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賦疏通例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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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唐律》為宋承襲,修訂而稱《刑統》。
宋人傅霖寫《刑統賦》,目的在于使吏便于掌握刑法的意旨。
沈家本曾指出:「在金元時頗重其書,故注家頗多。
」(《刑統賦解跋》)元人的注解著作,沈氏《枕碧樓叢書》收入四種:《刑統賦解》、《粗解刑統賦》、《别本刑統賦解》和《刑統賦疏》。
見于載錄的還有《刑統賦釋義》、《刑統賦注》等。
其中元順帝時吳中沈仲緯所著《刑統賦疏》特具體裁。
此書「取傅賦而為之疏,疏文後每條有直解、通例二門。
所雲通例者皆取元一代條例為之證,是深有裨于《元史刑法志》者也。
」(黃荛夫《刑統賦疏跋》) 今将《刑統賦疏》通例一一錄出,并按年次編排标點,共得一百六十四條。
逐條查對了《通制條格》和《元典章》,确知其中的大部分不見于兩書,而是沈仲緯錄自當時公牍中的元代法律的另見資料。
自然,從至治三年正月起(即自一百三十四條起)的各條内容,更是全部不見于前此編成的《通制條格》與《元典章》的。
這些數據涉及許多方面,很有價值。
本件編訂時采用《刑統賦疏》的《枕碧樓叢書》刻本。
刻本錯訛較多,南京圖書館藏有此書「鄀廬瓯江鈔本」,可據以校正若幹錯字,一般用方圓括号标明,不出校記。
但該鈔本訛誤亦複不少,似非善鈔,因而仍以刻本作為底本。
每條末尾圓括号内數字即刻本葉數。
迄至一百三十三條,凡見于《通制條格》與《元典章》者,均已與兩書相應文字校對,也用方圓括号表示校改,并加案語說明。
未加此類案語者,均為另見資料。
個别條文見于《永樂大典》所錄《成憲綱要》,同樣進行校改。
有幾條紀年有誤,也已加按語訂正或存疑。
第一百六十至一百六十四,這五條原文未署日期,今置于編末。
現在,原文大緻可以讀通,但仍有個别地方文字上顯然有訛,因校勘無據,姑存原貌。
全編存在的問題不少,請注意并予指正。
中統元年八月,中書省刑部平陽路申:賊人張海苟夤夜在【[鈔本作入]】于郭興家毆打,郭興卻用車腳于張海苟腦後還打破傷身死。
既系事主因賊拒捕毆死,别無定奪。
(六二下—六三上) 至元二年七月十一日,出征日本國新附軍一人将自己指頭三個剁了作殘疾,推避不出征。
樞密院奏準敲了。
【案:忽必烈初征日本在至元十一年,疑此條紀年有誤。
】 至元三年二月,刑部送法司檢舊例,有所憎惡而造厭魅又造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論減二等議斷。
王鵬與已死馬阇通奸,厭魅伊父耿天佑,欲令身死,決一百七下;造厭魅人馮珪自首,量決五十七下;引領阥阦人劉顯決四十七下。
(三一下) 至元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監修官呈捉獲跳過太液池圍子禁牆人楚添兒,狀招于六月二十四日帶酒見例訖,上牆望見潭内有船【[鈔本此處多一打字]】采蓮蓬跳過牆。
(五五上) 至元三年七月,左三部呈,上都路梁重興為母病割肝行孝。
合依舊例,諸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姐、姑舅割肝剜眼腐骨之類,并行禁止,無避傷殘。
(二七上) 至元三年七月,刑部議得:于駒兒所招,因為劉帖兒将父于二打死,捉獲用繩子縛住,本人将繩解開,欲行逃走。
于駒兒用桑棒打折肷肋,捉送到官,解後身死。
即系應合殺捕之人,難議治罪。
都省準拟。
(一二○上—下) 至元四年五月,中都路樊旻毆打和你赤,法司檢舊例: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
若徒年限内無兼丁者,總計應役日及應加杖[數]準[折]決放,徒一年一百二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徒三二年一百六十,徒二年半一百八十,徒三年二百。
(五○上一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拳手傷毆人》。
文有删略。
樊旻,《元典章》作樊興。
此條脫誤據《元典章》校改。
】 至元四年十月,中書省奏準職官承蔭條畫内一欵:諸承蔭者,孫降子一等。
(八三上—下) 【案:至元四年十月中書省奏準的「職官自一品至七品承蔭叙用條畫」,見《元典章》卷八。
