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寃錄所見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關燈
氏七廟,又累微行至曲阿拜齊明帝陵。

    然猶無以自信,聞俗說以生者血灑死者骨,滲即為父子。

    綜乃私發齊東昏墓,出其骨瀝血試之,既有征矣。

    在西州生次男,月餘日潛殺即瘗,夜遣人發取其骨,又試之驗。

    以此觀之,則《洗寃》之說有自來矣。

     △食氣颡之辨 或謂《洗寃錄》中所載,自割喉下死者,隻是一出刀痕。

    若當日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氣系并斷。

    如傷一日以下身死者,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

    三五日以後身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

    今求其意,以解其文,則食系在前,氣系在後,幸為辨之。

    夫所謂食氣系者,結案式中則名曰食氣颡。

    予嘗讀醫書,夫人身有咽有喉,喉在前通氣,咽在後咽物,二竅各不相麗。

    喉應天氣為肺之系,下接肺經為喘息之道。

    咽應地氣為胃之系,下接胃脘為水谷之路。

    錯文見義,于《洗寃錄》之說,有所不通。

    竊疑後人傳寫之際,交錯食氣二字,以緻抵捂。

    反複參考,喉氣颡在前,咽食颡在後,醫書足可征也。

    予非好異而征醫書,亦惟其是而已。

    苟是予之言,似此之所不能盡言者,亦可推而知已。

     △張知州辨明惡逆 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如供養有阙,違犯教令,不孝惡逆,各有常刑。

    其或民不興行,繩之以法可也。

    若避風俗之不美,懼獲戾而廢大倫,則惑矣。

    昔唐刺史賈崇以所部犯十惡被劾,太宗曰:「堯,大聖,柳下惠,大賢。

    其子丹朱不肖,其弟盜跖巨惡。

    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陶染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歸之善道,豈可得也?若今緣此被貶降,或遞相掩蔽,罪人斯失。

    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察訪科罪,庶肅清奸惡。

    」伏見省部通例:大德十一年,磁州成安縣田雲童,因毆弟誤傷母死,伊舅耿瑞告縣,達魯花赤太帖木兒推抑不受,劉主簿受而為理。

    太帖木兒等檢屍受贓,驗作風氣病死。

    本州島張知州覺舉其事,直申省部。

    太帖木兒等計贓論罪。

    田雲童結案待報。

    張知州辨明惡逆,優加升用,未嘗因罪人以緻罪也。

    書以俟夫觀人風者得焉。

     △晝夜之分 凡告事者,必明注年月,而文案中不得寫去年、今年、前年、今月、當時、此日,已有定例。

    或問稱日者通晝夜百刻為坐,至于晝夜之分,願聞其略。

    竊嘗考之《晉書》志曰: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

    一日之内,以其夜子正以前屬今日,子正以後屬次日。

    此晝夜時刻之所由分也。

    若夫保辜限次,如拳手毆人,例限十日,計累千刻,以定辜限之内外,與夫夜入人家之類。

    晝夜之分,不可不詳,君子其明辨折獄。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 勘責重刑犯狀,必通服屬年甲,有無病疾,是豈為身自犯法者設哉。

    老者八十以上,例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二名。

    今犯徒以上罪名,親老無侍,往往不為申明。

    疑而質諸友,有笑于列者曰:子之迂也甚矣。

    事例不同,豈宜并論?然則老幼疾病罰贖通例,非為身自犯法者設乎?抑其子犯罪,親老無侍,可得免乎?予曰:徒罪以上犯狀,首問三代親屬存亡年甲疾病,其故何哉?客雖無以為答,然終莫能聽納其說。

    檢照至元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平陽路臧彥松因鬬踢死姬進,省部定罪,合行處死。

    緣臧彥松父年七十六歲,别無兼丁,拟杖五十七下,征給燒埋銀兩,于至元八年十月二十日奏準斷決。

    以此參詳,凡犯徒以上罪名,如親老無侍者,拟合比附斷過事例申詳,使養其老。

    仰副施仁發政,端在檢舉奉行案式服屬年甲,夫豈空言哉! △婦人懷孕死屍 檢屍疑難,前人之述備矣。

    乃若曆試其事之異于載籍者,可不書之以為龜鑒乎?《洗寃錄》驗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産子不下身死,其屍經埋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

    予昔任鹽官案牍,至治三年春複驗崇德州石門鄉孕婦沈觀女死屍,當元殡殓入棺,懷胎在腹,衆證明白。

    後因房親發覺,開棺初檢,則死胎已出在母裩袴中。

    雖已從實檢複,每思與《洗寃錄》抵捂,未能寤疑。

    是歲之夏,予又于鹽官檢一孕婦落水屍。

    初檢所懷胎孕亦在母腹中,複檢之後,親屬領屍未殡,胎亦自出。

    自二死胎,并未經埋地窖,俱各出離母腹,乃《洗寃錄》議論有所未及者,于是乎書。

     △病死罪囚 《通制》獄官條内,病囚分數,刑部準太醫院據諸路醫學提舉司會集教官,校閱經書,以十分為率,有得病一二分之輕,漸至八九分之重,而至十分方死者;有得病便至十分難治而死者。

