提學。

     7月5日 ○辛巳,次對。

     ○義禁府啓言:「洪樂彬,以其罪負,專事掩諱,不可循例請刑;李秉鼎貪饕不法之罪,請議處。

    」敎曰:「諸條中家庭間雲雲,與按道不法,在朝濟私之罪,不啻間然。

    本事大關倫常,藉令節節得情,適足爲朝廷之羞。

    敦俗之道,豈忍爲此?此乃原問目中,欲使拔去,而未果者,此叚置之。

    所謂頣指之鷹犬,昵近之兇孽,吹噓之妖弁,臺章不指姓名,囚供不言誰某。

    是渠甘處?昧之臼也。

    又若賣威開賂,定價於防閫,索貨於胥吏等事,亦皆極口發明,有若全不幹涉者然。

    大抵有罪無罪,十目難掩,雖欲諱也,其可得乎?至於圖占雄藩事,不及於傳旨,不發於問目,而渠,獨忽地以爲雲雲,眞所謂欲巧反拙。

    始初差遣也,未免拘顔牽私,不能爲官擇人。

    此乃自朝家先失其道也。

    如渠臨窘謊譫之談,固不足索問,觀渠爰辭,捨他嚴畏之分,帶得噴薄底意,渠或知有國法,安敢乃爾?原供辭,所當勿施,更加逐條詰覈。

    渠家之緻有今日滄桑,一則誰也?二則誰也?每一念至,駭憤交中,一猶不欲泚筆汚口,況至再至三乎?其中嶺營事,不可不一番行査。

    有則抵法,無當酌決,姑勿議讞,以待處分。

    李秉鼎事,臺疏論列中諸條,觀其爲說,或屬心術之際,或在久遠之跡。

    又或是已,被譴己遭駁之事,在朝家尙寬之政,不必更加盤問。

    而其餘莅藩時,各項不法囚供,全不分明,且令言者之言,節節爽實,所謂不炊之竈,煙何從生者,政是此人準備語也。

    其爲孤負分憂之罪,誠非細矣。

    此則,當有按査之擧。

    姑勿議處,以待結末。

    」仍遣禦史林濟遠,按覈嶺南。

    金履禧按覈湖西。

     7月8日 ○甲申,展謁于太廟,展拜于彰義宮、藏譜閣。

     ○副修撰尹行修上疏曰: 臣之高祖故相臣趾完,立朝事實,臣於昨秋,對金亮行之疏,略陳其槪。

    廼者,洪柱翼之疏,又蹈襲前言,惟以醜辱爲事。

    若其所以爲說,在於私書一叚,而伊時書意,不過曰:『旣有誕育之勞,供遇之節,宜有稍異,而今以此,直歸之於不思竝後之嫌者,雖欲急於搆人,而何其不敬之甚也?臣祖,於戊辰元子議號之日,首擧漢明德皇後故事,以爲奏對之第一義。

    及夫甲戌更化之初,有此往復於其時首相,其危忠苦誠,可質神明。

    不料反緻唇舌於旣骨六十餘年之後,乃至於此也。

     批曰:「不待爾言,曾所稔知。

    」 7月11日 ○丁亥,輪對。

     7月13日 ○己醜,時敏堂火。

     7月14日 ○庚寅,次對。

     ○諭行操諸道曰:「今秋習操,昨年行操處,關西外,雖命停止,外此諸道,亦多設行。

    薦歉之餘,幸有稍稔之望,而及此時,民又不得息肩奠居,裹糧赴陣,勞費不些,言念至此,殊極矜悶。

    然而詰戎重政,抛廢多年,民不知軍,將不知兵,寧不萬萬寒心?以彼較此,有輕有重,以是不得不許施,而亦豈可全然無飭,任其作弊受苦乎?曾聞行操時所費,不但糧資、軍裝而已,漁賄索賂,爲弊多端。

    究厥難支之瘼,職由於守令之不禁斷、帥臣之不嚴束。

    今玆之敎,期用無犯,行操諸道,當有廉探之擧,以憑其勤慢。

    至於犒饋、試藝等事,官則費財,而兵不蒙賞雲,此亦當在考察之中,雖於營鎭官門聚點處,必有侵漁小民之弊。

    此則,未行操諸道,一體嚴飭。

    」 7月16日 ○壬辰,以具善復爲刑曹判書。

     7月18日 ○甲午,吏曹判書金鍾秀,上疏辭職。

    許遞。

    以李福源代之。

     7月19日 ○乙未,次對。

    召見湖西按覈禦史金履禧。

    左議政徐命善曰:「伏見禦史書啓,李秉鼎之無嚴不法,死有餘罪。

    牛贖追徵,合爲一千八百七十六兩。

    或有再昨年犯屠,而昨冬納贖者,或有赴任前犯禁,而秋冬間徵贖者,盡爲私用。

    昨年十月,以其生日,行關公山等十六邑及一驛,使之輸送官酒列邑,或隻送酒壺,或竝饋肴羞。

    一路傳笑,殆若童謠。

    到營後,所買田,爲七石十三鬥下種之地、所換驛田,爲二十七鬥地、禁松犯斫樑柱材十六株、闆材七十立。

    私役丁夫,鴻山等四邑分定之數,合爲一千六百名,而不給雇價。

    富民千光周等,有美田不願賣,則假以裨將之帖,操切勒買,至有涕泣之說。

    則所買田,竝宜還退,以解民怨。

    利仁前察訪洪昌源之?於威喝,聽換公田。

    水使柳鎭說之不畏公法,許斫禁松之罪,俱不可不嚴處。

    藍浦縣監李尙顯,凡於擾民之政,一皆承順,惟令是從,亦合重究爲言。

    秉鼎罪狀,箇箇綻露於繡衣按覈之時。

    以此觀之,則當初呑吐於嚴問之下者,尤極痛惋。

    旣經詳査之後,揆以國體,別無更爲盤問之端,令該府,依本律處斷。

    水使柳鎭說所管安眠島養松之政,何等嚴重,而初旣畏?許斫,末又錯報株數,不可不重勘。

    藍浦縣監李尙顯、鴻山縣監徐直修、庇仁縣監李家煥、靑陽縣監李命瑀,凡係役民之事,朝家飭禁,不啻諄複,則雖有營關,何敢任自調發,至於千餘名之多乎?後弊所關,亦宜嚴處。

