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朝頒降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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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司所拟,是為便當。

    呈奉都堂鈞旨:送本部。

    準呈。

    仰依上施行。

     ○鄰近檢複屍例 大德元年六月,江西行省據臨江路申,檢驗屍首,拟合行移鄰境附近官司複檢。

    萍鄉州抵接潭州路醴陵、浏陽等處界分,系屬荊湖行省管領,依上行移檢複,展轉生受,乞照詳事。

    省府相應:如果抵接别省地面,中間不便行移,本省所屬附近官司施行。

     ○官吏親臨檢屍 大德六年四月,行台劄付監察禦史奧敦承事呈言内一件:今後令有司,凡有死情公事,随即差官初複檢驗,其受差檢屍官承文字日,不移時刻,依例将引仵作人吏、屍親、鄰佑、行兇人等,前往停屍去處。

    檢屍官吏須要親臨已死人屍側,監督仵作人,對衆如法檢驗。

    檢屍官吏與仵作人等眼同子細看視傷痕,定驗端的緻命根因,依式開寫屍狀,于定驗緻命傷項下,具說前項傷痕系檢屍官某人吏某人親視屍身,令仵作行人定驗,别無不實,重甘結罪回報。

    外據複檢官吏人等,回避初檢官吏、仵作行人,依上檢驗。

    其檢屍官吏并不許逗遛不即前去,以緻已死人身屍潰爛,不堪檢驗。

    及不得不行臨屍檢驗,止憑仵作行人口喝傷痕定驗緻命。

    亦不許複檢官就用初檢官、仵作行人及讨囑初檢官吏通同回報檢屍文狀。

    各道廉訪司常切體察,如有違犯者,将檢屍官吏斷罪勒停,以望檢驗得實,大辟之獄,易為鞠問,不緻寃抑。

    得此,憲台議得:仰行移有司依例檢驗,如有違犯,拟合斟酌所犯輕重斷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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