    真心痛,真頭疼,旦發夕死,夕發旦死。

    又若卒中之證,五髒絕閉,脈道不通,氣不往來,譬如堕溺而死者是也。

    原夫患病之人,有得之輕而易愈者,有自輕至重而死者,亦有危急之證不及治而死者。

    特系獄之囚,身被桎梏,心懷憂苦,與常人不同,故得病便至十分者,尤為難治。

    大抵死于久病痼疾,則形體瘦弱,腹肚低陷,或卒死暴亡,則屍形不類。

    然病之輕重,自有分數,而死之遲駛,【師去聲,速也。

    】各有其因,不可以一概論。

    《條格》詳明,既有所守,當奉行惟謹可也。

     △格例 一、屍帳式 二、屍帳例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畫字 四、死無親屬許鄰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 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七、自缢免檢 八、開棺臨事區處 九、檢驗骨殖無定例 十、屍傷不明 十一、檢複遲慢 十二、檢屍不委巡檢 十三、作耗賊殺人免檢 十四、強盜殺傷錢主随即合檢驗 十五、省府立檢屍式内二項 十六、寒暑變動 十七、初複檢驗關文式 一、屍帳式 某路某州某縣某處,某年月日某時,檢驗到某人屍形,用某字幾号勘合書填,定執生前緻命根因,标注于後: 一、仰面 頂心偏左偏右顖門頭顱 額角兩太陽穴兩眉眉叢 兩眼胞兩眼睛【朝鮮本眼下有雙字】兩腮頰 兩耳耳輪耳垂耳竅 鼻梁鼻準兩竅人中 上下唇吻上下牙齒舌颔颏 咽喉食氣颡兩血盆骨 兩肩胛兩腋胑兩■〈月合〉膊兩■〈月曲〉瞅 兩手腕兩手心十指十指肚 十指甲縫胸膛兩乳心坎 肚腹兩肋兩脅臍肚 兩胯男子莖物、腎囊,婦人陰戶 兩骽兩膝兩肷肕兩腳腕 兩腳面十趾十趾甲 一、合面 腦後發際耳根項頸 兩臂膊兩肐肘兩手背十指 十指甲脊背脊膂兩後肋 兩後脅腰眼兩臀谷道 兩骽兩■〈月曲〉瞅兩骽肚兩腳踝 兩腳跟兩腳心十趾十趾肚 十趾甲縫 一、對衆定驗得某人委因緻命 一、檢屍人等 正犯人某幹犯人某幹證人某地鄰人某 主首某屍親某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項緻命根因中閑,但有脫漏不實,符同揑合增減屍傷,檢屍官吏人等情願甘伏罪責無辭,保結是實。

     某年某月某日吏【據《大元檢屍記》、《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五,《諸殺二檢驗》相應文字,吏前有一司字。

    】某押 首領官某押 押屍官某押【押屍,朝鮮本作檢屍。

    】 二、屍帳例 大德八年,行省準中書省咨:刑部呈奉省判送河南行省咨,歸德府申,竊見各處有司,不以人命為重,凡有告毆傷身死者,不行随即飛申檢驗。

    初檢官司雖有申到屍狀,複檢官司不行即到屍前,以緻屍已發變,不能複檢。

    既見複檢官司不能複檢,初檢官吏更因而作弊揑合,已死之人作自缢或投井焚燒自傷殘害身死,中閑别無堪信顯迹,必須追究,往來補答扣換,州縣司吏通行揑合,虛套原告詞因,啜賺原告絕詞文狀。

    不惟官吏通同如此,使死者幽冥之寃,何由得雪?本省看詳:檢驗屍傷,或受差過時不發,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不親臨,或承他處官司請官檢驗,或有官可那而稱缺,或應牒鄰近而牒遠者,或應驗而不驗,或不明定要害緻死之因,或定而不當,或漏露所驗事狀,或将初驗屍狀與複檢官司扶同檢驗等事,情弊紛纭,不能概舉。

    理宜明定罪例,通行遵守施行。

    閑又據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呈亦為此事,奉都堂鈞旨,送刑部議拟連呈。

    奉此,本部議得:檢驗屍傷,已有例程。

    近年以來,親民之官不以人命為重,往往推延,緻令發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行人,與複檢官司遞相扶同,裝揑屍狀,移易輕重,情弊多端。

    拟合設法關防。

    若依奉使宣撫所言,似為縷細。

    本部今參酌定立屍帳,圖畫屍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樣闆印,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