    利仁前察訪洪昌源,近來驛路之凋殘,實由位田之閪失,身爲郵官,不顧公法,聽換私田,論其罪狀,合施當律。

    竝令該府,拿問定罪。

    所換驛田,卽爲推還。

    富民田之勒買者,禦史旣請還退,宜一體許施。

    」上曰:「所犯諸條,無論大小,皆是罔赦。

    若使李秉鼎,知有朝廷,焉敢爲是?守令贓汚,尙難容貸,況按藩者之罪惡,彰露至此乎?竝依施。

    」 ○敎曰:「李秉鼎事,繡衣査啓,旣甚纖悉。

    到今又無更査之道。

    俄者,大臣筵奏,自上從施之意此也。

    然法不可屈,而律則甚重。

    論以法紀,犯罪者一一承款,不得盡其辭可也。

    所犯贓汚中,用下處與禦史持來文書,罪人處一一詳準取招,仍令現納,踏印文書後照律。

    」 ○以任嵂爲洪忠道水運節度使。

     7月20日 ○丙申,配李秉鼎于端川府。

    敎曰:「世祿之家,鮮克由禮,立朝乏匪躬之節,處官多濟己之謗。

    不幸三數年來,其罹于法、陷于辟者,非貪則逆,朝著一空,殆同網打,免者幾希。

    嗚呼!此曷故焉?豈但世臣之不幸?卽國家之不幸也。

    每一念至,寧欲無吪。

    能使今日臣僚,徵前毖後,忘私奉公,則夫安有是?而彼識蔑資淺者,間或有蹈藉先蔭,驟躐華顯,則驕心易生,素志不守,朝見燎原之禍,夕犯滔天之惡。

    試看前後,種種遭罹,又不知爲幾人,而至若李秉鼎,又其中一人也。

    究厥辜犯,可勝誅哉?諉以煖寒之會,列郡徵生日之需,稱以奪屬之物,安島斫禁山之松,私發丁夫。

    其名無實,勒取郵田,厥數不些,富民之壤,啗利而攘,贖牛之金,年久後徵。

    凡此數件,不可但謂不法而已。

    其爲貽辱淸朝,施及搢紳,莫有甚於此者。

    誅之殛之,明正常刑,渠亦豈有容喙之端?而噫!所可懼者,貪風未見紓息,世家日就夷滅也。

    昨於繡啓,以千餘金贖貨,盡歸私用爲言,而然猶不卽抵律,更使納招者,庸寓求生必死之義也。

    及觀爰辭區處,或多有據。

    其中四百金用處,雖近私用,亦曰遞等帖下雲爾,則此內外營閫通行之事,未可便以私橐論也。

    設令外此,有染指肥己之事,不一其緖,此姑未發於朝廷,朝廷當從已發者勘斷可也。

    且念前此一二贓汚之吏,猶以未承款酌配。

    則況秉鼎所犯,明有大小之別歟?說者以爲:『更査爲可』雲,而予則曰:『有傷國體,無係國綱』,及此決折,不害爲罪疑之典。

    李秉鼎,特爲減等,邊遠定配。

    今日之敎,非失於寬也。

    欲望外內在官之臣,職思其居,直哉惟淸。

    是不但予區區之幸也,抑亦不忝乃祖乃父也。

    幷須知悉。

    」 ○是歲,嶺南後漕倉一船,敗於靈巖;湖南之綾州稅船,敗於扶安;又一船,與務安稅船,敗於萬頃;湖西之洪州、恩津稅船,敗於高陽;公州稅船,敗於通津。

    敎曰:「自先朝甲午飭敎以後,稅穀無臭載之事,裝發及期,護送惟勤。

    數年以來,此法漸弛,昨年甚於再昨年,今年甚於昨年。

    今年,敗船,不知爲幾遭,業欲提飭,而姑且寬之矣。

    昔我先朝,丁寧飭勵,非爲米斛有是敎,誠以粒米辛苦,出自小民也。

    予敢不修明成憲?觀此畿伯狀啓,故敗情節,明若觀火。

    千包臭載,一望鉤拯,穀不知去處。

    船不知去處。

    而猾鄕奸卒,穩騎他船,泛稱不知,寧有如許法綱?若不如法懲治,來頭奸弊,無以防之。

    敗船監色、沙格等,令道臣,除尋常親執訊問。

    首謀作奸人,劃卽摘發,依式定律,以爲懲他戢後之地。

    早如勤裝,豈容奸謀?又能謹護,豈售奸情?當該裝發及護送地方守令邊將,一幷削職。

    令該府拿問定罪,大抵外邑視京司,法令如金石,則不出數年,法禁之解弛,豈至於是?歲後敗船諸道監司,一幷從重推考。

    此乃三令五申之意。

    復以此弊登聞,隨卽嚴繩,斷不可已。

    」 7月21日 ○丁酉,行皇壇望拜禮于北苑。

    神宗皇帝忌辰也。

     7月23日 ○己亥,以徐浩修爲吏曹參判,金鍾秀爲禮曹判書。

     ○敎曰:「阿耳事,屢於筵席講之熟矣。

    曾因故兵使張泰紹狀請,伊時廟堂,以阿耳面土地人民,許令全屬本鎭,而本府尙不出給,種種葛藤,皆從此中出。

    大抵百包糧餉、百名軍丁,則旣卽割屬八處土地,八處人民,則迄此靳與。

    賦出於此,民屬於彼。

    決非事理之所當然,且在朝家一視之道,府亦關防,鎭亦關防,楚山府葛坡等八處,土地、人民,依先朝庚申定奪,卽令付之阿耳鎭。

    」 ○敎曰:時敏堂改建之役,在所不已,材木不得不許斫,而見今晩炎如此,秋務孔殷,寧緩改搆之役,難役方農之民。

    安眠島宮材斫代,姑待秋成。

    「 ○持平姜忱上疏,命還給。

    疏曰: 洪柱翼疏,追論辛巳事,攙入臣曾祖故參判世龜構誣醜辱,罔有紀極。

    噫!往在辛巳,保護春宮,是乃宗社大計,搢紳卿宰,擧皆陳疏抗言,慰安之道,保翼之方,靡不容極。

    則惟此義理,眞所謂建天地,而不悖者也。

    臣之曾祖,年老病深,退居鄕裡,縣道封章,數百餘言,一是出於保護國本之危忠,而至於子母鹿三字,疏中有曰:『王世子所遭情理,雖壯歲,血氣已定,其勢固不容須臾支也。