】 至元四年,斷過象家奴用■〈發刂〉刀■〈貿刂〉開張受家屋牆入,至事主知覺,用■〈發刂〉刀将婦紮傷。
法司拟即系竊盜知覺棄财,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傷殺事主,不同強盜傷人,斷一百七下。
(四四下) 至元五年二月,上都路警迹李買住二次偷訖事主徹列思等衣服,又因斷役庫曝曬物件,節次盜訖金系腰作子罪犯。
法司拟偷徹列思衣服累并不加重,止據偷竊官庫金系腰估鈔刺臂。
(一二一下—一二二上) 至元五年二月,部議平陽路夏縣奧魯軍李大于鄭縣令面上打訖一拳【[鈔本作下],】有傷,系毆傷品官,比凡人加等,決五十七下。
(一二九上—下) 至元五年,右三部定拟禁斷軍器:甲私有全副者處死;不成副杖五十七下,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吊者,笞三十七下;槍或刀或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下)[上],杖九十[七下,徒三年];四件以下,杖七十七[下,徒二年];各不全,減等。
(五六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三五,兵部卷之二,《軍器隐藏隐藏軍器罪名》。
文有删略。
顯有脫誤處據《元典章》補正。
】 至元六年九月,冀州賈信為男賈三不由教令,将妻休棄,用镢柄毆打,因傷邂逅身死。
若使坐罪,以子責父,恐傷人倫,免罪。
(一○一上) 至元六年十二月,戶部議得:但為婚因姻,須立婚書,明白該寫元議聘财。
若招女婿,指定養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就其親。
(三二下)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
文有删略。
】 至元七年正月,尚書省刑部呈:蘇三十五因與周仲義驅男來的相争,于本人不應【[鈔本作使]】處用曲睐招招瓦死。
即系良人因鬬毆殺他人奴婢,拟杖一百七下,仍追燒埋銀五十兩給付苦主。
都省準拟。
(九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殺奴婢娼佃良人殺驅》。
文有删改,文意有不明處。
《元典章》文字是:「至元七年中都路申:蘇三五于至元六年八月初一日與周仲義驅男王小狗相争捕肉,将本人用肐膝于不便處踢死。
法司拟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減凡人二等,合徒四年,依例于本人名下征銀五十兩。
部拟量決一百七下,征銀,呈省準。
」】 至元七年十月,禮部檢舊例:尊賢貴德,懷孟路總管楊少中曾任參政,系前執政,申部文解,合止署姓不書名。
(四九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四,吏部卷之八,《公規二行移執政官外任不書名》。
文有删略。
】 至元七年閏十一月,尚書省刑部濟南路申:孫平告妻阿楊先與董重一為妻生男拾得,其父身死,改嫁與平為妻,次後本婦病故殡埋。
有前夫子董拾得所犯拟決四十七下,阿楊骨殖于孫平墳内埋葬。
(七○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三○,禮部卷之三,《禮制三葬禮移葬嫁母骨殖》。
文義有改動。
原文是「至元七年閏十一月廿三日,尚書省刑部來申:孫平告妻阿楊在前與董童二為妾,身故殡營了當,董童二男董拾得盜元葬骨殖。
取問得董拾得招狀乞,明降省府,相度董拾得狀内,别無惡心,止為伊母于繼父孫平家内身死,雖有生到同産,别無已後祭祀兒男,此上将伊母阿楊骨殖偷掘,于伊父董童二形像一處埋葬。
量情四十七下,将孫阿楊于元立墳内依舊葬埋。
仰依上施行。
」】 至元七年,斷過李狗兒射鹿誤将劉仲義射傷身死,卻不收贖,斷四十七下,減半征燒埋銀。
(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卷之四,《諸殺一過失殺射鹿射死人》。
文删略較多。
《元典章》原文為:「大安州申:奉到中書刑部至元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符文,為李豬兒首告因射鹿将劉伴叔誤射傷身死,伊父劉福要訖人口車牛地土等物,為此追征車牛人口地土給付李豬兒,亦将本人斷訖四十七下,減半征燒埋銀兩給付收管。
」】 至元(七)[八]年條畫内節該:諸色目人同類自相昏姻者,各從本俗法。
欽此。
(八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八,戶部卷之四,《婚姻婚禮嫁娶聘财體例》,日期署至元八年二月。
