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檢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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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件錄自《永樂大典》卷九一四驗屍項下所載《經世大典》文字,見于一九八六年中華書局影印出版的《永樂大典》續印本。

    标題系輯錄者依《廣倉學宭叢書》所刊《經世大典》輯文的給題先例所加。

    考其内容,當隸于《經世大典憲典》的《殺傷篇》。

    全文除檢屍式、屍帳式和檢屍法諸則外,均不見于《元典章》、《無寃錄》與《聖朝頒降新例》(參見以下有關說明)。

    茲整理标點,凡又見于上述諸文獻者,比勘得有異文并損文義者出校。

    檢屍法原附圖兩幅不清,代以《聖朝頒降新例》同則附圖。

     諸檢屍,有司故遷延及覆檢牒到不受以緻死變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領官吏各四十七。

    其不親臨,使人代之,以緻增減不實,移易輕重,及初覆檢官相符同者,正官随事輕重論罪黜降,首領官吏各笞五十七罷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論。

    官吏但犯者,雖會赦罷降,記過本路,仍别置籍,合推官掌之,遇所部申報人命公事,随時附籍檢舉駁問。

    但因循不即舉問,罪及推官。

    無推官者,令長司首領官掌之。

    廉訪司行部所至嚴加審察。

     元貞元年九月,禦史台呈:衡山縣王庚二打死陳大十七,縣丞王立不親臨檢驗,轉令司吏蔡朝用代之。

    本吏受财,以重傷為輕傷,妄作風中而死。

    據王立所犯,拟笞三十七,解見任。

    都省準拟。

     大德六年三月,刑部呈:鄒平縣黃成告,王伴兒因上樹壓折樹枝掉下■〈坫上瓦下〉死,縣尹張亨、典史宋宥不即窮問,又不親臨檢屍,仵作行人陳全卻将王伴兒作踢死檢驗,輙憑取訖黃成弟黃喜兒曾于王伴兒右腮連耳并陰間踢傷身死招伏。

    及移委隸州,推問得王伴兒委因上樹壓折樹枝掉下■〈坫上瓦下〉死。

    縣尹張亨笞五十七,降先職一等,期年後叙;典史宋宥、司吏劉居敬依例科斷,罪遇原免,依上降罷。

    都省準拟。

     大德六年三月,中書所委官呈:廬江路含山縣梅張保患丁腫而死,梅開先妄告趙馬兒踢死,初檢官含山縣達魯花赤衆家奴、覆檢官曆陽縣尉侯澤并不親臨監視,止聽從仵作行人劉興、王永興定驗梅張保作腳踢身死,屈令趙馬兒虛招。

    及趙文通稱寃,委官緝問得梅張保卻系患丁腫身死,具上其事。

    中書下刑部議,各官所犯,罪經釋免,合解見任,别行求仕,記過刑書。

    都省準拟。

     大德七年正月禦史台呈:廣西廉訪司申,劉子開告,大德五年六月弟劉子勝買香貨,至八月二十七日經過遠江務,被大使吳讓将所執拄杖毆死,初、覆檢官臨桂縣尹張輔翼、錄事司達魯花赤秃哥俱作服毒身死。

    取具各官招詞,罪遇原免,比例解見任,期年後降先職一等雜職内叙,記過刑書。

    都省準拟。

     諸有司承告人命公事,既獲正犯人取問明白,卻不檢屍,縱令休和,反受告免檢,将正犯人疎放以緻在逃者,正官杖六十七,解見任,降先職一等叙;首領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罷役,通記過名。

     大德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定襄縣張仲恩告,禁山官速剌渾男忻都伯用弓梢将侄男桃兒推落崖下緻死。

    縣尹杜行簡、典史張世英、司吏李茂同至王村王居敬家,将忻都伯等捉捕,取訖招詞,李仲寛、孫智等指證明白,不即檢驗屍傷,至二十七日卻聽怯來等言,受告免檢文狀,縱令休和,與苦主中統鈔一十六定三十兩,取具張仲恩誣告招詞,省會将死埋瘗,及将忻都伯保放,以緻在逃,今始到官。

    河東廉訪司議:杜行簡合杖六十七,解見任,降先職一等叙。

    中書下刑部議:杜行簡合準廉訪司所拟。

    張世英、李茂拟各笞五十七,罷役,通行記過。

    都省準拟。

     諸有司檢覆屍傷,正官有故,輙令首領官吏代行,卻作親身申報者,雖無差誤,正官仍笞一十七,首領官吏并二十七,通記過名。

     大德十年九月,禦史台呈:河東廉訪司申,清源縣病死囚人劉黑子,初檢官清源縣尹蔡伯要■〈礙,角代石〉因病,止令典史彭世英、司吏姚居禮代檢;覆檢官交城縣尹任德中亦以使臣密蘭當回,止令司吏王克昌代檢,俱作親身檢覆牒申。

    中書下刑部議:雖無增減不實,終是不曾親臨檢視,蔡伯要■〈礙,角代石〉、任德中各笞一十七,彭世英、姚居禮、王克昌各二十七,通行記過。

    都省準拟。

     諸有司在監囚人因病而死,虛立檢屍文案及關覆檢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職别叙,已代會赦者,仍記其過。

     至大四年七月,禦史台呈:河南廉訪司申,汴梁錄事司達魯花赤暗都剌忻于至大二年正月十九日張好義告元顧人魏醜兒持去油錢中統鈔二百二十兩,取其招詞鎖監追征,魏醜兒患病去鎖醫治身死,高典史擡屍蘇成地内停放,聽從司吏崔玉之言,不曾親臨檢屍,虛押文字,并關祥符縣覆檢。

    本官雖已得代,終是事關人命,拟合降叙。

    中書下刑部議:暗都剌忻所犯,比【比,原文作此,據文義徑改。

    】例合笞三十七,解見任,别行求叙。

    罪既釋免,又已得代,記過相應。

     諸有司輙聽所部請于檢覆屍狀改毆死為病死者,正官及首領官各解職,注邊遠一任。

     大德十一年六月,刑部奉省判:惠州路總管陳佑于大德五年八月将歸善縣初檢毆死廉酉文解與經曆薛瑜,聽從本縣達魯花赤阿都赤禀覆改作因病身死。

    本部議:若依例降叙,終非親臨檢覆正官,似涉偏重,若依廉訪司所議,解職别叙,記過相應。

    都省議:陳佑等所犯合注邊遠一任。

     諸有司檢屍,輙下令仵作行人改易元檢定驗已照勘明白處斷