    矧以幼沖玉質,湯火燒心,雖使百神扶持,日復一日,積憂增悸,豈能保其常性乎?臣每讀前史,至魏主子母鹿之說,未嘗不掩卷而太息也。

    』惟我肅宗大王,特諒其疏辭之無他,其時筵席,隻以語不審擇爲敎,而三司之地,章甫之列,相繼伸救。

    大司諫尹德駿之疏曰:『語不擇發,誠如聖敎,竄之嶺海,豈非過中?年過七十,廢仕鄕居之人,顧安有利害之心乎?』獻納尹行敎之疏曰:『疏語,雖似妄率,若其所憂,則亶出於擧國延頸之地。

    其所以爲春宮,乃所以忠殿下也。

    』掌令樸泰昌之疏曰:『昔李泌,以黃臺瓜辭,諷於唐宗者,豈非過慮?而唐宗猶不之罪,良以忠臣憂國,不害爲危言讜論也。

    今其疏語,謂之妄發則可矣,而其情則與李泌,同一過慮也。

    』修撰尹星駿之疏曰:『要其緻意,都在於爲貳極一死,利害、榮辱,撥置身外。

    白首頹齡,赤心可質,寔是忠愛中所出。

    』進士吳鬥春等疏曰:『自變故以來,立我殿下之庭,進言以勉殿下者,莫不以保護我世子,爲第一義。

    至於遯跡山林,無意世事者,亦眷眷於此,則此蓋出於爲世子願死之心,欲使殿下,以保我國家億萬年宗社也。

    』於是乎壬午之放釋,丙戌之給牒,斷自宸衷,昭晰無餘。

    今於八十餘年時移事往之後,揷入過去之說,歸之罔測之科者,是可忍耶?噫!保護春宮,卽人臣職分內事。

    則柱翼所謂,眩亂義理者,有何意也?當時一疏,亶出爲國赤心,則柱翼所謂嫁禍網打者,指何事也?嗚呼!國家之事變屢經,而人心之義理不泯,隨時盡忠,抗疏憂國,固出於秉彜之所同然。

    使柱翼,苟有一分人臣之心,豈忍以保護一事,追論於近百年之後,極口詆毀,甘心論斥,若是之無忌憚哉?噫!彼柱翼,自其韋布,卯育於賊禧之家,托以修譜,綢繆於趾述之輩,稱爲講學。

    出沒於能、量之間,陰邪之氣類旣同,奰慝之腸肚相連。

    其所聞見,不出於危逼儲君、動搖國本,則無怪其角立背馳於此箇義理也。

    尤可痛者,渠以兇逆血黨,倖漏天網,不思革面歛戢,乃敢匿跡跳踉。

    目下誅討之義,緩聲而闊略,前塵久遠之事,努目而捃摭,以爲掩遮漫漶之計,究其用意,兇且憯矣。

     7月24日 ○庚子,右議政李徽之上箚曰: 臣伏聞,持平姜忱,因洪柱翼之疏,爲祖對卞。

    疏批未下,元本雖未及見,辭意之絶悖,人多傳說,何其無忌憚也?夫保護雲者,言之於有危之地者也。

    往在辛巳,肅宗止慈之仁彌篤,主鬯之位永奠,則實無可危之端,而托以深憂,作爲保護之說者,是何意也?一種陰邪之徒,潛懷樂禍之心,強取不當之二字,文開唱和,欲掩其跡,末梢眩亂之甚,欲售網打之計者。

    此固爲國家之罪人也。

    今忱不思公議之已定,罔懲當日之嚴勘,甘心舊習,恣意跳踉。

    夫世龜疏中一句語,極其駭悖,其時爲世龜伸救者,猶曰語不擇發,又曰妄率,亦不能自掩。

    忱乃謂之建天地不悖者,一何放肆之甚也?反詈之風,末世浮薄所緻。

    而至於忱,非但反詈,便一急書。

    忱旣知柱翼之爲兇逆,則屢居言地,何不一言以正其罪,被其論已,始有此言耶?嚴加處分,明示好惡,斷不可已。

     批曰:「向來臺啓,急於論人,追提百年前事,不嫌語犯莫重,況在今肅祖處分已定之後乎?旣被譴遞,不必疊床,而至於本事,卿箚盡之,不須說也。

    又若倒戈反擊,大非美習。

    彼之反詈,殆無餘蘊,實所駭惑者。

    容俟賓對日,議卿等決之也。

    」 7月25日 ○辛醜,召見嶺南按覈禦史林濟遠。

    上曰:「觀此書啓,本事外,贖錢所犯幾何,人蔘剩利幾何,還耗加用幾何?刑杖改造,必有傷殺人命矣。

    」濟遠曰:「私用贖錢,二千餘兩,蔘價,未知京貿本價之多少,故未詳而還耗,全係穀價之多少。

    傷殺人命,未之聞知,而全以威虐爲事。

    」敎曰:「臺疏所論二件事外,又出不法三大條,嚴問取服,如法照勘,眞所謂無容更議。

    渠之所犯,無非絶悖無狀之事,是可忍也,孰不可忍,渠之謂也。

    待覆奏保放罪人洪樂彬,卽令該府嚴囚,明日次對後開坐,捧口招以聞。

    」 ○以李性源爲刑曹判書,徐有慶爲禮曹判書。

     7月26日 ○壬寅,晝講。

    兼行次對。

    右議政李徽之曰:「姜忱,以其祖世龜疏一句語,爲建天地不悖之義理,極爲駭妄。

    又反詈言者,驅之罔測,此習不可長。

    」上曰:「使洪柱翼,果如姜忱之疏,則何乃不言於前,而今始言之耶?肅廟朝處分,極爲嚴正。

    到今柱翼,重言複言,亦太過矣。

    」戶曹判書蔡濟恭曰:「其時四字義理,無人不爲。

    右相之先臣,以玉堂有所懷,亦有此說。

    右相則以爲:『自中有此議論,則固無所妨,異己者若言之,則有甚麿意思?』雲矣。

    」徽之曰:「先臣書進所懷,果有保安東宮之說,保安、保護各異。

    保安,卽保嗇慰安之意也。

    」上曰:「姜忱之罪,何以處之?」左議政徐命善,請削去仕版。

    上可之。

     ○左議政徐命善啓言:「伏見嶺南禦史書啓,各庫各樣錢,前後換錢,合一萬兩,而稱以婢貢上納,送于都下富民,料販取利,三朔之內,刑配者,合爲一百五十六人,而一竝徵贖,或歸之私用。