原件共六款,此系第六款。
文有删略。
「諸色目人」,《元典章》作「諸色人」。
】 至元八年三月,刑部與戶部議得:強竊賊盜訖事主金銀必雖估贓定罪,既是金銀開禁,官無平準定價,聽從民價【[鈔本作便]】買賣,所估價值,拟合照依賊人犯處當時市價定罪。
(九八上—下) 至元八年五月,上都路留守司趙萬驢為妻李七哥抵觸母親,将本婦心脅傷訖身死,決七十七下。
(九四上) (皇)[至]元八年九月,部檢舊例:訴訟人皆不得于本争事外别求餘事,摭拾見對入及本勘官吏。
若實有幹己,候本宗事結絕,别行陳告。
(四○下—四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卷之十五,《訴訟告事狀外不生餘事》。
文有删略。
「皇元」系「至元」之誤。
】 至元八年婚姻條畫内節該:有妻更娶妻,雖會赦,離之。
欽此。
(四二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八,戶部卷之四,《婚姻婚禮嫁娶聘财體例》第四款,又見《通制條格》卷四,《戶令嫁娶》。
文有删略。
】 至元九年,斷過高萬奴相撲打死張歪頭,這便是以共戲緻死,和同減鬬殺傷二等。
刑部拟九十七下,[仍征燒埋銀五十兩給主。
](八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卷之四,《諸殺一戲殺因戲殺人》。
文有删略。
方括号内文字據《元典章》補。
】 至元十一年二月,刑部斷過:大都路張阿散狀招有潘貴等買吃角子燒餅,不肯還錢,将父張來興用棍棒打傷,以此将潘貴衣領緊扼拖赴宛平縣陳告,氣絕身死。
決七十七下,追燒埋銀。
(六八下) 至元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條格》作二]】日,中書省奏:百姓人家女孩兒每嫁與了人家奴婢做媳婦多有,生的孩兒每,俺每合做良人麼道,那使長卻道合做奴婢,這般争差不便當的一般。
俺每商量得,今後禁治良人家女孩兒并不得(人)[嫁]與人[家]驅口為婦(嫁),若是嫁與的,便做奴婢,這般商量定也。
奏呵,(奏)[奉]聖旨:道得是也。
欽此。
(九二上)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三,《戶令良賤為婚》。
文有改動,顯誤處據《條格》訂正。
】 至元十五年十二月,留守司在禁流囚紀買兒反獄在逃,複獲在官。
部議:反獄賊人紀買兒打傷獄卒,合行重死。
(一一五上) 至元十七年八月,濟南路申:柳溫因瘋病舉發,
宋人傅霖寫《刑統賦》,目的在于使吏便于掌握刑法的意旨。
沈家本曾指出:「在金元時頗重其書,故注家頗多。
」(《刑統賦解跋》)元人的注解著作,沈氏《枕碧樓叢書》收入四種:《刑統賦解》、《粗解刑統賦》、《别本刑統賦解》和《刑統賦疏》。
見于載錄的還有《刑統賦釋義》、《刑統賦注》等。
其中元順帝時吳中沈仲緯所著《刑統賦疏》特具體裁。
此書「取傅賦而為之疏,疏文後每條有直解、通例二門。
所雲通例者皆取元一代條例為之證,是深有裨于《元史刑法志》者也。
」(黃荛夫《刑統賦疏跋》) 今将《刑統賦疏》通例一一錄出,并按年次編排标點,共得一百六十四條。
逐條查對了《通制條格》和《元典章》,确知其中的大部分不見于兩書,而是沈仲緯錄自當時公牍中的元代法律的另見資料。
自然,從至治三年正月起(即自一百三十四條起)的各條内容,更是全部不見于前此編成的《通制條格》與《元典章》的。
這些數據涉及許多方面,很有價值。
本件編訂時采用《刑統賦疏》的《枕碧樓叢書》刻本。
刻本錯訛較多,南京圖書館藏有此書「鄀廬瓯江鈔本」,可據以校正若幹錯字,一般用方圓括号标明,不出校記。
但該鈔本訛誤亦複不少,似非善鈔,因而仍以刻本作為底本。
每條末尾圓括号内數字即刻本葉數。
迄至一百三十三條,凡見于《通制條格》與《元典章》者,均已與兩書相應文字校對,也用方圓括号表示校改,并加案語說明。
未加此類案語者,均為另見資料。
個别條文見于《永樂大典》所錄《成憲綱要》,同樣進行校改。
有幾條紀年有誤,也已加按語訂正或存疑。
第一百六十至一百六十四,這五條原文未署日期,今置于編末。
現在,原文大緻可以讀通,但仍有個别地方文字上顯然有訛,因校勘無據,姑存原貌。
全編存在的問題不少,請注意并予指正。
中統元年八月,中書省刑部平陽路申:賊人張海苟夤夜在【[鈔本作入]】于郭興家毆打,郭興卻用車腳于張海苟腦後還打破傷身死。
既系事主因賊拒捕毆死,别無定奪。
(六二下—六三上) 至元二年七月十一日,出征日本國新附軍一人将自己指頭三個剁了作殘疾,推避不出征。
樞密院奏準敲了。
【案:忽必烈初征日本在至元十一年,疑此條紀年有誤。
