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寃錄所見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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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無冤錄》,元王與撰。

    據王與自序,書成于「至大改元」,即公元一三○八年。

    但所載官牒中有延佑二年(一三一五年)的一件,或系後來刻本添入。

    書分卷上卷下。

    卷上多含官吏章程,所引通制、通例、斷例,均系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卷下為屍傷辨别,雖抒有己見,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錄》及《平冤錄》的文字而已。

    此書沈家本《枕碧樓叢書》本卷上原以崇祯刻本為主,而以朝鮮鈔本校正之,是較好的刻本,茲據以整理标點,并增列題名,收入本書。

    個别條文又存于《元典章》、《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凡比勘有異文并損文義者則出校。

     無冤錄目錄 無冤錄卷上 ○無冤錄目錄 卷上【(收入本書)】 今古驗法不同自缢字義 溺死屍首男仆女仰檢驗用營造尺 驗屍法物銀钗假僞中毒 辨親生血屬食氣颡之辨 張知州辨明惡逆晝夜之分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婦人懷孕死屍 病死罪囚 [格例]【據正文補。

    】 一、屍帳式二、屍帳例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畫字四、屍無親屬許鄰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七、自缢免檢八、開棺臨事區處 九、檢驗骨殖無定例十、屍傷不明 十一、檢複遲慢十二、檢屍不委巡檢 十三、作耗賊殺人免檢十四、強盜殺傷錢主随即合檢驗 十五、省府立檢屍式内二項十六、寒暑變動 十七、被複檢驗關文式 卷下【(本書未收)】 一、檢覆總說二、驗法 三、婦人四、小兒屍首胞胎 五、勒死六、自缢死 七、落水投河死【附落渠死】八、相毆後落水死 九、棒毆死【附拳等】十、刃傷死 十一、刺死十二、屍首異處 十三、拳手足踢死十四、辜内病死 十五、自割死【剁手指并齩手指死】十六、毒藥死 十七、火燒死十八、湯潑死 十九、病患死二十、凍死 二十一、餓死二十二、杖瘡死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二十四、驚諕死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二十六、壓死 二十七、馬踏死【附牛角觸】二十八、車碾死 二十九、針灸死三十、雷震死 三十一、虎齩死三十二、酒食醉飽死 三十三、外物壓塞口鼻死三十四、硬物瘾■〈坫上瓦下〉死 三十五、蛇蟲傷死三十六、男子作過死 三十七、白僵幹瘁死三十八、蟲鼠犬齩傷 三十九、死後仰卧停泊四十、壞爛屍 四十一、無憑檢驗四十二、墳内及屋下■〈歹贊〉殡屍 四十三、發冢 ○無冤錄卷上 王與 今古驗法不同 自缢字義 溺死屍首男仆女仰 檢驗用營造尺 檢驗法物銀钗假僞 中毒 辨親生血屬 食氣颡之辨 張知州辨明惡逆 晝夜之分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 婦人懷孕死屍 病死罪囚 格例 △今古驗法不同 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貴乎随時之宜而損益之。

    且人命至重,檢屍最難。

    今檢驗屍傷,往往取則于《洗寃》、《平寃》二錄,至若上司降下結案程序,則失于參考,此《無寃錄》之所以編也。

    謂如齧人者,省部斷例同手足傷人保辜;《洗寃錄》則雲齧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殺傷。

    結案式雲皮肉齊截,認是刃傷緻命;《洗寃錄》則雲,肉痕齊截隻是死後假作刃傷。

    又如他物傷人,結案式行兇器仗必須量驗大小,堪否害人,收監聽候;《洗寃錄》則雲,以靴鞋踢傷,若不堅硬,難作它物,又雲或額肘膝拶頭撞緻死,并作它物痕傷。

    按《刑統》,非手足者,其餘皆為它物。

    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稱它物,額肘膝拶頭撞正系手足頭擊之類,難稱它物。

    倘以古人驗法用之于今,則緻命者必得結案,傷人者亦礙科罪。

    今古不同若此者衆。

    夫《洗寃》、《平寃》錄,皆古書也,有益于後學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豈可一一按之哉。

    二書互有得失,雖已集而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臨事詳酌随時之宜,擇其善者而從之。

     △自缢字義 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禀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以跻壽域。