    加捧耗穀,合爲二千二百餘石。

    蔘封進時,暗標門客之蔘,密囑審藥,視標而收之,準給價錢六千兩于其客。

    樂彬貪饕蔑法之狀,若是狼藉,合施當律。

    撿律之低仰律文、審藥之幻弄貢蔘,請刑推遠配。

    」從之。

    命善又啓言:「據禦史別單,漆谷、陰竹兩邑刑具違式。

    請兩邑倅,竝拿問定罪。

    」從之。

    敎曰:「疲如柒谷,殘如陰竹,不有朝禁,恣意犯法。

    外此各邑大且腴處,果皆一一準守金石,無或違越乎?況兩守令,一則已遞,一則無勢。

    繡衣之獨論此二邑,得無愧於不撓不屈之意乎?然未知何邑之漏網,則亦不可抑斷徑勘,而惟此典則之書,刊布未幾,監司犯法,守令又犯,今日紀綱,可謂末如之何矣。

    又況不當用棍之邑,有此現發,雖諉之使客所用,而大中小棍,竝皆造置,尤是法外之事。

    以此以彼,監司、兵使,若能隨現重治,豈有是弊?第令本道,更加嚴飭。

    」 ○敎曰:「樂彬之許多負犯,自有勘處之道,而其中到任日,不有典則頒下之式,凡係刑具棍制,一竝改造,務欲稍過其制。

    惟是刊布之書,卽是禦極後首頒之命,而渠敢如是毀壞,將此心何事不爲?眞所謂殺無赦。

    至於律官,特以疲殘之徒,?於咆哮,承望不已者,雖不足責,不可無懲後示衆之道。

    令道臣,大會民人,布告樂彬越法之罪,該律官,刑推一次後發配。

    」 ○大司憲李??、大司諫李敬玉上箚論。

    姜忱,投疏反詈,曲成邪論,眩亂國是之罪,請遠竄。

    批曰:「箚重於疏,一司異於兩司,長官自別於下僚矣。

    」仍敎曰:「姜忱疏語,多失倫脊,豈或急於申辨,不遑細究乎?乃敢任情信口,從而反詈對駁,日昨相臣之箚,亦出於正風習、勵廉恥之意,予所歎賞,然忱之所犯,非關於如何之事。