】 至元三年二月,刑部送法司檢舊例,有所憎惡而造厭魅又造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論減二等議斷。
王鵬與已死馬阇通奸,厭魅伊父耿天佑,欲令身死,決一百七下;造厭魅人馮珪自首,量決五十七下;引領阥阦人劉顯決四十七下。
(三一下) 至元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監修官呈捉獲跳過太液池圍子禁牆人楚添兒,狀招于六月二十四日帶酒見例訖,上牆望見潭内有船【[鈔本此處多一打字]】采蓮蓬跳過牆。
(五五上) 至元三年七月,左三部呈,上都路梁重興為母病割肝行孝。
合依舊例,諸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姐、姑舅割肝剜眼腐骨之類,并行禁止,無避傷殘。
(二七上) 至元三年七月,刑部議得:于駒兒所招,因為劉帖兒将父于二打死,捉獲用繩子縛住,本人将繩解開,欲行逃走。
于駒兒用桑棒打折肷肋,捉送到官,解後身死。
即系應合殺捕之人,難議治罪。
都省準拟。
(一二○上—下) 至元四年五月,中都路樊旻毆打和你赤,法司檢舊例: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
若徒年限内無兼丁者,總計應役日及應加杖[數]準[折]決放,徒一年一百二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徒三二年一百六十,徒二年半一百八十,徒三年二百。
(五○上一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拳手傷毆人》。
文有删略。
樊旻,《元典章》作樊興。
此條脫誤據《元典章》校改。
】 至元四年十月,中書省奏準職官承蔭條畫内一欵:諸承蔭者,孫降子一等。
(八三上—下) 【案:至元四年十月中書省奏準的「職官自一品至七品承蔭叙用條畫」,見《元典章》卷八。
】 至元四年,斷過象家奴用■〈發刂〉刀■〈貿刂〉開張受家屋牆入,至事主知覺,用■〈發刂〉刀将婦紮傷。
法司拟即系竊盜知覺棄财,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傷殺事主,不同強盜傷人,斷一百七下。
(四四下) 至元五年二月,上都路警迹李買住二次偷訖事主徹列思等衣服,又因斷役庫曝曬物件,節次盜訖金系腰作子罪犯。
法司拟偷徹列思衣服累并不加重,止據偷竊官庫金系腰估鈔刺臂。
(一二一下—一二二上) 至元五年二月,部議平陽路夏縣奧魯軍李大于鄭縣令面上打訖一拳【[鈔本作下],】有傷,系毆傷品官,比凡人加等,決五十七下。
(一二九上—下) 至元五年,右三部定拟禁斷軍器:甲私有全副者處死;不成副杖五十七下,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吊者,笞三十七下;槍或刀或弩私有十件者,處死;五件以(下)[上],杖九十[七下,徒三年];四件以下,杖七十七[下,徒二年];各不全,減等。
(五六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三五,兵部卷之二,《軍器隐藏隐藏軍器罪名》。
文有删略。
顯有脫誤處據《元典章》補正。
】 至元六年九月,冀州賈信為男賈三不由教令,将妻休棄,用镢柄毆打,因傷邂逅身死。
若使坐罪,以子責父,恐傷人倫,免罪。
(一○一上) 至元六年十二月,戶部議得:但為婚因姻,須立婚書,明白該寫元議聘财。
若招女婿,指定養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就其親。
(三二下)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
文有删略。
】 至元七年正月,尚書省刑部呈:蘇三十五因與周仲義驅男來的相争,于本人不應【[鈔本作使]】處用曲睐招招瓦死。
即系良人因鬬毆殺他人奴婢,拟杖一百七下,仍追燒埋銀五十兩給付苦主。
都省準拟。
(九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殺奴婢娼佃良人殺驅》。
文有删改,文意有不明處。
《元典章》文字是:「至元七年中都路申:蘇三五于至元六年八月初一日與周仲義驅男王小狗相争捕肉,将本人用肐膝于不便處踢死。
法司拟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減凡人二等,合徒四年,依例于本人名下征銀五十兩。
部拟量決一百七下,征銀,呈省準。