    不幸死于非命,檢複之際,定執不明,則死生以之而銜寃矣。

    且以自缢言之,缢既曰自,夫豈由人。

    如果自輕生,定作自缢緻命,乃理所當然。

    至于生前勒未死閑,吊起假作自缢,或睡處被人将繩索于咽喉,吊起身死,亦謂之自缢,可乎?《洗寃錄》中亦嘗議論及此,但雲此稍難辨,切宜子細,而未有所以印證也。

    伏覩省部節次定立檢屍體式,并雲吊缢,所用字義,深切着明。

    夫設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能以安常作之師乃罔後艱。

    凡定驗引用,當以此類而推之。

     △溺死屍首男仆女仰 或問溺死屍首,男仆女仰,其故何哉?子盍為我言之。

    予按南齊褚彥道之書以語客曰:男子陽氣聚面,故面重,溺死者必仆;女子陰氣聚背,故背重,溺死者必仰。

    走獸溺死伏仰皆然。

    後漢魏伯陽曰:男生而伏,女偃其軀,禀乎胞胎受氣元初,非徒生時着而見之,及其死也,亦複效之。

    又曰:物無陰陽,違天背原,古今所傳,焉可誣也。

    客以為然。

    于是乎述而識之。

     △檢驗用營造尺 《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

    孔子述古帝王之政,以示後世,則謹權量審法度,四方之政行焉。

    國朝權衡度尺,已有定制。

    至若檢驗屍傷,度然後知長短。

    夫何州縣閑舍官尺而用營造尺乎?考之古制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分,别也。

    寸,忖也。

    尺,蒦也。

    丈,張也。

    引,信天下也,讀曰伸蒦音約。

    】以北方秬黍【即黑黍也,音巨。

    】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往往即營造尺耳。

    省部所降官尺,比古尺計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天下通行,公私一體。

    曩見麗水、開化仵作檢屍,并用營造尺,思之既非法物,校勘毫厘有差,【孟康曰:毫,兔毫也,十毫為厘。

    】短長無準,況明有禁例。

    若官府緣公行使,而責民閑私用,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遂毀而棄之,即取官尺打量。

    初則行吏仵作久習舊弊,相顧不安,終焉結案無駁,始以為是。

    大抵理當更張者,改之則正,豈徒尺有所短,寸有可長哉! △檢驗法物銀钗假僞 檢會《通制》結案式内,毒藥死屍,以銀钗探入咽喉中,少時取出,其钗黑色,認是中毒緻命。

    今司縣閑如遇檢複一應屍首,并用銀钗試探,但告稱中毒服毒身死者,事多暧昧,全憑銀钗定驗虛實,即系切要法物。

    據所用銀钗,仵作行人臨期多是取辦于裡正、主首或鄰佑人等及被告之家。

    殊不思目今市鋪工匠打造銀器,濫僞不真。

    俗稱倒三七者,即三分是銀,七分是銅。

    或半真半假者有之。

    钗銀假僞,一觸穢氣,其色即變,難以辨明,遂至寃枉。

    參詳事關乎人命,钗稱為法物,用之定驗予決是非,若臨事取辦于民,則情弊多端,銜寃負屈者多矣。

    理宜官為監臨工匠,用足色花銀成造,以官對牌試驗鑿記封收,專以檢屍用度,亦絕寃濫之一端也。

     △中毒 造畜蠱毒,買賣毒藥,害人性命,名有常刑。

    宋孝武時沛縣唐賜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飲酒還,得病吐蠱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氏,刳腹出病。

    唐死後張手自破視,五髒悉糜碎,蛆蠱有多種,罕能究悉。

    事涉左道,不可周知。

    禁忌毒藥,雖名項備具,然而脯肉亦有毒,故《唐律》雲: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

    更有草毒、蟲毒、酒毒、果實毒、菌蕈毒、金石毒。

    如《食經》禁忌,幹脯不得入黍米,苋菜不得和鼈肉之類,未易枚舉。

    又其毒自外入者,如蟲蛇所傷,則微有齧損,可以緻死。

    狂犬所傷,或至瘡幹而後死。

    大凡中毒,率皆暧昧。

    至若屍首發變,亦類中毒。

    檢複之際,不可不子細辨明。

    ○又有本是中毒辄稱服毒者,尤宜子細。

     △辨親生血屬 身體發膚,受之父母。

    蓋子乃父之遺體,而生之者母也。

    《洗寃錄》驗滴骨親法,謂如某甲稱有父母骸骨,認是親生男女,試令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親生則血沁入骨肉,否則不入。

    每以無所取證為疑。

    讀史,豫章王綜,梁武帝第二子也。

    綜母吳淑媛在齊東昏宮得寵,及見幸于武帝,七月而生綜。

    宮中多疑之。

    綜年十四五,恒夢一年少肥壯自挈其首,如此非一,遂密問淑媛,語夢中形色,頗類東昏。

    淑媛報之曰:「汝七月日生兒,安得比諸皇子,幸勿洩。

    」綜日夜泫泣于别室,歲時設席祠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