    則兩司長之疊上箚本,事面不已重乎?萬一有過於此之擧,將以何擧應之?一或似矣,再實不可。

    此非爲忱地也,所重惜者,臺閣擧措也。

    不可無提撕之道,大司憲李??、大司諫李敬玉,推考。

    」 7月27日 ○癸卯,敎曰:「年前,已有定式受敎。

    鞫囚猶然,況下於此之罪乎?王府刑推,每準一次。

    雖於十許度,或五六度直招,而若準一次,則是直招,而猶加刑,殊乖審克之義。

    此後,雖有一次加刑之敎,而未準次直招,則停刑公事,直爲修啓。

    」 ○獻納尹長烈上疏曰: 姜忱對卞之章,誠一變怪也。

    世龜之事,尙何言哉?以白首老兇,持斧投匭,臺閣發按罪之啓。

    聖祖施投荒之典。

    伊時公論,不待百年而定。

    且被劾於人,如忱處地者,前後何限?而何嘗有目人以黨逆,公肆詬罵,如忱之爲哉?忱之於國榮,雖曰臭味之不同,自有聲氣之至密。

    圖占行人,爲其納交於堂後也。

    吹噓完圈,爲其樹黨於鑾坡也。

    出處、言議,必稟宿衛所者,果誰之事也?忱之一疏出,變幻大義,反詈言官,畢竟處分,止於削版,何以懲兇圖,而嚴隄防?請施屛裔之典。

     批曰:「迄可止矣。

    便不光鮮。

    」 ○司諫趙榮弼上疏略曰: 貪汚之習,愈往愈甚,至於李秉鼎、洪樂彬而極矣。

    懲貪之道,臣有一得之愚。

    各道都事之設,依古行臺禦史之例,名之曰外臺,使之紏察道臣、守令之不法者,而直啓論彈。

    今則不然。

    以遐土微匹,差送寄食於營下,無所事焉。

    臣以爲:宜用侍從有風力者,使之紏察論彈,則雖如秉鼎、樂彬者,必不敢放恣無忌,如是之甚也。

    年來振淹滯之政,不可謂不行,而至於蔭官,不得蒙一視之澤。

    白首老蔭之積仕者,年限已過,則法不當除邑,故以江華經歷、水運判官,金井、利仁兩郵官,輪回差遣矣。

    兩郵移屬雜岐,水站又罷,隻餘江華一窠。

    臣以爲:金井、利仁兩郵官,還復舊例,爲振淹滯之一端。

    悅軍情之道,專在於賞試射一事。

    遠方殘民,編伍於京軍門,別無資身之策。

    昔在先朝,俯念此狀,試射頒賞,逐朔設行,軍兵以此爲生涯之資。

    故肄習武藝。

    近日則一切不行,軍情抑菀。

    伏願自今賞試射,以時設行。

    我國以科目取人,而近年以來,科擧絶罕。

    節製則方外之儒不得參;式年則製述之士不得與。

    臣謂節製,宜通同方外;式年,宜製講參半。

     批曰:「諸條下廟堂稟處。

    」後,於次對,領議政金尙喆曰:「各道都事之以侍從差遣,此議自古有之,而實效難責,窒礙多端。

    老蔭之積仕過年者,古有郵官差送之事,而非但反生弊端,亦係官制,猝難輕議。

    賞試射之近來一切不行,有非鍊戎事,慰軍情之道,此當申飭軍門。

    式年之分製講,固爲激勸士林之道,而科制變通,亦難遽議。

    」上曰:「科制,卿等出去,議定節目,好矣。

    」 ○義禁府啓言:「洪樂彬罪狀,反覆究問,泛稱遲晩。

    請加刑。

    」判曰: 罔赦之罪,有五件。

    有一於此,難逭金木之誅。

    各項所犯,俱無?昧疑晦者,印簿昭在,證左瞭如。

    到此地頭,焉敢終諱?倉錢事,諉諸謬例,不言先下之故,贖貨事,無論帖下與私用,渠以道伯,莅任數朔,貪於罰鍰,重罪則屈法不配,輕罪則越法加徵,反以循用通行之例,納供。

    舊還事,昨年特敎,何等丁寧?雖無是也,豈忍犯手,而陰圖營耗之利?濫捧二萬餘包穀物,卽此一節,尤是死罪,亟施當律,以謝嶺民,在所不可已。

    刑具事,不念國家惻怛之意,不有王府金石之則,手自定樣,竝變其制律,官莫敢誰何,獄吏惟承指揮。

    此乃不滿於典則之書,欲售角勝手段而後已者。

    貢蔘事,渠不足言,有辱朝廷。

    所欲道也,言之汚口。

    自上雖不逐條發問,在攸司者,其可不嚴覈取服乎? 義禁府又啓言:「樂彬五條不法之內,四條則遲晩,貢蔘一條,推諉幕屬。

    請照法。

    」判曰: 四條所犯,雖不能終始抵賴。

    至於貢蔘事,一向隱諱,諉之於幕屬之作奸,泛以曚『未覺察』納招者,尤極痛惡。

    渠亦有羞惡之心,豈其有靦面目,無辭可對而然乎?抑或狠毒弸中,必不欲承服之故,初供以『三好矣』之說,遊辭粧撰,到今又以『不覺察』之說,恣意彌綘而然乎?究厥意義,無出於二者,所當更加盤問,而一問再問,乍吐乍呑,本事鄙瑣之外,又傷事面。