」】 至元七年十月,禮部檢舊例:尊賢貴德,懷孟路總管楊少中曾任參政,系前執政,申部文解,合止署姓不書名。
(四九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四,吏部卷之八,《公規二行移執政官外任不書名》。
文有删略。
】 至元七年閏十一月,尚書省刑部濟南路申:孫平告妻阿楊先與董重一為妻生男拾得,其父身死,改嫁與平為妻,次後本婦病故殡埋。
有前夫子董拾得所犯拟決四十七下,阿楊骨殖于孫平墳内埋葬。
(七○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三○,禮部卷之三,《禮制三葬禮移葬嫁母骨殖》。
文義有改動。
原文是「至元七年閏十一月廿三日,尚書省刑部來申:孫平告妻阿楊在前與董童二為妾,身故殡營了當,董童二男董拾得盜元葬骨殖。
取問得董拾得招狀乞,明降省府,相度董拾得狀内,别無惡心,止為伊母于繼父孫平家内身死,雖有生到同産,别無已後祭祀兒男,此上将伊母阿楊骨殖偷掘,于伊父董童二形像一處埋葬。
量情四十七下,将孫阿楊于元立墳内依舊葬埋。
仰依上施行。
」】 至元七年,斷過李狗兒射鹿誤将劉仲義射傷身死,卻不收贖,斷四十七下,減半征燒埋銀。
(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卷之四,《諸殺一過失殺射鹿射死人》。
文删略較多。
《元典章》原文為:「大安州申:奉到中書刑部至元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符文,為李豬兒首告因射鹿将劉伴叔誤射傷身死,伊父劉福要訖人口車牛地土等物,為此追征車牛人口地土給付李豬兒,亦将本人斷訖四十七下,減半征燒埋銀兩給付收管。
」】 至元(七)[八]年條畫内節該:諸色目人同類自相昏姻者,各從本俗法。
欽此。
(八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八,戶部卷之四,《婚姻婚禮嫁娶聘财體例》,日期署至元八年二月。
原件共六款,此系第六款。
文有删略。
「諸色目人」,《元典章》作「諸色人」。
】 至元八年三月,刑部與戶部議得:強竊賊盜訖事主金銀必雖估贓定罪,既是金銀開禁,官無平準定價,聽從民價【[鈔本作便]】買賣,所估價值,拟合照依賊人犯處當時市價定罪。
(九八上—下) 至元八年五月,上都路留守司趙萬驢為妻李七哥抵觸母親,将本婦心脅傷訖身死,決七十七下。
(九四上) (皇)[至]元八年九月,部檢舊例:訴訟人皆不得于本争事外别求餘事,摭拾見對入及本勘官吏。
若實有幹己,候本宗事結絕,别行陳告。
(四○下—四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卷之十五,《訴訟告事狀外不生餘事》。
文有删略。
「皇元」系「至元」之誤。
】 至元八年婚姻條畫内節該:有妻更娶妻,雖會赦,離之。
欽此。
(四二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八,戶部卷之四,《婚姻婚禮嫁娶聘财體例》第四款,又見《通制條格》卷四,《戶令嫁娶》。
文有删略。
】 至元九年,斷過高萬奴相撲打死張歪頭,這便是以共戲緻死,和同減鬬殺傷二等。
刑部拟九十七下,[仍征燒埋銀五十兩給主。
](八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卷之四,《諸殺一戲殺因戲殺人》。
文有删略。
方括号内文字據《元典章》補。
】 至元十一年二月,刑部斷過:大都路張阿散狀招有潘貴等買吃角子燒餅,不肯還錢,将父張來興用棍棒打傷,以此将潘貴衣領緊扼拖赴宛平縣陳告,氣絕身死。
決七十七下,追燒埋銀。
(六八下) 至元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條格》作二]】日,中書省奏:百姓人家女孩兒每嫁與了人家奴婢做媳婦多有,生的孩兒每,俺每合做良人麼道,那使長卻道合做奴婢,這般争差不便當的一般。
俺每商量得,今後禁治良人家女孩兒并不得(人)[嫁]與人[家]驅口為婦(嫁),若是嫁與的,便做奴婢,這般商量定也。
奏呵,(奏)[奉]聖旨:道得是也。
欽此。
(九二上)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三,《戶令良賤為婚》。
文有改動,顯誤處據《條格》訂正。
】 至元十五年十二月,留守司在禁流囚紀買兒反獄在逃,複獲在官。
部議:反獄賊人紀買兒打傷獄卒,合行重死。
(一一五上) 至元十七年八月,濟南路申:柳溫因瘋病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