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賦疏通例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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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走指罵親母阿李,用木窗棂一條于阿李腦後打訖一下,實時身死。

    部議:雖因風狂,終犯逆死。

    (一一○上) 至元十七年十月,戶部呈:衛輝路李秀告[貼]戶程玉将男程暗住軍籍内漏報,(役)[投]充(軍)[車]站戶[計]。

    既然得軍籍(正)[止]是漏(了)[丁],終是原簽正軍。

    程玉親男程暗住拟合與(程玉)[李秀]依舊同戶當軍,别行補撥車站身役。

    (一一九下)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文有删略。

    顯有脫誤處今據《條格》補正。

    「既然得軍籍,正是漏了,終是原簽正軍」,《條格》作「雖己未年漏報程暗住姓名,止是漏丁,終是元簽正軍。

    」】 至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刑部呈:官吏取受,事有枉法不枉法,贓有多寡,拟合量其所犯輕重,贓物多寡,斟酌科斷黜降。

    與财者枉法,減受錢人一等,不枉法者減罪二等;首者原罪,不首者依上科斷。

    都省議得:取受罪名,禦史台已有奏準斷例,仰欽依施行。

    (一九上) 至元十九年,斷過弓兵趙九因射禽蟲,不妨樹枝,誤射馬站身死。

    部議:過失收贖,思慮不到,議拟從輕。

    (八上—下) 至元二十年十月,河南府賊人孫霸王等反獄在逃,本路總管樂少中于百日限内将賊人全獲。

    刑部議得:本路正官、首領、官吏、提牢官、司獄等,既總管樂少中限内全獲賊人,拟合免罪。

    都省:準拟。

    比限内捕獲,自能免罪。

    (一一四上) 至元二十一年七月,欽奉聖旨節該:所(夫)[在]重刑每上下半年親行參照(之按)[文案],察之以情,當面審問,答無異詞,行移本路總管府結案,申部待報。

    仍仰提刑按察審過起數(服審又将)[複審文狀],申禦史台推鞠,若是關人衆卒難歸結者,移委附近不幹礙官司再行磨問實情,若更有可疑,亦聽複行推問,無(故)[緻]寃枉。

    其餘罪囚亦親錄問,若有寃滞,随即改正疏放。

    宣慰司、轉運司(若)[并]其餘衙門罪囚,一體施行。

    (一○三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六,台綱卷之二,《體察察司體察等例》,系至元六月二日件,共例三十一款,此為第四款。

    文字稍異,顯有脫誤處,今據《元典章》補正。

    宣慰司,《元典章》作統軍司。

    】 至元二十四年二月初四日,薛徹平章等奏:一個軍人的三個【[原作千,據文義改。

    ]】奴婢,兩個做一心,一個根底殺了有。

    體例裡為首的根底禮徹裡合教入去(銀)[根]底打了,他使長根底分付與的體例,他的使長三個【[原作千,鈔本作十。

    ]】奴婢有,一個殺了也,又一個更教償命呵,我的氣力消乏了麼道有。

    奏【[原作奉,據文義改]】呵,奉聖旨:那般呵,那裡中!這般大疆封則仰他的氣力甚麼,依劄殺者。

    (一○八下—一○九上) 至元二十五年,都省禁治不得私造與諸人一切軍器,如違嚴行治罪。

    (五六下) 至元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拟到禁約諸軍例内(大)[一]款:關津渡口把隘去處,當該官員軍兵人等,常切用心巡綽[盤捉]一等作過歹人,務要嚴謹,毋緻受私财貨(故)[放]行。

    如違,體察得實,痛行斷罪。

    (一一二上—下)。

     【案:此條見《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關渡盤诘》,據以補正脫訛。

    】 至元二十(八)[六]年八月,樞密院禁例:關津渡口把隘去處,當該官員軍兵人等,用心巡綽盤捉一等作(過)[牙]歹人,緻受财放行,如違痛斷。

    (五四下—五五上) 【案:此條即系上條略文。

    】 《至元新格》:諸倉庫錢物,監臨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盜論。

    (十四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二一,戶部卷之七,《倉庫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刻版頒行,在至元二十八年五月。