    姑爲仍囚,以待諸供出場後處分。

     ○以趙英鎭爲司諫院大司諫,具善復爲工曹判書,兪彥鎬爲漢城府判尹。

     7月28日 ○甲辰,晝講。

     7月29日 ○乙巳,以鄭志儉爲吏曹參議。

     ○晝講。

     7月30日 ○丙午,晝講。

    兼行次對。

     ○以鄭昌順爲鹹鏡道觀察使,李昌運爲左捕盜大將。

     ○配洪樂彬于甲山府。

    敎曰:「洪樂彬,特一市井無恥之徒也。

    瑣瑣有宵小之態;耽耽有駔儈之慾。

    蟊賊于國,蠶食其利,至于前月臺強之發,情跡已彰著無餘矣。

    若其挾地勢之可爲,售胸臆之無厭,職在散列,權踰揆地。

    蠅營者,望其殘杯之餘瀝。

    蝨附者,承其利口之所向。

    從以門庭睽乖,色目先定。

    惟予深居九重,巷議街談,何從以聞知?尙於全盛之日,或不無入耳者,據此一節,輿論之大同,亦足驗矣。

    況自按藩以後,手段愈滑。

    而陰圖剩貨,則幻捧貢蔘,私發倉錢,潛射小利,則加徵還穀,勒歛罰鍰,不徒是也。

    在內而抑買主第,破壞先朝之金石;居外而擅改刑具,侮蔑當甯之關和。

    此其近日盤問中大略也。

    人臣負此辜犯,孰有能自立於平人之倫者乎?亟擧肆市之典,以謝一國之人,大夫士、庶人,必曰可也。

    予則,以爲上叚罪件,非渠獨辦,而下叚罪件,或屬那移,或係令前,寓之八議之法,貸其一縷之喘,實合朝家寬大之政。

    樂彬特爲減死,邊遠定配。

    」 八月 8月1日 ○丁未朔,展拜于景慕宮。

     8月2日 ○戊申,晝講。

     ○東萊府使李文源上疏曰: 民少軍多,實爲巨府生民難保之端。

    卽伏見,左水使申應周狀請,設置城丁軍,至承依請施行之批。

    夫水營,以邊門控禦之地,加設城丁,以固陰雨之備,甚長策也。

    然本州之界,東西不過三十裡;南北不滿八十裡。

    如此蕞爾之中,水營本府及虞候六鎭堡,相望而列,故應役稠疊,奔命於九衙門。

    噫!彼民役,已難支堪。

    而至於軍丁之不足,尤不成樣。

    元戶,六千九百八十一戶。

    男丁,一萬五千一百七十八口,而除老弱、病廢四千七百六十八名,儒校、出身、軍功二千三百五十一名,則應役實丁,纔爲八千十九名。

    營、府、六鎭校吏及各色軍額,合爲一萬二千八十一名,故不足之丁,至於四千二十二名。

    是以,疊役之民,殆過三分之一。

    每値査塡之時,水軍或兼於陸軍;撥軍或兼於烽軍。

    兒弱增年充數,老病勒令從役。

    今纔半年,逃亡已至七十三名。

    通計一年,數將過百。

    今年如此。

    明年又如此,關防待變之地,有此渙散之形,豈不懍然而寒心哉?蓋此水營定制之論,以校卒五百餘名之子姪及自他官來接者,盡屬於城丁,使不得擧論於本府之役雲。

    夫通同充塡之時,軍役之疊,已如所陳,今又失此五百餘名之子孫及新來者,皆不得着手。

    則末梢之弊,將至於何境?且城丁之役,稍爲闕歇,凡謀避良役之徒,皆將自願投屬。

    臣府良役,將見日減月縮。

    不出十年,竝與疊役者,逃散無餘矣。

    以有限之民丁,創無前之軍制,民怨所歸,誰當任之?臣府之於水營,勢如唇齒,實爲水陸掎角之刑。

    而所賴者民也。

    今此一民之身,營府各相侵虐。

    東南民力,自此竭矣。

    伏乞俯詢廟堂,特寢成命,以爲安邊紓民之方焉。

    櫓軍充定,又甚失當。

    大抵櫓軍,自創設之初,各該營鎭,直爲隨闕代定,而不相幹涉於本府。

    去年因本道道臣之狀啓回下,以本邑防軍,換定他邑所在櫓軍也,勿論某樣軍丁,必使地方官充定。

    故營鎭屬,自前兼帶之櫓軍,皆欲圖免。

    防布之給代,依舊受食。

    自此臣府之疊役,如水益深,臣愚以爲:束伍、防軍、牙兵、標下、烽撥、牧子等陸軍,宜自臣府充定,而水軍之凡屬營鎭,依前擧行。

     備邊司啓言:「當初帥臣狀啓以爲:『本營額內待變軍官及射夫等五名色,其數爲五百餘名。

    以此屬,作爲城丁軍事爲請,而此非新募,旣是本營額內所屬,則似無營府相妨之弊,而不害爲邊門有用之兵額,故依所請覆奏許施,而如或額外召聚,作一邊民避役之淵藪,則恐有生弊之慮,以此措辭,嚴飭於帥臣,而帥臣以額內五百,爲定數,成出節目,今方報本司矣。

    此際,邊臣疏論又如是。

    若以此,果爲邊民騷擾之端,則殊非當初變通之意。

    第以帥臣所請,而許施,又以邊臣所論而還寢,則朝家處分,恐不免顚倒。

    令道臣,消詳論理狀聞後,更爲稟處。

    至於能櫓軍充定事,初以禦史別單,又因道臣査啓,其時廟堂,已覆奏變通,今不可以邊臣所請之如此,續續變改,此宜置之。

    」從之。

    及道臣狀啓以爲:「除出刊冊所載之一百七十四名,餘外隻隷城丁,而無實役者,自本府,勿拘充役,則當絶良民趨避之弊,而營府俱便,彼此無礙。

    」備邊司覆奏,許施。

     8月3日 ○己酉,禦春塘臺,試到記儒生講製。

    講居首幼學金珍恪、製述居首進士李秉喆,竝直赴殿試。

     ○以李敬養爲成均館大司成。

     8月4日 ○庚戌,以趙時偉爲司諫院大司諫。

     8月5日 ○辛亥,次對詣景慕宮,省秋享牲器。

    敎曰:「伸誠寓慕之道,惟是享祀一事,豈欲替行,而適因事故,春夏大享,旣未躬行於太廟,故景慕宮秋享,有攝儀之命者,蓋出於不得已也。

    然予如不祭之歎,豈容但已。

    」遂由月覲門省器,行肄儀而還。

     8月7日 ○癸醜,以金頣柱爲司諫院大司諫。

     8月8日 ○甲寅,持平李顯模上疏曰: 從古亂逆,何代無之,而能、述諸賊之三道謀逆。

    量、翼群兇之陰圖擧兵,實是亘萬古所無。

    姜忱之疏,以洪柱翼謂之卵育於賊禧,綢繆於趾、述,出沒於能、量。

    忱之因彈反詈,驅人惡逆,實是前所未有,而無論事之虛實,此言一出,在朝家嚴隄防、懋綜絯之道,不可諉以反詈,置而不問。

    就其疏中論柱翼諸條,緘問姜忱,以爲究覈處置宜矣。

     敎曰:「反詈之習,雖可嚴勘,至於本事,無論信否,旣曰懲討邊事,不可以緘問,反示扶抑之意。

    前持平姜忱處,自政院所懷,使之問啓。

    」忱所懷曰:「柱翼以賊禧之族,住接於禧家近處,衣之食之,晝夜居停,而自是禍家之人,禧賊別爲親密。

    至於與之修整譜事,屢年經營,始得刊行於丙申春,而其卷自凡例編錄中,輒稱澹窩公。

    澹窩,卽禧賊號也。

    一處則刀擦澹字,而以潛字改印。

    一處則以澹字仍舊,其譜中,歷敍趾、述、纉、簡輩處,皆書職名。

    逆女孝任,至書貞夫人。

    其卷末小跋,有雲:『是譜,成於乙未,未及盡刊,隻三四卷印出,至丙申大喪出後,始乃刊行,分布在於事變之後。

    』雲。

    而渠之名字,則不爲書焉。

    柱翼之托以修譜,卯育禧家,世所共知,而及逆簡伏法之後,賊禧一門,皆伏天誅,則非積年以譜事專委之。

    切族外,有誰刊出,其所弁卷跋卷及譜例,有誰爲之?而獨諱渠名,可謂欲巧反拙。

    其附記曰:『是譜之編,成於乙未秋,翌年丙申仲春,始開印後,至三四卷,而大喪出,未幾世變層生,逆獄屢起。

    名在譜中者,無論內外派,多犯惡逆之科,事當一一釐正,以著誅竄之實,而事在旣印之後,不但追改之爲難,以事理言之,此書旣編於大行朝,凡年條、世次,皆從丙申以前之例,今若改錄丙申以後之事,年條義例,必將顚倒乖謬,不成事體,故玆不得一一釐改於譜中。