    】 《至元新格》:諸轉運司并提點官吏,凡于管下院務取借錢物[者],以盜論;與者,[其]罪同。

    (一九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卷之八,《課程至元新格》,今據以補三字。

    】 《至元新格》:(内)[諸]倉庫局院官物(取)[收]貯不如法,妨備不盡,曝曬不以時,緻有損(毀)[敗]者,各以其事[輕重]論罪。

    所壞之物,仍勒陪償。

    (六五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二一,戶部卷之七,《倉庫至元新格》,今據以補正。

    】 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汴梁路阿汪告賈咬兒未曾捉賊,将女錦莺定與阿汪,理合令阿汪迎取過門成親。

    刑部抄到賈咬兒家産内有女名錦莺,已下大【[原作太,當系大]】都路兵馬司照拟休問,委有明白,準拟施行抄紮,許嫁女還夫家。

    (九四下)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台糾臨江路總管姚文龍寫立文帖,于官庫内借出鈔本一千四佰四十五錠、絲三[百]斤,斷七十七下,不叙。

    (二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七,刑部卷之九,《諸贓三侵使路官借使官物》。

    僅錄原文一部分,且有删略。

    百字據《元典章》補。

    】 至元二十九年五月,江浙省準平江路平準庫被盜官本四百錠,着落當時守宿軍官、庫子、軍人均征。

    □□□賊得獲,卻行追還。

    (三八下—三九上) 至元三十年四月,刑部呈:德州德平縣官枉勘郭瘦兒勒死張牛兒事内,檢舊例,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餘論,其罪出者各如之。

    即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各減五等。

    若未決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減一等。

    于決罰不異者勿論。

    (十五下—十六上) 至元三十年四月,中書省刑部呈:德平縣達魯花赤哈剌、主簿劉克中枉問郭瘦兒等勒死張牛兒事,其達魯花赤、主簿劉克中所犯即系故入人罪,未曾斷決,拟合各減一等斷一百七下,除名不叙。

    都省拟準。

    (四六上) 至元三十年四月,刑部檢舊例,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論,從輕入重,以所餘論,其出罪者各如之。

    即斷罪失于入者,各減三等,失于出者,又減五等。

    (一一六上—下) 至元三十一年七月,中書省奏準:不殺了後娘有犯,那的道殺娘的休赦者說有,這的是殺了後娘的罪,赦過,合赦了麼道說得來有。

    那的也便是他的娘,敲了呵,怎生?奏呵,敲了者,聖旨了也。

    欽此。

    (五四上) 至元三十一年九月,陝西省咨:西安路吏告養老女壻張留僧刁引女喜在逃,不從,斫傷手指,用斧将妻阿屈左耳腦頂上斫傷,紮魯忽【[原作勿,徑改。

    ]】赤斷訖八十七下,即系義絕,再難同居,理合離異了。

    (七九上) 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刑部議得:強盜行劫之際,官府承告或聞知,不(既)[即]救捕盜,官決五十七下,解見任别行求任,達魯花赤[長官]以下量決三十七下。

    都省議準。

    (七一上) 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部議:吉兇議吊,人之常禮,廉慎者自不濫交,貪縱者因而張大,絕行禁約,恐涉大嚴,若不關防,必生奸弊。

    諸官吏在任部下人情禮數,除親戚故舊及理應追往之人,違者禁止。

    如違,随其輕重,斟酌追斷。

    (一三一下) 至元三十一年,部議:官吏在任得替其間,并不得以酒食邀請部下官民人等,敢斂錢物,違者治罪。

    外據下任官員者,百姓愛慕,自願以禮錢送者,不拘此例。

    (一三一上) 元貞【[原作真,徑改。

    ]】元年三月,建德路淳安縣官提調夏稅,要訖各都裡正人情鈔四十錠。

    部議:驗一次付到多者,依不枉法例斷罪。

    (十七上) 元貞【[原作真,徑改。

    ]】元年六月,禦史台呈準:在任官吏凡取借部下諸人錢債,各立保見出息文約,依數歸還。

    違者各從一多者為重,準不枉法例減二等斷罪。

    (十四下) 元(真)[貞]元年六月,刑部議得:諸犯罪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廢殘疾,不任杖責,每笞一下(挂)[拟]罰贖[罪]中統鈔一貫相(準)[應]。

    都省準拟。

    (一○二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三九,刑部卷之一,《刑制贖刑老疾贖罪鈔數》。

    文有删略。

    顯有脫誤處今據《元典章》補正。

    】 元貞【[原作真,徑改]】二年十一月,刑部議得:浙西道宣慰司令史曹澍盜燒昏鈔,明知庫子沈義等短少昏鈔,允受各人請求不為制開,以緻虛燒過昏鈔二千四百錠。

    雖所計錢未到手,終是事已枉法,比例減二等,各決八十七下,罷役不叙。

    (五八下—五九上) 大德元年三月,中書省禦史台呈:懿訓州司獄趙惟德妄認【[鈔本作誣]】良人劉幵奴作逃驅,私家觸腳五十餘日,非理拷打。

    以後河内縣解到正軀。

    據趙惟德所犯,拟斷八十七下罷職。

    都省準拟。

    (六三下) 大德元年,斷過果赍因鬬斫傷徐仲義,之後又根趕上岸,因而殺死傍人,斷從故殺不赦。

    (八上) 大德三年六月,台呈:瑞州(冀)[翼]千戶範震、永新縣縣簿尉周驿被差收捕耗賊,與百戶喬林(儀)[議]定把截賊人出入要路,互相救援。

    [其各人]不行前去,(失誤軍期,緻将喬百戶聞知不即救,)[緻将喬林等殺死,聞知不追襲,]情犯深重,合行處罪,遇原免罷職不叙。

    (一○四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卷之十六,《雜犯一違慢收捕不救援例》。

    文有異同。

    顯有脫誤處今據《元典章》補正。

    】 大德三年十月,中書省遼陽行省咨:忒木兒詐認馬匹。

    刑部議得:忒木兒所招涉疑虛認忙古耳【[鈔本作歹]】馬匹,終系錯失,即非偷盜,量決四十七下。

    都省準拟。

    (六三下—六四上) 大德四年十月,部議: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聽依合得杖數收贖。

    (一二七上—下) 大德五年正月,江浙省咨:紹興路金孟二竊盜許尚錢物内将至元鈔二十貫收買私鹽一擔,在家被獲招伏,剌斷七十七下,合從私鹽為重,取到本路推官違錯招伏。

    部議:金孟二竊盜錢物,收買私鹽,二罪俱發,合從私鹽為重科決,計已到斷,别無定奪,搜檢得罪合同。

    (四一上) 大德五年二月,江浙省為處州路楊立于念藏經禁斷日殺雞,照依部例決二十七下,委曾明白戒谕,依律斷決施行。

    (一○八上) 大德五年三月,河南省咨準:賊人張子興糾合楊舉龍偷盜兄張子德牛隻,免刺合斷六十七下,周親減三等,決三十七下,分贓從賊楊舉龍決五十七下,刺充警迹。

    (三五下—三六上) 大德五年三月,廣平路司獄魏紹先取索犯奸囚人李德和白米六鬥,疏枷夤夜共飲,以緻牢子受錢縱放。

    本官受物雖微,違法情重,枉法驗科斷,不叙。

    (八○上) 大德五年十二月,盜賊[斷]例:[諸盜]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同伴者[乃依例]給賞,其于事主有所(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