    第宗中諸議,鹹以循例昧然,爲未安,故玆就犯人名字,略爲表識於紙顚,又南陽公十六世孫,卽相字行,而亦已許改以秉字。

    』雲雲,逆述、逆任,備書職名。

    商輅、弘烈,俱書姓字。

    至若輅賊之伏法,在於譜冊未刊布之前,而偃然書之者,此豈臣子所敢爲?而與量賊稱兇劄以某氏者,同一心腸也。

    以渠稍解文字,能、量輩,視以奇貨。

    在京則晝宵出入於能逆,又有姻誼於翼賊,至親太半居住於量賊近地。

    在鄕則日夜往來於量、翼兩賊之家,稱以講學雲者,皆是逆能講書義之兇謀。

    其所見聞者,果不出於危逼儲位,動搖國本乎?及當量賊之獄,渠之同堂,皆出逆招就捕,幸賴天網恢恢,得免誅戮,而及其弟就捕之日,逃走山寺,從間道上京。

    以至倖逭,渠之登第,殆過三載,一不擧擬於齋官、堂後之望,則執此一款,指目於一世,見枳於公議,亦可知也。

    臣每痛其兇孽之漏網,一欲論斥,而不但豺狼當道,安問狐狸?臣自西還朝,未嘗一居臺地,及於今夏大政,始通臺望也。

    臣對人言曰:『近來隄防不嚴,如此之人,漸通淸顯,吾若居言地,駁正之論,斷不可已也。

    』居無何,臣獲忝臺地,豈意無脛之言易播,未發之聲先聞,反墮渠先發制人之兇計?臣之遭罹,尙何言哉?」 8月9日 ○乙卯,朝講,兼行次對。

    領議政金尙喆啓言:「前因副司直尹冕東上疏,格浦陞僉使事,令道臣,詳察便否狀聞之意,覆啓行會。

    卽見全羅道觀察使徐有隣狀啓,以爲:『格浦,實爲海門之咽喉,沁都之捍衛。

    今若陞爲僉使,秩視防禦,統率五鎭,操鍊守備等節,一如前日之爲,則戰船防軍,不可不具,而當此良丁極難之時,防軍充定,非所可論,依古今島等四鎭例,戰船改造以船。

    儲置米會減,船上什物及兵防伺候船新備改槊物力,以本道,每年入送江都添餉錢一千兩,移給格浦,使之補助。

    僉使月廩、校卒立代、操鍊時責應之需,以附近邑常賑米,限六千石貸下,使本鎭句管取耗。

    一年耗六百石內,三百石,以爲各樣支放之資。

    三百石,年年會錄,限二十年,滿六千石後,仍付本鎭,永作軍需。

    貸下元穀,還報本廳事,請令廟堂稟處矣。

    』格浦之不可等棄,多有前人之論。

    今此道臣所請,非曰無稽,而別將之陞爲僉使,未必能增重於關防。

    若其設施之際,徒貽難便之弊,今之陞降,安知又不如前之銷刻乎?臣意以爲:姑不可輕議。

    」上以詢諸大臣。

    左議政徐命善曰:「耗費難辦之財力,設置無用之關防,是謂不急之務。

    臣亦以爲:置之宜矣。

    」領中樞府事鄭弘淳曰:「卽今關防可否之地,卽前人棄而不論之處也。

    前人之見,豈曾不及於後之人而然哉?」右議政李徽之曰:「格浦地形,臣雖未目擊,若如傳者之言,海口一隅,元非緩急得力處,而徒費財力,恐非緊急。

    」遂寢之。

     ○以沈念祖爲司諫院大司諫。

     8月10日 ○丙辰,義禁府以洪柱翼供啓。

    供曰:「臣旣有家舍,豈有居接衣食於他家之理?族譜事,積年經營,丙申春,始爲印出,至夏間印得四五卷,而六月,逆變始出,犯逆誅死之類,入於已印之卷。

    活字一印之後,更無改印之道。

    艱辛印出之書,又難廢棄。

    他家譜例,族譜旣成之後,或有犯逆誅死之人,無盡棄其譜之例,取其中墨其名,而著其罪而已。

    此亦不得不依用他譜之例,旣各墨削其名。

    又別爲刻籤於紙頭,以表其罪名。

    至於洪倫,舊譜刪去,故諸議以爲:『惡逆之類,不必拔去,入於譜中,著其逆犯之由,尤爲嚴截。

    』相議添入。

    洪倫,此是舊譜之所無,而添錄於新譜者,故不過記此曲折於凡例之中,使覽者,知其古無今有之故。

    啓禧,追削之後,仍書澹窩,極涉未安。

    或以潛字改之,而凡例則改之,原闆或有不能盡改。

    啓能之書以杖死、杖斃。

    杖死,無甚異同。

    斃字,則畫數多,故追後刻籤之時,難其刻於小片,以死字刻之。

    豈有他意?趾、述、纉、簡之不去職名,此在已印之後,故卽墨其名,又刻紙頭,自當知其爲惡逆,故職名則不爲削之。

    孝任之以貞夫人入錄者,已在丙申春印出之時。

    及其伏法之後,其兇逆,實是古今之所未有,故別爲墨削於註錄之中。

    弘烈、商輅之幷存職名者,商輅名字之上,亦有刻籤,以著其罪。

    弘烈則許多文字之中,或未能點撿標識、附記事,臣於此一款,聖問之下,直欲卽地滅死,而不可得也。

    此不過下語之際,辭未別白之緻。

    臣爲今日臣子,何敢有一毫不滿而然哉?犯人雲雲,卽指犯逆之類。

    此亦不過一時偶下之字。

    且此小記,追後記其逆變顚末名字追改之由,以附卷末者,故與他跋文之例,不同。

    年月名字之不爲載錄,此固文字之不得不然。

    能賊嘗詆斥臣師,無所顧忌矣。

    身痛其無禮,與之相絶,不通慶弔者,已爲十年。

    此則世所共知。

    量賊則以同宗之故,始有數面之分,而京鄕隔遠,不相見面者,亦已十年。

    翼賊則元無知之之事,講學綢繆,初無可論。

    至於動搖國本,危逼儲位之兇謀秘計,此何等兇逆,而臣與彼三兇,或相絶於十年之前,或阻隔於十年之間,或全不相識,此等兇謀之聞知,尤無可論。

    臣本以京中之人,其時初無下鄕之事,間道上京,今始初聞,不知所以仰對。

    」判曰:「洪柱翼事,其心所在,可謂路人所知。

    大抵渠輩之仇視國家久矣。

    國家早破渠輩胸臆。

    禦極以後,多被誅竄,作主之慾,旣未若意浹洽,擅弄之心,又不如意充副。

    重以根盤蒂固之徒,所漏網於丙、丁者,非姻親,卽知舊也。

    雖或拘攣事勢,牽掣左右,猶不敢肆行手段,彰逞口氣,而顧其中,則率皆憤恚不滿,惟於腔腸之間,每不免如有物存焉,輪囷衝亘,決之不得。

    大槪似此頭腦不拔之,故自緻隨處透露,果然近日有柱翼事出,而益知天道之不可誣也。

    然柱翼,特一渠輩影子。

    不有骨子,安有影子?予之姑靳設鞫之請者,意亦在是。

    爲先同謀諸人,卽爲嚴覈得情。

    雖以本事言之,自有載籍以來,亂逆何限?而豈有若渠家族黨,作謀造計者乎?始則,譸張訛言,誑惑人心,沮戲大計,動搖國本;中焉試興文之匕,埋占房之蠱;末乃陰圖擧兵,欲售簒弑。

    此皆渠之族祖逆能,族叔逆趾、逆述、逆纉、逆量、逆履、逆信、族弟逆簡、逆吉、逆範、逆格,與夫渠之族母孝任、切姻輅賊、弘賊、澤賊等所疊相發謀,而未克遂者。

    渠若有一分秉彜之天,固當滅絶之不暇,而乃反潛藏爲之冤之心,能、量劇逆之刑斃未正法者,隱然歸之於枉死瘐死。

    從又禧賊,則稱號推詡,逆任則具爵特書,其次諸逆之伏誅杖斃者,一不貶削。

    以至附記之文,而句語尤極兇悖。

    其供專事遊辭,殆無着落。

    更以此意,發問目,其設心用意之事,一一推問以聞。

    」 ○行文臣製述。

     8月11日 ○丁巳,晝講。

     ○義禁府,以洪柱翼再供啓。

    供曰:「族譜事,終始擔當者臣也。

    一家設或有相議者,無非以臣之見主張而爲之,曖昧之人,何可指的以告乎?此則雖死,不敢援引。

    至於龜柱、觀源事,非爲族譜之分給,臣祖文集,經營刊印,故預錄其可以分送之處,而似在於丙申以前,則書以參判與進士者,事勢之固然。

    諸賊等書以職名與貞夫人,此實由印出於逆獄之前,故雖欲改之,事力未逮,隻以刻籤標之。

    此則昨已盡達。

    至若附記中犯人之句,以其上有惡逆之科等語,故承接而書之。

    此則臣別無他意。

    若以此爲罪,則無辭可辨。

    」判曰:「觀此更招,渠之窮兇絶悖之跡、至譎極奸之謀,彰著無餘,明若觀火。

    則渠亦人耳,抑何心術,更懷呑吐之計,不念罪上添罪之歸乎?蓋渠以豺腸、獍肚,自幼及長,至于今鬢髮種種,賴以得力者無他。

    居停於賊禧之家,爲其所豢養,追逐於逆量之際,爲其所薰染。

    賊徒、逆類之於渠,可謂恩之厚,而誼之篤,則朝家自丙丁以後,罪人斯得,恭行天討,在渠之心,安得不隱痛在中,無異身親當之乎?以是之故,若譜例也、譜錄也、譜記也,各項文字中,肆施渠潛畜之胸臆者。

    特不過自以爲假此,而寓兇言、存筆法雲爾。

    卽此一事,獨非渠與諸賊同情之斷案乎?至又龜柱,卽量、??之徒黨也。

    觀源,亦禧、能之姻壻也。

    逆節昭著,懲討方張,則或稱參判,或稱進士,作爲手標,藏在衣笥。

    惟此分送記,渠則以爲,非譜伊集雲,而豈足爲輕重於發明之說乎?渠又以爲,此蓋事在丙申以前,故龜、觀兩竪,如彼稱號納供,而此亦有一言可破者。

    同錄諸人,亦多有丙申以前,在下大夫法從之列者,以今卿宰官號書之。

    執此究之,明知其丙申以後事也。

    到此地頭,渠雖有三尺之喙、懸河之辯,何以分疏乎?渠之同情,必有其人,俄者判付,亦已詳之。

    推以事理,自有骨子,特敎嚴問之下,敢生抵賴之計,乃反以設或有之,不可援引等說爲對。

    此與逆能供中,雖優爲謀逆,不少之人,何以承服之語,一串貫來者,卿等何不窮詰,期於得其情實而後已乎?更爲嚴覈,使不敢如前拒逆。

    且若附記句語之謂以實無他意,雖是罪囚粧撰之例套,亦豈但已而不可細覈處乎?大抵平問之下,有難取服,而姑不設鞫,容俟端緖之盡露也。

    判付辭意,卿等出意見發問目,施威嚴問。

    如不直招,直爲各別嚴刑,限十五度捧草供以聞。

    」義禁府以洪柱翼三供啓。

    供曰:「族譜,臣自擔當爲之,實無可以援引之人。

    初雖以事力未逮,不得改印,而到今思之,則若能改印,可謂嚴矣,而不能爲之,至今仍置者,此乃臣罪,以此遲晩。

    龜柱、觀源事,觀源則不過緣坐竄配,認以爲罪不大叚。

    龜柱則當其被罪之初,臣時未出身,居且僻巷,未有所聞知,故亦認以爲罪不大叚。

    文集經營之時,欲知物力之容入、當分之處第,爲列錄,而龜柱亦入其中。

    始出世路之後,方知其爲兇逆。

    當初不知龜柱之罪,以爲不大叚者,此實臣罪。

    」判曰:「三招抵賴,與初招無異。

    所謂遲晩雲雲,益知渠兇獰之一端。

    逐條逐叚,沒頭沒尾,曰遲晩。

    曰遲晩者,其口鋒之無倫絶悖,尤極萬萬譎慝。

    到今譜記一事,猶屬第二件。

    彼觀源則參聞擧兵之兇謀,密議桐宮之講義。

    伊時訊推,端緖旣露,特以故相文忠公之嫡派,而渠又獨身。

    朝家特加屈法,減死遠配。

    則觀源,卽一換名之澤遂,易姓之弘變。

    渠雖無狀,亦旣北面於國家,而乃謂觀源,以不過坐竄,罪不大叚。

    渠與觀源輩,不但地相敵、居相近,觀源卽逆能之愛壻。

    而渠則賊禧之切族。

    締結於生前,綢繆於死後,追勘逆譜,出於報不報之恩。

    肆綴兇書,寓之信傳信之科。

    十手所指,萬口攸同,而敢於反復淑問之下,隱諱本情,漫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